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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到14歲國中女 百貨公司內脫褲激戰男方GG了

新北市江男時常在公園、百貨公司樓間等地點,脫去少女內褲,伸手愛撫少女胸部及下體。(示意圖/pexels)

新北市江男時常在公園、百貨公司樓間等地點,脫去少女內褲,伸手愛撫少女胸部及下體。(示意圖/pexels)

新北市一名江姓男子3年前透過交友網站,與年齡只有14歲的少女交往,交往期間兩人多次在巷弄、公園和百貨公司樓梯內「親密激戰」,少女家長獲悉憤而提告。新北地院日前對江男依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猥褻、性交罪,合併判處江男10個月徒刑,緩刑3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江男在2016年11月認識少女後,到2017年2月交往期間,時常在下班、放假期間後邀少女出遊,趁送少女返家期間,在其住家附近的巷內,親吻少女嘴巴,撫摸少女全身。江男為求刺激感,甚至在公園、百貨公司樓梯內脫去少女內褲,伸手愛撫少女胸部及下體。

事後兩人在臉書高調放閃,少女家長知情後報警提告,江男坦承與小女友有親密肢體碰觸,但不曾違反少女意願,僅愛撫少女私密部位,無性交行為。

法官認為,被告明知少女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卻未克制己身情慾衝動對她猥褻、性交,行為確屬不當,判處10月有期徒刑、緩刑3年,緩刑期間得提供80小時義務勞務,以及接受6小時法治教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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