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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首長「累計」六個月不執行職務 綠委修韓國瑜條款

民進黨立委賴瑞隆日前提出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擬將縣市首長及鄉鎮市長、村里長等,任期內因故不執行職務,累積滿6個月以上,應解除其職務。(圖/取自賴瑞隆臉書)

民進黨立委賴瑞隆日前提出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擬將縣市首長及鄉鎮市長、村里長等,任期內因故不執行職務,累積滿6個月以上,應解除其職務。(圖/取自賴瑞隆臉書)

民進黨立委賴瑞隆日前提出禁止地方首長帶職參選修法草案,被認為是「高雄市長韓國瑜條款」,賴瑞隆近日再提出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擬將縣市首長及鄉鎮市長、村里長等,任期內因故不執行職務,累積滿6個月以上,應解除其職務,被解讀針對韓國瑜意味濃厚。

現行地方制度法第80條明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因患重病,導致不執行職務繼續1年以上,或因故不執行職務連續達6個月以上者,應依規定解除職。賴瑞隆日前提案修法,草案內容把「連續」改為「累積」。

賴瑞隆提案說明指出,地方自治制度實施至今,曾出現地方民選公職人員因參與選舉與其他自身事由,造成主觀上累積長時間不執行職務之情事,民選公職人員解職事由未臻完備,造成空有民選公職人員之名卻無住民自治之實,有違選民之託付。

賴瑞隆認為,現行制度以連續方式計算過於寬鬆,有修正地方制度法第80條地方民選公職人員解職事由必要,因此提案將解職條款從原本連續6個月以上不執行職務,改為累積達6個月以上不執行職務就解職。

該修法草案已通過立法院會一讀,交付內政委員會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