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缺
」 行政院 楊珍妮 監察院 國民黨 顏慧欣
獨/竊電24元比「通知執行費」少!法官未追討 檢卻為64元電費上訴
台北市大直地區有公寓住戶裝監視器對鄰居蒐證,卻偷接公共電源2個月,遭竊盜罪起訴,一審審查庭法官判處罰金4千元但並未宣告沒收,因為竊電金額僅有24元,寄信通知被告到案執行的費用還比較貴,但檢察官認定被告沒有收手,持續竊電5個多月(電費約64元),提起上訴,二審合議庭3名法官認為檢方擴張犯罪期間已超出起訴範圍,駁回上訴,本案確定,為了最多損失88元的竊電案,一審加二審共動用4名法官審案。以汽車多媒體維生的張姓男子,與樓上鄰居吳姓男子因噪音、環境髒亂問題長期不合並有多起官司,他認為吳家小孩下樓時會朝他家大門吐口水,在樓梯間裝監視器,卻被吳姓男子抓到監視器使用公寓的公共插座,因此報警提告。台北地檢署以竊盜罪起訴張姓男子,他在北院審查庭上承認竊電,法官以簡易判決處刑,處罰金4千元。犯罪所得通常會宣告沒收或追徵,一審法官以本案小米監視器的耗電度、約2個月的用電量算出張姓男子竊取24.192元的電能「犯罪所得價值低微」,如果開啟沒收程序,掛號通知張姓男子到案的郵務費用只怕就超過24元,執行成本遠高於沒收實益,欠缺剝奪被告犯罪利得的重要性,因此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價額。北檢上訴主張,張姓男子被警方約談時就應該知道偷接公共電源可能犯法,仍未拔掉監視器插頭,直到一審開準備庭才停止竊電,以此認定他多偷了5個多月的電力,只罰4千元太輕,應加重改判。二審法官引用刑事訴訟法,「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本案起訴書認定的竊電時間是2025年1月1日(鄰居報案)到同年3月4日(警方約談),檢方上訴卻把犯罪時間擴張到同年8月12日(一審開庭),這和張姓男子去年1月到3月間的竊電不屬於同一次犯罪行為,並非本案起訴效力所及,原審量刑並無違誤,因此駁回檢方上訴,判罰被告4千元確定。本案不只檢察官上訴,張姓男子也想打到二審,他卻在上訴期滿兩天後才遞狀,遭合議庭駁回,但因為檢方有上訴,讓他發現起死回生的機會,開始委任律師,並且推翻一審認罪的立場,主張他繳給台電的電費已包含公共電源的費用,不知私家監視器接公共插座會觸法,請求改判免刑。二審法官認定,張姓男子明知公共插座多接監視器會增加公寓整體用電量,讓其他住戶都得多付電費,「不知者無罪」的辯詞不合理,因此也駁回他的上訴。
獨/德朗火鍋招牌雞湯燙傷3歲童 店員違規卻起訴老闆!結局大逆轉
知名餐廳德朗火鍋店因客人用餐燙傷,遭提告過失傷害及求償40萬元。火鍋店員工未依店規等客人入座,就提前把高溫雞湯倒進湯杯,結果有3歲小孩自行拿杯子卻打翻,導致胸口2度燙傷,家長為此把德朗負責人邱惠英告上法院,不過法官認為,店內使用外層不導熱的杯子作為兒童湯杯,已採取合理防燙措施,該如何為年幼客人準備雞湯,也有對員工教育訓練,加上事發時邱惠英不在店裡,無從歸咎她沒盯好店員,因此判無罪,連帶駁回民事附帶損害賠償。德朗火鍋2018年、2019年曾獲得米其林推薦,以法式滴鑽澄清雞湯聞名,標榜使用法式料理頂級湯品製成火鍋湯底,顧客一入座,店員就在杯中倒雞湯「以湯代茶」,可預先感受湯鍋鮮味。本案發生在去年4月4日兒童節下午4點多,王姓女子帶3歲小孩前往德朗火鍋信義店聚餐,店員在孩子坐下前,就把保溫壺的雞湯倒進兒童湯杯,當王姓女子轉身拿包包時,小孩自己拿湯杯不小心打翻,胸口有1%面積2度燙傷,另有3%面積1度燙傷。王姓女子對德朗老闆邱惠英提告,台北地檢署偵查期間曾安排調解但雙方未達成。檢方認為,以保溫壺裝滾燙雞湯再倒進杯子,很可能造成客人燙傷,「理應注意並避免盛裝溫度達足以造成皮膚傷害風險之雞湯」。德朗火鍋長期提供到店顧客雞湯試飲,是每天都有的服務,邱惠英身為負責人,沒建立高溫雞湯盛裝服務的安全規範,也沒注意兒童湯杯外層是PP塑料、內層是不銹鋼材質所以不會直接導熱,可能會讓幼童觸摸湯杯時,沒辦法立刻感覺到高溫雞湯的危險性,因此起訴邱惠英過失傷害罪。邱惠英否認過失,倒湯店員有遵照員工訓練,提醒客人要小心,孩子是因為媽媽沒顧好,讓小孩自己碰倒湯杯才會燙傷,跟餐具本身無關。辯護律師表示,餐飲業供餐的溫度可能燙傷皮膚十分常見,「若依起訴書之標準,豈非均違反注意義務,此實與社會通念及經驗法則重大相違」;小小孩不清楚高溫液體的危險性,全天下都如此,所以需要同行家長照顧,這跟德朗火鍋使用哪種兒童湯杯毫無關聯。北院採納被告辯護人的主張,現行法令並未禁止餐廳提供「熱到會燙傷」的雞湯給小孩食用,檢方認為業者有注意義務,實際上欠缺法源依據,也不能以年幼客人被燙傷的結果反推店家提供雞湯的方式有問題;高溫雞湯該如何提供給年幼客人喝,業者並無任何官方準則或第三方客觀標準可遵守。德朗火鍋的兒童湯杯外層使用不導熱材質,院檢認知正好完全相反,北院沒有認可北檢的「不導熱所以危險」,而是認為不導熱比較安全,這樣才能避免幼童直接碰觸高溫杯壁而燙傷,要是兒童湯杯外層以導熱材質製成,反而容易讓小孩碰到就燙到,甚至燙到之後打翻湯杯,造成更大的傷害。法官從火鍋店店長與店員的證詞研判,邱惠英有教育員工等客人入座再倒雞湯、告知會燙、提醒跟兒童同行的大人要注意,而且沒有證據可證明邱惠英案發時在店內指揮或監督店員是否依照SOP倒雞湯,因此無法將孩童受傷的責任算到她頭上,應諭知無罪。關於王姓女子有沒有被提醒雞湯很燙,呈現羅生門狀態,她堅稱店員沒講,一起吃火鍋的朋友也說沒聽到,但店員出庭作證說有提醒王姓女子,還講了兩、三次,王姓女子卻一直跟朋友聊天。唯一能確定的是,店員沒遵照教育訓練的程序,在受害幼童入座前就倒雞湯,被監視器拍下。北院對於店員有無依據SOP提醒客人雞湯會燙,也打上個問號,但沒有在這個矛盾上打轉,因為本案唯一被告是德朗老闆邱惠英,只須審酌她有沒有過失。
徐巧芯籲支持者勿出征店家 盼理性看待簽名爭議
台北市長參選人沈伯洋日前前往饒河夜市拜票,並在東發號麵線店內簽名,期間店家將台北市長蔣萬安先前留下的簽名遮蓋,引發網路熱議,也有支持者湧入店家Google評論留言。對此,國民黨立委徐巧芯今(5)日呼籲支持者保持理性,不必出征店家,以免造成社會反感。事件起因於網友分享影片,畫面顯示沈伯洋應店家邀請在店內牆面簽名,老闆娘同時翻開菜單,露出先前遮蓋蔣萬安簽名的位置,引發外界討論。事後,不少網友前往店家Google頁面留下負評。針對相關爭議,沈伯洋表示,希望各陣營支持者都不要透過與店家無關的負評影響商家經營,也盼各界理性看待。徐巧芯則在臉書發文表示,支持蔣萬安的民眾沒有必要出征店家,不應因一時情緒而影響一般店家,更不需要做出讓社會反感的行為。不過,徐巧芯也坦言,她並不認同店家先前邀請蔣萬安簽名,如今又將簽名遮蓋,並選在沈伯洋到訪時刻意展示的做法,認為此舉欠缺尊重。徐巧芯表示,尊重店家的決定,不代表認同其做法;若喜歡店家,可以繼續支持,不喜歡則各自安好即可,呼籲外界不要因政治紛爭影響店家正常營業。
獨/省稅千萬!路不平摔成植物人獲國賠 北市府「全額轉嫁」養護商
2014年台北市一名59歲賴姓工人騎機車遇到遊行交管,從慢車道切換快車道時,因為路面和水溝蓋高低落差4公分而摔車重傷變植物人,家屬提告台北市政府請求國賠,2023年三審判賠1181萬1866元確定,但北市府認為,道路養護承包商疏於維護才釀禍,已違反合約規定,也依據《國家賠償法》向台北地院請求承包商給付1181萬1866元,一審判決北市府勝訴,這筆上千萬賠償金「全額轉嫁」敗訴的承包商,形同不必花到民眾納稅錢。本案發生在2014年4月11日中午12點15分,賴姓騎士沿著台北市愛國西路慢車道由西往東的方向騎,行經重慶南路口時,由於前面有遊行,他配合交通指揮準備切入快車道,卻在分隔島右側的內側車道失控重摔,之後處於失語、四肢癱瘓長期臥床的狀態。賴姓男子的家屬主張,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對案發現場的道路及水溝蓋維護管理不足;國賠案已認定北市府未確保水溝蓋與路面平順銜接、沒有善盡水溝蓋的維護管理義務,導致賴姓騎士因為高低差受重傷,2023年2月23日最高法院判決北市府國賠1181萬1866元。但國家賠償法明定,公共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因管理欠缺導致人民生命、財產受損,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他有求償權。北市府找出2013年4月立向營造有限公司得標「道路預約式契約維護修繕工程」的合約及履約程序,主張立向營造在履約期間沒有及時巡視發現路面坑洞、水溝蓋跟路面之間有高低差,也沒設置警告標誌或派人修補,「依約應負最終賠償責任」。立向營造答辯,車禍發生當天曾巡查事發路段,沒見到坑洞或水溝蓋及路面鬆動的狀況,縱使認為有瑕疵,應該是工務局通知水利處改善,與承包商無關;北市府在家屬求償案二審時,已不再爭執應負起國賠的責任,只對賠償金額有不同看法,如果市府要歸咎承包商有缺失,工程結算時怎沒要求任何違約金?台北地院調查,立向營造無法提出案發日巡查的證據,合約內容則規定立向營造有義務4天巡查1次,查報範圍包括道路坑洞,如果每個月1999市民當家熱線通報坑洞、人孔蓋手孔蓋破損以及道路側溝溝蓋損壞的派工案達到30件,將扣罰違約金,由此可知承包商為避免市府扣款,應主動處理道路坑洞等缺失,而非被動等待市府通報,也不能責怪市府未盡監督之責。法官指出,現場水溝蓋跟路面凹陷的深度約4公分,光憑肉眼即可見,這種高低差絕非短短幾天能形成,而且有瀝青混凝土不均勻剝落的情形,這跟合約目的是保護用路人生命、身體或財產並不相符,也與北市府水利處所設的水溝蓋無關。至於北市府結算工程款未要求承包商賠償違約金,北院調閱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台北市法務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公文,確認工程結算日為2015年6月25日,但國賠委員會在2015年10月2日才決議,沒認定成立國賠責任,所以不能說成「市府認證未違約」。北院判決立向營造應給付台北市政府1181萬1866元,本案可上訴至高等法院。
苦茶油也捲入致癌油風暴 原料商涉瞞大陸進口遭北檢搜索
致癌油危機從中聯油脂持續擴大,永豐餘生技、名醫江守山的國際機能食品公司自主檢驗通報旗下的苦茶油產品苯駢芘超標,食藥署會同地方衛生局查核苦茶油下單及代工生產流程,發現台北的威加國際、嘉義的源春製油廠須深入調查,尤其原料苦茶籽是否來自中國大陸有必要釐清,因此報請檢察機關協助,台北地檢署偕同嘉義地檢署兵分17路搜索威加、源春、梅山茶油生產合作社、相關人住家及辦公室並約談7人,其中威加登記負責人金姓女子、實際負責人涂姓男子、3名採購人員均送北檢複訊,如果苦茶油標榜100%台灣生產製造實則原料來自大陸,將有虛偽標記與詐欺的刑責。永豐餘生技7月29日通報食藥署,「在地金花小菓苦茶油」這款商品檢出苯駢芘2.9μg/kg不符規定(限量:2.0μg/kg),經食藥署了解,永豐餘向威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單,威加委託源春製油廠加工製造桶裝苦茶油,再送交亞世家企業公司分裝、貼標為瓶裝成品;源春還使用同一批苦茶籽原料製成「在地金花小菓苦茶油250ml」、「高仰三苦茶油250ml」及「庭茂苦茶油250ml」3項產品,共計6批。國際機能食品公司7月31日通報食藥署,委託源春製造的「台灣苦茶油500ml」檢出苯駢芘2.6μg/kg不符規定,經追查發現源春不只製造,也提供原料及包材。食藥署會同嘉義縣衛生局查察源春製油廠,發現源春除了受託代工,也自製苦茶油,廠內庫存自製油品150公斤,對於苦茶籽的來源因欠缺明確佐證資料,報請檢察機關介入。衛福部懷疑源春以大陸進口的苦茶籽製油,烘乾過程可能產生苯駢芘;源春涉及食安法部分由嘉檢處理,威加涉及苦茶油標示不實部分則由北檢偵辦。北檢表示,本案依高檢署指示在7月31日立案後,立即啟動查緝民生犯罪聯繫平台,聯繫食藥署取得稽查資料分析蒐證,發現威加國際公司疑似進口大陸苦茶籽混充,並委託源春製油廠代工製造苦茶油,因源春涉及代工多家品牌的苦茶油,因此協同嘉檢偵辦。 北檢主任檢察官周芳怡、檢察官羅儀珊今日(4日)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持搜索票前往威加公司並約談負責人及員工共5人。源春日前對此聲明,國際機能食品販售的「台灣苦茶油」,苦茶籽來源為在地農民,已提供原料進貨單給主管機關;至於永豐餘生技的「在地金花小菓苦茶油」等產品,源春僅負責加工榨油,苦茶籽來源是威加國際公司。驗出苯駢芘超標的油品已停止製造並下架,同時檢討整體加工製造流程,後續將配合主管機關調查。
高齡者買高額保單該注意什麼?從七旬夫妻貸款投保爭議 看三個法律關鍵
近日媒體報導,台中一對七旬夫妻指控銀行理專以節稅、投資收益及資金週轉為由,建議其以房屋貸款方式購買高額美元壽險;該案涉及房屋貸款約新臺幣6,000萬元、首年保費約新臺幣800萬元。消費者主張原以為購買的是投資型保單,或認為六年後可領回本金;銀行則回應,查無高獲利誘導投保或勸誘貸款購買保險情事,相關爭議程序亦未認定有消費者所述招攬瑕疵。本文無意評論個案真偽,而是從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保險法制角度,討論高齡者購買高額保單時真正應注意的法律問題:有資產是否代表商品適合?有簽名是否代表真正理解?有錄音錄影是否就沒有爭議?事後想解約,是否一定能全額退費?115年4月金管會修正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7條,針對高齡投保、借款買保險及解舊約買新約案件,調整關懷措施與作業流程。其重點並非放鬆高齡保護,而是從單純以「65歲」作為判斷標準,轉向更精細的「脆弱性評估」、「商品適合度」及「投保權益保障措施」。一、有資產,不代表保單一定適合高額保單爭議中,金融機構常會強調客戶與銀行往來多年、具備相當資產,甚至能以不動產取得大額貸款。然而,法律上「有資產」不等於「商品適合」。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約,應本於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並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同法第9條則要求金融服務業於締約前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資料,以確保商品或服務之適合度。另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第2條、第3條,也要求金融服務業依商品特性建立差異化事前審查機制,並由適當單位審核簽約程序及客戶資訊完整性。因此,能取得高額貸款,只能說明客戶可能具有擔保品或信用條件,不能直接推論其適合以貸款購買長年期、高額、外幣或具解約損失風險的保單。資產規模、貸款能力、保費負擔能力、現金流及保險需求,必須分開判斷。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亦要求保險業建立核保制度,包括財務核保、生調體檢標準及保險需求與適合度評估。大額保單至少應確認:保費是否壓縮退休生活費、醫療費及長照預備金;資金來源是否為閒置資金、貸款或保單借款;保單目的究竟是保障、退休現金流、資產配置或財富傳承;保費支出與保險需求是否相當;高齡者是否理解提前解約、減額繳清、匯率及利率變動風險。換言之,以閒置資金基於明確保障或傳承需求投保,與業務員積極建議高齡者貸款繳保費,在法律評價上並不相同。前者可能是合理保險規劃,後者則可能涉及適合度不足或不當招攬。二、有簽名,不代表真正理解高齡保單爭議常見情形是:金融機構認為要保書、風險揭露書及商品說明文件均已簽署,投保程序應無問題;消費者卻主張自己雖簽名,實際上並未理解保單內容。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規定,金融服務業於訂約前,應充分說明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重要內容,並充分揭露風險。重點不是文件是否交付、客戶是否簽名,而是金融機構是否以客戶可理解的方式說明商品本質、權利義務及主要風險。高齡消費者最常見三種誤解:第一,把「保額」誤認為「可領回金額」。壽險保額通常是保險事故發生時的給付金額,不等於要保人隨時可領回的金額,也不等於解約金。第二,把「宣告利率」誤認為「保證報酬」。利率變動型保單的宣告利率不是定存利率,也不等於保證投資報酬。消費者應看保單利益演算表中保證與非保證部分,以及各年度解約金與保單價值準備金。第三,把「保單借款」誤認為「免費拿回自己的錢」。保單借款本質上仍是借款,會產生利息,並可能影響保單價值、身故給付,甚至造成停效。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明定,保險招攬不得以誇大不實、引人錯誤或其他不當方式為之,亦不得勸誘客戶解除或終止契約,或以貸款、保險單借款繳交保險費。115年修正亦明確要求,保險公司業務員不得支領因不當勸誘客戶向保險公司申辦貸款所生報酬。因此,若保險規劃結合貸款、保單借款或保費融資,消費者不能只看保單收益或保障金額,更應評估借款成本、還款壓力、利率變動及流動性風險。若業務員以「像定存」、「保證獲利」、「六年後一定領回本金」或「貸款利息可由保單收益cover」等話術簡化商品內容,即使文件形式齊備,仍可能構成說明義務違反或不當招攬。三、有錄音錄影,不代表必然沒有爭議現行法制並非禁止高齡者購買高額保單,而是要求保險公司在招攬、核保、覆審及紀錄留存上採取更嚴格程序。依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保險業銷售有解約金之保險商品予65歲以上客戶時,原則上應經客戶同意,將銷售過程錄音或錄影,或以電子設備留存作業軌跡,並由適當單位或主管人員覆審確認交易適當性。修正後,保險公司如能依客戶認知或心智功能、健康狀況、教育程度等客觀事實,建立脆弱性或欠缺辨識不利投保權益能力之評估標準及保護措施,並報金管會備查,即可能不再一律適用高齡錄音錄影或承保前電訪。這代表未來爭議重點,不只是「有沒有錄音錄影」,而是保險公司如何判斷客戶是否具脆弱性、評估標準是否合理、替代保護措施是否足以保障投保權益。流程簡化不代表責任減輕。即使未來部分高資產客戶或保費融資案件可適用較簡化流程,保險公司仍須證明客戶具備相應金融商品知識、交易經驗、風險承擔能力,並已完成適合度與資金來源檢核。因此,有錄音錄影,不代表必然沒有爭議;沒有錄音錄影,也不當然代表招攬違法。真正關鍵在於:紀錄是否足以還原消費者當時是否理解商品性質、保費來源、解約金、外幣風險、貸款或保單借款成本,並基於自由意思投保。四、為什麼不一定能撤單全額退費金融消費者若事後想取回資金,法律上須區分四種情況:一,契約撤銷權。個人二年期以上人身保險契約,通常提供要保人自收到保單翌日起算一定期間內(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10日內)行使契約撤銷權;若已逾期間,不能單純以後悔為由要求撤單全額退費。二,單純解約。契約有效成立時,消費者可依保單條款解約,但通常只能領回當年度解約金,不一定等於已繳保費。保單不應被說成解約即歸零,但也不能被包裝成「定存」或「保本投資」。三,契約撤銷或無效。若投保時有詐欺、重大錯誤、欠缺行為能力或意思能力等情形,可能主張民法上撤銷或無效,但須提出具體證據,例如醫療紀錄、認知評估、招攬錄音、LINE對話、商品文件及資金流向。四,金融消費損害賠償。若金融機構違反適合度義務、說明義務、風險揭露或招攬規範,導致消費者受損,得依法請求賠償。但仍須證明違規行為、損害及因果關係。換言之,現在需要資金或現在不想繳了,不必然等於金融機構違法;但若業務員曾承諾保證獲利、保證領回本金、明知現金流不足仍勸誘貸款投保,或未說明解約金、匯率風險與保單借款成本,法律評價就會不同。五、投保前,金融消費者與家屬應問什麼?高齡金融消費者購買高額、外幣、長年期或具解約金風險的保單前,至少應確認:一、商品性質:這是壽險、年金險、投資型保單,還是利率變動型保單?二、保費與期間:每年繳多少?總共繳幾年?未來現金流是否足以支應?三、資金來源:保費來自閒置資金、貸款、保單借款、解舊約,還是保費融資?四、解約金:第一年至第六年各年度解約可領回多少?是保證金額還是預估數字?五、保證與非保證:哪些是保證給付?哪些只是宣告利率、試算或非保證利益?六、外幣與借款風險:匯率、利率、保單借款、保費融資成本及最壞情境是否已充分理解?七、程序與紀錄:是否有錄音錄影、電訪、替代保障措施或高資產客戶簡化流程?若簡化,理由為何?八、證據保存:商品說明書、保單利益演算表、要保文件、LINE對話、匯款紀錄、貸款文件及電訪通知均應留存。最後,提醒金融消費者高齡保單爭議不能只用老人被騙或有錢人反悔二分法判斷。高齡者仍享有財產自主權,也可能有合理的保障、退休、稅務與傳承需求;但金融機構也不能只以文件齊全、簽名完成或錄音錄影作為免責理由。金管會最新法令反映未來高齡保險監理的核心變化:不再只看年齡,也不只看制式流程,而是要求保險公司真正落實瞭解客戶、商品適合度、脆弱性評估、資金來源檢核及投保權益保障措施。高齡者可以投保,但必須真正理解;金融機構可以銷售,但必須證明適合;業務員可以提供規劃,但不能用投資、節稅、貸款週轉或保費融資話術模糊保險本質。保險的本質是風險管理,不應成為高齡者晚年最大的風險來源。
楊珍妮遭彈劾 監察院:違失情節重大
監察院今(29)日表示,行政院政務委員楊珍妮兼任該院經貿談判辦公室(下稱經貿辦)總談判代表,本應統籌整合各方資源,致力於增益我國經貿談判實力,詎其竟阻撓及弱化副總談判代表顏慧欣參與相關業務,並於攸關國家重大利益之重要經貿談判場合、接待重要訪團,限縮重要團隊成員出席會議提供輔助之空間。且核有對部分同仁態度專橫、高壓威嚇、孤立排擠等不當行為,違失事證明確且情節重大。於115年7月17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葉大華、王麗珍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彈劾案文指出,被彈劾人楊珍妮自顏慧欣就任副總談判代表起,多次以冒犯性之言語公然否定顏員所提出之意見或想法,於經貿辦所負責之多項業務中,蓄意弱化顏員之角色及參與程度,或刻意不提供其完成主責業務所必要之協助人力,對其形塑出不友善之職場環境,令顏員備受壓抑而無法施展其長才。彈劾案文表示,於顏慧欣初到任經貿辦之際,即以不友善之方式對待。並曾數度於公開場合否定顏慧欣所提出之意見或想法,甚至對其建言給予嚴厲斥責之回應,顯然欠缺應有之尊重;被彈劾人指派共用秘書協助顏慧欣長達近1年,復指派該名協助秘書工作之同仁兼辦其他業務,致顏慧欣實質上無專任秘書可專心協助其庶務工作,徒增其原已繁重之工作負荷。彈劾案文提到,於臺美就對等關稅等經貿議題赴華府與美方進行實體磋商期間,有意排除亦隨團前往之顏慧欣等協助之團隊成員進入談判現場而為實質之參與,顯見被彈劾人在參與談判事務過程中,確實有意排擠相關重要輔助人員進入會場,及不願與談判團隊成員分享談判核心資料等情事。彈劾案文說,於經貿辦接待「印太/新南向記者團」時,被彈劾人先突以未被告知有該項行程而發怒,經同仁出示相關簽呈後,則又改口斥責事前與談擬答資料未讓其過目,顯示被彈劾人習慣性採取高壓威嚇式之管理模式,同仁須忍受其情緒化表達之壓力。嗣又臨時藉故抽離原訂共同出席記者團接待會之同仁,卻未同步與主要接見人員顏慧欣溝通,致其缺少重要陪同人員輔助,任令其須獨自面對記者團各項提問壓力,足見未給予顏慧欣應有之尊重與支持。彈劾案文指出,被彈劾人慣常採取高壓威嚇之管理模式,不允許同仁質疑、挑戰其領導權威,倘於業務上遇有不同意見,會以公開否定、大聲斥責之方式,利用權勢關係壓抑所面對之異見,久之,於單位內造成緊張、退避之氛圍,並進而形成噤聲之效應。彈劾案文表示,綜上,被彈劾人為行政院政務委員並兼任該院經貿辦總談判代表,本應統籌整合各方資源,致力於增益我國經貿談判實力,詎其竟阻撓及弱化副總談判代表顏慧欣參與相關業務,並於攸關國家重大利益之重要經貿談判場合、接待重要訪團,限縮重要團隊成員出席會議提供輔助之空間。復核有對部分同仁態度專橫、高壓威嚇、孤立排擠等不當行為,核其所為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違失事證明確且情節重大,洵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應受懲戒之事由,爰依法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
萊爾小編遭警方送辦 國民黨聲援韋淳祐:政府查毒油一個月查廣告僅一天
針對警方將韋淳祐送辦,國民黨文傳會主委陳以信今(29)日聲援韋淳祐,質疑警方送辦欠缺明確法律依據,批評政府手段如警察國家造成寒蟬效應!陳以信表示,韋淳祐所製影片不易使人誤信,本質上應屬政治諷刺與公共議題評論,該受言論自由保障。若警方認為違法,登門之時就應提出明確法律依據。陳以信質疑,警方登門「勸導下架」時,是否已完成影片鑑識?如果鑑識報告都還沒完成,就先動用警察登門要求下架,法律依據何在?他批評,政府不可把警察登門當手段,這種威權國家、警察國家作為,將對社會造成寒蟬效應。陳以信痛批,政府查毒油查了一個多月,真相還沒查清楚,查一支批評政府的影片卻一天就登門,「政府解決問題不行,解決提出問題的人很行!」陳以信強調,國民黨將聲援韋淳祐,也願意提供他未來面臨訴訟所需的律師協助,捍衛人民言論自由。
一頭栽進馬廄泥水!她晚摘隱眼4天後右眼失明 原蟲「啃出一個洞」
英國47歲前健身教練艾瑪馬斯登(Emma Marsden)今年2月清理馬廄時,不慎頭朝下栽進裝滿泥水的手推車。她事後雖用自來水洗臉,卻直到深夜才摘下隱形眼鏡,疑似因此讓棘阿米巴被困在鏡片與角膜之間,引發嚴重感染。她的右眼角膜隨後遭侵蝕穿孔,視力完全喪失,醫師只能以手術暫時縫合眼瞼;她目前每周都須回院檢查,並每隔2小時使用多種眼藥水,未來可能還得等待數年才能接受角膜移植。綜合英國《太陽報》及《紐約郵報》報導,艾瑪住在蘭開夏郡(Lancashire),過去曾擔任私人健身教練。她在清理家中馬廄期間失去平衡,臉部直接跌入混有泥土及髒水的手推車內。艾瑪爬起後立即用自來水清洗雙手及臉部,當時沒有察覺隱形眼鏡接觸水源可能造成的風險,因此並未同步摘除鏡片,而是一直等到當天深夜才取下。醫師事後研判,棘阿米巴可能來自泥水或洗臉時使用的自來水。由於艾瑪當時仍戴著隱形眼鏡,微生物可能被困在鏡片下方,長時間停留在眼球表面,最後侵入角膜並造成感染。意外發生約4天後,艾瑪的右眼開始刺痛,視線也逐漸變得模糊。她隨即前往醫院求診,但初步檢查沒有發現明確病因,醫師當時推測可能是一般角膜潰瘍,開立處方眼藥水後讓她回家治療。然而,用藥並未阻止病情惡化。接下來幾天,原本的刺痛迅速轉為難以承受的劇痛,右眼也變得又紅又腫,視力持續下降,最後完全看不見。艾瑪表示,只要有些許光線照進眼睛,便會產生如同被火灼燒的疼痛,嚴重時連眼睛都無法睜開。由於極度畏光,她只能待在漆黑房間內長達3周半,不能外出,也幾乎無法從事任何日常活動。育有3名孩子的她形容,眼睛感染帶來的疼痛遠比生產更難以忍受。她過去從未想過,一次清洗臉部時沒有立即摘除隱形眼鏡,竟可能造成永久性的視力傷害。直到今年3月再次接受檢查,醫療團隊才確認真正病因,診斷艾瑪罹患棘阿米巴角膜炎(Acanthamoeba keratitis)。這是一種罕見但可能嚴重破壞視力的角膜感染。棘阿米巴是肉眼無法看見的微生物,可存在於自來水、河流、湖泊、海洋、游泳池、熱水浴池、土壤及灰塵中。任何人都有感染可能,但多數病例與隱形眼鏡使用有關。檢查顯示,棘阿米巴已快速侵蝕艾瑪右眼的角膜及周邊組織,並將角膜穿透,在眼球表面形成明顯破洞。她轉述,病原體破壞組織的速度相當快,連醫療團隊都感到驚訝。由於眼球結構可能繼續受損,醫師只能先以手術縫合艾瑪的右眼眼瞼,希望固定並保護患部,讓受傷的組織有機會癒合。她目前已完全失去右眼視力,未來是否能重新看見仍無法確定。艾瑪現階段每周都須回醫院追蹤,並按照療程密集點用眼藥水,每隔2小時便要完成一次用藥。醫師表示,她最終可能需要接受角膜移植,但在感染徹底清除前無法進行手術,等待時間可能長達數年。即使日後完成角膜移植,右眼視力可以恢復到什麼程度,也須視眼球受損情況而定。艾瑪坦言,若2年後仍因患眼無法恢復正常生活,她不排除接受摘除眼球手術。儘管面臨失去右眼的可能,艾瑪仍試著保持正面態度。她表示,自己至少還能走路、用左眼看東西,也保有聽力,相信身體與生活狀態會隨時間逐漸改善。根據克里夫蘭醫學中心(Cleveland Clinic)資料,棘阿米巴角膜炎相當罕見,美國每年估計約有1500起病例。若未能及時辨識與治療,可能造成角膜潰瘍、穿孔及永久視力損害。美國疾病管制與預防中心(CDC)統計,美國約有4500萬名隱形眼鏡使用者。隱形眼鏡在正確使用下可安全矯正視力,但若使用過期鏡片或藥水、未妥善清潔保存,或讓鏡片接觸水源,都可能讓有害微生物進入眼睛。此外,戴著隱形眼鏡睡覺也可能使眼部感染風險增加6至8倍。錯誤使用除了可能引發棘阿米巴角膜炎,也可能造成角膜潰瘍及結膜炎。艾瑪目前仍在左眼配戴隱形眼鏡。她強調,導致悲劇的不是隱形眼鏡本身,而是自己過去欠缺正確的配戴及清潔知識,沒有意識到鏡片碰水可能帶來如此嚴重的後果。她如今透過TikTok公開患病與治療經歷,希望提醒其他使用者,不能因長期配戴沒有發生問題,便對眼睛安全掉以輕心。洗臉、洗澡、游泳或泡熱水浴池前應先摘除隱形眼鏡,也不能使用自來水清洗或浸泡鏡片。若鏡片曾接觸泥水或其他可能受污染的水源,應立即摘下並停止使用。一旦出現眼睛紅腫、劇烈疼痛、畏光或視力模糊等症狀,也應儘快接受眼科檢查,以免錯過治療時機。
吳峥嗆「又不是我逼你吃」 民進黨:用詞欠謹慎、願深自檢討
中聯毒油風暴延燒,民進黨發言人吳崢16日與媒體人黃揚明在直播節目激辯時,吳崢表示,「又不是我逼你吃,你跟我大聲幹嘛?」,引起爭議;對此,民進黨今(17)日表示,該發言係因應特定媒體人情緒性指控,本黨發言人當下對應的回應,然發言也因流於情緒、用詞欠缺謹慎,對此願深自檢討。民進黨重申,食品安全攸關全民健康,絕無藍綠與黨派之分,身為執政黨,對於食安標準沒有任何妥協空間。期盼中央與地方政府能秉持協同合作之精神,共同守護、解決當前油品安全問題,釐清且追究責任,期盼能夠儘速讓民眾安心食用安全無虞的食品與油品。
7碗泡麵還不夠!網紅搭頭等艙點餐20次 認錯:依賴空服員善意
南韓擁有78萬名訂閱者的吃播YouTuber「Yuno」,近日公開一段頭等艙吃播影片,飛行期間前後20次向空服員索取餐點及零食,光是泡麵就吃了7碗,引發濫用機上服務、增加空服員負擔等批評。綜合韓媒《News1》與《Top Star News》報導,面對爭議持續延燒,Yuno已刪除影片,並公開向空服員、同機乘客及觀眾致歉。Yuno表示,未來製作影片時會優先考量是否造成周遭人士不便,不再只追求娛樂效果。(圖/翻攝自YouTube頻道「유노-Yuno」)Yuno於15日在個人YouTube頻道「유노-Yuno」社群發表道歉聲明,表示當天上傳的機上餐影片造成許多人不適,令他深感抱歉。他也承認,影片縮圖及部分內容刻意以較刺激、誇張的方式呈現,可能進一步加深觀眾反感。談到拍攝動機,Yuno表示,自己當時滿腦子只想嘗試新的影片題材,並輕率認為只要登機後先向空服員說明、取得同意,便能拍攝這類吃播內容,未能進一步評估整個拍攝過程可能造成的影響。Yuno指出,拍攝前確實曾詢問空服員能否進行,並計畫將點餐和拍攝集中在其他旅客用餐或享用點心的時段。然而,他事後反省,即使已事先徵得同意,自己反覆索取大量機上餐點,仍可能加重空服員的工作負擔,也可能使同一空間內的其他乘客感到不舒服。他坦言,未能更細心考慮周遭人員的感受,明顯是自己判斷不足。無論原本意圖為何,影片最終引起不適都是事實,他會嚴肅看待外界批評,也為自己的行為再次道歉。Yuno承諾,未來製作影片時,不會再把個人慾望和娛樂效果擺在最前面。比起一味追求有趣或吸引流量的內容,他會優先確認拍攝過程是否造成他人困擾、增加負擔,或淪為只顧自己感受的自私行為。他也特別向當班空服員致歉,表示自己接連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可能讓負責服務的人員相當辛苦,但對方直到飛機降落前仍保持笑容、親切應對,令他十分感激。Yuno進一步表示,自己或許正是過度依賴空服員的善意,才做出欠缺分寸的行為,因此更感到愧疚,希望向當天負責服務他的空服員表達最誠懇的歉意。爭議影片記錄Yuno搭乘頭等艙的過程。畫面中,他除了接連吃下7碗泡麵,還點了沙拉、餐前麵包、水果、三明治、起司及提拉米蘇等餐點和甜點,前後共向空服員提出約20次餐飲需求。影片公開後,部分網友質疑,即使頭等艙提供較多元的餐飲選擇,如此頻繁且大量索取食物,仍可能讓空服員疲於應付,也可能影響其他旅客的用餐體驗。另有意見認為,事前取得拍攝許可,不代表所有行為都不會造成現場人員壓力。隨著批評聲浪擴大,Yuno最終將影片下架並發布道歉聲明。他強調,今後會更加謹慎評估影片企畫,不再只追求新鮮感及娛樂效果,而忽略拍攝過程可能對周遭人士造成的負擔。
獨/落地爆胎甩鍋機長卻完敗!安捷航空喊賠689萬解雇他 反判賠476萬
從國內首家民間飛航訓練中心轉型的安捷航空,2024年11月4日飛完醫療任務,從松山機場返回金門機場時左輪爆胎,檢修發現左側機身框架結構多處損害,航空公司歸咎機長違規釀禍,造成營業損失689萬1580元,以違反勞動契約及航務手冊為由解雇,段姓機長不服,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台北地院調查,機長換到右座駕駛、進場落地不穩卻未依規定重飛這兩個行為確實違規,不過沒有充分證據可證明爆胎與機長操作蹬舵時觸動煞車有關,左側機身結構受損的原因不明,也不能全怪機長,加上安捷航空明知其他機師也有換座位駕駛、不遵守進場規定的情形,卻沒有比照辦理,因此判決段姓機師勝訴,依據他的月薪和合約剩餘長度,安捷航空應賠償476萬元左右。段姓機長2023年10月進入安捷航空任職並簽約5年,月薪大約10萬元,原本2028年合約期滿,但「1104事件」導致他提前遭遇失業危機。事發當天,段姓機長駕駛Tecnam P2012 Traveller從金門緊急後送一名小嬰兒到台北就醫,完成任務後從松山飛回金門,在傍晚5點多降落時左主輪爆胎停在跑道上,雖無人傷亡,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仍介入調查,於2025年11月報告出爐,提及「該機落地時,操控駕駛員可能於蹬舵操作中觸動左煞車踏板,致左主輪煞車壓力於觸地時作用於煞車制動鉗,致左主輪無法轉動,胎面橡膠及編織層於跑道上拖行過程中磨穿進而爆胎。」對於事故機左起落架箱梁前、後的機身框架受損原因,運安會指出,可能是因為左主輪落地時,機體結構承受的衝擊力超出負載能力,但航電系統(G1000)的飛航資料紀錄顯示,之前就有幾次數值偏高的情形,而且紀錄的取樣率偏低,不排除有「實際落地時之加速度峰值遠高於紀錄數值」卻漏記的狀況。調查報告還說,安捷航空在「1104事件」前並未檢查受損部位,欠缺相關資料可證明損害發生的確切時間,所以不能確認左側結構損害的真正原因。安捷航空沒等運安會公布調查報告就開鍘段姓機師,認為他犯下多項操作疏失,導致公司商譽受損、將來投標政府標案有困難,而且為了檢查及維修事故機,已支出689萬1580元以上,因此在2025年2月7日發出解雇通知書。段姓機師展開反擊,向台北地院提告主張安捷航空解僱不合法,炒他魷魚之前應先連續懲處,如果還是沒改善才可解僱。北院比對安捷航空的航務手冊及運安會報告,段姓機長應該待在左座操作航機卻換到右座,降落時不符合穩定進場及落地的要求,但未依規定重飛,不過這兩個違規行為跟「1104事件」的原因無關。法官引用運安會調查的結論,左主輪爆胎可能和機長踩蹬舵時觸動左煞車踏板有關,但飛航紀錄器、飛行顯示系統的資料並未包含輪速、煞車壓力、煞車踏板位置等參數,因此無法驗證實際操作情況;事故機降落時並非單獨以左主輪落地,這跟機身內部框架結構和蒙皮受損集中於左側的結果也不符,所以這些損害不見得是「1104事件」造成的。法院還發現,安捷航空其他機師也有更換座位、違反穩定進場規定,公司並未從嚴懲處或解僱;段姓機長雖然違反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但沒有達到非解僱不可的嚴重程度,因此判決僱傭關係存在。段姓機長與安捷航空的合約到期日是2028年10月15日,北院判決公司須從2025年2月8日(解雇隔日)開始按月給付10萬7千元,直到約滿為止。安捷航空表示,尊重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結果,惟相關勞僱過程原委與判決書撰寫內容有所不符,尚需查明釐清指正,本公司對判決結果感到遺憾。安捷航空表示,將依法於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捍衛公司聲譽與清白。
2000萬交保遭打臉!中聯油脂總座余凌冲恐再押 高院撤裁定:食安風暴影響太大
中聯油脂大豆沙拉油被驗出一級致癌物「苯駢芘(BaP)」超標,引爆全台食安危機,涉嫌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罪的總經理余凌冲,日前獲台中地院裁定2000萬元交保,但檢方不服提出抗告。台中高等法院16日認定抗告有理由,撤銷原交保裁定,將案件發回台中地院重新裁定,余是否改為羈押禁見備受關注。這起食安案件源於中聯油脂生產的大豆沙拉油遭檢出苯駢芘含量超出法定標準,檢方認為余凌冲身為公司決策核心,涉嫌過失製造、加工有毒或有害人體健康食品,以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9日發動搜索後聲請羈押禁見;不過台中地院審理後,考量余已坦承犯行,裁定以20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且須定期向警方報到。高院審酌後指出,余凌冲長期擔任中聯油脂總經理,在食品業具有相當資歷、人脈及影響力,本案犯罪態樣涉及層面廣泛,不僅攸關食品衛生管理,更對整體社會食品安全造成重大衝擊。隨著偵查持續深入,余未來可能面臨龐大的民、刑事責任,原審既已認定其具有高度逃亡動機及能力,僅以交保及限制住居等替代措施,是否足以確保偵查程序順利進行,仍有疑慮。此外,高院也認為,檢察官已具體指出余凌冲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以及勾串共犯、證人的風險,並說明羈押必要性,但原審裁定未逐一回應檢方提出的相關事證,也未充分說明何以不足構成羈押理由,裁定理由明顯欠缺,因此撤銷原裁定,發回台中地院重新召開羈押庭,決定余凌冲是否須改為羈押。
批法務部藉「受刑能力」走向實質廢死 吳宗憲:誰來守護人民安全?
「當殺人犯不再害怕死刑,誰來守護我們的安全?」,國民黨立委、宜蘭縣長參選人吳宗憲表示,8日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監獄行刑法》修正案,重點是規範死刑犯定讞後、等待執行槍決期間,不能用這段收容天數來折抵未來刑期。這件事本身沒什麼爭議。真正的問題是,憲法法庭前年的憲判8號判決,替死刑犯開了一道後門—判決定讞後,被認定「精神障礙、欠缺受刑能力」,國家就不能執行死刑,這麼重要的一件事,法務部送來的修法草案裡,竟然隻字未提。吳宗憲解釋,什麼是受刑能力?簡單講:一個殺人犯,就算死刑三審定讞,只要一張精神鑑定報告,國家就可能不能執行死刑。三審法官反覆審理才確定的判決,竟然可以被一紙鑑定報告推翻。這公平嗎?被害家屬和社會等到的正義,難道因為一份事後的診斷書而落空?吳宗憲提到,去年(114年)死刑犯黃麟凱被槍決時,法務部在記者會上表示,已經「排除」黃姓受刑人屬於心神喪失、精神障礙,才簽准執行。自己提出書面質詢,要求法務部說清楚:這個「排除」,到底怎麼排除的?有沒有精神科醫師、司法精神鑑定人,實際對死囚做過專業評估?死刑審議小組的審查程序究竟為何?外界不得而知。吳宗憲表示,前端教育崩盤、中端社安失能、後端司法放水,國家的法治防線,正在節節敗退。 最前端的教育,因師資嚴重不足、量能萎縮而搖搖欲墜,失去了從小導正是非的機會;前端失守,壓力湧向中端,社安網一線社工與醫護被榨到見底,該追蹤的個案追不完,悲劇因而步步滋生。吳宗憲說,兇殺案歷經檢警千辛萬苦蒐證起訴、走到司法程序最末端的「死刑定讞」,是告訴社會「殺人是有代價的」最後一道安全底線。結果法務部在這最後一關,卻配合憲判8放任「受刑能力」持續存在,讓死刑失去該有的威嚇力。難道惡徒在法庭上假裝有教化可能性還不夠,定讞後還能靠一紙診斷書逃避制裁? 吳宗憲表示,自己已提出書面質詢,要求法務部把死刑執行審查程序說清楚:公開「死刑執行審議小組」的成員組成、開會紀錄,及黃麟凱案中「排除精神障礙」的具體評估過程 ;「受刑能力」「精神障礙」判斷標準為何?法務部憑什麼靠一紙部內作業規範,就決定「要不要執行死刑」。吳宗憲強調,法務部不能再拿行政內規當擋箭牌,配合憲判8號,表面上保留死刑、實務上卻透過「受刑能力」,走向實質廢死。這種兩面手法,既傷害被害人家屬的信任,也掏空國家對生命權的最後一道防線。生命權的剝奪與捍衛,法務部欠被害家屬、欠一線警察、欠全台社會,一個清楚而負責的制度答案。
美股休市一天 台指期夜盤站穩47k大關
受美國獨立日假期影響,美國6月非農數據提前於2日公佈,美國股市週五(3日)休市一日。台指期夜盤續漲,最終上漲116點、0.25%,收至47116點,台積電期貨盤後同步上漲15點。指數開盤一路上衝,最高來到47472點,不過因美股休市,多空欠缺方向下,指數一度滑落,最低來到46531點。台指期終場上漲116點、0.25%,收在47116點。小台指期上漲102點,收在47102點;微台期上漲106點,收至47106點;電子期下跌8.8點,收報3024.45點。台積電期貨上漲15點,收在2480點;元大台灣50 ETF期貨上漲0.45點,收在109.4點。針對近期盤面震盪,分析師表示,目前市場並非科技股轉空,而是資金輪動所致。歷史經驗顯示,現階段僅屬漲多後整理,整體多頭架構仍未遭到破壞。永豐期貨表示,在企業獲利持續上修與科技需求強勁的實質支撐下,台股中長期基本面維持正向。後續若能見到美股費半與那斯達克指數止跌上揚,將引導資金回流科技股,使大盤整體結構更趨穩健。
楊珍妮7月1日停止政委職務 卓榮泰:今日完成人事作業
政務委員兼經貿辦總談判代表楊珍妮因涉入職場霸凌事件,且經行政調查有兩項構成職場霸凌。行政院長卓榮泰29日決定,7月1日起停止楊珍妮政務委員之職務。楊珍妮隨後發表5點聲明反擊。對此,卓榮泰今(30)日表示,今天會完成人事作業。楊珍妮29日發五點聲明指出,首先事實不明,調查欠缺正當程序;其次職責所在,主管未能採納同仁建議,不能視為霸凌;第三外界抹黑,來自特定來源,企圖影響結果;第四未審先判,缺乏具體事證,不排除採取法律途徑之權利。第五,「院長決定7月1日起停止我政務委員之職務。對於這段期間一路陪伴、支持並盡心協助我的長官們、OTN同仁以及相關單位夥伴,本人表達最誠摯的謝意,我將銘記於心。」對此,卓榮泰今日出席「捷運三鶯線通車典禮」時表示,今天會完成人事作業。
楊珍妮捲職場霸凌案 王育敏籲政院當機立斷別再拖
行政院經貿辦副總談判代表顏慧欣於今年3月台美關稅談判期間病逝,事後遭爆生前疑似長期遭受職場霸凌。行政院調查認定,總談判代表楊珍妮共有2案構成職場霸凌。對此,國民黨立委王育敏昨(27)日表示,霸凌案既已成立,行政院就應當機立斷,該調職就調職、該解職就解職,還給公務員零霸凌的職場環境。53歲的顏慧欣身為台美經貿談判的重要推手,病逝消息震撼政壇。先前陸續有匿名消息指出,顏慧欣生前疑似長期遭受主管不當對待,矛頭更指向經貿談判辦公室高層。隨著行政院調查報告出爐後,認定楊珍妮涉及職場霸凌;不過,楊隨後發表聲明否認指控,並質疑調查程序欠缺公正。外界也關注楊珍妮去留,行政院長卓榮泰則表示,將再詳閱調查內容,預計下周做出必要處置。王育敏批評,卓榮泰至今仍然猶豫不決。她提到,行政院既然強調零容忍霸凌,也要給公務員良好的工作體系,如今調查已認定霸凌案成立,行政院就應當機立斷,「有什麼好猶豫?」她強調,該調職就調職、該解職就解職,不能再拖延,才能真正還給公務員零霸凌的職場環境。
楊珍妮拒認霸凌喊冤 李彥秀促政院速處置:留任是對亡者不敬
行政院經貿辦副總談判代表顏慧欣於今年3月病逝後,行政院調查認定總談判代表楊珍妮構成職場霸凌,引發外界關注。對此,國民黨立委李彥秀今(27)日表示,行政院應儘速做出處置,直言楊珍妮「多留一天,都是對亡者的不敬、對家屬的傷害」。顏慧欣病逝後掀起的職場霸凌疑雲,歷經數月調查終於有了結果。行政院調查報告認定,楊珍妮共涉及2項職場霸凌,除了多次以冒犯方式否定、打斷顏慧欣發言外,也曾以責罵、冒犯方式否定經貿辦同仁意見,造成單位內部緊張及同仁承受巨大身心壓力。面對霸凌指控,楊珍妮表示否認,並質疑調查程序欠缺公正,希望透過合法程序還原事件真相。對此,李彥秀表示,楊珍妮相關行徑已經是不僅是「霸凌」更是「軟暴力行為」。楊珍妮如果有一絲悔意與歉究,就應該立刻辭職下台。李彥秀提到,行政院表態「等卓榮泰看完報告再決定去留」,背後的原因有二,其一,卓榮泰就是顏慧欣以及楊珍妮的直屬長官,經貿談判辦公室辦公室更直接隸屬行政院,卓榮泰也無法置身事外;其二,最佳的危機處理,應該是報告公布的同時間楊珍妮請辭,顯然楊珍妮是抗拒的,才會有「卓揆看完報告再決定」的最後通牒。李彥秀強調,楊珍妮卻稱「調查報告欠缺正當程序」、「聽信少數另有圖謀的人士片面之詞」,不僅是否定調查報告,更是直接打臉卓榮泰,讓原本的危機更加檯面化,甚至是動搖內閣的根本,直接把卓榮泰架在火堆上烤,行政院應該要明快處置,楊珍妮多留一天,都是對亡者的不敬,對家屬的傷害,對國人的羞辱。
楊珍妮涉顏慧欣霸凌案 卓榮泰談去留:下周做必要處置
行政院經貿辦副總談判代表顏慧欣於今年3月台美關稅談判期間病逝,事後遭爆生前疑似長期遭受職場霸凌。行政院調查認定,總談判代表楊珍妮共有2案構成職場霸凌。對此,行政院長卓榮泰今(27)日表示,將再詳閱調查內容,預計下周做出必要處置。53歲的顏慧欣身為台美經貿談判的重要推手,病逝消息震撼政壇。先前陸續有匿名消息指出,顏慧欣生前疑似長期遭受主管不當對待,矛頭更指向經貿談判辦公室高層,質疑楊珍妮的管理方式與互動模式,讓部分同仁也有類似感受,甚至形容其在前一任職單位擔任主管期間,就曾因管理風格引發同仁離職、罹患憂鬱等質疑。近期行政院調查報告出爐,認定楊珍妮構成職場霸凌;面對相關指控,楊珍妮隨後發表6點聲明,否認霸凌指控,並質疑調查程序欠缺公正,盼透過合法程序還原事件真相。卓榮泰表示,楊珍妮的去留將依行政院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相關處置標準辦理,並做出最終決定。他也感謝行政院副秘書長李國興及參與調查的律師翁瑋,向外界完整說明調查結果。卓榮泰強調,行政院尊重調查結果,自己將利用這一兩天時間再次詳閱完整調查內容,進行全面思考,下周起就會立即做出必要處置。他表示,希望事件不要影響公務推動及國際事務談判,「我們維護友善職場環境的原則是不變的,請大家給我一點時間」。
疼惜顏慧欣病逝當屬國家損失 楊珍妮6點聲明駁霸凌指控
行政院經貿辦副總談判代表顏慧欣於今年3月台美關稅談判期間病逝,事後傳出生前疑遭職場霸凌。行政院調查認定,總談判代表楊珍妮長期利用職務權勢,已構成職場霸凌。對此,楊珍妮昨(26)日晚間發表6點聲明,強調尊重顏慧欣的專業與病情隱私,否認霸凌指控,並質疑調查程序欠缺公正,盼透過合法程序還原事件真相。楊珍妮6點聲明如下:第一,她尊重顏慧欣請託,未曾對外提起其病情,顏自2024年6月任職後不久即因病就醫,2025年9月起因肺炎請長假治療,直至今年2月提出辭呈期間,「她曾多次請託我不要透露她的病情和相關情況,我也始終尊重她的請託未向外提過。」第二,楊珍妮表示,尊重顏慧欣的專業背景與學術意見,認為其在國際經貿領域具備專業能力,任職期間所提供的建議具有重要價值。她也表示,兩人作為政務官,在意見不一致時均曾溝通協調,並否認曾出現針對性言行。「因此對於顏副總的離世,讓我深感哀痛不捨,失去這樣好的人才,對辦公室及國家都是損失。」第三,楊珍妮提到,她尊重顏慧欣意見,與之溝通、尋求共識,「顏副總與我都是政務官,雙方有意見不同的時候,我也都會和她溝通、尋求共識。我了解每個人或許對同一事件有不同感受。但副總在與我互動過程中,從未曾向我及同仁表達過她的想法及感受。」第四,針對霸凌認定,楊珍妮批評,調查聽信少數人士片面之詞、欠缺正當程序,霸凌的認定,還是應以完整事實、客觀證據及行為是否符合相關構成要件作為判斷基礎。「調查報告指出我對顏副總持續冒犯、給予負面評價,因為我未曾在OTN或公開場合給予顏副總負面評價,我亦不相信OTN的同仁會有這樣的想法,調查委員僅聽信少數另有圖謀的人士片面之詞,如此就認定我構成霸凌,我認為此認定對我並不公允,調查也欠缺正當程序。」第五,楊珍妮指出,為追求國家最大利益,評估與權衡多元觀點,惟尊重不同意見,OTN負責國家對外經貿談判重責,為了解決特定問題或達成特定目標,需要透過評估與權衡,從可行方案挑選出最符合國家利益的作法,集思廣益是匯聚團隊多元觀點以優化決策的過程。在評估與權衡的過程中,難免必須割捨部分意見,但這不代表不尊重不同意見,更與旨在傷害他人、利用權勢實施針對性的霸凌有根本上的區別。第六,楊珍妮強調,盼能夠透過合法、合理的程序,進一步調查,公開事實真相。最後,楊珍妮沈痛指出,最讓她難過及無法接受的是,自顏副總到OTN任職後,她已知道顏的健康狀況不佳,而顏又是重量級財經前輩、也是她在WTO任職時老長官的女兒,背負了很高的期待;再加上兩人年齡差距大,也期盼在國際談判領域上能有優秀人才繼續傳承,因此她始終沒有視顏為副手,而是以培養接任人的心態,以及老長官女兒的私心,坦誠且以照顧晚輩的真心對待顏副總。楊珍妮說明,自己過去5個多月抱病支撐談判工作,始終盼望顏慧欣康復回任;但她認為,自顏慧欣請假、辭呈曝光後,外界對事件的詮釋與相關過程出現重大轉變,部分情況「令人費解」,因此希望透過合法、合理程序進一步釐清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