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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通行費沒繳接166張罰單 女車主辯「寄到戶籍地」遭打臉

栗縣1名陳女積欠國道通行費,遭開166張紅單,她不服提訴訟,法官認為應自負其責,駁回訴訟。(圖/報系資料照)

栗縣1名陳女積欠國道通行費,遭開166張紅單,她不服提訴訟,法官認為應自負其責,駁回訴訟。(圖/報系資料照)

苗栗縣1名陳姓女子欠下166筆國道通行費,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總計1萬多元,遭開166張紅單;她提出行政訴訟希望撤銷罰單,不過,法官認為,監理機關已提供便民措施,但陳女卻沒辦理變更通信地址,應自負其責,駁回訴訟。

判決書指出,陳女名下的自小客車,於2018年3月到隔年5月間,多次行駛往來於新竹和苗栗地區國道路段,計有166筆、1萬多元的通行費經催繳未能於期限內補繳;高公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陸續開出166張罰單,1張300元,共罰4萬9800元。陳女不服提行政訴訟主張,主張因工作因素搬離車籍戶籍地,事後已將積欠的通行費繳清,盼法官能網開一面。

但法官認為,交通部公路總局基於便民原則,已訂定「公路監理電腦系統車輛車籍及駕駛人駕籍增設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作業注意事項」,准予車主、駕駛人於公路監理電腦系統車籍及駕籍檔中增列通信地址,以利公路監理機關各項通知單之寄達。然陳女明知現居地址有異卻不向相關單位辦理變更,縱非故意亦難認其無過失,理應自負其責,法官因而駁回陳女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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