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
」 匯款 遺產 不當得利 法院 大陸
復婚半年就生兒子! 他養了9年才知「孩子不是親生」怒告前妻
大陸山東省一名男子與前妻復婚半年後生下兒子,沒想到多年後兩人離婚,男子卻發現兒子並非親生,氣得將前妻告上法院。近日法院審理後,判決前妻須返還男子多年來支付的扶養費、教育費及醫療費,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與鑑定費,合計人民幣24萬3060元(約新台幣117萬元)。根據陸媒《廣州日報》報導,山東一名45歲男子與43歲前妻於2011年4月登記結婚,之後曾離婚,並於2017年1月復婚。同年7月,前妻生下兒子小武(化名);2022年4月,男子與前妻再次協議離婚,當時約定由男子負責扶養小武,不過今年7月起,9歲的小武改由前妻照顧,男子也開始懷疑小武是否為他的孩子。2026年7月9日,男子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進行親子鑑定,鑑定報告於同月15日出爐,結果顯示排除男子是小武生物學父親的可能性。男子得知結果後,氣得決定提告前妻,要求法院確認雙方沒有親子關係,並向前妻追討過去支付的扶養相關費用及精神損害賠償金。山東省萊州市人民法院審理時,認為男子提供司法鑑定機構出具的親權鑑定意見書,足以證明他與小武並無生物學上的父子關係,加上前妻對鑑定結果及男子的主張均未提出異議,因此認定男子的請求有事實依據,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法院指出,男子既然與小武沒有親生父子關係,依法並無扶養義務,男子因前妻的隱瞞及欺瞞行為,導致多年來付出相關經濟成本及精神心力,已構成不當得利,前妻應予返還。此外,法院也認為,前妻的行為侵害男子的人格及名譽權,已造成精神損害,因此支持男子精神撫慰金的請求。法院審理後,判決前妻須返還男子過去支付的扶養費、教育費及醫療費共人民幣19萬50元(約新台幣92萬元),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5萬元(約新台幣24萬元),以及親子鑑定費人民幣3010元(約新台幣1萬4千元),合計人民幣24萬3060元(約新台幣117萬元),案件受理費也由前妻負承擔。
免費借房給哥哥住!兄嫂賴屋10多年不搬 弟怒提告獲判每月拿1.46萬租金
一家人為了房產鬧上法院!男子阿城(化名)多年前好心將精華地段的公寓1樓無償借給哥哥阿臨(化名)及嫂嫂阿芬(化名)居住,沒想到母親過世後,兄嫂不僅遲遲不肯搬離,還一住就是10幾年,期間連水電、瓦斯等費用也都由阿城負擔。阿城忍無可忍,委請律師寄發存證信函終止借用關係,卻仍無法讓兄嫂搬走,最後決定提告。法院審理後認定,阿臨夫妻無法證明自己具有合法占有房屋的權利,判決2人必須騰空返還房屋,並從每月14,604元起,連帶給付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及法定遲延利息,直到遷出為止。根據判決書,阿城名下擁有1棟3層樓公寓的1樓,民國100年(2011年),哥哥阿臨與妻子阿芬從中國大陸返台定居,當時以陪伴年邁母親為由,入住弟弟名下的房屋。民國102年(2013年)母親過世後,兄弟倆卻因家族產權問題及多起訴訟糾紛反目成仇,雙方關係日益惡化。阿城當時考量親情與家族紛爭,並未立即強硬要求哥哥一家搬離,沒想到這一讓步竟讓兄嫂持續居住10幾年。更讓阿城無法接受的是,這段期間房屋的水電、瓦斯等日常開銷,始終由他1人支付,阿臨夫妻不僅沒有支付任何房屋使用費,也沒有主動搬離的打算。阿城最終決定不再退讓,於民國114年(2025年)委請律師寄發存證信函,正式終止雙方的使用借貸關係,並要求兄嫂在期限內遷出。然而,阿臨夫妻仍未理會通知,阿城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2人返還房屋,並賠償占用期間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面對訴訟,阿臨也提出多項主張,堅稱該房屋原本是父母有權購買的財產,甚至指控弟弟當年涉嫌偽刻印章,將房屋產權過戶到自己名下。阿臨還在法庭上聲稱,母親當年受到弟弟與醫師聯合毒害,並以自己與母親之間的繼承關係為由,主張對房屋也享有部分產權。此外,他也表示多年來曾負擔房屋修繕費用,認為自己並非毫無權利地占用房屋。嫂嫂阿芬則指責阿城取得家產後,卻沒有善盡照顧老人的責任,雙方各執一詞,讓這起房產糾紛增添更多家庭恩怨。不過,法官審理後認為,阿城才是房屋的合法登記所有權人,阿臨夫妻雖主張自己有權繼續居住,卻始終未能提出足以證明其享有房屋所有權或其他合法占有權源的具體證據。因此,法院認定2人屬於無權占有,應將屋內物品搬離、騰空房屋,並將房屋返還給阿城。至於房屋遭長期占用所造成的損失,法官考量該公寓鄰近捷運站、公園及學校,地段與生活機能良好,並依土地及建物申報總價,以年息8%計算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最終判決阿臨夫妻須連帶按月給付阿城14,604元,另加法定遲延利息,直到實際遷出房屋之日為止。
老夫妻買豪宅給孫卡位明星學區! 長子借名登記竟「不肯還」還告父母
為了讓孫子女順利進入熱門明星學區,一對老夫妻多年前花重金購入63坪電梯大樓豪宅,並將房屋借名登記在長子名下,從購屋頭期款到房貸,均由老夫妻負擔,沒想到長子婚後入住,竟不願歸還房屋,還向老夫妻提起刑事告發,讓老夫妻相當心寒,決定提告要求長子返還房屋。法院審理後,認定雙方確實存在借名登記關係,判長子須移轉房屋持分、搬離房屋,並自判決日起按月支付3萬元,直到返還房屋之日為止。根據判決書指出,這對老夫妻育有二子一女,108年為了讓孫子女就讀明星學校,考量學區資格審查嚴格,為避免親屬關係影響資格認定,決定購買一處權狀63坪的電梯大樓,並與長子約定以借名方式登記,由長子出面簽約。不過,房屋雖然登記在長子名下,實際購屋資金及相關費用卻由父母負擔,包括頭期款、稅費、代書費及後續房貸,都是從老母親的銀行帳戶支付。沒想到,長子入住後,雙方關係逐漸惡化。長子不僅擅自將房貸扣款帳戶更改為自己,還對父母提出刑事告發與返還權狀訴訟,拒絕返還房屋。老夫妻見狀心寒不已,於是寄發存證信函,正式終止借名登記關係,要求長子搬離並交還房屋,但長子仍不願配合。面對父母要求返還房屋,長子辯稱,當初父母購屋就是為了讓他長期居住,因此自己有權「無償借用」房屋。不過,法院調查發現,房屋相關地契及稅單一直由老夫妻保管,長子過去也曾傳訊息給弟弟,坦承「房子不是我的,我只是住」,足以證明雙方確實存在借名登記關係。法官審理時,認為子女成年後本應自行負擔生活及居住責任,父母基於親情提供住處,是出於照顧子女的善意,不能因此變成子女長期占用房屋的理由;若允許長子無限期居住,將侵害老夫妻身為實際所有權人的權益。法官審理後,判決長子須將房地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移轉登記予老夫妻,並將房屋騰空返還。此外,長子在返還房屋日之前,還須依當地租金行情,每月支付3萬元不當得利。不過,針對長子反訴要求父母返還其代墊的249萬餘元房貸,法院認定確有其事,判決老夫妻須返還這筆款項。
擅自登入前男友帳號!女子用「特殊金額」轉走近20萬 下場曝光
中國安徽省一名趙姓男子,與張姓女子相戀十餘年且已談婚論嫁,後因發現女方嚴重違背忠誠義務而提出分手。不料分手後,張姓女子竟利用先前掌握的密碼,私自登入趙男的支付寶帳號,以「1314」、「13140」等具特殊含義的金額,分多次擅自轉走近20萬元。事後不僅拒絕歸還,更態度囂張嗆聲,逼得趙男無奈之下只能訴諸法律。安徽省阜南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張女行為構成不當得利,一審判決必須返還全部款項,並支付資金占用利息。根據《紅星新聞》報導,兩人自中學相識,交往十多年來早已進入談婚論嫁階段。今年4月28日上午,趙男發現張女存在嚴重違背忠誠義務與公序良俗的行為,決定結束這段感情。當日下午返還了締結婚約相關款項及兩人部分存款共38萬餘元;5月1日也另外轉給張女18萬餘元以徹底結清感情債,並於5月5日明確確認雙方財產與人情關係已全部清算完畢。然而,張女卻在5月10日趁趙男不注意時,利用過往共同生活所知悉的支付寶密碼,在個人手機登入趙男帳號,分9筆將他帳戶內的201042元轉至自己名下,其中多筆金額故意設為1314、13140、131400等特殊數字,事後僅主動退回1314元。面對趙男當天要求限時歸還的要求,張女甚至以「你不前來見面就不轉回去」為由威脅;隨後更傳訊息囂張嗆聲「拿了你20萬又能怎麼樣」、「我們沒有簽協議,你一分都要不回去」。法院審理認為,情侶間財產處分應遵循自願原則,女方未經同意私自轉走199728元,導致趙男財產受損且無合法依據,符合不當得利構成要件。最終阜南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張女需全數返還199728元,並按年利率3%支付資金占用利息。
學產假約1/黃國昌岳父簽名遭偽造 教育部討租300萬失敗
台灣民眾黨黨主席黃國昌的建商岳父高熙治遭爆強佔國有學產基地,又不服教育部追討300萬元租金,因而打官司,台北地方法院查出,教育部提出的租賃契約上,雖有高熙治與友人石虎的簽名用印,但比對高熙治留存在戶政事務所的印鑑證明申請書,筆跡與印章明顯不符,既非本人簽約,也沒有授權別人代簽的證據,沒道理為欠租買單,因此判決教育部敗訴,不准強制執行高熙治的財產。教育部靠「學產基地」一年收租8億元。(圖/本刊資料照)學產地收租起源是先民捐獻土地,部分直接作為教育用途,部分出租以「學產基金」扶助弱勢學生完成學業為目的。本案學產地位於台北市士林區天玉段的住宅區,鄰近天母圓環,地主是教育部,長期租給石家人蓋房使用,石家第二代石虎在父親過世後繼承房屋,但因為債務問題,2006年11月讓與5分之1權利範圍給高熙治。教育部出租天母這塊學產地,卻被法院認證承租人簽名及印鑑不實。(圖/方萬民攝)教育部得知屋主從一人變兩人,在2007年3月換約續租,約定每月租金12萬6676元,租期到2011年12月,但實際上教育部收租只收到2007年12月,之後就發生長期欠租的狀況。教育部在2009年向士林地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向高熙治及石虎追討2008年1月1日到2009年10月31日期間租金64萬元,法院核准後,欠租仍未改善,2011年8月30日教育部發函終止租約,但直到2016年才向士院聲請支付命令,要討回2009年11月到2011年8月的300萬租金。石虎曾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士院已判他須支付租金而且判決確定;高熙治卻沒在法定期限內對支付命令提異議,2024年他發現教育部要強制執行,才找律師想對策。律師查出,士院分別在2009年、2016年各核發一次支付命令,期間剛好有個分水嶺:2015年7月1日有修法,之前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只要債務人沒在法定期間提出異議,就跟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但修法之後,即使債務人沒提異議,支付命令只能用來執行,已不再具有等同法院判決的效力,因此研判2016年支付命令「可以打掉」,向台北地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不過2009年的支付命令就不可能推翻了,高熙治只能依法給付教育部64萬4875元。黃國昌(左)的建商岳父高熙治(右)否認跟教育部簽約租地。(圖/本刊資料照)高熙治雖為學產地2008年1月到2009年10月的租金買單,但他認為2009年11月後租金不該也要他負責,理由很簡單,他根本沒跟教育部簽約租地,也沒收過教育部終止租約的公文;甚至早在2009年7月,他就把名下房產拍賣給別人,之後租金、無故佔地的不當得利都與他無關。但對於教育部來說,學產地是高熙治和石虎共同承租,有租賃契約為憑,難道高熙治簽名和蓋章是假的嗎?為此聲請法院調取新店戶政事務所留存的高熙治印鑑證明申請書,沒想到適得其反,兩者明顯不符的程度肉眼可辨,也讓教育部打消送調查局筆跡鑑定的念頭,在今年6月10日開庭時表示捨棄鑑定。對於高熙治確實沒在租約上親筆簽字及用印,教育部只好主張2007年換約後,高熙治曾付了一年的租金,租約上的簽名、印鑑應是石虎代簽代蓋,但法官指出,教育部無法舉證2007收到的租金來自高熙治,也沒有高熙治授權石虎簽約的事證,所以判決教育部的債權不存在,不得對高熙治強制執行。本案為一審判決,尚未確定,教育部對此回應,是否上訴有待研議。
名湯違建1/烏來4星溫泉佔國有地23年 北院判付「月租百元」
時序入秋氣溫轉涼,大台北地區居民若想泡湯舒暖身心,陽明山、烏來均為車程1小時可到的溫泉勝地,其中位於烏來區啦卡路的「烏來名湯溫泉會館」營運超過20年,半露天湯屋依山傍水頗獲好評,Google Map累積2千則評論、評價4.2顆星,卻爆發長期佔用國有地蓋違建爭議,國有財產署提告拆屋還地獲判勝訴確定,業者須拆除8塊國有地上的建物、返還土地並按月給付「120元租金」,從國產署求償起算日至今共2640元。法院判決「烏來名湯」返還228坪國有地並按月給付120元。(圖/劉松霖攝)依據台北地方法院囑託新店地政事務所丈量的結果,烏來名湯會館占用烏來區南勢段465地號8個區域,都是沿著桶後溪溪畔的違法增建,例如貨櫃屋、停車場、庭院、1棟鋼筋混凝土樓房以及2棟磚造鐵皮建物,占用面積共755.96平方公尺,換算約228坪。本刊實地直擊,距離烏來名湯溫泉會館最遠的雙層貨櫃屋仍在原地,藍色塗裝因多處鐵鏽顯得斑駁陳舊;80個停車格持續使用中,雖在平日上午,仍有十幾輛車陸續到訪停放,也有遊客從公車站搭接駁車過來泡溫泉;會館入口與停車場之間的庭院有池塘造景,旁邊鋪設賞溪步道。從相鄰道路望向溫泉會館,室外湯屋以木板相隔,上方屋簷並未往溪畔過度延伸,以「半露天」形態好讓客人泡湯放鬆之餘,盡賞戶外綠意、聆聽潺潺流水,湯屋左側雖有樹林掩映,依稀可見一棟鐵皮建物。本刊調查,國產署北區分署認定烏來名湯溫泉會館從2003年之前就違法佔用國有地,而且從未簽約支付租金。2014年7月7日,國產署收到新北市政府城鄉局來函反映業者違反土地使用分區規定,因此要求限期騰空;烏來名湯認為使用範圍有疑義,申請複查,之後數度申請租地,但都因為逾期未補件而遭到註銷,國產署再來決定提告,須拆除所有違建並歸還國有地。《國有財產法》對於國家出租非公用財產有畫下一條「生死線」:2003年7月21日前已實際使用,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得逕予出租」,烏來名湯將此視為護身符,主張這些建物在2003年之前就存在,而且鋼筋混凝土樓房、磚造鐵皮建物與會館主建物屬於「同時建造不可分離」,如果分割拆除,將導致全部都無法正常使用,國產署沒有兼顧當事人利益,已構成權利濫用。空照圖成為拆屋還地案的勝負關鍵,烏來名湯無法證明違建在2003年7月21日前已存在。(圖/本刊影音組)本案分勝負的關鍵是空照圖。法官比對中央大學太空及遙測研究中心的歷史航空照片,確認烏來名湯占用區域在2003年7月21日仍是樹林地,沒有實際使用的情況,由此可知地上物是後來才蓋的,國產署不同意出租土地、請求拆屋還地都具有正當性,判決烏來名湯應刨除、拆除騰空後,將占用面積共計755.96平方公尺的土地返還國產署。至於烏來名湯違法占地的賠償金,因國產署請求給付不當得利的日期從2025年1月1日起算,法院以申報地價週年利率5%算出月租金為120元,到今年10月為止累積2640元。烏來名湯沿著溪畔增設的停車場、庭院、鐵皮建物都是違建。(圖/本刊影音組)記者前往烏來名湯確認違建現況時,有兩、三名工作人員出來關切,得知媒體要問判決回應之後,只說已轉達給內部;本刊致電烏來名湯委任律師的事務所,截稿前也沒有回覆。根據了解,本案雖已判決確定,國產署北區分署尚未著手強制執行,烏來名湯使出最後一搏,除聲請再審,也在今年7月遞件申租。律師包盛顥分析,本案被告遭法院判決應拆除的建物,如果涉及通道、機房、管線或其他重要設施,拆除後勢必會影響使用完整性,影響日後運營;溫泉業者一方面尋求再審,另一方面向政府補件爭取承租土地,以取得合法使用國有土地的權源,才有機會從根本上解決占用問題,否則判決確定後仍將面臨實際拆除。包盛顥指出,判決確定後,國產署可持確定判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執行處會依判決主文及附圖確認應拆除的範圍,實務上通常會先要求業者限期自行拆除、騰空返還。若業者拒不履行,拆屋屬於可以由第三人完成的行為,法院可透過代履行方式進行拆除,相關費用最終由被告業者負擔,待拆除完成後,將土地交還國產署。至於是否設置圍籬、封閉土地或另行出租?這屬於國產署收回土地後的管理處分權限,按照土地使用需求辦理之。
手滑匯錯43萬到死人帳戶! 她告郵局「不當得利」討錢慘敗訴
台北市一名金姓女子2024年間因操作轉帳時發生失誤,不慎將43萬6400元匯入已過世3年的公公郵局帳戶,但帳戶已經無法直接提領,讓金女氣得提告中華郵政並要求返還這筆「不當得利」款項。不過,台北地方法院一、二審均認定,存款戶死亡並不代表存款契約消滅,該筆款項的「不當得利」者應為公公的繼承人,而非郵局,最終駁回金女上訴,中華郵政免負返還責任,全案確定。根據判決書指出,2024年9月27日,金女於從自己的帳戶操作轉帳時發生錯誤,不小心將43萬6400元匯入公公潘男的郵局帳戶,不過潘男早在2021年11月14日過世,導致帳戶已成為死戶無法直接提領。金女認為,這筆錢是自己誤匯,中華郵政並沒有法律上的原因,卻因此享有該筆資金利益,因此依民法「不當得利」向中華郵政提起訴訟,希望郵局返還43萬6400元。案件審理時,中華郵政主張,金融機構與存款戶之間屬於消費寄託契約,法律並沒有規定存款戶死亡後,契約就會自動終止,因此存款戶死亡後,原有的權利義務會由繼承人承受,這筆款項並非中華郵政無故取得。台北地院一審認為,成立不當得利的前提,是被告沒有法律上的原因卻取得利益,金女雖然是因操作失誤而將款項匯出,確實可能涉及欠缺給付目的,但接受這筆給付的法律關係主體並不是中華郵政,而是潘男及其繼承人,因此如果金女要追討這筆誤匯的43萬6400元,應向公公的繼承人主張返還,而不是向中華郵政請求。法院一審判決金女敗訴後,她不服提起上訴,希望討回這筆款項。不過,台北地院二審今(30)日審理後,認定一審判決沒有違誤,認為金女要求中華郵政返還不當得利並無理由,最終駁回上訴,中華郵政免賠確定。
女子存款完隔天竟被追討2千元!郵局行員短少搬「侵占」施壓 丈夫氣到報警
一名夏姓女子日前前往高雄旗津郵局辦理存款,當天完成手續並離開櫃台後,隔天卻接到郵局行員來電,稱前一天點算金額時發生錯誤,實際款項短少2160元,希望她返回郵局補足差額。女子丈夫得知後認為處理方式不合理,雙方因此發生爭議,最後決定報警處理。夏女當天到旗津郵局存入19304元,行員完成點算及存款程序後,存簿也印有19304元的交易紀錄。不料隔天,夏女接到郵局電話,行員表示前一天計算金額有誤,實際收到的款項比帳面金額少2160元,要求她回到郵局補繳。夏女認為,當時相關程序已經完成,自己也已經離開櫃台,事後才被通知金額有誤,讓她難以接受。過程中,行員又多次致電催促,夏女原先一度打算自行吸收差額,返回郵局補錢,但丈夫得知事情經過後,認為妻子受到不合理對待,因此拒絕補繳。女子丈夫表示,存簿上已清楚印有19304元,代表當時交易已經完成,但郵局事後卻主張款項短少。他並指控,行員在溝通過程中提到侵占及不當得利等法律問題,讓夫妻兩人對處理方式更加不滿。為了確認當天實際交付款項的情況,夫妻兩人要求調閱郵局監視器,希望透過影像釐清爭議。不過,行員表示自己無權調閱,並稱若要查看監視器可報警處理。丈夫聽聞後隨即報警,希望由警方介入釐清。針對存款金額出現差額,旗津郵局副理回應,經了解後確認是承辦人員點算硬幣時發生錯誤,將5元銅板誤認為10元銅板計算,當時共有432枚,因此最後產生2160元的差額。旗津郵局表示,此次金額短少屬於行員作業疏失,將要求承辦行員自行負責相關差額,也不會再打電話要求夏女返回補繳。對於事件造成當事人困擾,郵局也表達歉意。至於這類交易爭議涉及的責任問題,律師洪紹倫指出,如果郵局主張民眾交付的金額不足,櫃員必須提出相關證據,例如交易紀錄、點鈔紀錄或監視器畫面等資料,以證明實際收取的款項與帳面紀錄存在差異,不能直接將責任歸屬於民眾。事件最終由旗津郵局承認承辦人員在硬幣計算過程中出現疏失,並決定由行員自行處理2160元差額。原本因郵局多次致電要求補款而引發的爭議,也在郵局表示不會再向當事人追討後告一段落。
NOVA爭產2/館前路金店面租給星巴克 房東鬧雙胞
NOVA創辦人鍾瓊明的遺孀劉禕與婆家不和,又為了爭奪北車商圈2.5億房產至少互告8件官司,承租鍾瓊明房產的最大咖房客:統一集團Starbucks星巴克咖啡,每月租金高達三、四十萬元,也捲入房東鬧雙胞的糾紛。星巴克租金原本繳給鍾氏家族企業,後來因劉禕使用美國假護照強行繼承亡夫不動產,從2021年7月起改由她收租,鍾瓊明與前妻的兒子鍾林朋抗議自己的份被後母A走,星巴克為避免紛爭,只好分開簽約付租。鍾瓊明(左)的長子與後母、次子為店租歸屬打官司。(圖/報系資料照)鍾瓊明的母親鍾王珊瑾以建恆企業有限公司管理並出租家族不動產,她在2014年4月29日過世後,由二子鍾瓊亮接管家族事業,包括鍾瓊明名下的館前路26號1樓、2樓、3樓以及館前路2號1樓。星巴克從2008年租下館前路26號1樓,做為「館前漢口門市」,月租金隨行情調整,最低36萬、最高47萬,建恆公司在2019年12月與星巴克續約,本來要從2020年1月繼續租到2025年12月,不過劉禕在2021年6月持變造的美國護照向地政所辦理繼承鍾瓊明房產後,下個月起房東換人,星巴克改付給劉禕以及她跟鍾瓊明所生的兒子鍾林渝,約定從2021年7月16日到2023年1月15日的月租金36萬,2023年1月16日至2025年12月31日的月租38萬。鍾林朋不滿劉禕、鍾林渝好處全拿,多次發函向星巴克反映這兩人無權代收租金,星巴克2022年11月另外跟鍾林朋簽約,12月起將月租金的三分之一付給鍾林朋,其餘三分之二給劉禕母子。但北檢抓包劉禕塗改美國護照核發日期以繼承房產之後,她確定無緣成為新房東之一,鍾瓊明的不動產繼承者從三人變兩人,剩下鍾林朋、鍾林渝有資格收租金,星巴克2024年3月16日起改付兄弟倆一人一半的租金。NOVA鼎盛期年收180億元,超車光華商場。(圖/報系資料照)鍾林朋對於劉禕和鍾林渝A走的星巴克租金提告追討,台北地院今年4月判決劉禕和鍾林渝應給付320萬5324元;館前路2號1樓的國泰世華銀行,也有劉禕母子私吞月租金情形,但建物屬於鍾瓊明應有部分比例僅3%,相較於星巴克,鍾林朋短收的租金只有9萬8874元。星巴克及國泰世華兩筆租金合計330萬4198元。本刊詢問雙方委任律師,截稿前均未回應,但已知劉禕、鍾林渝有提起上訴。在館前路房產登記給繼承人之前,建恆公司明知房子是鍾瓊明的,卻沒轉交租金,而是鍾家內部自行調度運用,劉禕、鍾林渝也感到不滿,提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法院認定建恆公司應給付4317萬3712元,但因為鍾林朋也是鍾瓊明不動產的繼承人,公同共有人討債必須同進退,而他選擇「站隊」叔叔鍾瓊亮,不願和劉禕、鍾林渝處在同一陣線,等於放棄追討4千多萬,讓建恆公司不用賠,也成功「拖累」後母、同父異母的弟弟。
NOVA爭產1/假護照繼承2.5億店面 創辦人陸妻淪通緝犯
NOVA資訊廣場創辦人之一鍾瓊明2012年55歲猝逝,留下台北車站商圈2.5億金店面,繼承人包括他再娶的陸籍妻子劉禕、與前妻所生的長子鍾林朋以及與劉禕生下的次子鍾林渝。劉禕因婆媳關係不佳又被婆婆追債,決意跟鍾家爭產,但兩岸條例對陸配繼承財產嚴格設限,劉禕為切割大陸人身分並強調已歸化美籍,竟塗改美國護照核發日期打官司,遭偽造文書罪起訴,因台北地院審理期間從未出庭,被通緝到2048年。台北市館前路建國大樓1至3樓是鍾瓊明的遺產。(圖/黃耀徵攝)1996年共創NOVA的鍾瓊明、鍾瓊亮兄弟,因父母經營建國補習班起家致富,媽媽鍾王珊瑾在鍾瓊明12歲、鍾瓊亮11歲及三子鍾瓊華9歲時,就買下台北市館前路土地均分,三兄弟因此成為少年地主;其中位於館前路26號一樓到三樓、館前路2號一樓的店面都登記在鍾瓊明的名下,近年曾估過市值,大約2億5966萬元。鍾瓊明與二弟創辦NOVA之後並未留在台灣發展,赴美經營不動產租賃業,接下來幾年,他的工作和婚姻都發生劇變,2004年1月與莊姓妻子離婚、5月娶大陸籍女子劉禕、10月次子鍾林渝出生;2007年美國爆發次貸金融風暴,拖垮鍾瓊明的鍾氏公司,被迫賣掉洛杉磯兩棟辦公大樓,甚至驚動母親越洋金援1.9億元。2011年耶誕節期間,鍾瓊明回台探母並簽下承諾書,答應償還1.9億,但簽完不到3個月,意外猝逝於北京,當時劉禕帶著7歲兒子鍾林渝回中國學中文,卻遭逢丈夫撒手人寰,她辦完鍾瓊明後事,到台灣見鍾王珊瑾時發生激烈衝突,鍾王珊瑾決定向劉禕和鍾林渝索討1.9億元,引發後續家庭革命。婆媳展開長達14年的「鬥法」,2012年7月,劉禕去戶政所一天辦完她和鍾瓊明的結婚及死亡登記,2012年8月,住院中的鍾王珊瑾找律師寫遺囑,指定她最信任的二兒子鍾瓊亮繼承所有遺產,並強調絕不分給鍾瓊明的妻子和兩個兒子,後續再對三人提告,要求把鍾瓊明名下的館前路房產過戶歸還。劉禕在2012年10月向臺北國稅局申報遺產稅,但繼承亡夫財產遇到關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陸籍配偶想繼承不動產,必須在台灣長期居留,或者旅居國外4年以上並取得當地國籍。劉禕雖在1991年因定居美國遭註銷江蘇省太倉市的戶籍,仍持有大陸護照;她不住台灣住美國逾20年並持有綠卡(永久居留證),但直到2013年1月23日才歸化美籍、喪失陸籍身分,並於1月31日取得美國護照,換句話說,當鍾瓊明2012年3月19日死亡時,劉禕仍是大陸人,無權繼承鍾瓊明的不動產。鍾瓊明遺孀變造美國護照的核發日期及有效期限。(護照示意圖/擷取自pixabay)劉禕為爭奪房產出險招,將美國國籍歸化證書的生效日期從2013年1月23日改成2010年1月23日,美國護照核發日期2013年1月31日、有效期限2023年1月30日分別改成2010年1月31日、有效期限2020年1月30日,讓地政所誤認她在鍾瓊明死時已非大陸人而是美國人,准許她繼承房產。鍾家主張館前路房產當初是鍾王珊瑾借名登記給鍾瓊明,提告要求劉禕、鍾林朋、鍾林渝移轉不動產所有權;劉禕、鍾林渝認為館前路店租應付給鍾瓊明,卻被鍾家家族企業居中代收,提告要求返還不當得利。劉禕打這兩件官司也用到假護照、假國籍歸化證書,被小叔鍾瓊亮看穿其中有詐,向台北地檢署告發。北檢發現兩個疑點,劉禕提出的美國國籍歸化證書,生效日2010年1月23日,婚姻狀況記載為喪偶(widowed),實際上鍾瓊明2012年3月19日才過世;劉禕提出的美國護照到期日為2020年1月30日,但下方機讀區編號第22至27碼編號是「230130」,這代表有效期限應該是2023年1月30日,兩者並不相符。為確認劉禕是否塗改護照與歸化證書,檢方透過法務部循台美司法互助管道查證,由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查詢劉禕的美國國籍證明書、國務院提供劉禕的護照資料,美國司法部在2022年6月底回函我方,因此北檢認定劉禕造假,以變造特種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兩罪起訴。北院2022年分案審理後,劉禕始終沒來台灣開庭,2023年4月14日法官對她發布通緝,時效到2048年10月18日,NOVA創辦人遺孀使用假護照跨海爭產反引火上身,如今淪為通緝犯。
手滑匯錯錢怎麼辦?律師揭「2招追回全額」:對方花光照樣吐出來
許多民眾在進行網路銀行或 ATM 轉帳時,常因一時不慎輸錯帳號,誤將款項匯入陌生人帳戶。面對此類情況,民眾往往焦慮萬分,擔心求償無門。對此,律師蘇文俊指出,我國法律對此已有完善的處置機制,只要遵循正確救濟管道,無論金額大小,均可依法追回。蘇文俊在臉書粉專影片中表示,發生轉帳錯誤時,民眾第一時間毋須慌張,應立即聯繫自身轉出銀行。銀行將啟動協尋機制,主動聯繫收受款項之帳戶所有人,詢問其是否願意主動返還款項。此舉不僅能以最有效率的方式解決爭議,亦為雙方建立安全的對話管道。蘇文俊指出,若銀行聯繫後,收款方仍拒絕配合歸還,可以採取2種法律途徑討回公道;第一是刑事提告「侵占遺失物罪」,逕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提出刑事告發,收到無法律上原因之款項仍強行占有,恐涉犯刑事罪責;第二是民事訴訟「主張不當得利」: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對方返還全額款項。 針對民眾擔憂「若對方已將匯錯的錢花光該怎麼辦?」,蘇文俊特別強調,不論匯錯的金額是3萬元或300萬元,對方在法律上均負有返還義務。即便對方帳戶已無餘額,取得勝訴判決後,仍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扣押其薪資、不動產或其他有價資產進行拍賣清償。民眾若不幸遇上匯錯錢情況,切莫自認倒楣,應積極採取法律行動保障自身權益。
台南男出軌「親簽切結書」給前妻170萬賠償金 反悔想討回慘敗訴
台南一名男子小志(化名)日前指控前妻花花(化名)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虛構外遇,並向他索賠170萬元,因此提告花花要求返還170萬元,並求償10萬元精神慰撫金。不過,台南地院審理後發現,小志曾親自簽下「切結書」,答應若出軌需賠償花花170萬元,最終判決小志敗訴,全案仍可上訴。根據判決書指出,小志主張,花花在兩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捏造他與其他女性有不正當關係,還以詐術迫使他簽下切結書。小志表示,當時他為了安撫前妻,在2024年10月至11月間陸續交付170萬元,花花之後將其中166萬元存進自己的帳戶。小志認為,當時交錢只是為了讓花花代為保管,隨著兩人的婚姻關係結束,原本保管款項的原因也已經不存在,因此要求花花返還170萬元。此外,小志還指控花花長期辱罵他「豬狗不如」,還向客戶散布他外遇的不實說法,造成他的工作與社會評價受到影響,也對他的人格造成極大羞辱與恐懼,因此決定再求償10萬元精神慰撫金。法院審理時,花花否認小志的說法,表示160多萬元是自己經商所得,自己從來沒有接受小志委託代為保管金錢,也沒有不法侵害對方的職業信用或社會評價,反而自己才是遭遇騙婚、騙財及外遇的一方,認為小志的求償沒有理由。法官審理後,發現小志曾親自簽署的切結書的內容載明,如果小志做出對不起花花的事情,包括精神出軌、身體出軌,或與其他女性糾纏不清,就願意支付170萬元。此外,法官查看2人的對話紀錄發現,小志曾向花花表示「170萬已經給妳了」,花花則回應「你欺騙了我、傷害了我,就想拿170萬打發我嗎?」甚至進一步要求小志再賠償300萬元。法院認為,從切結書及雙方對話內容,可以認定小志確實曾與第三人發展不正當男女關係,因此170萬元屬按照切結書約定支付的賠償金,而不是小志所稱的保管款。至於小志主張自己是遭到逼迫才簽下切結書,法官認為他並未提出足夠證據證明受到強迫、威脅或其他不法手段影響,因此無法採信他的說法。針對小志指控花花損害名譽一事,法院認為,雙方提供的多數爭吵內容都屬於兩人之間的私人對話,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花花有向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散布,因此難以認定已構成名譽權侵害。台南地院審酌後,表示花花取得的170萬元於法有據,不構成不當得利,因此認定小志請求返還170萬元及精神慰撫金均沒有理由,最終駁回其請求,全案仍可上訴。
儲值1000元竟「到帳2641兆」!陸男發現狂花25萬 遭法院判不當得利
大陸湖南一名李姓男子2025年在上海某科技公司儲值1000元(人民幣,單位下同),沒想到卻因平台人員操作失誤,誤撥2641兆9933億8374萬5792元,李男發現後不但沒有通報,反而還拿來購買平台服務,共使用超過25萬元,業者發現錯誤後追回剩餘款項並提告。日前大陸法院判定,李男為不當得利,須返還25萬2281.31元。綜合陸媒報導,湖南省一名李姓男子因經營網路商店需要行銷推廣,於是多次向上海某科技公司購買相關服務。2025年9月27日,李男儲值1000元替平台帳戶充值,沒想到該科技公司工作人員在完成1000元充值後,因操作失誤,將另一名用戶的充值帳號ID作為充值金額,再次存入李男的平台帳戶。這筆錯誤充值,讓李男的帳戶出現2641兆9933億8374萬5792元的餘額,雖然這只是平台上的虛擬交易數字,但因為可以按照1比1的充值金額購買服務,李男便將帳戶內的金額拿來消費。直到2025年10月17日,公司發現錯誤,隨即凍結李男帳戶,並將帳戶內剩餘的2641兆9933億8348萬4096元扣回,同時終止李男已購買但尚未完成的部分服務,扣回相關費用9400多元。隨後,業者透過微信發函要求李男返還錯誤充值所造成的損失,但李男並未理會,業者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對此,寧鄉市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這筆錯誤充值在平台上屬於虛擬數字,但其具有與人民幣相同的消費價值,而錯誤充值行為發生後,李男一直使用該充值金額消費,藉此獲得不當利益。經法院核算,扣除李男原本自行充值的1000元,他實際使用的充值金額為25萬2281.31元,而科技公司也因此受到相應損失,最終法院判決李男須返還25萬2281.31元不當得利,目前該案已經生效。
校地占豪宅3/現況點交?不主張權利? 特約條款避雷教戰
台北市新民高中與相鄰豪宅「和平官址–拓樸」的佔地賠償案將續戰二審,住戶打算硬起來,寧願社區不收租金、堅持拆校舍還地,學校也不甘示弱,在上訴狀砲轟社區「好處全都拿走了」,並強調多了校區邊陲這3坪地對校方沒好處、也不妨害社區。對於都更引發鄰房佔地紛擾,房仲陳泰源表示,買家如果看到合約有「現況點交」、「維持現況」、「不主張權利」,應視為簽約大忌,並要求賣方寫清楚權利與義務關係。新民高中上訴痛批和平官址住戶「好處都全部拿走」。(圖/劉松霖攝)陳泰源認為,都更基地範圍遭鄰房占用的情況並不罕見,妥當處理方式通常是:向地政機關申請「複丈」,透過「鑑界」確認該建物占用都更基地的「精準」位置與面積。確認鄰房「佔有權來源」是否有歷史租約、公有地承租權等文件?視整合難易度,決定要「納入」或「排除」都更基地範圍。預售消費者(買家)向建商與地主(賣方)簽約時,「買賣契約」裡必須「仔細交代」該占用區域之「使用對價」之「計價算式」與「收益歸屬」。切忌僅以「現況點交」或「不主張權利」等模糊字眼帶過。陳泰源指出,買賣契約若有「特約」條款,代表這屬於「非定型化」之私契約定,常見的條款內容包括:產權與占用瑕疵(建商)免責、土地分區與使用限制(違法工業宅之建商企圖免責)、客變與工程變更聲明(二工)、交屋與過戶代辦費用明細等數字;以本案而言,主要是建商擔心「買家日後對建商提告(基地被臨房占用)」而企圖免責,才在買賣契約書裡特別載明。房仲陳泰源提醒「特約條款」應如何避雷。(圖/翻攝陳泰源臉書)像本案出現「同意無條件繼續維持現況」、「就占用部分無須辦理點交且不視為瑕疵」、「日後依現況點交不主張任何權利」等用語,住戶如何應對以避免日後法律紛爭?陳泰源分析,建商與學校當初的協議裡,並未授權學校可以「永久免費」使用土地;而買賣契約中「同意維持現況、不主張權利」的特約,僅限住戶承諾「不找建商算帳」,絕不等於「住戶與管委會」同意「無償、讓學校免費使用」,因此管委會代表住戶向學校追討不當得利(占用租金),獲得法院支持。陳泰源建議住戶,在當初「買賣契約裡的文字」應該嚴格詳述與釐清,例如:註明買家「並無放棄」對占用人的「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收益權」。如果可以,建商也應於「整合都更案期間」一開始就早早釐清「對價補償」或「占有的租金價格計算」再來推案開賣預售屋,才能降低糾紛。
校地占豪宅1/校舍越界敗訴狠砍租金95% 住戶怒控惡霸
台北市精華區都更案、單價120萬左右的「和平官址–拓樸」,遭隔壁新民高中佔地3.26坪,雙方對簿公堂,一審判決校方給付不當得利31萬2386元,拆屋還地前每月付租金6778元;社區住戶體諒少子化浪潮下學校經營不易,其實不強求還地,照判決付錢就好,不料新民高中上訴要求「打0.5折」,只願支付不當得利1萬5619元及月租金339元,這讓社區深感屈辱,原本有意敦親睦鄰卻被軟土深掘,痛斥校方猶如惡霸。「和平官址–拓樸」集合式住宅位於北市中正區牯嶺街95巷,由富鉅祿及萬仕達兩家建設公司接力完成,於2021年完工,14層樓高共52戶,分43、46坪兩種房型,標榜2分鐘到全聯、3分鐘到公園、5分鐘到捷運站但鬧中取靜,近兩年每坪售價均破百萬,今年3月有一戶以6千萬元出售。和平官址建案為強調生活機能與文教特色,提到社區「靠近強恕中學旁」,強恕中學因併入新民國小,去年改名為新民高中,本件鄰房佔地官司即源自強恕中學與都更住戶之間的糾紛。本刊前往現場,新民高中後門附近有棟校舍正在施工中,建物外牆緊貼和平官址社區車道上方的ㄇ字型金屬護欄,牆角有紅字註記測量數據,也看得出校舍陳舊,與鄰近馬路的新砌牆面形成對比。社區總幹事指出校舍越界範圍。(圖/劉松霖攝)和平官址總幹事張榮添對本刊表示,住戶入住後,懷疑新民高中教室及圍牆「吃到」社區土地,為確認是否越線佔地,找古亭地政事務所測量,第一次測出學校占用21.37平方公尺,但第二次測量結果「縮水」,僅有10.77平方公尺(約3.26坪)。社區回頭檢視建商、地主與區權人簽署的土地買賣合約書,發現簽約時沒留意的「特約事項」寫著「就占用部分無須辦理點交且不視為瑕疵」、「同意無條件繼續維持現況」、「日後依現況點交不主張任何權利」等用語。原來學校自知校區西北側教室與圍牆蓋在國有畸零地上,長期向國有財產署租用,富鉅祿建設公司為了擴大都更基地,2016年跟校方協議放棄承租、由建商向國產署購地,並承諾拆牆後在校地範圍內重新砌牆,但實際上只拆了10.6平方公尺,就因為再拆下去會導致建物全面崩塌,所以仍有10.77平方公尺未拆除。占用豪宅鄰地的校舍施工中,預計作為外師宿舍使用。(圖/劉松霖攝)但富鉅祿與學校的協議書內容,並未在土地買賣合約上詳盡載明,和平官址住戶不滿建商隱瞞跟校方間的協議,又沒盡到告知義務,認定強恕中學應賠償非法佔地費用,以地政所二次丈量的10.77平方公尺及申報地價10%計算,提告求償不當得利59萬3920元,並要求拆屋還地前按月給付2萬480元。學校將土地買賣合約中的「點交不主張任何權利」當護身符,主張校方合法占用,反批社區提告是權利濫用、違反誠信原則,不過台北地院指出,學校與建商的協議並未同意校方可永久佔地或無償使用,而且協議的效力僅限學校、建商,社區住戶沒有義務承受,以申報地價年息8%的行情,判決新民高中應給付不當得利31萬2386元,還地前須付月租金6778元。社區總幹事張榮添說,新民高中每月付租金6778元,比任一住戶的管理費都低,也不到社區總管理費1%,其實沒什麼太大用處,提告的訴求很簡單:管委會要給住戶一個交代,即使法官判1千元也會接受,社區會尊重法院判決。張榮添表示,一審宣判後,新民高中曾詢問管委會的帳戶,讓社區以為學校也接受判決結果,沒想到校方仍提起上訴,只願支付一審金額的20分之1(即5%),這讓住戶哭笑不得,秉持友善、寬容卻被學校當成很好欺負,「不覺得它這個有點惡霸、有點離譜嗎?」本刊詢問新民高中,校長室人員說由發言人回應,但截稿前均未獲得校方說法。
31歲女結婚41天後丈夫車禍亡 她沒領證獲判百萬補償!婆婆怒上訴
大陸山西省朔州市近期發生一起與婚約有關的財產糾紛案,一名31歲張姓女子與32歲余姓男子在舉辦婚禮41天後,男方不幸因車禍身亡,留下逾人民幣400萬元(約新台幣1780萬元)遺產。由於兩人尚未辦理結婚登記,女方向男方家屬爭取財產分配遭拒,雙方因而爆發多起官司,甚至一度傳出男方親友深夜闖入婚房砸毀婚紗照等激烈衝突,全案經當地法院審理後做出最新判決。根據陸媒《極目新聞》報導,朔州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財產糾紛案,一名32歲余姓男子與31歲張姓女子結婚41天後,因車禍逝世,余母提起「返還彩禮與贈與」訴訟,主張雙方只有辦婚禮但未領證,張女應退還包含聘金、改口費及飾品費用等合計約人民幣49.7萬元(約新台幣221萬元)的錢。然而當地法院審理後認為,女方在男方車禍住院期間盡到照顧義務,並以妻子身分全程參與告別式與傳統喪葬儀式,雙方已建立緊密的共同生活關係,且婚姻終止源於男方意外身亡而非女方過錯,因此判決女方完全勝訴,無需返還這筆費用。張女則提起「共有物分割」訴訟,她主張同居期間的共同生活開銷、房產首期款及男方證券帳戶收益等,向余母索求逾人民幣200萬元(約新台幣890萬元)。法院審理指出,由於未辦理結婚登記,雙方無法適用夫妻共同財產制,且女方不具備法定近親屬身分,依法無權直接分割死亡賠償金與遺產。不過,法官考量女方在男方生前與身後付出真摯情感並盡力照顧,若完全忽視其貢獻有違公平與公序良俗原則,最終裁定余母須支付女方約人民幣40萬元(約新台幣178萬元)的經濟補償金。另一起涉及「遺產繼承」的訴訟,余母指控女方在男方過世後,私自從男方帳戶提領約人民幣7.5萬元(約新台幣33.7萬元)現金。張女雖辯稱該筆款項用於墊付男方在北京救治及辦理後事的龐大開銷,但法院認定女方並非法定繼承人,無權直接處分男方名下遺產,因此將案由變更為不當得利,判決女方須將該筆錢全數歸還給余母,惟無須支付額外利息。法院裁定結果公布後,雙方當事人對判決結果均有異議。余母對於免除張女返還彩禮以及須給付給她補償金的判決表示不服,已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而張女也對被判返還不當得利的部分,提出異議並堅持上訴。隨著雙方相繼採取法律行動,這場圍繞著情理法衝突的龐大遺產爭奪戰,短期內恐怕仍難以平息。
生基被鄰地主種沙薑破壞?男求償150萬 法官判「無證據」僅賠7384元
嘉義梅山李姓男子一家為祈福改運,花250萬元買地安置「生基」,將家人頭髮、指甲裝甕埋入地下,沒想到10多年後發現鄰地黃姓地主越界種沙薑,懷疑生基遭破壞,求償150萬元。當年埋設生基的風水師還出庭作證,但法院認定沒有證據證明黃男破壞生基,僅判黃男返還占地不當得利7384元。判決指出,李男2010年經風水師介紹,以250萬元購買嘉義縣梅山鄉一筆164平方公尺土地,並於隔年完成所有權移轉,之後替全家安置生基。所謂生基,是將活人的指甲、頭髮等物品放入甕中,再挖洞埋入地下,以紅磚包圍,藉此祈求增強運勢,並非一般墓葬。李男主張,黃男自2022年1月31日起,未經同意占用其中52平方公尺土地種植沙薑,直到2023年12月13日才被發現;除土地遭占用外,地下生基也疑似因此受損。李男曾提告黃男竊占,黃男遭判拘役20日確定,李男之後另提民事訴訟,主張為找尋遭破壞的生基,還花費風水師費用及土地開挖費4萬800元,向黃男求償150萬元。這起官司也讓當年替李家設置生基的風水師出庭作證。風水師表示,當年約替李家設置5、6個生基,包括李男及其父母、兄弟姊妹,每個生基費用3萬6000元,依長幼順序排列,埋在地下約87公分深處;土地買賣價格則不包含生基費用。對於生基是否因遭破壞而「失效」,風水師說,1、2年前曾受李男夫妻及子女委託尋找生基,當時找到3個,甕都沒有破裂;生基本來就會隨時間風化,設置後就是一輩子,沒有固定維護或修復的問題,即使甕破掉或被翻出,他認為功能仍然存在。黃男則否認破壞生基,辯稱原土地長期無人管理、雜草叢生,影響出入及耕作,他找不到地主,才整理土地並種植沙薑,且種植面積僅52平方公尺,未達整筆土地三分之一,過程中也沒有發現生基或相關物品。法院認為,黃男確實未經同意占用李男土地種植沙薑,但李男並未提出足以證明黃男破壞地下生基的證據,且風水師也證稱曾找到3個生基且甕未破裂,更不知道黃男是否曾看見或知悉地下設有生基,因此李男要求150萬元損害賠償,難以成立。不過,法院認定黃男自2022年1月31日至2023年12月13日無權占用52平方公尺土地,仍應返還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法官依申報地價、占用面積及期間等因素計算,判黃男給付7384元及利息,李男其餘請求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陳幸妤贈趙建銘6000萬診所拿不回 律師曝1解法嘆:應該問一下爸爸的
前總統陳水扁女兒陳幸妤與趙建銘婚變消息引發關注,陳幸妤日前在生日當天於趙建銘骨科診所Google評論留下1星負評,之後又透露,婚姻期間曾將目前價值約6000萬元的台南診所房產贈與趙建銘,但相關房屋貸款仍由她承擔。對此,律師林智群針對相關情況提出5點看法,並表示若陳幸妤仍對後續償還的貸款有意見,可考慮提告請求不當得利。陳幸妤13日深夜再度更新留言內容,提到趙建銘目前位於台南的診所房產,價值約6000萬元。她表示,該房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夫妻贈與方式移轉給趙建銘,但房屋貸款的借款人仍是自己,因此相關債務仍由她承擔。陳幸妤也對當初的決定表達懊悔,並指出贈與後的房產在離婚時無法列入剩餘財產分配。陳幸妤更新一星評論。(圖/翻攝Google Maps)針對陳幸妤所描述的情況,林智群發文整理5項看法。他首先指出,夫妻之間完成贈與後的房地產,離婚後不能列入剩餘財產分配;另一方面,即使房子已經贈與丈夫,如果銀行貸款的借款人仍是陳幸妤,房貸依舊由她負擔,在這樣的情況下,趙建銘等於取得一筆價值6000萬元的財產。林智群接著表示,夫妻結婚時最好約定分別財產制,如果沒有另外約定,就適用法定財產制,未來可能涉及剩餘財產分配問題。他也建議個人財產由自己保管,如果真的決定贈與財產,可以同時考慮將夫妻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至於陳幸妤贈與房產後仍持續負擔貸款的情況,林智群進一步指出,如果她仍對此感到不滿,可以考慮透過提告請求不當得利。他舉例,假設贈與房屋時還剩下3000萬元貸款,之後這筆貸款仍持續由陳幸妤繳納,就等同陳幸妤替前夫清償3000萬元貸款。林智群表示,由於房貸通常透過匯款方式清償,因此相關金流紀錄較容易證明,依照他提出的假設情況,陳幸妤可以向趙建銘請求返還3000萬元。不過上述金額是林智群針對相關情況所提出的假設案例,陳幸妤原本說法僅提及診所房產價值約6000萬元及貸款仍由自己承擔。林智群最後還在貼文加上「她應該問一下爸爸的」以及「夫妻還是要明算帳」等Hashtag,對陳幸妤與趙建銘的房產及貸款爭議提出看法。據《ET新聞雲》報導,陳幸妤當年購入房屋時,有向銀行貸款,並於隔年贈與趙建銘,款項直到2025年7月才全部償清。
翁曉玲促補發退休金差額 稱政府不應「多扣不還」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停止調降退休軍公教年金相關修法,約18萬名退休軍公教人員退休金差額已於8月1日入帳。不過,國民黨立委翁曉玲質疑,113年及114年遭多扣的退休金至今仍未規劃補發,因此提案凍結考試院及銓敘部部分業務費,要求相關機關儘速公告補發作業。翁曉玲表示,考試院及銓敘部對立法院通過的法令解讀有誤,未依修法精神辦理補發作業。她認為,政府過去兩年多扣退休金,依法就應返還,否則形同「不當得利」,不應讓退休軍公教人員承擔損失。她指出,政府身為軍公教人員的雇主,應秉持誠信原則,妥善照顧現職及退休人員,而非以退休基金可能面臨財務壓力為由,持續扣減退休金。翁曉玲也表示,目前政府財政狀況良好,不認為退休基金已到破產危機,因此呼籲考試院及銓敘部盡快規劃並公告113、114年度退休金差額補發時程,保障退休軍公教人員權益。針對相關預算,她表示,將提案凍結考試院500萬元及銓敘部約1000萬元業務費,待補發作業有明確進度後,再行處理。
檳榔攤助攻!85度C騎樓擺桌椅被告 檢翻28年舊判決認證非竊佔
連鎖餐飲品牌「85度C」光復北店,因使用騎樓擺桌椅並於公寓外牆裝設冷氣室外機,引發樓上住戶不滿,告房東和加盟主涉犯竊佔罪,台北地檢署承辦檢察官為釐清提告是否逾期,可說「上窮碧落下黃泉」,向地政所與房仲業者詢問有無2006年起租店面時照片,最後是憑著加盟業者保留至今的租約,確認本案仍在20年追訴期才能實質審查;檢方找出司法院39年前的研究意見與高等法院28年前一份判決,認定外牆並非房屋主結構,使用外牆不符合竊佔罪的定義,至於騎樓桌椅則可隨時搬走,也不構成竊佔,因此偵結不起訴。家住85度C光復北店樓上的周姓婦人,對於一樓店面租給誰沒意見,但無法接受店家沒得到她同意就在騎樓擺餐桌椅,因為她是土地共有者之一;周姓婦人也不滿公寓外牆裝了3台冷氣機、鐵架與遮雨棚,認為85度C的分店負責人和房東共同竊佔土地及外牆的所有權。85度C同棟鄰居不滿外牆加裝冷氣、告加盟主和房東竊佔罪。(圖/翻攝Google Maps)邱姓房東並未到庭接受北檢偵訊,僅透過律師表達不認罪,他在2005年買下店面後,只招租「建物一樓」沒出租騎樓和外牆。鄭姓加盟主供稱,從2006年8月1日開始承租店面,當時只加裝冷氣,其餘設施原本就在,他也否認竊佔。《刑法》追訴時效曾在2005年修法,從輕罪到重罪全面延長追訴時間,竊佔最重可判刑5年,屬於「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追訴期從10年拉長為20年,新法生效日剛好在2006年7月1日,如果本案有證據可證明外牆最後加裝時間早於2006年7月1日,應適用舊法的10年追訴期,可直接以告訴逾期為由結案。北檢發函給台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永慶房屋仲介公司,想調閱當時店面使用照片,但都因為年代久遠已超過法定保存期限無法提供,既然難以查明外牆設備設置時間,檢察官唯一能認定的事證,就是當年合約的起租日確實寫著2006年8月1日,所以視為最後進行外牆加裝的日期。檢方確認本案追訴期滿是今年8月1日之後,展開「考古」工作,1987年司法院曾對於公寓一樓招牌掛在二樓外牆是否犯竊佔罪的兩派學說進行核示,最終採取「僅屬民事上之侵權行為,不能以刑法上之竊佔罪論擬」,因此檢方認定外牆只是房屋結構體的一部分,並非主體,85度C店面使用外牆沒有侵害樓上住戶的「房屋支配權」。1998年高等法院審理台北市一名攤販,他在路邊擺攤賣檳榔被起訴竊佔罪,但因為檳榔攤位下有車輪可移動而獲判無罪,法官指出,竊佔必須「建立新的占有支配關係」,是持續使用而且獨佔的狀態;85度C竊佔案的承辦檢察官引用高院這件判決,騎樓桌椅實際上可以想收就收,不具有「排他性」也能隨時結束繼續占有,不符竊占的構成要件,因此不起訴加盟主與房東。這是北檢第三度不起訴,前兩次都被高檢署發回重查。承辦檢察官透露,刑事不起訴,並不代表房東和加盟業者完全站得住腳,提告的住戶可另循民事求償途徑,請求以租金行情給付不當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