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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榮張榮發遺產戰再掀死因贈攻防 一句「死後全捐公益」真的有效?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的遺囑爭議,原本在最高法院判定張國煒勝訴後看似塵埃落定。然近期張榮發基金會突然宣布提起死因贈與訴訟,主張張榮發生前曾表達將財產用於公益之意,盼將遺產持續投入公益用途,以下跟大家說明什麼是死因贈與?跟遺囑有何不同?跟遺贈有何不同?。一、 什麼是「死因贈與」?它不是遺囑,而是「契約」很多人第一次聽到「死因贈與」,都以為只是另一種遺囑。但其實兩者完全不同。依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31號判決意旨,所謂死因贈與,是指:以贈與人之死亡而發生效力,並以受贈人於贈與人死亡時仍生存為停止條件之贈與,係基於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所成立之契約行為。簡言之,就是被繼承人生前先答應把財產送人,但約定在死亡後才正式發生效力。例如:「我過世後,這棟房子給你」、「我死後,公司股份由你取得」、「剩餘財產全部捐基金會」都可能涉及死因贈與。而它與遺囑最大的差別在於:死因贈與,為契約行為、不要式行為(民法第406條),故贈與人須有完全行為能力;而遺贈是指遺贈人用遺囑的方式,無償給予受遺贈人財產上利益之一種單獨行為。遺贈既然為遺囑內容的一部分,遺贈人必須具有民法第1186條所訂之遺囑能力(即滿16歲),且要符合遺囑法定方式,始得為之。 換言之,法律上認定死因贈與最關鍵的不是他有沒有說過,而是:有沒有證明雙方已經成立一個具體、明確、可履行的贈與契約。此一爭點恐為張榮發基金會若主張死因贈與,未來訴訟上最核心的攻防點。二、公開說「要捐公益」,不一定等於死因贈與成立基金會可能主張,張榮發生前曾於公開場合、書籍內容中,多次表達希望將財產捐作公益,因此認為已成立死因贈與。然司法實務上,法院通常不會只因一句公開發言,就輕易認定死因贈與成立。如果一句話就能讓全體繼承人失去大額遺產,未來所有家族爭產案都可能出現錄音、書籍、訪談、親友證詞,主張被繼承人生前曾經說過要把財產給某人。這會嚴重破壞繼承秩序的安定性。故法院通常會嚴格檢視:1.贈與標的是否明確?例如是全部財產、剩餘財產、特定不動產、股票、帳戶?2.受贈人是否有接受意思?基金會是否曾有承諾受贈意思表示?是否有董事會決議、往來文件或具體承接安排?3.雙方是否已達契約合意?公開宣示比較像理念、願望或遺願;但死因贈與本質為契約行為,需要雙方意思是有合致。4.是否與後來遺囑內容衝突?如果後來另有遺囑,且內容與死因贈與不同,即會發生撤回或抵觸問題。三、死因贈與成立後,受贈人不是立刻取得遺產所有權很多人誤以為:只要死因贈與成立,財產就直接歸受贈人。死因贈與在贈與人生前成立契約,但真正發生財產所有權移轉效果,是在贈與人死亡後。亦即,受贈人取得的不是遺產所有權,而是一個可以向繼承人請求履行的債權請求權。換句話說:縱使基金會主張死因贈與成立,後續仍可能涉及:請求履行、財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或交付等一連串法律程序。四、死因贈與侵害特留分時,繼承人得行使扣減權,仍可能受到特留分限制很多人誤以為:以死因贈與,就能完全排除繼承人。但實務上未必如此。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16號判決已明確指出:「又遺囑人依遺囑所為之遺贈,因依一方之意思表示即而成立,須受民法第1187條特留分規定之限制,為屬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與死因贈與乃以贈與人之死亡而發生效力,並以受贈人於贈與人死亡時仍生存為停止條件之贈與,性質上仍屬契約,須有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之合致者,固有不同,然二者同為贈與人、遺贈人死後處分遺產,胥以彼等死亡,而發生效力,繼承人已取得遺產之繼承權者,並無差別。被繼承人所為死因贈與契約,倘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基於同一法理,自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規定,准許繼承人行使特留分扣減權,如否定其為扣減之標的,被繼承人反而得以死因贈與而達成規避扣減之目的,違背特留分係為保障繼承人權益及日後的生活之立法目的。至被繼承人所為生前贈與行為,因財產移轉關係已確定,且為尊重被繼承人自由處分其財產,乃不許對於生前贈與行為扣減者,不外係為尊重受贈人之既得權與避免法律關係複雜,此與死因贈與契約,迄被繼承人死亡時始發生效力自有不同。」雖然死因贈與是契約,不同於遺贈,但兩者本質上都屬於:「死亡後處分財產」因此若侵害繼承人特留分,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也就是說:繼承人仍可能主張特留分扣減權。在本案情形,即使基金會真的證明死因贈與成立,也不代表其他繼承人完全拿不到遺產。五、如果後來遺囑與死因贈與衝突,可能以最後意思為準若後來遺囑可能推翻前面死因贈與,這也是張榮發案未來非常值得觀察的地方。如果生前曾成立死因贈與、但後來又立了內容不同的遺囑,法院可能類推適用遺囑撤回規定,認為相抵觸部分視為撤回,以最後遺囑內容為準。這在張榮發案中將成為重要爭點:到底是先前死因贈與有效?還是後來遺囑已經取代先前安排?這也是死因贈與案件最複雜的地方死因贈與案件常常不是單純看:有沒有說過,而是要綜合判斷時間順序、文件內容、當事人真意等證據內容。六、死因贈與在實務上怎麼運用?雖然爭議多,但死因贈與在高資產傳承中仍相當常見。尤其常見於:1.公益捐贈。企業家希望死後將部分財產捐給基金會、學校、宗教團體或慈善機構。2.照顧特定人。例如長期照顧被繼承人的未婚伴侶、同居人、看護,或無法透過法定繼承取得保障的人。3.家族企業傳承。例如希望特定子女取得公司股權,以維持經營權穩定。但實務上最忌諱的是只留下模糊字句,例如「剩下的都給某基金會」、「以後公司給某某」、「房子留給照顧我的人」。這些話聽起來有溫度,但到法院訴訟時,往往變成最大的爭議來源。七、真正有效的傳承,不能只靠一句話最後,律師要提醒所有家庭,張榮發遺產事件真正值得關注的,不只是豪門爭產,而是台灣高資產家庭普遍存在的傳承風險:很多人以為「我講過了、家人都知道、大家會尊重我的意思」,但於法律上真正重要的是「你能不能證明」。尤其當遺產涉及不動產、公司股權、基金會、特留分與經營權時,一句死後全捐公益,可能不是財富傳承,而是訴訟的起點。真正有效的財富傳承,是靠專業且完整設計,否則可能只會變成下一代的訴訟戰場。
母親節才報警勸架!隔天為家產翻臉 哥一刀砍死弟、老母崩潰不敢認屍
高雄橋頭區驚傳兄弟相殘悲劇!65歲靳姓男子疑因房產處理問題,與62歲弟弟長期失和,母親節當天才驚動警方到場勸阻,未料隔天晚間再度爆發衝突,哥哥竟持刀砍中弟弟頸部,造成弟弟傷重不治。86歲老母親親眼目睹慘劇情緒潰堤,今天相驗時更因悲傷過度無法認屍,只能由女兒代為確認遺體。警方調查,命案發生在11日晚間6時50分許,地點位於高雄市橋頭區南溝路一處民宅;岡山警分局獲報有家庭糾紛,到場後發現62歲靳男頸部遭利器重創,倒臥屋內血泊中,緊急送醫後仍宣告不治。據了解,兄弟倆多年來因家產分配問題嫌隙不斷,尤其針對家中透天厝如何處理意見嚴重分歧。弟弟主張以房屋向銀行抵押借貸還債,哥哥則希望直接出售房產,用來支付罹癌老母親的醫療費用,雙方爭執不休。警方指出,其實母親節當晚,兄弟就曾爆發激烈口角,家屬一度報警處理,警方到場後見雙方情緒平復便離去,未料短短一天後衝突再起,最終演變成無法挽回的人倫悲劇。案發時,86歲老母親也在現場,疑似在混亂中受到輕傷,與涉嫌行凶的65歲哥哥一同送醫,所幸均無生命危險。警方事後當場將哥哥逮捕帶回偵辦,目前全案朝殺人罪嫌方向調查。橋頭地檢署檢察官林濬程今天上午會同法醫,在高雄市立殯儀館進行遺體相驗。死者母親、妹妹及妹婿皆到場協助程序,但老母親因親眼目睹長子砍死次子,情緒幾近崩潰,數度痛哭失聲,最終無法進入相驗室,由死者妹妹代為認屍,場面令人鼻酸;檢方相驗後,後續將擇日解剖,進一步釐清死者確切死因與案發細節。
房產只想給二女兒!母拿200萬打發大女兒 律師曝「特留分解法」
律師蘇家宏分享一則案例指出,一名83歲母親長期與二女兒同住,生活起居均由對方照料,基於感謝之意,計畫在過世後將現居房產留給二女兒。不過,母親同時擔憂另一名大女兒未來可能提出爭產,因此提前規劃財產分配方式,引發法律上的疑問。該名母親過去為求公平,已由二女兒先行提供200萬元給大女兒,作為提前分配的財產。然而,由於當時並未留下書面證明或明確約定用途,這筆金流在法律上難以認定為正式的遺產分配依據,未來仍可能產生爭議。針對母親考慮在遺囑中要求大女兒「必須拋棄繼承」的做法,蘇家宏指出,拋棄繼承屬於繼承人本身的權利,無法透過遺囑強制執行。即使遺囑載明相關內容,大女兒仍可依法選擇不拋棄繼承,並主張其法定應繼分。蘇家宏進一步說明,儘管如此,遺囑仍是進行財產傳承最重要的工具之一。透過合法遺囑,可明確指定房產由二女兒繼承,但若內容侵害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權益,相關繼承人仍可依法提出請求。因此,在規劃遺產分配時,需同時考量法律保障的最低繼承比例。在實務建議上,蘇家宏認為,除了立遺囑之外,應與兩名女兒進行充分溝通,說明財產分配的理由,並進一步簽署遺產分配協議書。協議中可明確載明房屋由二女兒繼承,過去支付的200萬元則視為提前分配給大女兒的遺產,同時約定未來母親的扶養責任由二女兒承擔。若分配內容未明顯失衡,該協議在司法實務上具有一定效力。若大女兒不同意簽署協議,則需考慮其他替代方案,例如將房產轉為以房養老,降低未來可分配資產價值,或直接將房屋過戶給二女兒,並附帶扶養義務等條件。透過這些方式,可在符合法律規範下,降低未來爭議風險,蘇家宏直言:「財富傳承需要靠法律的穩定,不能只靠兒女的『良心』。」
女涉攻擊律師庭上再失控!怒飆三字經嗆詐團 中院升級維安6法警戒護
台中林姓女子因爭產糾紛,接連攻擊、恐嚇多名律師,日前一審遭判刑,22日再因掌摑律師公會理事長開庭,她庭上否認犯行並指控律師與詐團勾結,還情緒失控飆罵三字經;法院考量其過往行徑與風險,升級維安配置,全案將於5月續審。台中46歲林姓女子,因與胞弟發生財產分割訴訟,自113年11月起,對多名代理律師產生不滿,陸續出現辱罵、恐嚇甚至動手攻擊行為。台中地檢署依傷害、強制、恐嚇、公然侮辱、誹謗及違反《法院組織法》等罪將她起訴。案件審理期間,林女行徑持續失控。今年2月開庭時,她竟在被告席違規持手機拍攝旁聽的律師公會理事長吳中和與祕書長侯珮琪,並揚言殺害兩人;3月17日再開庭時,更在法院走廊當眾掌摑吳中和,並飆罵三字經,事後還在網路留言威脅,遭檢方聲押獲准,目前仍在羈押中。台中地院22日針對掌摑案召開準備程序庭,審理林女涉犯恐嚇等5罪。庭訊中,法官詢問是否認罪及精神狀況,林女表示精神正常,但未正面認罪,反要求調閱完整影像,並指控律師將偵查庭資料外流給媒體,甚至扯出詐欺集團情節。庭上氣氛一度緊張,林女在他人陳述時多次插話,並情緒失控飆罵「他X的」、「不要臉」,再涉公然侮辱。對此,吳中和表示,與林女並無利害關係,卻遭無差別攻擊,批評其指控荒謬,並建議法院從重量刑。此外,法院考量林女過去在多起案件中曾出現恐嚇、侮辱及違反法庭秩序等行為,並評估其情緒控管狀況,當天特別「升級維安配置」,增派6名法警進駐法庭,以防止再度發生衝突。台中地院強調,此舉是為確保庭訊秩序與人員安全,讓司法程序在穩定環境下進行。全案預計將於5月再次開庭審理。
不滿打官司竟潑液毆律師 台中婦嗆「殺人直播」重判2年2月
台中一名林姓女子不滿民事官司對造律師,竟在街頭潑灑不明液體並施暴,還在法庭上辱罵、恐嚇「要殺人直播」,嚇壞律師與在場人員;她上月因掌摑律師公會理事長吳中和,引發律師界憤慨;全案下午宣判,法官認定其犯傷害及恐嚇等罪,分別判處1年2月、1年徒刑,合併計算為2年2月,可上訴。判決書指出,林女(46歲)原為一起與胞弟爭產的民事案件之被告,敗訴後遷怒對造委任律師,2024年11月29日晚間,她在台中市區公車站巧遇其中一名女律師,先潑灑不明液體,再一路尾隨進入服飾店內,強行拉扯對方頭髮與背包,甚至阻止離開,導致被害人跌倒受傷,造成雙膝挫傷及頭皮鈍傷。不僅如此,2025年6月9日,林女在台中高分院開庭時再度失控。她突然離席逼近另一名女律師,無視法官制止,當庭飆罵「詐騙」、「法律系敗類」等語,還不實指控對方詐騙其家產,並連番恐嚇「我真的快要殺人」、「等著看我殺她」、「殺人直播」等言詞,令對方心生強烈恐懼。台中地院合議庭法官認為,林女在公開場所潑灑液體並施暴,危險性高,且在法庭內公然失序、辱罵及恐嚇,嚴重影響司法秩序與律師執業安全;尤其她被害律師與其並無私怨,僅依法代理訴訟,卻遭遷怒攻擊,情節重大。法官審酌,林女犯後態度不佳,未與被害人和解或賠償,且另涉攻擊其他人案件仍在審理中,顯見行為未見收斂,因此從重量刑。最終依傷害罪判處1年2月、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1年徒刑,採分論併罰,後續是否定應執行刑,將待其他案件確定後再行裁定。法院強調,此案不僅侵害個人安全與名譽,更對司法制度與律師執業環境造成衝擊,呼籲民眾理性面對訴訟結果,切勿以暴力或恐嚇方式解決糾紛。
踹姨母、打生母 拒返還胞弟千萬信託基金 毆打律師惡女起底
因掌摑律師公會理事長惡名遠播的林姓女子,被肉搜出過去惡行,她不只毆打、恐嚇三名女律師,還在外婆葬禮上踹姨母、與生母互毆,林女因為逕行領取與胞弟共同持有土地的信託基金,拒絕返還,姊弟對簿公堂,敗訴後遷怒幫弟弟打贏官司的女律師,竟無理施暴,目前這起爭產案件正由台中高分院法官審理中。對多位律師施暴的林女(46歲)是雲林人,目前無業,獨居台中;家人透露,她因為由外公、外婆撫養長大,與再婚的母親感情不睦,2021年6月間,只因為外婆下葬地點與家族成員口角,竟在靈堂前與生母互毆,並拽著姨母的頭髮猛踹,兩代三女互告,林女被判罰鍰五萬元確定,阿姨與媽媽則被判拘役30日,但這個「驚世女兒」從此與家族成員決裂。除了毆打母親,林女與弟弟爭產,對簿公堂,同樣「驚心動魄」。2018年,林女與弟弟將共同持分的土地,設定共同擔保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1,000萬元給林女,並於2020年8月間簽訂信託契約,弟弟是委託人兼受益人,林女是受託人,兩人土地為信託財產。2020年,該筆土地出售,買家將應該給姊弟兩人的價金分別各934萬9,025元提存,林女竟逕行全部領取,並拒絕返還屬於弟弟的部份,雙方為此興訟,弟弟一審勝訴,也因此,林女遷怒弟弟委任的女律師,接連施暴,引起律師公會的「嚴重關切」針對昨天林女突然掌摑律師公會理事長吳中和之暴行,台中地院的解釋是,在場男性法警礙於性別,不敢趨前壓制林女、僅團團包圍,才讓她乘虛而入;有法院基層員工透露,當時林女與眾多律師對罵,在場男法警打內線請求「女法警支援」,但院內並無備勤的女性法警。律師公會強調,林女脫序行徑一再在法院裡發生,竟仍未引起法院重視,不但事前無預警措施,事發竟也找不到女警,任由暴力事件一再發生,事後再表明「譴責暴力」「將強化維安教育」,司法公信力蕩然無存。
爭產敗訴暴走連環攻擊三女律師 瘋狂林女卻不敢「噴」法官
昨天在台中地院掌摑律師公會理事長的林女,還有更瘋狂的行徑,她因為與弟弟爭產、姊弟互告,她敗訴竟然遷怒弟弟委任的女律師,一個被她當庭掌摑,另一個被潑灑不明液體,當街被追打,最後一位被威脅要殺掉、直播。法院員工透露,林女自稱從事「洗錢」工作,不能透露住址,瘋言瘋語似乎精神狀況不佳,但她瘋雖瘋,只敢攻擊律師,卻絕不敢「噴」法官。昨天掌摑台中市律師公會理事長吳中和的林姓女子(46歲),她在法院的瘋狂行為,始於她與胞弟的財產分割案,該案弟弟一路勝訴,她竟遷怒幫弟弟打贏官司的女律師;第一次,她當庭呼女律師巴掌,幸好對方躲過。該律師覺得危險,立刻解除委任,接手的也是女律師幫胞弟辯護,這次林女沒有當庭發作,一路尾隨至台中地院大街上,出手推打女律師,還潑灑不明液體,讓女律師飽受驚嚇。林女一審敗訴,上訴台中高分院,去年六月開庭時,林女以性器官等不雅字眼辱罵第三個接受委任的女律師,揚言「要殺掉律師直播」;這三名受害女律師都已經提告對方涉恐嚇、傷害等罪嫌。也因為連續三名女律師遭林女攻擊,引起台中市律師公會理事長吳中和嚴重關切,只要林女開庭,吳中和都會到庭旁聽,昨天律師公會出動近20名律師,在林女開庭時,向台中地院表達對此事的重視,詎料,竟發生理事長遭攻擊事件。台中地院一位不願具名的員工表示,林女疑似精神狀況不佳,在法庭應訊時,總是瘋言瘋語,例如書記官詢問其戶籍地址與實際住處,她竟然回答:「我是做洗黑錢的,怎麼能告訴你我住哪裡」,搞得法官也沒皮條,加上她情緒起伏很大,經常爆怒「走鐘」,或者陷入低落的情緒,問什麼都愛理不理。但林女似乎只對律師有敵意,她絕不敢「噴」法官,頂多是表示要行使緘默權,因此,在其相關案件審理過程,並未爆發衝突或造成秩序的重大阻礙。
遺產保衛戰/爸爸生前送給兒子的房子,需要吐出來平分嗎?
在遺產訴訟的戰場上,最常見的爭議並非在遺產而是在「你之前拿到的房子/現金,侵害了我的特留分,把錢吐出來!」這對許多長期照顧父母、因而獲得長輩贈與感謝的子女來說,既不公平又令人心寒。難道父母生前自由處分財產的權利,在過世後都要被兄弟姊妹推翻嗎?在法院實務上,有一則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916 號 民事判決,可以給大家參考。【實戰案例】孝順的大哥 vs. 爭產的小弟老林晚年身體不好,長子阿明辭去工作全職照顧父親五年。老林感念阿明的孝心,在過世前 3 年,將名下一棟價值 2,000 萬元的公寓,以「贈與」的名義過戶給阿明,留下的現金存款僅剩 200 萬元。長年旅居國外、鮮少回家的次子阿華回來奔喪。他發現遺產只剩現金200 萬,大怒之下,主張那棟房子是遺產的一部分,爸爸生前把房子給阿明,害他遺產只剩下一點點,因此要求阿明要把房子拿出來平分,或是至少要有特留分!阿華認為遺產總額應該是 2,200 萬(房子+存款)。兩人應繼分至少各 1,100 萬,就算僅有特留分,至少也有 550 萬,但是現在存款卻只有 200 萬。阿明主張:這棟房子是父親「生前」的贈與,所有權早就移轉了,根本不是遺產!既然不是遺產,就不必拿出來算特留分。【法律解析】阿明能贏?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916 號 民事判決指出:「被繼承人所為生前贈與行為,因財產移轉關係已確定,且為尊重被繼承人自由處分其財產,乃不許對於生前贈與行為扣減」。簡單的說,特留分的扣減權(民法 1225 條),原本是設計用來「遺囑」寫得太偏心的情況(例如遺囑寫「全部財產給大兒子」)。 但如果財產是在「活著的時候」就送出去的(生前贈與),這屬於一般的契約行為,財產所有權已經在生前合法轉移。法院認為,這跟死後的遺產分配完全不同,因此兄弟姊妹不能用不公平或是特留分為理由,要求把「生前送出去的禮物」討回來。阿華還有機會嗎?--民法 1173 條(特種贈與)但其他繼承人也並非毫無勝算,如果阿華想要多分到財產,只有一條路:證明阿明拿到房子是因為「結婚、分居、營業」這三大理由(又稱特種贈與)。如果阿明拿房子的原因是「結婚嫁妝」、「創業基金」、「獨立生活」,那這筆錢就會視為「遺產的預付」,必須加回去遺產內後由大家一起分配。但本案中,阿明拿到房子是因為「父親感謝照顧」或單純的「一般贈與」。只要阿明能證明這一點,那麼這棟 2,000 萬的房子就會被完全排除在應繼分及特留分計算之內。【結語】「生前贈與」是財產規劃中,最有效規避特留分爭議的方法之一,如果有這類需求的父母,可以考慮用這種方法,不過稅務上規劃負擔也是要注意的。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916 號判決明確指出,父母在世時對自己的財產有絕對的支配權。只要能證明這筆財產是「生前的一般贈與」,就能平安地守護這份來自父母的愛與心意。台灣遺囑協會定期舉辦預立遺囑公益講座,教大家如何預立一份幸福遺囑,有意報名者,請上協會網站(https://sites.google.com/view/twwillassoc)。
陳漢典尬舞複製人偶 潘君侖目睹「屍首分離」胃痙攣
全台首創沉浸式兼具戲劇推理實境節目《百分之一相對論》,7日播出第六集第二單元〈歡迎來到黎明別館〉探員們調查驚悚又神秘的家族爭產兇殺案,許多恐怖真相也終於浮出檯面,原來楊強瑞(喜翔飾演)的真實身份就是楊聰(伊正飾演),甚至目標也看上了年輕的孫貽(鄭煒齡飾演),百年換魂儀式曝光,真相令人細思極恐。陳漢典對著人偶跳舞打歌。(圖/映底子國際傳媒提供)其中一項任務是需要將家僕人偶重新組裝,並賦予人偶靈魂執行任務,解謎過程中發生了一齣荒謬的趣事,六位探員需要合力將剛組裝完成的人偶引導至門口通關,陳漢典先是將家僕的手比出一個「讚」的手型,接著眾人合力扶著人偶移動,過程中面無表情的人偶因重心不穩而跌跌撞撞,先是鞋子散落一地,再來雙手也逐漸瓦解,最後竟然屍首分離,整體支離破碎,場面荒誕至極笑翻六位探員,陳漢典大喊:「你是喝醉酒喔!」黃偉晉更是神來一筆替人偶取名:「Kevin!你今天喝太醉了啦,趕快來幫Kevin喬一下。」讓在旁原本需要嚴肅引導探員們的NPC孫貽(鄭煒齡飾演)也忍不住笑了出來。回想起解密過程,潘君侖表示:「這一關卡是我錄影以來第一次笑到胃抽筋又流眼淚,怎麼會這麼好笑啦,我的身體真的快跟Kevin一樣分離了。」另外還有一個有趣的解謎任務,因為時空探員們身處的空間無法成功拿取關鍵道具,陳漢典身負重任需要與家僕人偶進行連結,同步動作取得才能夠取得,過程中陳漢典表演慾上身先是逗趣的模仿喪屍行走,化身漢典老「屍」,接著舞魂在現,畫風大變,重拾跳唱歌手的身份,大跳高難度街舞與家僕尬舞,最後甚至也不忘打歌,名場面的誕生讓梁以辰以及潘君侖笑到崩潰。
韓瑜爭產演變血案! 周曉涵淚吐「當媽心聲」
全台首創沉浸式兼具戲劇推理實境節目《百分之一相對論》,最新一集第二單元《歡迎來到黎明別館》中集,劇組特地前往位於北投的一處老眷村「中心新村」來進行拍攝。調查剛開始就迎來一場可怕的無頭分屍案,由韓瑜飾演的楊家大姐「楊金晶」,與周曉涵飾演的楊家小妹「楊桐花」,因為楊家繼承權的分配產生口角後,大姐竟遭人斷頭,現場嚇壞所有探員,也意外的讓這場家產爭奪戰染上暗紅色的恐怖氣息。喬瑟夫體驗穿20公斤武士福。(圖/映底子國際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回想起這場戲的拍攝過程,周曉涵也在直播中分享:「這是我印象最深刻的一場戲,這也算是我第一次飾演母親的角色,當下就是一種想要保護小孩的心,你拿女兒威脅我,身為母親什麼都做得出來,我自己在看的時候都會很想哭,覺得這一切的出發點都是因為愛。」首度參與解謎實境的喜劇演員喬瑟夫,飾演楊家的二哥「楊銀樹」個性如同一條詭計多端的蛇。回想起拍攝過程,喬瑟夫也分享:「其實穿著日本武士盔甲還蠻帥的,真的有化身日本武士的感覺,但是真的很重,要跑來跑去還真的不容易啊!而且我嚇得很開心,因為除了拍戲過程之外我連下戲都在嚇探員。」周曉涵也在直播中分享:「我覺得緣分很奇妙,我因為《百分之一相對論》這個節目跟喬瑟夫結緣,甚至也變成好朋友,很期待下一次的合作。」
不滿意輝達晶片?《路透》:OpenAI正在尋求替代供應商
8名知情人士指出,OpenAI對輝達(NVIDIA)部分最新人工智慧晶片並不滿意,並且自去年起已開始尋求替代方案,特別聚焦高SRAM整合架構,以提升ChatGPT與Codex等產品回應效率。雙方原定的千億美元投資案也因產品路線調整而延宕,期間OpenAI接觸Cerebras與Groq等業者,輝達則迅速授權Groq技術鞏固版圖。據《路透社》(Reuters)報導,OpenAI策略轉向的細節首度曝光,焦點在於其日益重視用於執行特定人工智慧推論(inference)任務的晶片。所謂推論,是指人工智慧模型(例如支撐ChatGPT應用程式的模型)在回應使用者問題與請求時所進行的運算過程。輝達在大型人工智慧模型訓練晶片領域仍具主導地位,而推論則已成為新的競爭戰場。OpenAI及其他公司在推論晶片市場尋求替代方案,對輝達在人工智慧領域的主導地位構成重大考驗,而此時雙方也正處於投資談判之中。去年9月,輝達表示有意向OpenAI投資高達1,000億美元,該交易將使晶片製造商取得這家新創公司的股份,同時為OpenAI提供購買先進晶片所需的資金。《路透社》當時報導,該交易原預計數週內完成,然而談判卻拖延數月。在此期間,OpenAI與超微(AMD)等公司達成協議,採購可與輝達競爭的圖形處理器(GPU)。不過,1名知情人士指出,OpenAI產品路線圖的轉變,也改變了其所需的運算資源種類,進而使與輝達的談判陷入僵局。1月31日,輝達執行長黃仁勳淡化有關與OpenAI關係緊張的報導,稱相關說法「荒謬」,並表示輝達計畫對OpenAI進行大規模投資。輝達在聲明中表示:「客戶持續選擇NVIDIA用於推論,因為我們在大規模部署下提供最佳效能與總體擁有成本。」OpenAI發言人則在另1份聲明中指出,公司在其推論算力部署中絕大多數仍依賴輝達,且輝達在推論運算方面提供最佳的性價比。7名消息人士表示,OpenAI對於輝達硬體在處理某些特定問題時為ChatGPT使用者生成答案的速度並不滿意,例如軟體開發與人工智慧與其他軟體互動等場景。其中1名人士告訴《路透社》,OpenAI需要新硬體,未來可滿足其約10%的推論運算需求。2名消息人士指出,ChatGPT開發商曾討論與新創公司Cerebras與Groq合作,為更快速的推論提供晶片。但其中1名人士表示,輝達與Groq達成了1項價值200億美元的技術授權協議,使OpenAI與Groq的談判告終。晶片業高層指出,輝達迅速與Groq達成協議,似乎意在強化自身技術組合,以在快速變動的人工智慧產業中維持競爭力。輝達則表示,Groq的智慧財產權與其產品路線圖高度互補。在全球人工智慧爆炸性成長的過程中,輝達的圖形處理晶片非常適合用於訓練像ChatGPT這類大型人工智慧模型所需的大規模數據運算。然而,人工智慧的發展重心正逐漸轉向利用已訓練完成的模型進行推論與推理,這可能是人工智慧的新一階段,也促使OpenAI積極布局。自去年以來,OpenAI尋找GPU替代方案的重點在於那些在單一矽晶片上嵌入大量「靜態隨機存取記憶體」(SRAM)的公司。將盡可能多的昂貴SRAM壓縮至單一晶片,可為聊天機器人及其他人工智慧系統在處理數百萬用戶請求時帶來速度優勢。推論所需記憶體往往高於訓練,因為晶片在推論過程中需要花更多時間從記憶體中提取資料,而非單純進行數學運算。輝達與超微的GPU技術依賴外部記憶體,這會增加處理時間並降低使用者與聊天機器人互動的速度。其中1名消息人士補充,在OpenAI內部,這個問題在其程式碼生成產品Codex上尤為明顯。OpenAI近來積極行銷Codex,但部分員工將其弱點歸因於基於輝達GPU的硬體架構。1月30日與記者的電話會議中,執行長奧特曼(Sam Altman)表示,使用OpenAI程式碼模型的客戶「會對編碼工作的速度給予高度溢價」。他補充,OpenAI近期與Cerebras達成的協議,正是滿足此需求的方式之一,但對於一般ChatGPT使用者而言,速度並非同樣迫切。競爭產品如Anthropic PBC的「Claude」與Google的「Gemini」,則更多依賴Google自製晶片「張量處理單元」(Tensor Processing Units, TPUs)部署。TPU專為推論所需運算設計,相較於通用型人工智慧晶片(如輝達設計的GPU)可能具有效能優勢。知情人士指出,當OpenAI表達對輝達技術的保留態度後,輝達曾接觸包括Cerebras與Groq在內、專攻高SRAM晶片的公司,討論潛在收購。不過Cerebras拒絕收購提議,並於上月宣布與OpenAI達成商業合作。而Groq則曾與OpenAI洽談提供運算能力的協議,並吸引投資人有意以約140億美元估值為其募資。然而到了12月,消息人士表示,輝達以非獨家、全現金方式取得Groq技術授權。儘管該協議允許其他公司授權Groq技術,但在輝達挖角Groq晶片設計師後,Groq目前重心轉向銷售雲端軟體服務。
阿公偏心遺囑失效?2千萬房產「長孫一毛都沒有」 法官判決逆轉關鍵曝
遺囑雖是長輩交代後事的心願,但若分配「太偏心」而挑戰法律底線,恐怕也難逃被推翻的命運。高雄一名陳姓老翁生前立下代筆遺囑,將名下價值超過 2,400 萬元的精華區房產悉數留給兩名子女,導致身為繼承人之一的長孫慘遭「淨身出戶」。長孫憤而提告追討,雖然姑姑與叔伯試圖以「金錢補償」換取保住房產,但法官最終判定遺囑嚴重侵害「特留分」,裁定已過戶的房產所有權必須全部塗銷,回復為共同持有。代位繼承被當空氣?老翁過世後爆發爭產風暴這起家族爭產案起源於 2024 年底陳姓老翁離世。老翁生前規劃財產時,考量次子已早一步離世,便在代筆遺囑中指定高雄、台南的多筆土地與建物由剩下的兩名子女(長女與三子)繼承。2025 年 2 月,兩名子女迅速持遺囑辦理繼承登記,將高雄市精華區三筆總價值約 2,403 萬元的房產納入名下。然而,根據我國《民法》第 1140 條規定,次子的小孩(長孫)具有「代位繼承」權,地位等同於其亡父,應與姑姑、叔伯平分遺產。原本法定的繼承份額為 3 分之 1,即便有遺囑限制,長孫仍享有法定應繼分一半、即 6 分之 1 的「特留分」。面對長輩「完全排除」的分配方式,長孫決定行使法律權利,提告行使「特留分扣減權」。律師指出,許多長輩有「重男輕女」或「傳子不傳孫」的觀念,但在現行法律框架下,遺囑自由不能凌駕於法律對特定家屬的保障。(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姑姑想用「錢」打發遭拒 法官:扣減權屬「物權」而非「債權」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間,姑姑與叔伯承認分配確實侵害了姪子的特留分,但他們強烈表達想保住已經過戶的精華區房產,因此提議:「我們可以算出現金差額補償給姪子,房產所有權不要動。」然而,這項提議遭到法官打臉。法官在判決書中明確指出,「特留分扣減權」在法律性質上屬於「物權形成權」。這意味著一旦繼承人主張扣減權,那份侵害特留分的遺囑分配在法律上即刻失其效力。受侵害的標的物(房產)必須回復到全體繼承人「共同共有」的狀態,法律並沒有賦予侵害方「強迫給錢、強留房產」的權利。判決關鍵:遺產 2400 萬、遺囑竟分給別人 2398 萬法官進一步盤點遺產細節,發現老翁留下的遺產總額約為 2,403 萬元,但依據遺囑執行後的結果,兩名被告竟然分配到了 2,398 萬元,嚴重侵害長孫的特留分權利。法院最終裁定,長孫勝訴。兩名被告原本已辦妥的「遺囑繼承」所有權移轉登記必須撤銷(塗銷),該房產應回歸為老翁兩名子女與長孫三人「共同共有」。這代表姑姑、叔伯未來若要處分或賣掉這些房產,都必須經過長孫的同意或依法程序辦理。律師叮嚀:立遺囑不可不知的「特留分」防護線法界人士過去也指出,許多長輩有「重男輕女」或「傳子不傳孫」的觀念,但在現行法律框架下,遺囑自由不能凌駕於法律對特定家屬的保障。若想避免身後子女對簿公堂,立遺囑時應事先徵詢專業法律意見,針對特留分預留分配空間,或透過生前贈與等方式規劃,否則精心立下的遺囑,極可能在法庭上被一紙判決化為烏有。更多三立新聞網報導. 包商「偷埋廢土」!高虹安揭露監視器畫面:12億棒球場遭灌垃圾. 「那是虐待,不是醜聞!」芭莉絲希爾頓國會親揭19歲外流性愛片陰影. 川普左手驚見「大片紫斑」!79歲健康再成焦點 白宮:撞到桌角啦
法務部報告出爐!建議「排除兄弟姊妹特留分」 劉韋德:保障配偶「老有所終」
兄弟姊妹「扶養義務」與廢除特留分一併檢討? 問卷調查聽大家怎麼說現行民法關於「兄弟姊妹享有特留分」的規定,已顯極不合時宜,甚至成為許多高齡喪偶者心中的痛。近日法務部委託學者完成的《因應高齡化社會檢討修正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之研究》報告終於出爐,報告中明確建議修正特留分規定,將兄弟姊妹排除於特留分權利人之外。這項建議不僅符合國際立法潮流,更是落實社會公平與保障高齡配偶權益的必要之舉,實質肯定。一、 核心家庭化:兄弟姊妹不再是財產形成的共同體這份報告指出,現代社會崇尚個人主義與核心家庭,成年後的兄弟姊妹多半各自獨立生活,財務互不干涉。研究報告特別指出,被繼承人的兄弟姊妹大多未曾介入其資產規劃,甚至也不願讓手足干預財務;更重要的是,兄弟姊妹對於被繼承人家庭的財產累積,多無潛在貢獻。在此現況下,若僅因血緣關係,依法即得與生存配偶共同繼承遺產,甚至受到特留分之保障,在超高齡化社會的現代,即有修正必要。二、 保障高齡配偶「老有所終」是當務之急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最核心的價值,在於保障「高齡生存配偶」。在頂客族的家庭中,當一方配偶過世,另一方往往年事已高。依現行法,若無子女,生存配偶必須與被繼承人的父母或兄弟姊妹共同繼承。若父母已歿,高齡配偶就必須面對與「被繼承人的兄弟姊妹」分配遺產的窘境。實務上,常發生久未聯絡的大伯、小姑跳出來主張特留分,導致喪偶者甚至必須變賣僅有的自住房屋來支付現金給手足,嚴重影響其晚年生活的安定。研究報告明確指出,此種規定已不符合被繼承人欲藉由遺產保障生存配偶老後生活之期待 。三、 借鏡日本經驗:回歸直系血親保障我國法律多繼受自德國與日本,而同樣面臨超高齡社會挑戰的日本,其民法規定值得我們借鏡。根據研究報告分析,日本民法特留分權利人僅限於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祖父母)及配偶;兄弟姊妹雖擁有法定繼承權,但「無特留分」 。這意味著,在日本,若被繼承人立遺囑將財產全數留給配偶,兄弟姊妹是無權要求扣減特留分的。這項制度設計,成功地在尊重個人財產處分自由與保障近親生活之間取得了平衡,非常值得台灣效法。四、 呼籲盡速修法,落實修正草案第1223條法務部委託的研究報告中,已擬定具體的修法建議(修正草案第1223條),明定特留分權利人僅限於: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及祖父母。立法理由更直指,當繼承人僅剩配偶與兄弟姊妹時,強迫高齡配偶分配遺產給手足,顯不符合國民期待。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已是社會多數共識,也是朝野立委關注的焦點。我們肯定法務部本次的報告建議,更期盼立法機關能參考此份報告,盡速完成修法。這不僅能減少家族爭產的訴訟糾紛,更能讓每一位辛苦打拚的人,能依自己的意願分配財產,讓留下來的摯愛伴侶,能擁有一個安心、有尊嚴的晚年。在這次廢除兄弟姊妹間的檢討浪潮中,是否要同步修法廢除兄弟姊妹的扶養義務,都是可以檢討的,作者本身是持開放贊成態度,畢竟兄弟姐妹間實際有扶養之案例在社會上較為少見,實際影響並不大,我們反而更樂見政府應當針對那些「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建立更直接、更具體的社會福利予以保護,而非用一項與現代社會脫節的過時法規,造成有子女的兄弟姊妹的法律上義務。**********************************************************您是否認為「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時,應一併廢除「兄弟姊妹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請填答以下問卷表達您的意見問卷表單網址https://forms.gle/wDhRUavPdcac58G47台灣遺囑協會舉辦公益講座主題「預立遺囑 圓滿人生」,明年(2026年)1月31日星期六上午10點至12點;地點在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00號B1(信義房屋大樓信義學堂,請從松智路口進入),預出席者,請至協會官網報名。
退休夫妻「1舉動成導火線」!遭兒媳變臉爭財 生活反陷困境
根據日本財經媒體《The Gold Online》報導,日本一對67歲的橋本夫妻(化名)原本以為提前公開財產規劃,可促進家庭和諧,避免未來繼承糾紛。不料卻意外引爆一場「提早的金錢爭奪戰」,不僅兩個兒子爭相開口索討資金,連媳婦也加入比較與爭執,使得原本寧靜的退休生活徹底變調。橋本夫妻在65歲退休後,靠著每月約26萬日圓(約新台幣5.2萬元)的年金,加上多年辛苦積蓄的3800萬日圓(約新台幣760萬元),原本生活無虞,房貸已清,兩個兒子也各自成家,終於可以享受銀髮旅遊與陪伴4名孫子的天倫之樂。在一次農曆新年聚會上,橋本夫妻首次向兒子們提到資產分配的規劃。他們表示生活支出充裕,預計將來可將一半的積蓄留給子女,房產日後出售由兩兄弟平分。他們強調此舉為求透明,避免未來爭產。然而,原本點頭稱善的兒子們,卻在幾天後開始出現不同反應。小兒子首先開口,希望能提前獲得部分資金援助,表示因疫情衝擊與家庭負擔導致財務吃緊。大兒子亦隨即表示若家中有餘裕,「我也希望早點拿到贈與」。面對雙方同時求助,橋本夫妻一度猶豫,擔心老後醫療與照護費用,但最終仍心軟提出折衷方案,條件是未來若需照護,兩兄弟須共同分擔責任。起初他們只打算補貼4位孫子的部分大學學費,但根據估算,若每位孫子就讀4年制大學,即便僅資助一半費用,也將耗費約1000萬日圓(約新台幣200萬元)。資助孫輩教育,意外成為財務壓力的開端。更嚴重的是,當家中財務狀況被公開後,兩名媳婦亦開始比較誰家獲得較多援助,紅包金額、生活補貼皆成話題。過年節日以外,兒子們也更頻繁回家,屢次直接提出財務需求,從教育費、生活費到日常補助,要求層出不窮,讓橋本夫妻身心俱疲。夫妻倆無奈坦言:「我們原以為提早規劃能避免爭端,沒想到卻變成導火線。」甚至開始懷疑當初是否不該透露家中存款。他們自嘲:「或許等到錢花光了,孩子們就不會再來討了吧。」
生前嗨遍4千女!傳奇富豪猝逝遺囑指定「全捐市政府」 二審打臉家族爭產
有「紀州之龍」稱號,同時號稱「4000人斬」的日本富翁野崎幸助2018年猝逝,留下高達13億日圓(約新台幣2.8億元)遺產。他生前以紅筆手寫遺囑,聲明將「全財產捐贈給田邊市」。此舉引發親屬不滿提告,主張遺囑偽造。對此,大阪高等法院19日二審宣判,認定遺囑有效,駁回親屬訴訟,維持一審判決。根據《讀賣電視台》報導,野崎生前為當地知名資產家,以經營酒業與貸款事業致富,私生活相當奔放。他在自傳中自稱與超過4000名女性發生關係,因而獲封「4000人斬」之名。雖然年邁仍自詡為「一日三次郎」,即使曾中風,性功能依然活躍。然而與須藤早貴結婚後健康急速惡化,一度需穿戴紙尿褲。野崎死後被驗出體內殘留數公克興奮劑,但身上卻無任何注射痕跡,研判藥物係經由食物或飲品攝取。當時年僅20多歲的須藤早貴,曾以素人身分拍攝成人影片,兩人透過高級約會俱樂部認識,野崎甚至開出每月100萬日圓(約新台幣22萬元)的生活費求婚。須藤否認犯案,強調「我每個月都拿得到錢,怎麼可能害他」,一審法院最終認定證據不足,於2024年12月判她無罪,目前檢方已提出上訴。至於遺囑爭議部分,親屬質疑手寫內容潦草、筆跡疑似偽造,並提出三份筆跡鑑定資料,但法院根據野崎生前書寫習慣、遺囑保管背景,以及公司職員證詞,判定該遺囑為本人所寫。另有會計證人指出,野崎曾表示「不想讓貪心兄弟繼承財產,寧可捐給社會弱勢」。法院綜合證據後認定遺囑具法律效力,田邊市將依法接收該筆巨額遺產,未來用於公共建設與社會福利等項目。野崎幸助以紅筆手寫遺囑,明載『全財產捐給田邊市』,法院二審仍認定有效。(圖/翻攝自X,@Sankei_news )
身家破10億!486先生自爆「已安排後事」規劃遺產 原因超現實
意外總是來得突然,令人措手不及,因此提前規劃是有必要的。電商網紅「486先生」陳延昶身家超過10億,不過他已安排好後事,甚至也做好遺產分配,背後原因相當現實。486先生在臉書發文提到,台灣許多富豪過世後,家人為了爭產撕破臉,為了錢反目成仇打官司。他出社會就一直認為「以他人為師」是非常重要的,所以經常對時事以及生活周遭的事情,會去思考事件本質為何,該如何避免重蹈覆轍。486先生坦言,他在53歲的時候,決定立下遺囑,並做好遺產規劃分配,於是找來台灣最大的會計師事務所,詳盡告知所有財產事業,由專家來合法做避稅規劃之外,同時也為身後的遺產做好規劃,告訴兒子女兒爸爸很愛他們,這幾年給他們的贈與建議,如何做投資理財的建議外,還有財產會怎樣分配,為什麼這樣做的理由。486先生指出,他叮囑兒女:「若有天我不在,他們要好好照顧媽媽之外,對我的2個堂弟家,對媽媽那邊的舅舅阿姨家,也希望若有需要,他們倆兄妹也可以伸出援手」,把他的希望,都公開說明。486先生感嘆,每個父母當然都是希望自己死後孩子們可以互相照顧扶持,不管留下來的錢財有多少,在活著的時候好好的分配和規劃,不要偏心,「這是讓你死後孩子們能夠維持好的感情的最基礎最基本」,最後強調:「好的遺產規劃,不是為了省稅,而是為了省掉親情的裂痕」。
河南63歲女子2年砸85.7萬元買「古董」 專家鑑定僅值「65元」
中國河南新鄉一名63歲婦人,近兩年間在多個直播間購買號稱「雷氏家族財產」的古錢幣與收藏品,總金額逼近人民幣20萬元(折合新台幣約85.7萬元)。但經專家鑑定後發現,絕大部分都是仿製或低劣製品,僅有3枚錢幣是真品,總價值不超過人民幣15元(折合新台幣約65元)。根據中國媒體報導,這名婦人深陷帶貨主播編造的「家族爭產」劇情。直播團隊在鏡頭前上演鬥爭戲碼,並聲稱購買者日後可獲「高價回收」。長期互動中,主播甚至以「爹媽」等親密稱呼與她建立情感連結,使老人逐漸相信對方就是可信賴的「家人」。她的女兒無奈表示,母親兩年間共砸下近20萬元,最後卻換來一堆「一文不值的垃圾」。錢幣專家檢視後指出,所謂「藏品」大多為粗劣仿品,僅有3枚真幣,合計市值不超過15元。專家直言「如果真能保證高價回收,主播自己早就囤貨了,怎麼會在網路直播叫賣?」雖然受騙,但婦人要爭取自身權益卻困難重重。由於訂單分散在不同小店,難以鎖定具體直播間;同時法律定性模糊,警方往往將此類事件視為「消費糾紛」而非詐騙,使受害者難以透過刑事手段追討。即便透過民事訴訟,因合約條款藏有陷阱,多數案例也以敗訴收場。報導中也提到,這並非單一個案。在此之前,就有人因「投資翡翠」損失46萬元,案件同樣被歸為消費糾紛而不了了之。專家解釋,這類直播套路常鎖定孤獨老人,編造豪門爭產、遺產糾紛等戲碼,引發同情與信任,再以「穩賺不賠」或「高價收購」為誘餌行銷。主播甚至出具所謂「鑑定證書」,實際成本僅2元,掃描後卻導向虛假網站,營造出「權威背書」的假象。此外,演算法推送也加深受害者的信念。老人一旦沉迷直播間,系統會持續推送相同內容,讓他們陷入「資訊繭房」。不少家庭曾試圖勸阻,但因老人固執,甚至引發親子矛盾。有案例顯示,受害者寧願相信主播在鏡頭前的「溫情表演」,也不願聽從子女的提醒。
遺囑執行人的挑戰:從張榮發遺產案看實務爭點
案件背景:160億元股利卡關的啟示2016年,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先生辭世,留下遺囑,將名下的公司股票指定由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並任命四位遺囑執行人負責執行。然而,這份遺囑的落實,卻意外陷入「股利長年未領」的僵局。九年間,這些股票累積了高達 160億元的現金與股票股利,公司甚至明確回覆「承認數額並願意給付」,卻因遺囑執行人以「無法開立帳戶」為由,始終未積極行動。最終,法院在2025年7月核發「暫時處分」,要求四位執行人一個月內請求發放股利。但至今,遺囑執行人仍態度消極。此案因此成為 「遺囑執行人怠職」的經典實務案例。這案子到底卡在哪?本案核心法律爭點解析1. 股利請求權是否時效消滅?九年累積股利逾 160 億元;發行公司已回覆「承認數額、願意給付」,這等於公司已經承認自己有這筆債務,公司就不能再拿「已經超過請求時效」拒絕給付160億。2. 遺囑執行人消極不作為本案四位遺囑執行人以「無法開立帳戶、無法受領」為由,未積極執行分配股利。台北地院於2025年7月16日裁准暫時處分,命令四位遺囑執行人向長榮海運、長榮航空、長榮國際儲運及長榮國際請求股利;若公司在收到請求後一個月內未付款,執行人須提起訴訟,並可自請求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但遺囑執行人仍以「無暫時處分必要」消極回應。面對可得而未得的巨額股利,若仍以技術理由久拖不請領,極易被評價為怠於執行職務。繼承人似可依民法第1218條規定,遺囑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利害關係人,得請求親屬會議改選他人。繼承人可以遺囑執行人怠於請求股利,拒不執行法院裁定,恐涉不當延宕,甚至構成不適任之理由。從案例看見「遺囑執行人」的重要性遺囑執行人之任命:由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或委託他人指定(民法第1209條規定);若無或不能執行,法院可應利害關係人(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聲請法院指定(民法第1211條規定)。而遺囑執行人之職務規範於民法第1214條以下,兼具代表遺產與受託管理人的雙重性質。可知,遺囑執行人不是繼承人的代理人;職務是獨立行使。執行期間,繼承人原則上不得逕自處分或分割遺產,除非獲執行人同意或法院許可。何時能換遺囑執行人?實務上的「解任門檻」為何?法院怎麼想、怎麼判?經搜尋司法實務判決,法院整體傾向維持遺囑人既定安排,不到非換不可不輕易解任。不會因繼承人不滿或價值觀不合就解任或另行指定。依民法§1218規定遺囑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利害關係人,得請求親屬會議改選他人;其由法院指定者,得聲請法院另行指定。司法實務上常見「怠於執行職務」態樣:怠於執行:長期拖延而錯失法定期限申報遺產稅導致遭罰鍰。利益衝突或侵占:同時為繼承人而不當取用遺產,例如收租不報、占有款項。客觀不能:重病、長期海外、無法接觸必要文件或人員。另行指定遺囑執行人的程序是什麼?先召開親屬會議;若仍無法透過召開親屬會議改選的時候,則向遺產所在地法院家事法庭聲請解任或另行指定遺囑執行人。從上面提到的狀況,可知司法實務上要解任或另行指定遺囑執行人是例外,例如繼承人僅僅不滿分配結果或死遺囑執行人性格不合、未先嘗試親屬會議改選,就逕向法院求解任或另行指定、甚至指控抽象、無票據、無金流、無往來紀錄支撐者,司法實務上會傾向駁回聲請人之請求;若遺囑執行人係因長期未報稅致罰鍰、租金或收益未入帳、金錢去向不明,同時為繼承人且自益行為明顯(例如占用遺產、偏頗分配)或對法院指示置之不理、拒不提供帳冊或文件,此時司法實務上較有可能准許另行指定之聲請。從張榮發案例看見遺囑執行人的重要性:遺囑執行人的角色,往往比繼承人想像的更關鍵遺囑執行人設置制度的核心,是把遺囑人意思落地執行。如果執行人積極盡職,繼承程序可以大幅縮短。但若遺囑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遺產可能卡關多年,甚至造成鉅額損失。所以在立遺囑時選任遺囑執行人,建議以選擇專業人士優先(如律師或會計師),抑或指定信賴之繼承人擔任,指定後備遺囑執行人與共同執行條款。對繼承人而言,除了了解自己能分多少外,更應關注誰在執行。一份有效的遺囑,必須搭配一位願意負責、具備專業的遺囑執行人,才能真正落實被繼承人的遺願。這不僅是張家爭產的故事,更是許多家庭可能遇到的實務困境。立遺囑之相關細節因事涉複雜法律問題,避免衍生後續更多爭議,建議盡早尋求專業法律協助,避免錯失時效或因程序拖延而承受龐大資產風險。
84歲父3年87萬退休金遭「保姆」轉走 對方亮結婚證喊冤:我們是合法夫妻
大陸河南鄭州王姓女子近日爆料,84歲的父親在退休後每月領有約8000元人民幣(約新台幣3.5萬元)退休金,2年前堅持與家人分開住,並自行找了一名「保姆」。20天前父親突發疾病住院,現已無法正常溝通,家人查看其銀行卡後卻驚覺,帳戶僅剩149元人民幣(約新台幣650元),懷疑多年積蓄已被「保姆」轉走。河南鄭州84歲王老先生住院,家屬驚覺其帳戶僅剩149元人民幣(約新台幣648元)。(圖/翻攝自看看新聞)根據《極目新聞》報導,王女士表示,父親3年間共領得20多萬人民幣(約新台幣87萬元)退休金,如今帳戶只剩不到150元,「我們可以不要這些錢,但要知道它去哪了」。她懷疑保姆挪用父親的資金。當記者前往病房查證時,發現所謂「保姆」其實比老人小十多歲。當被問及是否為保姆時,該女子掏出結婚證,顯示兩人於2022年登記結婚,至今已是夫妻3年多。河南鄭州84歲王老先生住院,家屬驚覺其帳戶僅剩149元人民幣(約新台幣648元)。(圖/翻攝自看看新聞)王父的妻子強調,當初並未告訴子女婚訊,且兩人的生活開銷一直共用退休金,沒有額外存款。她否認將錢轉給自己子女,強調所有開銷都用於日常生活與添購家具,「卡是他清醒時交給我的」。對此,王女士質疑:「你取走我爸卡裡的錢,還說沒圖財?」雙方雖各執一詞,但都同意現階段以照顧老人健康為先,並願意對帳釐清疑慮。王老先生的「保姆」亮出結婚證,稱兩人已是合法夫妻。(圖/翻攝自看看新聞)另據《上觀新聞》與《澎湃新聞》先前報導,2016年,61歲王老伯與小16歲的任姓女子再婚,不料結婚當天突發腦梗,之後長期中風臥病。2020年家中獲舊改安置房與200多萬元補償款,王老伯分得約110萬元(約新台幣478萬元)。然而,2023年至2024年間,女兒發現父親帳戶每日透過ATM大量提現,最後僅剩42.29元(約新台幣183元),引發財產去向爭議。法院審理後認為,巨額款項被轉入任女名下帳戶,對老人財產權益造成現實風險,遂判決由任女與王老伯的女兒共同監護,財產處分須雙方同意,並駁回分割房產請求。法官強調:「不能為了爭產,讓老人晚景凄涼。」
婆婆把7百萬全給兒媳!6子女懷疑老人遭脅迫 鄰居「1句話」打臉
大陸吉林省的劉大媽(化名)與老伴育有7名子女,而劉姓小兒媳自嫁入後,一直與老人共同生活、居住,照顧公婆的飲食起居,直至2位老人去世。臨終前,劉大媽將人民幣170萬餘元(約新台幣700萬元)的土地徵收補償款口頭贈與小兒媳,並錄下影片表明自願贈與,感謝其多年照顧,不料卻引發糾紛。綜合陸媒報導,劉大媽的其他6名子女不認可該贈與,質疑母親遭脅迫,多次要求劉女退還財產,按照遺產重新分配。劉女拒絕後,將其他直系親屬訴至法院,要求判決劉大媽以口頭方式贈與原告的財產行為有效。法官為了查明老人生前與劉女的扶養關係,對當事人的村鄰及家族親屬進行了走訪核查。通過詳細詢問,法官從村民口中得知,原告自嫁入蘇家,幾十年如一日,細心侍奉公婆,承擔家務,照顧孩子,任勞任怨,是鄰里交口稱讚的好兒媳。根據上述事實的確認,法院認為,從原告提供的影片證據中可以看到,劉大媽當時精神狀態良好,且宣讀的內容清晰可辨。法官認定,系爭170萬餘元屬於劉大媽所有,她有處分的權利,原告取得上述財產,既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未違反公序良俗,此份贈與有效。另外,從影片內容上看,劉大媽並未有死後才將財產給付的意思表示,故被告提出的遺贈抗辯主張,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