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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詐保真的領得到錢? 律師揭「河口湖命案」2大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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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王至德從保險利益及相關法律規定分析河口湖命案。(圖/翻攝自youtube/日テレNEWS)

律師王至德從保險利益及相關法律規定分析河口湖命案。(圖/翻攝自youtube/日テレNEWS)

河口湖命案持續延燒,38歲死者井雲蓉的29歲李姓丈夫涉嫌買凶殺人、詐領保險金,遭檢方聲押禁見獲准。對此,律師王至德分析,李男與井女認識不久便結婚,還要求對方簽下總額1475萬元的4張本票,背後可能涉及《保險法》的「保險利益」規定,他也分享台灣過去3起詐保案件,提醒民眾應留意他人替自己投保恐會產生的風險。

王至德在臉書粉專「法老王-王至德律師」發文表示,目前李男是否涉及策劃殺人詐保,不能直接認定,仍須等待檢警調查,不過這起案件也讓他想起台灣過去幾起手法驚人的詐保案件,「而且手法一個比一個誇張」。

王至德指出,2024年曾發生「乾冰截肢詐保案」,張姓男子與廖姓男子共謀,將雙腳放進乾冰桶長達10小時,造成雙腳嚴重凍傷,最後必須截肢,兩人原本企圖詐領4000多萬元保險金,最後僅領到23萬多元,其餘被保險公司發現異常而拒賠,廖男最終遭判刑6年定讞。

另外,2026年5月的「張書源毒殺妻子案」,張男被控為了取得保險金,說服陳姓女子投保,並將自己列為受益人,兩人結婚後,張男涉嫌趁妻子手術住院期間,以含有麻醉藥成分的藥物毒害對方,造成妻子死亡,張男先前還涉及兩度毒害前女友未遂,一審遭判處兩個無期徒刑,目前仍在上訴中。

王至德提到,還有2017年的「假結婚殺街友詐保案」,馬祥富為了詐領500萬元意外險,安排同居女友謝足妹與徐姓街友假結婚,再替街友投保。後來馬男開車撞擊街友,企圖製造意外事故,街友雖一度獲救,卻因共犯不當餵食而窒息死亡,最後保險公司拒絕理賠,馬男遭判無期徒刑定讞。

談到河口湖命案,王至德認為,為何李男與井女認識不久便結婚?還要求對方簽署大額本票?這就要談到《保險法》規定的「保險利益」。

王至德透露,依照《保險法》第16條,要保人對於本人或家屬、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的人、債務人,以及替自己管理財產或利益的人,具有生命或身體上的保險利益;這項規定主要是為了避免道德風險,防止有人隨意替他人投保高額死亡保險,再利用傷害甚至殺害被保險人的方式取得理賠。

王至德分析,如果李男是保單上的要保人,「那麼他與井女結婚,可能就是為了取得配偶這個具有保險利益的身分」。至於井女被要求簽下的4張本票,依照《保險法》第16條,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的生命也具有保險利益,「所以本票是否被拿來營造債權債務關係,就非常值得調查」。不過,王至德也強調,這些只是法律上的推測,實際情況仍要看保單上的要保人及相關契約內容。

至於如果真的涉及殺人詐保,是否還能拿到保險金?王至德表示,《保險法》早已設有相關規定,就是避免有人為了理賠故意傷害被保險人。

依照《保險法》第121條,人壽保險的受益人如果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將喪失受益權;如果是要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保險公司原則上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法》第134條則規定,傷害保險的受益人若故意傷害被保險人,也沒有請求保險金的權利。

不過,這不代表所有保單都一定不會理賠。王至德指出,如果只有其中一名受益人故意殺害被保險人,其他無辜受益人的權利仍可能受到保障,部分情況下保險金也可能成為被保險人的遺產。另外,若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人符合《民法》第1145條規定,也可能喪失繼承權。

王至德提醒「保險法其實給了被保險人相當大的權利」,若是他人替自己投保死亡保險,原則上必須取得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否則契約無效,且即使當初已經同意,被保險人事後也能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及保險公司,撤銷自己的同意,「所以如果發現有人意圖不軌,請立即、馬上處理,不要猶豫」。

此外,律師林智群也在臉書發文談及此案,「河口湖命案的事情,如果新聞媒體報導屬實,那這三個人都很有問題」。他質疑,井女為何會答應以生育換取數百萬元的婚姻條件,李男又為何在婚後替她投保多張保單。

林智群也特別提到,井女在9月21日搭乘高鐵時,曾發生跌落軌道的意外,當時列車正好進站,所幸緊急煞車才沒有釀成更嚴重的後果,「這樣還跟別人說是不小心跌落?」至於殺人嫌犯,林智群則直言「再怎麼樣的好處,都不值得去殺人,她以為她躲得掉法律制裁嗎」。

貼文曝光後,引發網友熱議,紛紛留言表示「還有一個,她媽媽叫她忍」、「整件事都很撲朔迷離,現任老公和女兇嫌又是前情侶關係」、「為了錢把自身簽下去就很詭異」、「確實都有問題」、「年齡大的女性確時會因爲年紀到了而昏了,加上新聞有説她媽媽也有支持她所以可能為了結而結的大齡女子不是沒有」、「到底是誰需要錢,錢用在哪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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