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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原子筆進入候訊室遭沒收 毒販告贏北檢

帶原子筆進入候訊室遭沒收 毒販告贏北檢(圖/翻攝Pixabay)

帶原子筆進入候訊室遭沒收 毒販告贏北檢(圖/翻攝Pixabay)

桃園1名因販毒等案件入獄服刑的男子謝清彥,去年8月間被借提至北檢訊問,法警因他曾有脫逃意圖,沒收他隨身原子筆;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地院審理後認定北檢「暫時保管原子筆的管理措施」違法,判謝男勝訴。

判決書指出,北檢去年8月1日為了偵辦案件,向桃園監獄借提謝男到庭訊問,但法警以謝男曾有脫逃意圖且評估現場狀況,而暫時保管謝男隨身所帶之原子筆;謝男不服提申訴遭駁回,又再提行政訴訟。

謝男表示,他沒有脫逃意圖,北檢卻一律在候訊室禁止收容人攜帶原子筆,逾越釋字第755號解釋,侵害他的基本權利,影響當天訴訟攻防權利,故請求確認「北檢一律在候訊室禁止收容人使用原子筆管理措施」違法,同時索賠1元。

北檢解釋,各監所近年來發生多次受刑人持原子筆攻擊事件,且桃園監獄管理員也告訴北檢法警謝男有脫逃意圖,加上原子筆尖銳存有潛在危險性,才會暫時保管,法警所為屬值勤必要,並未違法。

法官審理時表示,受刑人持原子筆攻擊的案例大多發生在監獄舍房,也多為獄友間糾紛而起,無關候訊室安全,且檢方一律視原子筆為危險物品,禁止攜入候訊室有違比例原則;另北檢雖主張謝男有脫逃意圖,但根據桃園監獄管理員證述,以及遍詢謝男曾入監服刑的相關監所,均查無曾有脫逃紀錄。

法官故認定,北檢法警貪圖戒護上便利,無視謝男有攜帶原子筆需求,已逸脫安全維護必要程度,且北檢也查無謝男有具體危害舉動,故「暫時保管原子筆的管立措施」違法,判謝男勝訴;至於求償1元部分,因謝男未舉證何處受損害,北檢不必賠償。

圖說:桃園一名入監服刑的謝男被借提至北檢訊問,遭法警沒收身上的原子筆,謝男因而提出行政訴訟,法院判他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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