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觀犯意
」 不起訴 馬英九 陳沂 律師 無罪
偷連店家免費WiFi違法嗎? 律師曝1關鍵差異:恐涉妨害電腦使用罪
不少民眾外出時,會搜尋附近店家的免費WiFi使用,但未經同意連接他人無線網路是否違法,也引發不少討論。對此,律師蘇文俊表示,現行法律對於未經同意使用他人WiFi的行為,在刑事責任認定上仍須視個案情況判斷,但若涉及破解密碼或以技術方式侵入受保護的網路系統,則可能觸及妨害電腦使用等相關規定。蘇文俊在臉書上表示,由於WiFi訊號屬於無線電波傳輸,並非法律上所稱的動產,因此單純連接他人WiFi,不一定直接構成竊盜等刑事犯罪。不過,他指出,若使用者刻意破解私人網路密碼,或透過技術手段繞過保護機制使用網路,便可能涉及妨害電腦使用等相關法律責任,實際仍須依個案事實認定。至於部分店家將WiFi密碼設定為電話號碼、店名或其他容易取得的資訊,蘇文俊認為,由於密碼本身接近公開資訊,從法律角度來看,較難認定使用者具有竊取網路資源的主觀犯意。然而,他也提醒,若長期在店外或附近區域使用商家提供的網路,卻未曾進店消費,雖然未必構成違法,但在道德層面仍可能引發爭議。此外,若大量使用者同時連線,造成網路速度下降,影響付費使用者或屋主權益,也不排除衍生民事賠償問題。除了法律責任外,蘇文俊也提醒,使用公開或未設密碼保護的WiFi時,更應留意資訊安全風險。由於公共網路較難確認使用者身分及連線安全性,個人帳號、密碼、交易資料及其他敏感資訊,都可能增加外洩風險。蘇文俊表示,未經同意使用他人WiFi是否違法,仍須依實際情況綜合判斷,而在實務上,若屋主發現網路遭他人使用,多半會先更換密碼或調整設定,因此真正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例並不多見。
三中案8年畫下句點 檢察官揭關鍵:不能以政治觀感補足證據缺口
前總統馬英九、前國民黨立委蔡正元等5人涉及賤賣中視、中影、中廣(俗稱三中案),纏訟8年終於在8日落幕,最高法院認為無直接證據證明馬英九等人有非常規交易、特別背信等罪行,並判決馬英九等人無罪確定,全案唯一被定罪的蔡正元則依違反《商業會計法》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高檢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表示,三中案攸關黨政軍退出媒體政策與政治責任,檢察官不能以政治觀感補足證據缺口,因此在偵查上非常困難。三中案起因為《廣電法》要求黨政軍在2005年12月26日前退出媒體經營,馬英九於同年上任國民黨主席後,為處理黨產爭議及國民黨退出媒體經營,要求中投公司出售華夏、中影等股權及舊中央黨部大樓,2006年11月24日,時任民進黨主席游錫堃、立委柯建銘等人開記者會,批評國民黨賤賣三中,質疑脫產有內幕,因此告發馬英九等人涉嫌背信、侵占。陳宏達指出,三中案的重點在於政治上可受批判的黨產處分不等於犯罪,檢方若要證明賤賣構成證交法非常規交易、特別背信或其他財產犯罪,不能只證明交易過程可疑、價格不合理,還須證明行為人具圖利等主觀犯意及交易條件與損害間具因果關係。陳宏達強調,無罪不等於三中交易無公共疑義,黨產處分是否合理、符合民主轉型正義,仍可留給政治等領域評價,此案檢察機關可以偵辦,但不適合承擔政治責任,此案也提醒檢察體系不是政治正義代理人。
誘捕玩具槍1/網購買家挨告槍砲罪 檢警狂掃「天空法警」搶績效
近年來,有一款中國製玩具槍「天空法警」、「幽靈法警」,還有一種砲管相當迷你的「微型槍砲」與精巧但可以發射的「穿雲箭」,在大陸係合法玩具,但台灣刑事局認定經改造後不排除有殺傷力,因此列為違禁品,離譜的是,在多數民眾不知自己違法狀況下,警方抓了一大堆買賣玩具的人,結果也大多數都不起訴,但執法者卻「賺飽了」績效。清華大學一名李姓研究生,用父親的名字,實名登記某知名電商平台帳號,然後他將這個帳號借給中國籍的學長,糟糕的是,學長竟然利用這個帳號販賣在大陸相當受歡迎「天空法警」玩具左輪手槍,李生因此觸法,被台中地檢署依槍砲罪起訴,一審獲判無罪,檢察官不服上訴。曾任高檢署檢察官的王捷拓律師指出,「天空法警」玩具槍的設計,是用左輪發射軟塑膠子彈,「理論上」可以改造成有殺傷力的武器,問題是,其槍管直徑跟筷子差不多,沒有相對應子彈可以發射;就算有心人士特別去打造一款「迷你子彈」可以用這種玩具槍發射,殺傷力也相當有限。有多年打擊犯罪經驗的王捷拓強調:「這些檢警人員都知道,沒有一個做壞事的人會去改這種才賣一千多元的玩具槍,兄弟持這種槍根本沒行情!辦他們的警察,更是心知肚明,他們抓的人,就真的是在賣玩具給玩家;此外,這些網購平台都是實名制登錄的,如果真要販賣槍火,怎麼會大刺刺在『淘寶』等電商平台交易呢?」屏東詹姓男子進口大陸玩具槍,卻被警察大陣仗當成軍火大亨究辦。(圖/報系資料照)台中市二分局抓李姓研究生還不算離譜,屏東潮洲一名詹姓男子,被查獲進貨「天空法警」、「幽靈左輪」共十八組,結果警方以破獲軍火集團的規格發佈新聞,媒體也照單全收,彷彿這個玩具商是軍火大亨。王捷拓指出,可惡的是,有許多辦案人員缺乏績效,上網買槍,然後將包裝盒拆開、故意不附說明書,以及配贈的軟殼塑膠子彈,就將一把通了槍管的迷你左輪槍檢送地檢署與刑事局鑑驗,如果依照《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過改造當然有可能具殺傷力,事實上,就算一根鐵管,經過加工,裝置強力彈簧,安上擊錘,也可以發射改造的霰彈槍子彈。律師王捷拓(右)痛斥警察將取締大陸玩具槍當成「績效大補丸」。(圖/報系資料照)此外,還有一種「微型槍砲」標榜:「手工製作,回膛減震大砲,擺件意大利炮主體,不銹鋼桌面,手工禮品擺件」;其長約31公分、寬約16公分、高約15公分,外型則類似古砲台。說穿了,就是一個懷舊的金屬製模型。另有一款「穿雲箭」,長僅12.23公分,直徑約1.5公分,甚至比一支原子筆還短,也是玩具,可以發射,因此觸犯台灣法令。這三款在大陸完全合法的玩具禮品,對台灣警察來說,簡直是「績效大補丸」。2023年,高雄市警局查獲各式具殺傷力的槍械案共108件,但某分局配合刑事局偵辦,在1個月內就查獲70多支「穿雲箭」與「微型槍砲」;而其他各縣市分局,利用民眾不知道自己買賣的玩具槍砲觸法而在績效上大有斬獲者,更是多有所聞。其結果,高雄市該分局70多支「穿雲箭」與「微型槍砲」,送到地檢署幾乎全部不起訴;其他縣市警局移送的「天空法警」、「幽靈左輪」也有相當比例不起訴,檢察官的理由是,持有、販賣購買這款玩具槍枝的人,並無主觀犯意,檢方不去討論這款玩具槍改造後的功能、殺傷力。王捷拓強調,如果警政署真的覺得這三款玩具「非常危險」,應該仿效日本警視廳的作法,先公告,配合其他部會,勒令下架,禁止進口,接著大力宣導,等多數國民都知道這些進口玩具是違禁品,可以改造成有殺傷力的槍械,再來取締,畢竟,槍砲罪是重罪,輕易入人於罪,就算最後當事人獲得無罪定讞,還其清白,但訴訟歷程也夠折磨人了。
誘捕玩具槍2/電商平台成績效肥羊? 刑事局認了:不鼓勵釣魚執法
電商平台熱銷「天空法警」、「幽靈法警」、「穿雲箭」等玩具槍、微型槍砲造成許多買家誤觸法網面臨起訴,引發爭議,刑事局偵查科科長王嘉華表示,警方並非所有模擬槍或外型看似有殺傷力的都抓,警政署有嚴格且一致的標準。他強調,刑事局並沒有針對這三款玩具槍砲列入專案查緝,是否取締,必須個案認定,而且,刑事局並不鼓勵地方同仁在網路上「釣魚執法」,就算抓了,也不列入績效計算。偵查科科長王嘉華表示,刑事局並不鼓勵網路釣魚執法,取締玩具槍不列入績效。(圖/王嘉華提供)刑事局偵查科科長王嘉華強調:「警政署保防組有一套嚴謹、一致性的標準與規定。」他進一步指出,按照《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所謂「模擬槍」係指外型、構造、材質與真槍類似,且具有火藥式擊發裝置,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者,如果不具備擊發裝置,且不具殺傷力的低動能遊戲用槍,不在查禁範疇。依據《槍砲罪》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槍砲彈藥殺傷力的認定基準,必須彈丸擊發後單位面積動能達每平方公分20焦耳以上,這個標準非常明確,警政署自2024年修改槍砲罪公告後,就沒有更改過,更從未「放寬槍砲罪取締標準」,好讓基層多查獲些非法槍械。大陸玩具「穿雲箭」比較麻煩,曾有人改裝後發射鋼珠,破壞汽車。(圖/報系資料照)此外,王嘉華指出,「穿雲箭」比較特殊,因為這款玩具如果裝填火藥,以鋼珠發射,會有殺傷力,過去已經發生過有民眾持穿雲箭發射鋼珠,毀損汽車的案例,若朝人體射擊,一定會受傷的。但儘管如此,持有這三款玩具,是否會觸法,也必須個案認定。王嘉華強調,你買來改裝,讓這「玩具」有了殺傷力,且超過20焦耳的法律規定,當然就是觸法,警察肯定是要抓的。那麼,模擬槍還能買嗎?買了會不會莫名其妙犯法?王嘉華強調,世界各國對模擬槍的管制法令都不一樣,在大陸合法的,在台灣不一定通得過鑑驗,到底哪一種模擬槍經改造後,會成為具有殺傷力的武器,不能一概而論,需依鑑識單位實際鑑驗結果而定,若經鑑定,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俱殺傷力,就是管制品。至於地方警局大肆以「釣魚執法」方式,上網購買玩具槍,去掉外包裝、說明書與軟殼子彈,直接將槍體移送給檢察官,被抨擊「入人於罪」;王嘉華表示,刑事局不鼓勵「網路辦案」,原因很簡單,買賣玩具槍的人,欠缺主觀犯意,移送地檢署,也一半以上不起訴,甚至因為偵辦微型槍砲等三款玩具引發爭議,刑事局已經決定,這三類玩具槍砲,不列入查緝改造槍械的績效考核裡,避免影響整體槍砲查緝數據研析。至於法界人士批評警方,未經大力宣導,使多數民眾週知,就以「釣魚執法」方式查扣玩具槍砲,導致多數被移送的嫌犯壓根不曉得自己觸法,王嘉華表示,警政署有注意到這個問題,除了加強宣傳,取締策略改為聚焦在「溯源」,查緝進口及販售來源,並會同財政部關務署,強化邊境查驗,同時會同相關部會,督促電商平台落實下架措施,從源頭有效阻斷違法商品流入市場,而不是抓一些沒有主觀犯意的買家與玩家。
校園瘋傳新興毒品「一口暈」 媒體人驚爆:開學季還打折促銷
謝震武律師主持《震震有詞》,節目日前針對毒駕連環奪命的社會亂象展開深度探討,律師陳立怡說明台灣的法律目前傾向「以治療代替處罰」,來賓們也紛紛揭露新興毒品氾濫的駭人現況。資深媒體人林裕豐指出,近期新興毒品「依託咪酯(俗稱喪屍煙彈)」導致多起慘絕人寰的社會案例,不僅有前科累累的嫌犯因監所滿額未被關押,再度毒駕倒車造成七旬姊妹一死一重傷;更有父親在火鍋店門口無辜被毒駕撞死,讓二女兒哭得撕心裂肺。萬華分局員警張景義也無奈表示,現今毒品價格太便宜且極易取得,成年人累犯眾多,這種將依託咪酯加入煙油的「喪屍煙彈」更是防不勝防。新興毒品的魔爪如今已深入校園,嚴重危害年輕學子。員警張景義透露:「一瓶煙油僅需數百元,高中生非常容易買到。」媒體人林裕豐更驚爆:「現在校園內正流行被稱為「一口暈」的毒品,1毫升只賣1250元,甚至惡劣到在「開學季」推出打六折的促銷手段,導致毒品深入國、高中生校園。」林裕豐也提到,不僅校園淪陷,許多富二代也沉迷於吸食毒品,但拿到的毒品往往被摻雜了不明的廉價毒物,極易引發猝死,過去就曾發生富二代在租屋處與傳播小姐一同吸食不明毒品而暴斃的悲劇。面對毒駕不斷拆散無辜家庭,社會大眾對遲遲無法重判感到不解。律師陳立怡解釋,政府雖然正設法提高罰則,但毒駕在法律上仍被歸類於「尚未提升到殺人主觀犯意」,因此還無法以殺人罪送辦。現階段是設立「不能安全駕駛罪」,酒駕或毒駕造成死亡結果,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條款則規定,若10年內再犯則可求處無期徒刑。民俗專家小煜老師則分享,曾有一名以跑車維生的男子,太太特地來求平安符,表示先生近期頻頻發生擦撞希望幫忙化解,怎料過一陣子太太絕望痛哭回來,說平安符根本沒用,因為先生已經撞死人,一查才發現先生根本是長期毒駕。面對毒品對家庭帶來的打擊,專家也從心理與法律層面給出解方。諮商心理師林萃芬指出,上癮者的家人在心理上面臨巨大煎熬,當吸毒者感到痛苦空虛時,家人若能用關懷的角度出發,利用親情的力量幫助其脫離毒品圈。而一旦確認成癮,務必尋求專業協助。律師陳立怡也補充:「當成癮者有心想要戒毒時,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範,若上癮者主動向醫療院所請求救治,法律上『不會被通報、不會被警察帶走、亦不會被判刑』。」呼籲成癮者與家屬勇敢跨出求助的第一步,切勿再讓毒品害人害己。
遭控曾稱「販毒判太重」 林思銘怒轟:惡意剪輯、政治抹黑
毒駕事件頻傳,民進黨立委林楚茵昨點名,國民黨立委林思銘過去曾說「販毒判太重」,引起熱議。對此,林思銘今(26)日批評,這是惡意剪輯、斷章取義及去脈絡化操作,刻意利用資訊落差誤導社會、煽動情緒,進一步進行政治抹黑與人格攻擊。林思銘指出,相關談話內容係2019年間,在反毒議題講座中,基於其長年執業律師及地方民代經驗,針對毒品案件中「犯罪集團核心主嫌」與「遭犯罪集團利用的邊緣角色」之間,量刑是否應依犯罪支配程度、參與情節、主觀犯意及實際認知進行區分所提出的法律實務觀點。林思銘說明,當時討論部分年輕人、弱勢者或低法治認知者,遭犯罪集團利用成為人頭、車手或受託運送物品,在未必清楚知悉內容物與整體犯罪架構情況下,卻可能面臨與核心販毒集團近乎相同重刑,因此提出司法實務上,對個案量刑是否應更細緻審酌的討論。林思銘強調,自己反毒立場始終清楚且堅定,就是「毒駕零容忍、製毒販毒絕不寬貸」。對於真正從事製毒、販毒、運毒、走私毒品、毒害校園與危害社會安全的犯罪集團,本就應嚴查嚴辦、從重量刑、重懲到底,這從來沒有任何模糊空間。如今卻被民進黨刻意將完整法律討論扭曲成「林思銘說販毒判太重」,不僅是惡意抹黑,更是對法律專業、司法實務與社會理性討論的踐踏。最後,林思銘表示,近期毒駕案件頻傳,相關單位事前情資掌握與風險評估顯然嚴重失能,才會導致無辜生命傷亡、社會陷入憤怒與恐慌,民進黨政府難辭其咎。毒駕與喪屍煙彈問題,真正該被徹底檢討的,是毒品源頭查緝失守、邊境防堵漏洞百出、網路平台監管失靈、地下金流斷鏈不力,以及新興毒品列管速度嚴重落後。
公館拆圓環引抗議!2民眾拿蔣萬安照涉恐嚇 檢方不起訴
台北市去年9月13日凌晨拆除公館圓環,引來民間團體抗議,並於前日晚上發起「守環行動:圓環大走讀」活動。該場抗議走讀活動的負責人彭軍皓等人當時在現場舉著字卡,將台北市長蔣萬安的黑白照噴紅漆抗議引來熱議。警方依照恐嚇危害安全罪嫌送辦。台北地檢署今(1月5日)偵結此案,認定罪嫌不起訴。根據起訴書,彭軍皓當晚和李采薇舉著蔣萬安的照片抗議,並高喊「瞻仰蔣公遺容,蔣萬安與公館圓環一起死了!民意也跟著蔣萬安還有公館圓環一起死了」等語,事後被警方依照恐嚇危安罪嫌送辦。彭軍皓表示,做了一張照片,用的是蔣萬安的輪廓,P上蔣公的臉,因為有點明顯,所以用噴漆將照片弄模糊,強調自己並非針對特定市長,要表達的是台北市政府的權威,並且當天也有把照片交給李采薇。彭解釋,之所以會用紅色噴漆是因為在城鄉所找到噴漆時,看到黑色的噴漆頭就以為是黑色噴漆,沒想到噴上去以後竟然是紅色,只好將錯就錯,並非刻意用黑白照去表示遺照。李采薇則說,自己當天有帶「宣」、「布」、「死」、「亡」四張字卡,當時手上的照片他只知道是個人像,但沒有注意是誰,只是表達對圓環以及地下道的哀悼,並且是很和平的完成告別式這個活動。檢方認為,2人只是表達抗議訴求,並以行動表達自己的具體想法,並無對蔣萬安有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有具體惡害通知,主觀上並無恐嚇危害安全之主觀犯意,且蔣萬安也未提告,認定罪嫌不足不起訴。
8旬母悶死癱瘓50年兒!二審翻供不認殺人 辯護人主張「加工自殺」
台北市一名80歲劉姓婦人,長年獨自照顧癱瘓、重度身心障礙的兒子超過50年,因擔心自己年老無法再照顧孩子,便於112年5月拿紅包袋塞住兒子口中後將他悶死,一審依殺人罪被判2年6月,並建請特赦。二審昨天(30日)開庭時,老婦多次當庭崩潰痛哭,均由辯護人答辯,否認殺人犯行,主張並非殺人,而是「加工自殺」。回顧此案,劉婦的兒子在出生幾個月後得了肺炎,並因小兒麻痺導致終生癱瘓,劉婦便照顧兒子的生活起居50年,直至112年4月劉婦確診COVID-19,在隔離期間考量自己年事已高、身心狀況惡化,且兒子情況未改善,便在當年5月12日將裝有1萬元的紅包塞進兒子嘴巴,再摀住兒子口鼻使其窒息而亡。113年5月底,一審台北地方法院量處老婦有期徒刑2年6月,並在判決書最後表示「考量被告犯罪的情狀又有顯堪憫恕之處,本院建請總統,考慮依赦免法規定對被告特赦,附此敘明」。案經被告上訴至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114年12月30日二審開庭,公訴檢察官表示,劉姓老婦案發時曾對兒子說出「我先送你走、不要怨嘆」、「一分鐘就好」等語,相關言詞足以顯示具有奪取生命的主觀犯意。檢方強調,台北地檢署當初基於被告認罪,才同意不行國民法官參審,如今被告上訴,就是否定先前認罪內容,推翻一審所認定的犯罪事實,請求法院駁回上訴。高院法官也質疑,被告是否刻意改口,以逃避一審讓國民法官審理的程序。對此,辯護人杜俊謙表示,老婦在偵查期間、一審審理時,長期情緒崩潰、哭泣,案發當下房間裡實際情形僅母子兩人知道,後來老婦心境隨著時間推移慢慢釋懷,才得以陳述多年照顧過程及當天事發經過。辯方認為,老婦沒有故意殺人之犯意,加上兒子長期病痛,過去曾在情緒低落、身體不適時有自殘或撞牆行為,因此老婦是在協助兒子「體面離開」,因此應認定為「加工自殺」,而非殺人。關於法官質疑是否有刻意規避一審國民法官審理的情形,杜俊謙指出,老婦是一名盡責照顧孩子的母親,但並非一名稱職的被告,由於家屬主張案件屬於家庭內部事務,才請求不採國民法官程序,加上檢方於偵查階段提及應坦承犯行,老婦才選擇認罪。此外,原先辯護人曾聲請鑑定老婦是否符合《刑法》第19條所定、無法辨識自身行為違法的情形,但已於此次庭審中當庭撤回。◎勇敢求救並非弱者,您的痛苦有人願意傾聽,請撥打1995◎如果您覺得痛苦、似乎沒有出路,您並不孤單,請撥打1925
男子刀刺輔大醫!自比廖添丁稱「替天行道」 臉書揭犯案原因
今(11)天下午2時許,位於新北泰山區的天主教輔仁大學附設醫院(下稱輔大醫院)驚傳喋血事件。30歲曾姓男子在看診時,突然掏出美工刀揮砍名醫江漢聲,造成後者右手腕、左腹部受傷。曾姓男子事後被醫院保全制止,並由趕來的員警當場逮捕。起初,外界以為這起事件是情緒性的暴力行為,然而事後傳出曾男曾是輔大哲學系學生,在校時就對時任校長的江漢聲多有攻擊,更早在臉書上預告將前往醫院襲擊江漢聲的行為,並宣稱是「對司法不公、判決不義的抗議」。今天下午,有在事發現場的網友PO出曾男遭警方帶走的影片,片中他被3名員警反剪雙手、上銬後帶離現場,過程中不斷情緒激動地大喊:「沒有正義!沒有和平!」據了解,曾男是輔大哲學系肄業生,在校期間曾多次為各種社會議題發聲,並認為時任校長的江漢聲涉入貪瀆事件,校方以「查無不法」為由續聘江漢聲續任校長,曾男因認為續聘行為「不具正當性」,當時就曾號召發起「無限期罷課行動」,可惜應者寥寥。今年8月,江漢聲與輔大前醫籌處醫療事務組長林依恬、醫學院前行政副院長洪啟峯被高等法院判決無罪,曾男竟在臉書上公開宣稱將效仿廖添丁「替天行道」,還表示:「中國有荊軻,台灣有廖添丁與白米炸彈客。希望大家看到的話可以轉發與關注此事,畢竟『沒正義就沒有和平』!」在曾男的臉書犯罪預告中,列出3點理由主張對江漢聲無殺人之主觀犯意,又呼籲檢察總長對江漢聲一案提起非常上訴。還要求教育部即刻公開有關輔大弊案的決策檔案與資訊,並依法懲戒所有涉嫌包庇的失職官員。對於曾男的暴力行為,輔大醫院事後也發布聲明稿表示,譴責任何形式的醫療暴力行為,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絕不寬貸,並持續強化院內安全防護措施,確保醫療人員與病患安全。
網紅律師仙塔涉賣車洗錢! 李宜諪受訪稱「與檢方認知不一致」
知名網紅律師李宜諪(仙塔律師Santa)接受詐團主嫌辯護過程中,協助轉達陪偵訊息,讓詐團首腦吳芳儀得差使他人將名下的財產變賣避免遭到扣押,北檢最終依洗錢、洩密等罪嫌起訴李宜諪等3名律師。台北地院今開庭審理此案,李宜諪首次於本案中出庭,在開庭結束以後接受媒體訪問,強調自己和檢方認知不同,並認為沒有限制自己出境、出海的必要。李宜諪表示,自己根本不認識詐團成員,並說明自己當時是受到另個律師的委託才會去代理一天。她解釋,當時吳芳儀說要籌律師費,但所有現金都被扣押,目前財產只有一台車、一些提款卡、一些現金和首飾。李宜諪說,吳芳儀曾問過警察,確認這些東西沒有要扣,所以當時才會基於律師倫理相信她的說法。李宜諪指出,所以之後就請吳芳儀的家人幫她把這些東西賣掉以籌措律師費和後續的和解金,認為自己是行使正當的辯護權,不過她也尊重檢方的判斷,並表示「畢竟人在社會上總是難免會被誤會,會被告」。而針對媒體詢問有向檢方認罪,李宜諪回覆,有關傳訊息的客觀事實當然是承認的,但根據主觀犯意還有車輛或首飾是否為特定犯罪所得等部份,因為和檢方的認知並不一致,所以還是要看法院之後的認定,以及答辯的情形。另外,由於李宜諪在庭上有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因此媒體詢問李宜諪是否有因限制出境、出海而被影響。李宜諪表示,只是認為沒有必要,自己不會因為這個訴訟程序潛逃到國外,不能出國對我來說是還好,但它就是一個限制在你身上,而且我也不會因為這個輕罪就放棄律師生涯,放棄我的事務所,放棄我的員工、放棄我的朋友。
NET控告謝國樑強奪東岸商場案!高檢駁回再議、不起訴確定
基隆市政府在去年2月強制點交東岸商場引發爭議,NET主富公司不滿市府行動,隨後向基隆地檢署控告市長謝國樑、前交通處長王圳宏等12人涉嫌強盜等罪。不過,經檢方2度調查後,認為相關人等罪嫌不足,分別作出不起訴處分。主富公司不服,再度向台灣高等檢察署聲請再議,但高檢署審酌後認為基隆地檢署的偵查已經完備,NET方面的再議理由不足,因此予以駁回,謝國樑等12人確定獲不起訴。據《中時新聞網》獨家報導,事件起於2024年2月1日凌晨零時,基隆市政府在警方配合下強制點交東岸商場。NET主富公司主張,商場由該公司獨資興建,依法應享有所有權,因而認為市府此舉屬於非法侵入與強奪,遂提告謝國樑與王圳宏等12人,指控涉及《刑法》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竊佔、強盜及毀損等罪。今年2月,基隆地檢署第1次偵辦後,認為被告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主富公司不服,向高檢署聲請再議。高檢署在4月時發回基檢續行偵查,要求補充調查相關事證。經過第2次調查,基檢認為,東岸停車場的營運委外案係由基隆市政府與大日公司簽訂,主富公司並非契約當事人。此外,自2016年3月起,大日公司與主富公司共同向市府提出東岸商場改善計畫,明確載明完工後須將商場無償移轉給基隆市政府。基市府正是在這項前提下才同意改善計畫。後續在市府與大日公司第1次續約時,新增建的商場建物也被納入契約中「委託營運資產」的範圍,而主富公司當時亦簽署合作同意書。直到2023年9月,大日公司未能獲市府續約,依據原契約規定,如其未按約返還營運資產,市府有權逕行收回。檢方指出,雖然主富公司自2023年10月起以產權爭議向大日公司與市府提起民事保全程序,但由於契約明載市府可收回營運資產,且主富公司過去亦同意該安排,因此謝國樑等人並無「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的主觀犯意。至於強盜罪部分,檢方認為謝國樑等人進入東岸商場後,只針對公共區域與必要的營運設備進行交接,並未挪動主富公司或第3方的私人物品,行為不符強盜構成要件,因此難以認定有犯罪意圖。基檢於8月27日完成第2次偵查,再度作出不起訴處分。主富公司不滿,再度向高檢署聲請再議。但高檢署審查後認為,基檢的調查已屬充分,NET方面再議理由不足,最終駁回再議,謝國樑等12人不起訴處分正式確定。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主富公司仍可向基隆地方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尋求進一步救濟。不過,法律界普遍認為法院准許自訴的門檻相當高,此案若再進一步發展,仍有難度。
不滿電梯磁扣感應不良!基隆男「覺得管委會失職」怒撕公告 下場出爐了
基隆一名林姓男子因不滿反映電梯磁扣感應器使用不良,多次向社區反映均未改善,心生不滿,去年4月林男在電梯看到管委會張貼的委員改選公告,認為管委會失職,一怒之下撕爛公告,管委會調監視報警,且不同意調解,移送檢方起訴。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依刑法毀棄文書罪,判處林男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全案可上訴。林男住在基隆市中正區新豐街一處社區的C棟,但林南發現,C棟電梯磁扣感應器運作不良,他多次向社區反映後都未獲處理,因此心生不滿。於去年4月26日下午,林男在C棟電梯內,看到管委會張貼的委員改選公告時,又想到磁扣感應問題均未改善,一時怒急攻心,認定管委會「失職」,所以動手撕毀公告,導致公告不堪使用,管委會發現後報案,警方調閱案發時電梯內監視器錄影畫面,發現是林男涉案,並通知到案製作筆錄後移送送辦。基隆地檢署偵查時,林男向偵辦檢察官承認犯行,因行為損害社區管理委員會及社區全體住戶,依毀損文書罪嫌起訴,聲簡易判決處刑。法官認為,林男對管委會有所不滿,應理性解決紛爭,擅自撕毀丟棄社區公告,行為可議,應予責難。至於管委會不同意調解或和解擔心,是認為林男再犯可能性高,為避免其他住戶模仿,造成社區日後管理秩序、安全維護困境,也希望林男自我節制。法官審酌林男罪動機、手段、所生損害,坦認犯罪事實,但否認主觀犯意態度,以及自述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情狀,最終判處拘役30日,可易科罰金,並以1千元折算1日。
美化轉傳京華城案檢察官圖文 法界人士:仍涉違反個資法
前北市副市長彭振聲的妻子謝夏蕎7月1日身故,引起軒然大波,臉書粉專「迷因台式民主」版主戴瑞甯及一對情侶檔網友,利用社群軟體刊登承辦京華城案的司法官姓名、照片,並在文上加註「命債,命還」等帶有恐嚇意味的象徵圖片及文字,已遭檢警逮捕,其他網友為了不觸法,竟開始「美化」司法官們的照片,在同一張合成圖上消除血痕及敵意言論後,加上笑臉、愛心等符號,試圖規避法律,並持續散播於臉書、Threads等社交軟體。法界人士指出,美化轉傳京華城案檢察官圖文行為仍有可能違反個資法,個資法第41條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為構成要件,亦即需備主觀犯意。網友們試圖以「美化」照片的方式掩蓋其主觀意圖、遊走在法律邊緣,事實上他們仍然具有「公審」、「批判」司法官的用心;若無此意,何須包裝圖文、將犯罪圖片美化後繼續在社群軟體上公開傳播。至於戴瑞甯製作合成圖,圖上包含偵辦京華城案的11位檢察官姓名、照片、血痕、以及標語「記住他們的名字和臉」;一對情侶檔轉傳該圖到Threads,文上還寫「命債,命還」。北市刑大介入偵辦後,4日上午製作該圖的39歲戴瑞甯遭北檢聲押,正待北院召開聲押庭;而轉傳該張圖片,並在文上加註「命債,命還」的情侶檔,也於4日下午抵達北檢複訊,複訊結果為林女聲押禁見、周男請回。法界人士指出,上述行為不僅涉嫌違反刑法恐嚇罪,亦牽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檢方偵破新店農會賄選 理事長帶頭買票敗壞選風
新店農會理事長選舉爆發賄選醜聞!臺北地檢署今(4)日偵結此案,檢察官指揮警調查辦後,對現任理事長周興旺、前理事長林建長提起公訴,兩人涉嫌以茶葉、洋酒等財物賄賂選民及候選人,要求投票支持或放棄競選,嚴重敗壞選風。檢方指出,周興旺為求連任,曾以價值1,200元的茶葉禮盒與2,000元洋酒送給農會幹部林修永,並透過LINE要求投票支持。林建長則送農會幹部高素雲總統副總統就職紀念酒,要其在理事、監事選舉支持林建長與簡有忠,並曾勸退高清流競選會員代表,以酒為對價。檢方對高素雲、高清流分別處分緩起訴,兩人需接受9小時法治教育課程;簡有忠因查無主觀犯意、不起訴處分。檢方強調,本案執法決心堅定,盼以此杜絕賄選歪風,維護選舉公正。檢方痛批,周興旺、林建長多年參與農會選務,身居要職卻帶頭以財物收買選票,未以正當方式爭取支持,行徑敗壞選舉風氣,影響民主制度正常運作,行為應予非難,態度又不佳,說詞反覆。檢方請求法院對周興旺判處8月徒刑,林建長則1年以上刑期,以示懲儆。
幫新郎前女友拍婚宴照!他沒包紅包「吃排翅、龍蝦」挨告 法院1原因判無罪
桃園一名37歲林姓男子去年1月受卓姓女子之託,前往其鄭姓前男友的婚宴,打探鄭男是否真的結婚。林男到場後,佯裝是男方親友,不僅沒包紅包,還入場吃了排翅與龍蝦,結果被接待人員發現「不在婚宴名單上」,遭新郎鄭男報警,桃園地檢署以詐欺罪起訴林男,另需賠償2580元餐費。不過,桃園地院審理後,認為林男是「吃飽後才進場」,本意並非詐餐,因此判決林男無罪。根據判決書指出,去年1月7日,鄭姓男子於桃園市八德區舉辦婚宴,不料其卓姓前女友得知消息後,心有疑慮,委託林姓男子前往婚宴現場拍照,確認鄭男是否真的結婚。林男抵達婚宴現場後,向接待人員謊稱是「男方親友」,但並沒有付禮金,之後就被引導入座。婚宴進行時,林男跟著同桌的新人親友一同用餐,吃了排翅、龍蝦2道菜後,因為賓客席「爆桌」席位不足,新人在清點名單後,才發現林男根本不是受邀賓客,於是報警處理。事後,桃園地檢署依詐欺罪嫌起訴林男,並以當天婚宴餐費一桌25800元、每桌10人換算,要求他賠償2580元。桃園地院審理時,林男辯稱自己並非來白吃白喝,而是為了幫朋友「確認前男友是否真的結婚」,加上他到場時婚紗照已經搬進場內,於是只好跟著進入宴會廳,加上接待人員詢問他是否為男方親友,才會順勢點頭承認,並強調當天他雖然沒有帶紅包袋,但他有帶1200元禮金,若有必要也可以包禮。桃園地院審理後,認為林男確實是受委託拍攝婚禮照片,且他是在吃飽後才前往婚宴現場,以新郎親友身分入席是為了掩飾拍照目的,因此林男並非為圖免費餐點之財物而施以詐術,不具有詐欺之主觀犯意,判決無罪。
高雄「雙罷劫」負責人徐尚賢遭羈押 黃捷:提供名冊的人呢?
罷免民進黨立委黃捷、許智傑團體「高雄雙罷劫」連署總站負責人徐尚賢20日遭羈押禁見2個月。對此,黃捷今(20)日表示,「負責抄的人認罪了,那負責提供名冊的人呢?」呼籲背後主謀應盡快出面說明、承擔。許智傑則強調,國民黨若再繼續全黨挺違法,一定會讓人民唾棄的。立委許智傑則強調,國民黨若再繼續全黨挺違法,一定會讓人民唾棄的。(圖/許智傑提供)高雄地院裁定簡要理由,徐尚賢經訊問後,固坦承罷免提議人名冊上簽名均非提議人本人所親簽,而是其本人或罷免志工所為,惟否認有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主觀犯意,依相關人證、物證等資料,足認被告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重大。從19日起裁定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及授受物件。對此,黃捷說,「今天雙罷劫負責人承認他親手抄名冊、已被羈押,但拒絕供出名冊來源。負責抄的人認罪了,那負責提供名冊的人呢?背後主謀應盡快出面說明、承擔,而不是推給基層青年和80幾歲的長者,非常不負責任」。黃捷提到,昨天柯志恩表示,要為雙罷劫提供法律協助。再問柯志恩一次:「為何急著幫雙罷劫找律師?」提供名冊背後是誰指使?從南到北都傳出近乎是組織犯罪的多起偽造連署,跟黨主席朱立倫有沒有關聯?黃捷怒批,偽造連署在國民黨修法後,是選罷法裡明定構成要件的犯罪行為,現在藍營罷團傳出的連環爆,是作法自斃。她支持檢調徹查到底,還給被侵害個資的民眾一個公道。許智傑則表示,國民黨一直轉移焦點,死亡連署明明是偽造文書、破壞選舉罷免的公民權,高雄罷團領銜人已經承認偽造連署,國民黨朱立倫主席不檢討內部,還誣指司法追殺,難道集體犯錯就可以顛倒是非嗎?國民黨若再繼續全黨挺違法,一定會讓人民唾棄的。
嘉義80歲父「擔心兒子失智」媳婦侵占財產 偷調病歷挨告
嘉義一名80歲李姓父親,因擔心兒子可能失智,無法妥善管理財產,甚至遭兒媳侵占,遂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事後遭兒子委託兒媳提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一審法院認定李父非法蒐集個資,判處一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然而案件上訴至台南高分院後,最終改判無罪。判決書指出,李父與兒子李男因財產問題產生糾紛,他懷疑兒子罹患失智症,且已領取身心障礙補助,擔心兒子難以自主管理財務,甚至可能遭兒媳婦不當取得資產。為確保兒子的財產安全,他決定透過法律途徑聲請法院進行監護宣告。然而法院審理後認為證據不足,最終駁回了李父的申請。而後2021年11月李父在友人陪同下,以父親的身分前往醫院,向院方申請取得李男的病歷資料,並將這些文件提供給友人,以作為兒子精神狀態不佳的佐證,企圖在訴訟中使用。不料李男得知此事後,認為父親未經自己同意即私自調閱個人病歷,涉及違反個資法,遂委託妻子出面提告。嘉義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李父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調閱兒子的病歷,已構成違法蒐集與利用個人資料,且具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意圖損害他人利益」的犯意,因此依違反個資法判處一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李父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案件進入台南高分院審理。二審法官認為,李父雖然未依法取得病歷,但他的出發點是為了確認兒子的精神狀態,以確保財產安全,並無謀取不法利益或損害兒子權益的意圖。此外,李父並未將病歷公開或用於其他用途,因此不符個資法刑事責任所要求的主觀犯意。最終台南高分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李父無罪。
11年間詐領補助金67萬! 北市萬華前里長夫妻遭判7年半定讞
前台北市萬華區孝德里前里長游堯堂與妻子徐詠芬,被控浮報里民活動場所租金詐領政府補助金67萬多元,最高法院考量2人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將游堯堂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褫奪公權5年,徐判刑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3年,全案確定。檢方起訴指控,台北市政府訂定《台北市里民活動場所租金補助辦法》,每個里每月可請領最高3萬元租金補助,游堯堂2007年至2018年擔任孝德里長期間,與妻子徐詠芬共謀虛報里活動場所3萬租金,但實際月租只有2萬2000元,11年間共詐領67萬餘元。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定游堯堂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7年6月,他的妻子徐女判刑3年8月;二審高院認為,游男與徐女客觀上確有檢據申請每月租金3萬元之北市里民活動場所租金補助,但沒有主觀犯意。高院表示,游堯堂會自行包紅包提供補助予低收入里民,他以租金差額支付該補助款項,因確實用於回饋里民上,難認他與妻子主觀上就請領上開租金補助有何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改判無罪,但被最高法院撤銷。高院更一審認定2人並沒有將租約所載租金與實際給付租金之差額另行回饋里民活動,審酌游堯堂身為里長竟為貪圖補助金詐領補助,所為誠屬不該,殊值非難,考量徐詠芬本身並非公務員判刑2年,緩刑3年,游判刑7年6月,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嘉義男持鐵斧砍殺父…還嗆砍死你!法官以「身高懸殊無追殺」改判傷害罪
嘉義縣梅山鄉劉姓男子去年2月間涉持刀刺殺父親,造成父親受傷,檢方羈押起訴後交保,結果中秋節凌晨,劉男又持鐵斧闖入父親臥室嗆「砍死你」,被嘉義地檢署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罪起訴,不過法官審理認為,劉父逃走後,劉男並未追上,且兩人身高懸殊,如劉男真想致父親於死,劉父應受到更嚴重的傷害,認為劉男涉犯傷害罪,依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全案可上訴。檢方起訴指控劉男去年2月涉持刀刺殺父親,造成父親受傷,6月交保後,疑似因無處可去,竟無視保護令約束,回梅山鄉老家與父親同住,更在中秋節9月17日失控,持鐵斧砍殺父親,還嗆要「砍死你」,劉父受傷跑到鄰居家求助報警才逃過一劫。檢察官認為劉男犯行惡性重大,對家人危害甚鉅,殺害父親未遂後絲毫沒有悔意,泯滅人性、有危險性,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罪起訴,並建議法院從重量刑。劉男否認傷害父親,辯稱案發前在家附近,被告與幾個陌生人發生口角,被告有報警,擔心他們來尋仇,就先把鐵斧從倉庫拿到自己房間,案發當晚聽到異聲,才把鐵斧拿在手上在家中巡視,到父親房門外直接推開門,當時父親躺在地板上滑手機,見狀出手和劉男搶鐵斧,最後跑去找鄰居報警。劉男說,他身高180 公分,父親身高165 公分,如果持鐵斧站著揮砍,父親不可能閃得掉,他沒有故意殺害或傷害父親的意思,只是過失誤傷而已。法官今做出判決,認同劉男說法,指檢察官指被告涉犯殺人未遂罪,法院認為被告僅成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推翻檢觀點,變更起訴法,並列舉多個理由。判決指出,劉男早有傷害父親前科,且鐵斧長60公分,重1.535 公斤,並非短小、具相當重量,客觀上稍有不慎極易砍、撞成傷,但劉父到大林慈濟醫院急診,右臉2公分撕裂傷,其餘擦挫傷、骨折傷勢應是和被告爭搶鐵斧過程碰撞、拉扯、跌倒所致。法官認為,兩人聲稱搶奪鐵斧的拉扯過程僅數秒,之後劉父放手逃出,劉男並未繼續追上,且案發之前,父子倆並無任何衝突或爭執,尤其劉男正值壯年,2人身高差異懸殊,被告如想致人於死,劉父受傷應更重,且劉父奪門逃出時,劉男快速追擊取其性命不是難事,但劉男卻沒有,與一般殺人犯行的客觀常態有異。法官認為,劉男係犯刑法第280 條、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劉男傷害父親後,本應改過,結果又因搶斧頭造成劉父受傷,且違反保護令,顯見被告守法觀念不佳,惟斟酌被告坦承大部分客觀事實,爭執主觀犯意,對父親表示悔意,兼顧日後雙方互動相處、告訴人受傷程度與意見等情狀,量處有期徒刑1年2月。
已婚男見妻挨告才知被綠 怒告小王卻因「這原因」輸掉官司
一對各自已婚的男女阿豪、小美(皆為化名)發生婚外情。阿豪妻子率先發現2人姦情,憤而提告小美「侵害配偶權」。小美丈夫直到在小美住處看見她挨告的法院文件,才知自己被戴綠帽,因此同樣對阿豪提告侵害配偶權,還要對他求償20萬元。然而,法院在檢視相關證據、證言後,認為無法證明阿豪是在已知小美已婚的狀況下與她交往,因此最終裁定駁回告訴,全案仍可上訴。據《ETtoday新聞雲》報導,小美的丈夫今年3月前往小美住處,發現桌上放著法院核發的文件,小美才向他承認自己因為與阿豪出軌,被阿豪的妻子提告「侵害配偶權」,還要賠償對方20萬元。小美丈夫認為,阿豪與小美交往的行為,同樣侵害了自己的配偶權,於是決定對阿豪提告,同樣求償20萬元。然而阿豪向法院主張,在2人交往過程中,小美並未提及自己已婚的消息,顯然是刻意隱瞞婚姻關係。而證人也到庭證稱,自己始終不知小美已婚,是阿豪向他抱怨挨告,才知道小美已婚的消息。他還曾以手機傳訊詢問小美的證件配偶欄是否有名字,但沒有獲得回應。小美則在法院審理期間供稱,自己曾口頭告知阿豪自己已婚,證人也知道,但無法拿出其他證據佐證自己的說法。桃園地院法官認為,證人的證述與相關證據對話內容相符,證詞應可採信,反而是小美一方無法舉證阿豪是在知道她已婚的情況下展開交往,阿豪主觀上欠缺不法之故意或過失,與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構成要件不符,難認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配偶權的行為,最終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