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庭
」 台中地院 緩刑 殺人未遂 偷拍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盲信保母疏於通報!兒盟社工陳尚潔害死剴剴 今二審開庭
台北市1歲男童剴剴遭保母凌虐114天慘死,兒福聯盟社工陳尚潔因疏於通報涉嫌過失致死遭起訴,台北地院認定她具有「自願承擔保護義務的保證人地位」,與剴剴之死有因果關係,在今年4月判刑2年,今天下午二審首度開庭,外界關注陳尚潔是否維持無罪答辯或為了避免入獄而認罪妥協。陳尚潔在開庭前13分鐘現身,在民眾高喊「重判陳尚潔」、「為什麼不救剴剴」的抗議聲之中走進高院。「剴剴案」共起訴4人,劉彩萱、劉若琳保母姊妹長期凌虐被害人又樂在其中,分別遭判無期徒刑及18年,從一審到三審刑度相同,今年7月判決定讞;北市文山居托中心訪視員林心慈因一邊工作一邊進修太忙,無法依規定訪查7天內上傳資料,所以在訪查紀錄上的日期作假,涉犯偽造文書,她出庭時已認罪,希望有緩刑機會。陳尚潔是本案唯一不承認犯行的被告。「剴剴戰士」聚集高院門口抗議。(圖/周志龍攝)依據一審判決,兒盟社工陳尚潔承辦兒童收出養、家庭聯繫、訪視輔導、出養前身心狀況追蹤等業務,她收到剴剴的案子後,安排給劉彩萱全日托育,並透過樹鶯社福中心社工共同承擔追蹤,以確保剴剴受到妥適照顧;陳尚潔可掌握剴剴收出養資訊全貌及資訊傳遞支配力,排除家屬親自監督或其他外部單位及時介入救助的可能,應有自願承擔保護義務的保證人地位。北院合議庭指出,陳尚潔三度訪視剴剴,明知孩子受傷、消瘦、悲傷、掉牙判若兩人,還是盲從劉彩萱卸責之詞,怠於監督、踐行保證人地位,放任保母姊妹變本加厲,最終導致剴剴死亡,陳尚潔依法應及時向主管機關通報兒虐警訊,犯下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過失,因此判刑2年。
獨/IKEA爆衝突!垃圾桶用到超髒才退貨遭拒 男客砸傷女主管
連鎖家具賣場IKEA爆發奧客退貨傷人糾紛。一名男子去IKEA新莊店買垃圾桶,用到超髒才帶回賣場退貨遭拒,他當場暴怒,拿垃圾桶砸女主管之後打算「肇事逃逸」不等警察來,拉扯之際又弄傷女主管,新北地院判處拘役30日,雙方二審和解,高等法院改判男客人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2萬元定讞。IKEA未拆封商品60天內可全額退費,卡友的退費優惠期更長達365天;即使是已拆封商品,只要物品完整、無使用痕跡也可全額存至卡友的退款卡,退貨政策較一般賣場寬鬆許多。潘姓男子2024年9月17日下午到IKEA新莊店退貨,但他帶來的垃圾桶標籤已撕,垃圾桶蓋、桶身、底部多處髒汙未清還有刮痕,當時賣場由劉姓女主管出面說明退換貨規定,並告知這個垃圾桶無法退貨;潘姓男子越聽越怒,先丟桶蓋再扔桶身,意外砸中劉姓女主管左手。劉姓女主管報警後,見到潘姓男子砸完垃圾桶閃人,立刻追上攔截,雙方在賣場門口發生第二波肢體衝突,潘姓男子拉傷劉姓女主管右手,此時保全現身一起阻止他離開,等警方到場;女主管就醫驗傷,左前臂表淺擦挫傷、右上臂與右前臂表淺擦挫傷,因此到新莊分局提告,新北地檢署以傷害罪起訴。一審審理期間,劉姓女主管指責潘姓男子亂砸垃圾桶已影響賣場營運和她上班的情緒,也對她造成傷害,希望法院從重量刑;新北院考量兩造沒達成和解、潘姓男子不認罪,量處拘役30天。潘姓男子上訴仍無罪答辯,他認為醫師沒診斷劉姓女主管「生理機能確有受損」、他只是拉扯沒毆打、女主管的傷是因為硬拉他才造成,所以他沒有觸犯傷害罪。高院合議庭完全不採信潘姓男子的辯詞,但考量他丟垃圾桶砸傷被害人並非蓄意而是不小心,加上他二審期間調解成立,因此撤銷原判決判拘20日。IKEA女主管其實有表達原諒潘姓男子,同意判緩刑,二審判決特別說明為何不給,潘姓男子犯後態度始終如一,上警局、地檢署、法院一二審都不承認犯行,直到高院辯論終結之後才和解,這代表他並非真心覺悟後悔,也難保他沒有再犯之虞,所以沒得緩刑,該罰的還是要罰。
為1250美元把海洛因塞進肛門 2馬來西亞男闖高雄機場各判9年
為賺取每人1250美元(約新台幣3.9萬元)報酬,2名馬來西亞籍男子接受境外毒梟招攬,從柬埔寨取得26包海洛因,塞入肛門內,經香港搭機企圖闖關高雄機場,但入境隨即遭調查局攔查,體內毒品全數起出;高雄地院法官審理後,依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罪,減刑後各判處有期徒刑9年,刑滿或赦免後驅逐出境。馬來西亞籍的阿茲南(AZNAN BIN ABU HASSAN)與黃姓男子,去年8、9月間接受上線「BOTAK」招攬,雙方約定完成運毒任務後,每人可獲1250美元報酬,並由對方安排馬來西亞、柬埔寨、香港至高雄的機票及住宿,準備闖關。今年2月1日,阿茲南與黃男抵達柬埔寨金邊,入住指定飯店,直到2月7日清晨,由集團成員「LEWIS」交付26包海洛因;2人明知是毒品,仍分別將10包及16包塞入肛門內藏匿,先各領取250美元前置費,隨即搭機經香港轉往高雄。同日晚間6時許,2人抵達高雄國際機場準備入境,卻早已遭鎖定;高雄關與法務部調查局高雄調查站掌握情資後,在機場將2人攔下,經送醫接受X光檢查,確認體內藏有異物,隨後從2人體內取出26包海洛因;檢方清點後發現,阿茲南體內藏有的毒品淨重82.63公克,黃男體內則有130.65公克,另扣得2人聯絡用手機。2人落網後,在偵查及法院審理期間均坦承犯行。法官認為,2人因經濟困窘受毒品集團招攬,雖明知運送的是第一級毒品,仍為賺取報酬鋌而走險;且採取人體藏毒方式,不僅承受遭查緝的高度風險,也可能危及自身健康甚至生命。高雄地院合議庭進一步認定,2人在整個運毒集團中僅屬受指揮的低階角色,實際獲利有限,且才入境高雄就遭查獲,毒品並未流入台灣,加上2人均無前科並坦承犯行,若仍以運輸第一級毒品法定最低刑度15年論處,顯有過重,因此依法遞減其刑;法官最終依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判處2人各有期徒刑9年,扣案海洛因沒收並銷燬;刑期執行完畢或獲赦免後,另予驅逐出境。全案仍可上訴。
未滿16歲卻能在交友APP配對!嘉義男約砲少女挨告 法院「2原因」判無罪
嘉義一名男子透過交友APP認識一名未滿16歲少女,雙方配對當天見面並發生性行為,少女母親得知後報警並提告。案件進入法院審理後,男子主張交友軟體限制17歲以上才能下載,且自己的配對年齡設定為20歲至35歲,因此不知道少女實際未滿16歲。法院審酌相關證據後,認為無法排除男子事前確實不知少女年齡的合理懷疑,最終判決無罪,全案仍可上訴。判決指出,男子於民國114年3月30日在交友軟體Goodnight與少女配對,兩人認識當天就相約見面,男子開車將少女接到住處,之後發生性行為。男子並未否認雙方發生關係,因此案件爭點集中在男子當時是否知道,或已經預見少女可能未滿16歲。少女母親發現此事後報警,案件經嘉義地檢署偵查,檢方認為證據不足,作成不起訴處分。少女母親聲請再議後,仍遭高檢署台南分署駁回,之後再向嘉義地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於今年3月獲准,並在4月正式提起自訴。案件審理期間,男子主張Goodnight在Apple App Store設定必須年滿17歲才能下載,加上他將自己的配對條件設定為20歲至35歲,少女既然能出現在配對名單中,因此他相信對方年齡符合相關設定。法院調查後發現,少女使用的iPhone將出生年份設定為2000年,因此能夠避開未滿17歲無法下載軟體的限制。此外,男子與少女在事發當天才透過交友軟體認識,雙方並沒有深入交往,目前也沒有證據可以證明少女當時的外貌或談吐,已經明顯到足以讓一般人判斷她未滿16歲。因此,對於男子主張自己受到交友軟體及手機年齡設定影響,進而誤認少女年齡,法院認為並非全然沒有依據。少女接受警詢時則表示,自己透過交友軟體與男子聊天期間,就已經向對方告知實際年齡未滿16歲。不過,交友軟體之後遭少女胞姊刪除,重新登入後已經無法找回當時的原始對話內容,因此缺乏相關紀錄可以佐證少女說法。另外,少女的LINE公開生日資料雖記載為2010年10月,但少女無法確認自己是在何時與男子互加LINE好友。法院認為,現有證據不能排除兩人是在發生性行為後才互加LINE,因此無法據此認定男子在事發前就曾經看過少女的生日資訊,並知道她的實際年齡。合議庭指出,相關刑事責任除了被害人的實際年齡外,仍須證明行為人在主觀上知道對方未滿16歲,或至少已經預見對方可能未滿16歲,仍執意為相關行為。法院最終認定,本案現有證據不足以排除男子事前確實不知道少女未滿16歲的合理懷疑,無法證明其具備犯罪所要求的主觀構成要件,因此依法判決男子無罪。本案仍可上訴。
天真?台灣7旬翁「受人之託」運毒在韓被逮 稱不知情仍被判刑6年
一名70多歲台灣男子涉嫌從柬埔寨攜帶5.1公斤冰毒,搭機經越南轉機後闖關南韓金海國際機場遭查獲。男子落網後否認犯案,聲稱一名自稱任職「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的英國男子承諾,只要幫忙運送物品就能獲得100萬美元(約新台幣3168萬元)報酬,他一直以為行李箱裡裝的是「安全權杖」。不過法院不採信他的說法,最終判處有期徒刑6年。綜合韓媒報導,判決指出這名7旬翁今年3月22日在柬埔寨某飯店前取得一個旅行箱,裡面放有3個藏毒背包,冰毒總重量高達5.1公斤,市價估計約5億1130萬韓元(約新台幣1201萬元)。在取得行李後他從柬埔寨暹粒國際機場搭機,途中經越南河內轉機,隔日上午抵達南韓金海國際機場,涉嫌將大批毒品走私入境。不過,該名台男在審理期間堅稱並不知道行李內藏有毒品,他供稱自己透過熟人認識一名英國籍男子,對方自稱是IMF工作人員,還向他提出優渥的條件,宣稱只要協助運送「洗錢所需物品」,就會支付100萬美元酬勞,他一直以為旅行箱裡裝的是所謂「安全權杖」,並不知道實際上是毒品。法院調查發現7旬翁在偵訊及庭審時曾坦言,自己一度懷疑旅行箱內「會不會是毒品」,甚至還曾主動詢問該名英國男子;此外,他也承認過去看過相關新聞,知道若陌生人要求代為攜帶行李,裡面可能暗藏毒品,必須格外小心。合議庭因此認定儘管無法證明男子確切知道箱內裝有冰毒,但他至少已經預見行李可能藏有毒品,仍選擇將其跨國運送。法院強調走私毒品可能造成其在南韓境內擴散與流通,甚至衍生更多犯罪,必須嚴正處理,加上這次攜入的冰毒多達5.1公斤,數量龐大,男子犯後又持續否認犯行、未展現反省態度,最終依法判處6年有期徒刑。
鐵鎚皮帶衣架全成虐兒凶器 狠父「逾越管教範圍」遭判刑1年緩刑5年
台中1名男子育有4名子女,卻長達7年將暴力施加在大兒子身上,不僅拿皮帶、衣架、鐵鎚等物品毆打,還掐脖、罰跪,甚至不准孩子吃飯,導致少年長期傷勢未獲治療,最終罹患複雜性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及重鬱症。法院認定男子行為已逾越管教範圍,判刑1年、緩刑5年,全案確定。檢方調查,男子與女友生下4名子女,雖未替孩子辦理認領,一家6口仍同住台中西區。男子疑因對大兒子缺乏耐性,自孩子9歲、就讀國小4年級起,便長期以暴力管教,約每周4次拿衣架、鐵製木柄、鐵鎚或皮帶毆打,甚至出手掐脖、命令孩子跪下受罰,讓原本應受父親保護的童年充滿恐懼。更令人髮指的是,男子不僅動手打人,還限制孩子飲食,甚至不准他在家吃飯,讓少年只能靠學校供應的營養午餐果腹。孩子身上新傷疊著舊傷,臉部曾出現撕裂傷,腰側腫脹、背部疼痛,雙膝也布滿瘀青,但男子幾乎不曾帶他就醫。學校察覺孩子反覆帶傷上學後,2017年通報社政單位,少年一度被緊急安置。然而返家後,暴力並未就此停止。直到2022年,少年升上高中後再次遭學校通報,向社工揭露自己從小遭父親施暴、長年受到凌虐的經歷,醫療院所進一步診斷他罹患複雜性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及重鬱症。檢方認為,男子長期以積極暴力及消極虐待方式對待未成年兒子,已嚴重妨害其身心正常發展,因此依法提起公訴。台中地院法官認定,男子身為生父,卻在孩子身心發展關鍵期長達7年反覆施暴,還剝奪兒子的飲食、就醫權利,手段極為粗暴,顯已超出一般父母合理懲戒範圍,依妨害幼童發育罪判處1年徒刑、緩刑5年。案件上訴後,台中地院二審合議庭認為,一審適用的刑法條文版本有誤,依法撤銷原判決。不過二審認定,男子犯罪事實及刑度並無改變,仍依現行刑法第286條第1項妨害幼童發育罪,判處1年徒刑、緩刑5年。法院另考量男子坦承犯行,雙方已調解成立,少年目前也已恢復就學並返家,最終判決確定。
獨/急救變猥褻!昏倒女老師控揉胸舌吻 保全無罪撤銷改判8月
從CPR急救變強吻揉胸大逆轉!桃園一名國小女老師校內昏倒,醒來時靠在保全懷裡,有感覺到保全碰她胸部、意圖伸舌頭到她嘴裡,她懷疑假急救真猥褻而提告,一審認定保全有CPR只是姿勢不標準,判決無罪,二審卻認為保全供詞矛盾,從監視器畫面、目擊者證詞都無從證明保全有進行CPR,保全利用目擊者離開找總務主任的空檔,對無力抗拒的女老師佔便宜,涉犯乘機猥褻罪判刑8月,保全從清白之身轉為面臨入獄危機,端看他是否上訴最高法院。本案發生在2023年4月27日晚上6點多,女老師工作太累又胃痛,在4樓教室昏倒,起來後搭電梯下樓,抵達1樓時再度暈倒,在校內慢跑的民眾柳姓男子見狀通報,楊姓保全過來處理。當柳姓民眾還在場時,保全有嘗試叫醒女老師,但他後來上樓找總務主任,留下保全與女老師獨處,是否發生猥褻行為形成各說各話。本案有四項關鍵事證,第一個是監視畫面。電梯外剛好沒有監視器,只有電梯內的鏡頭拍到「部分」案發過程,共有兩段,第一段是女老師從4樓進電梯就站不穩,到1樓出去馬上昏倒;3分鐘後,因為柳姓目擊者進電梯上樓找總務主任,在門打開時,有10秒鐘拍到保全扶起老師的上半身靠著自己,用右手在老師左胸前上下移動,再抬起老師下巴,另外用左手撐住老師後腦杓,接著將臉貼向老師的臉。第二個是女老師的指控內容,她說在1樓電梯外昏倒再恢復意識,已被保全扶起摟在懷裡,但保全搓揉她胸部時她無力反抗,後來感到保全嘴對嘴碰觸並伸舌頭,她用僅存的力氣緊閉嘴唇,才沒讓保全得逞。第三個是楊姓保全的答辯,他說女老師平躺地上時,有先用手按壓她的胸部,再扶起來靠到自己腿上,拍她的胸部幫她順氣,但還是覺得她沒有意識,用嘴吹氣兩到三次後從口腔吹氣,之後聽到她有聲音、恢復意識,就停止動作,他堅稱這是CPR。第四個是柳姓目擊者在桃園地院的證詞,他說看到女老師倒在電梯外,通報保全後打119,保全要他上2樓找總務主任,印象中保全翻動老師、拍老師的臉和脖子嘗試叫醒老師,一審無罪判決就引述到這,但柳姓男子一審作證時,其實還說他看保全「在老師旁邊好像沒有很緊張,離得很近,但沒有做CRP」,這段話在二審有罪判決才引用。桃園地院與高等法院對於監視畫面的解讀、女老師證詞可信度、保全的行為及心態有完全不同的看法。桃院法官認為,監視器拍到保全拍打老師胸口、貼臉、抬高下巴的行為,研判他有意進行CPR但姿勢不標準;高院法官認為,保全聲稱老師平躺地上時有先按壓她胸部,但監視器只拍到目擊民眾上樓前,保全已將老師扶起,從目擊民眾證詞也可知道保全沒做CPR。桃院法官認為,老師跟保全立場相反,證詞可信度不如一般證人的說法,即使陳述內容沒有矛盾,仍不能做為有罪的唯一證據;高院法官認為,老師從2023年7月17日警察做筆錄、2023年10月17日檢察官偵訊、2025年7月16日桃園地院法官審理,對於猥褻方式和順序的描述一致,可知是她親身經歷、感受,並非憑空想像。桃院法官認為,保全熟悉校內監視器位置,如果真的要佔便宜不會就地動手,而是會移到其他監視器死角,何況保全請目擊民眾上樓找總務主任,他不可能明知隨時有人下樓仍猥褻老師,否則容易被當場抓包;高院法官認為,保全任職這間國小4年多,很清楚老師昏倒的地方沒有鏡頭可以「直接」拍到,所以有把握在目擊民眾離開的空檔對女老師揉胸舌吻。二審合議庭還挑出兩個重大矛盾:保全去警局做筆錄說不認識老師,但老師說醒來時,有聽到保全叫她名字,目擊民眾也說,保全拍打老師的時候有呼喚老師名字,顯見保全「心態已屬可疑」;保全在警詢、偵訊敘述急救的順序前後不一,而且堅稱在老師平躺時才按壓胸口,扶起來之後就沒碰到胸部,與監視畫面不符。高院認定楊姓保全趁女老師意識薄弱、無力反抗之際猥褻,侵犯女老師的性自主權事證明確,原審無罪判決不當,因此撤銷改判有期徒刑8個月。
砍死2警判2死刑!林信吾突翻供喊上訴 教授揭教化僅3成「回歸社會難」
台南雙警命案被告林信吾一審遭判2個死刑,目前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昨開庭進行量刑鑑定,5名教授組成的鑑定團隊認為,林的教化可能性偏低,再犯風險與社會復歸均是負面因素;林則一改一審認罪態度,當庭表明要上訴,辯護人並對鑑定內容提出質疑。這起震驚全台的殺警案發生於2022年8月22日近午,當時台南市警局員警凃明誠、曹瑞傑追查機車竊盜案,在安南區台江大道附近公墓發現林信吾;林疑因害怕遭警方逮捕,先持彈簧刀攻擊凃明誠,造成凃員身中17刀,並搶走警槍;曹瑞傑趕抵現場支援,卻也遭林持槍射擊、持刀猛刺38刀,2名員警最終雙雙殉職。2023年11月23日台南地院合議庭依強盜殺人等罪,判處林信吾2個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目前上訴台南高分院審理,二審法官為釐清林信吾的量刑因素,囑託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系教授組成鑑定團隊。召集人楊士隆昨與其他鑑定教授出庭接受檢辯雙方詰問,說明團隊如何從前科、人格特質、家庭及人際關係、監獄處遇等面向,綜合評估林的再犯風險與教化可能性。鑑定結果指出,林信吾雖然衝動性仍在合理範圍,但個性較為孤僻,過去又有強盜、竊盜及外役監脫逃等前科,均屬不利因素。加上林的母親自去年起便未再前往監獄探視,他目前僅有1名朋友,人際支持薄弱,未來重新回歸社會恐有困難。不過,林信吾的辯護人昨也對鑑定報告提出多項質疑,認為報告並未實際訪談林母及其同儕,且一審嘉南療養院曾鑑定林具有酒精使用障礙症,這部分在此次報告中並未充分呈現;此外,辯方也質疑部分量表內容與國外相關文獻存在差異。庭上另一個引發關注的變化,是林信吾一改一審時的認罪態度,突然表明「要上訴」。對於審判長追問他案發前為何購買彈簧刀及空氣槍,林辯稱當時自己睡在公園,因擔心遭其他流浪漢攻擊,所以才購買物品防身,否認是在為犯罪預做準備。然而,一審判決並未採信林的說法。判決認為,林信吾自購買刀械時,就已預設以利刃與他人「一決生死」,從後續犯案過程及砍殺手法觀察,殺害2名員警的犯罪手段極為兇殘,情節重大。對於林辯稱案發前大量飲酒,一審法院也認為,從他與員警搏鬥時的反應、辨識現場情況及控制行為能力來看,均與一般人無明顯差異。尤其犯案後,林還能在現場搜尋槍彈、清洗血跡並設法逃避警方追捕;之後持續逃亡,顯示其具備相當程度的判斷及計畫能力,難認酒精使用障礙已造成辨識或控制能力顯著降低。全案目前仍由台南高分院審理,昨日量刑鑑定開庭後,法院將再依鑑定結果、雙方攻防及相關證據,評估林信吾是否符合死刑要件,後續判決結果仍受矚目。
逾3000人受害!北捷偷拍女高中生裙底販售 惡男牟利破千萬遭重判12年
桃園市37歲男子廖國永自2017年起,將GoPro運動攝影機藏匿於背包中,在台北捷運站、西門町商圈及多所高中校門口,沿途隨機偷拍穿著制服短裙的女高中生裙底風光,還在通訊軟體 Telegram 上成立「台湾のパンチラ(台灣內褲偷拍)」頻道,採泰達幣會員制分級販售私密影片,受害女性超過3000人,他更牟利上千萬元,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3800罪,重判他有期徒刑12年6月。判決指出,廖男自2017年開始,便以手提背包低角度貼近、或趁被害人不備將 GoPro 鏡頭伸入裙底等手法,在人潮擁擠的台北捷運車站、熱鬧的西門町街道以及高中校園周邊,鎖定身著制服短裙的女高中生進行無差別偷拍,廖男後見有利可圖,自2018年起便將大量私密影片進行後製剪輯、加註分類番號並製作目錄清單,上架至通訊軟體群組販售。為規避檢警查緝,廖男2023年起轉移至 Telegram 平台,成立「台湾のパンチラ(台灣內褲偷拍)Official」頻道採取會員制運作。有意購買的買家必須先支付儲值76元泰達幣(折合新台幣約2400 元)方能入會,入會後可獲贈部分性影像及2000 點看片點數;點數用罄後須持續以泰達幣儲值續購,甚至依儲值金額進行會員分級,享有解鎖不同權限、觀看特定類型性影像的特權。檢警循線破獲該犯罪集團時,清查發現該頻道已有至少308名付費會員消費。廖男電腦設備中除存有大量未成年女學生的偷拍影片外,更非法蒐集高達3781 名成年女性遭竊錄的私密影像,短短數年透過加密貨幣收受不法獲利,吸金高達1006 萬餘元。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期間,廖男雖坦承所有犯行,並陸續與部分被害女學生達成調解賠償,但合議庭審酌,數位性影像具備高度易複製性與永久散布性,對被害人的身心靈造成難以磨滅的持續性傷害。法官痛批,廖男犯罪時間長達數年、受害人數極為龐大,且已發展出成熟的商業化分級販售模式,絕非一時失慮,惡性極為重大。法官最終認定其犯下拍攝、販賣兒少性影像及販賣他人遭竊錄性影像等犯行,總計成立高達3800 罪,合併重判有期徒刑12年6月,全案仍可上訴。
精舍命案主謀王薀600萬交保 科技監控+限制住居、出境8個月
知名作家王薀(本名王江鎮)涉嫌與信徒將蔡姓女會計共同凌虐致死,台北地院一審依傷害致死等罪判處其12年有期徒刑,案件上訴二審後,王薀向高等法院請求具保停押,高院也於日前裁定王薀以60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限制出海、限制住居8個月,同時使用科技監控,王薀在完成交保手續後已離開高院。回顧案情,52歲的蔡姓女信徒於2024年4月起在王薀的精舍修行,並擔任會計工作。2024年7月間因帳目問題,使王薀損失數百萬元,蔡女被叫到精舍附近的信眾聚會所「水月草堂」,遭王薀與多名護法與信徒以「研討」之名集體施虐,蔡女被強迫長時間跪拜懺悔,現場信徒亦施以言語暴力,最終蔡女因體力透支導致橫紋肌溶解症身亡。檢警調查案件細節後,將王薀及包含藝人李威夫妻在內的多名信徒依傷害致死等罪起訴。據了解,案件一審由台北地院國民法官審理,王薀遭判處有期徒刑12年,3名女護法游秀鈴、幹子昀、梁碧茵及住持吳慧珠、信徒姜芃妤各判刑10年,藝人李威判刑1年10月、緩刑5年,李威妻子簡瑀家則判1年8月、緩刑5年;除李威部分已定讞,其餘被告均提起上訴。高院指出,王薀涉犯強制及傷害致死等罪嫌重大,一審判處12年徒刑,先前認為他有逃亡及勾串共犯、證人的疑慮,因此上訴後仍持續羈押。不過,高等法院二審審理期間,王薀多次請求具保停押,合議庭審酌目前案件已進入二審,多數同案被告及重要證人都已完成一審交互詰問,涉案人員手機已遭扣押,數位鑑識報告也已完成,因此認為串證的可能性大幅降低。最終,高院裁定王薀以600萬元交保,但須限制出境、限制出海、限制住居8個月,同時使用科技監控。此外,王薀須於每日上午7時至9時、下午5時至8時2個時段,在指定住所門牌前,使用個案手機拍攝臉部照片,再傳送至科技設備監控中心報到。高院另裁定,王薀不得危害、恐嚇、騷擾、接觸、跟蹤被害人的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的姻親、家長、家屬及其財產;除了在法庭內因訴訟需要外,王薀也不得與本案任何被告、證人或鑑定人聯繫、接觸、跟蹤、騷擾、恐嚇、探詢或討論案情。目前王薀在完成交保手續後,已離開高院。
獨/她比「神經病」手勢諷鄰居卻辯比YA 逆轉無罪原因曝光
新北一名婦人與男鄰居相處不睦,在社區開會結束散場時,發現男鄰居拿手機錄她,忍不住食指、中指併攏,在太陽穴旁邊旋轉,比出「阿達」、「神經病」的手勢,因此吃上官司,她對檢察官辯稱只是比YA,仍被起訴公然侮辱罪,一審判罰4千元,但二審認為,婦人只是表達不滿,不一定有意毀損男鄰居的名譽,而且當時其他人陸續離開會議室,無法證明有第三者見到「神經病」手勢,因此改判無罪,全案確定。本案被告是新北蘆洲一名孫姓婦人,原告吳姓男子是同一個社區的住戶,兩人之間有官司恩怨,2024年12月30日晚間社區舉辦區權人會議,孫姓婦人見到吳姓男子以手機對著她攝影;區權會開完時,孫姓婦人想起有朋友要借社區場地開會,拿手機拍會議室,卻見到吳姓男子又在拍她而且慢慢靠近,她邊往門口走邊在太陽穴旁邊併攏食指與中指再搖晃擺動,讓吳姓男子感到羞辱,報警提告公然侮辱。食、中兩指旋轉搖動是什麼意涵?婦人去警局和地檢署都說這個手勢是YA,新北檢認為這個手勢暗指吳姓男子是神經病,足以貶損名譽,因此起訴,新北地院也採納檢方見解,判處罰金4千元。婦人一審找一位律師,上訴二審再加一位律師幫忙辯護,辯稱吳姓男子一直拍她並逼近的行為很莫名其妙,也使她畏懼,出於宣洩不滿的情緒才比出手勢,並無侮辱告訴人的意思。高院合議庭勘驗吳姓男子的手機錄影畫面,當時社區住戶一個接一個走出會議室,有人看到孫姓婦人對吳姓男子比神經病嗎?這部分看不出來,而且孫姓婦人比手勢只是一下子,並未持續反覆,也尚未達到大多數人無法忍受的程度,吳姓男子個人感覺不舒服與社會名譽受損不能畫上等號,所以撤銷有罪判決,改判無罪。
新聞稿淪舊聞!2涉貪立委逆轉無罪 高院花4小時230字草草帶過
國會跨黨派貪瀆案一審判決4名立委貪污有罪,二審改判其中2人無罪,高等法院在宣判後4小時19分發出3276字的新聞稿,但對於徐永明及陳超明為何分別從7年4月、7年8月逆轉無罪,僅以230字、占全篇7%的版面草草帶過,其餘93%多為一審已知事實,不僅「劃錯重點」,也讓新聞稿淪為舊聞,形成「法官白寫、記者白等」的雙輸局面。依據北院判決,陳超明為配合李恆隆舉辦的學術研討會,計畫邀經濟部與會,並在會中質問官員,以塑造經濟部對於太流增資登記作假毫無作為的形象,曾親自聯繫經濟部要求派人出席公聽會,並於會後透過政治獻金專戶收100萬元;徐永明曾在公聽會之前與李恆隆見面並答應協助,也同意李恆隆以政治獻金方式幫忙時代力量,但後來徐永明沒合辦公聽會或找官員,只借立院會議室發言5分鐘,李恆隆覺得效果不好,以為徐永明不願收錢所以分文未付。這些一審判決所認定的犯罪事實,在被告上訴後為何撤銷改判?高院新聞稿寫:「經本院合議庭審理後,認公訴人所舉證據及本院依據卷內資料調查之結果,均不足以證明陳超明及梁文一與李恒隆間、徐永明、吳世昌與李恒隆間,分別具交付、收受賄賂之合意,而有公訴意旨所指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陳超明、梁文一)、職務上行為期約賄賂(徐永明、吳世昌)犯行。」新聞稿對於徐永明和陳超明逆轉無罪的關鍵處付之闕如,僅簡述證據不足,未進一步鋪陳詳述就接到結論:「原審未詳酌上情,對陳超明、梁文一、徐永明、吳世昌(下稱陳超明等4人)論罪科刑,容有未恰。陳超明等4人上訴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陳超明等4人部分撤銷,改諭知陳超明等4人無罪。」至於蘇震清、廖國棟有罪部分,因駁回上訴、刑度與原審相同,以新聞實務而言,通常並無令人驚訝或感興趣之處,惟高院新聞稿大部分篇幅仍在交代兩人的收賄過程,對於外界較為關注的徐永明、陳超明為何無罪,只寫了230字,比本則報導所用的782字還少。
立委集體收賄案二審改判無罪 陳超明:遲來的正義、真相終得大白
2020年爆發的立法委員集體收賄案,台灣高等法院歷經4年多審理,今(21)日二審宣判,11名被告中,蘇震清、廖國棟及趙正宇維持一審原判,陳超明、徐永明則改判無罪。對此,陳超明表示「遲來的正義,真相終得大白」,強調案件涉及的100萬元是依法申報的政治獻金,與職務行為不存在對價關係。陳超明表示,自案件遭起訴以來,他始終堅信自身清白。一審法院在缺乏直接證據的情況下判決有罪,曾讓他感到錯愕與遺憾;如今二審撤銷原判並宣告無罪,他感謝合議庭依照證據法則釐清案件事實及法律適用界線。針對案件涉及的100萬元,陳超明強調,該筆款項自始至終都是依法公開申報的政治獻金,並非貪污對價。他表示,二審法院認定款項與其職務行為之間客觀上不存在「對價關係」,認為一審將合法政治獻金認定為賄款,在法律邏輯及經驗法則上存在問題。陳超明也針對選民服務與職務行為的界線提出說明。他表示,自己一開始便拒絕召開相關公聽會,後續由東吳大學舉辦的鑑定會,他本人未出席,也未指派他人參加或發言,僅基於人情致電經濟部,請相關人員參與學術界主辦的會議。他指出,相關通話不到3分鐘,且經濟部官員在法院審理期間也證稱,他從未針對爭議案件過問或施壓。因此,他認為相關行為只是一般性的轉達與選民服務,並不具實質行政干預能力,也不應被無限上綱認定為貪污犯罪中的職務行為。陳超明進一步表示,檢調單位曾進行多年監聽,但相關監聽資料顯示,他與案件相關人士沒有見面或直接聯絡。他認為,司法審判應嚴守證據裁判及無罪推定原則,不能在缺乏直接證據的情況下,以推測方式認定犯罪。回顧案件纏訟多年,陳超明形容自己曾承受「天真的黑了」的沉重冤屈與不平等待遇,但仍獲得苗栗選民支持。如今獲判無罪,他表示將放下過去的委屈,繼續投入公共事務、為苗栗鄉親服務,並感謝一路以來相信及支持他的朋友與選民。
街友沒買票闖月台還推站務員落軌 台鐵五權站險釀死亡判5年再監護3年
台中一名街友因沒買車票與台鐵站務員發生爭執,竟猛力將站務員推落月台,導致對方撞擊鐵軌造成多處骨折,且當時列車即將進站,險釀死亡悲劇;台中地院法官審理時,陳男一度辯稱是站務員自己踩空,後承認推人並稱「犯下大錯」,今日合議庭依殺人未遂罪,將他判刑5年,另施以監護3年。去年10月6日下午3點多,陳男(39歲)因未購票闖入台鐵台中五權站南下月台,與台鐵張姓站務員發生口角,當時北上方向已有台鐵2619次列車準備進站,雙方爭執期間,陳男突然出手,以手肘及身體猛力推撞張男。張男遭推後失去重心,直接從月台摔落鐵軌,身體撞擊後造成多處閉鎖性及粉碎性骨折。檢方調查發現,監視器清楚拍下陳男推人的過程,從動作及力道來看,並非輕微推擠,而是以全身力量撞向張男。檢方認為,月台與鐵軌間具有高度落差,若遭推落者頭部直接撞擊鐵軌,可能造成顱腦重創;此外,當時又有列車即將通過,若張男無法及時躲避,極可能遭列車碾斃,因此認定陳男主觀上至少具有放任死亡結果發生的「不確定故意」,依殺人未遂罪嫌提起公訴。案件審理期間,陳男一度否認犯下殺人未遂罪,辯稱自己持有身障手冊,當時張姓站務員站在月台警戒線附近與他爭論未購票,沒想到對方自己踩空摔下鐵軌,強調監視器畫面可以證明經過。不過,面對法官追問後,陳男改口承認自己確實有推張男,並表示當時因為太緊張、害怕繼續爭執,「不知道為什麼要推人」,但強調沒有想殺人的意思,只承認「知道自己犯下大錯」。公設辯護人則表示,陳男不否認推人導致站務員跌落鐵軌,但是否具有殺人的主觀犯意,仍須由法院依相關事證判斷。法官審酌陳男在月台上以明顯力道推撞張男,明知對方可能因此摔落鐵軌,且當時列車即將通過,仍執意推人,已具殺人不確定故意。法院另就陳男是否因辨識能力下降而符合刑法第19條第2項減刑要件進行審酌,最終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施以監護3年,全案仍可上訴。
獨/照服員迎新性侵女同事 遭求償百萬竟罵「有報應會天打雷劈」
長期照護是政府因應超高齡社會的國家重大政策,今年已開始實施「長照3.0」,但身為長照核心人力的照顧服務員恐有良莠不齊弊病,甚至被法院認證對自己人伸狼爪。台北市一名女子任職照服員半個月就遭到男同事以迎新為由騙到家中,強行同房再襲胸、舔摸下體並指侵。男同事一審遭判3年9月,上訴二審時為求輕判表達願意和解,實則在民事官司開庭時大罵被害人求償100萬元金額太高會得到報應,還說「一定天打雷劈」,民庭法官認定被告毫不反省自己對被害人傷害有多深,如數判賠100萬。本案發生在2024年10月中,馬姓照服員看新進女同事漂亮,假借迎新會的名義,只邀女同事下班後到他家聚餐,卻騙她公司經理和其他人也會來。女同事礙於馬姓照服員比較資深不好意思拒絕,就獨自赴約,先去男方家中再去KTV唱歌喝酒,最後再返回男方住家休息。女同事盥洗後將房門反鎖、用背包抵住門才躺到床上,但馬姓照服員只穿內褲闖進房間,躺女同事身旁並說出「妳長得這麼漂亮,躺在我旁邊,借我摸一下」,接著摸她胸部、下體再以手指侵入陰道。女同事狂踹反抗後逃出去,隔天向公司主管哭訴遭到性侵,並在案發4天後報案,她顧慮繼續工作仍會碰到馬姓照服員,做不到一個月就離職了。北檢起訴馬姓照服員妨害性自主罪,北院2025年11月判刑3年9月;受害女同事在民事損害賠償案求償100萬元,馬姓照服員不爭執犯罪過程案和罪名,但表達賠不起100萬,在言詞辯論程序時還痛罵被害人「太過份,要求太高,人在做天在看,她以後會得到報應,一定會天打雷劈」,法官因此認定馬姓照服員沒有反思自己造成被害人身心創傷的過錯。北院另外審酌,被害人案發後出現焦慮、憂鬱等適應障礙症而7度就醫,刑案審理期間出庭時,因為在指認室看到馬姓照服員,情緒激動狂敲桌子,顯見她因性侵案身心嚴重受創;馬姓照服員不法侵害被害人的身體權、貞操權、性自主權,於今年6月12日遭判賠100萬元。就在民事一審宣判前3天,刑案二審判決出爐,馬姓照服員讓高院法官覺得他有和解意願只是無法達成共識,二審合議庭認為他「犯後態度已有正向轉變」,所以撤銷原判決改判,不過只有減少1個月:3年8月。◎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性騷擾、性侵害,請打110報案再打113找社工
南投農夫討土地尾款爆衝突 竟持番刀猛刺胸腹「追砍」!一審判2年、高院這理由維持原判
南投縣曾姓農夫因土地買賣尾款與邱姓男子談判破裂,遭對方一句嗆聲激怒,竟當場抽出包在毛巾內的農用番刀,朝邱男胸、腹部接連揮刺,邱男負傷倒地後仍遭持刀追趕,所幸及時逃脫保住性命。曾男被控殺人未遂,辯稱只是想「教訓」對方,南投地院認為尚難認定有殺人故意,改依傷害罪判刑2年;二審法官認定原判並無違誤,駁回雙方上訴,維持2年徒刑。判決指出,曾男去年8月30日上午11時許,開車前往邱男位於南投縣的住處,準備追討土地買賣尾款。當時邱男正在屋外整理植栽,曾男下車時,還特別將一把農用番刀以毛巾包住。雙方談及欠款問題後言語衝突不斷,邱男一句「叫兄弟來討,不然要怎樣」,讓曾男情緒失控,當場抽刀朝邱男胸部、腹部揮砍刺擊。邱男見刀子襲來,趕緊閃躲,過程中不慎跌倒受傷,但仍拚命逃離現場,曾男甚至一度持刀追趕,直到追不上才罷手,隨後駕車離去。邱男送醫後發現前胸壁、後胸壁都有穿刺傷,腹壁也有開放性傷口,所幸傷勢沒有深入胸腹腔,也未波及重要臟器,經治療後順利保住性命。檢方認為,曾男持具有殺傷力的番刀,連續朝人體胸、腹等要害攻擊,已涉及殺人未遂,因此提起公訴。不過南投地院審理時認為,邱男身上的刀傷約1至3公分,沒有深入胸腹腔,且邱男倒地後,曾男並未繼續持刀攻擊,難以排除曾男只是為了傷害、教訓對方,因此改依傷害罪判處2年徒刑。檢方不服,認為原審將案件認定為傷害罪不當而提起上訴;曾男也上訴求減刑並聲請緩刑。台中高分院合議庭法官指出,一審對犯罪事實、法律適用及刑度的認定均無違誤,且曾男至今仍未與邱男達成和解,不符合宣告緩刑的適當性,因此雙方上訴均遭駁回,維持2年徒刑;不過,檢方針對殺人未遂部分仍可提起上訴,全案目前尚未確定。
獨/加個油慘噴190萬!碩士駕駛無視出口禁入標誌 逆向硬闖慘了
加油站出口已設標誌禁止逆向進入,仍有汽車駕駛無視規定發生車禍,為此慘噴190萬元。台北市一名具有碩士學歷、在資訊公司上班的張姓男子,不想繞路從加油站入口開進去,直接搶快左轉想闖加油站的出口,害對向機車騎士反應不及撞傷,遭過失傷害罪起訴,一審判刑4個月,他為了緩刑提上訴並賠償190萬元給受傷騎士,二審改判拘役20天、緩刑2年。本案發生在台北市大安區的台灣中油富陽街站外面,加油站入口在富陽街上,出口在臥龍街與和平東路三段346巷口,張姓汽車駕駛行經加油站出口的對向車道時突然左轉,高姓女子騎機車直行至此不及閃避人車倒地,送醫急救發現左側肢體、軀幹挫傷、下背和骨盆挫傷、左側手肘挫傷、頭部外傷、頸椎挫傷、腦震盪後症候群頸神經根病變、尾椎挫傷、未明示側性髖部挫傷、左側髖部挫傷、臀部挫傷、左眼玻璃體退化等多處傷勢。台北地檢署認定張姓駕駛未注意加油站出口車道設有禁止進入的標誌,貿然左轉導致被害人受傷,涉犯過失傷害罪;張姓男子在台北地院審查庭認罪,他願意賠償但沒有達成調解,法官以簡易判決處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高姓騎士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求償140萬元,但因為她在一審判決後半個月才提出,遭法官駁回,後續之所以獲賠,是因為張姓男子對刑事有罪判決上訴。張姓男子僅針對刑度上訴,並未爭執案發事實,希望輕判或宣告緩刑,北院合議庭審酌他在二審準備程序期間調解成立,給付190萬元完畢,已積極彌補損害也得到被害人原諒,因此改判拘役20天(可易科罰金2萬元)及緩刑2年,全案定讞。
男星5度酒駕「逆向開7公里」又想藏證據 二審加重改判2年
南韓36歲藝人孫承源從音樂劇發跡,之後出演多部電視劇打開知名度,豈料,給外界陽光暖男形象的他,私下屢次酒駕,去(2025)年11月更因第5度酒駕遭起訴。孫承源一審獲判有期徒刑1年並當庭羈押;然而檢方提出上訴,今(13)日二審判決出爐,認定其多次累犯且犯後態度不佳,加重改判有期徒刑2年。根據《韓聯社》報導,今日二審判決出爐,首爾西部地方法院指出,孫承源去年11月在嚴重喝醉的狀態下,駕車行駛約7公里路程,甚至在江邊北路逆向行駛約1分30秒,造成極大的公共安全隱患。另外,孫承源在事後不僅向警方說謊,謊稱「代駕司機棄車離去」,更教唆女友隱匿行車紀錄器的記憶卡,相當惡劣。合議庭審酌,孫承源過去已發生4次酒駕,結果在去年11月再犯,顯見其對公共安全與法律秩序缺乏敬畏之心。雖然孫承源後續坦承罪行及未造成實際交通事故,且最終指示女友將記憶卡交給檢警,但考量其反覆犯案的惡劣行徑與社會影響力,一審僅判處有期徒刑1年顯得過輕,故採納檢方主張,決定改判有期徒刑2年。回顧整起事件,孫承源早在2015年就曾兩度因酒駕接受罰款處分;2018年更在無照且爛醉狀況下撞擊計程車,成為韓國適用「尹昌浩法」(加重酒駕致死傷刑責法案)首位被判刑的藝人,當時獲判1年6個月有期徒刑。但孫承源在獲釋後仍未記取教訓,第5次酒駕被逮時,血液酒精濃度甚至高達法定撤銷駕照標準的2倍以上。◎喝酒勿開車!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未滿18歲請勿飲酒。
兩線四星警官偷查個資「想拚績效調離南投」 法官1825字洗臉
南投縣警局前主任秘書室警務參謝浚鋒前年兩度為吸金犯梁慶飛代查人頭帳戶是不是警示帳戶,觸犯個資法,一審認罪判刑4個月,他上訴主張因為想調離南投卻沒有辦案表現的機會,請二審考量他「犯案動機良善」減刑、宣告緩刑,卻被法官慘電一頓。法官斥責謝浚鋒明知偷查個資違法仍指示員警查詢,沒考慮事情曝光會阻斷部屬的升遷之路,還意圖蒙騙法院及詭辯犯罪動機,如果照謝浚鋒的辦案思路,「對偵查認知之低下就是如此讓人感到驚嚇?」,二審認為應該判更重,但因為檢方未上訴,因此仍維持原審刑度,不讓謝浚鋒緩刑。謝浚鋒案發時是兩線四星的南投縣警局高官,跟地下盤商梁慶飛是朋友,梁慶飛以未上市股票進行詐騙,想確認人頭帳戶是否遭到警示,在2024年10月21日、2024年11月6日連絡謝浚鋒,謝浚鋒以線民提供詐欺案情報為由,指示陳姓偵查員使用165反詐騙系統查詢人頭戶個資。台北地院認定謝浚鋒觸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判處4個月有期徒刑,因為這項罪名最重本刑超過5年,無法易科罰金,他上訴北院二審合議庭,法官駁回上訴並寫了1825字譴責謝浚鋒有多離譜荒唐。判決提到,即使謝浚鋒提供線索給偵查單位同仁查獲相關刑案,本身也無績效可言,他辯解想爭取績效調離南投這個犯罪動機並不合理。謝浚鋒辯稱,梁慶飛說有年輕朋友出手闊綽疑似詐騙,想了解他提供的是不是警示帳戶,才能阻止其他被害人上當,法官批評謝浚鋒身為中高階警察,「基本偵查技巧也該要知道,由下循上查找詐騙集團或犯罪組織上游是基本常識,且在沒有具體犯罪嫌疑或事證之情況下,切勿打草驚蛇自是當然」、「僅憑梁慶飛所指年輕人出手闊綽疑似做詐騙云云,屬極其空泛粗糙之主觀猜疑,連偵防犯罪之重要情資都稱不上」。二審指出,謝浚鋒無法合理交代後續偵查作為,顯見本來就沒有任何偵查規劃,他不斷辯稱犯本案動機是破獲詐團上游,「實在不知道從事警職多年的被告,對偵查認知之低下就是如此讓人感到驚嚇?還是覺得職司審判之法院連這種基本偵查技巧都不懂?」對於謝浚鋒找陳姓偵查員查詢警示帳戶的資訊,法官痛批他身為中高階警職的警務參,比基層員警更熟警務內部規定,卻沒為下屬想過如果偷查個資被抓「必害及後續警職服務之榮譽,更將妨害其日後升遷,然被告僅為滿足梁慶飛之需求,不惜害及舊識」。二審判決對謝浚鋒的結論是:惡性甚巨,近乎圖利性質犯罪。法官斥責他一再詭辯犯罪動機,就算是不懂偵查實務的一般人也不會相信,仍企圖矇騙法院,犯後態度明顯惡劣,無法認同一審僅判刑4月,但本案未經檢察官上訴,無從撤銷原判決自為量刑,而謝浚鋒認為一審判刑太重也沒道理,因此駁回上訴。
獨/竊電24元比「通知執行費」少!法官未追討 檢卻為64元電費上訴
台北市大直地區有公寓住戶裝監視器對鄰居蒐證,卻偷接公共電源2個月,遭竊盜罪起訴,一審審查庭法官判處罰金4千元但並未宣告沒收,因為竊電金額僅有24元,寄信通知被告到案執行的費用還比較貴,但檢察官認定被告沒有收手,持續竊電5個多月(電費約64元),提起上訴,二審合議庭3名法官認為檢方擴張犯罪期間已超出起訴範圍,駁回上訴,本案確定,為了最多損失88元的竊電案,一審加二審共動用4名法官審案。以汽車多媒體維生的張姓男子,與樓上鄰居吳姓男子因噪音、環境髒亂問題長期不合並有多起官司,他認為吳家小孩下樓時會朝他家大門吐口水,在樓梯間裝監視器,卻被吳姓男子抓到監視器使用公寓的公共插座,因此報警提告。台北地檢署以竊盜罪起訴張姓男子,他在北院審查庭上承認竊電,法官以簡易判決處刑,處罰金4千元。犯罪所得通常會宣告沒收或追徵,一審法官以本案小米監視器的耗電度、約2個月的用電量算出張姓男子竊取24.192元的電能「犯罪所得價值低微」,如果開啟沒收程序,掛號通知張姓男子到案的郵務費用只怕就超過24元,執行成本遠高於沒收實益,欠缺剝奪被告犯罪利得的重要性,因此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價額。北檢上訴主張,張姓男子被警方約談時就應該知道偷接公共電源可能犯法,仍未拔掉監視器插頭,直到一審開準備庭才停止竊電,以此認定他多偷了5個多月的電力,只罰4千元太輕,應加重改判。二審法官引用刑事訴訟法,「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本案起訴書認定的竊電時間是2025年1月1日(鄰居報案)到同年3月4日(警方約談),檢方上訴卻把犯罪時間擴張到同年8月12日(一審開庭),這和張姓男子去年1月到3月間的竊電不屬於同一次犯罪行為,並非本案起訴效力所及,原審量刑並無違誤,因此駁回檢方上訴,判罰被告4千元確定。本案不只檢察官上訴,張姓男子也想打到二審,他卻在上訴期滿兩天後才遞狀,遭合議庭駁回,但因為檢方有上訴,讓他發現起死回生的機會,開始委任律師,並且推翻一審認罪的立場,主張他繳給台電的電費已包含公共電源的費用,不知私家監視器接公共插座會觸法,請求改判免刑。二審法官認定,張姓男子明知公共插座多接監視器會增加公寓整體用電量,讓其他住戶都得多付電費,「不知者無罪」的辯詞不合理,因此也駁回他的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