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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發動引擎不算? 男子酒醉「開車滑行」獲判無罪

台東劉姓男子酒後「開車滑行」,但因無發動引擎,法院認定無駕駛行為判決無罪。(示意圖/pixabay)

台東劉姓男子酒後「開車滑行」,但因無發動引擎,法院認定無駕駛行為判決無罪。(示意圖/pixabay)

台東劉姓男子酒後開車,遭警方攔查進行酒測後,因酒測值超標而被檢察官提起公訴。劉男辯稱「雖然有上車,但未發動引擎,僅靠斜坡滑行」,台東地方法院之後認定劉姓男子不符合「駕駛」定義,判處無罪。

根據判決書指出,台東的劉姓男子於2019年6月7日晚間,與友人飲完3罐啤酒後,便駕駛小貨車途經池上鄉萬朝一路時遭警攔查。員警在聞到劉男身上的酒味後隨即進行酒測,酒測值高達0.45毫克,隨即將劉姓男子依照公共危險罪送辦,台東地檢署檢察官在調查後就提起公訴。

在法院審理時,劉姓男子表示自己並未發動車子引擎,而僅是放掉手煞車,讓車子依靠路面的坡道斜度自動滑行。劉姓男子辯稱「車子前進不到5分鐘,滑不到5公尺,就被警察查獲。」而台東地方法院公設辯護人在辯護時也表示,依照刑法第185條之3有關於駕駛定義,應是指啟動引擎而產生動能並駕車行走之進、退行駛狀態。劉姓男子當日並無啟動引擎,所以也沒有「駕駛」車輛的行為。

而在經過台東地方法院前往池上鄉萬朝一路實地勘驗後,發現該地的確是斜坡道路,車輛可以在未啟動引擎的狀態下,利用地形向前滑行。法官也認為所謂「駕駛」,應係在動力交通工具之動力裝置業經運轉之前提下,利用該動力裝置所生動能,藉以行走、前進於公眾得以自由通行之場所,是於一般車輛倘引擎未經發動,或雖經發動而猶以手牽、腳撥等方式進行移動,或僅於自家庭院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尚未駛入道路等情,均難認與「駕駛」行為相符,是故最後判決劉姓男子無罪。

台東地檢署表示,即便是未發動引擎、靠坡道滑行,依然有可能對同時參與道路交通的其他人產生危害或威脅,應屬於駕駛行為,等收到判決書後會再研議是否要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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