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觀犯意
」 馬英九 不起訴 陳沂 玩具槍 績效
女大生藥局打工被下藥!黑心律師教3招「證明老闆主觀上有性交故意」
1名女大生8月26日在新北市淡水區1間藥局擔任藥助期間,遭到藥局老闆下藥,引發社會譁然。針對這起案件,「黑心律師」楊律師也在臉書發文分析,藥局老闆可能涉及使人施用毒品罪及加重強制性交未遂,但由於老闆辯稱只是「開個玩笑」,因此後者成立的關鍵,在於能否證明其主觀性交犯意,為此他也提出3點建議,希望有人能將文章轉貼給被害人。楊律師今(5日)凌晨在臉書發文分析,下藥案件並不少見,但被害人在事發後能夠如此順利完成求助、驗傷及證據保全,實際上卻相當罕見。他指出,許多被害人往往不知道該如何求助、不敢求助,甚至因為拖延太久才尋求協助,導致藥物難以驗出,現場監視器畫面也可能因時間經過而遭到覆蓋,各種重要證據便會隨著時間逐漸消失。楊律師進一步提到,即使被害人選擇到警察機關報案,也可能因承辦員警的態度而面臨困難。他以實務上的情況為例,有些不積極辦案的警察可能會以「妳又沒證據」、「小心被反告誣告」、「如果真的要告,應該去向地檢署告」等說法,讓被害人打退堂鼓。而即使案件進入地檢署,楊律師認為,被害人仍可能遇到類似問題。他指出,部分不積極的檢察官可能會詢問「妳有何證據」、「妳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或「有沒有和解意願」,甚至提出「還是我先幫妳移送調解」等說法。楊律師認為,這些情況都可能讓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面臨阻礙。不過,楊律師認為,這次女大生疑遭下藥案件的情況與一般案件有所不同。根據新聞報導及網路文章所描述的情況,被害女大生在事發後有鼓起勇氣向親友傾訴,知情的學長得知情況後,也立即提醒她前往醫院檢查,因此及時保全了疑似遭下藥的相關證據。楊律師指出,被害女大生在事發2天後便帶著水壺前往報警,而她也剛好遇到積極處理案件的警察。警方立即替她製作筆錄並進行試劑快篩,隨後報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搜索票,進而扣押藥局內的監視錄影畫面。至於監視器是否確實拍攝到藥局老闆下藥的過程,楊律師表示自己並不確定,但至少從目前相關資訊來看,監視器應拍攝到女大生喝水前、中、後的反應,這些畫面都有可能成為案件後續釐清的重要證據。此外,楊律師也提到,女大生的哥哥及哥哥的女友在得知事情後發文,其他疑似曾遭遇類似情況的人也前往留言,媒體隨後大幅報導此案,並採訪藥局老闆。相關採訪甚至錄下藥局老闆承認下藥的說法。在刑事責任部分,楊律師認為,如果相關證據及鑑定結果成立,藥局老闆可能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所規定的使人施用毒品罪。不過,他認為案件的關鍵之一,在於被驗出的物質究竟是否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的「毒品」。楊律師推測,若該物質確實具有讓人產生昏睡等作用,則有可能符合相關法律規範,但最終仍須以鑑定結果及司法認定為準。此外,楊律師也分析,藥局老闆還可能涉及《刑法》第222條第2項的加重強制性交罪未遂。不過,他認為這部分的法律攻防相對複雜,尤其案件目前所涉及的1項重要爭點,就是如何證明藥局老闆主觀上具有性交的犯意。根據楊律師文章所引述的說法,藥局老闆曾辯稱,原本以為女大生可能只喝了一口,覺得味道奇怪後就會吐掉,然後自己可以再說「只是開個玩笑」。楊律師認為,在這樣的抗辯之下,被害女大生一方必須努力證明對方下藥時確實具有性交故意,而這部分在訴訟上確實比較困難,但並非完全沒有機會。楊律師進一步提出,如果自己是女大生的律師,第一個可能採取的方向,是請法院函詢或傳喚鑑定人,詳細釐清下藥物質的「量」。他認為,如果鑑定結果可以判斷藥物使用的劑量,便能進一步確認下藥的程度。楊律師指出,根據目前相關說法,女大生疑似只喝了一口水,就出現頭暈、心跳加速及意識模糊等症狀,因此他推測相關物質應該不是「微量、稀釋」的狀態,而可能是相對大量或濃度較高。在楊律師的分析中,如果確實是大量下藥,就可以進一步從情境判斷是否符合單純「開玩笑」的說法。他認為,下藥量越大,被害人喝下後可能睡得越沉,也就越需要釐清下藥者是否具有進一步性侵害的目的。第2個方向,則是尋找其他前員工或疑似其他被害人。楊律師表示,可以透過網路尋找曾經在該藥局工作的人或其他可能遭遇類似情況的人,並請她們出庭作證。如果能夠證明藥局老闆過去曾對多名女性有毛手毛腳或不當肢體接觸的行為,便可能作為間接證據,協助法院判斷其下藥時的主觀目的。至於第3個方向,楊律師則認為,可以從監視器畫面及案發時間軸進行推論。依照他的分析,如果監視器畫面顯示女大生在晚上8點30分左右喝水時發現異狀,而推測下藥時間可能約在晚上8點左右,加上藥局晚上9點關門,那麼就必須進一步檢視藥局老闆在看到女大生喝下疑似遭下藥的飲品後,究竟做出了什麼反應。楊律師指出,若監視器畫面能夠證明,女大生雖然沒有將水吐掉,但在請藥局老闆協助打開水壺時,已經發現水中有白色粉末,而藥局老闆也已經注意到女大生出現頭暈、甚至走到門口時搖搖晃晃的情況,卻沒有立即表示「只是開個玩笑」,反而要求她把水倒掉,甚至進一步提出要載她回家,那麼這些行為就可能成為法院判斷其主觀犯意的重要依據。楊律師認為,如果上述情節均能透過監視器或其他證據獲得證明,便可以進一步主張,藥局老闆下藥的目的可能並非單純惡作劇。他也指出,從財產犯罪的角度來看,藥局老闆相較於女大生助理具有較強的經濟能力,因此若沒有其他證據顯示有財物糾紛,也較難單純解釋為了劫財而下藥。此外,如果被害女大生所描述的「被告常有意無意碰觸身體」情況,以及其他人曾遭遇類似肢體接觸的情況,都能夠透過證人或其他證據加以證明,再與下藥時間、藥量及藥局營業時間等因素相互結合,楊律師認為,便可能形成1套支持「下藥是為了強制性交」的論述。按照楊律師的推論,如果藥局老闆是在距離下班關門約1小時的時間點下了大量藥物,而相關行為又與先前疑似對女性有不當肢體接觸的情況相互呼應,便可以主張其可能是刻意讓被害人在接近下班時陷入昏睡狀態,之後再趁機關下鐵門。楊律師認為,這些情節可以作為主張其具有強制性交犯意的依據,然後再引用實務上的類似判決(例如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95號 )。楊律師也在文末呼籲,如果有人認識這名女大生,希望能將這篇文章轉貼給她,讓她了解相關法律分析及可能的訴訟方向。◎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性騷擾、性侵害,請打110報案再打113找社工。
為總統看球場勘偷走峮峮簽名球 2國安特勤切割刑責全賴學弟
總統賴清德今年2月前往台北大巨蛋觀賞台日棒球交流賽,3名國安特勤涉嫌利用賽前場勘的機會,偷走6顆啦啦隊員峮峮的簽名球及主辦單位的護照套,遭竊盜罪及贓物罪起訴,今日在台北地院開庭,事發時由憲指部支援特勤中心的江旻峰少校(38歲)認罪,希望付5萬元做公益換取輕判與緩刑。時任特勤中心編審的林宗翰中校(42歲)、警安組組員涂志名少校(41歲)都不認罪,林宗翰在庭上發牢騷,案發時他再服役2個月就滿20年,但國安局馬上記兩大過汰除他;涂志名則向法官伸冤,國安局內部調查要求直接認罪,但他真的沒偷竊也沒有收受贓物的犯意。本案7月13日開審查庭時,江旻峰就承認犯行,林宗翰、涂志名否認偷峮峮簽名球,北院另外分案審理,今天開準備程序,法官告知三名被告,6顆簽名球和部分收納袋已歸還,「不是那麼大的事情」,如果認罪可改用簡易判決程序判刑6個月以下,加上三人都沒前科,若有公益捐或者跟被害人成立調解,可給緩刑。江旻峰原本是憲指部警衛大隊少校組員,案發時支援國安特勤中心警安組。(圖/劉松霖攝)但江旻峰的律師馬上表明,被害人「跟國安局有過節不願調解」,法官便調整立場,公益捐即可,並諭知休庭讓被告跟律師討論。恢復開庭後,江旻峰維持認罪並表示願意捐5萬元給公庫或指定機關團體,律師說江旻峰從4月份到現在都失業,最高負擔的金額就是5萬元,希望從輕量刑及緩刑。涂志名表示,當時他帶著2024年世界棒球12強紀念球過去,聽到江旻峰說可幫忙處理「球員」的簽名球,才把公事包留下,從密錄器譯文可知,他不曾對江旻峰明示或暗示想要啦啦隊員的簽名球,他發現球上有簽名,曾勸林宗翰與江旻峰不要拿,「這是要發的」;他後來打開公事包,只注意自己帶的紀念球而沒細看,當天晚上才知道有護照套。國安局特勤中心警安組前中校編審林宗翰。(圖/民眾提供)涂志名當庭訴苦,自始至終沒有竊盜行為、沒有收受贓物的犯意,局裡調查要他認罪,但他真的沒做這件事,所以很難抉擇,他有家庭問題需要面對。江旻峰案發時配戴密錄器,有錄到對林宗翰說:「學長,包包放這裡,等下我處理」,林宗翰回答「好」,林宗翰特別對此解釋,江旻峰待過總統警衛室,常常有機會跟主辦單位協調,他認為江旻峰協調時可以取得簽名球才會說好,但其實他並不是要啦啦隊的簽名球,而是要球員簽名球,密錄器譯文有一段是江旻峰說「我直接裝了,學長」可見他和涂志名都沒有裝簽名球的動作,並無竊盜主觀犯意。林宗翰說,國安局內部調查時,明知他軍旅生涯再2個月就滿20年,仍立刻記兩大過汰除,他現在已經沒有軍人的身分了。
隱形冠軍被扼殺2/玩具槍淪警察績效提款機 業者點名這兩人是禍首
針對玩具槍產業被僵硬的法令困住,寸步難行,「中華民國玩具槍協會」總幹事張柏勳點名前警政署保安組長范織坤,刻意拿不合理的規定扼殺該產業生機,甚至放任地方警局查緝明顯不可能有殺傷力的玩具槍,只為賺績效;而前經濟部長郭智輝,則被批判,壓根瞧不起這「區區」幾十億美金的「小產業」。張柏勳指出,政府裡好官員,照顧產業的也有,例如前經濟部長王美花就很關心玩具槍產業,在她與前內政部長徐國勇努力下,部份不合理的法令、行政命令解禁。兩位部長聯名發佈的公告指出:「本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查禁之模擬槍,指類似真槍之外型、構造、材質,且具下列各款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之一,並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者…但藉由壓縮氣體、壓縮二氧化碳、機械彈簧、電池或其組合所釋出之動能,以推進彈丸,不具打擊彈殼底部功能之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且不具殺傷力之氣體動力式遊戲用槍,不在此限。」這紙解釋槍砲管制條例的行政命令,給空氣槍製造廠商帶來一線生機,可惜!沒多久范織坤(現任花蓮縣警察局長)出任警政署保安組副組長,他找了一個民間機構,擬出限制玩具槍使用金屬材質的研究案,建議以後玩具槍不得使用鐵或含鐵合金材質,如果要使用金屬材質,必須給合格的實驗室先行驗證。張柏勳質疑,此建議「恐為特定行業(材料實驗室)創造商機的嫌疑」。幸好警政署還有不少官員頭腦還算清醒,大力反對,使這個荒謬的提議沒有實現。張柏勳說,空氣槍不是模擬槍,打通槍管就可以發射,它沒有擊鎚、撞針,構造與發射火藥子彈的真槍完全不一樣,就算外表材質都是金屬,完全比照真槍,也無法做成「改造槍」。更何況,空氣槍的動能是空氣或瓦斯,如果單發彈丸的動能強,發射不了幾發鋼珠彈就沒氣了,若要射擊多發彈丸,又要動能強大,除非攜帶超大氣瓶或空壓機,問題是,有人搞暴力犯罪會把自己弄得這麼累嗎?事實上,世界各國計算子彈殺傷力,都是以子彈發射的動能「焦耳」作為計算單位,唯獨台灣用「焦耳/平方」計算,那是以「每平方公分的子彈動能」作為計算單位,警政署堅持,即使是空氣槍,若發射子彈動能超過20「焦耳/平方」即觸犯槍砲罪;按照這個規定,夜市射擊BB彈的空氣鎗的三倍動能,就可能觸犯槍砲罪。因為20「焦耳/平方」太容易觸犯了,前一陣子不少賣家透過電商平台進口大陸玩具槍「天空法警」,那是一種可以發射軟塑膠子彈的左輪槍,「理論上」可以改造成有殺傷力的武器,問題是,其槍管直徑跟筷子差不多,沒有相對應子彈可以發射;張柏勳指控,范織坤升任保安組組長之後,鼓勵各縣市警局取締玩具槍,藉此衝績效,結果移送到地檢署,大多數不起訴,卻讓無辜玩具商與持有的玩家飽受官司之苦。前經濟部長郭智輝遭爆料嫌玩具槍產業「太小」,在業者拜會時表現不屑一顧。(圖/報系資料照)另一個被玩具槍業者抱怨的官員,就是前經濟部長郭智輝。張柏勳透露,郭任內該協會曾透過執政黨某立委拜會,但部長態度冷淡,業者簡報不到一分鐘,郭智輝就說:「背景資料我們自己會查,你不用提供了」,就在眾人面面相覷,感到尷尬的時候,部長又發話:「這個業務是警政署主管,經濟部幫不上忙」。業者再三懇求部長跨部會協調,就像當年的王美花部長一樣,沒想到郭智輝不屑的說:「你們規模太小了」,還說風涼話:「要不然你們到國外設一個專區,把零件運去那裡組裝」,接著轉頭與立委談南部光電場的問題;張柏勳不滿表示,難道在郭大部長眼中,只有幾百億、上千億的綠電產業才值得他關注。針對業者的抱怨,警政署指出,內政部113年6月13日修正公告「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種類及材質」,其中槍砲主要組成零件「材質」規範係鑑於國內製造之模擬槍及遊戲用槍,在槍枝樣式、尺寸及材質上均極度仿真,為避免遭流用或組裝成改造槍枝,爰增訂「材質」規範。因低動能遊戲用槍,係藉由壓縮氣體、機械彈簧、電池或前述組合所釋出動能以推進彈頭,並非「火藥式槍枝」之結構,其材質規範未對國內遊戲用槍業者產品設計製造產生影響,且未限制廠商產品製造之原料,商業競爭條件未有不利。另「天空法警」、「穿雲箭」及「微型槍砲」均經本署刑事警察局鑑驗認定,屬「具殺傷力之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槍砲」,非該協會所稱「不具殺傷力」;多數案件經移送、檢察官起訴後,雖因被告無主觀犯意經法院判決無罪,惟所查扣「穿雲箭」及「微型槍砲」因具有殺傷力,均依規定予以沒入、銷毀。
街友沒買票闖月台還推站務員落軌 台鐵五權站險釀死亡判5年再監護3年
台中一名街友因沒買車票與台鐵站務員發生爭執,竟猛力將站務員推落月台,導致對方撞擊鐵軌造成多處骨折,且當時列車即將進站,險釀死亡悲劇;台中地院法官審理時,陳男一度辯稱是站務員自己踩空,後承認推人並稱「犯下大錯」,今日合議庭依殺人未遂罪,將他判刑5年,另施以監護3年。去年10月6日下午3點多,陳男(39歲)因未購票闖入台鐵台中五權站南下月台,與台鐵張姓站務員發生口角,當時北上方向已有台鐵2619次列車準備進站,雙方爭執期間,陳男突然出手,以手肘及身體猛力推撞張男。張男遭推後失去重心,直接從月台摔落鐵軌,身體撞擊後造成多處閉鎖性及粉碎性骨折。檢方調查發現,監視器清楚拍下陳男推人的過程,從動作及力道來看,並非輕微推擠,而是以全身力量撞向張男。檢方認為,月台與鐵軌間具有高度落差,若遭推落者頭部直接撞擊鐵軌,可能造成顱腦重創;此外,當時又有列車即將通過,若張男無法及時躲避,極可能遭列車碾斃,因此認定陳男主觀上至少具有放任死亡結果發生的「不確定故意」,依殺人未遂罪嫌提起公訴。案件審理期間,陳男一度否認犯下殺人未遂罪,辯稱自己持有身障手冊,當時張姓站務員站在月台警戒線附近與他爭論未購票,沒想到對方自己踩空摔下鐵軌,強調監視器畫面可以證明經過。不過,面對法官追問後,陳男改口承認自己確實有推張男,並表示當時因為太緊張、害怕繼續爭執,「不知道為什麼要推人」,但強調沒有想殺人的意思,只承認「知道自己犯下大錯」。公設辯護人則表示,陳男不否認推人導致站務員跌落鐵軌,但是否具有殺人的主觀犯意,仍須由法院依相關事證判斷。法官審酌陳男在月台上以明顯力道推撞張男,明知對方可能因此摔落鐵軌,且當時列車即將通過,仍執意推人,已具殺人不確定故意。法院另就陳男是否因辨識能力下降而符合刑法第19條第2項減刑要件進行審酌,最終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施以監護3年,全案仍可上訴。
療程好害羞2/抓筋能壯陽?醫:正常愛愛就好 律師曝觸法關鍵
抓龍筋、鳳筋這種標榜助男性壯陽,幫女調解內分泌,養顏美容的泰國民俗療法,是否真有療效?泌尿科醫師蘇信豪說,抓龍筋的好處,打手槍就可以達到,不需花冤枉錢;至於其行為是否觸法?律師李學鏞指出,類似行為遊走法律邊緣的療程,即便客觀上有類似性交或猥褻的推拿行為,也因缺乏主觀犯意而很難定罪。泌尿科醫師蘇信豪指出,抓龍筋是推拿按摩的一種,增加循環,一般夫妻情侶做愛,也有同樣的效果。事實上,根據患者體驗,抓龍筋會爽,但更多是痛!因為揉捏睪丸、按壓會陰,有受傷的風險;蘇信豪透露,有患者抓龍筋後發現「血精」找他治療,診察結果是抓到發炎、血管破裂,換句話說,抓龍筋不是沒有風險。抓龍筋是否有助男性重振雄風?蘇信豪說,適度按摩、刺激下體,當然有好處,但強化性功能,需要的是「順暢的血流」,而不是「外力的暴力推拿」;他建議中年男女持續「凱格爾運動」,因為練好骨盆底肌,效果比花錢找人抓龍鳳筋還要好!至於侵入陰道、揉捏陰唇、陰核的「抓鳳筋」,蘇信豪說,這種按摩行為跟男性抓龍筋一樣,會痛、也會爽,對女性情慾探索有幫助,但他擔心衛生問題,畢竟熱石是否重複使用?按摩師侵入陰道前有沒有做好消毒?這些都值得顧慮。蘇信豪指出,若要說抓龍筋、鳳筋都沒有好處,那也太武斷,畢竟有人做了神清氣爽,但這些效果,都是自慰與做愛就可以達成。更重要的是,這種泰國民俗療法不能宣傳療效,說穿了,其行為就是「比較危險的按摩」。李學鏞律師指出,即使觸碰私處,但若無主觀犯意,仍然難以定罪。(攝影/林慶祥)根據體驗者的說法,抓龍筋、鳳筋都會觸碰到下體,女性抓鳳筋更是侵入陰道,如此,是否觸法?律師李學鏞表示,刑法上的犯罪,成立要件都區分有客觀跟主觀,必須符合「主客觀一致」,才能算是犯罪的行為。李學鏞進一步說明,以妨害性主罪為例:倘若推拿師在推拿時,並未違反被推拿人的意願,即便客觀上有狀似猥褻,甚至性交(如以手觸摸性器官)的行為,但因主觀上並非基於侵害他人的性自主權,實在很難成立「妨害性自主罪」。至於妨害風化等罪,若推拿師主觀上非基於滿足客人性慾,即便客觀上有類似性交或猥褻的推拿行為,實務上最後也會因為「主客觀不一致」,而很難判定有罪。法律上難以界定,警方也只能「視個案處理」。台中市警局行政科科長張添勝指出,近年坊間流行之「抓龍筋」與「抓鳳筋」服務,警方秉持「依法查緝、個案事實認定、杜絕不法色情」原則辦理。警方曾在蘆洲破獲以「抓龍筋」為幌子,實際從事半套賣淫的養生館。(圖/報系資料照)在執法實務上,是否構成犯罪,仍須視其有無「實質對價」之猥褻或性交行為而定;張添勝強調,警方絕不容許業者以此名義行色情按摩之實,凡接獲檢舉或發現有半套、全套性交易等違法情事,必依法蒐證、臨檢並嚴正取締,持續密切監控相關場所,以維社會善良風俗。一名不願具名的偵查隊長透露,真正堪慮的是打著「抓龍筋」保健之名,其實是半套性服務,這種情形,實務上的作法是看有沒有加錢、幫忙打手槍,有、就是性交易;至於抓鳳筋就比較麻煩,「女女蕾絲邊」性交易也是犯法,但警方根本無法認定是民俗療法還是女客花錢滿足自己的性需求。
偷連店家免費WiFi違法嗎? 律師曝1關鍵差異:恐涉妨害電腦使用罪
不少民眾外出時,會搜尋附近店家的免費WiFi使用,但未經同意連接他人無線網路是否違法,也引發不少討論。對此,律師蘇文俊表示,現行法律對於未經同意使用他人WiFi的行為,在刑事責任認定上仍須視個案情況判斷,但若涉及破解密碼或以技術方式侵入受保護的網路系統,則可能觸及妨害電腦使用等相關規定。蘇文俊在臉書上表示,由於WiFi訊號屬於無線電波傳輸,並非法律上所稱的動產,因此單純連接他人WiFi,不一定直接構成竊盜等刑事犯罪。不過,他指出,若使用者刻意破解私人網路密碼,或透過技術手段繞過保護機制使用網路,便可能涉及妨害電腦使用等相關法律責任,實際仍須依個案事實認定。至於部分店家將WiFi密碼設定為電話號碼、店名或其他容易取得的資訊,蘇文俊認為,由於密碼本身接近公開資訊,從法律角度來看,較難認定使用者具有竊取網路資源的主觀犯意。然而,他也提醒,若長期在店外或附近區域使用商家提供的網路,卻未曾進店消費,雖然未必構成違法,但在道德層面仍可能引發爭議。此外,若大量使用者同時連線,造成網路速度下降,影響付費使用者或屋主權益,也不排除衍生民事賠償問題。除了法律責任外,蘇文俊也提醒,使用公開或未設密碼保護的WiFi時,更應留意資訊安全風險。由於公共網路較難確認使用者身分及連線安全性,個人帳號、密碼、交易資料及其他敏感資訊,都可能增加外洩風險。蘇文俊表示,未經同意使用他人WiFi是否違法,仍須依實際情況綜合判斷,而在實務上,若屋主發現網路遭他人使用,多半會先更換密碼或調整設定,因此真正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例並不多見。
三中案8年畫下句點 檢察官揭關鍵:不能以政治觀感補足證據缺口
前總統馬英九、前國民黨立委蔡正元等5人涉及賤賣中視、中影、中廣(俗稱三中案),纏訟8年終於在8日落幕,最高法院認為無直接證據證明馬英九等人有非常規交易、特別背信等罪行,並判決馬英九等人無罪確定,全案唯一被定罪的蔡正元則依違反《商業會計法》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高檢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表示,三中案攸關黨政軍退出媒體政策與政治責任,檢察官不能以政治觀感補足證據缺口,因此在偵查上非常困難。三中案起因為《廣電法》要求黨政軍在2005年12月26日前退出媒體經營,馬英九於同年上任國民黨主席後,為處理黨產爭議及國民黨退出媒體經營,要求中投公司出售華夏、中影等股權及舊中央黨部大樓,2006年11月24日,時任民進黨主席游錫堃、立委柯建銘等人開記者會,批評國民黨賤賣三中,質疑脫產有內幕,因此告發馬英九等人涉嫌背信、侵占。陳宏達指出,三中案的重點在於政治上可受批判的黨產處分不等於犯罪,檢方若要證明賤賣構成證交法非常規交易、特別背信或其他財產犯罪,不能只證明交易過程可疑、價格不合理,還須證明行為人具圖利等主觀犯意及交易條件與損害間具因果關係。陳宏達強調,無罪不等於三中交易無公共疑義,黨產處分是否合理、符合民主轉型正義,仍可留給政治等領域評價,此案檢察機關可以偵辦,但不適合承擔政治責任,此案也提醒檢察體系不是政治正義代理人。
誘捕玩具槍1/網購買家挨告槍砲罪 檢警狂掃「天空法警」搶績效
近年來,有一款中國製玩具槍「天空法警」、「幽靈法警」,還有一種砲管相當迷你的「微型槍砲」與精巧但可以發射的「穿雲箭」,在大陸係合法玩具,但台灣刑事局認定經改造後不排除有殺傷力,因此列為違禁品,離譜的是,在多數民眾不知自己違法狀況下,警方抓了一大堆買賣玩具的人,結果也大多數都不起訴,但執法者卻「賺飽了」績效。清華大學一名李姓研究生,用父親的名字,實名登記某知名電商平台帳號,然後他將這個帳號借給中國籍的學長,糟糕的是,學長竟然利用這個帳號販賣在大陸相當受歡迎「天空法警」玩具左輪手槍,李生因此觸法,被台中地檢署依槍砲罪起訴,一審獲判無罪,檢察官不服上訴。曾任高檢署檢察官的王捷拓律師指出,「天空法警」玩具槍的設計,是用左輪發射軟塑膠子彈,「理論上」可以改造成有殺傷力的武器,問題是,其槍管直徑跟筷子差不多,沒有相對應子彈可以發射;就算有心人士特別去打造一款「迷你子彈」可以用這種玩具槍發射,殺傷力也相當有限。有多年打擊犯罪經驗的王捷拓強調:「這些檢警人員都知道,沒有一個做壞事的人會去改這種才賣一千多元的玩具槍,兄弟持這種槍根本沒行情!辦他們的警察,更是心知肚明,他們抓的人,就真的是在賣玩具給玩家;此外,這些網購平台都是實名制登錄的,如果真要販賣槍火,怎麼會大刺刺在『淘寶』等電商平台交易呢?」屏東詹姓男子進口大陸玩具槍,卻被警察大陣仗當成軍火大亨究辦。(圖/報系資料照)台中市二分局抓李姓研究生還不算離譜,屏東潮洲一名詹姓男子,被查獲進貨「天空法警」、「幽靈左輪」共十八組,結果警方以破獲軍火集團的規格發佈新聞,媒體也照單全收,彷彿這個玩具商是軍火大亨。王捷拓指出,可惡的是,有許多辦案人員缺乏績效,上網買槍,然後將包裝盒拆開、故意不附說明書,以及配贈的軟殼塑膠子彈,就將一把通了槍管的迷你左輪槍檢送地檢署與刑事局鑑驗,如果依照《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過改造當然有可能具殺傷力,事實上,就算一根鐵管,經過加工,裝置強力彈簧,安上擊錘,也可以發射改造的霰彈槍子彈。律師王捷拓(右)痛斥警察將取締大陸玩具槍當成「績效大補丸」。(圖/報系資料照)此外,還有一種「微型槍砲」標榜:「手工製作,回膛減震大砲,擺件意大利炮主體,不銹鋼桌面,手工禮品擺件」;其長約31公分、寬約16公分、高約15公分,外型則類似古砲台。說穿了,就是一個懷舊的金屬製模型。另有一款「穿雲箭」,長僅12.23公分,直徑約1.5公分,甚至比一支原子筆還短,也是玩具,可以發射,因此觸犯台灣法令。這三款在大陸完全合法的玩具禮品,對台灣警察來說,簡直是「績效大補丸」。2023年,高雄市警局查獲各式具殺傷力的槍械案共108件,但某分局配合刑事局偵辦,在1個月內就查獲70多支「穿雲箭」與「微型槍砲」;而其他各縣市分局,利用民眾不知道自己買賣的玩具槍砲觸法而在績效上大有斬獲者,更是多有所聞。其結果,高雄市該分局70多支「穿雲箭」與「微型槍砲」,送到地檢署幾乎全部不起訴;其他縣市警局移送的「天空法警」、「幽靈左輪」也有相當比例不起訴,檢察官的理由是,持有、販賣購買這款玩具槍枝的人,並無主觀犯意,檢方不去討論這款玩具槍改造後的功能、殺傷力。王捷拓強調,如果警政署真的覺得這三款玩具「非常危險」,應該仿效日本警視廳的作法,先公告,配合其他部會,勒令下架,禁止進口,接著大力宣導,等多數國民都知道這些進口玩具是違禁品,可以改造成有殺傷力的槍械,再來取締,畢竟,槍砲罪是重罪,輕易入人於罪,就算最後當事人獲得無罪定讞,還其清白,但訴訟歷程也夠折磨人了。
誘捕玩具槍2/電商平台成績效肥羊? 刑事局認了:不鼓勵釣魚執法
電商平台熱銷「天空法警」、「幽靈法警」、「穿雲箭」等玩具槍、微型槍砲造成許多買家誤觸法網面臨起訴,引發爭議,刑事局偵查科科長王嘉華表示,警方並非所有模擬槍或外型看似有殺傷力的都抓,警政署有嚴格且一致的標準。他強調,刑事局並沒有針對這三款玩具槍砲列入專案查緝,是否取締,必須個案認定,而且,刑事局並不鼓勵地方同仁在網路上「釣魚執法」,就算抓了,也不列入績效計算。偵查科科長王嘉華表示,刑事局並不鼓勵網路釣魚執法,取締玩具槍不列入績效。(圖/王嘉華提供)刑事局偵查科科長王嘉華強調:「警政署保防組有一套嚴謹、一致性的標準與規定。」他進一步指出,按照《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所謂「模擬槍」係指外型、構造、材質與真槍類似,且具有火藥式擊發裝置,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者,如果不具備擊發裝置,且不具殺傷力的低動能遊戲用槍,不在查禁範疇。依據《槍砲罪》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槍砲彈藥殺傷力的認定基準,必須彈丸擊發後單位面積動能達每平方公分20焦耳以上,這個標準非常明確,警政署自2024年修改槍砲罪公告後,就沒有更改過,更從未「放寬槍砲罪取締標準」,好讓基層多查獲些非法槍械。大陸玩具「穿雲箭」比較麻煩,曾有人改裝後發射鋼珠,破壞汽車。(圖/報系資料照)此外,王嘉華指出,「穿雲箭」比較特殊,因為這款玩具如果裝填火藥,以鋼珠發射,會有殺傷力,過去已經發生過有民眾持穿雲箭發射鋼珠,毀損汽車的案例,若朝人體射擊,一定會受傷的。但儘管如此,持有這三款玩具,是否會觸法,也必須個案認定。王嘉華強調,你買來改裝,讓這「玩具」有了殺傷力,且超過20焦耳的法律規定,當然就是觸法,警察肯定是要抓的。那麼,模擬槍還能買嗎?買了會不會莫名其妙犯法?王嘉華強調,世界各國對模擬槍的管制法令都不一樣,在大陸合法的,在台灣不一定通得過鑑驗,到底哪一種模擬槍經改造後,會成為具有殺傷力的武器,不能一概而論,需依鑑識單位實際鑑驗結果而定,若經鑑定,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俱殺傷力,就是管制品。至於地方警局大肆以「釣魚執法」方式,上網購買玩具槍,去掉外包裝、說明書與軟殼子彈,直接將槍體移送給檢察官,被抨擊「入人於罪」;王嘉華表示,刑事局不鼓勵「網路辦案」,原因很簡單,買賣玩具槍的人,欠缺主觀犯意,移送地檢署,也一半以上不起訴,甚至因為偵辦微型槍砲等三款玩具引發爭議,刑事局已經決定,這三類玩具槍砲,不列入查緝改造槍械的績效考核裡,避免影響整體槍砲查緝數據研析。至於法界人士批評警方,未經大力宣導,使多數民眾週知,就以「釣魚執法」方式查扣玩具槍砲,導致多數被移送的嫌犯壓根不曉得自己觸法,王嘉華表示,警政署有注意到這個問題,除了加強宣傳,取締策略改為聚焦在「溯源」,查緝進口及販售來源,並會同財政部關務署,強化邊境查驗,同時會同相關部會,督促電商平台落實下架措施,從源頭有效阻斷違法商品流入市場,而不是抓一些沒有主觀犯意的買家與玩家。
校園瘋傳新興毒品「一口暈」 媒體人驚爆:開學季還打折促銷
謝震武律師主持《震震有詞》,節目日前針對毒駕連環奪命的社會亂象展開深度探討,律師陳立怡說明台灣的法律目前傾向「以治療代替處罰」,來賓們也紛紛揭露新興毒品氾濫的駭人現況。資深媒體人林裕豐指出,近期新興毒品「依託咪酯(俗稱喪屍煙彈)」導致多起慘絕人寰的社會案例,不僅有前科累累的嫌犯因監所滿額未被關押,再度毒駕倒車造成七旬姊妹一死一重傷;更有父親在火鍋店門口無辜被毒駕撞死,讓二女兒哭得撕心裂肺。萬華分局員警張景義也無奈表示,現今毒品價格太便宜且極易取得,成年人累犯眾多,這種將依託咪酯加入煙油的「喪屍煙彈」更是防不勝防。新興毒品的魔爪如今已深入校園,嚴重危害年輕學子。員警張景義透露:「一瓶煙油僅需數百元,高中生非常容易買到。」媒體人林裕豐更驚爆:「現在校園內正流行被稱為「一口暈」的毒品,1毫升只賣1250元,甚至惡劣到在「開學季」推出打六折的促銷手段,導致毒品深入國、高中生校園。」林裕豐也提到,不僅校園淪陷,許多富二代也沉迷於吸食毒品,但拿到的毒品往往被摻雜了不明的廉價毒物,極易引發猝死,過去就曾發生富二代在租屋處與傳播小姐一同吸食不明毒品而暴斃的悲劇。面對毒駕不斷拆散無辜家庭,社會大眾對遲遲無法重判感到不解。律師陳立怡解釋,政府雖然正設法提高罰則,但毒駕在法律上仍被歸類於「尚未提升到殺人主觀犯意」,因此還無法以殺人罪送辦。現階段是設立「不能安全駕駛罪」,酒駕或毒駕造成死亡結果,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條款則規定,若10年內再犯則可求處無期徒刑。民俗專家小煜老師則分享,曾有一名以跑車維生的男子,太太特地來求平安符,表示先生近期頻頻發生擦撞希望幫忙化解,怎料過一陣子太太絕望痛哭回來,說平安符根本沒用,因為先生已經撞死人,一查才發現先生根本是長期毒駕。面對毒品對家庭帶來的打擊,專家也從心理與法律層面給出解方。諮商心理師林萃芬指出,上癮者的家人在心理上面臨巨大煎熬,當吸毒者感到痛苦空虛時,家人若能用關懷的角度出發,利用親情的力量幫助其脫離毒品圈。而一旦確認成癮,務必尋求專業協助。律師陳立怡也補充:「當成癮者有心想要戒毒時,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範,若上癮者主動向醫療院所請求救治,法律上『不會被通報、不會被警察帶走、亦不會被判刑』。」呼籲成癮者與家屬勇敢跨出求助的第一步,切勿再讓毒品害人害己。
遭控曾稱「販毒判太重」 林思銘怒轟:惡意剪輯、政治抹黑
毒駕事件頻傳,民進黨立委林楚茵昨點名,國民黨立委林思銘過去曾說「販毒判太重」,引起熱議。對此,林思銘今(26)日批評,這是惡意剪輯、斷章取義及去脈絡化操作,刻意利用資訊落差誤導社會、煽動情緒,進一步進行政治抹黑與人格攻擊。林思銘指出,相關談話內容係2019年間,在反毒議題講座中,基於其長年執業律師及地方民代經驗,針對毒品案件中「犯罪集團核心主嫌」與「遭犯罪集團利用的邊緣角色」之間,量刑是否應依犯罪支配程度、參與情節、主觀犯意及實際認知進行區分所提出的法律實務觀點。林思銘說明,當時討論部分年輕人、弱勢者或低法治認知者,遭犯罪集團利用成為人頭、車手或受託運送物品,在未必清楚知悉內容物與整體犯罪架構情況下,卻可能面臨與核心販毒集團近乎相同重刑,因此提出司法實務上,對個案量刑是否應更細緻審酌的討論。林思銘強調,自己反毒立場始終清楚且堅定,就是「毒駕零容忍、製毒販毒絕不寬貸」。對於真正從事製毒、販毒、運毒、走私毒品、毒害校園與危害社會安全的犯罪集團,本就應嚴查嚴辦、從重量刑、重懲到底,這從來沒有任何模糊空間。如今卻被民進黨刻意將完整法律討論扭曲成「林思銘說販毒判太重」,不僅是惡意抹黑,更是對法律專業、司法實務與社會理性討論的踐踏。最後,林思銘表示,近期毒駕案件頻傳,相關單位事前情資掌握與風險評估顯然嚴重失能,才會導致無辜生命傷亡、社會陷入憤怒與恐慌,民進黨政府難辭其咎。毒駕與喪屍煙彈問題,真正該被徹底檢討的,是毒品源頭查緝失守、邊境防堵漏洞百出、網路平台監管失靈、地下金流斷鏈不力,以及新興毒品列管速度嚴重落後。
公館拆圓環引抗議!2民眾拿蔣萬安照涉恐嚇 檢方不起訴
台北市去年9月13日凌晨拆除公館圓環,引來民間團體抗議,並於前日晚上發起「守環行動:圓環大走讀」活動。該場抗議走讀活動的負責人彭軍皓等人當時在現場舉著字卡,將台北市長蔣萬安的黑白照噴紅漆抗議引來熱議。警方依照恐嚇危害安全罪嫌送辦。台北地檢署今(1月5日)偵結此案,認定罪嫌不起訴。根據起訴書,彭軍皓當晚和李采薇舉著蔣萬安的照片抗議,並高喊「瞻仰蔣公遺容,蔣萬安與公館圓環一起死了!民意也跟著蔣萬安還有公館圓環一起死了」等語,事後被警方依照恐嚇危安罪嫌送辦。彭軍皓表示,做了一張照片,用的是蔣萬安的輪廓,P上蔣公的臉,因為有點明顯,所以用噴漆將照片弄模糊,強調自己並非針對特定市長,要表達的是台北市政府的權威,並且當天也有把照片交給李采薇。彭解釋,之所以會用紅色噴漆是因為在城鄉所找到噴漆時,看到黑色的噴漆頭就以為是黑色噴漆,沒想到噴上去以後竟然是紅色,只好將錯就錯,並非刻意用黑白照去表示遺照。李采薇則說,自己當天有帶「宣」、「布」、「死」、「亡」四張字卡,當時手上的照片他只知道是個人像,但沒有注意是誰,只是表達對圓環以及地下道的哀悼,並且是很和平的完成告別式這個活動。檢方認為,2人只是表達抗議訴求,並以行動表達自己的具體想法,並無對蔣萬安有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有具體惡害通知,主觀上並無恐嚇危害安全之主觀犯意,且蔣萬安也未提告,認定罪嫌不足不起訴。
8旬母悶死癱瘓50年兒!二審翻供不認殺人 辯護人主張「加工自殺」
台北市一名80歲劉姓婦人,長年獨自照顧癱瘓、重度身心障礙的兒子超過50年,因擔心自己年老無法再照顧孩子,便於112年5月拿紅包袋塞住兒子口中後將他悶死,一審依殺人罪被判2年6月,並建請特赦。二審昨天(30日)開庭時,老婦多次當庭崩潰痛哭,均由辯護人答辯,否認殺人犯行,主張並非殺人,而是「加工自殺」。回顧此案,劉婦的兒子在出生幾個月後得了肺炎,並因小兒麻痺導致終生癱瘓,劉婦便照顧兒子的生活起居50年,直至112年4月劉婦確診COVID-19,在隔離期間考量自己年事已高、身心狀況惡化,且兒子情況未改善,便在當年5月12日將裝有1萬元的紅包塞進兒子嘴巴,再摀住兒子口鼻使其窒息而亡。113年5月底,一審台北地方法院量處老婦有期徒刑2年6月,並在判決書最後表示「考量被告犯罪的情狀又有顯堪憫恕之處,本院建請總統,考慮依赦免法規定對被告特赦,附此敘明」。案經被告上訴至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114年12月30日二審開庭,公訴檢察官表示,劉姓老婦案發時曾對兒子說出「我先送你走、不要怨嘆」、「一分鐘就好」等語,相關言詞足以顯示具有奪取生命的主觀犯意。檢方強調,台北地檢署當初基於被告認罪,才同意不行國民法官參審,如今被告上訴,就是否定先前認罪內容,推翻一審所認定的犯罪事實,請求法院駁回上訴。高院法官也質疑,被告是否刻意改口,以逃避一審讓國民法官審理的程序。對此,辯護人杜俊謙表示,老婦在偵查期間、一審審理時,長期情緒崩潰、哭泣,案發當下房間裡實際情形僅母子兩人知道,後來老婦心境隨著時間推移慢慢釋懷,才得以陳述多年照顧過程及當天事發經過。辯方認為,老婦沒有故意殺人之犯意,加上兒子長期病痛,過去曾在情緒低落、身體不適時有自殘或撞牆行為,因此老婦是在協助兒子「體面離開」,因此應認定為「加工自殺」,而非殺人。關於法官質疑是否有刻意規避一審國民法官審理的情形,杜俊謙指出,老婦是一名盡責照顧孩子的母親,但並非一名稱職的被告,由於家屬主張案件屬於家庭內部事務,才請求不採國民法官程序,加上檢方於偵查階段提及應坦承犯行,老婦才選擇認罪。此外,原先辯護人曾聲請鑑定老婦是否符合《刑法》第19條所定、無法辨識自身行為違法的情形,但已於此次庭審中當庭撤回。◎勇敢求救並非弱者,您的痛苦有人願意傾聽,請撥打1995◎如果您覺得痛苦、似乎沒有出路,您並不孤單,請撥打1925
男子刀刺輔大醫!自比廖添丁稱「替天行道」 臉書揭犯案原因
今(11)天下午2時許,位於新北泰山區的天主教輔仁大學附設醫院(下稱輔大醫院)驚傳喋血事件。30歲曾姓男子在看診時,突然掏出美工刀揮砍名醫江漢聲,造成後者右手腕、左腹部受傷。曾姓男子事後被醫院保全制止,並由趕來的員警當場逮捕。起初,外界以為這起事件是情緒性的暴力行為,然而事後傳出曾男曾是輔大哲學系學生,在校時就對時任校長的江漢聲多有攻擊,更早在臉書上預告將前往醫院襲擊江漢聲的行為,並宣稱是「對司法不公、判決不義的抗議」。今天下午,有在事發現場的網友PO出曾男遭警方帶走的影片,片中他被3名員警反剪雙手、上銬後帶離現場,過程中不斷情緒激動地大喊:「沒有正義!沒有和平!」據了解,曾男是輔大哲學系肄業生,在校期間曾多次為各種社會議題發聲,並認為時任校長的江漢聲涉入貪瀆事件,校方以「查無不法」為由續聘江漢聲續任校長,曾男因認為續聘行為「不具正當性」,當時就曾號召發起「無限期罷課行動」,可惜應者寥寥。今年8月,江漢聲與輔大前醫籌處醫療事務組長林依恬、醫學院前行政副院長洪啟峯被高等法院判決無罪,曾男竟在臉書上公開宣稱將效仿廖添丁「替天行道」,還表示:「中國有荊軻,台灣有廖添丁與白米炸彈客。希望大家看到的話可以轉發與關注此事,畢竟『沒正義就沒有和平』!」在曾男的臉書犯罪預告中,列出3點理由主張對江漢聲無殺人之主觀犯意,又呼籲檢察總長對江漢聲一案提起非常上訴。還要求教育部即刻公開有關輔大弊案的決策檔案與資訊,並依法懲戒所有涉嫌包庇的失職官員。對於曾男的暴力行為,輔大醫院事後也發布聲明稿表示,譴責任何形式的醫療暴力行為,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絕不寬貸,並持續強化院內安全防護措施,確保醫療人員與病患安全。
網紅律師仙塔涉賣車洗錢! 李宜諪受訪稱「與檢方認知不一致」
知名網紅律師李宜諪(仙塔律師Santa)接受詐團主嫌辯護過程中,協助轉達陪偵訊息,讓詐團首腦吳芳儀得差使他人將名下的財產變賣避免遭到扣押,北檢最終依洗錢、洩密等罪嫌起訴李宜諪等3名律師。台北地院今開庭審理此案,李宜諪首次於本案中出庭,在開庭結束以後接受媒體訪問,強調自己和檢方認知不同,並認為沒有限制自己出境、出海的必要。李宜諪表示,自己根本不認識詐團成員,並說明自己當時是受到另個律師的委託才會去代理一天。她解釋,當時吳芳儀說要籌律師費,但所有現金都被扣押,目前財產只有一台車、一些提款卡、一些現金和首飾。李宜諪說,吳芳儀曾問過警察,確認這些東西沒有要扣,所以當時才會基於律師倫理相信她的說法。李宜諪指出,所以之後就請吳芳儀的家人幫她把這些東西賣掉以籌措律師費和後續的和解金,認為自己是行使正當的辯護權,不過她也尊重檢方的判斷,並表示「畢竟人在社會上總是難免會被誤會,會被告」。而針對媒體詢問有向檢方認罪,李宜諪回覆,有關傳訊息的客觀事實當然是承認的,但根據主觀犯意還有車輛或首飾是否為特定犯罪所得等部份,因為和檢方的認知並不一致,所以還是要看法院之後的認定,以及答辯的情形。另外,由於李宜諪在庭上有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因此媒體詢問李宜諪是否有因限制出境、出海而被影響。李宜諪表示,只是認為沒有必要,自己不會因為這個訴訟程序潛逃到國外,不能出國對我來說是還好,但它就是一個限制在你身上,而且我也不會因為這個輕罪就放棄律師生涯,放棄我的事務所,放棄我的員工、放棄我的朋友。
NET控告謝國樑強奪東岸商場案!高檢駁回再議、不起訴確定
基隆市政府在去年2月強制點交東岸商場引發爭議,NET主富公司不滿市府行動,隨後向基隆地檢署控告市長謝國樑、前交通處長王圳宏等12人涉嫌強盜等罪。不過,經檢方2度調查後,認為相關人等罪嫌不足,分別作出不起訴處分。主富公司不服,再度向台灣高等檢察署聲請再議,但高檢署審酌後認為基隆地檢署的偵查已經完備,NET方面的再議理由不足,因此予以駁回,謝國樑等12人確定獲不起訴。據《中時新聞網》獨家報導,事件起於2024年2月1日凌晨零時,基隆市政府在警方配合下強制點交東岸商場。NET主富公司主張,商場由該公司獨資興建,依法應享有所有權,因而認為市府此舉屬於非法侵入與強奪,遂提告謝國樑與王圳宏等12人,指控涉及《刑法》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竊佔、強盜及毀損等罪。今年2月,基隆地檢署第1次偵辦後,認為被告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主富公司不服,向高檢署聲請再議。高檢署在4月時發回基檢續行偵查,要求補充調查相關事證。經過第2次調查,基檢認為,東岸停車場的營運委外案係由基隆市政府與大日公司簽訂,主富公司並非契約當事人。此外,自2016年3月起,大日公司與主富公司共同向市府提出東岸商場改善計畫,明確載明完工後須將商場無償移轉給基隆市政府。基市府正是在這項前提下才同意改善計畫。後續在市府與大日公司第1次續約時,新增建的商場建物也被納入契約中「委託營運資產」的範圍,而主富公司當時亦簽署合作同意書。直到2023年9月,大日公司未能獲市府續約,依據原契約規定,如其未按約返還營運資產,市府有權逕行收回。檢方指出,雖然主富公司自2023年10月起以產權爭議向大日公司與市府提起民事保全程序,但由於契約明載市府可收回營運資產,且主富公司過去亦同意該安排,因此謝國樑等人並無「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的主觀犯意。至於強盜罪部分,檢方認為謝國樑等人進入東岸商場後,只針對公共區域與必要的營運設備進行交接,並未挪動主富公司或第3方的私人物品,行為不符強盜構成要件,因此難以認定有犯罪意圖。基檢於8月27日完成第2次偵查,再度作出不起訴處分。主富公司不滿,再度向高檢署聲請再議。但高檢署審查後認為,基檢的調查已屬充分,NET方面再議理由不足,最終駁回再議,謝國樑等12人不起訴處分正式確定。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主富公司仍可向基隆地方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尋求進一步救濟。不過,法律界普遍認為法院准許自訴的門檻相當高,此案若再進一步發展,仍有難度。
不滿電梯磁扣感應不良!基隆男「覺得管委會失職」怒撕公告 下場出爐了
基隆一名林姓男子因不滿反映電梯磁扣感應器使用不良,多次向社區反映均未改善,心生不滿,去年4月林男在電梯看到管委會張貼的委員改選公告,認為管委會失職,一怒之下撕爛公告,管委會調監視報警,且不同意調解,移送檢方起訴。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依刑法毀棄文書罪,判處林男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全案可上訴。林男住在基隆市中正區新豐街一處社區的C棟,但林南發現,C棟電梯磁扣感應器運作不良,他多次向社區反映後都未獲處理,因此心生不滿。於去年4月26日下午,林男在C棟電梯內,看到管委會張貼的委員改選公告時,又想到磁扣感應問題均未改善,一時怒急攻心,認定管委會「失職」,所以動手撕毀公告,導致公告不堪使用,管委會發現後報案,警方調閱案發時電梯內監視器錄影畫面,發現是林男涉案,並通知到案製作筆錄後移送送辦。基隆地檢署偵查時,林男向偵辦檢察官承認犯行,因行為損害社區管理委員會及社區全體住戶,依毀損文書罪嫌起訴,聲簡易判決處刑。法官認為,林男對管委會有所不滿,應理性解決紛爭,擅自撕毀丟棄社區公告,行為可議,應予責難。至於管委會不同意調解或和解擔心,是認為林男再犯可能性高,為避免其他住戶模仿,造成社區日後管理秩序、安全維護困境,也希望林男自我節制。法官審酌林男罪動機、手段、所生損害,坦認犯罪事實,但否認主觀犯意態度,以及自述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情狀,最終判處拘役30日,可易科罰金,並以1千元折算1日。
美化轉傳京華城案檢察官圖文 法界人士:仍涉違反個資法
前北市副市長彭振聲的妻子謝夏蕎7月1日身故,引起軒然大波,臉書粉專「迷因台式民主」版主戴瑞甯及一對情侶檔網友,利用社群軟體刊登承辦京華城案的司法官姓名、照片,並在文上加註「命債,命還」等帶有恐嚇意味的象徵圖片及文字,已遭檢警逮捕,其他網友為了不觸法,竟開始「美化」司法官們的照片,在同一張合成圖上消除血痕及敵意言論後,加上笑臉、愛心等符號,試圖規避法律,並持續散播於臉書、Threads等社交軟體。法界人士指出,美化轉傳京華城案檢察官圖文行為仍有可能違反個資法,個資法第41條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為構成要件,亦即需備主觀犯意。網友們試圖以「美化」照片的方式掩蓋其主觀意圖、遊走在法律邊緣,事實上他們仍然具有「公審」、「批判」司法官的用心;若無此意,何須包裝圖文、將犯罪圖片美化後繼續在社群軟體上公開傳播。至於戴瑞甯製作合成圖,圖上包含偵辦京華城案的11位檢察官姓名、照片、血痕、以及標語「記住他們的名字和臉」;一對情侶檔轉傳該圖到Threads,文上還寫「命債,命還」。北市刑大介入偵辦後,4日上午製作該圖的39歲戴瑞甯遭北檢聲押,正待北院召開聲押庭;而轉傳該張圖片,並在文上加註「命債,命還」的情侶檔,也於4日下午抵達北檢複訊,複訊結果為林女聲押禁見、周男請回。法界人士指出,上述行為不僅涉嫌違反刑法恐嚇罪,亦牽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檢方偵破新店農會賄選 理事長帶頭買票敗壞選風
新店農會理事長選舉爆發賄選醜聞!臺北地檢署今(4)日偵結此案,檢察官指揮警調查辦後,對現任理事長周興旺、前理事長林建長提起公訴,兩人涉嫌以茶葉、洋酒等財物賄賂選民及候選人,要求投票支持或放棄競選,嚴重敗壞選風。檢方指出,周興旺為求連任,曾以價值1,200元的茶葉禮盒與2,000元洋酒送給農會幹部林修永,並透過LINE要求投票支持。林建長則送農會幹部高素雲總統副總統就職紀念酒,要其在理事、監事選舉支持林建長與簡有忠,並曾勸退高清流競選會員代表,以酒為對價。檢方對高素雲、高清流分別處分緩起訴,兩人需接受9小時法治教育課程;簡有忠因查無主觀犯意、不起訴處分。檢方強調,本案執法決心堅定,盼以此杜絕賄選歪風,維護選舉公正。檢方痛批,周興旺、林建長多年參與農會選務,身居要職卻帶頭以財物收買選票,未以正當方式爭取支持,行徑敗壞選舉風氣,影響民主制度正常運作,行為應予非難,態度又不佳,說詞反覆。檢方請求法院對周興旺判處8月徒刑,林建長則1年以上刑期,以示懲儆。
幫新郎前女友拍婚宴照!他沒包紅包「吃排翅、龍蝦」挨告 法院1原因判無罪
桃園一名37歲林姓男子去年1月受卓姓女子之託,前往其鄭姓前男友的婚宴,打探鄭男是否真的結婚。林男到場後,佯裝是男方親友,不僅沒包紅包,還入場吃了排翅與龍蝦,結果被接待人員發現「不在婚宴名單上」,遭新郎鄭男報警,桃園地檢署以詐欺罪起訴林男,另需賠償2580元餐費。不過,桃園地院審理後,認為林男是「吃飽後才進場」,本意並非詐餐,因此判決林男無罪。根據判決書指出,去年1月7日,鄭姓男子於桃園市八德區舉辦婚宴,不料其卓姓前女友得知消息後,心有疑慮,委託林姓男子前往婚宴現場拍照,確認鄭男是否真的結婚。林男抵達婚宴現場後,向接待人員謊稱是「男方親友」,但並沒有付禮金,之後就被引導入座。婚宴進行時,林男跟著同桌的新人親友一同用餐,吃了排翅、龍蝦2道菜後,因為賓客席「爆桌」席位不足,新人在清點名單後,才發現林男根本不是受邀賓客,於是報警處理。事後,桃園地檢署依詐欺罪嫌起訴林男,並以當天婚宴餐費一桌25800元、每桌10人換算,要求他賠償2580元。桃園地院審理時,林男辯稱自己並非來白吃白喝,而是為了幫朋友「確認前男友是否真的結婚」,加上他到場時婚紗照已經搬進場內,於是只好跟著進入宴會廳,加上接待人員詢問他是否為男方親友,才會順勢點頭承認,並強調當天他雖然沒有帶紅包袋,但他有帶1200元禮金,若有必要也可以包禮。桃園地院審理後,認為林男確實是受委託拍攝婚禮照片,且他是在吃飽後才前往婚宴現場,以新郎親友身分入席是為了掩飾拍照目的,因此林男並非為圖免費餐點之財物而施以詐術,不具有詐欺之主觀犯意,判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