碩士女家長不滿幼兒園管教 突襲園長頭部還拿相同診斷書反咬對方造假
鄭女毆打幼稚園女園長,導致輕微腦震盪,一審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被告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法官維持原判,全案定讞。(圖∕報系資料照)
苗栗縣鄭姓女碩士不滿幼兒園對其子女的管教,與林姓園長爭執後,竟從背後出手重擊對方頭部,造成林女輕微腦震盪;鄭女事後否認動手,甚至跑到醫院取得與園長相同傷勢的診斷證明,證明對方造假。法院勘驗監視器畫面,認定鄭女確實傷人,台中高分院近日駁回上訴,維持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9萬元,全案確定。
鄭女的小孩就讀苗栗縣一間幼兒園,2025年9月4日下午5時30分許,她與另一名家長因不滿老師的管教方式,一同前往園長辦公室與林姓園長溝通。雙方談話過程中爆發口角,鄭女對園長的處理態度心生不滿,準備離開時,竟趁行經林女右後方之際,突然舉起右手,朝對方右側太陽穴附近猛力揮擊。
林女遭攻擊後痛得摀住頭部,當場要求同事報警,隨後前往為恭醫院急診就醫,經電腦斷層檢查,診斷為頭部外傷併輕微腦震盪;檢方調查後認定鄭女涉嫌傷害,依法提起公訴。
面對指控,鄭女在偵查及審理期間始終否認犯行,辯稱監視器畫面並未拍到自己動手;為了證明園長傷勢有疑,她甚至在2026年4月2日再度前往同一家醫院掛急診,僅憑口述身體狀況,取得一張同樣記載「頭部外傷併輕微腦震盪」的診斷證明,並將其當作證據,主張園長的傷勢可能是捏造的。
不過,苗栗地院勘驗幼兒園監視器畫面後發現,鄭女經過園長身後時,確實出現右手突然抬起、隨即放下的異常動作,緊接著林女便痛苦摀頭並出聲質問,整個過程與遭人攻擊的情形吻合,認定鄭女確有傷害行為。
一審法官認為,鄭女拿著自行就醫取得的診斷證明,試圖藉此推翻園長的驗傷結果,並不足以證明對方造假,相關辯詞無法採信;判決書指出,鄭女具有碩士學歷,卻未能理性處理與幼兒園間的爭議,反而以暴力解決問題,加上她有竊盜前科,犯後仍否認犯行,也未與被害人達成賠償,依傷害罪判處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鄭女上訴,仍堅稱自己沒有打人;案經台中高分院法官審理後認為,原審已根據監視器畫面及相關證據認定犯罪事實,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也屬妥適,因此駁回上訴,維持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9萬元的判決,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