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度障礙者生命權爭議升溫 民團警告「非自主斷食」恐涉犯罪
障礙研究學會與多個團體近日發出聲明指出,任何涉及生命終止的討論,必須以尊重當事人意願為唯一核心,政府必須承認並改善長照服務與障礙支持不足, 而非以終結障礙者生命作為替代方案。(圖/報系資料照)
近日發生數起涉及重度障礙者生命權爭議,一為家屬不堪照顧壓力殺害障礙者、另一件某醫師宣稱協助重度障礙者家人對其進行「非自主斷食善終」。障礙研究學會與多個團體近日發出聲明指出,任何涉及生命終止的討論,必須以尊重當事人意願為唯一核心,政府必須承認並改善長照服務與障礙支持不足, 而非以終結障礙者生命作為替代方案,檢察與司法機關應審慎檢視「非自主斷食死亡」 相關行為是否涉及刑法犯罪。
聲明指出,社會要需停止以「生命品質低落」、「成為負擔」 作為衡量障礙者生命價值的標準,醫療體系需接受障礙人權培訓,以避免對於生命品質 衡量的偏見導致偏頗的醫療決策。
聲明提及,2起事件共同隱含著將國家照顧與支持系統不足,以及家人沈重的照顧負擔,錯誤地轉化為「障礙者的生命不值得繼續」、把障礙視為「沒有生活品質」的結論,憂慮台灣社會正逐漸形成障礙者的生命價值較低,甚至可由他人代為決定其死活。
聲明說,台灣近來的社會討論正在複製這些危險的國際案例,把障礙者生活沒有尊嚴、國家支持系統不足,家人沈重的照顧負擔,錯誤地轉化為「障礙者的生命不值得繼續」。而針對有醫事人員停止提供食物與水分直到障礙者死亡不是「自然善終」,而是主動加速死亡的加工行為,可能會違反憲法與刑法最基本的生命權保護規範。當社會允許醫師分享「如何讓重度障礙者非自主斷食死亡」,國家和檢察系統卻未採取行動介入,便等同於默認「障礙者的生命不值得保護」。
聲明強調,台灣《病人自主權利法》核心精神明確指出「撤除醫療」須由本人表示意願、若無法表示則需事前預立醫療決定(AD)、未經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縮短其生命。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指出障礙者生命權應受等同保護,不得因生活品質或障礙程度就被視為可終結生命的理由。
障礙研究學會呼籲,任何涉及生命終止的討論,必須以尊重當事人意願為唯一核心;政府必須承認並改善長照服務與障礙支持不足,而非以終結障礙者生命作為替代方案;社會需停止以「生命品質低落」、「成為負擔」作為衡量障礙者生命價值的標準;醫療體系需接受障礙人權培訓,以避免對於生命品質衡量的偏見導致偏頗的醫療決策;檢察與司法機關應審慎檢視「非自主斷食死亡」相關行為是否涉及刑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