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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制丈夫堅守原則 離婚再提告「討聘金、餅錢、金飾」妻敗訴

吳男婚後第2年提出離婚,並提告向妻子討回當初結婚時男方所支出的所有聘金、餅錢、金飾。(示意圖,與本文無關/PAKUTASO)

吳男婚後第2年提出離婚,並提告向妻子討回當初結婚時男方所支出的所有聘金、餅錢、金飾。(示意圖,與本文無關/PAKUTASO)

被丈夫提出離婚竟還要歸還當初的聘金?一名吳姓男子與妻子於2017年初登記結婚,隔年1月他以「試探感情」為由提出協議,要求妻子答應「2人如果離婚,女方必須返還當初結婚時,男方所支出的聘金、餅錢、金飾等所有物品」,妻子為家庭和睦便簽名答應。然而2019年3月吳男當真提出離婚,事後也真的要討回所有物品,台中地院近日判決妻子需返還前夫吳男32萬元,全案可上訴。

吳男主訴,他在2018年元旦與周姓妻子達成協議,2人如果最終離婚,女方將自願歸還訂婚當時總計約45萬元的聘金、餅錢與金飾等所有物品。雙方也有立下財務返還協議書,也都有在上方簽名及蓋手印,但截至目前為止,前妻僅還10萬元,他才會提起訴訟,催討剩下的35萬元。

周女卻在法庭上抗辯,當初結婚家人也支出30多萬元,婚後為了生子自行支付羊膜穿刺的費用,再加上先前匯給吳男的8萬元,早就超過40多萬,對方沒理由再求償。另外,她還指出,根據2人簽下的離婚協議,上方財歸屬部分顯示「無,雙方各自處理」,表示2人婚姻關係存續間,應遵守「現有財產」分配的約定。

另外,周女透露自己因為懷孕胎兒不健全導致流產,所以前夫才會與自己關係失和。且吳男沒多久後就草擬那份「返還聘金」的協議書,她當時是為了家庭和睦才委屈簽下。

台中地院審理後認定,按照契約條款的規定,只要是基於個人自主意思的發展、自我決定及自我拘束所形成的當事人之間的規範,簽訂就必須遵守,所以周女沒有理由可以抗辯。而聘金禮俗性質與夫妻剩餘財產不同,所以也不能以離婚協議上所說的財產各自處理的方式處理,最終判她仍須返還前夫吳男32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