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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開槍射腿 法官判無殺人企圖

段男懷恨在心,朝盧男腿部開槍。(示意圖/pixabay)

段男懷恨在心,朝盧男腿部開槍。(示意圖/pixabay)

台北市一名段姓男子在酒店與盧姓男子吵架後,竟朝盧男腿部連開兩槍,造成粉碎性骨折,經警方訊後以殺人未遂起訴。但法官卻認為朝下半身開槍無殺人意圖,故以傷害罪起訴,並合併槍砲罪後,判有期徒刑2年4個月。

據《自由時報》報導,2016年底段男在林森北酒店喝酒時,與盧男起爭執。2017年4月,段男得知盧男在林森北路上喝酒,便拿起朋友寄放的改造手槍前去尋仇。段男看見盧男與酒店小姐走出酒店後,向前先推開酒店小姐,隨後對盧男腿部射2槍,導致盧男腿部粉碎性骨折。

犯案後,盧男原先逃跑,之後卻自行向警方自首。檢方斷定段男朝車內開槍時,不確定有無殺人之意,便以殺人未遂、槍砲等罪起訴。但案情在高院時卻有轉機,法官認定,段男若有殺人意圖,會直接射擊身體要害,而非對下半開槍,有此段定無殺人意圖。

但盧男則回駁,因自己將雙腿蜷曲,才會打到腿,不然有機會喪命。經合議後認為,若段男真想取盧男性命,則會直接射擊盧男要害,但段男並未這樣做,再加上槍內共6發子彈,段男只開2槍,故改以傷害罪起訴,判決有期徒刑2年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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