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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男公然折斷9面國旗丟路邊 辯「很愛國想揮旗」下場出爐

放火 揮國旗 國旗 毀損 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
男折9面國旗丟路邊,中院判3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圖/報系資料照)

男折9面國旗丟路邊,中院判3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圖/報系資料照)

台中市民國113年10月3日,傳出北區一名張姓男子公然折斷國旗事件。警方更查出張男在同年10月1日拿打火機燒他人機車,中檢認定張男意圖侮辱中華民國,張男偵訊時仍辯稱「很愛國」。中院審酌後,依放火罪、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判張男1年1月、3月,後者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檢方調查,張男不僅破壞國旗,還在113年10月1日在民宅外點燃停放的機車。監視器畫面清楚拍到他手持打火機靠近車尾,火光瞬間竄起,事後他在旁觀望並未滅火,導致機車車牌燈電線被燒斷。辯稱只是「點菸不慎」,辯詞明顯與事實不符。

檢方指出,張男在113年10月1日至3日期間,連續在台中北區多次破壞國旗,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象徵,行為不僅造成公物損壞,也引發社會輿論譁然。張男在偵訊中仍堅稱自己「很愛國」,只是想拿國旗揮舞表達熱情,但監視器顯示他折斷旗桿後,竟將旗桿丟往路邊。依毀損公物、侮辱國旗國徽及公共危險等罪起訴。

中院審酌,張男最終坦承犯行,動機、破壞範圍及社會影響,認定惡性非輕。國旗為國家象徵,應受國民尊重,張男不僅損害公物,更踐踏國家尊嚴,以刑責較重的毀損公物處斷。依放火罪、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判張男1年1月、3月,後者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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