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慰金
」 賠償 法院 提告 大陸 精神
超商用ibon遭人襲臀!他辯「看對面店家有無營業」被駁回 判賠6萬元
嘉義一名女子日前在超商使用ibon機台時,突遭陌生王姓男子從後方伸手碰觸臀部,因此提告性騷擾及求償,事後王男辯稱只是想查看店外情況、並未注意有人在前。法官審酌其行為與監視畫面不採信其說法,依法判他拘役20日,並須賠償6萬元。判決書指出,今年8月某天上午,王男於一家超商趁A女操作ibon機台時,從後方以右手碰觸A女臀部,讓A女氣得提告性騷擾並求償。王男於警詢及偵查時辯稱,自己當時是想看超商對面的碗粿店是否營業,才會走到ibon機台旁邊,並沒有發現有人在附近,而他走路過程中將雙手從背後擺動到身體兩側,結果A女突然大聲表示有碰觸到其臀部,他才知道不小心碰到其身體。然而,依照相關畫面顯示,王男當時沿走道朝A女站立位置緩慢靠近,原本雙手放在身後腰際互握,但走到A女右後方時,便將右手微微垂放,並在接近A女時將右手向外及向前碰觸A女臀部,且A女發覺臀部遭碰觸後即以手揮開並往後倒退。對此,法官表示,事發地點的走道空間不大,且王男是朝A女站立位置前進,認定王男聲稱「未注意A女站立於ibon機台旁邊」顯非實情;此外,一般人在與陌生人接近時,為避免雙方身體有所接觸造成受傷或其他不必要誤會,大多會刻意側身甚至停下腳步讓對方先行通過等方式保持相當距離,但王男不僅未刻意保持距離,甚至有意識地刻意施加力道而將手向前及向外觸碰A女下半身。法官認為,王男是出於性騷擾犯意而故意為之,行為極不尊重A女,並造成A女噁心感受及恐懼心理,審酌王男高中畢業、未婚、無子女,且無業、獨居並仰賴父親積蓄過活,加上他患有情感思覺失調症(雙相型)、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依犯性騷擾防治法判他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民事判決部分,A女要求王男賠償她10萬元精神撫慰金,王男覺得金額太高,僅願意賠償2萬元,法官則判定10萬元確實過高,判賠6萬元。《CTWANT》提醒您: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
媳婦出手打人!害婆婆「顱腦損傷」住院8天 下場慘了
婆媳問題大,牽扯到小孩可能演變得更嚴重!大陸河南日前發生一起婆媳衝突,90後的洪姓女子見祖孫起爭執,當下為了維護女兒,竟動手毆打婆婆、馬姓婦人,造成馬女顱腦閉合性輕度損傷,住院治療8天才好轉。法院最終判洪女行政拘留10日,還得賠償人民幣5171.44元(約新台幣2萬3千元)。根據陸媒《津雲新聞》報導,從裁判文書網公開資訊得知,這起婆媳衝突事件發生於今年8月2日傍晚,當時馬姓婦人返家時,與孫女在門口發生肢體衝突,洪姓媳婦見狀後介入;沒想到洪女不是勸阻,而是與女兒一起對婆婆動粗。馬女控訴,自己遭媳婦打巴掌、按倒在地後持續毆打,最終造成多處傷勢,包括顱腦閉合性輕度損傷,醫藥費逾人民幣5000元(約新台幣2萬2千元)。馬女第一時間報警,泌陽縣公安局依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洪女處以行政拘留10日與人民幣500元(約新台幣2250元)罰款。由於洪女拒絕支付醫療費等賠償,婆婆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洪女辯稱,衝突確實發生,但責任不全在她,並稱婆婆於其房屋旁堆砌排水坡導致房屋滲水,又以語言挑釁,甚至先對她的女兒出手,因此她才反擊;不過,她願意支付「合理部分」的賠償。經法院審理後認定,婆媳關係明確,洪女於衝突中確實對婆婆施以暴力行為,並造成實質傷害,事證包括行政處罰書與醫療紀錄。法官指出,洪女身為兒媳婦,面對家人爭執不但未平息矛盾,反而施暴,既違倫理也違法,應負全部賠償責任。最終,法院裁定洪女須賠償醫療費、住院費等共人民幣5171.44元(約新台幣2萬3千元);惟婆婆求償精神撫慰金部分因無充分依據未獲支持。◎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性騷擾、性侵害,請打110報案再打113找社工
升教授好難1/全台首件!台大阻師升等不甩教育部 法院判國賠10萬
國立台灣大學作為最高學府,進入台大不僅是學子們的夢想,同樣也是教授的心之所向。不過,在這個人人嚮往的學術殿堂,台大卻不僅發生阻擋副教授升等,甚至在教育部宣布台大違法後仍一意孤行,導致副教授林怡秀向台大提起國賠官司求償55萬元精神撫慰金,獲台北地方法院判賠10萬元,本案也成為全台第一起因教師升等受阻而獲勝的國賠官司。台灣大學擁有17個學院61個學系152個研究所,領域橫跨自然科學與人文社會藝術領域,本案當事人林怡秀副教授任教於該校共同教育中心運動設施與健康管理碩士學位學程,該學程結合醫學、管理、醫學領域知識,並以成為運動產業與健康管理高階人才培育基地為目標,目前學程的辦公室以及教師研究室主要在臺灣大學綜合體育館2樓。進入台大不僅是學子們的夢想,也是教授們的心之所向,但台大近日卻發生教授升等屢被刁難的情形。(圖/本刊資料照)具有美國北科羅拉多大學運動管理博士學位的林怡秀,2021年3月5日提出升等教授申請案,當時的外審委員皆肯定林怡秀學術表現並一致推薦升等的狀況下,升等案仍被運管學程教評會否決。林怡秀決定向教育部提起訴願,教育部於同年12月28日認定台大運管學程處分違法,命其2個月內另為適法處分。然而台大運管學程無視訴願決定,2022年7月7日才召開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學程教評會審議此案,且甚至在沒有提出具體理由的狀況下,再度推翻外審委員一致推薦林怡秀升等之意見,於2022年8月29日再度宣布不通過升等申請案,林怡秀只好第2次提出訴願。孰料,這時台大運管學程分別於2022年12月1日、12月22日自行撤銷2次的處分,並稱「本校共教中心運管學程於111(即2022)年10月7日召開教評會議重新檢視第2次處分作成前原辦理各項審查作業之程序,發現程序不完備而有瑕疵」等語,林怡秀的第2次訴願結果也因此被教育部決定不受理。2023年6月8日為林怡秀第3次升等機會,沒想到在苦等了2年以後,台大運管學程再度於同年的8月2日用函文通知林怡秀升等未獲通過,但函文卻仍無記載林怡秀升等未獲通過之具體理由。台大共同教育中心運動設施與健康管理碩士學位學程結合醫學、管理、醫學領域知識,並以成為運動產業與健康管理高階人才培育基地為目標。(圖/翻攝自台大運動設施與健康管理碩士學位學程臉書)心力交瘁的林怡秀於同年2月18日向台灣大學請求國家賠償,但30日後台灣大學仍未展開協議,林怡秀希望司法能替受盡委屈的自己出口氣。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台大在處理林怡秀升等申請案過程中,構成怠於執行職務,且情節重大,侵害了林怡秀受憲法保障的工作權,且使其在這2年多經歷多次審議和行政救濟程序,原告精神上應受有相當之痛苦,2023年11月17日判決台大應給付10萬元精神撫慰金予林怡秀,全案上訴後,目前正由高等法院審理中,預定12月間言詞辯論,明年初宣判。CTWANT記者試圖聯繫林怡秀教授本人進行受訪,然而考量到目前仍在台灣大學共同教育中心運動設施與健康管理碩士學位學程擔任副教授一職,對於本案不方便另作發言,便透過委任律師翁國彥向記者婉拒採訪。本刊也致電詢問台灣大學秘書室媒體公關中心,校方表示目前全案交由司法審判,不方便另作回覆。
升教授好難2/台大副教授升等3度卡關提告!行政法院指3瑕疵要求重審
國立台灣大學運動設施與健康管理碩士學位學程的林怡秀副教授,2021年起3度升教授受阻,期間運管學程甚至不甩教育部訴願結果,身心俱疲的林怡秀相繼提出國賠官司以及行政訴訟,期待司法還她公道,所幸不只台北地院2023年11月17日宣判台大須國家賠償其10萬元精神撫慰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也於今(2025)年10月30日宣判台大須依照判決意旨重為決定處分。除提出國家賠償案外,林怡秀2024年初另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並指出台大審議程序存在嚴重瑕疵。首先,共同教育中心教評會的細則規定研究項目評分由外審平均分數與教評會委員平均分數各佔 50%,使不具相同專業背景的數位委員權限,且可重複評價外審已評分內容,恐稀釋或推翻外審專業學術審定的結果。其次,運館學程教評會審查細則未針對教學、研究與服務三項目建立明確的評量依據,導致委員評分時出現巨大差異,如在「服務項目」上,委員的評分落差就高達 30 分。任教於台灣大學共同教育中心運動設施與健康管理碩士學位學程的林怡秀副教授,研究室位在臺大綜合體育館2樓。(圖/翁靖祐攝)台灣大學主張,研究項目評分並無重複,共同教育中心教評會僅針對送審著作以外的其他學術研究成果及研究績效表現評價,與外審委員評分範圍不同,並指出林怡秀未通過的主因在教學項目分數偏低。另外,針對被指控未建立明確評量依據,台大表示審查細則已明訂各項評審比重、評分方式、及格標準,且早已於2018年施行,林怡秀在申請時已可預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審查細則規定研究項目的評分由外審平均分數與教評會委員評分各占比50%,教評會委員確實審閱了原告送審作品後並評分,構成重複評價。北高行認為,共同教育中心教評會的委員多數不具原告專業,此種評分方式對外審專業審定結果產生稀釋、降低甚至否定的效果,違反專業評量原則。台灣大學3度阻擋林怡秀升等教授,期間甚至無視教育部訴願結果。(圖/本刊資料照)此外,北高行認為審查細則部分欠缺針對教學、研究、服務三項目應如何明確評量之依據、方式及基準,導致評審委員在面對相同資料時,評分出現巨大差異,難以避免個別委員在評分時出現恣意之可能性。且2023年8月2日,林怡秀所收到的升等未通過函文,均未附具任何否准升等的具體說明與理由,明顯違反應敘明具體理由的正當法律程序規定。最終於今年10月30日宣判,台大必須依照判決意旨重為決定。CTWANT記者試圖聯繫林怡秀教授本人進行受訪,然而考量到目前仍在台灣大學共同教育中心運動設施與健康管理碩士學位學程擔任副教授一職,對於本案不方便另作發言,便透過委任律師翁國彥向記者婉拒採訪。本刊也致電詢問台灣大學秘書室媒體公關中心,校方表示目前全部交由司法審判,不方便回覆,至於行政訴訟的部分是否上訴,仍在研議中。
出牆妻「離婚同日閃嫁小王」!綠帽警不甘簽和解書又受騙 怒告前妻贏了
台北市一名刑警阿大(化名)2024年8月與妻子小蓮(化名)結婚,誰知婚後不到半個月,便發現新婚妻子與他人外遇。2人簽下和解書限制女方再與小王聯繫,並限制雙方若離婚須於3日內復婚。不料小蓮卻以「整理」與小王關係為由,要求與阿大短暫離婚,之後卻又在離婚同日秒嫁小王開始同居。阿大自覺受騙,向小蓮提告求償20萬元。案經士林地院審理,一審判小蓮應賠償阿大10萬元,本案可上訴。判決指出,阿大與小蓮於2024年8月底登記結婚,孰料2人才新婚不久,阿大就發現小蓮與另名王姓男子有不正常往來,且雙方已逾越普通朋友關係。經過協調,雙方在同年9月10日簽下和解書,內容限制小蓮不得再與王男以任何方式通訊或見面,違者需支付10萬元精神撫慰金;且若2人離婚,需在3天內重新登記結婚,違者亦需支付10萬元精神撫慰金。阿大指出,他相信這份和解書意味著雙方願意修補破裂的婚姻關係、重新開始。然而2人簽完和解書後,小蓮以需結束、處理和小王之間的不正常關係作為藉口,要求阿大同意「短暫離婚」。令阿大措手不及的是,2人在和解當天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小蓮卻又在離婚同日立刻轉頭與小王完成結婚登記並且同居。阿大痛批,小蓮以話術使他配合離婚,讓他誤以為2人仍會依約復婚,行徑已構成詐術;此外,小蓮過去為了讓這段婚姻早日結束,曾數度引發情緒性事件並被通報,導致他服務的單位獲知相關負面訊息,連帶影響阿大名譽與精神,因此對小蓮求償20萬元精神慰撫金。對此,小蓮則辯稱自己當初是在受到阿大恐嚇下結婚,並非出於自由意志;並主張和解書內容限制她的意思自由,違反善良風俗,應屬無效。小蓮還主張,她在離婚後立即和小王登記結婚,正是擔心3天後被阿大要求依約復婚,且當初之所以簽立和解書,也是為了能儘速離婚,避免在提出離婚後衝突升高,進而被阿大家暴。案經士林地院審理,法官指出2人簽立之和解書中有關「離婚後3日內必須復婚」的條款,牽涉個人結婚自由,已違反善良風俗,應為無效;至於禁止小蓮與志明聯繫的條款雖非無效,但由於2人已經離婚、婚姻關係不復存在,條款效力自然終止,阿大也不得再依此求償。不過法官特別指出,小蓮從簽立和解書、與阿大離婚、再與小王結婚,3件事均在同天完成,這樣的行為足以讓阿大誤會雙方會依約在3天內重新結婚,小蓮的行徑「難謂非屬詐欺。」法官認為,小蓮以虛假訊息讓阿大在非出於真心同意下離婚,侵害了婚姻中所保護的人格法益,且情節重大,得請求精神慰撫金。綜合小蓮的行為方式、對阿大造成的傷害等因素,認定阿大請求之精神慰撫金金額應以10萬元為適當,一審判處小蓮須向阿大賠償1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吳子嘉控陳時中「靠疫苗賺1億美金」判賠200萬!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美麗島電子報董事長吳子嘉因2022年在政論節目中指前行政院長蘇貞昌、前衛福部長陳時中靠疫苗賺錢,遭到陳時中提告。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判決吳子嘉需要賠償200萬元,吳子嘉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今日(11月20日)判決廢棄發回高院更審。吳子嘉於2022年8至9月間,於網路節目「董事長開講」直播中,在討論到政府採購BNT疫苗時,提到「陳時中到蘇貞昌這一批人他們貪污賺一億美金」、「本國的行政院長已經批示了,已經把訂金匯了5000萬美金出去」等語,引發陳時中與蘇貞昌不滿,兩人雙雙提告。陳時中認為吳子嘉虛構情節,侵害其名譽,提出民事訴訟求償1000萬元,台北地院一審判吳子嘉應賠償300萬元,高院二審則判決吳子嘉應賠償200萬,而最高法院則於今日指出,二審部份並未說明吳子嘉是故意還是過失侵權,這攸關精神撫慰金計算,廢棄原判決發回高院更審。而蘇貞昌對吳子嘉提告民事求償1000萬部份,台北地院於去年11月判決吳子嘉應賠償90萬元,此案目前上訴至二審審理中。另外,刑事部份蘇貞昌與陳時中也提告吳子嘉妨害名譽,台北地院於今年9月24日依2件加重誹謗罪,將吳子嘉分別判處6月、4月徒刑,合併應執行8月徒刑,得易科罰金24萬元,可上訴。
人夫與小三發生關係後猝死!家屬怒索賠160萬 法院判決出爐
根據《紅星新聞》報導,大陸安徽岳西縣一名已婚男子陳姓男子與情人王姓女子同居期間突發心因性猝死,家屬事後提告求償人民幣37萬餘元(約新台幣162萬元)。當地法院日前一審判決出爐,儘管認定死亡與王女無直接因果關聯,但因其與有婦之夫非法同居,有違公序良俗,最終判王女須支付陳男家屬精神撫慰金3萬元(約新台幣13萬元)。法院審理指出,陳男與王女在婚姻存續期間長期維持不正當關係,並於2023年10月19日發生性行為後同居過夜。當晚陳男突發不適並陷入昏迷,王女與其兒子立即進行急救並撥打急救電話,惟仍於同日凌晨0時27分被宣告死亡。醫院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死因為心源性猝死。調查亦發現,陳男生前曾做過胰臟手術,並長期服用甲狀腺疾病相關藥物,死亡前數日也曾因感冒、咳嗽就醫,接受多次輸液治療。法院認為,現有證據無法證明陳男之死與王女行為具直接因果關係,陳男亦應自負健康管理義務。然而,法院強調,王女明知對方有配偶,仍與之非法同居,並在同居期間發生致命事件,該行為已違反公序良俗與家庭倫理,對原配及家庭造成情感創傷,構成精神層面的損害,依法應給予相應撫慰。此外,法院另查明,陳男妻子先前亦曾訴請確認陳男贈與王女逾3萬元的行為無效,法院已於今年3月判定該筆贈與不具法律效力。綜合以上因素,法院最終裁定,王女須向陳男家屬支付人民幣3萬元精神撫慰金,原告所求金額其餘部分則不予支持。全案為一審判決,當事人仍可依法提起上訴。
男子溺亡被擺「睡姿」躺三天 家屬崩潰:屍體已腐爛
大陸四川省自貢市富順縣發生一起疑點重重的溺水事件。一名男子疑似於水庫溺亡後,同行的兩名村民未報警也未告知家屬,竟將遺體運回其家中並擺成「睡覺」姿勢,致使家人三天後才發現親人已離世,當時屍體已嚴重腐敗,引發社會關注與法律爭議。四川自貢市富順縣傳出一名男子遭同伴運回家中擺成睡姿,三日後才被發現已溺亡。(圖/翻攝自荔枝新聞)根據《荔枝新聞》報導,死者姐姐小荷(化名)指出,弟弟於9月7日被發現陳屍在家中,家屬事後調閱監視器畫面,才發現弟弟早在9月4日即由兩名同村男子騎車帶回。畫面顯示,弟弟坐於機車中間,頭部被後座男子以手撐住,其後便未再離家,而同行兩人卻未向任何家屬透露實情,甚至經過死者祖母與外婆面前也未提及。警方調查後認定該案為意外溺水,排除刑事案件,並未立案調查。同行男子小陶(化名)接受採訪時坦承,當日因天氣炎熱,他提議至水庫游泳。死者第一個下水,游出一圈後即下沉,撈起時已無生命跡象。因驚慌失措,他與侄子選擇將遺體運返家中,未報警或通報醫療單位。他表示已私下支付8萬元協助處理喪葬事宜,若家屬有進一步索賠,可透過法律途徑主張。事件發酵後,許多網友與法律專業人士質疑,同行者未履行報案與告知義務,是否構成刑責。北京京谷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長青表示,在警方認定非刑案的前提下,雖然行為不合常理,但兩人未必須負刑事責任。另一位律師晉虤則指出,現行法律並未對意外事故中的最後救助人設定強制義務,但該行為已可能侵害家屬人格權與情感權益,產生民事層面上的撫慰金賠償責任。此外,針對「隱匿屍體」是否觸犯刑法的爭議,北京法律界普遍認為難以適用「侮辱屍體罪」或「故意毀壞屍體罪」。根據刑法條文,此類罪名需證明主觀上有羞辱或傷害屍體尊嚴之故意,但若行為人僅為逃避責任、企圖掩蓋事實,難以構成該罪。多位法律人士表示,該事件凸顯道德與法律之間的鴻溝。雖刑法難以處罰其行為,但從民事觀點出發,兩名同行者未履行基本告知與通報義務,導致家屬錯過最後相見與妥善處理喪事之時機,造成重大精神傷害。家屬可依法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更高金額之精神損害賠償。事件持續發酵,外界關注焦點除落在兩人是否應承擔更多法律責任外,也反映出當社會與法律對「人性底線」未形成共識時,傷害往往早已超出法條能處理的範圍。
男釣魚誤碰高壓電身亡 供電公司被判賠百萬:電線高度不符規範
有不少民眾喜歡釣魚打發時間,若不小心恐出人命!大陸湖北棗陽市一名劉姓男子到一村莊的堰塘釣魚,到了傍晚遲遲還未返家,其妻察覺不對勁,最後與家人發現他倒在路邊,已明顯死亡;經警方與法醫確認,劉男死因是觸電。家屬控訴供電公司害死劉男,經調查高壓電線路距離地面不符規範,法院裁定業者須負擔部分責任,賠償逾人民幣37萬元(約新台幣163萬元)。根據陸媒《紅星新聞》報導,這起案件發生於2025年3月16日,劉男當日下午前往棗陽市某村下壩堰塘(無人承包)釣魚,至傍晚仍未返家。劉男妻子多次撥打電話無人接聽後,前往堰塘尋找,只在路邊發現劉男的電動車;隨後,她通知兒子一同尋人,在當晚約19時40分,兒子才在堰塘南側小路上發現父親倒地身亡,魚竿壓在身下、竿梢斷裂。警方趕抵後,與法醫確認劉男是觸電身亡。事後劉男家屬認為供電公司管理疏失,將供電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賠償逾人民幣93萬元(約新台幣410萬元)。庭審中,雙方對高壓線距地高度出現爭議,原告提供事故後與供電公司員工的錄音,顯示現場測得線高僅5.35公尺;但供電公司提出照片稱高度為5.55至5.8公尺。原告質疑對方測量未通知家屬參與,且僅測到3條電線中最高的1條。法院隨後安排現場勘查,然而供電公司已事先調整線路,現場高度達6.6至6.9公尺,與事發時明顯不符。法院最終依證據及錄音推定,事故當時高壓線距地高度為5.35公尺。據大陸《10KV及以下架空配電線路設計規範》,非居民區高壓線離地最少應為5.5公尺,顯然未達標準。法院指出,高壓電線屬危險設施,依「無過錯責任原則」,管理方即供電公司應負相應責任;雖然現場設有警示標誌,但位置過高且字跡模糊,警示效果不足。另一方面,劉男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應知曉高壓線附近垂釣具高度危險,仍未注意安全,屬重大過失。綜合雙方責任比例,法院判定供電公司須承擔40%的賠償責任。最終法院核定總損失金額約人民幣88.8萬元(約新台幣391.8萬元),供電公司需支付其中40%,即人民幣35.5萬元(約新台幣156.6萬元),加上精神撫慰金人民幣1.5萬元(約新台幣6.6萬元),合計賠償死者家屬逾人民幣37萬元(約新台幣163萬元)。該判決已於近日由湖北棗陽市人民法院公布,供電公司如不服可依法上訴。
男子未按時給百萬聘金爆家庭糾紛 他輕生後父母向女方索賠
結婚是人生大事,但往往也因為商討結婚事宜,可能讓關係破滅,甚至最慘還鬧出人命。大陸河南有一名陳姓男子與武姓女子論及婚嫁,但因未按時給女方送彩禮人民幣36萬元(約新台幣155.8萬元),他與家人發生爭執後離家輕生溺斃。事後陳男父母向武女及其父索賠人民幣20萬元(約新台幣86.6萬元),但法院一審認定女方不存在過錯,不需承擔責任,僅判女方自願補償人民幣2萬元(約新台幣8.6萬元)。據陸媒《紅星新聞》報導,判決書內容指出,來自河南夏邑縣的陳男與武女於2024年2月經媒人介紹訂婚,當時男方已送人民幣10萬元(約新台幣43.3萬元)壓手禮及三金,但因雙方感情波折而解除婚約,女方將彩禮退還。2025年初,陳男又與武女復合,再次訂婚並約定聘金為人民幣36萬元(約新台幣155.8萬元),原定於正月初六送達,但因陳男父母與其在聘金及其他婚禮安排上發生分歧,未能如期支付。今年2月3日,武女催促陳男盡快送上聘金,但當天晚上陳男告知武女,自己與家人爭執後感到絕望,並表達輕生意念。武女曾多次安撫並勸阻,並聯繫陳男母親及朋友尋求協助,但仍未能阻止陳男溺水死亡。而陳男死後,其父母起訴稱,女方及其父親透過言語壓力、情緒控制逼迫兒子支付高額聘金,導致他們兒子輕生,要求女方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人民幣20萬元(約新台幣86.6萬元)。女方及其父親則辯稱,陳男具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輕生行為與女方無關,且雙方曾協商聘金數額,女方並未存在逼迫或不當引導。經法院審理認定,武女及其父親言語上的不當僅屬戀愛期間的情緒表達,與陳男死亡並無因果關係;陳男自行選擇輕生,是導致死亡的直接原因。法院認為,女方行為無過錯,不應承擔責任,但考量武女自願補償,判決她向陳男父母支付人民幣2萬元(約新台幣8.6萬元),其餘訴求駁回。◎勇敢求救並非弱者,您的痛苦有人願意傾聽,請撥打1995◎如果您覺得痛苦、似乎沒有出路,您並不孤單,請撥打1925
天台未上鎖!青海14歲女墜18樓亡 父母告天告地要求金錢賠償「二審敗訴」
中國青海省海西州一名14歲國三張姓女學生,於2024年9月28日晚間與母親爭吵後,從住家社區18樓跳下身亡。警方調查後排除刑案及他殺,認定為意外死亡。事發後,張女父母將社區管理公司、當地消防部門及住建局告上法院,求三方連帶賠償共計60萬元人民幣並公開道歉,但最終兩審均遭駁回。據《紅星新聞》報導,2024年9月28日21時43分,派出所接獲報案稱某社區7號樓有人墜樓。員警抵達現場時,張女已送醫急救,最終不治。警方調查指,爭執起因為張女未寫作業、玩手機;母親一氣之下摔壞手機,張女隨即跑出家門。其弟小張接到母親來電外出尋找,於樓頂發現姐姐。據其供述,姐姐站在距離3至4公尺處,回頭看他一眼便縱身躍下。2024年9月29日,警方為家屬製作筆錄。張父稱接到兒子電話趕到醫院時,女兒已無生命跡象;事後得知爭吵與手機有關。官方於2025年3月24日註銷戶籍,死亡原因記載為「高空墜亡」,性質為意外死亡。調查也確認,社區7號樓2012年6月13日竣工並驗收合格。張女父母主張,社區管理公司未鎖閉通往樓頂的天台門、欠缺警示標誌,且在天台私自搭建設施未巡查,構成安全疏失;消防部門被指誤導管理公司不得上鎖天台門;格爾木住建局則被控拒絕提供樓頂設計圖與驗收資料。三被告因此對死亡事件有過錯,請求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與精神撫慰金共60萬元,並公開致歉。但一審法院認為,管理公司依消防單位要求保持安全出口暢通,未鎖天台門符合《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並無違法。依筆錄內容,張女死亡屬個人行為,且已滿14歲,具辨識高處墜落危險之能力;即便天台未設「注意安全」標誌,也不足以使其忽略危險。法院指出,管理公司的安全保障義務有其合理範圍,難以預見或即時防止此類事件。關於消防部門,法院認為其依法監督管理公司之安全管理,並無不當;且天台門屬消防通道,依法不得上鎖。至於住建局,已提交7號樓竣工驗收備案與設計圖,證明樓頂圍牆高度與排氣設施均符合國家安全標準,並無隱患。法院指出,即使文件遞延提供,也與張女自我傷害之行為無直接因果關係。綜合證據,法院認為三被告均未構成侵權,駁回原告全部訴求。案件上訴至海西州中級人民法院後,二審維持原判,認定「一審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9月19日,法院正式宣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結果。
養了9年卻不是我的!前妻起訴反被親子鑑定翻盤 中國男討回扶養費「還獲慰撫金」
中國湖南安化縣日前審結一起引發關注的親子鑑定案件。一名男子在與「前妻」爭奪子女撫養權時,意外發現自己養育9年的孩子並非親生,遂提告請求精神與經濟賠償。法院最終判決女子須返還撫養費與精神撫慰金等,共計人民幣6萬2,110元。根據《紅星新聞》報導,判決書顯示,龔男與羅女於2015年10月18日依當地鄉俗舉行婚禮,但未依法登記。隔年1月19日,男孩小羅在安化現代醫院出生,出生證上父母分別登記為龔男與羅女。小羅出生後至2017年4月由兩人共同撫養;之後羅女帶孩子回娘家居住。其間龔男多次以微信與銀行轉帳支付撫養費,共23,720元。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間,小羅短暫隨龔男生活,其間龔男又支出學雜費等2,175元。2025年3月6日,龔男向安化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取得小羅的撫養權並請求羅女支付撫養費,但於同月20日撤訴。隨後,羅女於4月22日反向起訴,請求自己獲得撫養權並由龔男支付撫養費。案件審理期間,龔男申請親子鑑定,並於6月4日由湖南鑑證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結果,明確排除龔男為小羅生物學父親。羅女隨即於6月10日撤回訴訟。得知真相後,龔男以精神受創及財務損失為由另案起訴,求償37萬餘元。法院審理認為,依《民法典》規定,撫養子女屬父母法定義務,但既已證實龔男並非小羅生父,便不具法律上撫養義務。其在不知情下誤認身分、長期支付撫養費造成財產損失,構成「不當得利」,而羅女因此獲取經濟利益,雙方存在明確因果關係。安化縣人民法院指出,依相關法條,龔男有權請求返還誤付撫養費,並獲合理精神補償。最終判決羅女返還撫養費38,720元、支付精神撫慰金20,000元、鑑定費3,050元與差旅費340元,合計人民幣6萬2,110元。判決書同時提及,雖雙方未依法登記結婚,但在事實婚姻關係下共同生活多年,小羅的出生與撫育符合社會常理;然而,一旦親子關係被排除,法律上仍以血緣為準,相關權利義務需重新界定。
台中4女童「黃金葛汁」事件翻轉?受害男童性騷黑歷史曝光 知情者:女生是受害者
2023年,台中市某國小發生「黃金葛汁」事件,4名女學生因不滿班上一名男同學言行,竟聯合購買具有毒性的「黃金葛汁」放入男學生水壺中,最終導致該學生腹瀉、嘔吐等症狀。男學生家長事後則向對未道歉的3名女學生及家長提告求償102萬元。然而近日判決出爐,3名女學生與家長僅需賠償6萬1800元。據《三立新聞網》獨家報導,有爆料者指出,其實女童們之所以下毒,是因為遭受受害男同學長期性騷,加上向師長通報後也遭到漠視,最終才會出此下策。據《三立新聞網》獨家報導,爆料者表示事發當時校方為保護學生,僅隱晦提及男童「言行」引發女童們不滿。然而實際上卻是男童長期對女同學以言語、行為性騷擾,甚至會在女學生上廁所時在廁所外「站崗」,狀況已經達到令女學生心生恐懼的程度,而女學生將情況向當時的班導師反應,卻遭到師長的漠視,根據監察院調查資料,女學生中的一人曾指出,遭到該名男同學拍頭、拉頭髮、拍肩膀、故意撞身體、還在游泳課時近距離盯看、言語騷擾等,又指出該名男同學會評論女同學的胸部。甚至在性平調查期間,該名男同學還在午飯時間跑到女同學面前徘徊、盯著她看,又在健康檢查前故意接近她,讓女學生感到害怕。另一名女同學也指出,遭到該名男同學以言語騷擾「妳的胸部比同班○○○還大」等語,又故意碰觸她的身體、以物品觸碰/打身體、伸腳絆倒、評論其胸部。女學生們還指出,該名男同學不僅對這幾名女學生彈內衣、用身體撞人,女學生還多次發現,當上廁所出來時對方竟在廁所門外「站崗」等候。女學生雖多次向班級導師反映,但遭到導師輕忽認為「那有什麼」,以至於男同學不但未改善言行,甚至變本加厲,最終女學生被逼到走投無路,才上網查詢毒物資料,決心要「讓他受到教訓」。當時,女同學在夾竹桃、黃金葛、姑婆芋等3種毒物中,因黃金葛容易取得而選擇採用,並在2023年4月時,將「黃金葛汁」以滴管加進男同學水壺內,見效果不佳,5月4日再度下毒,結果被其他人發現後舉發。根據2023年報導,女孩事前、事後討論的紙條中,包含「黃金葛只會口腔刺痛、胃痛而已」、「我和我的朋友們討論過,最後決定不再傷害你,也請你不要再靠近我,我再聲明一次,我並不喜歡你!我和我的朋友還是會做好應有的防備。」等內容,也曾寫紙條給檢舉的人「我們決定取消毒他,並且再一次給他警告,但還是要把那瓶帶著,以防他又對我不利。」如今看來,這些紙條的內容也與爆料者說法相符合。事後,男同學家長決定對3名女童及家長求償101萬5050元精神撫慰金與醫藥費,僅有其中1名女同學經協調後「道歉認錯」得以倖免。對此台中地院法官認為,男同學長時間與這4名女同學在同一環境學習,擔心再次遭毒害,也產生焦慮、恐慌不安、情緒低落等負面情緒,經診斷有憂鬱、焦慮可能,考量涉案情節及雙方資力,判3名女童及家長賠償6萬1800元,可上訴。爆料者表示,女學生以黃金葛汁下毒的行為雖不可取,但女學生是在長期遭受跟蹤性騷,告知師長後又遭到漠視的狀況下,才會做出錯誤的判斷與舉動。且在事後,其中一名遭男同學主要針對的女學生,原本成績優秀堪稱學霸,事件後卻陷入沮喪,功課也因此一落千丈。加上在揭露整起事件後,均未有人提及前因,讓女同學們備受到外界輿論壓力,因此決定出面還原事件的另一個角度,讓真相水落石出。
上海地鐵搶座糾紛!年輕OL與七旬老太太爭座遭打傷 索賠6萬「誤工費」將對簿公堂
近日,中國大城上海市的地鐵上,發生一起「搶座」糾紛。年輕女子小劉(化名)與七旬老太太王阿姨(化名)在人潮擁擠的車廂內因為爭搶座位發生糾紛,進而演變成肢體衝突。小劉事後宣稱自己在用手機錄影時遭王阿姨打傷,手部需佩戴護具,並因此請病假10多天,於是向上海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阿姨賠償她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人民幣1.5萬元(約新台幣6.4萬元)。目前,案件已受理並即將開庭,王阿姨則否認自己有打人,並表示將積極應訴。據陸媒《紅星新聞》報導,這起事件發生在今年6月某天早晨,當時小劉背著裝有電腦的重包搭乘上海地鐵2號線。在廣蘭路站,一名乘客下車後,小劉迅速坐上空位,並被同時想坐下的王阿姨坐在身上,雙方隨即發生口角糾紛。小劉表示,王阿姨站起後用上海話說了些她聽不懂的話,眼神「兇狠」,疑似在辱罵她。由於擔心對方情緒失控,小劉拿起手機拍攝取證,卻被王阿姨打落手機,並造成她手部等多處受傷。王阿姨則對記者宣稱,當時她已經「坐了一半」,見到小劉也在旁邊才主動讓座。她也否認自己坐在小劉腿上,還稱是小劉突然拿出手機對她拍攝,她才出於本能推開手機,隨後被小劉用力拉住手,引發拉扯。根據地鐵上的監視器畫面顯示,雙方在座位爭搶後,王阿姨站起約一分鐘,小劉開始拍攝,王阿姨多次揮手試圖阻止,雙方隨後發生爭執,並拉扯至金科路站下車。離開車廂後,該站地鐵工作人員迅速介入,將二人分開並報警。事後,小劉宣稱自己頭、面部、右上肢等多處受傷,警方調查後出具的鑑定意見顯示,小劉因外力致多處外傷,但未達輕微傷標準,因此並未對王阿姨裁以行政處罰。王阿姨則表示,她因自己當時急著去醫院探病而道歉,但強調自己未打人,且因被小劉拉扯導致手部疼痛,當晚需貼膏藥緩解。由於小劉不滿警方處置,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王阿姨賠償她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其提交證據顯示,醫院為她開立17天的病假證明,影響其正常工作。王阿姨則表示,該起事件同樣打亂了她的探病計劃,且因訴訟需要在上海短租房屋,影響生活。她宣稱自己沒有錯,將在庭審中積極應對。
七旬翁借用店家廁所猝死!業者善意出借反挨告 家屬索賠94萬法院判駁回
大陸廣東佛山一名七旬男子在健康管理中心借用廁所時不幸猝死,其家屬事後提告,要求該中心賠償超過 21 萬元人民幣(約新台幣 94 萬元)。然而,法院認為經營者出於善意無償提供便利,並已盡到合理限度的救助義務,最終判決駁回索賠。案件經二審維持原判。根據《廣州日報新花城》報導,事件發生於 2024 年 8 月 27 日上午,70 歲的黃姓男子進入一家健康管理中心,向店家借用廁所。隨後,中心經營者馬某與員工謝某發現其中一間廁所門長時間反鎖,拍門無人回應,便立即撥打 120 並破門查看,發現黃男倒地不起,經醫護人員確認已無生命跡象。警方與法醫到場勘查後,推斷其死因為猝死。黃男家屬認為,該中心未及時救助,導致錯失搶救時機,指控業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遂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及精神撫慰金,共計 213,538.8 元人民幣(約新台幣 94 萬元)。健康管理中心則表示,自己並無過錯,僅出於善意無償借用廁所,且在發現異常後已即刻採取措施,請求駁回全部訴求。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法院審理後指出,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該中心場地存在安全隱患,或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而導致死亡。經營者與員工在無回應後及時破門檢查並撥打急救電話,已盡到合理範圍內的救助義務。法院同時強調,被告無償提供廁所,不應苛責其承擔過高的保障責任,原告的訴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遂駁回。黃男家屬不服上訴,但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維持原判。高明區法院法官進一步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保障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但義務應控制在合理範圍。由於該中心屬於善意出借廁所,並非專業醫療機構,已提供基礎條件、撥打急救電話並進行初步救助,無需再承擔額外的醫療責任。猝死通常涉及多重因素,與經營者是否設有醫療設備並無直接因果關係。法官最後指出:「善不可失,惡不可長。若因善意提供便利而被苛求過重責任,反而可能抑制社會善意行為。」家屬提告要求賠償 20 萬元人民幣(約新台幣 94 萬元),法院最終駁回。圖/翻攝自微博, 中國新聞周刊 )
台中男警官對女同事喊「美女」伸手摸頭頸 女方提國賠21萬遭駁
台中市警局陳姓警官2021年在辦公室走廊稱呼賴姓女職員「美女」並觸摸其頭部至頸部,被認定涉及性騷擾,遭罰鍰3萬元、記申誡2次並調職。賴女認為警局處理消極,提起國賠求償21萬8920元。台中地院認定賴女不是「執行職務時」遭到性騷擾,不符合國家賠償法要件,判決敗訴確定。據判決書描述,2021年7月7日下午,賴女下班後到6樓辦公室外走廊冰箱拿物品時,遭陳姓警官「美女」稱呼,並以手觸摸她的頭部至頸部。賴女隔日立即提出性騷擾申訴。台中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於同年12月認定陳員確有性騷擾行為,裁處罰鍰3萬元。台中市警局於2022年3月將陳員處申誡2次,列為風紀評估對象並調職至交通大隊。賴女因此事件身心受創,罹患廣泛性焦慮症需接受心理諮商。她認為警局處理消極怠惰,接獲申訴後約3個半月才張貼性騷擾防治海報,8個半月才將陳員調職,讓她長期處於具敵意性的工作環境。賴女依據性騷擾防治法、國家賠償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等規定,向警局求償醫療費及精神撫慰金共21萬8920元。台中地院認為,陳員的搭訕騷擾行為與執行公法上職務無關,非公務員行使公權力的行為。賴女當時是下班後拿東西,並非「執行職務時」遭受性騷擾,不符合國家賠償法要件,認定女職員上訴無理由,判處駁回,全案確定。
顧客退貨爭執中倒地亡 法院判便利店負15%責任賠152萬
大陸上海一名47歲劉姓女子去年11月在便利店購物時,因退貨問題與收銀員發生爭執,過程中突然倒地並嘔吐,送醫後不治。家屬指控店員冷眼旁觀未及時施救,向法院提告索賠 218萬元人民幣(約新台幣981萬元)。監控顯示,女子倒地後店員未撥打急救電話,只傳遞抹布協助清理嘔吐物。(圖/監視器畫面)從監控畫面顯示,劉女倒地後神情痛苦,隨後嘔吐不止,收銀員僅傳遞抹布協助清理,並未撥打120急救電話,也未離開收銀台。最終劉女由親友送醫,次日因腦幹出血不幸身亡。劉女女兒王女士表示,事發後涉事員工與店家未曾道歉,也未墊付醫療或喪葬費用,因此將收銀員、便利店及加盟公司一併告上法院,要求連帶賠償醫療費、精神撫慰金、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及律師費等共計 218萬元人民幣(約新台幣981萬元)。法院審理後認為,便利店對顧客安全負有基本保障義務,應在顧客倒地時即刻撥打急救電話。但本案劉女的死亡與其自身疾病有高度關聯,因此不全由店方承擔。最終判決便利店需負15%責任,賠償 287,945.68元人民幣(約新台幣129.6萬元),另支付律師費 50,000元人民幣(約新台幣225,000元),合計 337,945.68元人民幣(約新台幣152萬元)。其餘訴訟請求則不予支持。據悉,該案由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王女士23日向媒體透露,目前尚未收到便利店方面的上訴通知與賠償款。
以驅魔為名!女患者就診後被告知「身上有女鬼」 老中醫藉口猥褻判賠13萬
大陸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近日就一起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案作出一審民事判決,一名72歲中醫師被判須向女患者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人民幣(約新台幣13.2萬元),並負擔治療費及律師費。該中醫在診療過程中聲稱女患者「被女鬼附身」,需以縫衣針驅魔為由進行所謂治療,最終對患者進行猥褻。根據《紅星新聞》報導,判決書顯示,1950年出生的徐姓男子,曾於一家醫院理療科擔任醫師。2023年4月,一名80後女性杜姓患者因身體不適前往該醫院就診,接受針灸療程。針灸治療後,徐某某要求替杜女士把脈,並聲稱其「身上有女鬼附身」,接下來兩晚需以9根縫衣針進行驅鬼儀式。杜女士因驚恐而陷入精神恍惚,之後在徐某某以治療為名義下,遭到猥褻。案件曝光後,警方於2023年5月18日對徐某某進行傳喚。徐某某坦承其猥褻行為,警方依法對其作出行政拘留7日處分,但由於其年逾七旬,未被實際執行。事件發生後,杜女士因受到強制猥褻及精神驚嚇,數晚噩夢連連,無法正常生活,需由家人照料。她後續至精神科就醫,診斷為「復發性憂鬱障礙,目前為中度發作」,需積極治療,並於2023年6月2日在警方陪同下取得正式診斷證明。庭審過程中,徐某某辯稱其診療行為均屬正常操作,不構成性騷擾,並否認杜女士的訴訟請求。不過,法院認為,作為資深中醫師,被告應熟悉中醫基本診療操守,若須接觸患者隱私部位,不僅須獲患者同意,更應有同性別醫護人員在場。其實施的行為已超出一般中醫「望聞問切」診療方式的常識範疇。法院最終判定,原告所述性騷擾事實存在的可能性高於否定可能性,被告觸碰原告隱私部位的行為已構成性騷擾,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法院一審裁定,徐某某須向杜女士支付治療費10,332.16元人民幣(約新台幣4萬5,460元)、律師費7,000元人民幣(約新台幣3萬800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人民幣(約新台幣13萬2,000元),並書面向原告道歉。
律師劉韋廷遭網紅作家誣指迷姦前凱渥名模! 本人回應了
本刊日前報導網紅作家凱薩琳.孔在社群媒體散布不實訊息,誣指知名律師劉韋廷迷姦前凱渥名模鄭喬蔓,遭劉韋廷提告獲法院判賠。對此,劉韋廷今(8月13日)公開回應,表示確實遭到對方的不實指控,如今判決已定,希望對方不要再耗費司法等社會資源來處理子虛烏有的指控。本刊日前報導指出判決書內容,寫道凱薩琳.孔於2024年1月28日起,陸續在臉書、LINE社群上散散佈劉韋廷律師對委託人下藥、迷姦、拍攝裸照等行為,雖然貼文中皆未直指劉韋廷本人,但內容仍透過「知名律師」、「流大律師」、「劉瑋婷」等諧音方式讓人可以輕易知悉所指為劉韋廷。並且也於2024年5月20日在臉書上寫道,「L律師到警局警告我跟蹤騷擾,,,,,告我的事由,主要就是到我的私密LINE群組截圖,內容大概就是嘲笑他很愛假裝自己是台大人….還有我說他與『彌堅』鄭小姐的那件事」將無辜的前凱渥名模鄭蕎蔓捲入其中。網紅作家凱薩琳.孔指本刊報導不實,並寫道「劉韋廷律師表示不回應」。(圖/翻攝畫面)而法官也認為,凱薩琳.孔的言論內容涉及犯罪行為,因此在發表前應合理查證,但根據凱薩琳.孔所提出的查證僅有林女對話紀錄,且凱薩琳.孔與林女結識於2024年1月24日,但卻在28日貼出相關的言論,實難想像被告於如此短暫時間之內盡其查證義務,並於今(2025)年7月11日宣判凱薩琳.孔需賠償劉韋廷律師1元精神撫慰金,當時本刊致電劉韋廷律師詢問相關事宜,但對方表示不回應。而在報導露出以後,於昨日在臉書上寫道,「…對於媒體不實指控,揭露我多項個資,今天晚上8點直播跟大家講清楚…..做賊的喊抓賊耶,劉韋廷律師表示不回應」。然而,劉韋廷律師於今日表示願意接受訪問,並做出回應以及澄清。劉韋廷律師表示,凱薩琳.孔於社群軟體上所指控的皆非事實,且法院也已經證實凱薩琳.孔在社群上散布的相關指控為子虛烏有,也認定其行為屬妨害名譽,但對方如今卻還是繼續重複在社群上提及妨害名譽的內容,我實在也感到很無奈,希望對方可以不要再占用社會以及司法資源針對此事做討論。
訟棍網紅2/律師劉韋廷遭誣指迷姦、拍裸照 台北地院還兩人清白
律師劉韋廷與網紅作家凱薩琳.孔互不認識,但因為過去劉韋廷曾接受他人委託,對凱薩琳.孔採取法律途徑,卻因此惹怒了凱薩琳孔,而無辜的前凱渥名模鄭蕎蔓也曾委任劉韋廷打官司,麻煩也跟著找上門來。2024年1月28日起,凱薩琳.孔在臉書、LINE等社群散佈不實訊息,指控劉韋廷迷姦鄭蕎蔓。劉韋廷提告求償,台北地方法院2025年7月11日判決出爐,判定凱薩琳孔須給付象徵性的精神撫慰金1元給予劉韋廷。根據判決書,2024年1月28日起,凱薩琳.孔陸續於臉書、LINE社群等處散佈劉韋廷律師對委託人下藥、迷姦、拍攝裸照等行為,雖然貼文中皆未直指劉韋廷本人,但內容仍透過「知名律師」、「流大律師」、「劉瑋婷」等諧音方式讓人可以輕易知悉所指為劉韋廷。2024年5月20日,凱薩琳.孔更是在臉書上寫道,「L律師到警局警告我跟蹤騷擾,,,,,告我的事由,主要就是到我的私密LINE群組截圖,內容大概就是嘲笑他很愛假裝自己是台大人….還有我說他與『彌堅』鄭小姐的那件事」,而這也是鄭蕎蔓無辜被捲入風波的開始。前凱渥名模鄭蕎蔓衰遭凱薩琳.孔鎖定霸凌和濫訴,苦心經營的事業也被波及。(圖/讀者提供)判決書寫道,原告劉韋廷主張,凱薩琳.孔在社群媒體上所張貼的不實言論,包括迷姦鄭蕎蔓、強拍裸照等,皆是取自於林姓女子的300餘則不實言論對話,事後再由凱薩琳.孔改編、濃縮以後,張貼於臉書和LINE社群中,並未盡到查證義務。而被告凱薩琳.孔則主張,自己並非媒體和記者,沒有查證的資源和管道,且過去已經多次聽聞劉韋廷律師不當行為,甚至聽過當事人親口提及此事,因此並非憑空杜撰。然而,法官認為,凱薩琳.孔的言論內容涉及犯罪行為,因此在發表前應合理查證,但根據凱薩琳.孔所提出的查證僅有林女對話紀錄,且凱薩琳.孔與林女結識於2024年1月24日,但卻在28日貼出相關的言論,實難想像被告於如此短暫時間之內盡其查證義務。而台北地院也判定凱薩琳.孔需賠償劉韋廷律師1元精神撫慰金。本刊致電劉韋廷律師詢問相關案情始末,劉韋廷表示不想涉入其中,拒絕受訪。本刊另私訊詢問凱薩琳.孔回應,她用臉書貼文回覆表示從來沒有公開鄭蕎蔓的個資,也沒有公開鄭的小孩照片,反指鄭女洩露其個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