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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大陸漁船越界捕魚 海巡署貪官夫妻檔嘴臉難看

海巡署8年前爆發海巡隊包庇大陸漁船過界捕漁弊案,其中竟然是分隊長黃文哲夫婦合謀,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圖/報系資料照)

海巡署8年前爆發海巡隊包庇大陸漁船過界捕漁弊案,其中竟然是分隊長黃文哲夫婦合謀,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圖/報系資料照)

海巡署第9海巡隊分隊長黃文哲夫婦2012年間與2名隊員,共同向大陸漁民索賄百萬元,洩漏巡防勤務包庇大陸「閩獅漁」船隊越界捕漁,三審遭依貪汙罪判刑2年5月至5年7月不等,另洩密罪部分則判刑數月不等、可易科罰金確定。黃妻陳文君因合謀索賄,被認定為共犯,更一審也遭依貪汙罪判刑1年8月,褫奪公權3年,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書指出,海巡署第9海巡隊分隊長黃文哲有多次取締大陸福建「閩獅漁」船隊經驗,竟與妻子陳文君合謀索賄,黃男2012年與「閩獅漁」船隊約定以每月10萬元代價,換取海巡隊勤務表,並邀小隊長林黃財及隊員徐良吉參與犯罪。

台中高分院二審依貪汙罪、洩密罪判黃文哲5年7月、3月徒刑,判林黃財2年5月、4月徒刑、徐良吉5年、4月徒刑、陳文君2年7月、3月徒刑,洩密部分均得易科罰金;全案上訴三審,最高院認為,陳文君並無職務上行為身分,涉貪汙罪是否適用刑法31條減刑條件,二審並未釐清,此部分發回更審,其餘則都駁回定讞。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審理後,認為陳文君擔任總務工作,確實不具有巡防機關人員的法定職務權限,遂依刑法31條但書規定減刑,依貪汙罪判刑1年8月。本案再上訴,最高院今判決駁回,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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