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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罷法三讀修正 詐欺罪定讞者不得參選

總統副總統選罷法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立法院 候選人資格 三讀
立法院三讀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增詐欺犯罪定讞者不得登記參選總統、副總統。(圖/CTWANT攝影組)

立法院三讀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增詐欺犯罪定讞者不得登記參選總統、副總統。(圖/CTWANT攝影組)

立法院院會今(4)日三讀通過《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6條修正案,新增規定,凡曾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並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將不得登記參選總統、副總統,進一步擴大候選人消極資格規範。

本次修法由朝野立委分別提出版本,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時即獲得跨黨派支持,因此順利完成初審,並於院會完成三讀程序。

內政部先前於委員會審查時表示,112年修正的《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已將犯《刑法》加重詐欺罪且判決確定者列為不得參選資格。

不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是在113年7月31日正式施行,並將《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相關犯罪納入規範,基於候選人資格一致性與公平性考量,若立法院形成修法共識,內政部表示予以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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