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留
」 健保 違憲 監察院 健保署 衛福部
檢察官指「清清白白非廉價口號」! 舉12人證詞認京華城不合規
台北地院今(12月15日)審理京華城案,從今日開始到周五為辯論程序,今日上午先行辯論的是檢察官。由於本案為首件公開播送的案例,因此在辯論開始前,審判長江俊彥先說明相關事宜後才由檢察官展開辯論程序。檢察官解釋京華城構成圖利的重點在其細部計畫並不符合通案性,且過往前來作證的12名公務員的說詞也均是如此,並強調有申請不等同合法,政府審核及放行的過程也同樣有可能違法。在發表意見以前,檢察官先表示「看到有很多人都感冒,大家都辛苦了」並表示過去柯文哲時常把單一的法律案件綁上政治色彩,希望民眾可以跳脫個人對政治人物的喜好,直言「清清白白不可以只是廉價的口號」。隨後便引用知名著作「動物農莊」來比喻本案「某些動物比其他動物更平等,京華城比其他都市計畫案更平等」。檢察官指出整起事件的源起在於京華城案被取消的120284平方公尺的樓地板面積,當時沈慶京甚至還親手寫陳情信給柯文哲。此外,檢察官也表示,京華城案細部計畫的韌性城市、智慧城市、宜居城市的容積獎勵,其實就是這120284平方公尺的變形,並指出沈慶京過去在本案出庭時,經常質疑為何要刪除120284平方公尺的樓地板面積,但實際上監察院已經說明此部份是屬於一次性保障。檢察官說明,京華城案的細部計畫,違反法律保留、準用都更、平等原則,並指出過去包括北市都委會前執行秘書劉秀玲、邵琇珮等12名前來作證的公務員證詞都表明,京華城並不符合規定,而最大的問題在於「通案性」,擔憂若真的放行京華城案以後,其他人是否可以比照辦理。過程中,檢察官也提出7個容積獎勵案例,藉此說明申請容獎須合規,且京華城案的細部計畫就許多層面來講,皆為全國首例。
全民資料庫1/健保個資二次利用修法通過 「退出權」放寬侵害人權
全民健保上路施行多年累積龐大資料庫,長期供學術機構研究等用途使用,民眾既沒有同意權,也沒有「退出權」。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3號認定健保資料目的外利用有違憲之虞,要求政府三年內完成修法。三年期限已屆,《全民健保資料管理條例》12月2日三讀通過,版本雖納入「退出權」,卻增列限定要件,機關若以行使「法定職權」為名使用,即使民眾已要求退出,資料仍須被提供,形同挑戰大法官釋憲意旨。憲法法庭2022年做出判決,認定現行法律在個資保護監督機制、法律保留原則和民眾退出權方面存在問題,有部分違憲。(示意圖/黃耀徵攝)健保署蒐集健保資料未經民眾事先同意,引發民團不滿。2012年,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監督健保聯盟等團體提起行政訴訟,雖於2017年敗訴定讞,但同年年底再向大法官聲請釋憲。2022年8月,憲法法庭第13號判決認定健保署於辦理全民健保之目的外,將健保資料庫所蒐集之民眾個人資料提供給第三人之二次利用行為部分違憲,應於三年內修正相關規範。如今三年期限已過,政院版「全民健保資料管理條例」日前經黨團協商,2日三讀通過。而版本內容經黨團協商後加入「限定條件」,形同放寬行政機關使用權,引發民團不滿。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周冠汝指出,協商後版本將分屬不同規範的第10條及第19條混為一談。第10條原設計為行政機關可依「法定職權」或「明確的其他法律」向健保署申請資料使用,但必須提出法律依據與安全規範。協商後卻刪除「其他法律」,僅留下法定職權,然而「法定職權」在實務上常被廣泛解釋,恐造成使用範圍過度擴張。另外,第19條賦予人民「退出權」,本應作為民眾控制個資的最後一道防線,協商後版本卻規定「只要行政機關以法定職權申請且通過,即便人民已申請退出,其資料仍須被提供」,等同退出權只適用於「研究機構等第三方」,不適用於「行政機關」,導致退出權切成兩級、淪為「形式存在」。身為健保資料訴訟案原告之一的滕西華直言,政府若要採退出制,法律至少要明確三點:何種情況不得退出、如何行使退出、若不退出資料將如何被使用。現行法規只做到一半,且大量以「授權機關另訂」方式管理,明確性嚴重不足。民間監督健保聯盟發言人滕西華指出,若以「授權機關另訂」限制民眾退出權,等同擴大主管機關使用範圍,剝奪民眾權利。(圖/報系資料照)「並且,協商後版本比原本更嚴重」,民間監督健保聯盟發言人滕西華指出,原版本至少列出限制,如國家安全、生命財產安全等,協商後改為「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權所需」即可,等同大幅放寬公務機關使用範圍,民眾在此情境下甚至退出無效。她舉例,近期爆發大量逃兵事件,未來若役政單位調不到資料,是否就能直接調健保資料庫查看役男病史?「在退出權受限的情況下,民眾將無力拒絕,風險極高。」
健保資料「退出權」恐形同虛設 台權會批修法繞道違憲
立院上周完成《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黨團協商,允許政府機關依「法定職權」申請利用健保資料,目前正等待二、三讀。台灣人權促進會20日發聲明批評,即便民眾已申請「停止目的外利用」,其就醫資料在內的資訊,仍可被提供給政府機關,打到骨折的退出權,在「法定職權」大旗下灰飛煙滅,等於轉個彎,繼續違憲。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祕書長周冠汝指出,退出權,在法律上稱為請求停止利用權,意即:「別把我的資料拿去做其他事」,是民眾在資料被處理利用的情況下,事後控制的最後手段。台灣政府長期將基於計算健保給付目的、向民眾蒐集而得的就醫資料,提供給第三方從事研究等用途,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明確指出,這樣的作法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要求3年內完成修法,並建立獨立監督機制。13日黨團協商中,除維持行政院版條文「為免除人民生命、安全、財產之急迫危險」,得限制民眾行使退出權的規定外,另增訂政府機關必須公開蒐集目的外利用健保個資的目的及其必要性、期限與資料運用情形等,台權會認為這部分值得肯定。然而,針對其他政府機關的部分,院版草案要求須依「其他法律」規定方得為之,但黨團協商後,除依《訴訟法》、《監察法》等強制處分內容,連機關依其「法定職權」申請利用健保資料,也被規定為得據以限制民眾行使退出權的事項。周冠汝舉例,交通部若以「制定交通安全政策規劃」的權限或職權,要求提供並利用健保個資,是合法的嗎?此種以「法定職權」為大旗,全盤限制人民行使停止利用權的修法,根本不符合憲法判決意旨,等於轉個彎,繼續違憲。社保司代理司長陳真慧回應,每個政府機關執行職務都需有法律授權,要求提供健保資料時,衛福部也一定會審核,要求對方告知是以什麼法律來要求,另一些情況如辦案等,也會需要健保資料。目前相關草案已送出委員會,等待院會完成二、三讀程序。
內政部堅持「變性需摘除性器官」官司連敗 監院要求檢討:忽視需求者之困境與無援
監察院今(20)日指出,據訴,內政部遲遲未依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下稱CEDAW)、《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下合稱兩公約)等公約之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廢除或檢討內政部97年11月3日內授中戶字第0970066240號令(註)仍繼續延用此行政命令強制摘除原性器官作為性別變更登記之申請要件,忽視有性別變更登記需求者之困境與無援,監察院通過監委紀惠容調查報告,要求內政部儘速檢討改進。紀惠容指出,「強醫療模式」多已被國際判決認定違反國際人權公約,例如:瑞典102年甚至立專法賠償因被迫強制手術之跨性別者,荷蘭110年公開道歉並提出財務賠償計畫,日本最高法院112年裁定「性別認同障礙特例法」要求申請人進行絕育並變更後的性器官手術是「違憲」。全世界有近200國,其中約50國(約4分之1)已不強制要求手術(即免術換證),至少20國採自由換證,亦即不需醫療或非醫療證明即可換證。紀惠容說,各國性別變更登記的制度現分為三種:(1)「強醫療模式」:要求醫療手術作為變更法定性別的要件,如羅馬尼亞、新加坡、黎巴嫩、韓國等。(2)「弱醫療模式」:保留部分醫療或司法程序,但多已取消強制手術或不孕證明的要求,如:英國、奧地利、義大利等。(3)「性別自我認同模式」。允許個人透過自我聲明即可變更法定性別,無需醫療診斷、手術或法院許可,強調去病理化與尊重個人性別認同,如:阿根廷、丹麥、比利時、挪威、瑞士、德國、西班牙…等。紀惠容說明,我國目前仍採行「強醫療模式」制度,為此行政院委託研究建議短期採「弱醫療模式」,建議長期採「性別自我認同模式」。陳情人向紀惠容表示,性別登記、反覆申請遭拒、持覆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等救濟程序,讓他們飽受長時間、金錢與身心折磨,徒增訟累虛耗司法資源與基層戶政人員困擾。截至114年4月30日,訴訟進行中計5件,訴訟已裁判計7件,其中戶政事務所敗訴計6件,均已完成性別變更登記。紀惠容提到,經調閱我國判決文書發現,多起判決認可以弱醫療模式申請性別變更登記。例如:110年9月23日北高行判決內容提到:「移除身體原有性器官,以剝奪其生育機能,傷害當事人身體健康之完整性……經參酌2家由精神科醫師鑑定等證據,原告已有獨立自主性別人格並持續相當期間而趨於穩定」;112年9年21日最高行判決「如無法律依據,卻強制要求申請人必須進行接受移除原本外部性徵之手術,乃直接傷害其身體之完整性,嚴重侵害其健康權。」其實,我國行政法院已有穩定見解。內政部97年11月3日行政命令規定變更法定性別需有「2位精神科醫師診斷書」與「已摘除性器官手術診斷書」。然而,現行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僅規範人民申請身分變更登記時需附證明,並無要求人民必須摘除原性器官。且我國迄今從未有規範性別變更的相關法律。在無法律依據下,僅由內政部發布上開行政規則,規範拘束各戶政事務所辦理性別變更登記之依據,紀惠容指出,這已明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紀惠容說,行政院、內政部推動性別變更要件法制化仍然牛步,行政院與立法院均有提出專案研究報告,均指出:實務仍以行政規則作為限制依據,顯屬不當…應儘快整合各方意見,提出適切的性別變更登記法律草案。紀惠容強調,身為戶政中央主管機關的內政部迄今怠不作為,違反憲法及國際人權公約。紀惠容提到,有學者專家指出,內政部僅用行政命令要求手術摘除性器官,明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也會違反比例原則。廢除內政部97年11月3日令之後,應回歸母法即戶籍法第21條規定,並依國際人權公約辦理。法律保留原則是拘束行政機關,而非成為少數族群的阻礙,反過來拘束人民。紀惠容提及,鑑於強醫療模式現多已被認定違背國際人權公約及憲法,CEDAW及兩公約之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早已指出,性別認同為基本人權,應廢除手術作為性別變更之要件,然內政部迄今對於性別變更登記要件之修正及法制化仍然牛步,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宜依國際人權公約規範意旨,並參酌各級法院穩定見解及國外做法,於不侵害人民身體權、健康權、人性尊嚴及人格權之前提下,准予人民性別變更登記之申請,積極作為促進人權實現之職責。紀惠容呼籲,跨性別者態樣類型多元,所面臨心理或生理治療需求亦不相同,行政院允宜會同所屬機關瞭解跨性別者所面臨之生活處境及需求,以提供適當之社政醫療、法律扶助等資源挹注及支持,並強化社會溝通及教育,以消除社會對於跨性別者之偏見及歧視。
Foodpanda未替外送員投保遭罰 法院認台南市府條例「牴觸中央」 30萬免罰
外送平台富胖達(Foodpanda)因未替外送員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與機車第三人責任險,遭台南市政府勞工局開罰30萬元。富胖達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認定台南市自治條例牴觸中央法令,判決撤銷處分。台南市府上訴後,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台南市勞工局於2024年8月間,認定富胖達未替外送員投保強制汽車險與機車第三人責任險,依據《台南市外送平台勞動權益保障自治條例》,開出3張各10萬元罰單。富胖達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南市府上訴時主張,該自治條例經市議會通過並報行政院核定,並未牴觸憲法。市府認為,要求業者為外送員投保,是為確保勞工職災權益與職業安全衛生,屬地方制度法中自治事項範疇。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認為,保險相關法規依憲法規定屬中央立法並執行事項,地方政府不得逕行制定。台南市訂定的自治條例未經中央授權,已違反憲法法律保留原則,判決市府敗訴並定讞。
台電搶修變擺拍? 工會喊話中央:拚命復電「勿變政治大內宣」
丹娜絲颱風重創嘉義、台南基礎電力設施,但昨(15)日下午卻傳出一名36歲李姓員工在高空作業時不慎遭到電擊,全身有20%燒傷。賴清德總統今於民進黨中常會以此事件,喊話也希望在野能正視台電辛勞與國人期待,全力支持台電。對此引發台電部分基層不滿,台灣電力產業工會串連台電新營區、高雄區等企業工會發布聲明,呼籲台電儘速釐清原因,同時也喊話中央,拼命工作(甚至被要求工作時、吃飯時還要擺拍),並不是為了讓政府高層拿來做為「撥補台電千億」政治大內宣的素材。據了解,台電有「台灣電力工會」以及「台電產業工會」,另因憲法法庭曾於2023年判決宣示,《工會法施行細則》中針對「廠場」的定義與成立要件,牴觸憲法法律保留原則,至遲於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勞動部原想修法解套,明定將「廠場」規定增列於工會法,並明確化廠場工會定義、要件,但最終法案未能於期限內三讀,因此台電各區工會如也相繼合法成立。此次聲明由台灣電力產業工會、台電新營區處企業工會、台電高雄區處企業工會、台電台東區處企業工會聯合發布,內文寫道,對嘉義區處李姓同仁遭受電擊職災仍在搶救中,工會深切祈求同仁儘快脫離險境,早日恢復健康!我們要求台電公司儘速釐清事故原因,不要再有職災事故發生。聲明指出,丹娜絲風災造成雲嘉南電力設施極度損壞,台電基層員工及外包人員一個多星期來,日夜無休進行搶修,會員和幹部也都還在災區為修復而工作,讓災區儘速恢復完全供電,這是公用事業員工的天職。聲明強調,許多基層員工反映,長時間的超時工作,造成許多員工體力透支,這固然是天災因素導致早日修復電力設施的工作要求,但也反映出台電人力短缺的窘況,要求公司未來應檢討公司人力需求,人不是機器,就算機器也需要休息,人當然更需要休息。修復電力設施許多是高空作業,一旦體力精神出狀況,發生墜落事故的風險就會大增,也可能產生過勞,不希望看到職災事故再度發生,同時也要求,該有的補休、加班費和相關待遇,台電公司應該優於勞基法給與!台電基層員工的辛苦,災區民眾看得到,全國人民都看的到。其中聲明點出近期執政黨以台電員工為訴求爭取台電撥補的部分,台電基層員工只想本本分分儘速把受災電力設施搶救完成,讓災區民眾都有電可用!但我們拼命工作(甚至被要求工作時、吃飯時還要擺拍),並不是為了讓政府高層拿來做為「撥補台電千億」政治大內宣的素材!台電是公營事業,上至總統、行政院長、立法委員都可說是台電員工的「老闆」,我們懇切的希望,政府高層、公司高層,不要把基層員工的血汗工作當作政治鬥爭的籌碼,請恕我們擔不起這個角色!聲明最後指出,丹娜絲風災供電復原工作,完全暴露台電目前就是面臨基層人力不足、工安設施缺乏落實的窘境!我們強烈要求公司應針對人力及工安問題切實檢討,我們是人,不是機器、不是籌碼,我們要的是基層員工的安全、保障和尊嚴。
最高院判決傳統領域應含私有地 原民會研議通盤檢討相關法規修正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傳統領域應含私有地,對此,原民會今(2)日表示尊重,且已主動藉此個案判決本於行政權進行通案檢討。將邀相關單位及學者專家,針對傳統領域之劃設、諮商同意機制進行全面檢視,並凝聚共識,作為修法之重要參據。 最高行政法院於6月25日做成112年度上字第487號判決,判決指出,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第3條第2款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的定義限於「公有土地」,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原民會表示,充分尊重最高行政法院本於司法權所作成的個案裁判,該判決對個案確已產生拘束力,最高行政法院未來針對類案是否形成一致的法律見解,原民會除將持續關注外,也已主動藉此個案判決本於行政權進行通案檢討。 原民會指出,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所規範之行為態樣及影響對象甚廣,實務執行面尚涉及諸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各級地方政府以及部落會議執行量能,為求審慎周妥,原民會將邀集上開相關單位及學者專家,針對傳統領域之劃設、諮商同意機制進行全面檢視,並凝聚共識,俾作為修法之重要參據。 原民會說明,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之劃設、諮商同意配套機制之變革,不僅涉及原基法及其授權法規命令之修法作業外,修法之內容尚需研議如何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並兼顧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原民會將依據憲法意旨,以最開放的態度廣納各界不同意見,並於保障原住民族土地權益與人民基本權利之間尋求最大公約數,以期修法周妥並維護族人權益。 原民會提到,立法院現已有諸多原住民立委於本會期提出原基法第21條的修正版本,原民會將針對傳統領域之劃設、諮商同意配套機制等事項,參酌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487號判決內容,持續與提案委員充分討論,凝聚共識。
白衣重擔1/健保署擬修「最低薪資」引醫界跳腳 立論分區分級才能化解勞資對立
近年來爆發嚴重的護理師離職潮,各大醫院急診塞車只得關床,間接影響民眾醫療權益。為保障醫事人員權益,衛福部健保署日前研擬修法「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特管辦法),其中要求醫事人員薪資必須符合標準,並且醫事機構要公開薪資,不料草案一出卻引發雇主端強烈反彈。健保署日前研擬修正「特管辦法」,其中「擇優特約」條文談及保障醫事人員薪資條件,規劃醫院專職醫事人員的健保月投保金額不可低於最低工資2倍,診所不低於1.5倍,換句話說,受聘醫院的全職護理師薪資不得少於57180元,診所護理師薪資則不得少於42885元;並且每年要公開最低及平均月投保金額,否則不能成為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此修法遭到醫院協會、醫師公會等醫界資方聯合反對,更拋出十項「違反法律保留」、「授權明確性」、「侵犯隱私權」等項法規理由,建議健保署刪除相關條文。醫界強調,此舉恐造成雇主端無法負擔,引發失業,反而損害醫事人員工作權,最終人財兩失。特約診所看診人潮眾多,特管辦法草案中規定,如未達或未公開規定薪資,則不能成為健保特約醫療院所,多數醫院擔心未來拿不到健保給付。(示意圖/楊澍攝)不料,護師工會卻逐條「單挑」資方的說詞,同以法律依據為證,強烈譴責資方立場。護師工會顧問陳玉鳳直言,「醫界聲明根本是基於醫院自身營利,扯出瞞天大謊。醫界所謂的營業秘密、侵犯隱私權,營業法中有特別規範,根本不涉及個資的問題,純粹是醫院想減少成本」。她怒批,台灣護理師人力缺乏、高護病比、低薪高壓已是不爭事實,沒有一個國家醫院不用負擔人力成本,如今雇主卻為規避自己負擔的責任,惡意踐踏護理人員權益。陳玉鳳指出,在美國、德國、荷蘭、澳洲等多個國家皆公告護理人員的最低薪資,甚至有年資不同的分類,不同職級加班、夜班的錢可以領到多少,台灣政府如今想跟上,基層醫事人員認同此舉,長年的壓迫環境也有一絲改善的希望。今年年初護理人員嚴重短缺,導致急診壅塞問題嚴重,衛福部3月急發聲明表示壅塞已逐漸趨緩,更公開醫院所回報的護理薪資,為緩解民眾擔憂。其中資料顯示「新進護理師薪水約5萬多」、「年資一兩年即達7萬」,然而事實卻相差甚遠,這些數值頗令護理師看了格外札眼。臺灣護理產業工會秘書高若想批露,醫院回報的這份數據並不是底薪,其中還包含浮動獎金,婚喪喜慶津貼一律寫進去,加一加很漂亮,實際上多數新進護理師薪水僅有3萬出頭。台灣醫事人員過去曾在立院前舉行遊行,呼籲政府關注醫療職場環境,提升醫療人員待遇,卻至今未獲改善。(圖/黃耀徵攝)「這數據印證了醫方的聲明根本是自打臉」高若想指出,假使目前護理師的薪資真的像醫院回報的水準,也就符合特管辦法擬修的方向,為何醫界要出面抗議,還聲稱醫院會因而倒閉,顯然醫界說詞與事實不符。醫療改革基金會執行長林雅惠提到,特管辦法已10年未修正,此次提升醫事人員們權益,醫改會舉雙手贊成,更何況今年健保成長率來到8%,投入了近800億,民間也關切健保給付究竟有多少用於改善醫事人員待遇。現今「最低薪資保障」已成為趨勢,居家照護員有最低薪資,非營利幼兒護理師也有最低薪資,顯示台灣醫療與勞權的進步,正在提升徵才誘因。林雅惠進一步指出,特管辦法修法應該考量地區、層級、體系不同,針對工作內容而有不同配套,如今貿然訂定的「醫院2倍,診所1.5倍」,但其立論依據為何?健保署若拿不出數據說明,勞資之間當然就流於各說各話;另外,此次修法本為保障醫護人員權益,研討過程卻沒有邀請基層團體,希望衛福部可以建構一個強化勞資對話機制,基層醫護才有機會與管理決策權對等討論。
陸配武統言論案「擬研議立法管制」 法務部回應了
法務部政次徐錫祥26日在立法院備詢時,提及陸配武統言論案,指有專家學者曾提出立專法或專罪規範意見,外界質疑法務部研議立法管制言論,法務部今以新聞稿澄清,指徐強調言論自由是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在符合憲法規定時得以法律限制,並未表示研議立法管制言論。法務部表示,法務部徐次長針對陸配武統言論一案,明確回應言論自由為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但此非無限上綱之絕對權利,依照憲法第23條規定,人民之自由權利,如為防止妨害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仍得以法律限制。徐次長在詢答過程中說明現行法已有相關處罰仇恨性言論及鼓吹戰爭言論之規定,是否應另訂處罰規定,須廣納各界意見,並未表示要立法管制言論。法務部對於是否就仇恨性言論、鼓吹戰爭性言論設處罰規定,曾召開刑法研究修正小組會議討論,會議多數意見傾向於專法規範較為周延,而非於刑法增列罪名處罰。且並不以刑責為限,基於刑罰最後手段性及謙抑性原則,亦可考慮以民事責任、行政罰或其他行政措施規範,或採先行政後刑罰之架構立法,並非必然須以刑罰為唯一制裁手段。此外,對於受規範之行為態樣、定義、保護範圍必須具體明確,法務部於聽取刑法研究修正小組會議前揭建議後,將納為評估立法政策方向之參考,並持續廣納各界看法,參考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規定意旨,在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前提下,盤點現行法制並積極妥適研議,以兼顧保障言論自由,同時維護國家安全及公共利益。
法律未明定,行政勿逾矩!大陸居住證是否等同設籍掀爭議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在上月19日依照陸委會要求對各級公務機關包括學校發函宣導公務員不得到大陸地區設戶籍,並要求所有公務人員都要簽署具結書,保證沒有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1條規定。其中,具結書內容亦包含不得領用大陸地區居住證,關於領用「大陸地區居住證」的行為是否等同於設籍,引起多方討論及疑義。金門縣議員吳佩雯表示,該份具結書將大陸居住證納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1條規定範圍內,恐怕已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倘若要將居住證認定等同在大陸地區設籍行為,則應該透過修法程序後才能對人民加以處罰。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1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清楚明確只規定設戶籍及領護照兩種行為,並未將居住證列入規範內。而中國大陸自107年9月1日起實行「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主要針對港澳臺人民在大陸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穩定就業、穩定住所、連續就讀的條件之一,即可申請;根據大陸官方說法,該居住證是為了方便長期在大陸地區就業就學的港澳臺人民而設的,其性質與國籍、護照均有不同。比較法上,英國、法國等歐美國家,乃至於我國均有對外籍人士開放辦理短期居留證的規定,可見居住證的性質應較接近於短期居留證。況且,陸委會在107年9月1日官網公告說明,雖然質疑大陸地區居住證所存在的各種風險與困難,但同時也說明基於行政管理必要,仍要研議建立申報登記制度、妥善處理兩岸公法上權利義務衝突與社會資源重複配置問題,且並未說明領用居住證會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1條規定情事,可見陸委會當時並未將領用居住證認定為設籍行為;再者,大陸地區居住證開辦已六年多,領用人數估計數萬人,陸委會亦不曾以該條規定處罰或註銷人民臺灣戶籍,可見大陸地區居住證並未與台灣戶籍或國籍有所衝突。依據法律保留原則,在法律或授權命令沒有明確規範的情況下,行政機關不得恣意對人民加以處罰或剝奪其權利。如今「居住證」是否等同於設籍或領護照的行為,仍有疑義,則陸委會不得自行解釋持有居住證即為違法,倘若恣意加以處罰,即逾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1條限制範圍,就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因此,要求公務人員簽署的具結書內容中,針對「居住證」的部分恐怕是沒有強制效力的,換句話說,即使公務人員持有居住證,政府應無法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1條規定加以處罰。淺見認為,倘若陸委會現在要將大陸地區居住證納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1條限制範圍內,則應經過立法院修法程序,而在該法律未明確修法以前,政府機關應秉持誠實信用原則,可先以柔性勸導、限期改善等方式,給予人民一個明確遵循的方向,而不是以簽署具結書這種形同於恐嚇警告的做法,只會讓人民陷入恐慌懼怕,也會讓人民無所適從、無從遵法,如此並非法治政府應有的行政行為。
春秋墓園墓地被迫拆遷糾紛 監察院糾正新北市政府
監察院今(10日)舉行記者會指出,位於新北市中和區私立春秋墓園(現已更名為私立龍陵紀念墓園)墓基數量多達1千3百餘座的,近年來爆發墓地被迫拆遷,亡者無法安葬等糾紛。監察委員施錦芳及趙永清調查發現,新北市政府未善盡主管機關責任,核有違失,通過兩位委員提案,糾正新北市政府。監委調查,春秋墓園係於1973年1月3日依臺灣省政府令核准設置,1986年向新北市政府申請變更墓園負責人,新北市政府未詳察原林姓負責人提出設置申請至核准設置的過程中,政府單位函覆內容即有「春秋企業公司」、「春秋企業有限公司」及林姓負責人等名稱,市府未確認三者是否為同一經營主體,逕自認定否准變更,卻持續受理春秋有限公司開具之「春秋墓園土地永久使用證」、「春秋墓園墓地使用證明書」、「春秋墓園墓地永久使用證」據以核發埋葬許可,直至2020年1月15日,以該公司違法經營對其裁罰,造成1千3百餘座墓地使用權產生爭議。監委指出,新北市政府2020春秋有限公司裁罰後,隨即於同年許可道環展業有限公司為春秋墓園之殯葬設施經營業者,無視國人營葬習俗及春秋有限公司與墓主之契約關係,未針對善意信賴政府公開資訊於春秋墓園購買設置墓基民眾之權益,提出適當配套措施或規劃因應作為,以致墓主與道環展業有限公司後續紛擾不斷,核有違失。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於本月6日通過兩位委員提案,糾正新北市政府。監委施錦芳及趙永清於調查報告提出,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及望安鄉公所於分別將春秋墓園中經管之市有土地,以及12筆鄉有土地同意提供道環展業有限公司申請殯葬設施經營業使用,未採取公開方式及未依規定收取費用,更未考慮墓園的管理疑慮,甚至稱「僅供申請殯葬設施經營業,並未授權管理使用」,擅將同意使用證明文件切割處理,實有量身訂作圖利特定業者之嫌,殊有未當。調查報告指出,春秋墓園前於去(2024)年6月底發生邊坡崩塌事件,影響墓主權益甚鉅。新北市政府允應善盡職權,落實管理維護之責,針對遺骸撿拾及災後復原等工作,積極採取有效應對措施,以防止災害擴大,保障墓主應有權益。另外,監委調查指出,內政部參照土地法規定,於2018年修正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第4條規定,允許申請人僅須檢附一定比例之同意使用證明文件,俾使殯葬設施得以繼續經營管理。然而,須否得到全體所有人同意、得否採取多數決、甚至同意比例為何,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應以法律定之。內政部於欠缺法律明確授權依據下,逕行修正該辦法放寬同意比例,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殊有未當。
「停復保制度」12月底廢止!談海外國人恐反彈 邱泰源:是恢復公平性!
健保「停復保制度」將於12月23日廢止,此後國人將無法辦理停保,不分身份、不論是否出國,即便在國外也是要持續繳交健保費,預計將可挹注健保達23億元。有聲音指出,此舉可能引起出國留學、工作的海外國人反彈,衛福部長邱泰源23日重申,此舉意在「讓制度恢復公平性」,且有健保身份,國人在海外若有就醫產生醫療費用,也可以回國申請費用核退。根據現行「赴海外國人可用健保停復保」制度,出國超過半年可申請停保,返國後再復保。但該制度自實施以來引發許多爭議,最常見的是出國6個月以上已經停保,中間沒有繳健保費,但當身體出問題後隨即回台就診,立刻復保享受醫療資源;另一種則是相反,有國人長期旅居國外,每年僅農曆春節回台,但沒有依照規定辦理停保,被健保署要求補繳保費,最後民眾提起行政訴訟但被駁回。其後,該民眾向大法官聲請釋憲,憲法法庭遂作出相關判決,間接推動此次制度廢止。根據大法官釋憲指出,因《健保法》施行細則規定沒有法律明確授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相關條文自判決公告後2年失效;而該判決將於12月23日期滿。對此,衛福部已經決定不修法,讓停復保制度廢止。衛福部社保司22日預告,將刪除停復保相關條文,並增訂過渡條款。12月23日之前已辦理停保者持續有效,直到再次入境後自動復保,之後就不能再申請停保。根據健保署統計,目前國人有效停保人數約21.3萬人,停復保制度廢止後,即便國人長期居留國外也要持續繳交健保費,估計每年保費收入增加約新台幣23億元。邱泰源23日出席活動受訪時,被問及停復保爭議,他強調「所有國人都要加入健保才公平」,並表示2年來已經徵詢很多意見,大致上就偏向讓制度恢復公平性。至於此措施是否引發海外國人反彈,邱泰源重申:「大家都納保會比較全面且合乎全民健保制度,如果在國外有相關醫療產生的治療費用,可以申報費用核退。」
健保12/23起「全面廢止停復保」 新制、影響「6大QA」一次看
衛福部昨(22)日預告,《健保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現行停復保制度將在自12月23日起失效。根據《中央社》報導,關於停復保制度為何、預估影響人數、旅外國人健保資格問題、在海外是否能使用健保等等,以下QA一次看。Q:現行健保停復保規定為何?A:根據現行規定,健保保險對象若失蹤未滿6個月,或預定出國6個月以上者,可以辦理停保,暫停繳納保險費,停保期間其眷屬應改以其他身分投保。而曾辦理出國停保者,應於返國復保後屆滿3個月,始得再次辦理停保。出國6個月以上停保者,以返國之日為復保日;如短期需再出國,應自返國復保屆滿3個月,始得再次辦理停保。而出國未滿6個月即返國者,應該註銷停保,並補繳停保期間的保險費。Q:為什麼會要修施行細則?A:在台灣有戶籍的李女,自民國91年間即長期居留國外,每年農曆春節才返國,陪伴父親過節後即出境,健保署通知李女依規定辦理復保,李女未處理後,健保署於民國104年核定李女復保、停保日期,並要求李女繳交復保至停保期間的保險費。李女不服,認為修正是為了處理出國停保民眾短暫返國復保就醫的爭議,增加復保後屆滿3個月才能停保的限制,但沒有考量到她這種長期居留國外,每次返國僅短暫停留者的權益,希望大法官宣告相關規定違憲。而經審議、訴願、行政訴訟駁回,向大法官聲請釋憲。憲法法庭2022年12月23日判決,健保停復保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違憲,若仍認有維持此制度必要性,應該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訂定,並給予相關機關檢討期,否則應於2年後失效。Q:施行細則修訂後規定?A:衛生福利部22日預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草案,預告期為2周,預告期若無異議,將在12月23日起廢止停復保制度。社會保險司長劉玉娟表示,屆時擁有中華民國戶籍者,即使出國超過6個月,一樣要繳納健保費用,讓全體國人履行義務恢復一致,符合健保法「強制性社會保險」精神。修正草案除了刪除停復保的相關制度,還加上過渡條文,在今年12月22日前已辦理停保者,維持停保,但應於「返國當日」依規定辦理復保,且復保後不再可停保。政府駐外人員及其隨行之配偶、子女,亦應於返國之日辦理復保,復保後不再辦理停保。Q:這次修法影響多少人?A:全民健康保險署長石崇良評估,目前停保有效者共約有21萬人,多數是旅外僑胞、另有一部分是出國念書的民眾;在廢止停復保制度後,換算下來,若這些人沒有停保,健保保費每年收入約新台幣23億元,但這些民眾就醫所使用的醫療資源等支出則無法估算。Q:如果長年旅居國外,會無限期持續繳健保費嗎?A:依「戶籍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國人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出境逾2年戶籍被遷出國外者,若欲辦理遷入(恢復戶籍)登記,只要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並備齊國民身分證、遷入地戶口名簿及前開護照等資料,由本人、戶長或委託他人至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當日即可完成登記。未來旅外者健保資格就會隨戶籍遷入遷出調整,自戶籍遷出國外、在台灣沒有戶籍當天開始,自健保「退保」。至於恢復健保身分時間,則因返國時間有不同。石崇良解釋,若國人在退保當天起算2年內恢復戶籍,登記戶籍當天開始,即為健保強制保險對象;但若從遷出退保當天起算超過2年(即出國超過4年),才回來設戶籍,就要從登記戶籍開始起算6個月,才能再投保。Q:人在國外就完全用不到健保嗎?A:依據健保規定,保險對象如到國外、中國大陸地區旅遊或處理事務,臨時發生不可預期的緊急傷病或緊急生育情事,必須在當地醫療院所立即就醫時,必須在急診、門診治療當日或出院日起算6個月內,檢具書據,向健保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停復保制度」擬12/23全面廢止! 未來旅外仍須持續繳納健保
健保停復保制度即將走入歷史。因應憲法法庭2年前針對《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判決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衛福部決定不修法,並將於今(22)日預告修改施行細則,全面廢止健保停復保相關規定。自今年12月23日起,國人將無法辦理停保,不分身份、不論是否出國,都需持續繳納保費。此外,針對先前已辦理停保者將不受此限,直到其再次返國後才會自動復保。根據現行赴海外國人可用健保停復保制度,出國超過半年可申請停保,返國後再復保,但該制度自實施以來引發許多爭議,最常見的是出國6個月以上已經停保,中間沒有繳健保費,但當身體出問題後隨即回台就診,立刻復保享受醫療資源;另一種則是相反,長期旅居國外,每年僅農曆春節回台,但沒有依照規定辦理停保,被健保署要求補繳保費,最後民眾提起行政訴訟但被駁回。其後,該民眾向大法官聲請釋憲,憲法法庭遂作出相關判決,間接推動此次制度廢止。大法官釋憲指出,《健保法》施行細則未經法律明確授權,卻直接規範健保停復保等重大權利義務事項,已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相關條文須於判決公告2年內失效。以今年12月23日為期限,停復保制度屆時將失效。據悉,衛福部已決定不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將廢止停復保相關條文,並增訂過渡條款。健保署統計,目前有效停保人數達21.3萬,每年平均約有13萬人申請停保。健保署長石崇良表示,現行規定為出國超過6個月可申請停保,返國後自動復保,並需繳納3個月保費後才能再次停保,2年內未返國者則除籍退保。停復保制度廢止後,出國民眾將無法再申請停保,但針對12月23日之前已辦理停保的國人,不會追溯保費,仍維持停保有效,直到再次入境返台後自動復保,之後將無法再申請停保。石崇良進一步說明,停復保制度廢止也將影響失蹤人口的保險處理方式,現行的失蹤者可在未滿6個月時先行停保,直到超過6個月後退保,而未來失蹤者需持續繳納保費滿6個月後才能退保,無法提前停保。
警察為挽回愛情利用職權查42筆個資 被判刑不服上訴結果曝
彰化縣1名劉姓警員,為了挽回前女友(甲女),利用職務之便查詢她婚姻狀況及其親友個資,共計42筆,遭分局查獲移送法辦,判1年2月徒刑,緩刑3年,另分局依違反《警察機關資通安全實施規定》,核予1大過處分,劉員不服提起復審遭駁回,遂提行政訴訟,主張受甲女煽惑查詢而遭陷害,法官不採信予以駁回。彰化地院判決指出,劉姓警員從2021年6月至2022年8月間,為挽回甲女感情,假借職務上機會,使用公務電腦或行動電腦登入「警政知識聯網」,在用途欄輸入「舉發交通違規」、「警勤區訪查」等不實事由,查詢甲女與其胞姊、姐夫個人資料,總共42筆。法官考量劉員坦承犯案,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付和解金,且需負擔家庭經濟,所犯《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刑法》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1年內向公庫支付3萬元。另外彰化縣警局以違反《警察機關資通安全實施規定》,核予劉員記1大過懲處,劉員不服向保訓會提起復審遭駁回,轉而提起行政訴訟。劉員主張,甲女爭吵中煽惑他去查其是否已婚,再抓住把柄事後檢舉陷害,犯罪情節並非重大,為因感情糾紛查詢婚姻狀態,也未洩漏盜賣個資生損害公眾他人,加重處分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應記小過為恰當。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劉員身為警職人員,依其職務歷練及個人智識能力,對於禁止非因公務查詢應有認識,竟為追求並挽回與甲女感情,屢次違反規定,彰化縣警局審酌劉員違失情節嚴重,核予記1大過懲處,於法並無違誤,尚難認有違反比例原則,劉員所訴核無足採,原處分應予維持。仍可上訴。
京華城改建自創獎勵項目容積增千坪 監院糾正北市府
位在台北市松山區的京華城購物中心改建案遭指控,在前台北市長柯文哲任內2度放寬容積率,疑似圖利財團400億元。監察院24日指出,本案除有法令依據不足並逾越上位法規,創設所謂「韌性城市貢獻」等三項獎勵項目,據以核給超額的容積獎勵,對台北市政府提出糾正,要求改進。監察委員林盛豐、蘇麗瓊調查發現,京華城購物中心原址重建時,原應回歸適用「商三」法定基準容積率上限之560%,但北市府卻在法規外創設所謂「韌性城市貢獻」、「智慧城市貢獻」及「宜居城市貢獻」等獎勵項目,給予按準容積率上限560%外加、又增加最高20%的容積獎勵,換算獎勵樓地板面積高達5,585坪,如算入完工後建築執照的免計容積部分,樓地板面積合計恐高達約10,265坪,換算現值可達新台幣400億元。監察委員強調,當初台北市都委會相關會議審議該案容積獎勵時,即有多位出席委員、專家學者乃至台北市政府法務局人員,提出本案容積獎勵適法性及缺乏法令依據之質疑;監察院諮詢專家學者也同樣表示,本案容積獎勵缺乏法令依據、未符法律保留之重要性保留原則、逾越(牴觸)細部計畫上位法規,可見本案容積獎勵確有違失。監察委員表示,台北市政府人員到監察院接受詢問時表示,本案是先經台北市都委會審議程序審議通過,並參採「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創設所謂「韌性城市貢獻」等三項獎勵項目,據以核給20%容積獎勵;但監委認為,台北市政府往後必需要檢討,一定要有一個通案的原則,以利往後的審查。
TDR爭議多 律師黃帝穎:證交法應修法明訂
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委員黃帝穎律師表示,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之核定本身即為一概括之授權,而若認為第900號公告可以再將「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作概括之核定,無疑的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罪刑法定原則。黃帝穎表示,即便主管機關核定方式具有選擇自由,並不代表其必然合乎其他法律原則之檢驗,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所欲處理者,乃係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4項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應具備之條件、應檢附之書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而非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核定權之行使,主管機關於此的法律依據並不相同。黃帝穎說,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所欲處理者,應屬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短線交易及第157條之1之範疇,未有擴及其他證券交易法規範。黃帝穎認為,2012年增訂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2後,因為立法缺漏未將臺灣存託憑證TDR明文入法於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2內,所以臺灣存託憑證在學說與法律實務見解上仍有很大爭議,故仍應透過修法將臺灣存託憑證明列於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2內,以化解是否牴觸罪刑法定原則等重大爭論。
新北幼兒園餵藥案 律師分析:檢察官偵查比行政作為有助釐清
新北市知名幼兒園餵藥案延燒,綠營緊咬國民黨總統參選人、新北市長侯友宜要負責,並批評行政調查太慢;對此,國政基金會召集人、律師簡榮宗今(12)日表示,此次疑似涉及巴比妥相關列入第3級、第4級管制藥物,檢察官可以查扣相關憑證、紀錄進行比對分析,都比新北市政府的行政作為,更有助於案件進行釐清。簡榮宗說,自己身為3個小孩的父親,當然了解家長們多麼心疼小朋友的身體健康,也極度希望能釐清事發的原因以及檢討如何避免類似事件重演,但該案真的是行政調查可以快速釐清的嗎?簡榮宗解釋,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規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而一般常見方式,是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或要求提供文書等。他說,不過若個別調查作為涉及人民居住、行動自由,或財產權、隱私權等侵害,行政機關作為就會受到法律保留原則限制,必須有法律明確規定才能進行,不是想怎麼查就怎麼查。簡榮宗也說,反觀若個案涉有犯罪嫌疑時,檢察官於符合令狀原則後,可以進行搜索、扣押,甚至對行為人實施強制處分。他說,刑事偵查無論是手段或範圍,都比行政調查來得廣泛,而且有效。簡榮宗表示,此次案件疑似涉及的「巴比妥」相關藥物分別列入第3級、第4級管制,所以在藥局管理上,要有流項管控,例如向哪家廠商進貨,要附上認購憑證,同時登錄進貨數量;而接到處方箋後,藥物交付對象及數量等,通通都要記錄在案。簡榮宗強調,檢察官於偵辦本案時,如果要查詢藥品來源,除了訊問相關嫌證人、犯罪嫌疑人,甚至對其強制處分之外,還可以查扣相關憑證、紀錄,甚至電腦、系統進行比對分析。他說,檢察官的這些作為都比新北市政府的能夠做的行政作為,來得更有助於案件進行。侯友宜競選工作室發言人陳柏翰則表示,新北市府5月14日接獲家屬報案,15日就報請檢方偵辦,並啟動「重大兒虐案件司法早期介入機制」,本案為刑事案件,只有檢方才有調查權及強制藥品採檢的權力,目前檢調單位正偵辦中。面對當前各界對案件內容眾說紛紜,他說,其中最主要關鍵是藥品成分為何?藥品到底從何而來?為何從幼童身上驗出「微量」?呼籲檢方應該盡速釐清,對外釋疑。備註:根據《兒少法》第69條規範,本案涉兒童及少年權益,不得揭示「足資識別之資訊」。
《平均地權》倉促修法惹議 多位法學專家也批手段激烈「恐違憲」
台灣法學基金會舉辦「平均地權條例修法合憲性審查研討會」,邀請高檢署主任檢察官及台大等多所法律系教授,針對《平均地權條例》修法中,「私法人購屋許可制」、「預售屋禁轉讓」、「炒房最高罰5000萬」探討是否有「違憲」疑慮。亞昕國際董事長姚連地也出席聆聽並指出,立法要有其必要性與目的性,限制人民財產買賣自由是嚴重影響經濟發展,未來不排除提出釋憲。台灣高等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呂丁旺先是針對私法人購買住宅「原則禁止例外許可」,且限制轉讓年限的合憲性提出觀點,他認為,這是現行法律體系中絕無僅有的立法例,原則禁止限制,例外許可之立法例,與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不符,更遑論可能產生如公務人員貪瀆、不動產交易增加障礙及不確定性等系統性風險。呂丁旺表示,私法人買受住宅方面所採的限制,應該是在窮盡所有的抑制手段,例如限制私法人買房戶數、限縮銀行貸款成數等仍無效果後,非不得已才可能考慮採用的最後手段,否則上述的法律風險將完全模糊及抹煞了修法的立意。亞昕國際董事長姚連地也出席聆聽並指出,立法要有其必要性與目的性,限制人民財產買賣自由是嚴重影響經濟發展,未來不排除提出釋憲。(圖/林榮芳攝)緊接著,真理大學教授、台灣法學基金會副董事長林家祺也對預售屋買賣禁止讓與的合憲性提出看法。他認為,預售屋都有數年的興建交屋期,消費者可能因出現經濟變故、離職、遷徒等因素換約,不能一刀切地認為換約等於炒房。況且即使消費者因為換約獲得價差,房地合一稅2.0也將預售屋交易納入45%重稅對象,此次修法顯然淪為疊床架屋。林家祺認為,平均地權條例47-4條第1項禁止轉售預售屋之規定,在同條項之「除外規行」中採取「空白授權」之立法模式,且於母法中缺罰「目的、範圍、內容」,不符合憲法23條「依法律」限制人民權利之法律保留及明確性原則。因此,縱使此次修法有其合理之公益目的,亦難脫違憲之疑慮。其次,此立法方式為我國首次立法禁止並處罰人民合法財產移轉,直接以立法介入私人之私法自治領域,林家祺認為,在未用盡抑制不動產炒作政策工具前,逕行採取終極手段,不符憲法23條之比例原則;另「債權契約」屬於私人經濟領域查核困難,如再加上「審核例外轉讓之申請業務及其引起之行政爭訟」,實施後將徒增行政機關查核與困難,也勢必造成民怨。最後,雲林科大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楊智傑也對5000萬高額行政罰禁止炒作的合憲性提出看法。他同樣認為此次修法對「炒房」的定義沒有明確標準、缺乏預見性,民眾不知道該怎麼遵守,更何況再用重罰以及可以不負責任的檢舉制度,將侵害人權、造成胡亂檢舉,徒惹不動產交易更多糾紛。再者,讓地方主管機關有高達5000萬的裁罰權,但地方機關並無法建立清楚的調查、行政起訴、審議的內部分工,也不熟悉聽證式的案件裁決程序。中央主管機關目前看起來也沒有要制訂一個清楚合乎比例的裁罰基準。楊智傑表示,在各種程序配套都欠缺下,將5000萬裁罰權交給地方政府,屬於違憲設計。目前已有內部程序制衡與保障較為完備的公平會,應還是交由公平會處理炒房行為,才符合人權保障。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兼任教授廖義男總結表示,禁止炒房過程中,政府用激烈手段達到目的,但問題是,從憲法來看目的是否明確,手段是否真的達到公共目的,有沒有侵害人民較小的方式以合乎比例原則,還有程序性的問題,及處罰機關交給地方政府是否適當,都有很多可以討論的空間。他認為,要挑戰合憲性審查問題還是要有案例,因此呼籲學者專家多多寫文章批判,讓法官碰到審理時,就主張審理的案件有違憲疑慮由法官提出釋憲,不要讓人民透過打行政訴訟受到不利確定判決後再申請憲法訴訟,這樣就太慢了。他也強調,此次研討會不是要挑戰內政部,而是希望國家法律能健全,更合乎民主法治,保障人權意識。亞昕國際董事長姚連地受訪時指出,若控制房價是政府目的,限制人民無法自由買賣、投資,更嚴重可能影響國內經濟發展,同時一定無法達成目的。他表示,如果有機會願意提出釋憲,看《平均地權條例》修法條文有沒有違反自由民主國家憲法。
「史上最慓悍打房」三大爭議涉及違憲 法學界狂轟平均地權條例修法
內政部強力主導修法平均地權條例,子法尚未出爐,但法學界已餘波盪漾,多位學者專家認為爭議最大的修法重點,包括:禁止私法人買房、禁止預售屋轉售讓與、炒房者處以最高5,000萬元高額行政罰等,三者都涉及違憲,遭到多位法學界學者專家狂轟。台灣高等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呂丁旺今(8)日在台灣法學基金會董事長謝哲勝主持的「平均地權條例修法合憲性審查研討會」中,針對私法人購買住宅原則禁止例外許可且限制轉讓年限指出,這次修法禁止私法人買房採「原則禁止、例外許可」,爭議非常大,涉及違憲,也是全世界絕無僅有的立法。呂丁旺表示,此次修法禁止私法人買房,若公布實施,將造成系統性風險,首先,會衍生公務員貪瀆風險,第二,更超出行政審查合理負擔,1年365天扣掉假日後的工作天,教公務員1天能審查幾件,「本來私法不動產的買賣,弄到最後變成公法審查,靠么!這樣下去房地產市場一定蕭條,最後誰受害,大家都得承擔代價!」建議應改採「原則許可、例外禁止」較合理。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系主任及教授許義寶指出,限制私法人買房,造成自然人、法人權利不對等,是違反平等權;禁止買房是違憲;在憲法第23條,則是違反立法比例原則;審查許可制的行政裁量權,給予空白授權,為粗糙的不完整政策,因此上述四大理由,支持並肯定呂丁旺的見解,認定採「原則許可、例外禁止」原則。對於禁止預售屋轉售讓與、違反者最高處以300萬元方面,台灣法學基金會副董事長、真理大學教授林家祺表示,母法罰則缺乏授權目的、範圍、內容的明確授權,顯然不符合憲法依法律限制人民之法律保留及明確性原則,有違憲疑慮;其次,這是我國首度以立法方式,禁止並處罰人民合法移轉財產,並直接以立法介入私人的私法自治領域,在尚未採取抑制不動產炒作的三大政策工具之前,就逕行採取禁止轉讓的終極手段,已不符合憲法23條的比例原則。林家祺主張,雖然有例外條款,但將徒增行政機關的查核、提高其審查困難度,增加行政機關的行政負擔。建議不應以禁止人民轉讓交易並課以巨額罰款的裁罰方式,來達到抑制不動產不當炒作,而是採取融資、租稅、資訊透明公開三大工具,來達到壓抑炒作的目的。對炒房者處以最高5,000萬元罰款,雲林科技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楊智傑表示, 法律應該要保護人民,但本次修法對「炒房」的定義,仍然沒有明確標準、缺乏預見性,民眾不知道該怎麼遵守;甚言之再用重罰以及可以不負責任的檢舉制度,更是侵害人權、造成胡亂檢舉,徒惹不動產交易更多糾紛。再者,平均地權條例的修法,讓地方主管機關有高達5000萬的裁罰權。且地方主管機關並無法建立清楚的調查、行政起訴、審議的內部分工,也不熟悉聽證式的案件裁決程序。中央主管機關目前看起來也沒有要制訂一個清楚合比例的裁罰基準。楊智傑表示,在母法欠缺各項配套下,未來處以5,000萬元裁罰權若交由地方主管機關,則屬違憲設計,恐有濫權之虞。在此情況下,應還是交由內部程序制衡,並回歸到保障較為完整的公平會,依公平交易法,管理炒房行為,才符合人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