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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國體法》修正案 體育團體理監事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民體育法》修正案,明定體育團體理監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並強化公共運動設施安全保障。(圖/CTWANT攝影組)
立法院院會今(23)日三讀通過《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除配合運動部成立調整主管機關名稱外,也將特定體育團體理事及監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正式入法,強化體育組織性別平權機制。
三讀條文明定,特定體育團體理事會及監事會組成中,任一性別理事、監事人數不得少於理事總額及監事總額三分之一。不過,若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得不受此限制。相關特殊情形、改善期限及程序等事項,將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辦法規範。
此次修法也增訂公共運動設施保險規範。條文要求公共運動設施須負有投保責任保險義務,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設施安全措施、人員規範、設備檢修、緊急事故處理及考核獎勵等相關辦法,以提升民眾從事運動活動的安全保障。
此外,考量原住民族傳統運動發展需求,三讀條文也規定,涉及原住民族傳統運動事項的制度設計與執行,中央主管機關須與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共同研商辦理,以兼顧運動專業與原住民族文化主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