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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銀爆內鬼勾結詐團洗錢36億 金管會祭3200萬「史上最大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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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洪男為首的詐欺及洗錢集團涉嫌勾結台中銀行多家分行主管,透過人頭公司帳戶協助詐騙及地下博弈資金流轉。(示意圖/報系資料照)

以洪男為首的詐欺及洗錢集團涉嫌勾結台中銀行多家分行主管,透過人頭公司帳戶協助詐騙及地下博弈資金流轉。(示意圖/報系資料照)

法務部調查局上月偵破1起重大詐欺洗錢案,以洪男為首的詐欺及洗錢集團涉嫌勾結台中銀行多家分行主管,透過人頭公司帳戶協助詐騙及地下博弈資金流轉,涉案金額高達36億元。對此,金管會今天(12日)表示,該行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依法重罰3200萬元,寫下單一金融業者單次裁罰最高紀錄。

金管會表示,台中銀行潭子、中正、北屯、頭份、員林、斗南、西台中、台北、左營及霧峰等10家分行,自113年4月起辦理21家企業戶存款開戶,認識客戶作業及網路銀行額度未訂有妥善審查機制,且後續對客戶身分盡職審查、異常交易持續監控查證、疑似洗錢交易申報等亦有多項缺失,顯示該行有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

金管會指出,台中銀行辦理存款開戶、客戶身分持續審查作業及帳戶監控機制所涉相關缺失,有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其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4條第1項、第12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以及洗錢防制法授權訂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3條、第5條、第6條、第9條及第15條規定,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爰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3,200萬元罰鍰。

金管會要求台中銀行對案關缺失全面檢討,並研議相關強化改善措施,納入內部查核重點,且加強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三道模型機制,並將改善措施及執行情形提報董事會。另請該行全面清查由行員(含主管)主動招募案件之開戶審查妥適性。

此外,台中銀應於1個月內聘請外部專業機構,重新校準及完善該行洗錢防制機制。金管會並請該行於2個月內依責任地圖全面檢討本案違失行為所涉分行人員及總行督導人員之責任,同時要求該行董事會從上而下強化公司經營文化,確實落實法令遵循及防制洗錢,並就第二支柱監理審查要求該行增加作業風險之相關資本計提。

金管會強調,金融機構是防制洗錢的重要防線,金融機構必須發揮守門員功能,及時預警及攔阻可疑交易,以保護合法商業活動。金管會呼籲金融機構應重視法令遵循及內部控制,精進防制洗錢相關制度,以及持續強化三道模型,確保對開戶審核與異常交易的偵測能與時俱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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