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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官判這一類案多逾千日 遠落後於美國的平均80天

左起為蔡昆洲、許美麗、王銘勇律師與劉連煜教授。(圖/李蕙璇攝)

左起為蔡昆洲、許美麗、王銘勇律師與劉連煜教授。(圖/李蕙璇攝)

退休法官王銘勇、政大法學院教授劉連煜(前台灣期貨交易所董事長)出席律師全聯會研討會表示,美國德拉瓦州法院審理公司法案件,平均為80天,最長也約200多天,不到1年。而我國常超過3年或十多年都有,實在過長,尤其董事採任期制,一旦超過3年就失去提起訴訟目的。

明年7月1日新施行的商業事件審理法制上路,規定設置智慧財產及商業高等法院管轄商業訴訟事件,公開發行公司及部分非公開發行公司違法股東會決議訴訟,即屬該法院管轄的商業訴訟案件。

律師全聯會副理事長許美麗律師表示,公司股東會是股份有限公司重要事項決定機構,股東會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公司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時,常引起「違法股東會決議」相關訴訟。但我國司法實務審理此類訴訟,審理時間過長而引起批評,加上明年7月商業高等法院新制上路,因此舉辦「違法股東會決議訴訟審理法制」研討會,加以分析近年來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等概況。

退休法官、王銘勇律師(律師全聯會非訴訟程序委員會主委)現場專文說明「違法股東會決議訴訟與商業事件審理法」引起訴訟爭議原因之外,還就近來我國違法股東會決議訴訟判決加以分析,以「判決確定時間與決議時間多超過 3年」、「多採先備位聲明方式」為主。

王銘勇整理出2016~2020年期間的47件判決中,多數判決確定時間,距離原股東會決議時間超過3年、5年都有,很少在決議3年內確定者。訴訟時間拖長的結果,造成違法股東會決議訴訟判決確定的實益,受到批評。

像是董事監察人的任期為3年,一旦經法院判決撤銷股東會決議或是確認無效、不成立後,往往先前在這個股東會中選出的董事監察人也已逾任期,致使公司經營階層存僥倖之心,違法決議情況難以抑止。

政大法學院教授劉連煜,曾擔任過台灣期貨交易所董事長。(圖/李蕙璇攝)
政大法學院教授劉連煜,曾擔任過台灣期貨交易所董事長。(圖/李蕙璇攝)

與談人劉連煜教授則提到,審理公司法相當成熟、其判決觀點也獲全球法界重視的美國德拉瓦州法院判例,審理判決時間平均是80多天,相當於不到3個月就確定,當然也有較長的是200多天,也未超過1年。因此他就曾向司法院提出「迅速、專業、可預測性、一致性」等共四項建議,期望新制所花的審理時間等行政效率,都可以因此加以提升。

至於目前備受關注的大同經營權之爭案,退休法官王銘勇律師與全聯會財經法委員會副主委蔡昆洲律師,對於經濟部核准市場派股東可以召開股東臨時會的理由,都提到「如同經濟部所稱的是特殊案例,過去確實較無類似核准情況」。公司派現也已尋求行政訴願,要求撤銷核准市場派召開股臨會的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