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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內火速撤銷!殺警判無罪檢提抗告 台南高分院發回更裁

持刀殺死鐵路警察李承翰的鄭姓嫌犯被判無罪並諭令50萬元具保,台南高分院1天之內火速撤銷原裁定,發回嘉義地院重新裁定。(圖/報系資料照)

持刀殺死鐵路警察李承翰的鄭姓嫌犯被判無罪並諭令50萬元具保,台南高分院1天之內火速撤銷原裁定,發回嘉義地院重新裁定。(圖/報系資料照)

持刀殺死鐵路警察李承翰的鄭姓嫌犯昨天被判無罪,並諭令50萬元具保,嘉義地檢署當天立即提出抗告後,台南高分院以檢方指摘原裁定未審酌精神衛生法及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為有理由,1天之內火速撤銷原裁定,發回嘉義地院重新裁定。

台南高分院指出,原審既以被告有刑法第19條第1項所定情形諭知被告無罪,並於原裁定理由中敘明被告罹患思覺失調症,迄今仍未痊癒,加上對方犯罪情節造成社會大眾恐慌,為確保被告具保後不至於對社會安寧造成危害,並導致社會大眾恐慌,是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16條、第116條之2規定酌定相關事項命被告遵守?

同時,被告既因在大眾交通工具持刀殺害員警而被訴,且依原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被告對此也無爭執,僅因欠缺責任能力而諭知無罪,被告是否屬精神衛生法第41條所定有傷害自己或他人之虞的嚴重病人?得否依同法第42條為被告辦理住院治療?凡此種種都有於裁定命被告具保時,併予審酌的必要。

有鑑於此,檢察官指摘原裁定未斟酌審認精神衛生法及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等相關規定部分,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原審法院進行相當之調查,並由原審法院更為適當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