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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境外敵對勢力威脅國安 行政院會通過4大國安法修正草案
為遏止境外敵對勢力對國家主權及安全之威脅,行政院會今(18)日通過「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陸海空軍刑法」第24條修正草案、「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4條、第25條、第41條修正草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32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總統今(114)年3月13日主持國安高層會議,針對中國對臺灣滲透、統戰與主權挑戰等五大威脅,提出17項因應策略。行政院隨即展開行動進行全面檢視,已盤點20部法律需要立法或修法,相關計畫與行政措施總計超過120項,均持續推動中。也感謝日前立法院三讀通過海纜七法修正案,而本次推動4項法案修正作業,同樣是落實上述因應策略的一環,以展現我國防禦滲透與維護主權的決心。卓榮泰指出,鑑於境外敵對勢力滲透手法多元且多變,除在我國發展組織,更透過各種途徑拉攏、吸收國人參與,伺機刺探、竊取機密,危害國家安全,故本次修法增訂參與組織的不法樣態及中間人責任的處罰規範,並加重處罰現役軍人、公務員故意犯「國家安全法」之罪,以及現役軍人與退除役官兵違反忠誠義務的行為,並擴大喪失請領退休(職、伍)給與權利的適用範圍。此外,卓榮泰說,基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第1項規定的要求,並同時兼顧言論自由的保障下,此次增訂鼓吹戰爭言論的行政裁罰,並針對網際網路內容涉及鼓吹戰爭言論,或公開散布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經濟安定等錯假訊息,予以適當處置,以遏止境外敵對勢力宣傳、滲透及認知作戰的威脅。卓榮泰請法務部、國防部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以強化國家安全法制,確保國家主權不受侵害,並在修法完成之後,要求各單位、各機關、各部會要展現公權力執法強度,迅速、有效且全面遏制所有不法行為,以維護國家主權及安全。國防部表示,鑒於近年發生現役軍人對敵人宣誓或表示效忠情事,嚴重危害國家安全,配合行政院「國安統戰威脅17項因應策略具體作為」,以及因應「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 ,爰推動「陸海空軍刑法」第24條與「陸海空軍軍 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4條、第25條及第41條修正 案。國防部說明,「陸海空軍刑法」第24條修正草 案,明定現役軍人如以言語或其他方式對敵人為 效忠表示,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除提高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罪者,將處3年以上10年 以下有期徒刑外,亦增訂預備與陰謀犯處罰規定,補強軍人違反效忠國家義務法律規範,藉此強化嚇阻效果,防杜敵對勢力滲透。此外,近年來境外敵對勢力伺機刺探、竊取國家機密,危害國家安全並損及國家利益,基於國家安全政策與軍人忠誠義務,「陸海空軍軍官士 官服役條例」第24條、第25條及第41條修正草案 ,將軍官、士官於現役或停役期間,涉犯「國家安 全法」第13條第1項所列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確 定,即不發退除給與,退伍後始予判刑確定者,喪失其領受退除給與權利,已支領部分,併予追繳之,期能有效杜絕洩密事件,展現政府守護國家安全決心。修正草案將循序由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期盼法案能獲得立法院及社會大眾廣泛支持,儘早完備修法程序。本次修法重點如下:(一) 有關「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1、增訂參與組織之不法態樣,並於發展組織及參與組織行為增加足以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形式適性犯要件。(修正條文第2條)2、增訂鼓吹戰爭言論之行政裁罰,以及針對網際網路內容涉及鼓吹戰爭言論或公開散布危害國家安全、社會、財政或經濟安定之錯假訊息、為中共從事具政治目的之宣傳者,增訂網路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應依令採取相關措施與網路服務提供者保存、提供相關網路資料之義務及處罰規範。(修正條文第4條、第4條之1)3、依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及境外敵對勢力或為外國違反規定,分設不同刑度之處罰規範。另增訂中間人責任之處罰規範。(修正條文第7條、第8條、第8條之1)4、擴大喪失請領退休(職、伍)給與權利之適用範圍,並增訂暫停請領退休(職、伍)給與權利之情形及相關恢復發給規定。另增訂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及境外敵對勢力犯本法之罪,以及現役軍人、公務員故意犯本法之罪,加重其刑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3條、第15條之1)。(二)有關「陸海空軍刑法」第24條修正草案部分:加重現役軍人犯「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罪之處罰,同時增訂其預備犯及陰謀犯之處罰,並增訂以言語、舉動等方式對敵人為效忠表示之犯罪類型及其刑責,以有效確保國家安全及軍事利益。(三)有關「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4條、第25條、第41條修正草案部分:修正軍官、士官在現役或停役期間,犯內亂、外患等罪,經判刑確定,喪失其請領退休(職、伍)給與權利之規定。(四)有關「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32條修正草案部分:針對違反忠誠義務之退除役官兵,增訂退除役官兵無月退休(職、伍)給與,經權責機關裁處罰鍰者,按該裁處罰鍰數額,停止一定期間之本條例規定之權益。
故意殺人判刑逾10年不得假釋 司法院促請行政院考量「有無違反酷刑原則」
行政院日前通過《刑法》、《刑法施行法》及《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增訂故意殺人及兒虐致死等特殊重大暴力犯罪,經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10年者不得假釋。司法院24日由代理院長謝銘洋大法官主持院會後,提出加註意見,「促請」行政院留意及釐清草案有無違反國際公約的禁止酷刑原則及獄政管理或矯正有無窒礙。司法屢有殺人或兒虐輕判的案例,10月30日行政院會通過刑法及監獄行刑法等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內容包括增訂故意殺人及兒虐致死案件不得假釋、裁判確定前的羈押日數全數納入假釋執行期間。其中故意殺人被判刑超過10年不得假釋的修法,引起法界討論。司法院昨表示,為回應近日外界就刑法修正草案關於不得假釋部分所持疑慮,司法院認為,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歐洲人權公約及已內國法化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分別規定「酷刑」的定義及「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的要旨。司法院指出,修法草案關於不得假釋的修正內容,是否屬於這些國際人權公約所稱「酷刑」,或類似的處遇或懲罰,及有無違反公約的禁止酷刑原則,建請行政院在立法理由中說明釐清。此外,司法院稱,草案所定不得假釋罪名的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犯」為例,其大部分所獲刑度均落在「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10年」的範圍內,如果一律不許假釋,在獄政管理或矯正上有無窒礙,也請行政院評估。
內政部堅持「變性需摘除性器官」官司連敗 監院要求檢討:忽視需求者之困境與無援
監察院今(20)日指出,據訴,內政部遲遲未依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下稱CEDAW)、《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下合稱兩公約)等公約之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廢除或檢討內政部97年11月3日內授中戶字第0970066240號令(註)仍繼續延用此行政命令強制摘除原性器官作為性別變更登記之申請要件,忽視有性別變更登記需求者之困境與無援,監察院通過監委紀惠容調查報告,要求內政部儘速檢討改進。紀惠容指出,「強醫療模式」多已被國際判決認定違反國際人權公約,例如:瑞典102年甚至立專法賠償因被迫強制手術之跨性別者,荷蘭110年公開道歉並提出財務賠償計畫,日本最高法院112年裁定「性別認同障礙特例法」要求申請人進行絕育並變更後的性器官手術是「違憲」。全世界有近200國,其中約50國(約4分之1)已不強制要求手術(即免術換證),至少20國採自由換證,亦即不需醫療或非醫療證明即可換證。紀惠容說,各國性別變更登記的制度現分為三種:(1)「強醫療模式」:要求醫療手術作為變更法定性別的要件,如羅馬尼亞、新加坡、黎巴嫩、韓國等。(2)「弱醫療模式」:保留部分醫療或司法程序,但多已取消強制手術或不孕證明的要求,如:英國、奧地利、義大利等。(3)「性別自我認同模式」。允許個人透過自我聲明即可變更法定性別,無需醫療診斷、手術或法院許可,強調去病理化與尊重個人性別認同,如:阿根廷、丹麥、比利時、挪威、瑞士、德國、西班牙…等。紀惠容說明,我國目前仍採行「強醫療模式」制度,為此行政院委託研究建議短期採「弱醫療模式」,建議長期採「性別自我認同模式」。陳情人向紀惠容表示,性別登記、反覆申請遭拒、持覆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等救濟程序,讓他們飽受長時間、金錢與身心折磨,徒增訟累虛耗司法資源與基層戶政人員困擾。截至114年4月30日,訴訟進行中計5件,訴訟已裁判計7件,其中戶政事務所敗訴計6件,均已完成性別變更登記。紀惠容提到,經調閱我國判決文書發現,多起判決認可以弱醫療模式申請性別變更登記。例如:110年9月23日北高行判決內容提到:「移除身體原有性器官,以剝奪其生育機能,傷害當事人身體健康之完整性……經參酌2家由精神科醫師鑑定等證據,原告已有獨立自主性別人格並持續相當期間而趨於穩定」;112年9年21日最高行判決「如無法律依據,卻強制要求申請人必須進行接受移除原本外部性徵之手術,乃直接傷害其身體之完整性,嚴重侵害其健康權。」其實,我國行政法院已有穩定見解。內政部97年11月3日行政命令規定變更法定性別需有「2位精神科醫師診斷書」與「已摘除性器官手術診斷書」。然而,現行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僅規範人民申請身分變更登記時需附證明,並無要求人民必須摘除原性器官。且我國迄今從未有規範性別變更的相關法律。在無法律依據下,僅由內政部發布上開行政規則,規範拘束各戶政事務所辦理性別變更登記之依據,紀惠容指出,這已明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紀惠容說,行政院、內政部推動性別變更要件法制化仍然牛步,行政院與立法院均有提出專案研究報告,均指出:實務仍以行政規則作為限制依據,顯屬不當…應儘快整合各方意見,提出適切的性別變更登記法律草案。紀惠容強調,身為戶政中央主管機關的內政部迄今怠不作為,違反憲法及國際人權公約。紀惠容提到,有學者專家指出,內政部僅用行政命令要求手術摘除性器官,明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也會違反比例原則。廢除內政部97年11月3日令之後,應回歸母法即戶籍法第21條規定,並依國際人權公約辦理。法律保留原則是拘束行政機關,而非成為少數族群的阻礙,反過來拘束人民。紀惠容提及,鑑於強醫療模式現多已被認定違背國際人權公約及憲法,CEDAW及兩公約之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早已指出,性別認同為基本人權,應廢除手術作為性別變更之要件,然內政部迄今對於性別變更登記要件之修正及法制化仍然牛步,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宜依國際人權公約規範意旨,並參酌各級法院穩定見解及國外做法,於不侵害人民身體權、健康權、人性尊嚴及人格權之前提下,准予人民性別變更登記之申請,積極作為促進人權實現之職責。紀惠容呼籲,跨性別者態樣類型多元,所面臨心理或生理治療需求亦不相同,行政院允宜會同所屬機關瞭解跨性別者所面臨之生活處境及需求,以提供適當之社政醫療、法律扶助等資源挹注及支持,並強化社會溝通及教育,以消除社會對於跨性別者之偏見及歧視。
長期照顧壓力頻釀悲劇 國家人權委員會:應健全長照體系及資源
國家人權委員會13日表示,近年屢有因家庭成員長期承受照顧壓力,而最終選擇殺害被照顧者之「長照悲歌」案件,顯示我國弱勢家庭在長期照顧過程中面臨沉重負擔與制度困境。社會輿論對此多表同理與關注,照顧壓力失衡已成為亟待正視的社會議題。國家人權委員會認為,國家應承擔積極保障責任,在制度設計上應堅守對生命權的絕對保障原則,並強化長期照顧體系與家庭支持措施。 國家人權委員會表示,生命權是所有人權的基礎,生命一旦被剝奪,其他一切人權即失其存在可能。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1項規定,「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生命權不僅為該公約所保障之核心人權,亦為所有人權之基石。同時,《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0條亦強調生命權的重要性,「締約國重申人人享有固有之生命權,並應採取所有必要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確實享有生命權。」國家人權委員會指出,我國憲法雖未明文揭示「健康權」,惟依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憲法所保障之健康權,旨在保障人民生理及心理機能之完整性,不受任意侵害,且國家對人民身心健康亦負一定照顧義務。」爰此,健康權同時兼具自由權與社會權之特性,反映出憲法對於人性尊嚴與基本生活條件保障之高度重視,並彰顯國家於促進社會正義與公共健康之責任。國家人權委員會再指,生命權與健康權雖屬性質不同之基本權利,惟兩者在憲法價值體系中具有高度交織性。生命權保障人民不受非法剝奪其生存之基本存在,而健康權則確保人民之生命得以具尊嚴與完整性之狀態持續存續。誠如《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所保障之「生存權」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5條所保障之「健康權」,分別構成人類基本尊嚴不可或缺的兩個維度,前者著眼於生存的權利,後者則關注於生存品質與健康福祉。國家人權委員會說,而被照顧者多為高齡、重度疾病或身體機能嚴重退化者,其自我防衛與就醫能力普遍受限,生命與健康處於極度脆弱之狀態。國家更應履行積極保護義務,預防照護關係中可能出現之人權侵害,確保被照顧者之生命權及人格尊嚴不受侵擾。國家人權委員會提到,若國家未能提供完善之長期照顧制度與支持網絡,使照顧者與被照顧者同陷於資源枯竭、身心耗竭之處境。此一結構性問題反映出制度設計的缺口與社會安全網的不足,亟需從政策面及制度面加以檢討與補強。國家人權委員會重申,生命權與健康權為人權體系中不可分割的核心價值,國家應承擔積極保障之責,在制度設計上應堅守對生命權的絕對保障原則。除應強化長期照顧體系與家庭支持措施外,亦須完善心理健康服務、暫托與喘息制度,以預防悲劇重演。
新加坡可鞭刑含4大原因 Cheap嘆台灣難以比照:受兩公約限制
面對詐騙案件層出不窮,各國政府紛紛研擬對策以遏止犯罪。新加坡近期考慮修法,未來可能對涉及詐欺罪行的主謀與車手施以鞭刑,以加強嚇阻效果。此舉引發台灣立法機關內部討論,有立委建議應比照辦理。不過,百萬粉絲網紅Cheap在社群平台分析指出,新加坡之所以能施行鞭刑,與其特殊國情有關,而台灣則受《兩公約》限制,難以推動類似作法。Cheap在其臉書粉絲專頁列出新加坡能推行鞭刑的四項主因:首先是「具備國際影響力」。新加坡身為亞洲金融重鎮與航運中樞,亦為跨國企業的亞太總部所在地,商業環境穩定、安全且高效率,儘管外界可能批評其政策,但在全球供應鏈中的關鍵地位,使其他國家無法忽視其存在。第二點為「國內支持度高」。新加坡社會普遍接受「守法即安全」的價值觀,民眾從小即被灌輸「違法就應受罰」的理念,與政府之間形成「你懲罰壞人、我獲得安全生活」的共識,反映出其法律制度的高度社會認同。第三為「國際壓力效用有限」。Cheap指出,歐盟與聯合國雖可對個別國家施壓,但無實質軍事或經濟制裁手段,對新加坡而言缺乏強制力。他舉1994年美國青年在當地塗鴉遭判鞭刑一案為例,當時即使美國總統柯林頓親自出面求情,仍未改變新加坡的司法決定。第四則是「施刑程序謹慎」。新加坡的鞭刑並非任意施加,而是依照明確程序進行,鞭刑結束後亦會提供醫療照護與包紮,整體執行方式較為人道,避免落入粗暴或羞辱性的形象。至於台灣是否可能比照辦理?Cheap分析,台灣具備護國神山台積電、民間支持死刑比例高,具一定程度的國際談判籌碼,但也因已簽署聯合國《兩公約》,明確禁止酷刑與不人道待遇,因此即使社會有共鳴,法律上也難以實施鞭刑。《兩公約》係指聯合國於1966年通過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其中,《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明文禁止酷刑、奴役與任意刑罰,並保障言論、信仰與參政自由,對死刑的執行亦設有諸多限制。Cheap強調,新加坡未簽署該公約,亦無加入聯合國,故無受其約束。相較之下,台灣儘管未獲國際組織正式承認,卻長期承擔國際人權責任,反而成為受壓一方,顯現國際現實與法律限制之間的落差。
川普國是訪問後!英國將承認巴勒斯坦國 美以強烈反彈
英國首相施凱爾(Keir Starmer)計劃在美國總統川普(Donald Trump)結束對英國的國是訪問後,正式宣布承認巴勒斯坦國。此舉預計將於本週末展開,並在23日於紐約舉行的聯合國(United Nations, UN)大會之前完成。綜合外媒報導,施凱爾自7月起便承諾,若以色列不採取實質行動改善加薩人道危機、推動停火及長期和平進程,並允許聯合國恢復人道主義援助,他將推動英國在外交上承認巴勒斯坦。然而,以色列政府拒絕這些條件,加薩戰火持續,導致數以萬計平民流離失所。英國的立場引發與美國的嚴重分歧。華府認為,承認巴勒斯坦等同「鼓勵哈瑪斯恐怖主義」,並警告可能導致以色列以吞併約旦河西岸作為報復。美國國務卿盧比歐(Marco Rubio)更在聯合國大會前警告各國,不要推動承認巴勒斯坦的行動。以色列方面,總理納坦雅胡(Benjamin Netanyahu)與總統赫爾佐格(Isaac Herzog)均公開譴責英國的外交計劃。後者指出,這不會幫助人質獲釋,也無助於結束衝突,只會助長中東及其他地區的極端勢力。儘管如此,施凱爾仍面臨工黨(Labour Party)內部的龐大壓力,要求他立即展開行動。與此同時,包括法國、澳洲與加拿大在內的西方多國,也計劃在聯合國大會上採取相同立場,使以色列在國際舞台上愈加孤立。報導補充,英國與以色列的關係近期持續惡化。倫敦不僅制裁以色列極右翼部長格維爾(Itamar Ben Gvir)與斯莫特里奇(Bezalel Smotrich),並凍結貿易談判,更禁止以色列國防企業參與倫敦軍火展。英國皇家國防研究院(Royal College of Defence Studies)甚至宣布,自明年起將不再招收以色列學生。除此之外,巴基斯坦裔的工黨籍倫敦市長簡世德(Sadiq Khan)也首次將加薩的人道危機定義為「種族滅絕」,他指出,已有2萬名兒童因以色列的政策而餓死,且加薩醫療體系的崩潰和饑荒皆是人為所致,而國際法院與聯合國的報告也強化了這一論點。聯合國獨立調查委員會近日才根據1948年的國際公約,認定以色列正在對加薩的巴勒斯坦人犯下「種族滅絕」。對此,以色列外交部則強烈否認,批評該報告「扭曲且虛假。」據加薩衛生部的最新數據顯示,自2023年10月7日以哈衝突爆發以來,以色列的種族滅絕行動已造成至少65,062名巴勒斯坦人喪生,其中約7成是老弱婦孺;與飢荒相關的死亡人數則為432人,其中包括146名兒童;另有165,697人受傷。
以色列強制加薩數十萬人口遷移!哈瑪斯痛批:新一輪種族滅絕罪行
以色列近期宣布,將自17日起強行把加薩市(Gaza City)等「戰區」(combat zones)的巴勒斯坦人撤往南部地區,並聲稱會提供帳篷和其他庇護設備,以「確保居民安全」。這些物資據稱將透過凱里姆沙洛姆過境口岸(Kerem Shalom border crossing),由聯合國(United Nations)及國際救援組織運輸。然而,聯合國對此並未立即回應,也未確認其參與角色。綜合《路透社》、《半島電視台》報導,哈瑪斯(Hamas)嚴厲譴責這項計劃,稱其為「新一波種族滅絕與驅逐」,並指出以人道名義搭設帳篷是「公然的欺騙」,此舉意圖掩蓋以色列國防軍準備實施的「殘暴罪行」。與哈瑪斯結盟的巴勒斯坦伊斯蘭聖戰組織(Islamic Jihad)同樣痛批,以色列強迫居民在飢餓、大屠殺與流離失所中逃亡,是「持續的人道罪行」,更是對國際公約的「赤裸裸嘲弄。」以色列總理納坦雅胡(Netanyahu)稍早已宣布,軍方獲授權展開新攻勢,目標是拆解位於北部的加薩市與南部的阿馬瓦西(al-Mawasi)2大哈瑪斯據點。然而,阿馬瓦西雖被劃為「人道安全區」,卻在16日遭以色列空襲,導致1家3口在帳篷中喪命。鄰居舒貝爾(Fathi Shubeir)悲痛表示,流離失所的平民擁擠生活在此,「1個才2個半月大的嬰兒,她做錯了什麼?」過去1週,以軍加強了在宰圖恩(Zeitoun)、舒賈耶(Shuja'iyya)等加薩市郊區的攻擊,當地居民回報猛烈空襲與坦克炮擊;無人機襲擊、住宅遭轟炸,以及醫院醫療資源崩潰的消息頻傳。希法醫院(al-Shifa Hospital)院長阿布薩爾米亞(Mohammed Abu Salmiya)指出,醫院擠滿傷患,藥物嚴重短缺,醫生被迫進行越來越多截肢手術。據加薩衛生部數據顯示,自2023年10月7日以哈衝突爆發以來,以色列的種族滅絕行動已造成超過61000人死亡,其中約7成是老弱婦孺,飢餓與營養不良危機亦在加薩全面惡化。加薩衛生部指出,目前已有251人因營養不良死亡,僅過去24小時內就有11人餓死,其中包括1名兒童。另有超過4萬名嬰兒正陷入嚴重營養不良,聯合國警告當地饑荒與營養不良程度已達戰爭爆發以來最高點。
柯文哲聲請726投票遭駁回 民眾黨支持抗告:政府棄人權如敝屣
民眾黨中央黨部25日表示,創黨主席柯文哲希望行使公民政治權利而聲請罷免案投票竟遭駁回,中央政府簡直將人權棄之如敝屣,違反了公民與政治權利相關國際公約,一定全力支持律師團依法提出抗告,不會放任中央政府怠惰不作為。民眾黨創黨主席柯文哲(中後)幾乎確定無緣在726大罷免投票中投下自己神聖的一票。(資料照/劉耿豪攝)戶籍位在台北市大安區的柯文哲因京華城等案持續被羈押中,原先希望爭取參加26日該區國民黨立委羅智強罷免案同意與否投票,並委請律師提行政訴訟與聲請假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25日上午裁定駁回聲請。民眾黨稍早發布聲明指出,柯文哲此次聲請投票並非為個人私益,更心繫台灣的人權法治,希望權益能真正向前邁進一步,期待能藉由聲請的具體行動,督促長久以來怠惰不作為的選務機關,在兼顧行政成本與人權保障之下,能以通訊投票或移轉等措施,還給國民早該享有的公民權。然而,民眾黨批評,原本中央可藉由此次全國矚目的公民投票,展現重視國家人權的高度與進步價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卻駁回公民的合法主張,扼殺《憲法》所賦予人民的權利,「人權立國」的民進黨政府卻帶頭踐踏人權,極其荒謬諷刺。民眾黨回顧,過去主張司法改革、強化人權的政府,早已在「國際人權公約」第三次報告中,明確點出台灣數以千計的受刑人和被羈押者,根據本國法律明明享有投票權,但事實上卻形同癱瘓。攤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更直指,所有公民都有權利投票,不應遭受任何歧視。明顯地,政府有義務透過不在籍投票、通訊投票或在監獄、其他拘留處,設立投票站為被羈押者提供投票的機會。民眾黨強調,柯文哲在中央政府用以最極端、不符合比例原則的方式下限制了人身自由,仍不放棄時刻思考「要留下什麼樣的台灣給下一代」,將全力支持律師團依法提起抗告,不會放任中央政府怠惰不作為,不容許國家公然違法的行徑,侵害人民權益。※CTWant提醒您: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皆應推定為無罪。
違法拘提、搜索「把民眾上銬16小時」 監院糾正調查局、北檢等3機關
台北市調查為偵辦營業秘密法及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於2023年6月9日在松山機場拘提三顧公司美女董座楊姓女子,監察院今天表示,楊女遭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違法拘提、搜索及扣押物品,並遭上銬長達16小時,原承辦案件的劉姓調查人員還暗示追求楊女等,有重大違失,因此糾正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及台北地檢署。監委指出,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人員當日持拘票赴松山機場拘提楊女,事後雖稱已依法告知拘提事由與權利義務,卻未能提供錄音錄影證據,且經法院提審認定拘提程序未符「刑事訴訟法」第89條及第95條第1項規定,裁定將楊女釋放,調查局人員執行拘提未符法定程序。監委表示,執行拘提的台北市調查處人員也稱,當時為避免發生突發狀況,曾要求楊女不要聯絡外界,背離法律課予執法機關告知義務,台北市調查處人員對楊女執行拘提程序顯有瑕疵,違反憲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揭示的程序正義價值,有重大違失。監委調查,因楊女拒絕台北市調查處人員陪同進入住處,經調查處人員致電請示承辦檢察官後,在楊女住所門外梯廳完成拘提程序,並附帶搜索楊女隨身行李,扣押紙本文件、手機及筆記型電腦各1件。台北地檢署承辦檢察官及台北市調查處在無單獨令狀搜索票情形下,直接將手機及筆記型電腦送交調查局鑑識單位鑑識數位檔案,已違反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違失情節重大。監委強調,楊女被拘提後遭施以手銬長達16小時,過程中只一度短暫解銬,但楊女並無意圖脫逃、自殘及肢體抵抗等行為,更曾手腕高舉過頭、懸空被銬於牆上橫桿達30分鐘,顯見台北市調查處人員對戒具使用欠缺必要性,也違反比例原則,更有懲罰被上銬人的疑慮,調查局有檢討必要。監察院指出,調查人員藉職權介入民營公司派系紛爭,涉及辦案偏頗、違反保密規定,並逾越工作分際,其案件受理、分案及立案機制都不當,予以糾正。監委也說,原承辦此案的劉姓調查人員藉職權介入民營公司派系紛爭,辦案偏頗,且違反保密規定,並長期邀約楊女、暗示傾慕與追求等,嚴重損害公務員與政府信譽,所涉違失已經法務部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50萬藍領移工退休無保障 監察院促勞動部通盤檢討
監察院今(19)日指出,我國自民國94年起實施勞退新制,讓勞工退休金可以「累積帶著走」,不因勞工轉職,或公司歇業、倒閉而中斷,是許多勞工的重要保障;但藍領移工適用勞退舊制,必須在同一雇主工作滿一定年限才能領退休金,退休門檻高,勞動部於民國95年(2006)以令釋免除雇主為移工提撥退休金義務,有牴觸母法爭議。監察院促請勞動部因應環境變遷與移工在臺年限放寬,全面檢討該令釋是否逾越法律授權,並評估是否涉及差別待遇監察委員王美玉、王幼玲表示,現行規定排除尚未取得或難以取得永久居留的藍領移工、中階技術人力及其他白領專業人士適用勞退新制,使其無法享有退休金累積機制。其中,有超過50萬名在臺藍領移工,僅適用「勞退舊制」,除非長期在同一雇主工作到退休,否則根本領不到退休金。許多移工在臺工作多年,制度卻建立在「他們不會留下來」的假設上,未能反映移工實際長期工作的情況,導致退休保障產生落差。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於昨(18)日通過王美玉、王幼玲兩位委員提出的移工退休金案調查報告,要求勞動部全面檢討原勞委會民國95年12月15日發布的令釋,該令釋免除雇主依《勞基法》第56條第1項為勞工提撥退休準備金的義務,是否已逾越法律授權、違反明確性原則;另就是否開放未取得永久居留許可,且非從事家庭看護或幫傭工作的藍領移工、中階技術人力與外國專業人才適用勞退新制,監察院建議勞動部應會同國發會研商,並參考司法院釋字第578號解釋意旨及國際勞工公約規定,在兼顧國家總體發展下,審慎通盤檢討。調查報告指出,原勞委會於民國95年發布的令釋,是當時考量藍領移工在臺工作期間不得超過6年,難以達成退休條件,因此雇主無須為藍領移工提撥退休準備金。不過,這紙令釋發布已超過18年,目前移工在臺工作年限最長可達12年,且經申請成為中階技術人力後,更無工作年限限制,已有成就退休條件之可能。又現行勞基法規定雇主應為所有適用勞基法勞工按月提撥退休準備金之規定,並未區分本國或外籍勞工。勞動部以令釋免除雇主提撥義務,雖減輕用人成本,卻削弱勞基法對勞工退休金的保障,恐有違反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存在牴觸母法的疑慮。王美玉與王幼玲表示,勞動部應配合時空環境變遷及就服法修正,儘速全面檢討是否修正或廢止現行令釋。若政策認為目前仍不宜要求雇主為藍領移工提撥退休準備金,則應在勞基法中明確規定排除提撥義務的法律依據,才能符合法律上明確授權的規定。調查報告另指出,國際公約積極推動消除就業與職業上的歧視,保障每個人不因種族、性別、宗教等背景而受限於就業機會,強調應給予跨國移工平等待遇與免於歧視的權利,我國勞工退休金制度應與時俱進,且現今也納入攬才、留才及移民政策的考量;勞退新制涉及稅賦減免、國庫補助等多項政策,是我國整體人才政策的重要一環。因此,是否開放未取得永久居留許可、且非從事家庭看護與家務幫傭的藍領移工、中階技術人力及外國專業人才適用勞退新制,監察院認為勞動部允應會同國發會研商。研議時,應參考司法院釋字第578號解釋意旨,根據我國憲法保障勞工之基本精神,以及支持中小型經濟事業發展的政策方向,並參酌國際勞工公約相關規定,綜合考量國家整體發展,審慎全面檢討相關政策。
歐洲經貿處長谷力哲拜會法務部 政次徐錫祥、法制司長洪家原接待
歐洲經貿辦事處(European Economic and Trade Office, EETO)處長谷力哲(Lutz Güllner)今日(23日)下午拜會法務部,雙方就推動人權保障、禁止酷刑公約、死刑政策及臺歐間司法合作等議題交流。法務部表示,臺歐共享民主、人權與法治核心價值,未來將持續透過多元平台與國際夥伴深化合作,推動人權保障與刑事司法制度現代化,並期待與歐盟建立更緊密之司法交流機制。法務部由政務次長徐錫祥代表接見谷力哲等人外,並由法制司長洪家原及檢察司、國際及兩岸法律司等相關單位代表共同出席。法務部首先向歐盟代表說明我國推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進展,強調我國長期秉持開放、多元、包容原則,制度性納入民間團體參與撰寫國家報告與國際審查過程。113年已完成第四次國家報告之民間審查,籌備中之115年國際審查亦將廣邀民間代表及國際專家參與,誠摯歡迎社會各界共襄盛舉。法務部政務次長徐錫祥、法制司長洪家原及檢察司、國際及兩岸法律司等相關單位代表共同出席,會見歐洲經貿處長谷力哲等人。(圖/法務部提供)針對歐盟關切的禁止酷刑議題,法務部表示,我國刑法有明定公務員對人民施加凌虐或不當對待的相關罪責,並已就法制明確性進一步研議。有關死刑政策發展,法務部重申我國慎用死刑、重視人權保障之態度。於憲法法庭所作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明確限定死刑須適用於情節最嚴重之犯罪,並符合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法務部亦配合推動相關法律之修法作業,期待與國際社會持續保持對話,凝聚共識,以共同推動人權保障與刑事司法制度之進步。在國際司法合作方面,雙方亦就如何強化臺歐間刑事司法合作,特別是在數位時代網路犯罪調查、電子證據取得、數位偵查能力建構等面向進行交流。法務部期望未來能持續深化交流與合作。此次會晤歐方除歐洲經貿處長谷力哲外,亦由副處長路卡斯(Lukas Gajdos)等人陪同與會。
藍營違法集結北檢未遭驅離!警曝關鍵原因 但朱立倫仍須到案說明
幽靈罷免案持續延燒,國民黨台北市黨部主委黃呂錦茹因涉及「死亡連署」昨(17日)遭調查局約談,為此,國民黨主席朱立倫因而下動員令,號召黨員與支持者前往台北地檢署抗議,而謝介龍等人更是一度推倒拒馬讓抗議再度升溫,而警方昨日數度舉牌勸導眾人解散,但謝卻要眾人兩兩起來散步,「表示不超過3人就不算違法」。而中正一警方則於18日表示,已報請北檢偵辦,將盡速通知涉案人員到案說明,並辦理移送。中正一分局警方表示,朱立倫、謝介龍、楊智伃昨晚至北檢前號召民眾違法集會,經警方數度舉牌警告後,卻始終沒有聽取警方解散命令。然而,警方在考量到《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精神及《集會遊行法》相關規定後,因現場民眾並無攻擊警方等暴力滋事行為,故並未實施驅散等強勢作為,以避免現場衝突升級。中正一分局強調,臺北地檢署周邊為集會遊行禁制區,依法不得舉行集會遊行活動,呼籲團體或民眾應遵守法令,理性和平表達訴求,勿有妨礙社會秩序行為,如有暴力情事,警方將嚴正執法,依法維護法律尊嚴及社會秩序。
陸配武統言論案「擬研議立法管制」 法務部回應了
法務部政次徐錫祥26日在立法院備詢時,提及陸配武統言論案,指有專家學者曾提出立專法或專罪規範意見,外界質疑法務部研議立法管制言論,法務部今以新聞稿澄清,指徐強調言論自由是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在符合憲法規定時得以法律限制,並未表示研議立法管制言論。法務部表示,法務部徐次長針對陸配武統言論一案,明確回應言論自由為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但此非無限上綱之絕對權利,依照憲法第23條規定,人民之自由權利,如為防止妨害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仍得以法律限制。徐次長在詢答過程中說明現行法已有相關處罰仇恨性言論及鼓吹戰爭言論之規定,是否應另訂處罰規定,須廣納各界意見,並未表示要立法管制言論。法務部對於是否就仇恨性言論、鼓吹戰爭性言論設處罰規定,曾召開刑法研究修正小組會議討論,會議多數意見傾向於專法規範較為周延,而非於刑法增列罪名處罰。且並不以刑責為限,基於刑罰最後手段性及謙抑性原則,亦可考慮以民事責任、行政罰或其他行政措施規範,或採先行政後刑罰之架構立法,並非必然須以刑罰為唯一制裁手段。此外,對於受規範之行為態樣、定義、保護範圍必須具體明確,法務部於聽取刑法研究修正小組會議前揭建議後,將納為評估立法政策方向之參考,並持續廣納各界看法,參考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規定意旨,在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前提下,盤點現行法制並積極妥適研議,以兼顧保障言論自由,同時維護國家安全及公共利益。
陸配網紅「亞亞」遭處分限期離境 中華人權協會發聲:不符合比例原則
陸配網紅「亞亞」(劉振亞)日前因在台發表武統言論,遭內政部移民署廢止依親許可,處分25日前離境。對此,社團法人中華人權協會表示,本會認同《中國時報》社論對「陸配人權」的關切,並援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兒童權利公約》,強調台灣應保障所有在台人士的基本權利,不分國籍、民族與地域。中華人權協會指出,自1987年開放兩岸通婚以來,台灣已有逾30萬陸配與百萬兩岸家庭。然而,內政部移民署近日針對3名曾發表涉政治言論的陸配,撤銷其居留許可並限期離境,導致其與稚齡子女面臨分離。本會認為,此舉未符合比例原則,嚴重影響基本人權,恐加深社會對立,不利台灣自由民主形象。中華人權協會認為,即便當事人言論可能與台灣主流民意相悖,政府仍應審慎評估行政措施的合理性與必要性。在保障言論自由的社會中,台灣刑法強調罪刑法定原則,對於思想或言論應以行政規範或社會秩序法處理,而非直接剝奪居留權。中華人權協會強調,依據《兒童權利公約》,兒童享有「不與父母分離」的權利,政府應優先考量其最佳利益。聯合國亦強調,以移民拘留或家庭分離作為懲戒手段,違反人權標準與國際原則。因此,本會呼籲政府依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審慎處理相關個案,以避免社會撕裂,並維護兩岸民間情感,確保台灣作為民主國家的價值與形象。
亞亞不願自行離境 民進黨:國民黨還要挺武統言論?
民進黨發言人吳崢、韓瑩今(25)日舉行「國際認證『真麻煩』、國民黨還要挺武統言論?」記者會指出,對於陸配網紅「亞亞」劉振亞遭移民署限期離境一案,民進黨支持行政單位依法執行,譴責中國大陸無視國家社會的以武力破壞現狀,呼籲國民黨共同為反共、反中國侵略併吞而盡一份力,不應犧牲台灣人民性命安全。吳崢表示,中國大陸各項威脅樣態、慣用技倆,證明中國就是國際認證台海局勢的麻煩製造者,針對「亞亞」劉振亞個案,民進黨的立場就是支持行政單位,內政部及移民署已多次向社會說明,對於在台灣散佈武統言論、鼓吹戰爭的陸配、中國公民,採取強制行政力措施,取消居留權,讓他們回到中國社會。同時,不只是亞亞,移民署持續採取動作,包含陸配網紅「小微」、「恩綺」也有類似行徑,已被通知取消居留權,內政部長劉世芳也曾表示有40多個個案調查中。因此,民進黨全力支持政府相關執法,也請國人放心,政府不會讓鼓吹戰爭的中國公民在台灣社會攻擊台灣。吳崢強調,劉振亞發佈影片中,「解放軍最具攻勢的演習」、「一覺醒來寶島插滿五星紅旗」等,無庸置疑就是支持武統、就是支持中國大陸以軍事行動侵略佔領台灣,無需再辯論。而「武統」不僅是意識型態與國家認同言論,重點是認同以武力行使統一台灣目的,也就是戰爭行為。此外,影片中讚揚的中國「越海大殺器」,即是中國的殲20、殲16、東風導彈、登陸艦等軍事武裝力量。鼓吹侵略戰爭的對象、越海大殺器劍指的對象,就是台灣,就是台灣國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此番言論就是支持中國人民解放軍使用軍事暴力侵略台灣。吳崢表示,國民黨及有心人士以言論自由為劉振亞辯駁,但此案爭議不在於言論自由,而是台灣是否容許中國公民在台灣土地,鼓吹侵略戰爭、鼓吹中國人民解放軍奪去台灣人民性命?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援引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任何鼓吹戰爭之宣傳,應以法律禁止之。」因此鼓吹戰爭,在國際上任何一個國家,都逾越了法律與道德的底線。「許多國民黨人士護航亞亞、攻擊政府。」吳崢指出,必須要向國民黨喊話,政治立場不同是民主常態,但是今日涉及的是台灣2350萬人生命安全,因此,繼續維持民主制度,應是跨黨派須共同努力的。請國民黨與藍營支持者,看清政府採取行動的必要性。國民黨不應該過去反共,現在轉彎。韓瑩表示,針對「亞亞」採取之行動,是針對少數中配危害國家安全,傷害台灣的發言,在台灣大多數的陸配,都非常不能夠認同,並且認同台灣這塊土地,更因台灣是自由民主的社會,所以希望不因少數人言行,標籤化台灣的陸配。韓瑩批評,國民黨先是聲援武統言論,現在國民黨前重要幹部又出席中國統戰場合,跟中國一搭一唱意圖侵略台灣,不僅才是真正的麻煩製造者,更是區域和平的破壞者,難道國民黨朱主席不用為此先道歉?也請國民黨說清楚到底對中國的態度如何。
中配亞亞不打算離台「明將赴內政部提抗告」 2.9萬抖音網紅疑惑:這不是三贏局面嗎?
陸配劉姓網紅經營「亞亞在台灣」頻道,期間發表武統言論,被移民署認定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取消其在台依親居留資格,必須在明(25日)前離境。然而,劉女卻不打算離開,打算在民間團體的聲援下,前往內政部要求撤銷行政處分。劉姓陸配接受《TVBS新聞網》訪問,強調沒有打算離開,更沒有訂班機,她覺得自己沒錯,認為這是冤案對她進行人格毀滅,「如果我離開了,就是接受這不實指控」。劉女將提出抗告,強調個人立場主張和平統一,非鼓吹武統一,之前影片闡述武統言論是在分析可能的危險性,更表示放心不下孩子,原本應陪伴孩子度過家庭災難,若被驅離後孩子不只失去母親,還要承受不公正的傷害。對此,台灣國際家庭互助協會指出,劉女及其家人預計明天上午在內政部外召開記者,主張移民署違反國際公約、迫害陸配及侵犯人權,要求內政部長劉世芳正視移民署濫權的問題,即刻撤銷行政處分,避免骨肉分離,對劉女的3個子女造成難以回復重大傷害。酒蒙子于鵬飛認為劉女是三贏的局面。(圖/翻攝自酒蒙子于鵬飛抖音)被問到亞亞案件,擁有2.9萬粉絲的抖音網紅「酒蒙子于鵬飛」不解現在是什麼情況,既然覺得大陸好,台灣希望她回大陸,而大陸的所有同胞也歡迎她回來,「這不是三贏的局面嗎?怎麼又不走了呢?」
賴清德祭出17項策略反滲透 民進黨籲藍白勿扯後腿開國安漏洞
總統賴清德日前表示,因應中國大陸對台滲透日益加劇,提出五大國安威脅及17項因應策略,全面強化反制措施。 民進黨14日表示,中共一連串統戰作為,撕裂台灣社會,政府於法有據,守護台灣安定,並確保兩岸交流健康有序,呼籲藍白莫再扯台灣後腿,傷害國安。民進黨發言人韓瑩及中國事務部主任吳峻鋕今日召開記者會,痛批國民黨及民眾黨在國會「飼鳥鼠,咬布袋」,多次阻擋修法,放任中國大陸勢力滲透。2024年共諜案起訴人數為2021年三倍,近期更透過在台中配及網紅鼓吹「武統」言論,嚴重威脅台灣國家安全。 韓瑩指出,中共透過文化統戰、網紅宣傳「武統」言論,不僅撕裂台灣社會,更踩踏國際人權底線。她強調,《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明確禁止鼓吹戰爭,台灣刑法第153條也依法處理相關行為,政府有責任守護民主自由。 韓瑩進一步表示,中共利用極少數中配進行統戰,混淆視聽,甚至鼓吹「兩岸一中」,此舉無助於兩岸關係,只會傷害已融入台灣社會的絕大多數善良中配。她呼籲中共自省並停止對台惡意作為,並要求藍白陣營勿再替中國打開國安漏洞,危害台灣安全。 吳峻鋕則指出,中共透過軍事間諜、文化統戰、科技挖角等方式全面滲透台灣,政府已採取包括取消中國大陸媒體「海峽導報」駐點、禁止與中共統戰部直屬學校合作,以及解散統促黨等具體措施,並與國際反制中國大陸滲透行動接軌。 政府將持續強化國安防線,並籲請藍白陣營勿成為中國大陸的「應聲蟲」,共同捍衛台灣民主自由。
鼓吹武統逾越言論自由範疇 陸委會:政府將依法裁處
陸配劉姓網紅在社群媒體經營「亞亞在台灣」頻道,期間發表武統言論。經網紅八炯舉報,移民署認定其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並取消其在台依親居留資格。 然而,此舉引發部分人士質疑,認為限制了台灣的言論自由,也讓言行的審查界定更加模糊。對此,陸委會主委邱垂正13日表示,台灣是個言論自由的國家,但凡是鼓吹戰爭跟武統的言論,已經逾越言論自由範疇,政府將依法裁處。邱垂成表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禁止鼓吹戰爭,鼓吹戰爭、武統,都是言論自由所不允許的,與法不合,凡是中華民國國民也會對這言論無法容忍,也相當不齒。他指出,對於武統言論,消滅中華民國主權的主張,政府不能坐視不管,一定要依法積極裁處。邱垂正進一步指出,台灣是自由多元的國度,憲法雖保障大家言論自由,但是鼓吹戰爭跟武統,或者是消滅中華民國主權,這些言論已經逾越言論自由範疇,政府會基於職責依法裁處。邱垂正強調,中華民國是主權獨立國家,台灣從來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部分,這個堅定立場沒有改變,對於受到中國大陸脅迫的藝人,要告訴對方,赴陸發展有一定風險,主管機關會有輔導管理機制,也讓在中國大陸發展不順利或遇到阻礙的人回到台灣。
最年輕死刑犯黃麟凱終於伏法 法務部對外說明:一切符合憲法判決
現年32歲、全台最年輕的死囚黃麟凱16日被法務部長鄭銘謙16日簽下批准執行死刑命令,稍早晚間10時02分,台北看守所傳出槍響後,無疑也宣布黃麟凱的死亡,結束其罪惡的一生,晚間10時28分接體車也已抵達北所,準備將遺體運至板橋殯儀館。對此,法務部16日晚間10時45分也針對此事對外召開記者會,說明相關細節。法務部由常務次長黃謀信出面說明,法務部長鄭銘謙今日核准死刑命令執行,10時02分晚由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率同法警及法醫師,在本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刑場執行完畢,已由檢察官會同法醫師覆驗確認死亡。法務部強調黃麟凱侵入住宅、殺人、強制性交殺人等多罪,剝奪生命法益、手段殘酷之直接故意犯罪、造成複數被害人死亡等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之犯行,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指「情節最重大之罪」,憲法法庭宣告死刑合憲,法務部也照規定依法行政。經最高檢察署嚴謹審核後,認其所犯係直接故意殺人罪、手段殘酷、造成複數被害人死亡嚴重結果,是犯罪情節最嚴重之犯行,且第三審判決有行言詞辯論程序,並經辯護人到庭辯護,經合議庭法官一致決判處死刑,符合113憲判8最嚴密法律程序之要求。另外,經法務部再次覆核,黃麟凱並無聲請再審、非常上訴、憲法訴訟等特別救濟程序中,並且由「死刑執行審議小組」詳細討論後,開審認無法定不得執行死刑事由,依法簽請部長令准執行,依「執行死刑規則」、「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判決死刑定讞。法務部強調「已窮盡所有救濟程序, 陳送部長批准執行,對死刑犯人權保障程序已極盡審慎周延」,對於死刑審核程序,亦以最嚴謹之標準為之,以兼顧死刑犯之人權保障與被害人及其家屬權益維護,並維持刑罰最後手段之嚴厲性及發揮刑罰抗衡犯罪之功能,俾維護社會安定,保障全體民眾之安全與福祉。
釋憲後首例!「生不如死想來點刺激」 擄殺馬國女大生惡狼三度判死原因曝
高雄市30歲梁育誌2020年間強擄馬來西亞籍鍾姓女大學生,不顧被害人求饒仍將她性侵後殺害棄屍,高等法院高雄法院法官認為其犯行屬於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所指「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稱「情節最重大之罪」,且再犯機會高,15日宣判第三次判處梁育誌死刑,這也是釋憲後首次判死案例。2020年10月28日,就讀長榮大學的鍾姓女大學生下課後要走回租屋處,卻在學校旁的台鐵便道被梁育誌擄走,被害人試圖求饒,仍遭梁性侵勒殺,遺體則被棄置高雄阿蓮山溝內。梁育誌落網後坦承犯行,一審及二審都判處他死刑,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事實調查仍有不足,殺人部分撤銷死刑判決並發回更審,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審15日宣判並維持死刑。合議庭認為,梁育誌非自首,無智能不足或缺陷,也沒有減刑事由,且他非首次犯案,而是前幾次性侵失敗後,精進犯罪計畫再犯此案,事先備妥換裝衣物和可勒斃被害人的「上吊結」,且將下手地點改成更偏僻昏暗之處,長期潛伏物色落單的女大學生,隨機對素不相識的無辜年輕女子下手。判決指出,梁育誌和家人同住,他擁有職業大客車駕駛執照,有一技之長且有工作機會,但因想要更高薪,還未找到新工作就主動離職,還在衝動下買小客車代步,導致自己的經濟陷入困境,他自認車貸還不出來而生不如死,竟因「死前不想留下遺憾,不如試一下刺激的」,決定隨機性侵。而梁育誌手段極其殘忍,被害人頸靜脈、頸動脈、氣管和深藏在甲狀軟骨後方的聲帶肌肉都被壓碎,還以不明柱狀物激烈性侵死者,導致被害人下體嚴重出血,大量空氣灌入造成心臟氣體栓塞,鍾女心臟充滿至少150cc空氣,膨脹猶如氣球,導致被害人魂斷異鄉。法官認為,如此凶暴犯行只為滿足梁育誌慾望,惡性極為重大,在倫理及法律上具有特別可非難性,屬於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所指的「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稱「情節最重大之罪」。法官認為他是直接殺人故意,且手段殘忍符合最嚴重犯罪情節,加上他再犯風險高,依此認為有不得已必須剝奪生命,使其永久與世隔絕之必要,而經合議庭3位法官一致決,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