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犯
」 國民法官 法務部 有期徒刑 修法 高雄
為防境外敵對勢力威脅國安 行政院會通過4大國安法修正草案
為遏止境外敵對勢力對國家主權及安全之威脅,行政院會今(18)日通過「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陸海空軍刑法」第24條修正草案、「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4條、第25條、第41條修正草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32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總統今(114)年3月13日主持國安高層會議,針對中國對臺灣滲透、統戰與主權挑戰等五大威脅,提出17項因應策略。行政院隨即展開行動進行全面檢視,已盤點20部法律需要立法或修法,相關計畫與行政措施總計超過120項,均持續推動中。也感謝日前立法院三讀通過海纜七法修正案,而本次推動4項法案修正作業,同樣是落實上述因應策略的一環,以展現我國防禦滲透與維護主權的決心。卓榮泰指出,鑑於境外敵對勢力滲透手法多元且多變,除在我國發展組織,更透過各種途徑拉攏、吸收國人參與,伺機刺探、竊取機密,危害國家安全,故本次修法增訂參與組織的不法樣態及中間人責任的處罰規範,並加重處罰現役軍人、公務員故意犯「國家安全法」之罪,以及現役軍人與退除役官兵違反忠誠義務的行為,並擴大喪失請領退休(職、伍)給與權利的適用範圍。此外,卓榮泰說,基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第1項規定的要求,並同時兼顧言論自由的保障下,此次增訂鼓吹戰爭言論的行政裁罰,並針對網際網路內容涉及鼓吹戰爭言論,或公開散布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經濟安定等錯假訊息,予以適當處置,以遏止境外敵對勢力宣傳、滲透及認知作戰的威脅。卓榮泰請法務部、國防部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以強化國家安全法制,確保國家主權不受侵害,並在修法完成之後,要求各單位、各機關、各部會要展現公權力執法強度,迅速、有效且全面遏制所有不法行為,以維護國家主權及安全。國防部表示,鑒於近年發生現役軍人對敵人宣誓或表示效忠情事,嚴重危害國家安全,配合行政院「國安統戰威脅17項因應策略具體作為」,以及因應「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 ,爰推動「陸海空軍刑法」第24條與「陸海空軍軍 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4條、第25條及第41條修正 案。國防部說明,「陸海空軍刑法」第24條修正草 案,明定現役軍人如以言語或其他方式對敵人為 效忠表示,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除提高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罪者,將處3年以上10年 以下有期徒刑外,亦增訂預備與陰謀犯處罰規定,補強軍人違反效忠國家義務法律規範,藉此強化嚇阻效果,防杜敵對勢力滲透。此外,近年來境外敵對勢力伺機刺探、竊取國家機密,危害國家安全並損及國家利益,基於國家安全政策與軍人忠誠義務,「陸海空軍軍官士 官服役條例」第24條、第25條及第41條修正草案 ,將軍官、士官於現役或停役期間,涉犯「國家安 全法」第13條第1項所列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確 定,即不發退除給與,退伍後始予判刑確定者,喪失其領受退除給與權利,已支領部分,併予追繳之,期能有效杜絕洩密事件,展現政府守護國家安全決心。修正草案將循序由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期盼法案能獲得立法院及社會大眾廣泛支持,儘早完備修法程序。本次修法重點如下:(一) 有關「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1、增訂參與組織之不法態樣,並於發展組織及參與組織行為增加足以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形式適性犯要件。(修正條文第2條)2、增訂鼓吹戰爭言論之行政裁罰,以及針對網際網路內容涉及鼓吹戰爭言論或公開散布危害國家安全、社會、財政或經濟安定之錯假訊息、為中共從事具政治目的之宣傳者,增訂網路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應依令採取相關措施與網路服務提供者保存、提供相關網路資料之義務及處罰規範。(修正條文第4條、第4條之1)3、依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及境外敵對勢力或為外國違反規定,分設不同刑度之處罰規範。另增訂中間人責任之處罰規範。(修正條文第7條、第8條、第8條之1)4、擴大喪失請領退休(職、伍)給與權利之適用範圍,並增訂暫停請領退休(職、伍)給與權利之情形及相關恢復發給規定。另增訂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及境外敵對勢力犯本法之罪,以及現役軍人、公務員故意犯本法之罪,加重其刑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3條、第15條之1)。(二)有關「陸海空軍刑法」第24條修正草案部分:加重現役軍人犯「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罪之處罰,同時增訂其預備犯及陰謀犯之處罰,並增訂以言語、舉動等方式對敵人為效忠表示之犯罪類型及其刑責,以有效確保國家安全及軍事利益。(三)有關「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4條、第25條、第41條修正草案部分:修正軍官、士官在現役或停役期間,犯內亂、外患等罪,經判刑確定,喪失其請領退休(職、伍)給與權利之規定。(四)有關「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32條修正草案部分:針對違反忠誠義務之退除役官兵,增訂退除役官兵無月退休(職、伍)給與,經權責機關裁處罰鍰者,按該裁處罰鍰數額,停止一定期間之本條例規定之權益。
仙塔律師認罪! 同業分析3改口關鍵:一點都不意外
網紅「仙塔律師」李宜諪,涉嫌替詐團主嫌吳芳儀辯護時,擔任軍師協助脫產,並將偵查內容洩露,以避免遭檢警查扣,因此被檢方依洗錢、洩密罪起訴。李宜諪昨(9)日第三度出庭,改口全數認罪,還撤回先前所有聲請的證據調查,願意繳回犯罪所得,希望法官減刑。對此,律師王至德直言,「與其說是良心發現,不如說是經過精密的法律風險評估後的停損操作罷了。」王至德在臉書粉專「法老王 - 王至德律師」撰文道,最近仙塔律師涉嫌洩密詐團的案子有了新進展,相關報導提及她已經認罪,就有朋友傳訊問他「律師不是應該最會辯護嗎?怎麼這麼快就投降?」但他覺得李宜諪選擇認罪一點都不意外。接著,王至德寫下3點分析:1、認罪是為了生存,不是為了正義:王至德說,在一般人的眼裡,認罪等於承認自己做錯事;但在律師眼裡,認罪往往是一個「止損點」,現在仙塔律師都已經被70萬交保了,雖然比之前的太子集團特助15萬高不少,這代表檢方手上掌握的證據可能有一定的殺傷力。2、律師資格保衛戰:王至德表示,依照《律師法》,如果律師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是可能會被移付懲戒,最嚴重可能會除名;如果不認罪硬幹,最後被判刑且沒有緩刑,那可能就是職業生涯的終結,因此認罪博取檢察官跟法官的好感,爭取緩刑,才是保住飯碗的理性選擇。3、賭徒謬誤與律師的計算:王至德提到,有在辦刑案的律師都知道,證據攤開來,勝率有多少心裡都有數,若硬凹到底,輸了就是重判,認罪至少人身自由跟職業資格可能保住,如今仙塔律師只是做了一個「理性經濟人」會做的決定,既然莊家(檢方)牌面大,那就蓋牌輸一半,不要梭哈把身家(律師執照)都賠進去。王至德也指出,有些人會好奇「為什麼律師會叫當事人認罪?」很多民眾找律師,以為律師就是要把黑的說成白的,其實大錯特錯,刑法第57條規定法官量刑要審酌「犯罪後之態度」,其中「認罪、悔過、賠償」都是良好的犯後態度,是爭取輕判或緩刑的關鍵,若是不論證據確鑿與否都叫當事人打死不認,那不叫幫忙,那是把當事人往火坑裡推,「所以,仙塔律師的認罪,與其說是良心發現,不如說是經過精密的法律風險評估後的停損操作罷了。」 另外,在仙塔律師認罪的消息曝光後,不少網友湧入其臉書留言狠酸,「請問,現在認罪,那前面是?」、「我還是喜歡你桀驁不馴的樣子」、「如果沒有犯罪,何必認罪?」、「21週前不是說沒罪不用擔心嗎?」、「認罪求減刑正夯」、「坐等穿白T素顏影片」、「真的是辜負我們粉絲的信任」、「聰明,認罪才是贏,為未來鋪路喔」。
黃子佼二審判1年半、緩刑4年! 高院判決理由曝光
黃子佼因收藏2259部未成年青少年性影像影片,一審被判8月有期徒刑,案經上訴後,黃子佼於11月24日透過律師發布聲明表示已和被害人全數和解。高等法院於今(11月25日)宣判撤銷原審,依照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改判黃子佼1年6月、緩刑4年,服務180小時義務勞務以及參加3場次的法治教育,可上訴。合議庭指出,黃子佼自民國103年2月12日起,註冊成為「創意私房」網路論壇(下稱創意私房)會員後,竟意圖損害他人利益,基於成年人故意對少年非法蒐集、處理個人資料、持有兒童及少年性影像之犯意,陸續購買、蒐集、下載創意私房所販售之37位兒童或少年裸露胸部、性器、接觸性器或性交行為之性影像(內含個人資料),並自112年2月17日(即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 1項增訂刑罰生效日)起,仍繼續以行動硬碟儲存上開性影像及個人資料,而無故持有之,足生損害於上開37人之隱私權。科刑部份,合議庭審酌黃子佼坦承持有上開兒童或少年性影像,但否認有何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情;然上開性影像,皆屬關於「性生活」之特種個人資料,且上開檔案中,包含各被害人之真實姓名、工作地點、生活照、社交軟體帳號、臉部特徵等個人資料,使取得該等性影像之人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被害人之身分,自屬被害人之「性生活」個人資料之一環。另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規定,於112年2月17日修法施行前未查獲而仍持有兒少性影像者,即應處以刑事責任。被告所辯不足採信,自應依法論科。合議庭審酌,黃子佼因一己私慾,主動加入創意私房論壇成為會員,並自該論壇購買、下載、儲存上開性影像(含個人資料)而持有,其被害人數、影像檔案均多,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並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暨其於本院審理時坦認持有上開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然否認有何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情形,另已與37位被害人全數成立和解並賠償損失等犯後態度,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此刑。合議庭表示,黃子佼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與37位被害人皆已達成和解並給付賠償完畢,足認其有彌補各該被害人所受損害之真意及具體作為,37位被害人亦均同意給予被告緩刑宣告。本院合議庭因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法宣告緩刑4年,同時為促使被告日後重視法律規範秩序,導正偏差行為,命被告應於緩刑期間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8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應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以有關兒少保護、性別平等議題者優先),並諭知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合議庭指出,檢察官移送併辦之其他性影像部分,若干性影像無法辨別被害人身分,其餘影像中疑似之被害人均未曾到案接受警詢、偵查製作筆錄,甚且有人於警員聯繫時否認有拍攝相關性影像,因而無從確認此等部分性影像是否為其本人所拍攝及其拍攝時年齡為何,尚難就此部分對被告論以上開罪名,故應退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
「怕丟臉不敢還」!高雄男夜店惡作劇竊友錢包 賠8萬換緩刑
高雄一名楊姓男子去年在夜店趁友人離開座位時,徒手竊取友人錢包,事後辯稱只是「酒後惡作劇」。高雄地方法院一審判處楊男有期徒刑3個月,楊男上訴後與友人達成和解並賠償8萬元,二審法院10月1日宣告緩刑2年,全案確定。根據判決書,楊男2024年11月7日凌晨3時許,在高雄市新興區某夜店與友人林智育飲酒消費。楊男趁林姓友人離席時,他以身體遮擋視線,徒手取走放在沙發上的錢包。該錢包內有現金新台幣6萬4015元、迪拉姆幣500元、人民幣1元、金融卡2張、信用卡1張、身分證1張。楊男得手後隨即前往廁所,將錢包藏放於個人隨身袋子內。林男發覺遭竊後報警處理,警方調閱監視器鎖定楊男並起獲失物。楊男起初矢口否認竊盜犯行,辯稱與告訴人是朋友,當天飲酒後一時興起拿錢包惡作劇捉弄友人,後來友人向警方報案,他怕丟臉不敢坦承。但檢方認為,楊男竊取時有避免遭人當場查緝的行為,拿取後又有確保其成果的行為,且在友人發覺異狀後仍未坦承或歸還,直到警員調閱監視器畫面追查並通知到案說明,才陳述經過。一審法院認為,錢包是個人典型的隨身財物,任意拿取極可能遭致誤會。楊男為受過教育且具工作經驗的成年人,對此不能諉為不知,仍任意拿取友人錢包,認定其係基於竊盜犯意而為,依竊盜罪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楊男上訴主張一審量刑過重,願坦承犯行且已積極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另賠償告訴人8萬元,請求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宣告。二審法院認為原審量刑允當,維持有期徒刑3個月之判決,但考量楊男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犯後坦承犯行並積極取得告訴人諒解,堪認其尚有悔悟之心,予以宣告緩刑2年。
基隆罷免偽造連署案 前民政處長等7人獲緩刑
基隆市藍營為反制大罷免推動罷免綠營議員,卻遭檢方查出除了有偽造連署外,前基隆市民政處長張淵翔還利用戶政系統協助連署,將張淵翔及前國民黨基隆市黨部主委吳國勝在內等7人起訴。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7人分別涉犯偽造文書、《選罷法》、《個資法》等罪,針對張淵翔、吳國勝均處1年10月,其餘1年不等,7人均宣告緩刑,全案可上訴。國民黨為反制罷免推動罷免民進黨基隆市議員鄭文婷、張之豪,但遭爆出有偽造連署。基檢調查後,查出當時擔任民政處長的張淵翔竟利用公務之便,登入戶政系統核對民眾個資來幫助連署,檢方羈押張淵翔等人於7月11日偵查終結,以刑法偽造文書及《個資法》等罪起訴7人。基隆地院表示,7名被告分別為張淵翔、吳國勝、國民黨基隆市仁愛區兼安樂區主任張金發、罷免張之豪案領銜人游正義、罷免鄭文婷案領銜人紀文荃、中正戶政所主任江鑒育及林姓課員。地院指出,先前罷免綠營議員因名冊不符規定導致未過門檻,由張淵翔在群組提醒應如何正確重謄提議人名冊及交付名冊資料,並指示江鑒育協助查對名冊是否正確,江再轉交林姓課員,以個人帳號登入戶役政系統核對後交還張淵翔,再由吳國勝等人抄寫偽造提議名冊交給領銜人。法官認定,被告張淵翔等7人或具公職、從政,明白恪遵法令之重要,但因被告等7人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均已坦認犯行,併予宣告緩刑。法院判處吳國勝及張淵翔1年10月徒刑,緩刑3年,褫奪公權2年;其餘被告分別判處1年不等。除林姓課員外,其餘6人應服義務勞役80小時。
破壞海纜恐遭重罰 最重可判7年沒收船
海纜斷裂事故頻傳,政府疑與中共灰色地帶作戰有關。行政院院會今(18)日擬拍板「海纜7法」修法草案。行政院政務委員林明昕透露,未來破壞電信電纜、自來水、天然氣管線者將處刑責,罰則比照《電信管理法》辦理,並增訂沒入犯罪船隻等配套,另強制船舶開啟自動辨識系統,否則將處罰。海纜7法牽涉經濟部、交通部、數發部,包括《電信管理法》第72條、 《電業法》第71條之1、《天然氣事業法》第55條之1、《自來水法》第97條之1、《氣象法》第21條之1、《商港法》第15條、第65條之4,以及《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林明昕表示,所謂海纜7法是「5加2法」,其中5法是針對破壞海纜的刑責與配套措施,另2法則是有效控制有問題的船舶,間接防止海纜受破壞。他說,相較關鍵基礎設施早有明確立法,此次將管線明確列入保護,罰則比照《電信管理法》,再依不同情況有些微差異。林明昕表示,「5法」針對故意犯、未遂犯與過失犯處罰,刑度比照電信管理法規定,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過失犯則處6月以下徒刑、拘役或科200萬元以下罰金。若破壞纜線與管線造成重大災害,或有人死傷等嚴重結果,將加重處罰。林明昕提到,此次修法還比照刑法增列「沒收犯罪工具」規定,以杜絕故意犯不斷以相同船隻侵擾。林明昕指出,《船舶法》和《商港法》修法,重點是船舶進來後就歸我管理、調度,通過的船一律須打開船舶識別辨識系統(AIS),不聽從者可以給予處罰,必要時甚至可以將船拉入港口,船舶靠港後若在申報的時間內未離港,且不聽從駛離者,船舶亦可予以沒入。
高雄大社女屍命案死者「頭部多處內傷」 解剖報告「1細節」耐人尋味
今年8月底,高雄43歲張姓男子情緒激動地到義大醫院鬧事遭警方逮捕,事後張男姐姐前往弟弟租屋處,卻發現張男同居女友54歲郭女陳屍於此,遺體狀態詭異,且明顯死亡多時。檢方4日會同法醫對遺體進行解剖,發現郭女頭部傷勢嚴重,不僅頭蓋骨出血,上顎、顴骨也骨折,甚至可能傷及腦幹。雖然法醫告知家屬「死因不詳」,但解剖報告中一處細節,疑似間接證實他殺的可能。案情起源於上月30日清晨5時許,43歲張姓男子在義大醫院情緒失控,持地磚砸破醫院玻璃門並攻擊保全人員,遭趕到的員警逮捕帶回,並通知其姐姐到分局協助處理。張男姐姐擔心弟弟的同居女友郭女安危,多次撥打電話聯繫,但始終沒有回應,最後前往大社區的套房查看,才驚覺郭女陳屍租屋處床上,明顯死亡多時,遺體已經腫脹發黑,床上還遺留著乾涸的血漬。警方當時初步研判,郭女已經死亡至少2到3天,雖未發現外傷,但卻出現眼窩瘀血,形成罕見的「熊貓眼」狀態,現場牆壁也可見疑似血跡噴濺,種種跡象引發他殺疑雲。然而,唯一可能知道郭女死亡真相的張男因情緒不穩,被送到凱旋醫院強制就醫,無法製作筆錄。郭女遺體在本月2日進行斷層掃描,並於4日由法醫進行解剖,發現郭女右側顴骨部位有擦挫傷、左上臂疑似有皮下軟組織出血、右手背有瀰漫性紅腫、左手掌背面多處挫傷並有皮下出血情形,不過以上傷勢均非致命。法醫在解剖後研判,郭女的致命傷是左後側頭皮下方至頭蓋骨上方大量出血、右上顎骨及顴骨分離性骨折,骨片完全分離,鼻中隔骨折、並可能有腦幹軸突損傷,需要再另外化驗腦幹組織。以上跡象則顯示,郭女生前頭部可能遭受重擊。橋頭地檢署表示,嫌疑人張男目前在凱旋醫院強制就醫中,因本案可能適用國民法官法,已經啟動了國民法官專責小組。《東森新聞》指出,由於適用國民法官審理需要符合「因故意犯罪而發生死亡結果」之案件,因此驗屍報告中寫道「可能適用國民法官」一言,似是間接證實檢方認為郭女死因恐有他殺可能。
詐團律師慘了! 涉嫌洗錢、組織犯罪等重罪恐溯及既往停業
行政院昨(5)日通過由法務部擬具的《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律師停止執業的適用範圍將擴大,修法重點在於保障民眾訴訟權益,並提升對司法制度的信賴。未來,若律師涉嫌犯下最重本刑五年以上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即可能面臨停止執業的處分。值得注意的是,現行已遭起訴或正接受檢調偵辦中的律師,也將受到新法適用。根據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515號判決指出,《律師法》修正草案的立法目的,並非針對律師違反行政法上義務進行懲罰,而是基於維護律師形象、職業倫理及司法公信等重大公共利益,對涉嫌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上之罪的律師採取停止執業的「管制性不利處分」,以防止潛在危害的發生或擴大。因此,此類處分不限於未來案件,現已遭起訴或偵辦中的律師,同樣可能被命令停止執業。依照現行《律師法》第7條與第74條規定,若律師或律師證書申請人涉犯「特定重大犯罪」且遭起訴,包括最重本刑五年以上的貪污、行賄、侵占、詐欺、背信罪,或最輕本刑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法務部可拒發律師證書,懲戒委員會亦得命其停止執業。然而,法務部指出,近期屢有律師涉入詐騙集團等重大刑案,顯示現行規範未涵蓋如洗錢罪、參與犯罪組織、強制性交、酒駕致死等對律師形象與司法信賴造成重大衝擊的犯罪行為,因此有必要擴大適用範圍。本次修正草案明定,只要律師涉嫌故意犯罪且該罪「最重本刑」達五年以上,或行為造成死亡、重傷結果者,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務部或律師懲戒委員會即可依法啟動停止執業程序。此外,修法亦明確律師停止執業的最長期間為兩年。然而,為防止律師藉停止期限屆滿而規避懲戒,若該案件仍未獲無罪判決,或仍屬重大犯罪,懲戒委員會可繼續命其停止執業,避免制度被濫用,確保社會對司法制度的信任。同時,草案也同步調整律師撤回覆審請求後之效力起算時點,並釐清懲戒再審之移轉管轄與程序規範,強化整體制度的嚴謹與執行力,回應社會對律師職業操守與司法正義的高度期待。
律師犯罪遭停業範圍將擴大! 行政院通過律師法修正草案
行政院今(5)日通過由法務部擬具的《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擴大可命律師停止執業的適用範圍,強調以確保民眾訴訟權益並提升司法信賴度。未來,若律師涉犯最重五年以上刑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即可能面臨停業處分。現行《律師法》第7條及第74條規定,若律師或律師證書申請人涉犯「特定重大犯罪」且遭起訴,法務部得拒發律師證書,懲戒委員會亦可命其停止執業。然而法務部指出,現行法未涵蓋如洗錢罪、參與犯罪組織、強制性交或酒駕致死等對律師形象與司法信賴有重大影響之犯罪,因此提案修法擴大適用。修正草案明定,凡律師涉嫌故意犯罪且其「最重本刑」達五年以上,或造成死亡、重傷結果者,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便可由法務部或律師懲戒委員會依法啟動停止職務程序。本次修法亦明確律師停止執業的最長期間為兩年,但即便律師被命停業已滿兩年,若所涉案件尚未判無罪或仍屬重大犯罪,懲戒委員會仍可繼續命其停止執業,避免制度被濫用或司法信賴受損。另同步修正律師撤回覆審請求後的效力時點,以及懲戒再審的移轉管轄與程序規定。法務部表示,本次修法旨在回應實務迫切需求與懲戒操作上的疑義,草案已送立法院審議,後續將全力配合法案推動。
起糾紛就丟錢!台南「名人」賣場丟416萬 又報遺失警要查了
台南1名李姓男子3月底,陸續在攤商與超商亂棄置現金,且分別為600萬元及6000元,結果最後又以遺失物領回,但仍被警方依法送辦,沒想到他仍死性不改,竟又於5月鎖定北區故技重施,他又分2次棄置6000元及416萬元後離去,警方接獲店家通報,隨即前往將大疊鈔票暫時保管,後續將調查李男是否為故意犯行,並會同司法單位研議是否涉及其他法規。據了解,李男3月底到某間攤商購物時發生口角,不料他竟將600萬元現金,丟在台南永康市場旁的人行道上離去,事後他再報警依遺失物領回,甚至辯稱「錢放家裡太久發霉,拿出來曬曬太陽」,沒想到事隔4日後,他再前往超商領包裹,但卻不願提供證件查核,最終一言不合又丟撒6000元在店內,後續依涉犯《社會秩序維護法》,裁定可處6000元罰鍰。經調查李男2024年12月底,因購買水餃問題大鬧4天,事後也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8000元罰鍰,因此被當地民眾稱為「檢舉達人」不敢得罪,豈料他仍死心不改,5月間又轉到北區西門路的某間賣場故技重施,他先與店家發生金錢糾紛,再分別丟棄6000元及416萬元離開,最終又打電話報警,由於店內出現大量現金,令業者惶恐通報警方處置。警方表示,針對李男3個月間因起糾紛就丟錢的瘋狂行為,不僅嚴重影響公共場所的正常秩序,也危害他人安全,警方雖然強調受理登錄為拾得物並妥善保管,但仍調查他是否為刻意棄置現金,後續也將研議是否涉及其他法令,詳細情形仍待警方進一步調查釐清。
剴剴案判太輕? 律師憂惡保母做1事恐輕判:國民法官已盡力
北市1歲半男童「剴剴」2023年遭保母姊妹劉彩萱、劉若琳虐死,活活虐待114天,引起各界撻伐,歷經連續橫跨3週、10多天審理,昨(13)日國民法官一審判決出爐,劉彩萱被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妹妹劉若琳則被判有期徒刑18年。對此,律師王至德指出,以檢方起訴的罪名來看,國民法官可以說是已經判處檢察官建議的最高刑度,「以她們對於剴剴做的事情而言,一點都不重,甚至可以說是不夠重」。王至德在臉書粉專「法老王 - 王至德律師」發文表示,剴剴案一審判決出爐,公訴檢察官起訴時求處最重的刑期就是無期徒刑與18年有期徒刑,所以國民法官可以說是已經判處檢察官建議的最高刑度了。王至德坦言,如果是以他為人父的立場,以綑綁、放水桶、罰站等殘忍的手法虐待不到2歲、毫無反抗能力的剴剴長達114天,讓剴剴在這114天裡終日生活在恐懼之中,只能在廁所吃飯,動不動就是長達數小時的罰站,就不要提其他百般的凌虐行為了,「無期徒刑、18年重嗎?我覺得以她們對於剴剴做的事情而言,一點都不重,甚至可以說是不夠重」。王至德說明,起訴2人的罪名是「成年人對兒童故意犯妨害自由而凌虐致人於死罪」,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10年1個月的有期徒刑,之所以是10年1個月是因為本來是10年,但是受害人未滿7歲要加重,至少加重1個月,所以是10年1個月,但如果是殺人罪,就有可能判處死刑。王至德感嘆,「無期徒刑已經是國民法官所能判的最重刑期了,看得出來國民法官對她們姊妹的憤怒已達最高點,只是礙於法定刑的規定,也只能判處無期徒刑……罪責較輕的妹妹也只能判有期徒刑,而這種犯罪最重可以判20年,判18年也已經算是相對重的了,國民法官可以說是已經在他們能力所及的範圍內盡量重判了」。王至德指出,如果修法加重這個罪的刑期的話,就可以把她們判處死刑,不過刑法的原則就是不溯及既往,就算日後修法,也不能套用在她們姊妹身上,而能讓她們姊妹被判死刑,就只有以殺人罪來起訴。王至德說明,就算是想以殺人罪來辦,以該案件來說,必須要有證據證明她們姊妹是出於殺人的故意來凌虐剴剴的,以目前呈現的證據來看,要證明有殺人故意實在不容易,「也就是說第一審能判到無期徒刑,應該已經到頂了」。王至德也憂心,如果她們姊妹上訴,在上訴期間跟被害家屬和解的話,勢必會被改判,一旦改判就不會是無期徒刑,只能判得更輕,意味著姊姊可能只會判個15至20年有期徒刑,妹妹可能是判10至15年有期徒刑,只要執行一半就可以聲請假釋出獄。
基隆3煞「焚屍塞冰箱」丟路邊!僅1人認罪 法院裁定3嫌羈押
基隆市3名男子去年12月30日犯下一起殺人棄屍案,1名70歲的趙姓男子疑遭殺害後焚屍後塞進冰櫃,又被棄置於貨車停靠在信義區郊區,3名嫌犯落網後遭基隆地檢署聲押獲准。29日檢方起訴並移審吳男等3人,由於3嫌中僅有江男認罪,其餘均不認罪,法院認定被告等人被警方拘捕時逃逸,且難以排除畏罪逃亡藏匿之可能性,裁定羈押3人。去年死者趙姓男子因欠債遭吳男等人押走殺害,並在八堵路企圖焚屍滅跡,但因為屍體燃燒不完全,犯嫌又將趙男遺體藏在冰櫃中,以小貨車載運基隆市信義區郊區棄置,而後吳嫌還曾企圖逃逸,最終被警方逮獲。當時包含吳男在內的3名嫌犯涉嫌重大,遭檢方聲押獲准。據了解,該案為國民法官法所定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案件,檢方今依國民法官法、刑事訴訟法提起公訴,全案連同在押被告今日移審基隆地院。基隆市3名男子去年12月30日將趙姓老翁殺害後焚屍後塞進冰櫃,又棄置貨車停靠在信義區郊區。29日檢方起訴3嫌,僅有江男1人認罪,其餘均不認罪,法院認定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裁定羈押3人。(圖/報系資料照)經地院合議庭評議,被告江男、吳男、陳男經訊問後,僅被告江男坦承起訴書所載犯行,被告陳男、吳男則否認妨害自由致死犯行,坦承妨害自由、遺棄屍體犯行。但法院認為,憑卷證相關證據足認被告等人涉犯刑法3人以上共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致死罪、毀損遺棄屍體罪,均犯罪嫌疑重大。此外,被告等人所犯罪嫌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之有期徒刑之重罪,罪責非輕,基於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重罪常伴隨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難以排除被告等人畏罪逃亡藏匿之可能。同時,被告等人為警方拘捕時有逃逸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最終法院將3嫌裁定羈押。
美汽車失控衝撞「課後營隊建築」釀4死!最小4歲女童遭輾斃
美國伊利諾州於當地時間周一(28日)下午發生恐怖衝撞事件,一輛汽車不知為何失控撞進一棟建築物,導致4名學童無辜慘死,其中最小死者僅4歲,詳細情況及肇事原因,仍待進一步調查釐清。綜合《ABC新聞網》、《紐約郵報》等美媒報導,位於春田市沙塔村(Chatham)一棟名為「YNOT戶外夏令營」(YNOT Outdoors Summer Camp)的課後中心大樓,於28日下午3時許突遭一輛汽車高速衝撞,導致4名未成年死亡,另有數人受傷送醫。美國伊利諾州於當地時間周一(28日)下午發生恐怖衝撞事件,一輛汽車不知為何失控撞進一棟建築物,導致4名學童無辜慘死,其中最小死者僅4歲。(圖/擷取自X)汽車撞進夏令營建築物,導致4名女學童喪命,肇事駕駛也遭警方立即逮捕,至於該事件是意外釀禍或故意犯罪,仍待進一步調查釐清。(圖/擷取自X)伊利諾州警方表示,該車輛衝撞多人後,隨即從大樓的西側駛出,罹難者年齡介在4歲至18歲之間,其中有3人是在建築物外被擊中,另一人是在大樓內被撞倒,且4名死者均為女學童。警方說明,肇事駕駛並未受傷,後續已被送往當地醫院接受檢查,目前尚無法判斷該起衝撞事故為意外釀禍,或是故意犯罪,目前已全力展開調查。
神扯!外籍教師辭職不幹「照領薪水19年」 進帳千萬竟無人發現
中東國家科威特(Kuwait)發生一起離譜「幽靈教師」事件,一名外籍教師離開任職的工作崗位後,竟仍每個月固定領薪資,19年來共進帳逾1千萬台幣。綜合《海灣新聞》等報導,科威特一名教阿拉伯語的外籍教師自2005年6月起,便離開該國且不再從事教育工作,怎料由於由於行政疏忽,儘管他並未到校授課,但薪資仍繼續發放,直到2024年5月此事才被揭露。當地教育部官員也證實,該名外籍教師在離職的19年期間,共領取了高達10.5萬科威特第納爾(約新台幣1127萬元)的薪資,然而這筆鉅款雖全數流入他的銀行帳戶中,但十幾年來卻不曾被動用過。報導指出,後續銀行已將這筆錢全額退還給教育部。對此,該國教育部也出面說明,指經調查後並未發現該教師有偽造出勤紀錄或貪汙等故意犯罪意圖,因此不排除為校方或相關單位管理出現紕漏導致。
不爽出生10多天嬰哭鬧!20歲狠父打到腦出血亡 媽媽一旁打電動
台中市一對年輕莊姓爸媽去年7月迎兒子誕生,而爸爸因為不滿出生10多天的兒子不停哭鬧,他竟把兒子打到腦出血,視網膜也有傷,媽媽案發時沉迷電動,案發後也去鄰居家打電動,隔日凌晨才發現兒子生命跡象,檢方認妻子目睹丈夫暴行卻沒作為,分別依傷害致死罪、過失致死罪起訴,夫妻倆由國民法官審理。據悉,20歲的莊父不滿出生10多天的男嬰不停哭鬧,他用指甲掐男嬰雙耳致多處開放性傷口,還大力搖晃男嬰,把男嬰放到大腿處,用力打巴掌或用手拍頭,和以高拋再接住等方式虐待。儘管莊母目睹暴行,她卻沒制止,而是繼續打遊戲,夫妻看到男嬰睡著後,把他獨留屋內,去鄰居家打電動,隔日凌晨回住處,男嬰臉色蒼白沒了呼吸心跳,2人趕緊將他送醫,仍為時已晚。醫院通報社會局介入,去年底台中地檢署起訴2人,依家庭暴力之傷害致死罪起訴莊父,台中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審理。至於莊母也因為放任丈夫行暴涉過失致死罪遭起訴。台中地方法院表示,莊母的罪名可能變更或改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成年人對兒童故意犯罪和「成年人故意對未成年人犯傷害致死罪」,這是國民法官審理範圍,所以裁定莊母也由國民法官審理庭審判。◎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
命危瑞典男因「外國人身分」遭韓國21家醫院拒治 最終敗血症病逝
一名64歲瑞典男子去年12月因左腿細胞壞死,需要立即截肢才能保命,被韓國警方緊急協助就醫,但卻在韓國遭到21家醫院拒絕救治,最終因敗血症不幸去世。根據《歐洲新聞台》報導,一名64歲的瑞典男子因左腿細胞壞死情況危急,被瑞典駐首爾大使館移交韓國警方緊急協助就醫。沒想到,警方在遭到首爾21家醫院拒絕後,才找到願意進行手術的醫院。這些醫院不願救治這名男子,是因為該男子的外國人身分特殊,擔心拿不到高昂的手術費。報導指出,甚至連他住在瑞典的家人,也拒絕負擔醫療費用。負責照顧男子的警官朴艾倫(Aron Park)在努力奔走7天後,終於聯絡到距首爾86公里的忠清北道Hyuksin Seongmo醫院,該院同意動手術。手術費用約1萬歐元(約新台幣34萬元),瑞典大使館捐助5340歐元,剩餘部分由醫院基金會支付。朴艾倫利用翻譯程式全程協助瑞典男子,並對醫院「沒有拒絕社會弱勢群體」的決定表示感謝。不過,雖然這名男子的截肢手術成功,但因為免疫系統嚴重衰弱,他在術後僅4天便因肺炎引發敗血症,於12月16日病逝。據了解,該男子於2024年4月以觀光免簽身分入境韓國,因攜帶毒品被起訴並禁止出境。儘管證據顯示他非故意犯罪,且可能有精神疾病,他在一審獲判無罪,但在他病逝時,案件仍在上訴中。
最年輕死刑犯黃麟凱終於伏法 法務部對外說明:一切符合憲法判決
現年32歲、全台最年輕的死囚黃麟凱16日被法務部長鄭銘謙16日簽下批准執行死刑命令,稍早晚間10時02分,台北看守所傳出槍響後,無疑也宣布黃麟凱的死亡,結束其罪惡的一生,晚間10時28分接體車也已抵達北所,準備將遺體運至板橋殯儀館。對此,法務部16日晚間10時45分也針對此事對外召開記者會,說明相關細節。法務部由常務次長黃謀信出面說明,法務部長鄭銘謙今日核准死刑命令執行,10時02分晚由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率同法警及法醫師,在本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刑場執行完畢,已由檢察官會同法醫師覆驗確認死亡。法務部強調黃麟凱侵入住宅、殺人、強制性交殺人等多罪,剝奪生命法益、手段殘酷之直接故意犯罪、造成複數被害人死亡等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之犯行,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指「情節最重大之罪」,憲法法庭宣告死刑合憲,法務部也照規定依法行政。經最高檢察署嚴謹審核後,認其所犯係直接故意殺人罪、手段殘酷、造成複數被害人死亡嚴重結果,是犯罪情節最嚴重之犯行,且第三審判決有行言詞辯論程序,並經辯護人到庭辯護,經合議庭法官一致決判處死刑,符合113憲判8最嚴密法律程序之要求。另外,經法務部再次覆核,黃麟凱並無聲請再審、非常上訴、憲法訴訟等特別救濟程序中,並且由「死刑執行審議小組」詳細討論後,開審認無法定不得執行死刑事由,依法簽請部長令准執行,依「執行死刑規則」、「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判決死刑定讞。法務部強調「已窮盡所有救濟程序, 陳送部長批准執行,對死刑犯人權保障程序已極盡審慎周延」,對於死刑審核程序,亦以最嚴謹之標準為之,以兼顧死刑犯之人權保障與被害人及其家屬權益維護,並維持刑罰最後手段之嚴厲性及發揮刑罰抗衡犯罪之功能,俾維護社會安定,保障全體民眾之安全與福祉。
代辦業者行賄航港局技佐「賣遊艇駕照」!每張最高收3萬 5人遭起訴
4名代辦業者利用民眾因無暇參加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及測驗,卻希望取得駕照之心態,收取每人4000元至3萬元不等之金額,向交通部航港局中部航務中心監理科前技佐宋立恒行賄,由對方協助偽造駕照,並發放給購買民眾。台中地檢署日前偵結,依貪污等罪對宋男等5人提起公訴,另247名買照民眾緩起訴。台中地檢署表示,鄭姓、賴姓、許姓、黃姓被告等人,利用民眾因無暇參加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及測驗,卻希望取得駕照之心態,向民眾收取每人4000元至3萬元不等之金額,並扣除自身的不法報酬後,以每張駕照4000元至8000元不等代價,向時任交通部航港局中部航務中心技佐的宋立恒交付賄賂。中檢查出,宋立恒收取賄賂後,自95年起迄109年間止,登入海運技術人員管理系統(MTnet),登載不實之駕駛執照核發或換發資訊,並盜用「交通部」或「交通部航港局」之鋼印章在駕駛執照紙本上蓋用印戳,偽造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執照,再由其餘4人轉交買照民眾,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管理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資格之正確性。中檢日前偵結,依貪污治罪條例之公務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非公務員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刑法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及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故意犯偽造特種文書等罪嫌,將宋男等5人提起公訴,並聲請沒收犯罪所得總計新臺幣133萬3500元。其中起訴被告宋立恒所為犯嫌次數達438罪。至於購買駕照的民眾,檢察官審酌247人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已坦承犯行、深表悔悟,爰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酌定3萬元至12萬元不等金額之緩起訴處分金,並依職權陳送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再議。
夫妻多年前收養新生女嬰 她成年後「這些行為」讓2老心死:38年的女兒不要了
多年前,阿國(化名)夫妻在女嬰歡歡(化名)出生不久後,將她收為養女,對其視如己出、全心養育。不料歡歡國中畢業後隨即離家,後來自組家庭。不僅未曾奉養阿國夫婦,也不曾與他們聯絡。更讓2老心酸的是,後來歡歡在外積欠多筆債務,債主卻多次找上阿國夫妻,或以電話或上門催討。阿國夫妻都已年邁,不滿與歡歡之間徒有收養形式,卻無實質親情,於是向法院訴請終止這段持續了38年的收養關係。據《中時新聞網》報導,本案在法院審理時,歡歡經法院合法通知卻未到庭,也未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法官認定,依民法第1081條第1項規定,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二、遺棄他方。三、因故意犯罪,受2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法官考量,阿國夫妻與歡歡雖然因收養而有親子關係的形式,但歡歡長期離家未歸,也未關懷、探視養父母,彼此親子關係疏離,雙方徒有收養形式,而無實質父母子女親情之維繫,顯與收養係為成立擬制親子關係之宗旨相違背。法官審酌,既然雙方收養之目的無從達成,並且情節也屬重大,以雙方狀況而言,衡諸常情,一般人實在難以長期忍受,會因而喪失繼續維持收養關係的意願。最終法官認定,雙方養親子間的感情與信賴已生破綻且無回復希望,足認確有難以維持收養關係的重大事由存在。日前依法宣判,阿國夫妻聲請宣告對歡歡終止收養關係,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神隱8個月!孟耿如無預警「PO這張圖」更新近況 千人朝聖
藝人黃子佼日前持有多部未成年影片,遭判8個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10萬元,可上訴。他的老婆孟耿如神隱8個月,今(12日)無預警發文,吸引千人按讚。檢警去年展開搜索時,自黃子佼的硬碟中發現其加入網路偷拍論壇「創意私房」,並持有7部未成年少女不雅片。黃子佼認罪後,北檢給予緩起訴處分,條件是需繳庫120萬元並寫1200字悔過書。消息曝光後,引發外界怒火。高檢署認為,北檢偵查未完備,將本案發回北檢,命令續行偵查,台北地檢署之後將全案提起公訴。法官說明,黃子佼持有性影像之兒童或少年人數共35名,且其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檔案數量共2259個,該持有行為,顯然同時促使兒童或少年性剝削製品之供需關係存續,提高兒童及少年成為性剝削對象之危險性,其犯罪行為客觀上無情堪憫恕,亦無宣告法定最低刑度過重之情形,無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必要。孟耿如PO出一幅畫。(圖/翻攝自臉書/孟耿如)法官認為,黃子佼雖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然考量黃子佼持有之兒童及少年性影像數量非微,對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條保護兒童及少年之身心健全發展、第39條1項為防免兒童及少年成為性剝削對象之立法意旨危害重大,迄未與告訴人、被害人等達成和解,復黃子佼於本院歷次準備程序、審理中仍否認犯行,難認有悔改之意,經本院斟酌上情及全案情節後,認本案並無暫不執行被告刑罰為適當之情事,爰不予宣告緩刑。時隔9天,孟耿如今(12日)無預警發文,沒有寫下任何字,只PO出一張畫。不少人看完後,紛紛留言「為母則強」、「一切都會過去的」、「人生就是如此酸甜苦辣」、「心中的衝擊,力道很大,木雕創作會更柔和」、「好久不見,一切安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