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再審
」 再審 法官 檢察官 駁回 法院
大同遭陸判賠華映131億元 公司:將提再審、不影響財務
大同(2371)13日召開重訊記者會表示,接獲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判決指出原大同集團旗下的中華映管(華映),須向中國華映科技支付約人民幣30.29億元(約新台幣131億元)的業績補償款,大同公司與華映負連帶清償責任。大同指出,對此判決結果表達遺憾,並宣布將依循大陸司法救濟途徑,提請再審。大同依循會計準則仍應先行提存備抵損失,預計每股虧損逾6元。業界並推估,大同有可能在今年第4季財報提列。大同表示,為充分維護廣大股東權益,經徵詢專業律師意見後,將啟動審判監督程序提請再審。公司亦將依據會計原則審慎評估判決對其財務及業務的影響,並依會計師查核結果進行後續處理。大同強調,依最近期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公司現金及約當現金近新台幣287億元,資產總計近新台幣1480億元,資金充裕、結構穩健,足以應對突發性財務風險。大同近年轉型有成,以電力、能源、AI算力為主要成長引擎,加上海外市場動能強勁,今年累計營收持續增長。公司重申,該判決不影響公司營運,將持續專注於核心業務發展,秉持穩健經營原則,致力於全體股東的共同利益與權益。
支持民眾黨提案修憲「廢除監察院」 吳宗憲:該徹底走入歷史
民眾黨團13日拋出廢除監察院的修憲提案,國民黨團開放「個人連署」,國民黨立委吳宗憲今(16)日表示,自己上週五正式連署「廢除監察院」的憲法修正案。他認為,憲法本是保障人民的工具,不該淪為酬庸的寶座、權力自肥的遮羞布。這個機關,早就該廢了,不是修,不是改,是徹底走入歷史。吳宗憲提到,憲法規定,監察院本應作為代表人民監督政府的機關,超然獨立,行使調查、糾舉、彈劾。結果呢?監察院早已成為政黨酬庸的天堂、政治報復的打手,該辦的不辦,不該辦的卻一路追殺、窮追猛打。吳宗憲指出,大家都還記得那場荒腔走板的「曲棍球案」,一名依法辦案、毫無違誤的檢察官,只因不起訴的決定不合綠營政治人物的意,監察院就硬要彈劾。法院認定沒有懲戒事由,監院不服提再審,再審又被駁回,監院又再上訴,簡直是一追到底。該檢察官被政治追殺三次,國家資源被任意浪費,更引起人民憤怒:這算什麼法治機關?到底是守法機關,還是東廠打手?反觀現在,吳宗憲續指,不只前秘書長李俊俋被爆出用公務車載狗去美容,也被踢爆濫用公務車接機、拿外送樣樣來,請問有哪位監委主動調查?更荒謬的是,面對質疑,監委竟說「這是涉己事務,怎麼立案調查?」副院長更在記者會堂而皇之說「既然北檢調查了,我們也『只能』暫時停住」他剛剛在立法院質詢時就明確指出,根據《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7條,根本沒規定刑事偵查中就要停止調查,反而白紙黑字寫著「不得停止調查」,敢問監察院到底是裝不懂?還是怕查到自己人?吳宗憲說,過去監察院也有不只一件彈劾將公務車當作個人用車使用的案例,包括2020年雲林縣消防局長、去年的屏東三地門鄉長,現在換成自己人就全部開始裝聾作啞,不處理、不調查、不聞不問,雙標的本色盡顯,原來你們的「監察權」只是對政敵用的工具、只對異己發威。這樣的監察院,真的還值得人民繼續買單嗎?吳宗憲表示,這次由國、眾兩黨聯手提出的廢除監察院修憲案,他已在上週五簽署連署,共有31位在野黨委員連署支持,並預計20日正式提案成立修憲委員會。感謝黃國昌、羅智強大力推動,他們一步步啟動真正的制度改革。吳宗憲提到,由於目前世界上只有中華民國採五權分立,五權分立與三權分立各有優點。但多次修憲後,五權憲法在監察權組織部分,早已與當初國父孫中山設計的監察權有所不同。修憲前監察院本是民意機關,有民意基礎,代表人民監督政府。但81年第二次修憲後,監察委員變成官派,在民進黨用人唯親濫用之下,早變成執政黨修理在野黨的一大利器。最後,吳宗憲說,現在監察院的存在,除了變成政治打手外,更成為大法官沒收立法院監督行政院權限的藉口。這一次,從過去幾十年到完全執政的八年,民進黨將「廢監察院」喊得震天響,陳菊更說要當「最後一任監察院長」,如今在野黨幫你實現。「希望執政黨不要再打假球,這個監察院,不值得台灣人民再養一天。」
醫學高材生國考3度落榜「縱火燒死父」遭判10年 獄中忽提再審:聽說我爸沒死
2019年,台南永康區發生透天厝火警,劉姓屋主因為逃生不及葬身火窟,劉妻及兒子也受傷送醫。警方調查發現,竟是劉男的高材生女兒劉瑀涵因與母親口角,憤而買汽油回住處縱火。事後劉女被依殺害尊親屬罪遭判刑10年、2年監護處分,全案定讞。不過劉瑀涵入監服刑期間聽到傳言,竟認為父親沒死,因此提出再審。台南高分院法官以屍體相驗結果證明劉父已死亡,駁回其再審聲請,可抗告。據了解,劉瑀涵是醫學系畢業的高材生,但參加醫師國考3度落榜,後來就與家人關係變得疏離。2019年5月14日,劉女與母親因為細故發生口角,15日凌晨開車到永康區某加油站買了500元汽油返家,潑灑在客廳的床墊上點火,隨後駕車逃離現場。起火後,劉父因逃避不及葬身火海,劉母與劉女弟弟則受傷送醫。警消調查現場後發現是人為縱火,最後循線逮捕劉瑀涵。劉女面對檢警偵訊時全都否認涉案,但對於關鍵問題,不是避重就輕就是絕口不提,事後被檢方依殺人、縱火等罪嫌起訴。同年12月,台南地院依《對直系血親尊親殺人罪》判劉瑀涵12年有期徒刑、2年監護處分;全案上訴二審,劉母、弟弟以她「生病」為由求情,最終改判10年、2年監護處分,2022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然而劉瑀涵入獄服刑後,卻向法院聲請再審,理由是她曾聽到外籍與原住民受刑人討論此案,提及「父親並未死亡」、「可能住在她以前在台東的學生租屋處」,不過自己無法確定,因此提出再審聲請協助調查。台南高分院審理時指出,劉瑀涵父親在火警中因吸入過多濃煙倒地,導致一氧化碳中毒窒息併高溫灼傷,引發燒燙傷併吸入性嗆傷死亡,包括現場照片、相驗筆錄以及相驗屍體證明書等卷宗紀錄,堪認確已死亡。台南高分院認為,劉女在監獄執行時,聽聞父親並未死亡一事,並非在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新事實未及調查斟酌。且並未提出相關證據以實其說,難認本案有發現「新證據」,因此駁回劉瑀涵聲請。
和母吵架「縱火害死爸」遭判10年 醫學系高材生提再審:還活著
台南一名醫學系高材生劉姓女子國考連續失利,在和媽媽吵架後,竟決定縱火燒自家,而這也導致患有身心障礙的爸爸意外身亡。劉姓女子因縱火弒父案震驚社會,近期她於服刑期間聲請再審,聲稱父親尚在人世,但遭法院駁回。據了解,此案發生於2019年5月16日凌晨,台南市永康區一棟透天厝發生火警,屋主劉姓男子命喪火窟,女兒劉姓女子則在屋外崩潰痛哭。警方初期未發現異狀,然而調查後發現,當天凌晨劉姓女子與母親發生爭吵後,駕車至加油站購買500元汽油,返家縱火後開車逃逸,途中因故障改搭計程車返回案發現場,最終遭警方逮捕。劉姓女子為醫學系高材生,父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擔任醫院巴士司機,一直期盼女兒能成為醫師,卻慘遭親生女兒縱火奪命。一審台南地院依殺害直系尊親屬罪判處12年徒刑,並執行2年監護處分;二審改判10年徒刑,最高法院於2022年5月26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不過劉姓女子服刑後聲請再審,聲稱自己在監所內聽聞外籍與原住民受刑人討論此案,認為其父可能尚未死亡,並猜測其人藏身於台東某地,要求法院重新調查。然而法院認定,其主張僅憑監所傳言,未能提供具體證據,而原審已有屍檢報告、目擊證詞及火災鑑定等證據證實劉男已罹難,遂裁定駁回聲請。該裁定仍可於收到後10日內提出抗告。
死囚黃麟凱伏法 挑中槍決原因曝光!
法務部在本月16日執行死囚黃麟凱死刑,據法務部官員透露,「挑中」黃麟凱槍決的理由,是因37名死囚中有30案的「法官評議簿」已銷毀,僅有黃麟凱等7案的評議簿尚存,最高檢察署檢察官調閱黃案卷宗時發現評議簿上,最高法院合議庭5名法官「一致決」判死,符合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加上黃在那段時間未聲請非常上訴,另函詢高院黃未提再審,決定將黃列為執行對象。去年9月,憲法法庭宣告死刑制度合憲,但嚴格限制判死須「一致決」條件,並稱檢察總長得為37名死囚提起非常上訴,為此,最高檢察署多次開會討論因應,並調閱37名死囚的定讞卷宗,逐一分案交給最高檢檢察官審查。去年11月,立委赴司法院考察,司法院查閱37名死刑犯卷宗的評議簿,其中30件均因超過年限已銷毀而不復存在,無法證明死刑犯審理過程中,法官是否判處「一致決」,立委擔憂30名死刑犯將可因最高檢提起非常上訴後獲釋。最高檢檢察官調閱37名死囚判死定讞卷宗後,發現第36件判死確定的黃麟凱殺人案,定讞僅7年多,評議簿仍在,最高法院2017年7月判黃死刑確定,時任朂高法院刑事第二庭庭長邵燕玲、法官呂丹玉、梁宏哲、王國棟、王復生5人在評議簿上「一致決」判死。最高檢立即開會討論,並確認黃未提非常上訴、再審,認為黃符合執行死刑的條件,不違背憲法法庭判決意旨,上周簽請法務部執行,法務部先由參事審核,再交由檢察司呈請法務部長鄭銘謙批准執行令,鄭銘謙16日批准後,當天執行公文由最高檢轉送台灣高檢署執行。但由於執行死刑消息曝光,廢死團體在晚間8時30分向法務部、最高檢具狀聲請非常上訴「槍下留人」,同時將回條傳真到台北看守所,律師也致電北所稱已遞狀,請求協助轉告檢察官。據了解,當天晚間,承辦的最高檢檢察官與檢察總長邢泰釗均在辦公室待命,最高檢檢察官收狀審視理由後,依法駁回。最高檢檢察官將駁回公文,呈請總長邢泰釗核閱,當時已經大約是晚間9時30分。據透露,最高檢立即將駁回公文緊急傳真至台北看守所,轉交人在刑場的黃麟凱簽收,完成送達程序,並由台灣高檢署執行檢察官說明駁回意旨,指非常上訴無理由,須依法執行,黃表示無意見,16日晚間10時2分伏法。
被控參與鬥毆打死1人!他纏訟20年 再更二審判無罪
男子劉正富被控在2004年8月20日凌晨,於屏東縣萬巒鄉萬金營區外參與鬥毆,打死包姓男子,判刑9年定讞後入獄服刑,但他以證據有瑕疵聲請再審,2018年獲准再審後判無罪,案經檢方上訴,再審更一審改判有罪,上訴後獲撤銷又發回更審,高雄高分院再審更二審10日審結,合議庭認定沒有證據證明案發時他在現場,逆轉判無罪。劉正富與妻子、家人及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志工到場聽判後,聽到審判長宣判「無罪」,法庭內響起一片歡呼聲。這起鬥毆傷害致死案,起因於阮姓、林姓少年為感情問題遭男子林聖賢毆打,周男為相挺阮姓少年約林聖賢談判,並召集阮姓、林姓少年等18人;林聖賢約遭毆打致死的包男等8人助陣。雙方在萬金營區前談判破裂,持棍棒互毆,現場激烈混戰,包男受重傷送醫5天後不治。當天參與亂鬥的少年警訊時說不清楚是誰動手毆打包男,直到8個月後,5名在場少年憑相片指認劉正富涉案。劉正富2013年被依傷害致死罪判刑9年定讞,入獄服刑4年獲假釋。出獄後他努力爭取平反,經冤獄平反協會義務律師團提再審,檢察總長3次聲請後,2018年高雄高分院裁定開始再審。再更二審合議庭判決無罪理由指出,警方提示相片的指認程序,已違反「不得以單一相片提供指認」的規範。關鍵證人林聖賢從不在場者口中獲知劉正富涉案,有先入為主及遭受不當影響;其他證人指認劉乘坐車輛及毆打對象,都無法確定他本人在場。另外,林聖賢指劉搭年姓共犯開的白色轎車到場,但案發時年在軍中,不在現場,該車也停在家中,顯示指認可能有誤。且劉的手機從案發前一天傍晚到當天,沒有任何對外通聯紀錄,檢方未能舉證劉如何到場,合議庭認定罪證不足,昨日判決無罪。檢方可上訴。
「鳳凰展翅」的雲朵錯了嗎?NCC提再審遭駁回 中天連16次勝訴
中天對抗NCC第16勝!中天電視昔因播出「異象?!三市長合體 天空出現鳳凰展翅雲朵」新聞,稱韓國瑜、侯友宜、盧秀燕3人同台時,天上出現了類似「鳳凰展翅」的雲朵,結果遭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裁罰40萬元,全案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NCC違法處分,撤銷40萬元裁罰確定。但NCC卻聲請鳳凰雲案再審,今(20)日遭法院駁回,NCC對決中天官司再吞一敗。本件鳳凰雲案歷審判決情形:一審中天敗、二審中天勝、更一審中天勝、更一審上訴中天勝、再審中天勝。本案判決要旨如下:(一) 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以再審原告之會議紀錄為審查之依據,過度介入行政機關內部作業,侵害行政權之核心領域,違反權力分立原則,顯然違反司法院釋字第613號解釋理由,亦屬錯誤適用行政訴訟法第4條所定撤銷訴訟之訴訟標的為行政機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惟再審原告就「系爭新聞是否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判斷係出於恣意,自難謂(原確定判決有)「過度介入行政機關內部作業,侵害行政權之核心領域,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亦難認違反司法院釋字第613號解釋及適用法規錯誤,再審原告主張尚不足採。(二) 若原審認定現存證據已足證明「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就系爭新聞所傳播之上述事實有相當理由」,則原審縱未再依職權通知小編J或實際負責查證之人到庭作證,亦無不可,難認原審係「不依發回理由法律上判斷作為判決基礎」,原確定判決予以維持自無適用法規錯誤之可言。(三)綜上所述,本件無再審原告所指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其主張洵屬無據。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本件再審之訴為顯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判決確定又翻盤!男撞死人判有罪確定...事後鑑定卻無責 提再審獲准
判決確定又翻盤!徐姓男子開車右轉時,與騎機車直行的王姓男子發生車禍,導致對方傷重不治,但因認罪賠償達成和解,被簡易判決處刑4月、緩刑2年確定。不料,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對徐男提告代位求償,經聲請車禍事故鑑定釐清肇事責任比例,2度認定徐男無過失,他也據此聲請再審獲准。2022年4月間徐男駕自小貨車沿台南市西港區中山路外側車道向北行駛,行經一處無交通號誌路口右轉彎時,與同方向直行的王姓機車騎士碰撞,王男跌落路旁溝渠後,因頭部受傷送醫救治後仍不治。檢方偵結依過失致死罪起訴徐男,因徐男主動報案並坦承犯行,還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並賠付全部和解金額,獲家屬原諒請求給予緩刑,台南地院以簡易判處4月,並諭知緩刑2年,徐男及檢方都沒上訴,全案確定。不過,特別補償基金於金錢補償被害人家屬後,對徐男提起代位求償民事訴訟,並於訴訟程序中,聲請鑑定車禍事故肇事責任比例。沒想到,案經台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及覆議委員會的鑑定及覆議意見,全都認為死者王男騎機車右側超越未保持安全間隔距離為肇事原因,徐男無肇責;徐男據此主張,他對此件車禍事故無須負任何過失責任,應受無罪判決,經依《刑事訴訟法》聲請再審後,獲台南地院裁准。律師羅瑞昌認為,類似再審案件頗為罕見,通常車禍事故致人死亡時,法官、檢察官都會依職權送請事故鑑定,此案係因採取簡易判決程序,因此在審理過程中,未能發現徐男並無肇事原因,如今法官依《刑事訴訟法》中「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裁定准予再審,不僅於法有據,也合情合理。
婦子宮外孕猝死醫判囚16月 申請釋憲裁定「不受理」
擁有美國醫學博士學歷的蘇姓婦產科名醫在新竹市開設診所,2010年鄭姓女子求診,蘇男未發現她子宮外孕狀況給予適當治療致她猝死,2019年最高法院依過失致死罪將他判囚1年4月定讞,他提再審遭駁回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遭憲法法庭審查庭裁定不受理。2010年11月9日當時34歲的鄭女因暈眩、下腹部劇痛抱著肚子進入診所,蘇男經超音波檢查後懷疑她有子宮外孕情況,但只開藥給她囑咐她返家休息多喝水補充水分,鄭女在家服藥後仍持續嘔吐,腹痛幾近休克,蘇男未採取必要的檢查也未安排轉診大醫院。因鄭女無法自行下車走到診所,蘇男逕行上車為她施打止吐針,要她回家休息,隔天凌晨,鄭女昏厥被送往台大新竹分院急診,經多日搶救治療,仍在同年月24日中午因腦部缺氧合併多重器官衰竭死亡。一審將蘇男判刑2年,二審維持刑度但給予他緩刑2年、須賠償死者家屬300萬元,高院更一審提高賠償金額為480萬元,仍給予蘇男緩刑5年,但高院更二審認定蘇男沒有悔悟、未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獲取諒解,改判刑1年半,上訴後,最高法院改判1年4月定讞。蘇男聲請再審被駁回確定後,主張各級法院裁判,僅憑誣告、偽證及臆測之詞等不存在之犯罪事實,違法判處他過失致人於死之罪責,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及刑罰明確性原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法庭審查庭認為蘇男只是對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並泛稱相關各級法院裁判均屬違法及違憲,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及何裁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憲訴法規定之要件不合,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控校樹「雄毬果」害狂咳、喉嚨出血!高中師「討國賠536萬」遭駁回
「龍柏雄毬果」爭議不斷,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曾提出,該果實直徑小於0.4公分若吸入體內,將對健康造成傷害;台中市西苑高中何姓生物教師於2018年因劇烈咳嗽,認為是吸入校內「龍柏雄毬果」導致呼吸道受傷出血,一狀告到法院,要求教育局及校方賠償計536萬餘元,歷審均遭駁回訴請。判決書指出,何姓教師稱因吸入校內種植「龍柏雄毬果」引發劇烈咳嗽、喉嚨出血,向學校請公假檢查,但校方當時只能以病假申請,何認為教育局人員未能糾正西苑高中之錯誤。同年以醫院診斷證明書請假,校方將何之前的病假,才改以公傷假登記。何姓教師主張,西苑高中、教育局不法侵害其個人請假權、健康權,學校並侵害其名譽權,所以向法院提出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請求西苑高中、教育局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150萬1元。何姓教師主張,西苑高中因校園內種植龍柏樹,認為管理上有疏失,提出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請求學校賠償其醫藥費7萬餘元、減少或喪失勞動能力之薪資損害2百餘萬元、精神慰撫金150萬元,合計386萬餘元。判決書指出,依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2021年函文資料,無禁止校園種龍柏樹相關規定,沒聽聞毬果掉落對人體造成危害,何在該校任教近10年期間未曾聽聞有教職員、學生因吸入「龍柏雄毬果」導致咳嗽、感染等情事。西苑高中自2017年度起每年均定期委請廠商進行校樹修剪之定期管理工作,設置及管理沒缺失。何師不服提再審,但台中高分院以再審何於前訴訟程序中,多次提出網路文章列印資料為憑;全案歷經一審、二審及最高法院認定沒新證據,無法確切證明「龍柏雄毬果」是引發其劇烈咳嗽、喉嚨出血的原因,駁回再審訴請。
整形名醫性侵女顧問遭判4年喊冤提再審 法官「1理由」駁回
張姓整形名醫5年前涉嫌利用醫美診所女顧問酒醉後,將她帶到飯店內加以性侵,去年最高法院認定他無悔意反指被害人主動獻身,依乘機性交罪將他判刑4年定讞,張入獄後否認犯罪,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台灣高等法院認為他提的理由,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事實之認定,裁定駁回聲請。可抗告。檢方指控,2018年1月12日晚上張男邀請他診所的女諮詢顧問到餐廳內吃飯及喝酒,之後再轉往一家酒窖品酒續攤,她因陸續飲用香檳、紅酒、白酒等酒類,因酒醉致意識模糊趴在桌上,張見她不勝酒力於是攙扶她到飯店住宿。張男在飯店房間內,見被害女子酒力發作倒臥床上,呈意識不清而不知抗拒的狀態,竟褪去她的衣物企圖性侵,但因無法勃起改用手指性侵,又吸舔她的胸部與乳房,強壓她頭部後要求對方口交。一審、二審及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為,張男犯後飾詞狡辯,暗指被害人主動獻身,難認有悔改之心,且迄今仍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彌補所造成之損害等一切情狀,將他判處有期徒刑4年。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定讞。張入獄後聲請再審,高院認為,他聲請意旨所舉事證,不論係單獨抑或結合先前之證據予以綜合判斷,均難認達於產生合理懷疑而有足以動搖、推翻原確定判決所認事實之蓋然性,裁定駁回再審的聲請。
轉型正義玩假的1/軍方低價徵收現值30億土地 行政院敗訴竟提再審
改制前的國防部聯勤總司令部1953年經行政院核定徵收新北市新店區大坪林地區14筆土地,當作兵工保養廠,結果和地主因徵收補償費談不攏,地主近70年來求助無門,2018年委請律師提告主張行政院徵收無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實現「轉型正義」為由,認定軍方當初未合理補償地主,判行政院敗訴,不料一向主張轉型正義的行政院竟提起上訴,跌破外界眼鏡,但仍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沒想到行政院還提再審,引發法界議論。地主第三代詹先生表示,外公70年前和3個兄弟向人借錢買新店區大坪林土地種稻米,外公持分約有1甲。不料土地買了沒多久,軍方先占用土地再低價徵收,外公等長輩抗議無效,跑到營區陳情還被持槍的阿兵哥趕出來,外公過世前仍念念不忘,讓家人相當難過,現在行政院和軍方都打輸官司,希望趕快把土地還給他們。大家房屋景平加盟店店東吳東泰表示,本案土地位於新店區復興路附近,目前作為軍事用地,如果順利取回土地後,且能變更為住宅用地後,粗估市價1坪至少100萬元,因此1甲土地約值30億元。判決指出,前聯勤總部為建築兵工保養廠(現為軍方台北聯保廠),經行政院1953年8月25日核准徵收台北縣新店鎮(現為新北市新店區)大坪林段二十張小段14筆土地,並經台北縣政府(現為新北市政府)1953年12月8日公告徵收並通知地主。台北縣新店地政事務所1974年5月17日完成徵收移轉登記,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管理機關為陸軍總司令部。前聯勤總部代表曾與地主開會協商徵收補償金額未果,地主後代不滿軍方竟聲稱已發放補償金。(圖/黃威彬攝)地主後代詹先生表示,行政院核准徵收後,由台北縣政府通知地主,地主們認為補償費過低提出異議,台北縣政府在1954年間召開「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簡稱地評會)」,評定土地徵收地價為產物收穫量2倍半計算,並按市價折算現金補償為稻穀市價每百台斤新臺幣135元,並通知聯勤總部和聯勤兵工保養總隊(簡稱兵工總隊),不過兵工總隊自行向台北縣新店鎮農會調查的稻穀市價,每百台斤僅116元。地主們多次陳情,雙方在1953年7月12日召開地價協調會,地評會也4度開會,終於決定以稻穀市價每百台斤新臺幣135元發放徵收補償費,可是兵工總隊認為市價只有116元,雙方於1954年6月25日在新店鎮公所協商,但彼此因每百台斤19元的徵收差額無法達成共識。詹先生強調,軍方徵收土地70年來未給補償費,因此徵收無效,應返還土地。不過行政院主張,雙方在1954年6月25日的協商會上已達成協議並通知地主領取補償金,地主在協商和補償過程中都有出席。國防部也主張,同年月25日已辦理發款作業,只是因為當天協商時間太晚,超過辦公時間,因此新店鎮公所無法蓋關防大印,所以延至隔天完成發款手續。對於有無領取土地徵收補償費一事,地主和軍方各說各話,但軍方一直拿不出地主曾經領款蓋章或按捺指紋的證據,成為行政院敗訴的重要原因之一。台北聯保廠(圖右上方)廠址緊鄰景美溪,地主本想在此種田維生卻遭軍方低價徵收。(圖/翻攝google街景)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本案在戒嚴時期發生,政治環境較為嚴肅,聯勤總部在徵收土地前就開始使用民地,地主只能接受,但軍方卻未合理補償,違反公平正義並導致徵收失效,應由行政救濟程序回復地主權利,才能具體實踐解除戒嚴後的轉型正義。合議庭認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10、425、516、652等號解釋,強調《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的財產權應予保障等釋憲意旨,此外《土地法》第233條規定,地政機關需在限期15日內將補償金轉發土地所有權人,如有困難,根據《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第4項規定,最晚應在3個月內發給,否則徵收土地失效。合議庭依常情推斷,地主1954年6月25日到場領款時,聯勤總部提出較低的補償標準,地主不可能接受,但也只能「暫時」先領取「部分」補償,地主事後隨即提起訴願,並於1954年8月11日提出陳情書,顯示地主沒有接受軍方所提補償標準,行政院卻主張軍方已與地主達成協議,明顯與事實不符、更違背常理,何況至今早已超過15天補發徵收地價差額款項期限,所以判決本案徵收失效。
任檢察官時害冤獄119天 北院法官判申誡
新北地方法院法官蔡甄漪,2015年擔任檢察官偵辦許姓男子案件涉重大違失,導致他蒙冤入獄119天,後獲再審無罪平反,並獲刑事補償59萬5000元,案經彈劾後,懲戒法院職務法庭考量她除本案外無其他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或受職務監督之情事,判決申誡處分。可上訴。蔡受申誡處分將影響年度考績。本案緣於2015年間,劉姓男子竊取許男的機車車牌,懸掛在自己機車上後四處犯案,害許男成為替罪羔羊。警方懷疑許男涉嫌騙取日籍被害人手機後騎車逃逸,隔年時任北檢檢察官的蔡甄漪起訴許男,後來許男遭依搶奪罪判囚10月,入監服刑,但經監察院調查後確認為冤獄,許男提再審,2019年6月法院改判他無罪確定。監察院彈劾蔡女後,懲戒法院職務法庭認為,蔡女當年偵訊沒有誰實施指認前,使日籍被害人先陳述犯罪嫌疑人之特徵,並告知犯罪嫌疑人未必為提示照片中之人,她的言詞也有礙於及時滌除日籍男子的記憶因警詢中單一指認而受汙染之風險,違失情節重大。職務法庭審酌許男獲准刑事補償59萬5000元,後刑事補償求償審查委員會決議向蔡女求償33萬元後,她無異議接受求償決議,並於允諾時限前悉數繳納賠償款,行為後態度良好,她的違失行為存在於單一個案,其他任職台北地檢署期間,考績及職務評定都甲等或良好。職務法庭認為,近年我國檢察官工作負荷沈重,囿於偵辦個案之時間、勞力,精準度難免受限,蔡甄漪任檢察官時固有未防免證據錯誤風險之違失,是許姓男子發生冤獄結果之諸多因素之一,考量一切情狀後,將蔡甄漪判決申誡處分。
社論/類東廠的監察院
監察院二度彈劾偵辦曲棍球協會侵占公款案的檢察官陳隆翔,讓檢察總長江惠民看不下去,透過檢察官協會發聲明捍衛司法,批評監院侵越檢察官職權;對照之前監察院要幫前中研院長翁啟惠向懲戒法院提再審平反,監院「順我者生、逆我者亡」的心態明顯,簡直就是「類東廠」。承辦民進黨前立委段宜康曲棍球協會侵占公款案的檢察官陳隆翔,6日罕見遭監察院二度彈劾。(圖/報系資料照)前民進黨立委段宜康2014年在彰化縣長候選人魏明谷造勢場,指控國民黨林滄敏任理事長的中華民國曲棍球協會詐領補助款,段強調「說法不實就吞曲棍球」。承辦檢察官陳隆翔調查後認為林未涉案,處分不起訴。但荒謬的是,林滄敏對段、魏2人提告,法官判賠確定,2人僅登報致歉,那顆曲棍球就一直卡在喉嚨沒有兌現,反而是段宜康向監院陳情,監委高涌誠、蔡崇義竟把球硬塞給承辦檢察官,對陳隆翔提出彈劾,並移送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監院揮刀亂砍,其他檢察官、法官、學者自是看不下去,紛紛聲援陳隆翔,法務部也發聲明「不容監察院以彈劾的方式介入處理」,最後職務法庭判決不受懲戒確定,但高似乎和段宜康一樣有著「曲棍球情節」,竟再度提案彈劾。反觀高涌誠對因涉「浩鼎案」被公懲會判申誡的翁啟惠卻情有獨鍾,監院不僅推翻過去監委的調查報告,改指查無不法,高更以有「新證據」替翁提再審平反,或許這正是民進黨常辯解的「時空環境不同」,但監院推動自家人的「轉型正義」比促轉會積極,宛如「類東廠」。監察院負有挾制行政機關之責,不應為政黨服務,但從新冠疫情迄今,蔡政府在疫苗、快篩上的採購黑箱,以及防疫政策的種種亂象,監院都能紋風不動,人民還能等到2024年再來修憲廢考監兩院嗎?
前手球國手「裝盲」詐保判刑1年2月 檢罕見主動提再審翻案
前手球國手陳宥憲(原名陳敬鎧)車禍後宣稱失明,領完保險金後卻被查出還能運動、自理生活,遭高雄高分院依詐欺罪判處1年2月徒刑定讞,但由於陳宥憲經醫學鑑定失明且在民事部分再審連獲勝訴,高雄高分檢主動為他提出再審,高雄高分院1日首度開調查庭,調查全案是否有再審必要。陳宥憲2009年在彰化市區騎乘機車與人發生擦撞事故,就醫後宣稱視力受重創,分別向國泰、南山、明台等3家保險公司請領522萬元保險金,但陳宥憲隨後卻被發現他竟然可以丟接飛盤、教打網球、跳舞等,因此被檢舉他是裝瞎詐領保險金。高雄高分院2018年判決陳宥憲涉犯詐欺罪處1年2月徒刑定讞,隨後3家保險公司也以「不法得利」等理由,提起民事再審,要求陳宥憲償還理賠金,但後來南山人壽先與他達成和解,高雄高分院也分別在2020年8月、12月判陳宥憲勝訴,免還理賠金定讞。高雄高分檢認為,陳宥憲經醫學鑑定失明,最終判決不用返還理賠金,所以沒有不當得利的詐欺犯行,他申請理賠便沒有犯罪的結果,依刑法第26條規定「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才主動為他聲請刑事再審,希望為陳宥憲翻案。檢察官開庭時表示,陳宥憲車禍受傷後,疑似有視力時好時壞的狀況,若陳宥憲申請理賠金時,視力狀況不良,就無詐盲犯意,法院應釐清當時的視力,不能以事後視力變好論罪。檢察官聲請刑事再審後,陳宥憲也提起再審,陳的辯護律師則提出2位教授最新的鑑定報告,認為陳宥憲屬於全盲,至始都無詐盲的犯意,要求改判無罪。陳宥憲出庭時表示,車禍至今都是100%配合調查,為了不讓身邊的親友擔心,只能故作堅強,他知道自己看不到,但想捍衛自己的名譽,更不希望周遭的人為他擔心,從車禍到現在也想知道自己還有沒有機會恢復視力、重見光明。
東廠張天欽撤職案 持續提再審6度被駁回「又提再審遭駁回」
4年前新北市長侯友宜參選時,自稱「東廠」時任促轉會副主委的張天欽計畫抹黑,張天欽被判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後,聲請再審遭駁回後,又提上訴或抗告,陸續被駁回6次。張又以監院院長換成陳菊及法官分案問題提再審,又被駁回。這場「東廠事件」是因促轉會前副研究員吳佩蓉爆料,指張天欽在會議中點名侯友宜「就是轉型正義最惡劣的例子」,並說「這個如果沒有操作很可惜」等語,張會中還自嘲「我們本來是南廠」,又引用他人謔稱「變成西廠,後來升格變東廠」。東廠事件爆發後,張天欽辭職但仍遭監院彈劾,2020年3月公懲會審理後認為,張未以身作則,超出黨派以外,做出悖離正義的違失行為,重創促轉會的聲譽,判決將他撤職。2020年7月公務員懲戒新制度上路,改採「懲戒法院二級二審」,張因此獲得再審機會,他向第一審抗辯吳佩蓉將非正式會議錄音內容洩出,不能做為證據,請求撤銷懲戒,但遭駁回,上訴後又被駁回。日前張天欽又以再審程序中,監察院院長原為張博雅,2020年8月1日變更為陳菊,應準用行政訴訟法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需有承受訴訟之聲明後,法院始得裁判等理由聲請再審,懲戒法院認為他以同一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非合法,判決駁回。
翁啟惠被記申誡拚翻案失敗 聲請再審上訴又遭駁回
中央研究院前院長翁啟惠因浩鼎案被訴貪污案獲判無罪定讞,但公懲會認為翁啟惠沒有據實申報財產,且未揭露他女兒收受浩鼎股票成為大股東,將他判處申誡處分確定,他不服提再審,但遭公懲會駁回,提起上訴,又遭懲戒法院第二審駁回。監察院彈劾翁啟惠移送公懲會部分共有8項,包括他身為中研院院長未誠實申報財產,委託浩鼎生技公司董事長張念慈幫他投資,並收受張念慈提供的150萬股浩鼎技術股。監察院還認為翁啟惠以女兒翁郁琇及浩鼎大股東鄭秀珍名義持有3529張浩鼎股票,是浩鼎大股東,但2014年中研院與浩鼎簽訂「大規模酵素合成寡醣」案的專屬授權契約,翁是專屬授權案的創作人,應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卻沒揭露。公懲會審理後認為,翁啟惠成立2項違法疏失,首先他在2006年到2016年間擔任中研院院長,但他收授浩鼎的股票卻沒有申報,第2項是他女兒是浩鼎大股東,但他沒有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的部分,因此判決申誡處分。翁啟惠不服聲請再審,主張絕對沒有財產申報不實、也沒有未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的情事,希望公懲會許可再審重新檢視證據還他清白,但公懲會一、二審皆不採信。
檢察官辦曲棍球案遭彈劾 監院不滿未受懲戒、提再審仍遭駁回
台中地檢署檢察官陳隆翔前年遭監察院彈劾,司法院職務法庭判決陳不受懲戒,監院不滿提再審,懲戒法院一審認定再審「顯無理由」判決駁回,監院提起上訴,二審仍遭駁回。監察院2019年5月14日,以6比5通過監委高涌誠提案,彈劾檢察官陳隆翔,認為他在彰化地檢署任內偵辦曲棍球協會人員涉嫌侵占公款案,以偽造文書、業務侵占等罪,緩起訴李姓秘書長等人,漏未論斷偽造印章、印文及署押等犯罪事實,違反辦案程序,將陳隆翔移送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不料職務法庭和懲戒法院都認為沒必要懲戒。職務法庭認為,陳隆翔辦案沒有明顯重大違誤、也沒有嚴重違反辦案程序,或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等情事,去年6月30日判決不受懲戒確定。監察院不服,提起再審,懲戒法院一審維持職務法庭見解,認為原判決適用法規無明顯錯誤,今年3月23日將再審駁回。監察院仍不服,上訴職務法庭的二審,仍遭駁回。
媽媽嘴雙屍命案「判賠368萬」 呂炳宏發聲:有大家鼓勵我一點也不衰
2013年八里「媽媽嘴」咖啡廳雙屍命案,被害人張翠萍的母親李寶彩對雇用謝依涵的老闆呂炳宏與另2名股東提告;法官以未盡監督之責,判3人須連帶賠償368萬810元確定。呂炳宏提出再審,日前最高法院駁回確定。對於這樣的結果,呂炳宏直言,「有了大家鼓勵,我其實一點也不衰。」呂炳宏表示,8年前大家都視他為殺人犯的時候,做好自己、證明清白,再一步一步讓大眾慢慢信任,度過那段社會滿滿充滿對他的不信任,「再審被最高院駁掉,看到各大討論區都是滿滿的同情遭遇,已經沒有人懷疑我是殺人犯,光是這點我充滿感恩。」呂炳宏提到,此案自己終於找到新證據去提再審,而再審被駁回,原因是因為之前一二審時「均不爭執店內下藥的事實」,新證據本身證據力不足以證明他會贏,所以駁回。他說明,民訴法再審規定,若好不容易找到新證據A提出再審,法院只能審酌A能不能對他有利,其他BCD等證據都要採舊的論述不納入考慮,但事實上,刑訴法再審規定早已開放到「單獨A或與先前之證據BCD等綜合判斷」,民訴法相對嚴重落後,根本沒有保障人民受判決後的更正錯誤權。呂炳宏說,「聽說有修法的計畫,但因為疫情很多事都延宕,我會朝修法這裡努力的,不要再有下一個受害者,最後深深感謝大家為我的鼓勵,黑暗雖然還在,還好一路上有大家鼓勵加油,我不孤獨,我會繼續努力的,有了大家鼓勵,我其實一點也不衰,一切是最好的安排,黑暗還在我不怕。」
八里媽媽嘴雙屍命案死者母親求償 老闆呂炳宏、2股東判賠368萬確定
發生在2013年、震驚社會的八里區「媽媽嘴」咖啡廳雙屍命案,被害人張翠萍的母親李寶彩提告求償,最高法院判決僱用謝依涵的老闆呂炳宏、陳唐龍和彭元忠3人與謝依涵需連帶賠償張母368萬元,呂等3人提再審遭駁回,又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謝依涵被控於2013年2月,在咖啡店內下藥迷昏富商夫婦陳進福(79歲)、張翠萍(57歲),持刀殺害2人棄屍淡水河,並「變妝」盜領2人存款,檢警鎖定她涉案。媽媽嘴咖啡店。(圖/報系資料照)謝女到案後4度更改供詞,媽媽嘴的老闆呂炳宏、2名股東全都被捲入,但檢方最後認定為謝依涵一人犯案,2013年4月對她提起公訴,經法院審理後,一審、二審、更一審3度對謝依涵判處死刑,高院更二審改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2017年4月間駁回上訴,謝依涵逃過死刑,無期徒刑定讞。民事求償部分,死者張翠萍的母親李寶彩向謝依涵、呂炳宏及2名股東求償,一審法院僅判謝依涵賠償新台幣368萬元(謝女部分未上訴而確定);李寶彩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改判呂炳宏及2名股東與謝依涵連帶賠償368萬元,最高法院2017年6月駁回上訴確定。最高法院認為,呂炳宏等人有2次救人機會,卻因無通報及監督機制,導致陳進福夫婦因遭下藥在店內已呈現緊閉雙眼、神色昏沉,卻無人協助,也認為呂炳宏等人對謝依涵的監督未盡相當注意義務。呂等人2018年間提出再審,遭駁回確定,但3人不死心再度於2020年提出再審,主張另案陳進福家屬求償案中,有原確定判決未斟酌的證物,包含法醫研究所函文及法醫文書審查鑑定書,提及張翠萍胃中食物消化情形、張女體內安眠藥濃度數值記載、謝依涵更換衣物順序以及圍裙沒有血跡反應等,均可證明張女是在媽媽嘴咖啡店外遭謝依涵下藥及殺害,謝依涵的行為與呂炳宏等人職務無關。不過高院表示,兩造於之前訴訟程序審理時,均不爭執張女是在媽媽嘴咖啡店內遭謝依涵下藥的事實,且法醫研究所函文是就法醫文書審查鑑定書所述的基礎內容,再為補充說明,並未變更鑑定書的論述及結論。高院表示,因無法推翻原確定判決的認定,呂炳宏等人主張無理由,因此駁回再審之訴。呂等人不符再審之訴遭駁回,提出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