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證義務
」 國民黨 台北地院 民進黨 賠償 葛斯齊
范姜彥豐公審粿粿、王子「恐構成誹謗罪」? 律師曝風險:給自己找麻煩
男藝人范姜彥豐29日公開指控妻子粿粿(江瑋琳)外遇男星王子(邱勝翊),隨後粿粿出面否認丈夫說法,並斥責對方所述內容「有許多與事實不符」,而王子則坦承「超越朋友應有的界線」。對此,就有不少網友擔心范姜彥豐公審第三者是否會構成誹謗罪,網紅「雷丘律師」朱立偉則直言,他通常會勸正宮,公審是個「法律風險」,勸他們不要「節外生枝」、「給自己找麻煩」。雷丘律師30日在臉書粉專「雷丘律師就決定是你了」撰文道,《刑法》第310條第1、2項定義的誹謗罪是「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但誹謗罪其實沒有「公然」這個要件,所以只要有散布於眾的故意和可能性就構成,這部分相對比較寬鬆。雷丘律師提到,這個定義也沒有規定講的內容是什麼,只要「足以毀損他人名譽」就構成,而網路上因為都是用文字和圖畫,所以是適用比較重的第2項「加重誹謗罪」。雷丘律師表示,網路上流傳最廣的「講事實不構成誹謗罪」,其實是前面所述情況的「例外」。《刑法》第310條第3項本文「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所謂「能證明為真實者」寬鬆到什麼程度呢?依據釋字509號的見解,不需要去證明「我說的是真實的」,只要能證明「我為什麼有相當理由確信這是真實的」,就不罰。雷丘律師說,再加上112年憲判字第8號的意旨補充,只要能證明「我已經盡到合理查證義務」,就會被認為你相信為真是合理的,不過這一項規定有但書,這就成了例外的例外,《刑法》第310條第3項但書「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這意味著就算說的是事實,如果這個事實是只和私德相關,和公共利益無關,變成還是要罰。雷丘律師指出,「講事實不構成誹謗罪」只對了一半,《刑法》第311條第3款又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法院通常會認為,被談論的對象如果是政治人物,就算是私德也算是可受公評之事,因為的確有選民是因為愛家好形象才投票,但是其餘種類的公眾人物則不一定,即使對網路身分評論是可受公評之事,也不代表對真實身分評論私德也是,「搞了一個原則,又來個例外、例外的例外、例外的例外的例外,只能說立法者真的很想保護言論自由啊!」雷丘律師直言,誹謗罪的判斷並不是像數學公式那麼簡單,公審小三當然是私德,但究竟是否為「可受公評之事」,這又與被評論的人是不是公眾人物、是哪種性質的公眾人物有關,「所以我通常都會勸正宮,這是一個『法律風險』,勸她不要『節外生枝』、『給自己找麻煩』,而不會告訴她公審小三一定會構成誹謗罪。」
女足抽血案「未善盡查核、監督及管理之責」 監察院糾正台師大、教育部
針對台師大女足抽血案,監察院今(12)日表示,臺師大與教育部直至受害學生控訴後進行查核始發現研究團隊違反人體研究法,未善盡查核、監督及管理之責;且臺師大對於本件爭議事項處置不當,造成訾議不斷,嚴重斲傷學校形象,又該校審查會對於利益衝突迴避、抽血採集實驗等重大事項之審查流於形式,對研究對象權益保障嚴重不足;以及臺師大對於研究計畫經費支用控管寬鬆,內控機制存在嚴重漏洞等,均有嚴重怠失,監察院通過糾正。監察委員蔡崇義、賴鼎銘調查「臺師大女足隊員遭迫抽血涉違反研究倫理」等情一案,經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民國(下同)114年9月11日審議通過調查報告,對於臺師大體育及運動科學系執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下稱國科會)補助之「建構新世代精準女性足球運動生心理、傷害及表現的智慧感測與衡鑑平台」計畫(下稱本計畫),研究團隊嚴重違反人體研究法規定,臺師大及教育部未善盡查核及監督管理之責,及就臺師大內部控制監督管理機制存在漏洞,經費控管寬鬆等嚴重怠失通過糾正。監委復就本計畫涉及制度面缺失,提出亟應檢討改善優化之處包括:涉及權利侵害案件學生權益之積極維護;利益衝突迴避嚴格把關,防止權力不對等情事發生;體育教育系統下之權力不對等,學生運動員權益保障之整體體育教育制度問題;研究計畫涉及抽血採樣相關規範與監管機制、學校生物醫療廢棄物查核管制機制;整合型計畫研究倫理審查強化橫向聯繫;研究計畫涉將受試者費用(下稱受試費)繳回球隊究明癥結原因、受試費建立標準以資遵循;大學自治教評會運作機制及教育部監督功能界線建立;研究倫理審查把關機制嚴重失靈,審查會運作實務之檢視強化等等,促請教育部、衛福部、國科會共同通盤檢視研議改善。監委調查指出,臺師大執行國科會補助之本計畫,研究團隊未恪遵人體研究法規定,臺師大與所屬審查會負責查核、監督及管理該校研究計畫,直至爆發學生控訴後,臺師大審查會進行實地查核始發現前開違失,顯未善盡監督管理責任,對研究對象權益之保障實有不足。另臺師大清查本計畫主持人陳忠慶教授(下稱陳師)、共同主持人周台英(下稱周師)二人過往研究計畫,更發現高達9件計畫違反研究倫理情事,益證臺師大審查會審查把關功能不彰;而教育部負責管轄所屬大學研究機構之人體研究監督、查核、管理、處分及研究對象權益保障等事項,然竟於國立大學發生違反研究倫理之嚴重違失,該部明顯監督不周等,均核有重大違失,予以糾正。監委表示,本案受害學生控訴後,臺師大在未經完整調查前,即率予發出「經初步了解,部分內容與事實不符」等5點不實聲明,僅圖息事寧人而未盡查證義務,誤導社會大眾對事件真相之理解,未優先保障學生權益與校園安全,顯有怠失。而教育部作為教育主管機關,未正視本案之嚴重性,嗣本院介入調查後,對於違失事實之釐清,仍均僅轉請學校查處,未盡積極,該部允應檢討僅將公文層轉,未本權責積極處理之舊習,積極依法啟動對學校之行政監督,俾周全維護學生權益。監委也指出,利益衝突迴避規範是人體研究中一項重要的倫理規範,臺師大審查會審查及監督本計畫執行時,實應就利益衝突迴避進行嚴格之把關,防止權力不對等情事發生,尤以研究對象身分屬弱勢、或不對等權力關係易受傷害者,其保障強度更應強化,詎該會事前未能嚴謹把關,復對於審查通過之計畫之監督查核又流於形式,肇致本計畫存在權力不對等關係,共同主持人為臺師大女足隊教練,受試學生無法以自由意願選擇加入或退出,因而爆發此次衝突,核有嚴重怠失。監委表示,雖臺師大稱本計畫並無連續14天、每日3次抽血之情事,然經統計受試女足隊員有接受連續長達10天抽血之情事;又,據審計部調查發現,本計畫疑有實際非由護理師採血或未執行採血情事;計畫執行前或初期即有血液樣本送檢,顯有異常,且與計畫執行期程不合;進度報告所列血液樣本數及檢驗項目與醫事檢驗報告、檢驗費單據之相關項目均不同,且取具之檢驗報告未經醫事檢驗師簽章等違失情事,均待教育部會同衛福部澈底查明依法妥處。另衛福部為人體研究法之主管機關,對於研究計畫涉及抽血採樣相關規範與監管機制,允應通盤檢討完備規定,以強化人體研究之審查與管理,確保參與者之權益不受侵害。調查報告也指出,本計畫為整合型計畫,各子計畫均涉及人體研究,且均以臺師大女足隊員為研究對象,然計畫主持人竟僅以子計畫三送研究倫理審查,未納入整合型計畫之其他子計畫及所有研究團隊成員,而臺師大審查會未橫向聯繫各子計畫確認是否均已完備研究倫理審查,即逕予通過審查,審查作業嚴重疏漏,核有違失。再者,本計畫中各子計畫收案測試期間部分重疊,子計畫二與三均有對臺師大女足隊員進行抽血採集實驗,詎各子計畫之倫理審查未同步,實難有效保護受試者,造成受試的女足隊員接受頻繁測試及侵入性檢查,恐超逾其等身體負荷,損及其等健康權,該會顯未善盡對研究對象保護之責,自有怠失,而教育部對於類此整合型計畫之審查,允應積極督導改善。此外,國科會為本計畫補助機關,對於本計畫各子計畫有無送研究倫理審查,竟僅核對計畫名稱是否相符,未察覺計畫主持人僅以子計畫三之倫理審查核定書取代,相關審查作業容有草率及未盡周延之處,該會每年高額補助研究計畫,允應強化監督管考作為,避免類案再生。監委調查發現,本計畫子計畫三未確實發放受試費,直至受害學生控訴受試費遭扣回,並經臺師大查處後,計畫主持人方以漏發為由,補發第1年之受試費;且113年參與計畫實驗之受試者人數與發放受試費總額不一致,再者,竟有流用他計畫經費核銷醫事人員費用之失;加上計畫主持人於國外短期研究期間,並未實際參與實驗,研究支出相關憑證竟均由他人代蓋本人章,綜合上情,均凸顯計畫主持人對於研究計畫經費核銷未盡核實、臺師大內部控制監督管理機制存在漏洞,經費控管寬鬆,核有嚴重違失,教育部與國科會均應積極督導強化監管機制,避免類似案件再生;又,本計畫受試費雖無回繳球隊情事,惟查陳、周二師過往研究計畫涉將受試費繳回球隊之金額合計竟高達新臺幣138萬餘元之情事,該校校隊及運動學門研究計畫諸多,究有無類此違失等,均待確實清查並通盤檢視積極改善,以保障受試者權益。此外,監委指出,本案爭議凸顯大學教評會存有審議公正性及程序透明度不足之問題,進而引發社會對「師師相護」的質疑,教育部允應依憲法第11條、第23條,及大學法第1條第2項等規定之意旨,於不損及大學自治保障之範圍內,就教評會成員組成、審議程序及「三級三審」機制之公正與有效性通盤檢討,建立明確的監督及審查機制,俾以制度化方式確保校園霸凌事件及後續教評會審議之客觀與專業,並與該部之監督功能間建立明確之權責分配。最後,監委強調,本案所生爭議雖肇因於本計畫研究團隊未確實遵法之行為,嗣臺師大針對本案延伸所揭露之研究倫理問題,對陳、周二師歷年執行之政府補助與自行研究計畫全面清查後發現之違失,亦已通過三級教評會給予懲處在案。然整體事件實反映出研究倫理審查把關機制嚴重失靈,衛福部為人體研究法之主管機關,允應以本案為殷鑑,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積極妥處,除徹查目前轄管研究機關相關研究計畫有無涉及違反倫理規範外,就審查會目前的運作實務,亦亟應通盤檢視改善以優化整體制度,強化研究計畫人體研究倫理審查與管理把關機制,確保參與者之權益不受侵害。監院表示,相關調查意見將公布於監察院網站,至人員違失部分,針對兼任行政職而屬監察院得依職權究責之教師,及陳師違反研究倫理之情事,將俟另案調查及通盤檢討後處理。有關計畫受試費未實際發放等部分,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參處。
活佛「巴麥欽哲」爆性騷擾醜聞 欽哲光明壇城聲明曝
彰化縣出生的38歲黃英傑被藏傳佛教法王認證為第三世巴麥欽哲仁波切,不過本刊接獲爆料指出,黃英傑涉嫌對女學生與女信徒性騷擾,要女信徒傳清涼照「觀想氣色」。對此欽哲光明壇城12日也發表聲明。欽哲光明壇城指出,該等報導內容嚴重失實,對巴麥欽哲仁波切本人的名譽造成重大傷害,亦對社會公眾造成誤導。我們對此高度關注並深感遺憾。首先,針對上述媒體的報導,我們重申以下事實:1. 報導內容失實,指控毫無根據,所謂性騷擾與侵占寺廟等指控,均來自未經查證的爆料,缺乏事實依據。相關言論不僅嚴重侵害當事人的名譽,更違反媒體應有的查證義務。2. 長期遭受不實指控與惡意中傷 近年來,巴麥欽哲仁波切及相關團體頻繁遭受特定人士與團體的抹黑攻擊,這些行為涉及聘請網軍散播謠言、徵信社偽造證據、製作合成圖像並以聳動標題吸引大眾注意,試圖破壞巴麥欽哲仁波切的聲譽。我們已掌握相關證據,並在各地警局有多次妨礙名譽的報案紀錄。3. 當事人過往紀錄清白,抹黑行為無所依據 巴麥欽哲仁波切曾任華梵大學教授,期間教學成果優異,師生風評良好。抹黑報導中所提及的「性騷擾」與「侵占」指控,均未提供任何具體事證,並涉嫌偽造對話紀錄與文件,已觸犯《中華民國刑法》相關條文。4. 對社會與公眾的負面影響 此類不實報導嚴重擾亂社會秩序,不僅對當事人造成不可挽回的傷害,也對宗教團體與信仰自由的和諧環境構成威脅。我們的立場與行動 1. 我們已正式要求相關媒體和記者立即撤下不實報導並公開道歉。如未能在合理期限內回應,我們將透過律師正式提起法律訴訟,追究其刑事與民事責任。 2. 我們呼籲媒體謹守職業道德,停止散播未經查證的訊息,並承擔應有的查證義務,以維護媒體公信力和社會正義。 3. 我們將召開記者會,向公眾澄清真相,並公開展示我們掌握的相關證據,還原事實。 對社會大眾的呼籲 我們懇請社會大眾保持理性與客觀,勿輕信未經查證的訊息。對於任何涉及名譽侵害與社會秩序破壞的行為,我們將採取零容忍態度,堅決捍衛清白,並持續致力於促進社會和諧與宗教自由。 未來,我們將持續以法律手段維權,並攜手所有支持正義的人士,共同抵制網路暴力與不實資訊的散播。
《零日攻擊》導演遭控爽領補助 發10點聲明駁:正式提告國民黨
台劇《零日攻擊》導演羅景壬遭國民黨質疑,「團隊」於2022至2024年間獲得就業安定基金2872萬元等指控。羅景壬當時在社群平台發文強調,自己不依賴政府或政黨維生,並且正式要求國民黨中央黨部、凌濤、康晉瑜、鄧凱勛、王鴻薇、葉元之等立委,應於3日內公開道歉,否則將提告。到5日晚間,羅景壬因沒收到道歉,發聲明表示已正式提告。2025年播出的台灣詩選電視劇《零日攻擊》,以中國人民解放軍對台灣採取軍事行動為假想前提,探討台海戰爭時,台灣社會可能面臨的狀況。而國民黨8月揭露,《零日攻擊》羅景壬團隊在2022年至2024年間,連續3年獲得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共計2872萬元,且是有效期達3年的開口契約,與一般的政府單位招標宣傳影片拍攝作法截然不同;期間還幫賴清德、蔡英文拍攝「在路上」競選影片,隔年文化部就核定補助《零日攻擊》7131萬元。羅景壬日前對此強調,做為商業廣告導演,完全不依賴任何政府機關或政黨維生,「不分黨派、負起社會責任,是我的信仰。我正是為此參與《零日攻擊》」,並於26日強調國民黨應於3天內道歉,否則將就相關言論提出加重毀謗告訴。如今已時隔多日,羅景壬5日深夜發10點聲明,內文強調「國民黨對我的指控,完全不是事實」,並解釋自己只領取製作公司付的導演費,費用甚至低於一般商業廣告,所以不可能「爽領」他們口中的鉅額收入。羅景壬也質疑國民黨藉此動作,很可能是為了整肅創作者、文化工作者,順便修理《零日攻擊》,企圖製造寒蟬效應。羅景壬透露,「近卅年來,我一直是自由導演,我不曾開設或投資任何公司,我沒有設立工作室,我也完全沒有自己的工作團隊,沒有必要組成團隊」,因此也根本不可能有國民黨所攻擊的「羅景壬團隊貪婪領取『補助』」。羅景壬直言,民意代表的言論具有巨大影響力,他們握有更大的權力,自應負起更高標準的查證義務,不能把自己的無知與惡意,掩藏在言論自由的保護傘下。為守護大家的自由淨土,他正式請求司法救濟。羅景壬最後也感謝眾多親友、同業的加油打氣,女兒還開導他,如何自我調適以面對困境。他不禁感嘆:「父親人生,首次獲得女兒的心靈指引,可謂五味雜陳,縱然有心酸,更多是驕傲。」
律師劉韋廷遭網紅作家誣指迷姦前凱渥名模! 本人回應了
本刊日前報導網紅作家凱薩琳.孔在社群媒體散布不實訊息,誣指知名律師劉韋廷迷姦前凱渥名模鄭喬蔓,遭劉韋廷提告獲法院判賠。對此,劉韋廷今(8月13日)公開回應,表示確實遭到對方的不實指控,如今判決已定,希望對方不要再耗費司法等社會資源來處理子虛烏有的指控。本刊日前報導指出判決書內容,寫道凱薩琳.孔於2024年1月28日起,陸續在臉書、LINE社群上散散佈劉韋廷律師對委託人下藥、迷姦、拍攝裸照等行為,雖然貼文中皆未直指劉韋廷本人,但內容仍透過「知名律師」、「流大律師」、「劉瑋婷」等諧音方式讓人可以輕易知悉所指為劉韋廷。並且也於2024年5月20日在臉書上寫道,「L律師到警局警告我跟蹤騷擾,,,,,告我的事由,主要就是到我的私密LINE群組截圖,內容大概就是嘲笑他很愛假裝自己是台大人….還有我說他與『彌堅』鄭小姐的那件事」將無辜的前凱渥名模鄭蕎蔓捲入其中。網紅作家凱薩琳.孔指本刊報導不實,並寫道「劉韋廷律師表示不回應」。(圖/翻攝畫面)而法官也認為,凱薩琳.孔的言論內容涉及犯罪行為,因此在發表前應合理查證,但根據凱薩琳.孔所提出的查證僅有林女對話紀錄,且凱薩琳.孔與林女結識於2024年1月24日,但卻在28日貼出相關的言論,實難想像被告於如此短暫時間之內盡其查證義務,並於今(2025)年7月11日宣判凱薩琳.孔需賠償劉韋廷律師1元精神撫慰金,當時本刊致電劉韋廷律師詢問相關事宜,但對方表示不回應。而在報導露出以後,於昨日在臉書上寫道,「…對於媒體不實指控,揭露我多項個資,今天晚上8點直播跟大家講清楚…..做賊的喊抓賊耶,劉韋廷律師表示不回應」。然而,劉韋廷律師於今日表示願意接受訪問,並做出回應以及澄清。劉韋廷律師表示,凱薩琳.孔於社群軟體上所指控的皆非事實,且法院也已經證實凱薩琳.孔在社群上散布的相關指控為子虛烏有,也認定其行為屬妨害名譽,但對方如今卻還是繼續重複在社群上提及妨害名譽的內容,我實在也感到很無奈,希望對方可以不要再占用社會以及司法資源針對此事做討論。
訟棍網紅2/律師劉韋廷遭誣指迷姦、拍裸照 台北地院還兩人清白
律師劉韋廷與網紅作家凱薩琳.孔互不認識,但因為過去劉韋廷曾接受他人委託,對凱薩琳.孔採取法律途徑,卻因此惹怒了凱薩琳孔,而無辜的前凱渥名模鄭蕎蔓也曾委任劉韋廷打官司,麻煩也跟著找上門來。2024年1月28日起,凱薩琳.孔在臉書、LINE等社群散佈不實訊息,指控劉韋廷迷姦鄭蕎蔓。劉韋廷提告求償,台北地方法院2025年7月11日判決出爐,判定凱薩琳孔須給付象徵性的精神撫慰金1元給予劉韋廷。根據判決書,2024年1月28日起,凱薩琳.孔陸續於臉書、LINE社群等處散佈劉韋廷律師對委託人下藥、迷姦、拍攝裸照等行為,雖然貼文中皆未直指劉韋廷本人,但內容仍透過「知名律師」、「流大律師」、「劉瑋婷」等諧音方式讓人可以輕易知悉所指為劉韋廷。2024年5月20日,凱薩琳.孔更是在臉書上寫道,「L律師到警局警告我跟蹤騷擾,,,,,告我的事由,主要就是到我的私密LINE群組截圖,內容大概就是嘲笑他很愛假裝自己是台大人….還有我說他與『彌堅』鄭小姐的那件事」,而這也是鄭蕎蔓無辜被捲入風波的開始。前凱渥名模鄭蕎蔓衰遭凱薩琳.孔鎖定霸凌和濫訴,苦心經營的事業也被波及。(圖/讀者提供)判決書寫道,原告劉韋廷主張,凱薩琳.孔在社群媒體上所張貼的不實言論,包括迷姦鄭蕎蔓、強拍裸照等,皆是取自於林姓女子的300餘則不實言論對話,事後再由凱薩琳.孔改編、濃縮以後,張貼於臉書和LINE社群中,並未盡到查證義務。而被告凱薩琳.孔則主張,自己並非媒體和記者,沒有查證的資源和管道,且過去已經多次聽聞劉韋廷律師不當行為,甚至聽過當事人親口提及此事,因此並非憑空杜撰。然而,法官認為,凱薩琳.孔的言論內容涉及犯罪行為,因此在發表前應合理查證,但根據凱薩琳.孔所提出的查證僅有林女對話紀錄,且凱薩琳.孔與林女結識於2024年1月24日,但卻在28日貼出相關的言論,實難想像被告於如此短暫時間之內盡其查證義務。而台北地院也判定凱薩琳.孔需賠償劉韋廷律師1元精神撫慰金。本刊致電劉韋廷律師詢問相關案情始末,劉韋廷表示不想涉入其中,拒絕受訪。本刊另私訊詢問凱薩琳.孔回應,她用臉書貼文回覆表示從來沒有公開鄭蕎蔓的個資,也沒有公開鄭的小孩照片,反指鄭女洩露其個資。
李進良診所爆非法進口鳳凰電波 親發4點聲明駁斥:無犯罪事實
刑事局日前接獲檢舉「上溢國際公司」疑似非法引進鳳凰電波、美國音波及海芙音波拉提等設備,並提供租借給國內多家醫美診所使用,當中包括由藝人胡盈禎(小禎)前夫李進良(本名李晉良)經營的「嘉仕美診所」,對此,李進良發出4點聲明澄清。檢警行動中拘提12人,查扣12台拉皮儀器、探頭、改機工具與相關電子零件,現場並發現玻尿酸、肉毒桿菌與減肥針劑等醫美用品。儘管清查名單中包含嘉仕美診所,但據初步偵查結果,該診所並無涉案事證,李進良本人與診所員工均未列入被拘提或移送調查對象。對於外界關切,李進良回應表示:「我們僅是配合約談,現在已經在和朋友吃飯了,完全沒有我的犯罪事實。」嘉仕美診所聲明:一、嘉仕美診所為鳳凰電波原廠正式認證之合作診所,診所內所有儀器與探頭均由原廠合法購買,並持有相關發票及原廠憑證可供查證。二、今日有特定媒體報導指稱嘉仕美診所涉嫌使用違法探頭,甚至有重複施打等情節,該等報導內容均與事實不符,為嚴重失實之不當報導。三、尤有甚者,該媒體於發佈相關報導前,並未與嘉仕美診所或醫師進行查證,已明顯違反新聞專業應有之查證義務,對嘉仕美診所及所屬醫師聲譽造成重大損害。四、基此,本人特代為澄清,並保留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之權利。特此聲明嘉仕美診所委任律師許英傑律師 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學生不實檢舉國中師「上課開黃腔」遭打臉挨告 法院判賠5萬
苗栗一名林姓國中生物教師因遭學生匿名投書教育部,對方指控他在課堂中多次開黃腔、情緒失控甚至爆粗口,導致他蒙受精神痛苦與名譽損失,憤而提告求償。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認為,學生檢舉內容部分嚴重失實,未盡合理查證義務,已侵害教師名譽權,判處該名學生賠償5萬元及利息。判決書指出,國中生去年8月底向教育部國教署民意信箱投訴,內容稱林師「長期在課堂開黃腔,每節課數十次」,並聲稱他「情緒不穩,常對學生大吼、爆粗口、摔東西、甩門恐嚇學生」。校方在收到檢舉信後,對林師展開校安通報與性平調查,調查人員隨機訪談6男7女等13名曾上過林師課程的學生,並進一步查閱相關會議與報告。關於林師「是否上課開黃腔」的問題,有8人學生表示從未聽過、5人表示「鮮少發生」,其中1人學生提到林師曾在課程講述女性生產過程時,語氣讓人感到不舒服,但認為未達騷擾或不當言語程度。此外,針對「是否曾有情緒失控或拍桌、吼叫」等情形,有人學生說林師在課堂太吵時會拍打講桌或黑板,3人表示在分組報告表現不佳時會遭到拍桌或斥責,有2人表示幾乎未見此類行為。校園性平會進一步抽樣調查林師任教班級與被告同班學生共5人,調查結果顯示並無證據證明林師有檢舉信中所稱「一節課講數十次黃腔」或「演示性暗示手勢」等行為,多數學生認為講述內容屬課程一部分或普通笑話,委員最終一致認定檢舉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不構成性騷擾。然而,該檢舉信引發學校啟動多次調查,造成林師焦慮、痛苦,對認真課堂管理的他更是精神折磨。林師也認為,學生未經查證即提出嚴重不實指控,對他在生活、職場帶來負面影響,因此依法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對此,被告學生透過律師反駁稱,檢舉信內容僅寫「林師」,並未具名,最初校方也決議不受理,即便後續調查鎖定林師,但仍屬主觀判斷。學生更指出,校安通報與性平調查中確有部分學生反映林師上課有拍桌、斥責行為,也有少數人認為其用語讓人不舒服,因此檢舉並非完全無中生有,應屬合理表達關切。此外,學生也認為,該信件內容為教育行政檢舉性質,應受言論自由保障,且信件內容並未廣泛公開,損害影響有限。苗栗地院法官審酌相關證據後指出,該檢舉內容足以特定指向原告,且其中多項嚴重指控未有任何佐證,例如「一節課講數十次黃腔」、「有性暗示手勢」、「長期爆粗口並被模仿」、「午休時間大聲吼叫」等,均查無具體事證。法官認定被告學生未盡合理查證義務,行為已構成名譽侵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法官最終考量雙方身分與經濟狀況,認為林師請求的5萬元精神慰撫金屬合理金額,判決學生及法定代理人應賠償林師5萬元並加計年息5%,另須負擔訴訟費用1000元及相應利息,全案仍可上訴。
傅崐萁遭民進黨提告求償200萬 法院要求提出完整發言譯文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總召傅崐萁今年2月在立法院出席「反對民進黨惡霸」記者會時,指控民進黨動用黨部預算,於電視台、電台與社群平台購買廣告、置入性行銷攻擊他,並稱接獲多位媒體反映,甚至有綠營媒體人士坦承此事。民進黨認為傅發表的言論屬不實指控,侵害其名譽,今年3月正式向臺北地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傅賠償200萬元並將民進黨勝訴啟事登報。北院今(27)日首次開庭,傅未親自到庭,由律師出席。傅崐萁委任律師當庭表示,傅的發言內容來自媒體報導及外界資訊,屬對公共事務的意見表達,應受憲法保障。律師指出,當日記者會歷時約兩小時,期間除傅發言外,也有記者提問與回應,原告如認為言論侵權,應提供完整逐字稿以供判斷。法官則要求傅方提出完整發言譯文,以釐清內容屬事實陳述還是意見評論,並判斷傅是否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民進黨委任律師黃帝穎庭後表示,傅的言論已涉及具體事實陳述,非單純對執政評價,且至今未提出合理查證依據,不應以「意見表達」作為抗辯理由。民進黨先前已多次公開駁斥傅說法並要求舉證,卻未獲正面回應,因此決定提告捍衛黨譽。法官諭知傅方儘速提出完整發言譯文,擇期再開庭審理。
少女簽本票2/17歲少女到男模店消費 欠巨款慘到澎湖當小姐還債
高雄市三民區男陪侍店「X會館」近日爆出爭議,涉嫌雇用16歲少女、還將熟客欠款算其頭上,逼其簽本票還債,少女父親蘇姓男子得知後出面痛訴店家行徑惡劣。除了顯現未成年涉足風化場所的風險外,男模店的高消費營運模式也再次浮上檯面。「男模會館」風潮興起於台中,短短幾年間向南蔓延,從裝潢風格、工作服裝到接待流程,都與傳統酒店不同,男模西裝筆挺、在Instagram展示每日出勤照,「姐姐們」則需預約入場,消費模式多元,從單純陪聊、喝茶,到出場陪吃飯、KTV,甚至住一晚,每項服務都有明碼標價。「這不是酒店,是會館」,店家這麼強調,但在法律邊界上,這種說法似乎只是模糊定義。本刊調查後發現,男模特由店家安排排班、教育話術、設計出場SOP,並透過TikTok、小紅書吸引女性消費者,在包廂內與消費者聊天、互動,滿足其陪伴等需求,薪水部分除了本俸與抽成外,還有消費者打賞的小費。若會館屬「餐飲業」登記卻從事陪侍行為,將涉及違規營業;若有性交易或脅迫陪侍,則可能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人口販運防制法》等相關規定。但實務上,男模會館多以「無酒精、無性服務」為主打,實際交易空間往往發生在場外,導致執法困難。「我女兒還沒滿18歲,你們怎麼會讓她工作還要她簽本票?你們不是第一天做這行,不可能不知道法律!」蘇姓父親當下氣憤質問業者,對方則辯稱少女謊報年齡,並不知道其未成年,對於這說法蘇男完全無法買單。此外,少女未成年為何能入內消費,甚至有權欠下鉅債。蘇男推測當時入職時未依規定查核證件或是明知其未成年,仍讓其在內工作。蘇姓父親心痛表示爆出本票風波後,竟聽到女兒要涉足風俗場所賺錢還債。(圖/黃威彬攝)蘇男表示,女兒雖不是在店內擔任陪侍,且僅為幹部助理,為何店家僱用時未盡到查證義務,甚至賦予她替客人簽帳的權利,並讓其與友人能恣意入內消費。總總原因到後續衍伸的債務糾紛也讓蘇男感到相當無力。「很怕有一天,媽媽桑帶進來的是妳。」蘇男心痛表示,收到委託討債的年輕人告知,女兒恐因為債務因素,要到澎湖聲色場所當小姐還債。他聽聞後心痛又憤怒,擔心女兒在金錢壓力與社會誘惑下誤入歧途。他表示,女兒交友狀況他們一直難以掌握,孩子對家中總是報喜不報憂,如今又爆出不堪金錢壓力,淪落下海還債的處境,也希望公家單位能正視相關問題,不讓類似情況再上演。少女若曾在男模店工作,且配合店家排班、管控言行,可能已構成「僱傭關係」,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保障權益,包括工時、休假、勞健保等;若涉及未成年陪侍行為,更違反《兒少法》第44條,業者也恐面臨刑責。這場由男模引領的會館風潮,模糊了未成年工作的界線、娛樂與剝削的底線,也讓社會再度反思,在客人流量與商機背後,是否該有更明確的產業規範與兒少保護制度,防止灰色地帶成為傷害未成年的溫床,也值得外界省思。本刊致電並傳訊給該名少女,未獲回應;同時聯繫該男模店詢問相關事宜,惟至截稿前皆未獲回應,實際情況則有待相關單位調查釐定。高雄市三民一警分局指出,獲報後已主動積極介入查辦,釐清事件經過。針對蘇父指稱疑雇用未成年人於妨害身心健康場所從事工作,又未禁止未成年人於會館消費及疑逼迫簽立本票等情事,本分局刻正通知本案關係人到案說明及調查蒐證中,倘查證屬實,本分局除依刑法強制、恐嚇等罪嫌移送偵辦,併依違反「勞動基準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偵辦,相關蒐集之事證運用第三方警政手段,移請市府相關主管局處(勞工局、社會局)進行裁處。
信義房屋案名譽案勝訴!呼籲媒體應善盡查證義務
新聞自由雖攸關公共利益,享有言論自由最大限度保障,但媒體仍需負查證義務。網路媒體匯流新聞網多次由法院判決報導不實,未善盡查證義務,撰寫不實報導影響企業商譽,知名企業信義房屋、美歐亞綠能都受害;其中,匯流新聞網不實報導信義房屋前員工任職期間買賣詐貸案,經三審定讞,匯流新聞網需於網站上刊登判決啟事。根據匯流新聞網於110年6月刊登的新聞,標題寫道「信義房屋前員工『任職期間』買斷賺價差還做假合約向銀行超額詐貸遭判刑」;內文記載「信義房屋前員工范姓房仲『任職信義房屋期間』,利用人頭,濫用專業向銀行詐貸得逞,遭新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事實則是匯流新聞網取材來自106年12月新北地院范邦儒的判決,但未善盡媒體查證之責任,匯流新聞網於報導中敘述范邦儒為信義房屋職員,於任職期間犯案,實則范邦儒犯案時,已自信義房屋離職多年,匯流新聞網的報導有誤導疑慮。法院判決指出,信義房屋為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頗負盛名的業者,匯流新聞網於范邦儒案判決後3年撰寫其報導,只要上法學檢索系統就可查詢當時的判決、更正裁定,「查證成本甚低」,但匯流新聞網仍為不實報導,顯然未經合理查證。法院判決進一步說明,報導中敘述范邦儒於任職期間有買賣申貸詐術犯行,不僅與事實不符,更意圖使大眾認為信義房屋員工有利用職務上機會圖謀客戶利益,讓大眾產生信義房屋公司內部管理不佳的負面印象,也影響消費者委託信義房屋買賣屋的意願,貶損信義房屋於社會聲望、信譽的評價。此案已三審定讞,匯流新聞網敗訴,更需於匯流新聞網、轉載的蕃薯藤網站首頁上方,以全文為18號字體刊登:「判決啟事:本件當事人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更一字第44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被上訴人匯流傳媒有限公司應於CNEWS匯流新聞網、蕃薯藤網站刊登判決啟事部分勝訴」1日。匯流新聞網報導不實的新聞不僅一樁,根據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3318號,匯流新聞網報導「力暘弊案連帶讓美歐亞再被提起 調查局:將報請地檢署指揮偵辦」的新聞,也讓美歐亞綠能股份有限公司受到名譽損害。該報導中記載「力暘集團光電弊案,連帶讓知名綠能廠商美歐亞近年所涉案件,再次於業界被提起」、「美歐亞涉嫌透過有力人士施壓能源局」、「據指出,美歐亞近日也因為一起財務糾紛,被另外一家能源公司提告」等敘述,影射美歐亞有不法施壓官員的行為;然而法院認定匯流新聞網並無法舉證前述報導敘述內容為真實,也無法證明其在發布報導前已盡合理查證義務,致報導內容損害美歐亞綠能股份有限公司之名譽權。本案為一審判決,後續可上訴。新聞自由雖然攸關公共利益,國家要給最大限度保障,但新聞媒體仍須就其報導負相當查證的義務;而匯流新聞網身為媒體從業人員,更能採訪相關人員,在客觀上無難以查證的情況存在下,卻是直接引用屬於傳聞性質的其他媒體報導,而未再進行查證,上述二則報導未盡合理查證義務,更顯然對社會失去媒體的公信力。
吳子嘉控陳時中靠疫苗A「1億美元」挨告 二審判賠200萬
美麗島電子報董事長吳子嘉在政論節目稱「陳時中部長靠疫苗A了一億美元」,被前衛福部長陳時中提告求償1000萬元,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吳賠償300萬元,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認為,陳擔任衛福部長任內之疫苗採購行為已在政府歷次公開資訊中獲得一定之澄清,改判決吳賠償慰撫金200萬元。可上訴。陳時中提告主張,吳子嘉2022年8月至112年5月間,未盡查證義務即陸續四次在「董事長開講」、YouTube網路直播節目中,發表誣指他擔任衛福部長期間,洽談BNT疫苗採購時意圖貪污一億美金等與真實不符之言論,侵害他名譽,爰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吳子嘉賠償慰撫金300萬元。高院認為,吳指摘衛福部與香港公司簽訂購買500萬劑BNT疫苗之合約,已付定金5000萬美金,與郭台銘贈與數量相同,惟價差一億美金,陳已封存合約,該合約如果買成,陳貪汙賺一億美金等言論,客觀上足使社會大眾質疑被上訴人任衛福部長期間就疫苗決策及執行採購之守法性、公正性及廉潔度,已侵害陳之名譽。高院表示,吳其所舉言論依據即上海復星公司授權代表提供之對話紀錄、文件等,客觀上無法合理推論陳涉高價採購疫苗而意圖貪污一億美金,且對方亦證述其僅提供資料而未查證,吳難認已盡合理查證義務。高院審酌疫情期間陳職務上之疫苗採購作為深受國人矚目,吳之言論已上傳至YouTube供不特定人閱覽,以網路平台傳播人數無限、迅速,堪認陳名譽受侵害之情節重大。惟上開言論已強調陳涉嫌貪污之疫苗採購交易未成,而陳人為公眾人物,有較高之自清能力,且政府對於疫苗採購資訊,及媒體、民眾質疑官員於疫苗採購過程涉有不法,本有具體向人民說明,取得執政信賴之必要。高院指出,衛福部向來以發布新聞稿或召開記者會方式,敘明政府疫苗採購策略、洽購疫苗進度及供貨情形,或就採購爭議、媒體人評論疫苗採購誤導訊息提出澄清說明即明,可見陳任衛福部長任內之疫苗採購行為已在政府歷次公開資訊中獲得一定之澄清,及兩造陳明之學經歷、資力,吳加害程度、陳受損情節等一切情狀,判決吳賠償之慰撫金以200萬元為適當。
違反政治獻金法情節重大!監院開罰柯文哲374萬 沒入5579萬
監察院廉政委員會今天(19日)審議通過「113年總統、副總統選舉擬參選人柯文哲、吳欣盈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收支情形」之查核報告,同一組擬參選人吳欣盈免罰,柯文哲裁處罰鍰新臺幣374萬元、沒入5,579萬3,888元,簽證會計師端木正移付懲戒。監察院說明,該案查核範圍,係針對柯文哲設立政治獻金專戶於112年5月20日起至113年2月12日止在可收支期間之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收支申報。至於柯文哲於111年底在法定可收受政治獻金期間前收受林姓等3人之政治獻金、柯文哲代收多筆他人捐贈台灣民眾黨之政治獻金、木可公司代收政黨YT頻道抖內等涉有違反政治獻金法之爭議,均行另案辦理。監察院去年8月12日派員調查,旋即函請柯文哲檢送政治獻金收支憑證原本到院。但因資料已遭調查局扣押取走,監察院乃依行政程序法第19條規定,函請臺北地檢署提供行政協助,並於8月底動員多名承辦人員兩度前往調查局北部機動工作站,將全部近10大箱扣押資料悉數翻拍後,始取得申報之憑證資料。旋經函詢相關主管機關檢附憑證、收支對象查報資料及約詢有關人員,於查核後發現逾2萬筆收支涉有違反11大項政治獻金法規定情事,並依法函請被查核人陳述意見。惟柯文哲於113年9月5日因刑案羈押於臺北看守所且被禁止接見及通信,為保障柯文哲行使陳述意見之法定權益,監察院函詢檢察官得知受限於羈押法第66條規定,考量柯文哲無從求援所外人員協力得以完整陳述意見之情事而暫停調查進程。直到檢察官於同年12月26日提起公訴,柯文哲具保停押後,監察院遂以最速件公文寄送柯文哲住所請其陳述意見,復於今年1月間收到柯文哲委託之代理人黃珊珊提出陳述意見函後,全案調查程序才告完備。嗣完成查核報告,循序提列114年3月19日廉政委員會審議。經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認定本案會計報告書之收支違反政治獻金法情形包括:(1)募款演唱會售票及透過木可公司販售競選小物合計4,067萬8,453元之鉅額收入,故意匿未申報;復有虛報1筆收入及86筆無交易事實等虛報支出計2,463萬719元,因故意申報不實收支金額達6,530萬9,172元,違反政治獻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之情節重大,依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加重處罰。決議裁處罰鍰180萬元併沒入匿未申報之收入4,067萬8,453元。(2)故意違反法定支出項目,以4筆高額授權費(金)名義給付木可公司計1,500萬元,違反同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之情節重大,依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加重處罰,決議裁處罰鍰180萬元併沒入違法支出金額1,500萬元。(3)未盡查證義務收受不符規定之政治獻金,未於申報截止日前辦理返還或繳庫等違反同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部分,決議裁處罰鍰8萬元併沒入11萬5,435元。(4)收受164筆政治獻金逾15日始存入專戶,違反同法第10條第2項規定部分,決議裁處罰鍰6萬元。以上合計裁處罰鍰374萬元併沒入5,579萬3,888元。另查出捐贈者違法部分,有營利事業於捐贈時其主要成員之董事長為外國法人,違反外資不得捐贈之規定、個人對同一組擬參選人於同一年度捐贈總額超過法定10萬元之限額等違法捐贈行為,監察院亦均分別依法裁罰。監察院強調,擬參選人為募集政治獻金而舉辦活動,政治獻金法並無限制募款活動之態樣,擬參選人自可展現創意舉辦不同型態之募款活動,包含委由營利事業辦理。惟該活動所售票券、販售之物品價額等,如構成對擬參選人不相當對價之給付,該募款活動之收入即屬政治獻金捐贈收入,不因該活動已依法繳納相關稅賦(娛樂稅、營業稅等)而改變其為政治獻金之本質,故仍應依政治獻金法相關規定,將販售之金額於法定期間內存入政治獻金專戶、開立收據並申報於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舉辦募款活動之相關成本支出,亦得列報為政治獻金支出。多年來,擬參選人募款餐會或販售募款小物多按此規定列報,柯文哲於107年間競選臺北市市長亦曾遵循此方式申報該次會計報告書,為此,監察院再次重申,募款活動不論形式為何,均應依此列報。端木正部分,監察院認定其執行帳務業務虛偽登載及查核簽證業務,未依照「會計師辦理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查核簽證須知」及其所設計之查核程序等違反會計師法第11條第1項及第41條等規定,且情節重大,已該當同法第61條第6款應付懲戒事由,依法檢具事證移請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依法懲戒。
宣稱趙少康「拋妻棄子」 周玉蔻與民視敗訴合賠220萬
資深媒體人周玉蔻2021年在臉書、《民視》電視節目中,指中廣時任董事長趙少康「家暴、拋妻棄子、不認骨血」,趙怒告求償1000萬元並要求移除相關言論。一二審均判決周玉蔻須與民視連帶賠償200萬、周個人另賠20萬,雙方上訴後,最高法院今(13)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這起案件源於2021年8月周玉蔻的放言傳媒刊登文章,「趙少康如果想玩政治、打算回到政壇,應回答新黨的電台如何被你據為己有、你在人生過程裡是如何對待親身兒子的?這些事情不會隨著時光被海浪吹走,沙灘上總會留下足跡。」2022年9月,周玉蔻又在臉書發文「老趙啊老趙,在我是非大旗、肅清邪魔的名單上,你的列名甚為末路,可別耐捺不住、自提油火燒身啊!關鍵字:家暴...拋妻棄子...不認骨血。」並在民視節目中宣揚此事。趙少康提告周玉蔻,獲判賠220萬元。(圖/記者黃威彬攝)趙少康憤而提告,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周女所指的「拋妻棄子」言論沒有盡合理查證義務,且「不認骨血」之言論與事實不符,周又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說明其有為合理查證;另外,民視公司應對該言論內容之來源及可信程度進行相當查證,竟片面信賴主持人周玉蔻發言,而未事前查證言論來源及真實性,自有未盡合理查證義務,須與周女負連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一二審法院審理後,均判決周女應移除部分言論,並須與民視連帶賠償200萬元,周女個人另須賠償20萬元。全案再上訴三審後,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確定,周玉蔻要賠趙少康220萬元。
疫苗案遭判賠300萬 吳子嘉:打開「潘朵拉的黑盒子」
媒體人吳子嘉因抹黑政府採購BNT疫苗貪污台幣30億元,遭前衛福部部長陳時中提告,台北地檢署一審判決需賠償300萬。對此吳子嘉表示,雖然一審輸了,卻得以打開陳時中的「潘朵拉的黑盒子」。陳時中認跟德國BNT買疫苗一劑43美元,一劑就貴了13美元。吳子嘉在《董事長開講》網路直播節目表示,一審被判賠300萬並不重要,重要的是封存30年的檔案,經由法院的攻防結果,陳時中自己承認用43塊錢買一劑,接著說道,台灣的言論自由越寬廣,就越有壓制貪官汙吏的可能性。地方法院判決因吳子嘉提到陳時中有貪污、圖利或取得不法利益1億美元,而侵害其名譽。因為言論與事實不符,又沒有盡查證義務,應對侵權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給付慰撫金。律師陳振東表示,訴訟才剛開始,資訊都不透明,但一審判決後,就能得知陳時中買貴了。吳子嘉強調,曾說交易沒有完成,根本不可能發生貪污1億美元,律師建議上訴。
中天對抗NCC第16勝! 濫罰鳳凰雲新聞想翻案遭法官打臉
中天新聞台2019年報導台南立委補選選情時,發布有關「鳳凰展翅雲」新聞 ,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依《衛星廣播電視法》裁罰40萬元,中天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NCC裁罰40萬元有誤,判決中天勝訴確定,NCC聲請再審,再審合議庭2024年3月14日宣判,仍認定NCC裁罰無理,中天全獲勝訴,中天提告NCC累計達16勝。中天新聞在2019年2月18日中午時段播出:「異象?!三市長合體,天空出現"鳳凰展翅"雲朵」新聞,同日晚間再以「民俗專家:大吉現天,侯盧韓齊聚天顯"鳳凰雲"?!」為標題播出相關內容,NCC認為內容未經查證,恐引導民眾將「特定政治人物+怪力亂神說法」結合、影響認知,依《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裁罰40萬元。中天主張,當時參選台南市立委補選的謝龍介,邀請侯友宜、盧秀燕、韓國瑜等3人一同站台,高雄天空又剛好被網友拍到出現「鳳凰雲」,才會以此題製播相關新聞,且記者口白中已說明照片取自於網路,新聞畫面右側同時也有註明「民俗信仰請勿盡信」等標語,並分別採訪民俗學者意見及氣象專家說明雲象成因,該新聞「確實已盡查證義務」,故認為NCC裁罰不合理。NCC抗辯,相關新聞自稱引用網路,此舉未經求證,甚至還連結至立委補選,以怪力亂神影響民眾認知,將特定政治人物與雲象巧合做不恰當銜接,藉由加工後製把雲朵形狀誇大形容為鳳凰,又藉由民俗專家預言立委輔選結果,未考量公共利益。台北地院行政訴訟庭一度採信NCC見解,判中天敗訴,中天上訴後,北高行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更一審判決打臉NCC,改判中天勝訴。NCC上訴,慘遭北高駁回,全案確定。不料NCC還是不認錯,竟聲請再審,再審合議庭認為,NCC對於中天相關「新聞是否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判斷出於恣意,更一審判決未「過度介入行政機關內部作業,侵害行政權之核心領域,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亦難認定更一審違反司法院釋字第613號解釋及適用法規錯誤,因此NCC聲請再審的主張不足採信。此外,更一審判決中天勝訴,適用法規並無錯誤,因此NCC提起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所以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
指開8位數價碼拉攏藍委爭龍頭 民進黨喊告媒體人
立法院龍頭之爭落幕,但是場外紛爭不斷,媒體人黃揚明早前於政論節目上透露,民進黨鎖定特定藍委開出8位數的價碼希望能夠在立院龍頭投票中轉投游錫堃,對此民進黨5日表示,經了解此事純屬子虛烏有,黃揚明未盡合理查證義務,嚴重傷害民進黨名譽,提告追究其法律責任,求償100萬元,勝訴後將由捐作公益使用。民進黨指出,黃揚明日前政論節目上稱「民進黨開出8位數字利益,爭奪立院龍頭」相關言論純屬子虛烏有,未盡合理查證義務。黃揚明此番話後續引發其他政論名嘴引述該言論,嚴重傷害民進黨名譽,5日進行提告追究其法律責任,求償100萬元,勝訴後將由捐作公益使用。黃揚明隨即於個人臉書發出5點聲明,第一: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另,第16條明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媒體記者為善盡監督職責發聲,民主進步黨為捍衛清譽提告,皆為民主社會常態。第二:.民主進步黨提告案情,我已在上週六(2月3日)網路節目結束後,在本人粉專簡略說明,在此不多加贅述。第三:本人採訪所知內容比本人所說內容還多,絕非如民進黨聲明所言「未盡合理查證義務」,相關佐證會在法庭上提出。第四:本人回憶起初任記者前三年,月薪約為3萬多元,民主進步黨提出的求償金額100萬元,對一個初入社會的菜鳥記者,不吃不喝都要2年多才可能賺得到,此舉若意圖使媒體記者噤聲,有絕對威嚇效果。第五:我仍會持續站在監督執政者的崗位上,寧鳴而死,不默而生。最後,黃揚名表示,民進黨每年可獲得國庫撥給的政黨補助款2.4億元,真的要做公益,大可捐出更多款項,甚或透過執政政策手段照顧更多弱勢,無須假借提告求償「做公益」來博取美名。
遭酒店妹控包廂性侵 瘦子怒告誹謗!北檢還清白「全案不起訴」原因曝
被封為「行走費洛蒙」的饒舌歌手瘦子去年捲入MeToo風波,一名「S小姐」透過狗仔葛斯齊的直播,控訴遭到男方拉進包廂性侵,瘦子隨即駁斥女方抹黑,並怒告2人加重誹謗。經台北地檢署調查,今(29日)證實指控內容不實,但葛斯齊及S小姐卻獲「不起訴」,原因曝光。該名「S小姐」在葛斯齊的臉書直播上爆料,稱自己17年前在酒店上班時,遭到饒舌歌手瘦子性侵得逞,消息曝光後,瘦子所屬經紀公司本色音樂也透過律師發出聲明,駁斥葛斯齊未經合理查證,單憑S小姐片面之詞便妄自報導,已經涉及故意損害個人名譽,「嚴重踐踏了本所當事人瘦子的人格及名譽權,及所衍生的演藝工作權益!」已依法對葛斯齊及S小姐提出刑事告訴。台北地檢署調查,調閱S小姐的就醫紀錄後發現,她患有精神障礙,在直播爆料時無法辨識其行為已經違法,因此依《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處分不起訴。另外,檢察官認為,葛斯齊的直播內容雖為不實報導,且足以毀損瘦子的名譽,不過由於是S小姐主動請求葛思齊幫忙發聲,而葛斯齊當時也已提醒對方相關法律責任,並善盡查證義務,考量案發距今時間久遠,葛斯齊查證能力有限,故不構成誹謗罪要件,因此不予起訴。
盛竹如有罪定讞 拍《誰摔死了李新》…與郭新政因2關鍵吞敗
前台北市議員李新2017年墜樓身亡,其女友郭新政製作系列影片《誰摔死了李新》,並請來資深主持人盛竹如擔任旁白。但內容引發前立委羅淑蕾不滿,認為指涉她勾結黑道,於是向郭、盛2人自訴加重誹謗、公然侮辱等罪。最高法院今(26日)駁回上訴,維持郭4月徒刑、罰金8000元;盛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5萬元。全案定讞。李新在2017年9月28日墜樓驟逝,一度掀起多方揣測,其女友郭新政隔年出資拍攝共8集的《誰摔死了李新》,影片在YouTube及同名臉書上公開,隨後引發民間討論及政治效應,相關人士也因此涉入官司。其中羅淑蕾不滿影片提及,「103年5月23日在大展當鋪門口之人為黑道,且與羅淑蕾熟識,羅淑蕾與黑道掛勾脅迫郭新政」、「羅淑蕾暗中安排打手,對李新惡意言語攻擊」、「羅淑蕾在該珠寶案中與黑道、政治人物及國家各級單位聯手,對李新進行政治迫害、對郭新政司法追殺,造成李新跳樓身亡」、「羅淑蕾以其立委身分,使法院派出大隊人馬對郭新政名下10億元財產為假扣押有超額查封」。憤而對郭新政、盛竹如提出自訴,提告2人加重誹謗、公然侮辱等罪。郭、盛2人雖在一審獲判無罪,但二審高等法院大逆轉,法官審酌影片時效性、言論及公共利益關聯性、消息來源可信度、查證成本與可能性等,認定郭、盛未能完善合理查證義務,改判郭有期徒刑4月、罰金8000元;盛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案上訴至最高法院後,法官維持高院見解,認定盛竹如為知名電視台新聞主播,並收費擔任該系列主持人,卻稱「基於主觀合理的確信」、「主播只播新聞不用查證」、「我已經83歲,記不太清楚我做了什麼查證」,顯然未盡查證責任;郭新政從其臉書出現辱駡羅淑蕾之侮辱性言詞,符合公然侮辱構成要件。駁回上訴,全案定讞。◎勇敢求救並非弱者,您的痛苦有人願意傾聽,請撥打1995◎如果您覺得痛苦、似乎沒有出路,您並不孤單,請撥打1925
李進勇遭質疑為新潮流要角 中選會:已退黨恪守法律
2024大選後,作票言論瘋傳,中央選舉委員會多次召開記者會或發出新聞稿澄清後,今(18)日針對針對有媒體報導中選會主委李進勇為民進黨新潮流要角,中選會發表聲明表示,李進勇2019年6月就任中選會主任委員就已經註銷民進黨黨籍,且至今從未參加任何政黨派系以及相關政黨活動。針對有媒體報導中選會主委李進勇為民進黨新潮流要角,中選會發表聲明表示報載中選會主委李進勇為民進黨新潮流要角,李主委嚴正駁斥,2019年6月就任中選會主任委員就已經註銷民進黨黨籍,且至今從未參加任何政黨派系以及相關政黨活動。李進勇認為,報載相關內容未盡媒體報導查證責任,且未向本人查證,已影響中選會獨立、公正形象,中選會深表遺憾。中選會強調,李進勇任職主委期間恪守法律規定,秉持公平、公正、公開辦理各項選舉及公民投票,報載內容不實,明顯未盡查證義務,中選會基於捍衛選務機關之公正性,有予以說明清楚之必要。依據「中選會組織法」規定,中選會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