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 大陸 劉宗鑫 特留分 遺囑 剴剴案
醉男找代駕回家疑遭丟半路 隔日被發現死在車內!家屬崩潰
喝酒不開車,有越來越多人會找代駕,但大陸不久前發生一起因代駕糾紛的憾事,河南一名龐姓男子在聚會大量飲酒後預約代駕,對方卻只把他送到半路,將龐男留在車內;豈料,隔日凌晨龐男被發現死在車內,家屬難以接受,怒告2名代駕人員索賠。經當地法院審理後,認定死者雖應負主要責任,但代駕人員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最終判處2人共計須賠償約人民幣5.7萬元(約新台幣25.7萬元)。根據陸媒《紅星新聞》報導,河南方城縣人民法院近日審結一起案件,2025年10月12日晚間龐男在聚會上飲用大量白酒,透過平台預約代駕回家。接單的崔姓代駕員帶著「徒弟」王男一同前往,並指派王男負責駕駛;當晚8時40分許,車輛抵達龐男居住地的村口,王男將不省人事的龐男留在車內,並於9時20分搭乘前來接應的崔男車輛離去繼續接單,留龐男獨自在村口。直到次日凌晨0時許,崔男與王男返回現場查看,才驚覺龐男在車內明顯失去生命跡象。龐男家屬對於代駕的行為害死他感到難以接受,認為代駕員明知客戶處於極度醉酒狀態,卻未將其平安送入家中,丟包半路,發現他失去生命跡象也未採取任何救助措施,明顯存在過失,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他們須共同賠償人民幣30萬元(約新台幣135萬元)。經法官審理指出,王男與龐男之間已形成事實上的代駕服務合約關係,依據行業習慣,代駕應安全將客戶與車輛送達約定地點。然而,王男在執行服務時未盡到「附隨保障義務」,未妥善安置處於危險狀態的醉酒客戶,導致死亡結果發生,應負一定責任;而崔男身為接單人與指派者,視為共同代駕人,亦難辭其咎。法院最終認定,龐男作為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飲酒過量導致自身陷入風險,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經核算家屬損失總額約人民幣95.8萬元(約新台幣431萬元)後,裁定由王男承擔4%責任、崔男承擔2%責任,分別判賠人民幣3.8萬元(約新台幣17.1萬元)及1.9萬元(約新台幣8.6萬元),全案仍可上訴。◎喝酒勿開車!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未滿18歲請勿飲酒。
爭議女歌手半裸進教堂拍MV 教區怒斥「傷害信仰」擬提告
多明尼加饒舌女歌手托姬莎(Tokischa Altagracia Peralta Juárez)以作風大膽聞名,近日她到西班牙聖塞巴斯提安(San Sebastián)一座教堂拍MV,竟然半裸只剩丁字褲,畫面曝光引發當地教區強烈憤慨。儘管遭教區指責行為已嚴重褻瀆神聖空間,也將考慮採取法律行動,但托姬莎仍堅稱其創作與宗教無關,並強調自己與上帝之間有著直接且不被審判的「連結」。根據外媒《太陽報》報導,這起爭議源於多明尼加饒舌女歌手托姬莎為了新歌,前往西班牙一座教堂拍攝MV,事後她也把側拍照上傳社群,畫面中她半裸且身上只剩丁字褲和高跟鞋,跪在教堂內的長椅上,在聖像前展示背部紋身;還有一張照片是托姬莎模仿聖塞巴斯提安殉道的姿態,背靠牆壁並被箭矢包圍。托姬莎在教堂一系列照片瞬間引發爭議,聖塞巴斯提安教區對此發表嚴厲聲明,稱神聖空間遭到誤用深感遺憾,認為托姬莎與製作公司的行為已嚴重傷害信徒的宗教感情;教區更進一步指出,負責拍攝MV的製作公司Visore涉嫌蓄意欺瞞,不排除採取法律行動。據悉,教區早在去(2025)年7月就曾以「風格不符」為由拒絕其拍攝申請,但製作公司疑似繞過官方管道,並對聖殿其他管理人員謊稱這是一項「推廣巴斯克文化、溫馨且具詩意」的文化計畫。面對教會考慮提起訴訟的壓力,托姬莎依然故我,並在社群上正面回擊,宣稱自己的關係是建立在「上帝」而非「宗教」之上,並表示上帝接受她「原本的模樣」,不會對她進行審判。不過,這並非托姬莎首度捲入宗教爭議,早在2021年,她就曾因在家鄉多明尼加的一處聖地拍攝半裸照而遭到輿論撻伐。事實上,托姬莎的爭議作風或許與其坎坷的成長背景有關,她曾透露自己在18歲時被誘騙進入性產業,當時那段被迫與不喜歡的人發生關係的經歷讓她極度痛苦,甚至一度沉淪於毒品。直到托姬莎開始專注於音樂創作,人生才迎來轉機,2021年她憑藉單曲在多明尼加走紅,隨後與J Balvin和Rosalía等拉丁巨星合作,躍升為具國際知名度的饒舌女歌手。目前,聖塞巴斯提安教區已強烈要求製作公司撤下相關不雅照,並與法務團隊研議是否依違反教會法或民法採取行動。 在 Instagram 查看這則貼文 從 Instagram 分享的貼文
人夫外遇被抓包!還稱小三「是未婚妻」 正宮心碎提告
北部1名人妻羽羽(化名)為支持丈夫阿宏(化名)的事業,不惜辭職遠赴大陸深圳生活,還幫忙照顧阿宏前段婚姻的女兒。沒想到,2人在疫情期間分隔兩地,某天羽羽突襲返回深圳住家時,竟將阿宏與小三抓姦在床,阿宏還當面介紹小三是「未婚妻」,事後阿宏與小三甚至高調放閃,荒唐行徑讓羽羽氣得提告求償。士林地院審理後,認定阿宏與小三已侵害配偶權,判決2人需賠償羽羽80萬元精神慰撫金。根據判決書指出,羽羽與阿宏2018年結婚,婚後羽羽為支持丈夫事業,特地辭職前往深圳與丈夫生活,並幫忙照顧阿宏前段婚姻的女兒。2020年疫情期間,羽羽聽阿宏的話先回台灣生活,阿宏則繼續留在深圳工作,在此期間夫妻間保持密切聯繫,羽羽也未發現任何異常。直到2023年4月,羽羽突然返回深圳住處,竟發現阿宏上半身赤裸,與一名裹著棉被的女子躺在主臥床上,羽羽見狀當場質問2人,沒想到阿宏竟稱對方是「未婚妻」,而小三則全程不發一語。事情曝光後,阿宏與小三仍毫不避嫌,在社群平台高調放閃,公開標註「戀愛中」,互稱「女友」、「男友」、「另一半」、「女主人」、「男主人」、「神隊友」等親密詞彙,還頻繁出國旅遊、曬親密合照。更誇張的是,小三甚至搬進深圳住處,將屋內原本屬於羽羽的私人物品及夫妻合照全數丟棄,改放自己與阿宏的合照。法院審理時,阿宏辯稱通姦已除罪化,認為配偶權不受憲法保障,還反控羽羽揮霍無度,稱2人因疫情分居兩岸近3年之久,婚姻早已名存實亡;而小三則表示,自己一開始不知道男方已婚,且兩人已於2024年底分手。不過,法院未採信2人說法,指出根據出入境紀錄,阿宏與小三在2025年仍多次搭乘同班機出國,顯示2人關係並未結束,且即使大法官釋字第791號將通姦除罪化,但民法仍有對配偶權的保障。法院審理後,認為阿宏與小三的行為已嚴重侵害婚姻關係,造成羽羽重大精神痛苦。另外,阿宏任職於科技公司,月薪約33萬元、小三為新娘秘書、美妝師,審酌雙方收入後,法院判決2人需連帶賠償羽羽80萬元精神慰撫金,全案仍可上訴。
結婚登記當日才知「女友患精神分裂」 女方家人拒還27萬聘金
大陸海南一起婚約糾紛案近日宣判,引發關注。據案情指出,原告楊某與被告吳某曼經人介紹相識並發展為戀愛關係,雙方及家人於2025年4月19日協商結婚事宜,楊某當場支付彩禮人民幣5.8萬元(約新台幣27萬元),並簽訂婚約書,約定於同年5月16日辦理結婚登記。然而,到了約定登記當天,楊某卻被告知吳某曼患有精神分裂症,需由監護人陪同並同意方可辦理婚姻登記。楊某認為,對方在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已影響婚姻決定,遂提出解除婚約並要求返還彩禮。事後雙方就退款問題進行協商,但吳某曼家人表示,彩禮款項已用於購買金飾及電動車,拒絕全額返還,最終楊某訴至海南省萬寧市人民法院。法院審理認為,基於婚姻目的給付的彩禮,在法律性質上屬於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本案中,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也未依習俗舉行婚禮,且已達成解除婚約的合意,因此彩禮所附條件已經成就,依法應予返還。此外,被告吳某曼未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法院依法進行缺席審理。最終,萬寧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吳某卿、吳某曼及紀某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向原告楊某返還彩禮人民幣5.8萬元。該案也再次引發社會對婚約誠信及彩禮糾紛處理的討論。
龍巖爭議2/業務員離職百萬佣金沒了 法院風向逆轉推翻競業條款
殯葬界龍頭、龍巖集團的業務員一旦離職,就會被老東家依競業條款沒收數十萬元到上百萬元的續約佣金,不少人打民事官司,但大多敗訴,但近兩年法院「風向」逆轉,陸續有判決認定龍巖集團與業務員係「承攬關係」,因此「雙方契約終止後,不影響原已成交案件應發而未發之續期獎金」。前龍巖高階業務員Sam指出,法官的態度改變,讓這些已跳槽、想跳槽的業務員有了盼頭。 Sam透露,過去許多離職的龍巖業務員敗訴,係因為法官認為,業務員入職之初,是自願簽下同意規定競業條款的「業務人員管理辦法」,被扣款也是早就知道有此結果,因而敗訴;但近兩年,接連有離職人員獲判勝訴。例如,Sam的上司劉姓主管,向台北地院請求龍巖公司返還佣金705萬元,法官認為雙方既是承攬關係,承攬契約終止後「不影響原已成交案件應發而未發的續期佣金」。判決書指出,業務員離職後「不影響原已成交案件應發而未發之佣金」。(攝影/林慶祥) 法官判決龍巖返還雙方不爭執的250萬元,其餘400多萬元因劉男提出單據不明確,予以保留,暫時無須返還;律師李學鏞指出,從該判決來看,法官完全不支持龍巖「競業條款」的主張。律師李學鏞指出,龍巖無差別對所有基層業務員主張競業條款,恐難說服法官。(攝影/林慶祥)李學鏞進一步解釋,「競業條款」規定在「勞基法」第九條之一,該法規定,雇主必須有「應受保護之正當利益」,且勞工擔任之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機密」。李學鏞說,龍巖恐怕很難提出有什麼必須保護的營業秘密,其「無差別」的要求所有基層業務員必須遵守競業條款,在法庭上也很難自圓其說。 更何況,競業條款有規定區域範圍,雇主禁止期間(不得超過兩年),還必須給付半薪給員工,作為補償,換句話說,不是逼員工簽競業條款,法官就會買單。勞資專家陳慧明指出,保險業務員離職後,續期佣金可以繼續領,政府應該對殯葬業同樣有明確規範。(圖/陳慧明提供)勞動部「獨任勞資調解人」陳慧明則指出,龍巖與業務員係承攬關係,根據民法490條第一項規定,承攬是「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亦即,當業務員讓客戶簽下生前契約,龍巖就必須給付約定好的佣金,即使該員離職。 陳慧明進一步指出,生前契約的業務員被扣獎金,其情形跟保險公司很像,過去保險公司業務員若跳槽,也是不能領續約佣金,但2019年「台中高分院108年重勞上字第一號判決」認定離職業務員有權續領佣金,金管會受此影響,作出改革,新制將佣金分成「續期佣金」與「續期服務」兩筆費用,前者離職業務員可續領,後者則必須留給未來實際服務客戶的在職人員。 陳慧明指出,因為保險公司是金管會與財政部管轄,而殯葬業、生前契約買賣是內政部管,因此沒有規範法令,他認為政府應該針對龍巖多起訴訟之亂象,規定離職員工的佣金如何分配,保障其工作權,別讓收入不固定的業務員到法院去碰運氣了。龍巖回應表示,本公司為維護經銷商展業秩序,如違反相關約定,則循司法途徑,維護本公司及所有經銷商權益。相關案件司法程序進行中,均回歸司法辦理。
清明祭祖才發現母墳消失!兄妹崩潰報警 真相竟是鄰「整座搬走」
清明節有許多民眾動身掃墓,大陸廣州卻發生一起離奇事件,一對曾姓兄妹前往祭拜已故母親才發現墳不見了;曾氏兄妹報警後,才知道母親的墳墓遭一名張姓男子(化名)在修繕自家祖墳時,擅自遷移他們母親的墳墓。對此,曾氏兄妹憤而告上法院,最終判決張男須賠償經濟損失及精神慰撫金共計人民幣2.8萬元(約新台幣12.6萬元),全案現已定讞。根據陸媒《廣州日報》報導,廣州白雲區人民法院近期審結一起案件,有一對曾姓兄妹於某年清明掃墓時,赫然發現母親的墳墓消失無蹤。報警後並由村委會到現場勘查後確認,原址已被鄰居張姓男子親人的墓地侵占,而他們母親的遺骨則被對方擅自移至他處。曾家多次要求將墓地恢復原狀,卻遭張男拒絕,曾氏兄妹只好轉向法院求償,要求張男支付墳墓損壞、重新安置費用及精神損害賠償。面對控訴,張男辯稱其在修繕自家祖墳時,發現鄰近有一座墓穴,有詢問村民卻無人知曉歸屬,才決定自行將該墓遷移至附近,並聲稱已妥善安置骨灰罈且修築磚牆圍護。然而,法院認為張男未經合法程序便擅動他人先人墳墓,行為已構成侵權。法院最終判決,張男必須賠償曾氏兄妹經濟損失人民幣2萬元(約新台幣9萬元)以及精神慰撫金人民幣8000元(約新台幣3.6萬元)。法官指出,墳墓在法律上並非普通的「物」,它承載著後輩對先人的緬懷與人格寄託。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家屬對先人遺骨受損而產生的精神痛苦,法律應給予救濟與保障。法官藉此提醒大眾,墓地具備特殊的人格利益與精神價值,任何擅自遷移、破壞或侵占的行為,即便聲稱「不知情」或「無惡意」,仍需承擔法律責任。
繼承法修正的美麗誤會 特別貢獻分制度的隱憂:認定舉證等五項困難缺陷
法務部委託研究的「因應高齡化社會檢討修正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之研究」報告,於114年12月正式出爐。報告以鄰國日本為師,提出多項繼承法修正建議,用意固然良善,然而其中關於「特別貢獻分」制度的設計,卻存在若干值得社會大眾與法律實務界深思的根本性問題。恰在此時,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於115年4月1日排審民法第1223條修正案,在野黨立委提出多達20份修正案,針對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一事幾乎無異議。然而法務部在會中表示,是否採取外國立法例的「貢獻分」作為配套,法務部版本將在本會期結束前預告。這個表態,正是本文必須直接回應的核心問題。(文末有問卷調查:請問你是否同意民法增列遺產貢獻分請求權?)一、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制度本身即具有完全獨立的修法正當性法務部目前似乎傾向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必須搭配貢獻分制度作為配套,也就是說法務部似乎認為用所謂的特別貢獻制會有助於化解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制度的爭議。但其實法務部看似周延的修法建議,是將兩個性質完全不同的制度,強行綑綁在同一個修法框架之中,卻產生更大的爭議。特留分制度處理的問題是:被繼承人處分遺產的自由,應受到何種程度的限制,以保障特定繼承人的最低繼承權益。 特別貢獻分制度處理的問題是:共同繼承人或非繼承人之間,如何因應照護貢獻而調整遺產分配的比例。兩者規範的對象不同、功能不同、法律結構也截然不同。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是基於核心家庭普及化、兄弟姊妹對被繼承人財產累積通常並無實質貢獻的現實考量,具有完全獨立的修法正當性,根本不需要貢獻分制度作為前提或配套。目前立法院各黨委員對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已無異議,這個共識本身就足以支撐修法前進。法務部採取的「包裹式立法策略」,恐在無意間阻礙了已具高度共識的社會改革。這對於長期深受兄弟姊妹特留分困擾的高齡生存配偶而言,並不公平。二、特別貢獻分制度本身的根本缺陷退一步言,即便接受法務部「需要貢獻分作為配套」的前提,現行研究報告所提出的貢獻分條文設計,也存在若干嚴重的制度缺陷,根本尚未達到可以預告立法的成熟程度。(一)認定困難「特別貢獻」是一個幾乎無法客觀化的概念 特別貢獻分制度的核心,在於必須認定請求人的照護行為是否構成「特別貢獻」,以及該貢獻的金錢價值究竟為何。然而這兩個問題,在實務上都面臨極為困難的認定挑戰。首先,什麼是「特別」貢獻?因條文使用「特別之貢獻」四字,但何謂特別、何謂普通,條文完全沒有提供客觀標準。子女每週回家探視一次,是特別貢獻還是子女本分?媳婦在公婆生病時協助就醫,是特別貢獻還是家庭義務?這條線在不同家庭、不同文化背景下,答案可能截然不同,一旦協議不成或不能協議時,就只能由法院認定,但又因為沒有標準,可預見將來各法官的裁判結果必然嚴重分歧。其次,貢獻的金錢換算標準為何?即便法院認定某照護行為構成特別貢獻,其金錢價值如何計算,仍是一大難題。是按照護工市場行情換算?還是按照被節省的安養機構費用計算?抑或按照被繼承人財產實際增加的數額計算?不同的計算基準,可能導致天差地別的結果,而報告的修法條文對此完全付之闕如。(二)舉證困難照護行為多發生於私密空間,通常缺乏契約、收據或打卡紀錄。當被繼承人離世,唯一能證明事實的當事人已不在,請求人如何證明照護的時數、強度與具體成效?在缺乏客觀證據下,審判將高度仰賴利害關係人的證詞,結果恐造成:真正無私照護者因無心蒐證而求償無門;善於布局者卻能憑藉事先準備的資料(錄音錄影)輕易勝訴。(三)已受薪資的子女仍可主張貢獻分?未來將衍生爭議報告中建議的第1240條,在條文結構上存在許多問題。該條文列舉的貢獻類型第一項是:「對於被繼承人之事業提供勞務」。因條文中完全沒有附加「無償」的限制條件,雖然報告立法理由提及「通常必須具有無償性」,但條文本身並未明文排除已受薪資的情形,易生文義解釋爭議。例如子女在父母公司上班並已領取薪資,依第1240條文義:其「對於被繼承人之事業提供勞務」的要件完全符合,而條文既未排除已受薪資者,已領薪資的事實在文義解釋上並不構成主張貢獻分的障礙。唯一可能的過濾機制是「特別之貢獻」四字,但如前所述,這個標準本身就充滿主觀性,完全仰賴法院自由心證。薪資偏低的子女是否可以主張「薪資只是部分對價,剩餘貢獻應列入貢獻分」?薪資正常但自認貢獻突出的子女,是否可以主張「實際貢獻遠超薪資所反映的價值」?甚至薪資已完整反映勞務對價的子女,是否也可以嘗試主張貢獻分?這些都是將來爭議的來源。(四)無法達成保護照顧老人的人 報告中另外建議的非繼承人特別貢獻分請求權,其條文要件要求:「對於被繼承人無償為療養看護及其他勞務提供,而對於被繼承人財產之維護或增加有特別貢獻之非繼承人……」。試想一個場景:一位獨居老人,子女在外地工作,鄰居每天早晚登門,為老人準備三餐、陪伴就醫、陪老人聊天。當老人過世後,這位鄰居能否依據特別貢獻分制度獲得任何法律上的認可與補償?答案是:不能。因為照顧三餐、陪伴就醫,是對老人生命與尊嚴的直接貢獻,但對老人的財產並無顯著的維護或增加效果。條文規定必須對於被繼承人財產之維護或增加有特別貢獻,才有權利請求貢獻分,顯然將純粹愛心照顧行為,排除在保護範圍之外。報告在研究緣起中雖多次強調「視這些有愛心之社區志工為新家人」,但第1241條條文卻以「財產之維護或增加」為必要要件,兩者出現明顯落差。(五)制度可能會汙名化真正有心照護的人 特別貢獻分制度更嚴重的問題,是它對照護行為本身的道德意涵所造成的扭曲。在特別貢獻分制度實施之前,一個人若長期無償照顧老人,大家會認為這是愛、關懷、責任、孝順、善良。但貢獻分制度實施後,同樣的行為就可能會被質疑是為了日後主張貢獻分,使行為本身可能被汙名化。例如當某位子女或親屬積極投入照護時,其他繼承人可能開始質疑:「你這麼熱心,是不是打算事後主張貢獻分?」這種懷疑一旦種下,無論做什麼事都可能被誤解,最後為了避免被質疑,有心照護的人可能反而不敢積極付出,或者必須事先聲明「我不會主張貢獻分」,才能讓其他家族成員安心。財產繼承本來就很敏感,特別貢獻分制度將照護行為與金錢請求直接掛鉤,等於強迫家族成員在每一次照護互動中,都隱含著財產計算的可能性。報告特別提到媳婦在配偶死後繼續照顧公婆的情形,作為非繼承人特別貢獻分的典型案例。然而在台灣社會,媳婦的照護行為本就承載著複雜的文化期待,制度實施後,她的付出將被置於「是盡媳婦本分」還是「是覬覦遺產」的二元解讀之下,其處境比制度實施前更為艱難。而對於照顧獨居老人的鄰居或社區志工而言,亦是如此。這些人與被繼承人沒有血緣關係,一旦有了特別貢獻分制度,很容易被子女或是其他繼承人以「外人覬覦遺產」為由加以攻擊或阻止,反而使鄰居或社區志工對於照護弱勢長者產生心理防衛。三、有問題的法令應即刻修法特別貢獻分制度並非毫無意義,但諸多問題仍待深入研究及凝聚共識,而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與建立特別貢獻分制度,是兩條可以平行分開推進的立法道路。法務部若真正關心高齡社會的繼承正義,實在應該將這兩件事分開處理,讓已有共識者先行,讓尚需研議者從長計議。台灣特有的兄弟姊妹特留分制度所造成的社會問題與悲劇,每天都在社會各角落發生,我們實在等不起一個要畢其功於一役的完美版本出現。問卷調查:請問你是否同意民法增列遺產貢獻分請求權?https://docs.google.com/forms/d/e/1FAIpQLScRGkC4JWsyt4Req7iH6LsYUqTIIr7XmkvUzLETjwOWQFpjcg/viewform
刪手足特留分修法啟動 張智倫:別讓遺願變遺憾
國民黨立委張智倫今(2)日表示,「手足特留分」是為了要順應現代家庭變遷,相對應的《民法》第1223條已逐步啟動修法程序,未來若被繼承人已立下遺囑處分財產,手足就不可以再主張特留分分產;但若被繼承人沒有立遺囑,手足仍是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希望更貼近亡者真實心聲,充分表達亡者對財產分配的遺願。國民黨立委張智倫(圖)希望被繼承人的遺願不能變成爭訟的遺憾。(圖/CTWant攝影組)現行《民法》第1223條在台灣受到不少爭議,因為現代不少家庭兄弟姊妹與被繼承人關係疏遠,甚至根本從未互動與扶養,但根據現行法規仍可主張繼承遺產的「特留分」,讓不少人大呼不公平。《民法》親屬編第1223條修正流程刻正進行中,希望讓亡者未來有充分處理自身遺產的自由。(圖/CTWant攝影組)會計師出身的張智倫介紹,「特留分」原先是法律強制規定的「保底」遺產,無論遺囑如何分配,這部分都要留給法定繼承人,「特留分」順位依序為子女、父母,再來才是兄弟姊妹,但若亡者只剩配偶和手足,兄弟姊妹即可主張「特留分」,分走一部分的遺產。張智倫分析,現行「特留分」對應的《民法》第1223條爭議有四:首先侵害了「遺囑自由」,因為被繼承人當然希望自個財產自己有自主處分權;第二若無子女又無父母,名下只剩一間房的亡者,一旦配偶為唯一繼承人,倘若兄弟姊妹主張特留分就可能面臨「賣屋還錢」窘境;第三因多元家庭型態是近年潮流,舊法是1930年代定的國民政府都還沒播遷來台,根本已不符社會現況;最後是少子化海嘯來襲,這種規定根本懲罰沒生小孩的人,搞得權利與義務不對等。張智倫強調,《民法》親屬編第1223條修法目的並非要剝奪手足繼承權,而是要讓已立下遺囑處分財產者,祂的遺願不要再變成爭訟的遺憾,希望在財產權獲得充分保障之下,社會可以更進步。
妻試管前4次未果第5次成功! 他卻外面生子同年當爸兩次判重婚
感情與生育壓力交織,最終仍觸及法律紅線。在海南海口,一名男子與妻子結婚多年,因對方歷經多次試管嬰兒療程仍未懷孕,期間卻與婚外女子發展關係並另組家庭,甚至在妻子第5次試管成功懷孕的同一年,與情人及妻子各自生下一名子女,形成雙重家庭。法院審理後,認定其行為構成重婚罪。根據《南海網》《南國都市報》與《紅星新聞》報導,李姓男子於2003年與顏姓女子結婚。婚後因妻子遲遲未能懷孕,兩人多次前往醫院接受試管嬰兒治療,但前4次均未成功。2011年,李男結識女子李某某,雙方逐漸發展為戀人關係並發生性行為。2012年初,李某某懷孕;幾乎同一時間,顏女在第5次試管療程後成功受孕。面對雙方同時懷孕的情況,李男向妻子坦承婚外關係,並表示希望與李某某共同生活,夫妻關係因此出現重大裂痕。同年10月,李某某產下一子;同年12月,顏女產下一女。李某某生產後,李男搬至其住處長期居住,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僅偶爾返回原配住處探望女兒,實質上同時維持兩個家庭。直到2024年9月,李男與顏女辦理離婚。雙方在協議離婚期間,顏女向公安機關報案,指控李男重婚。警方傳喚後,李男到案並如實供述相關行為。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李男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並生育子女,已違反一夫一妻制度,構成重婚罪,且犯罪事實明確、證據充分。不過,法院考量李男具自首情節,且到案後坦承犯行並自願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與從寬處理。最終依其犯罪性質與社會危害程度,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6個月。法院指出,根據大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定婚姻制度採一夫一妻制,《刑法》亦規定重婚者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法官提醒,婚姻不僅是情感關係,更是受法律保障的制度安排,當事人應恪守忠誠義務。任何破壞婚姻家庭關係的行為,均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法庭直播引關注 王世堅評柯文哲:恐寄望過高、效果未必如預期
京華城案一審落幕,法院同步公開庭審影像,引發社會討論。台北市前市長柯文哲在庭上提及家庭生活,談到妻子陳佩琪跪地擦地板一事並哽咽發言,引起外界關注。對此,民進黨立委王世堅今(1)日表示,柯文哲可能對法庭直播寄予過高期待,實際效果未必如預期。柯文哲日前因京華城案一審遭判有期徒刑17年、褫奪公權6年。北院開放庭審畫面後,外界得以完整觀看言詞辯論與宣判過程。庭上,柯文哲自述生活節儉,並提到曾見妻子跪地打掃,強調「我們家沒有傭人」,一度哽咽,引發輿論討論。對此,王世堅表示,法庭直播讓社會大眾能更清楚了解案情,無論對被告或檢方而言,都是一種公開檢視。他認為,柯文哲部分說法確實有助於自身辯護,但同時也讓外界看見檢方論述與質疑之處,「也戳到柯文哲很多弱點」。王世堅指出,開放審理過程供民眾觀看,是司法透明的重要方向,與國民法官制度精神一致。不過他認為,柯文哲可能對直播帶來的輿論效果抱持過高期待,「播出之後,得到的迴響,可能沒有想像中那麼大」。針對陳佩琪打掃一事,王世堅表示,作為醫師與市長夫人,願意親自打掃確實令人敬佩,但這在多數家庭中也屬常態,「我家裡也是這樣,我太太也是跪著在打掃地板」。他也認為,夫妻間的情感深厚,彼此分擔家務本屬自然,「不需要在公開場合特別強調」,尤其在審判期間,外界難免解讀為爭取同情或聲量。王世堅最後表示,司法程序應回歸事實與證據本身,相關言論是否影響輿論,仍須由社會大眾自行判斷。
違停變飛車追逐!逃逸移工闖紅燈蛇行 警圍捕強制拖下車畫面曝光
台北市文山區街頭日前上演驚險追逐戲碼,文山第二分局興隆派出所所長陳建中與警員呂鎧安,於傍晚5時許執行巡邏勤務,行經景華街169巷時,發現1輛自小客車違規停車,隨即依程序上前盤查,沒想到,車上男子一見警方靠近,竟瞬間情緒失控,二話不說猛踩油門加速逃逸,突如其來的舉動讓現場氣氛瞬間緊繃。警方指出,該男子駕車逃逸過程中,完全無視交通規則,不但沿途闖紅燈,還在車流之間不斷高速變換車道、蛇行穿梭,危險駕駛行為相當誇張,宛如把市區道路當成私人賽車場,嚴重威脅其他用路人與附近民眾安全。警方見狀後,立即啟動攔截圍捕機制,全程緊追不放,最終在仙岩路65號附近成功攔停該車,並當場將男子強制拉下車接受盤查,及時阻止更大事故發生。經警方進一步調查,這名29歲阮姓男子不僅屬於無照駕駛,身分更令人意外,竟是上個月才遭通報失聯的移工,據了解,他逃逸失聯僅短短24天,便因違規停車又拒檢逃逸而落網,可說是自投羅網,警方除依法針對其交通違規行為進行舉發外,後續也已將人移請內政部移民署台北市專勤隊,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辦理。文山第二分局也藉此呼籲,民眾駕車上路應遵守交通法規,若遇警方依法盤查,務必配合受檢,切勿因一時僥倖心理選擇加速逃逸,否則不僅可能面臨更多交通裁罰,甚至恐涉及公共危險等刑事責任,得不償失,同時警方也提醒雇主,在聘用外籍員工時,應審慎確認對方身分及合法工作資格,切勿違法聘僱逾期停留或未經許可的外籍移工,以免觸法受罰。
合約陷阱2/50家業者好憂心!解約恐賠20萬 律師:法官不一定買單
台北市一家專營網路行銷的「誠采」公關公司利用顧客未詳盡審約的漏洞,在合約埋下天價違約金陷阱,且該公司到處提告,目前台北地院已經有5個判決皆判該公司敗訴,法官認為,即使合約規定乙方不得片面終止合約,否則罰鉅款,但因為該契約屬「委任混合承攬契約」,其「霸王條款」無效,律師呼籲被害人大膽上法院,保障自己權益。該公關公司針對美髮、美容、美甲、按摩等相關行業,派業務員到處推銷其「網路關鍵字優化」的行銷業務,但成效非常差,當其顧客想解約,就祭出「霸王條款」,求償違約金20萬元上下;被害業者坦承,自己不諳法令,基於信任,沒看清楚合約就簽。而該公司也四處提告,但目前有5個判決皆遭台北地院法官判敗訴;曾任台中地院法官的陳思成律師表示,這家公關公司的招數,並不犯法,但如果想利用「顧客未詳細審閱合約」的漏洞獲利,恐怕多數法官不會買單。陳思成分析這5個公關公司敗訴的案例並指出,這些判決顯示,法官都認為,其約定不利於被告(美容業者),違反民法誠信原則,原告(公關公司)主張其合約規定「非經雙方書面同意不得解約」,這項規定違反民法529條。陳思成指出,民法第 529 條規定:「關於勞務給付之契約,不屬於法律所定其他契約之種類者,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這是一條「補充性」條文,當勞務合作關係不屬於承攬、僱傭等有名契約時,適用委任規定(如處理事務、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隨時終止等)。而法官在判決書裡用很大篇幅解釋為何雙方簽訂的合約屬於「委任混合承攬契約」,既然是委任,即可隨時終止,而且乙方可以要求甲方作出一定成果。誠采公司合約暗藏18萬元違約金,但法院認為乙方可以片面終止合約。(圖/報系資料照)目前有將近50家美體美容業者,面臨違約求償的困境,陳思成建議業者,直接上法院尋求公道,並表示多數法官不會支持該公關公司的主張,也根本不用理會該公關公司的「合法的威脅」。陳思成指出,商業契約很容易埋下陷阱,影響自身利益甚鉅,沒看清楚就簽約是拿自己的錢開玩笑,他建議最好找專業律師審約,保障自己權益,才不致於簽下對自己很不利的合約。誠采公司透過律師回應,該公司與客戶針對合約的訴訟,互有勝負,例如114年度北簡字第8540號判決等案,該公司均獲勝訴定讞。至於本刊報導、台北地院一審宣判誠采公司判敗訴的五個案子,均向二審提起上訴,但後來不忍客戶訟累,因此撤回告訴,既然撤訴,一審判決失效,就無所謂敗訴的問題了。誠采公司強調,近來基於情、理、法,若客戶要求終止合約,雖有違約金規定,但會採取與客戶雙方合意終止,不以合約約定向客戶索取違約金。
台鐵遺失物新規16日上路 協尋須留個資、3C產品不可迴送
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鐵)自115年3月16日起,正式實施「遺失物及遺留物管理原則」,以規範遺失物(民眾拾得)及遺留物(服務人員拾得)的受理、公告、認領及迴送程序。根據新規定,拾得人身份分為「服務人員」及「民眾」,前者包含台鐵勤務人員、臨時工、清潔人員、工讀生、志工及承包廠商;後者則指一般民眾及警察。民眾拾得遺失物應於臺鐵管轄區內交存車站辦理公告招領;服務人員於勤務中拾得遺留物,亦須交存車站或相關單位辦理公告。若在臺鐵管轄範圍外拾得物品,則應依法交由警察機關處理。臺鐵受理遺失物協尋時,民眾需提供物品遺失地點、姓名及聯絡電話;拾得物若可聯絡遺失人,將依規確認身份後辦理認領。民眾可至保管站領取,或透過託運至到達站,免費保管2日,逾期將依規收取保管費。認領時須持身分證件或護照正本,並填寫相關資料;代領者需附委託書與本人證件。遺失物如涉及危險品、違禁品或易爆自燃物,將即刻通報警方處理。另外,迴送費用依件數與票價計算,超過2件者按普通包裹費率收費;若因臺鐵過失導致遺失物品,得申請免費迴送1次。遺失物管理單位須點交實物與資料,並留存紀錄備查;定期盤點確保物品完整。易腐或逾期物品可當日營運結束後作廢棄處理,動物將交由動保單位。至於公告招領期則依民法規定,民眾遺失物500元以下公告15日,逾500元公告6個月;服務人員遺留物則公告1年,期滿無人認領者,財物由臺鐵取得所有權。台鐵亦列明不可迴送之物品,包括大型行李、易碎品、3C產品、需冷藏或冷凍物品及其他契約明文排除物品。迴送可送達基隆、臺北、桃園、臺中、臺南、高雄、花蓮、臺東等多達60個車站,方便民眾領取。臺鐵表示,此舉將提升遺失物處理效率,保障民眾與公司服務人員權益。
戶政登記不算?丈夫想離婚「揪結婚證書1關鍵」 法院:婚姻無效
男子阿勵與女子小柔(均為化名)原本簽署結婚書約並完成戶政登記,但婚後關係惡化,阿勵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法院審理後認為,結婚書約上的證人並未親自見聞雙方表達結婚意思,不符法律規定,因此判決兩人婚姻關係無效。判決指出,當時兩人持結婚書約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阿勵主張,書約上的兩名證人都是小柔的友人,自己從未見過,且證人也未曾親見或親聞雙方是否具有結婚真意,因此結婚程序不符《民法》第982條關於證人見證的規定。小柔則表示,兩人交往期間曾同居,自己懷孕後雙方決定結婚並規劃共同生活。她指出,兩人不僅完成結婚登記,也曾拍攝婚紗照並與家人聚餐慶祝,在LINE對話中也互稱夫妻,足以證明彼此具有結婚意願,因此婚姻應屬合法成立。法院調查後發現,結婚書約上的兩名證人確實是在小柔請託下各自簽名,但並未親自見聞雙方表達結婚意思,也未在戶政機關辦理登記時在場。法官指出,《民法》規定結婚須有兩名以上證人簽名,其立法目的在於確認雙方具有結婚真意,證人必須親見或親聞當事人的結婚意思表示。法院認為,本案證人未實際見證雙方結婚意思,程序上已欠缺法定形式,因此依《民法》第988條規定,認定該婚姻關係為無效。至於兩人所生未成年兒子的親權問題,法院指出,雖然婚姻被認定無效,但父親已完成認領登記,因此仍適用婚生子女相關規定。法院並委託社工單位進行訪視評估,綜合雙方家庭環境、照顧能力與親子互動等因素後認為,孩子自出生以來一直與母親同住並由母親主要照顧,親子依附關係穩定。法院認為由母親擔任主要照顧者較符合孩子最佳利益,但親權仍由父母共同行使。除涉及改姓、更名、移民、出國就學或重大侵入性醫療等重大事項須共同決定外,其餘日常生活事務可由母親處理。此外,法院也裁定父親可依約定時間與孩子會面交往,以維持親子關係。同時考量雙方經濟能力及新北市平均生活支出,判決父親須自裁判確定後起,每月支付1萬8497元扶養費,直到孩子成年為止。
爸幫保管紅包!再婚花光「兒子壓歲錢」10歲弟怒告 法院這樣判
大陸河南省鄭州市1名10歲男童小輝(化名),因壓歲錢被父親擅自取走用於再婚開銷,無奈之下將爸爸告上法院。法院審理後認定,壓歲錢屬於未成年人的個人財產,監護人不得隨意占用,最終判決父親需返還本金及利息共人民幣8萬2750元(約新台幣38萬元)。綜合陸媒報導,小輝的父母2年前離婚後,他便隨父親生活。多年來,親友在春節期間給予小輝的壓歲錢累積達8萬餘元。為保管這筆錢款,父親曾專門以小輝名義在銀行開設帳戶,將壓歲錢存入其中。後來父親再婚,小輝轉由母親照顧。母親在整理相關資料時意外發現,該銀行帳戶內的8萬2750元本金及利息已被全部取走。經查詢得知,父親在未徵得小輝同意的情況下,將存款取出並用於自身再婚的婚禮開銷。得知情況後,小輝向父親追討這筆錢款,但父親拒絕返還。他辯稱,壓歲錢主要來自自己親友圈的贈與,曾與孩子口頭約定由父親暫為保管,待其成年後再返還,並認為孩子提起訴訟是受到母親教唆。雙方協商未果,小輝最終在母親協助下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父親返還全部存款及利息。法院審理認為,壓歲錢在法律性質上屬於贈與行為,當贈與人將錢款交付並由孩子或其監護人表示接受時,該筆財產的所有權即歸未成年人所有;接受贈與屬於民法上的純獲利益行為,即使未成年人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也不影響其取得財產權。法院同時指出,父母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雖可代為管理子女財產,但應以保護未成年人利益為前提,不得擅自處分或占用。父親在未經小輝同意的情況下取走存款並用於個人結婚開銷,已侵犯孩子的合法財產權。最終,法院判決父親返還小輝壓歲錢本金及利息共計人民幣8萬2750元。法官提醒,在司法實踐中,壓歲錢通常被認定為贈與給孩子的個人財產,即使父母離異,也無權對其進行分割或隨意支配。監護人對未成年子女財產僅享有管理權,應依法妥善保管並維護其合法權益。
失智或高齡者規劃遺產繼承二大關鍵 法院經典判決解析「遺囑能力」認定
當高齡長者在病榻上留下最後遺願時,其「意識是否清醒」往往成為繼承爭議的導火線。透過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先生與莊女士的兩大判決,我們可以看到法院在認定遺囑能力時,並非單純依賴醫院的失智量表或病歷,而是採取「綜合判斷」的務實立場。一、 遺囑能力的法律定義:非全然喪失即具備民法第 1186 條與第 75 條規定,遺囑人必須具備遺囑能力,且意思表示非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為之。判定標準:法院認為,所謂「無意識」是指全然欠缺意思能力。 容錯空間:即使遺囑人的辨識能力因病受損,只要尚未達到「全然喪失」的程度,其所立遺囑在法律上仍可能被認定有效。 二、 案例對比:當醫學量表遇上法律行為這兩起案件的共同點在於,被繼承人在立遺囑前後均有明顯的就醫紀錄或認知功能障礙,但法院的最終認定如下:1. 莊女士代筆遺囑案(112 重家上 65)本案莊女在立遺囑前兩個月,經醫院鑑定臨床失智量表(CDR)為 2 分(中度失智),且智能測驗(MMSE)僅 14 分。 法院見解:法院指出,雖然量表顯示其辨識能力有相當損傷,但「無法證明」其在立遺囑當時已全然喪失遺囑能力。 關鍵證據:代筆人證稱,當天詢問莊女日常話題(如天氣、吃飯)時,莊女均能正常回應。 結果:法院認定莊女在立遺囑時「具備遺囑能力」。 2. 張榮發密封遺囑案(112 台上 1764)張榮發先生立遺囑時已高齡且反覆住院,上訴人主張其立遺囑前已有認知障礙,立遺囑後更有譫妄症候群。 法院見解:法院認為張榮發在立遺囑期間,神經系統檢查之認知功能項目多記載為「正常」。 關鍵證據:張榮發在立遺囑前後仍能贈與配偶 1 億元存款、移轉價值逾 1.4 億元的股權給被上訴人。 法院認定若其有能力處分如此鉅額財產,自具備自主處理事務之能力。 結果:法院認定張榮發「具備遺囑能力」。 三、 法院認定「遺囑能力」的三大指標從上述兩案可歸納出法院在面對「失智或病弱」的遺囑人時,會參考以下指標:四、 總結與省思這兩份判決展現了法律對個人處分權(遺產分配)的尊重。法律實務上傾向認定:「失智診斷不等於法律無行為能力」。在莊女士案中,遺囑雖然被判定無效,但原因並非莊女「沒能力立遺囑」,而是程序上未能落實「親自口述」等法定方式。 反觀張榮發案,即便身體狀況不佳,但因其在立遺囑當下的表現及鉅額財產處分能力被法院認可,最終守住了遺囑的效力。 這提醒我們,面對高齡或失智長者的遺囑規劃,除了醫學診斷,更應確保立遺囑過程中的「程序完整性」與「意識紀錄」,方能讓最後的遺願獲得法律的保障。台灣遺囑協會定期舉辦預立遺囑公益講座,教大家如何預立一份幸福遺囑,有意報名者,請上協會網站(https://sites.google.com/view/twwillassoc)。
中國「兩會」定調今年GDP目標4.5%至5%!推動經濟再平衡
中國「兩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今(5日)將2026年的經濟成長目標設定在4.5%至5%之間,略為下調去年成功實現的5%增速,以抑制工業產能過剩並推動經濟再平衡。中國同時公布第15個「5年規劃」,並如外界普遍預期,承諾加碼投資創新、高科技產業與科學研究,並提出將使家庭消費占經濟產出的比重「顯著」提高。綜合外媒報導,中國今公佈了「十五五」規劃(2026至2030年)的主要目標,旨在將GDP增長保持在「合理範圍內」,並為2035年人均收入比2020年翻倍的目標奠定基礎,使中國躋身中等已開發國家行列。據悉,2020年,中國人均GDP約為10,504美元。該藍圖同時維持研發支出每年7%的成長目標,確保創新動能與上個周期同樣強勁。為因應社會和環境挑戰,該計劃亦引入了7項關注民生的指標,包括就業、醫療保健以及對兒童和老年人的支持。該計畫還要求將單位GDP的碳排放強度降低17%,以推動綠色轉型。這些承諾顯示,北京方面擔憂疲弱的內需使這個全球第2大經濟體過度依賴出口作為成長動力;然而,在與華盛頓及其盟友競爭日益升溫之際,北京也無意放棄升級龐大工業體系的努力,因為這套體系為其在供應鏈上抗衡美國及其盟友,提供了槓桿優勢。經濟學家指出,較低的成長目標可為北京推行改革提供更大彈性,例如削減工業產能過剩;但他們也提醒,這一轉變並不意味著中國將放棄以生產為導向的成長模式。德國及歐洲最大專門研究中國的智庫「墨卡托中國研究所」(Mercator Institute for China Studies,MERICS)分析師形容,對消費者的承諾「流於空洞」,認為在大國競爭加劇的背景下,領導層相信對關鍵產業提供廣泛支持更符合國家利益。MERICS分析師在全國人大會議前發布的1份報告中寫道:「在岌岌可危的平衡之下,中國的經濟政策將持續系統性地偏向企業而非家庭。北京將以緩慢步調推動社會福利擴張,同時透過慷慨補貼與稅收優惠來推動產業成長與升級。」在刺激政策方面,中國計畫將預算赤字設定為國內生產毛額(GDP)的4.0%,與去年相近。中央政府的專項債發行額度維持在1.3兆元人民幣,地方政府則維持在4.4兆元人民幣。中國承諾每人每月最低養老金提高20元人民幣,並將對農村無業人口的基本醫療保險補貼提高24元人民幣。官方亦表示,將增加教育支出、補貼托育服務,並改革公立醫院體系。澳洲最大的銀行及多元化金融服務集團之一「麥格理集團」(Macquarie Group)首席中國經濟學家胡偉俊(Larry Hu)預期,財政政策工具將根據未來數月經濟表現彈性調整,「若出口持續強勁,官方可能容忍國內消費疲弱;反之,若出口走弱,他們將加大國內刺激力度,以捍衛GDP目標。」中國前央行顧問劉世錦今年1月則在1場金融論壇上警告,中國去年創紀錄的1.2兆美元貿易順差,不僅反映製造業競爭力提升,也凸顯國內消費疲弱。他補充,中國必須從長期依賴投資與出口的模式,轉向以創新與消費為主要驅動力的發展模式。劉世錦分析,儘管製造業仍可進一步升級,但這並不意味著其在經濟中的比重不應下降,「中國當前消費不足與一系列制度性與結構性因素密切相關,短期內完全解決這些問題並不現實。然而,若對此置之不理,也絕非選項。」去年,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的1項關鍵裁決亦為改革難度提供了警示,該裁定直指逃避繳納社會保險費屬違法行為。理論上,此舉將透過福利體系,促成資金由企業向勞工的長期轉移。然而,在內需疲弱、關稅壓力、高負債以及由產能過剩引發的價格戰等多重壓力下,許多企業對該裁決的回應方式多以減少自身負擔為主,部分甚至透過降低薪資來對沖成本。裁決執行成效的參差不齊,也使許多經濟學家對中國推動經濟再平衡的決心感到悲觀,法國外貿銀行(Natixis)亞太區首席經濟學家加西亞埃雷羅(Alicia Garcia-Herrero)指出:「這凸顯了北京在結構性改革中面臨的核心張力。」
為空出車格移動別人機車!律師揭「2法律爭議」示警別亂移:否則算你的
國內大多數人都以機車作為交通工具,路邊也經常劃設機車停車格,不過經常有人為了空出停車位,擅自移動已經停好的機車,若在移動過程中,可能會不小心造成車輛毀損,對此,律師蘇文俊揭「2法律爭議」提醒別亂移動,「大家車子貼這麼近,你不小心刮到了,這一條就算你的了」。律師提醒機車族移車不違法,但有風險。(圖/翻攝自臺北交通大家談臉書)移車不違法但有風險 刮傷、罰單通通要負責蘇文俊近日拍片談論機車停車議題,他指出擅自移動他人機車雖不違法,但潛藏風險。首先,若在移車過程中不慎造成他人車輛損壞,必須負擔民事賠償責任;其次,若將他人車輛移出格位,導致對方被開罰單,對方也可以向你求償。蘇文俊提醒機車族「移車本身沒有違法,但這個行為非常討人厭,而且風險很高。你要想一個問題:大家車子貼得這麼近,你不小心刮到了,這一條就算你的了」。警方呼籲別亂移動機車,停車民眾也應拍照存證自保。(圖/新北市政府提供)警籲勿隨意動手 拍照存證是自保關鍵新北市中和交通分隊表示,就現行法律而言,單純移動他人車輛並不違法。但若造成車體損傷,即構成民法中的「侵權行為」,車主依法可索賠。警方建議,若發現違停車輛阻礙停車,最好的方式是通知警方到場,由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進行移置或取締,而非自行動手。此外,針對有騎士將他人車輛移出格位導致對方受罰的惡劣行徑,受害車主可進行申訴並舉證註銷罰單。警方提醒,為防範在監視器死角發生糾紛,建議車主在停妥車後拍照存證,且照片應包含明確的時間戳記與停車位置,以利事後舉證自保。
神明也徵才!南投中寮慈聖宮尋「與世無爭」廟公 霸氣承諾:養你一輩子
想找一份「沒主管、沒同事」且生活清幽的工作嗎?位於南投縣中寮鄉、主祀瑤池金母的慈聖宮,近日在臉書社團貼出一則堪稱「退休第二春」的夢幻徵人啟事。廟方強調這份工作適合性格內向、熱愛大自然的民眾,只要態度認真,「我們可以養你一輩子」,消息一出隨即引發熱議,網友紛紛笑稱:「我都想去了!」這份工作內容主要圍繞著神明服務,作息規律但需早起,工作內容包含:敲鐘作息:每日上午5點負責「請神明上班」,下午5點則「請神明下班」。環境維護:負責園區的基本打掃,並協助照顧及採收廟方園區栽種的香蕉。職缺條件:徵求對象需不抽菸、愛乾淨,且希望能承諾長期服務。廟方羅列的優點相當吸引人,提供了一個與現代高壓職場截然不同的生活環境:工作時間自由度高,空閒時可泡茶、看電視、打太極或靜坐靈修,且無主管及同事壓力。廟方提供個人專屬房間、廁所與廚房。後山與前院空間寬敞,錄取者可隨心所欲種植喜愛的植物。這並非該宮廟首次徵才,去年開出職缺時,高達20人應徵。(圖/翻攝粉專)據了解,這並非該宮廟首次徵才。去年開出職缺時,高達20人應徵,廟方指出,前年10月曾順利徵得一名68歲的廟公,然而該名廟公因本身是都市人,對鄉間過於安靜、平日多僅有貓咪陪伴的生活感到不適應,才決定請辭。廟方表示,目前的環境雖然清幽,但確實需要能享受孤獨的人才。據悉,這兩天已有人主動與宮廟負責人聯繫探詢,顯見這份標榜「養你一輩子」的特殊職缺,在求職市場中依然具備高度魅力。 更多三立新聞網報導. 春節聚餐驚見「洗包手」!苗栗知名餐廳驚傳竊案 慣竊趁亂摸走2萬丟包. 最美車掌小姐讓便當「蓋棉被」:全台罕見的保溫奇景. 租屋奪2命!台中男「貨車堵逃生口」縱火殺死母女起訴移送國民法庭
遺產保衛戰/爸爸生前送給兒子的房子,需要吐出來平分嗎?
在遺產訴訟的戰場上,最常見的爭議並非在遺產而是在「你之前拿到的房子/現金,侵害了我的特留分,把錢吐出來!」這對許多長期照顧父母、因而獲得長輩贈與感謝的子女來說,既不公平又令人心寒。難道父母生前自由處分財產的權利,在過世後都要被兄弟姊妹推翻嗎?在法院實務上,有一則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916 號 民事判決,可以給大家參考。【實戰案例】孝順的大哥 vs. 爭產的小弟老林晚年身體不好,長子阿明辭去工作全職照顧父親五年。老林感念阿明的孝心,在過世前 3 年,將名下一棟價值 2,000 萬元的公寓,以「贈與」的名義過戶給阿明,留下的現金存款僅剩 200 萬元。長年旅居國外、鮮少回家的次子阿華回來奔喪。他發現遺產只剩現金200 萬,大怒之下,主張那棟房子是遺產的一部分,爸爸生前把房子給阿明,害他遺產只剩下一點點,因此要求阿明要把房子拿出來平分,或是至少要有特留分!阿華認為遺產總額應該是 2,200 萬(房子+存款)。兩人應繼分至少各 1,100 萬,就算僅有特留分,至少也有 550 萬,但是現在存款卻只有 200 萬。阿明主張:這棟房子是父親「生前」的贈與,所有權早就移轉了,根本不是遺產!既然不是遺產,就不必拿出來算特留分。【法律解析】阿明能贏?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916 號 民事判決指出:「被繼承人所為生前贈與行為,因財產移轉關係已確定,且為尊重被繼承人自由處分其財產,乃不許對於生前贈與行為扣減」。簡單的說,特留分的扣減權(民法 1225 條),原本是設計用來「遺囑」寫得太偏心的情況(例如遺囑寫「全部財產給大兒子」)。 但如果財產是在「活著的時候」就送出去的(生前贈與),這屬於一般的契約行為,財產所有權已經在生前合法轉移。法院認為,這跟死後的遺產分配完全不同,因此兄弟姊妹不能用不公平或是特留分為理由,要求把「生前送出去的禮物」討回來。阿華還有機會嗎?--民法 1173 條(特種贈與)但其他繼承人也並非毫無勝算,如果阿華想要多分到財產,只有一條路:證明阿明拿到房子是因為「結婚、分居、營業」這三大理由(又稱特種贈與)。如果阿明拿房子的原因是「結婚嫁妝」、「創業基金」、「獨立生活」,那這筆錢就會視為「遺產的預付」,必須加回去遺產內後由大家一起分配。但本案中,阿明拿到房子是因為「父親感謝照顧」或單純的「一般贈與」。只要阿明能證明這一點,那麼這棟 2,000 萬的房子就會被完全排除在應繼分及特留分計算之內。【結語】「生前贈與」是財產規劃中,最有效規避特留分爭議的方法之一,如果有這類需求的父母,可以考慮用這種方法,不過稅務上規劃負擔也是要注意的。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916 號判決明確指出,父母在世時對自己的財產有絕對的支配權。只要能證明這筆財產是「生前的一般贈與」,就能平安地守護這份來自父母的愛與心意。台灣遺囑協會定期舉辦預立遺囑公益講座,教大家如何預立一份幸福遺囑,有意報名者,請上協會網站(https://sites.google.com/view/twwillass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