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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爽賺無本財3】水利會有給錢? 地主:僅賣魚分到301元

水利會否認有轉租的行為,稱是「標售撈捕蓄水池內自然生長魚類的權利」。(圖/報系資料照)

水利會否認有轉租的行為,稱是「標售撈捕蓄水池內自然生長魚類的權利」。(圖/報系資料照)

黃家三姊妹指控,「桃園農田水利會」聲稱依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無償徵用黃家土地作為灌溉埤塘,卻又轉手租給養魚業者,為了討回公道,黃郁芯三姊妹曾向水利會陳情,得到的答覆卻是「依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一條規定,水利會可照舊使用,在使用期間,其土地稅捐全部豁免。」水利會還告訴黃郁芯,因為從前該土地就是由水利會無償占用,現在照規定依循慣例,繼續由水利會使用。

對此說法,南台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所長羅承宗認為,顧名思義,《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應該只適用於「處理水利會組織內的問題」,但第十一條卻不是針對組織內部,而涉及到人民的權利義務,把「干涉人民財產權」的規定放在水利會的「組織法」裡面,顯得不倫不類。

羅承宗說,就算退一萬步,不去計較名為「組織通則」的法規,是否適合規範組織以外的人民權利,比較《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一條的第一項與第二項,也可以看出第二項的立法顯得「相當粗魯野蠻」。他解釋,依照第一項的立法精神來看,就算基於公共利益,要沿照舊例使用私人的土地,相關機構也要有相當的補償機制,因為畢竟它限制了土地所有權人的財產權,甚至有濃厚的違憲疑慮,「就算基於公共利益,要沿照舊例使用私人土地,相關機構也要有相當的補償機制,畢竟限制了土地所有權人的財產權。怎麼可以只減免土地稅捐?」

面對黃家姊妹指控,桃園農田水利會財務組組長李百安說,依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規定,徵用私人土地還是會支付租金,雖然金額不大,但水利會管理組會付給地主相當於申報地價三%的租用補償金;而埤塘內自然生長的魚貝,捕撈出售後所得的款項,也會分給地主。「水利會並未出租埤塘供人養魚,而是標售捕撈蓄水池內自然生長魚類的權利,稱為『天然魚介捕採權』,費用最高每公頃九千元。」

得知水利會說「會支付租金」,黃家小妹黃玉瑄大聲喊冤:「我們從來沒有拿過一塊錢租金,真的沒有。」她表示,只有二○一七年間向水利會質疑有人在埤塘養魚時,水利會才分給她們出售漁獲所得的分配款,「不過,我們三姊妹加上林姓地主,四個人才分到一萬四千四百四十六元,平均每人每月只拿到三百零一元。而且第二年之後,我們就再也沒有收到這筆款項了。」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第 11 條

農田水利會因興建或改善水利設施而必須之工程用地,應先向土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協議承租或承購;如協議不成,得報主管機關依法徵收。如為公有土地,得申請承租或承購。

原提供為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在使用期間,其土地稅捐全部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