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推輕刑「易刑」減監所壓力 馬文君質疑:為何要受害人承擔後果?
國民黨立委馬文君質疑,政府面對監所超收應優先改善戒護人力與收容空間,並要求法務部說明易刑處分的適用標準,避免因監所壓力引發外界對刑罰公平性的疑慮。(圖/方萬民攝)
全台監所面臨超收壓力,法務部長鄭銘謙日前要求檢察機關針對短期自由刑案件,積極運用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等替代措施,盼降低短期受刑人入監造成的收容負擔。國民黨立委馬文君今(16)日對此提出質疑,認為政府應優先檢討監所空間、戒護人力及獄政管理,而非因監所壓力增加,就擴大讓輕刑者免於入監,「治理出了問題,為什麼要由受害人承擔後果?」
馬文君表示,法務部面對監所收容壓力,提出擴大運用易科罰金、社會勞動等方式,並調整罰金分期措施。她質疑,監所空間不足應從改善老舊監所、補充戒護人力及增加收容量能著手,政府若未能提早因應,不能將後續影響轉嫁給犯罪被害人及守法民眾。
她進一步指出,詐欺、毒品及毒駕等犯罪持續受到社會關注,第一線警察、檢調投入大量人力偵辦,受害者也歷經司法程序等待判決,因此法務部若希望增加替代入監措施的運用,就應清楚說明適用範圍與審查標準。
馬文君質疑,法務部雖強調重大詐欺、毒駕等案件不會寬貸,但不同犯罪態樣如何區分適用資格,仍應向社會交代。她並舉詐騙車手、人頭帳戶提供者、毒駕及毒品犯罪為例,要求說明是否可能因監所收容壓力而改變易刑處分的審酌標準。
依現行《刑法》第41條,犯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經法院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者,原則上得易科罰金,但若難收矯正效果或難以維持法秩序則不適用;符合規定者也可依法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因此,易科罰金及社會勞動本身並非此次因監所超收才新設的制度。
法務部則於15日晚間發布聲明澄清,這波措施主要針對經濟弱勢的輕刑者,避免因無力繳納罰金而入監,因此延長罰金及易科罰金分期繳納期限,並放寬易服社會勞動的聲請限制及個案審酌空間。法務部強調,社會勞動同樣屬於刑罰責任的履行方式,政策目的在兼顧刑罰公平及降低短期入監對工作、家庭與復歸社會造成的不利影響。
針對重大犯罪,法務部表示,對詐欺、性侵、毒駕、組織及暴力等重大危害社會秩序犯罪,仍採取速查嚴辦、適時羈押、具體求處重刑及嚴審假釋等措施,並非全面讓受刑人免於入監。
馬文君則強調,監所超收問題應從獄政量能著手解決,包括補充戒護人力、改善或擴建監所,以及針對毒品再犯與詐騙犯罪強化源頭治理。她認為,政府在調整易刑措施時,也應兼顧犯罪被害人的感受及社會對司法公平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