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故意
」 死刑 縱火 湯景華 被害人 最高法院
嘉義男刺殺「替前任出氣的友人」 二審仍判14年
陳姓男子替黃姓女友人出頭,在網路嗆黃女的王姓前男友,王男不甘受辱,去年11月間約陳男談判,一碰面就爆發衝突,王男持預藏利器刺穿陳男的心臟,送醫不治。嘉義地方法院國民參審判處王男徒刑14年,案經上訴後,台南高分院19日仍判王男14年,還可上訴。35歲王男與黃女曾是情侶,後因故分手。去年11月11日晚間,黃女向陳男抱怨與王男的交往問題,陳男透過網路社群平台向王男嗆聲,藉此替黃女出氣。王男認為受到屈辱,隔天凌晨邀集鍾姓、羅姓等6名友人,前往黃女父親承租的嘉義縣水上鄉柳鄉村一處鴿舍對面鐵皮屋談判,當時現場有陳男、黃女等共5名男女在場。期間,王男與陳男發生口角爭執,經在場眾人勸阻。不料,王男竟趁著陳男及其他在場之人不注意時,拿出1把刀,2次刺向陳男,分別刺中陳男左手前臂及左側胸腔,造成該2處穿刺傷,且刺穿陳男的心包膜及心臟,陳男經送醫後,因刺穿心臟大量出血及左側氣血胸,宣告不治。一審國民法庭認為,王男心智正常,行為時的認知與精神狀態,應可知悉利刃插入左胸即可能造成直接死亡,仍持用利刃刺穿陳男心臟,旋即逃離現場,任由陳男死亡,足認王男有殺人之直接故意,依殺人罪判刑14年。案經上訴後,台南高分院仍判處王男徒刑14年。
勒斃妻子一家3口後逃亡 惡男最終遭判死
男子張泓毅去年5月因感情不睦、金錢問題,先後勒死陳姓妻子、劉姓岳母和3歲繼子,還竊取、盜刷岳母和妻子財物後帶愛犬逃亡。新北地院國民法官合議庭痛批張男連續殺人手段極為殘忍、殺害繼子前竟折磨長達數十分鐘,且對犯行毫不後悔、極有可能再犯暴力犯罪,符合憲法法庭認定的「犯罪情節最嚴重」判死要件,16日依3個殺人罪判處張男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本案為《國民法官法》上路後,首件由國民法官合議判死的案件。判決指出,張泓毅去年4月30日至5月1日深夜,在新北市三重區租屋處,先趁妻子熟睡將她勒死,接著又在5月2日凌晨3時許,趁岳母在臥房熟睡時徒手勒死岳母。當日下午5時許,張男再把3歲繼子抱到主臥室,先用手和充電線勒住繼子脖子,接著又把毛巾塞到繼子口中,將繼子勒死。張男殺害3人後,偷走岳母、妻子的身分證件、存摺信用卡以及財物,再到銀行將兩人存款取出後,在「包我寶貝交友網」網站上盜刷岳母信用卡升級成VIP,接著在5月6日帶著愛犬「糯米」逃往台中,冒用父親的身分住進旅館。合議庭認為,張男利用妻子、岳母熟睡時以殘忍手段陸續殺人,又為了逃亡方便殺害繼子,他最後殺死男童時,前後折磨繼子歷時數十分鐘,可謂「虐殺」,視人命如草芥,應予嚴譴。張男殺人後,還竊取、盜刷岳母和妻子財物,未有任何愧疚或良心不安情事。甚至台大醫院精神鑑定團隊鑑定過程中,張男表示對本案犯行不後悔,更表示「還是會殺死岳母」,顯見張犯後毫無悔意,完全無尊重他人生命法益的態度。合議庭另考量張男案發後多次供稱,還要殺死妻子的姊姊,以及妻子的前男友,並依據鑑定報告認定張男極有可能再犯暴力犯罪。因此合議庭認為,張男是基於直接故意、出於預謀之連續殺人,且對3名被害人施加不人道、有辱人格、極端凌虐之殘忍手段,符合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所認定「犯罪情節最嚴重」之判死要件,依3個殺人罪判處張男3個死刑,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本案可上訴。
國民法官首件死刑!狠殺老婆三口還偷錢升級包養網 軟爛女婿遭判極刑
新北市三重區2024年4月發生滅門案,24歲張泓毅狠心殺害30歲陳姓妻子、劉姓岳母和4歲繼子,還偷走妻子及岳母的財物,犯案後更升級包養網VIP服務,逃亡10日才被逮捕,並被依殺家暴殺人等罪起訴,新北地院國民法官16日依殺人罪判處張男死刑,這也是國民法官首件判死案。檢警調查,張泓毅與陳女結婚後在家「吃軟飯」,由陳女負擔一家大小的開銷,他更有賭博惡習,在外積欠大筆債務,還曾向劉女借40萬元,夫妻倆也因此數度發生爭吵。去年4月30日,夫妻倆再度口角,而張男竟在陳女熟睡後,以枕頭壓住妻子面部,並用手勒住陳女導致她窒息死亡,而張男2日凌晨又潛入岳母房間,掐住劉女脖子導致她窒息死亡,同日傍晚5時許,將繼子抱到房屋主臥室,再以雙手及充電線勒住陳童的脖子,並在陳童的口內塞毛巾,導致陳童窒息死亡。張男犯案後,偷走岳母和妻子的身分證件、金融機構帳戶存摺、信用卡、印章,還拿走岳母放在保險箱內的玉製手鐲、玉製項鍊等財物,先後從岳母帳戶轉15萬元到妻子帳戶,更盜刷岳母信用卡1899元,在「包我寶貝交友網」網站上購買升級VIP服務。在伴屍6天後,張男於6日中午逃亡至台中,投宿旅館時還在旅客資料單上偽簽父親名字,直到陳女姐姐多日聯絡不上母親而驚覺有異,上門查看發現3人遺體,全案於5月11日曝光,張男則在12日上午落網,並被依殺人等罪起訴。新北地院國民法官審酌,被告利用被害人熟睡之時,以殘忍的手段陸續殺死三人,且在最後殺死陳童時,前後折磨陳童歷時數十分鐘,可謂「虐殺」,被告視人命如草芥,應予嚴譴。法官考量,張男自以為是認為陳女處在不快樂環境,並認為造成陳女不開心的元凶是岳母,這才基於報復心理殺死岳母,更為了方便逃亡,以殘忍手段殺死稚嫩無辜的陳童,痛斥被告上述行為的動機令人不齒。而張男在殺死3人後,沒有任何愧疚或良心不安,在臺大醫院精神鑑定團隊鑑定過程中,被告表示對本案犯行不後悔,更表示「還是會殺死劉」等語,更聲稱要殺死妻子姊姊與妻子前男友,鑑定報告也指出他極有可能再犯暴力犯罪。法官認為,本案是基於直接故意、出於預謀之連續殺人,也有對被害人施加明顯不人道、有辱人格、極端凌虐之殘忍手段,而被告殘忍殺害妻子,和自我保護能力明顯不足之69歲老年人與3歲陳童之情,顯見被告就殺死被害人三人部分,均符合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所稱犯罪情節最嚴重之要件,因而判處張男死刑。
嘉義感情糾紛!男替女友人出氣卻「遭她前男友刺死」 兇手判刑14年
陳姓男子替黃姓女友人出頭,在網路嗆黃女的王姓前男友,王男不甘受辱,2024年11月間約陳男談判,一碰面就爆發衝突,王男持預藏利器刺穿陳男的心臟,送醫不治,嘉檢依殺人罪起訴陳男,今(4)日嘉義地方法院國民參審判決王男14年徒刑。可上訴。判決書指出,35歲王男與黃女曾是情侶,因故分手,2024年11月11日晚間,黃女向陳男抱怨與王男交往的問題,陳男透過網路社群平台向王男嗆聲,藉此替黃女出氣。王男認為受屈辱,同年11月12日凌晨邀集其鍾姓、羅姓等6名友人,到黃女父親承租的嘉義縣水上鄉柳鄉村一處鴿舍對面鐵皮屋,當場有陳男、黃女等共5名男女在場,王男與陳男發生口角爭執,在場眾人勸阻。王男竟乘陳男及其他在場之人不注意時,拿出1把刀,2次刺向陳男,分別刺中陳男的左手前臂及左側胸腔,造成該2處穿刺傷,且刺穿陳男的心包膜及心臟,陳男送醫後因刺穿心臟大量出血及左側氣血胸,宣告不治。國民參審法庭審理認為,王男心智正常,行為時的認知與精神狀態,應可知悉利刃插入左胸即可能造成直接死亡,仍持用利刃刺穿陳男心臟,旋即逃離現場,任由陳男死亡,足認王男有殺人之直接故意,依殺人罪判14年徒刑。王男目前羈押中。
毒駕男逆向撞車釀1死4傷 竹市虎林國中前肇禍判刑12年7月
彭姓男子去年9月16日吸食俗稱「喪屍煙彈」的依托咪酯後駕車,行經新竹市虎林國中前,逆向撞上機車騎士,造成1死4傷悲劇,其中71歲鍾婦遭夾擊當場死亡,5歲林姓女童內臟多處撕裂傷,今天(27)日國民法官法庭宣判提前出爐,彭男遭判12年7個月有期徒刑。彭男去年1月才假釋出監,未料9月就邊吸毒邊開車,行經正值放學時段的虎林國中前,失神撞死1名婦人,另造成4人身受肝臟撕裂傷、乙狀結腸撕裂傷、膀胱破裂、骨盆骨折、鼻骨骨折等傷害。根據檢察官調閱彭男過往犯罪紀錄,曾有販毒、恐嚇、多次無照駕駛等前科,26日經全日馬拉松式審理案件,檢察官認為彭男過去除了涉及販毒、多次無照駕駛、提供金融帳戶與詐騙集團、恐嚇等等案件,另又遭通緝7次,對於刑罰反應力薄弱,加以本案惡性重大,屬直接故意的犯罪。檢察官同時認為未見彭男從處罰中反省,沒有改過自新的跡象,不具備減刑條件,迄今未賠償分毫,犯後態度不佳,依毒駕致死罪嫌,累犯加重後,具體求刑12年8個月到14年。原定27日下午3時半判決出爐,新竹地院國民法官法庭提前宣判,彭男依犯毒駕致死、過失傷害等罪名,遭判12年7個月有期徒刑。CTWANT關心您:保護自己、遠離毒品!
高虹安誣告案今二審開庭! 一審曾喊冤遭法官打臉
以翁瑞達為筆名的旅美教授陳時奮指出,遭到停職的新竹市長高虹安論文涉及抄襲侵權,遭高虹安控告加重毀謗罪,在確定不起訴以後,陳時奮提出刑事自訴反告高虹安誣告。高虹安一審遭判10個月,高院9日下午二審開庭,一路進行至下午4時許。高虹安今日下午2時30分準時現身高院,陳時奮則未到現場,庭審一路進行至下午4時許,高虹安的律師表示,陳時奮提自訴時,所引用的朱立倫博士論文切結書與本案並無關聯,無證據能力,而陳時奮的律師則表示,請法官依法審酌。台北地院一審裁定,在比對高虹安的博士論文與期刊論文後,可見內容有大量的重疊之處,明顯超出合理使用範圍,具抄襲事實。而高虹安明知有抄襲事實,卻依然對陳提起刑事自訴,明顯是把司法當成噤聲工具。北院表示,高虹安對陳實奮提告,不僅是犯後不思論文抄襲情事,反涉有誣告罪判定之直接故意明確,經審酌後依法判刑10月。如今,案經上訴以後,由高院進行審理中。
2歲童遭綁手、灌水凌虐!胃被打破「泡麵衝腹腔」慘死 狠父重判18年
台南一名陳姓男子長期對2歲兒子家暴,去年對男童施行棉繩綑綁雙手、水管插入肛門、手捏生殖器等酷刑,將人凌虐致死。台南地院審理後,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等罪,判陳男有期徒刑18年,全案仍可上訴。判決書指出,31歲的陳姓男子是2歲男童的親生父親,陳男、陳童、陳童的母親及姊姊4人,於2023年7月23日至2023年10月18日期間,同住在位於台南市中西區某飯店雙人房裡。而陳男在這段期間,先後對陳童下手實施「棉繩綑綁雙手、水管插入肛門、手捏生殖器、將身體伸至窗外威脅丟下樓、冷水沖淋、徒手或以器物擊打身體」的虐待及傷害行為,造成陳童的頭臉部、左胸部、陰莖、臀部、雙腿、腋下多達20餘處新舊擦挫傷、瘀傷、潰瘍及陳舊疤痕。陳男又於2023年10月18日陳童中餐後未久,在飯店房間用拳頭向下搥打平躺中的陳童上腹部2次,再用手掌重壓陳童同一部位,造成陳童肝臟損傷及胃破裂,導致胃內容物(含午餐所吃的泡麵)流出約500毫升於腹腔,造成陳童腹膜炎並引發敗血性休克;當天19時58分左右,陳男及女友(陳童生母)發現陳童失去反應,緊急送往郭綜合醫院急救無效後宣告死亡。陳男涉犯凌虐未滿18歲之人妨害其身心發育致死罪、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刑法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審判時坦承全部犯行。合議庭指出,陳男長期家暴並曾於同年8月29日差點失手把被害人捏死,且被害人為剛滿2歲之幼童,行為惡劣,其持續吸毒且消極面對生活困頓,經鑑定認為有反社會人格障礙症,另外,案發時有滅證及串供動作,並以欺瞞方式逃避責任。合議庭表示,考量陳男最終坦承犯行,幾乎獨力承擔2個孩子的管教責任,行為後曾有CPR救護行為,最後重擊甲童腹部之行為,主觀上並非基於直接故意,依法判18年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性騷擾、性侵害,請打110報案再打113找社工。
死刑改判無期…竹市輪胎行「縱火害死8至親」 陳彥翔自首獲減刑逃死定讞
新竹市東大路輪胎行2022年發生8死縱火案,縱火的陳家么子陳彥翔被依殺人罪起訴,最高法院認為,陳男行凶後向員警稱「我縱的火,趕快啦」,且自首時顯露懊悔、自責等情緒反應,符合減刑要件,駁回檢方上訴,判處無期徒刑定讞。陳彥翔與其父母、配偶、胞妹、大嫂、子女3人、姪女共9人同住在輪胎行2樓,他因賭博欠債,時常與父母因家務分工和輪胎行工作問題發生衝突;2022年6月15日晚上,他與父母發生口角,開車外出購買汽油後返回住處縱火,陳母及陳妻、同住家人共8人被燒死,陳父則逃出火場躲過死劫。一審將陳男判處死刑,二審認定,陳男由內而外潑灑汽油,並表示「林北如果瘋起來,我也敢死(台語)」等語,可見他不惜與父母同歸於盡,有預謀計畫,是直接故意殺人,但他深愛妻子和子女,無殺害其他家人的犯罪動機,且犯後哭喊警察趕快救火,對於另6名死者非「直接」故意殺人。二審認為,員警到達時、未發覺犯人及放火、殺人的犯罪事實前,陳即主動向員警稱「我縱的火」,並哭求救人,符合自首減刑要件,改判無期徒刑,檢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死囚黃麟凱伏法!遺體今火化家屬未現身 僅法師誦經
32歲死刑犯黃麟凱12年前殺害女友及其母親,16日晚間10時2分槍決伏法。黃麟凱的遺體今(20日)在三峽火葬場火化,據了解,家屬並未到場,現場也無牌位,僅法師誦經、簡單水果。回顧案情,黃麟凱因不滿女友兵變,加上雙方有金錢糾紛,因此心生殺意,事先準備童軍繩等工具,侵入女友住處,偶遇女友母親,為避免殺害計畫受阻,以童軍繩絞殺女友母親;之後等到女友返家,對其強制性交,以逞其性慾後,再以同一童軍繩絞殺女友。黃麟凱一審、二審、更一審皆被判處死刑,法官認為,其手段殘忍、冷酷,犯行顯已泯滅人性,惡性重大至極,罪責至重,而達罪無可逭之程度。法務部指出,經最高檢察署嚴謹審核後,認黃麟凱所犯係直接故意殺人罪,手段殘酷,造成複數被害人死亡嚴重結果,係犯罪情節最嚴重之犯行,且確定之第三審判決有行言詞辯論程序,並經辯護人到庭辯護,復經法官一致決判處死刑,符合113憲判8最嚴密法律程序之要求;經審慎查核全部卷證資料,認無提起非常上訴之事由,且黃麟凱並無聲請再審、非常上訴、憲法訴訟等特別救濟程序中,亦無刑事訴訟法第465條之事由,因而將黃麟凱之死刑案卷陳報本部。法務部表示,收受最高檢察署陳報黃麟凱死刑案卷後,由本部參事先行審核有無法定執行障礙事由,再由本部「死刑執行審議小組」開會詳細討論,審查犯罪情節及有無任何法定不應或不宜執行之狀況,並再次依「執行死刑規則」、「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及113憲判8等覆核,查明無聲請特別救濟程序進行中,亦無赦免案尚在處理中,所犯屬犯罪情節最嚴重之犯行,並經最嚴密法律程序判決死刑定讞,已窮盡所有救濟程序,陳送部長批准執行,對死刑犯人權保障程序已極盡審慎周延。法務部提到,113憲判8已宣告死刑制度合憲,本部基於依法行政,自須依法執行,本部對於死刑犯之執行,至為審慎,對於死刑審核程序,亦以最嚴謹之標準為之,以兼顧死刑犯之人權保障與被害人及其家屬權益維護,並維持刑罰最後手段之嚴厲性及發揮刑罰抗衡犯罪之功能,俾維護社會安定,保障全體民眾之安全與福祉。
最年輕死刑犯黃麟凱終於伏法 法務部對外說明:一切符合憲法判決
現年32歲、全台最年輕的死囚黃麟凱16日被法務部長鄭銘謙16日簽下批准執行死刑命令,稍早晚間10時02分,台北看守所傳出槍響後,無疑也宣布黃麟凱的死亡,結束其罪惡的一生,晚間10時28分接體車也已抵達北所,準備將遺體運至板橋殯儀館。對此,法務部16日晚間10時45分也針對此事對外召開記者會,說明相關細節。法務部由常務次長黃謀信出面說明,法務部長鄭銘謙今日核准死刑命令執行,10時02分晚由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率同法警及法醫師,在本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刑場執行完畢,已由檢察官會同法醫師覆驗確認死亡。法務部強調黃麟凱侵入住宅、殺人、強制性交殺人等多罪,剝奪生命法益、手段殘酷之直接故意犯罪、造成複數被害人死亡等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之犯行,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指「情節最重大之罪」,憲法法庭宣告死刑合憲,法務部也照規定依法行政。經最高檢察署嚴謹審核後,認其所犯係直接故意殺人罪、手段殘酷、造成複數被害人死亡嚴重結果,是犯罪情節最嚴重之犯行,且第三審判決有行言詞辯論程序,並經辯護人到庭辯護,經合議庭法官一致決判處死刑,符合113憲判8最嚴密法律程序之要求。另外,經法務部再次覆核,黃麟凱並無聲請再審、非常上訴、憲法訴訟等特別救濟程序中,並且由「死刑執行審議小組」詳細討論後,開審認無法定不得執行死刑事由,依法簽請部長令准執行,依「執行死刑規則」、「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判決死刑定讞。法務部強調「已窮盡所有救濟程序, 陳送部長批准執行,對死刑犯人權保障程序已極盡審慎周延」,對於死刑審核程序,亦以最嚴謹之標準為之,以兼顧死刑犯之人權保障與被害人及其家屬權益維護,並維持刑罰最後手段之嚴厲性及發揮刑罰抗衡犯罪之功能,俾維護社會安定,保障全體民眾之安全與福祉。
陳彥翔縱火釀8死改判無期!公民老師:不算最嚴重? 高檢署「被告應判死刑」
新竹輪胎行2022年發生大火釀8死,縱火的么子陳彥翔一審被判死刑,二審卻改判無期徒刑,引發外界討論。而公民老師黃益中表示,「殺了八個至親,這還不算最嚴重?」高檢署也指出,陳姓被告應予判處死刑,研議提起上訴。黃益中在Threads發文,「第一,刑法第 62 條規定自首『得』減輕其刑。並不是『應』減刑,法官不用幫罪犯找理由。」黃益中表示,《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解釋,「犯罪情節屬最嚴重」可死刑,「殺了8個至親,這還不算最嚴重?那法官可以告訴我,什麼才是最嚴重之罪嗎?」黃益中說,「第三,刑法第 77 條規定,無期徒刑執行逾25年可以申請假釋。就算要廢死,也應該是終身監禁,而不是用這種假的無期徒刑來混淆視聽。」陳彥翔妻子的3名姐姐11日也指出,對於陳彥翔改判無期無法接受,對台灣司法也很失望,誰能保證加害人出獄不會再傷害其他人。高檢署表示, 本署檢察官認本案陳姓被告基於殺人之直接故意,放火致有8位被害人死亡之罪行,已符合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所示之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之罪行,被告罪無可逭,非永久與世隔絕無以實現正義,應予判處死刑,本署檢察官將於收受判決後,研議提起上訴。
台南槍擊丟包醫院命案 開槍男子遭判刑23年!國民法庭判決理由曝光
去年發生的台南安南醫院丟包案,台南地院歷經9天的國民參審程序,7日晚間8點多宣判,林澤峰被判處徒刑23年,林昱凱無罪。其中,國民法庭在判決理由中,還特別列舉3大從重因素及5大從輕因素,作為林澤峰的判刑依據。國民法庭指出,林澤峰承認持有改造手槍及子彈,以及開槍射殺徐男,但否認持槍抵住對方胸口開槍,辯稱是相隔1個汽車寬度的距離射擊最後一槍;然而,根據法醫師出具的鑑定書及到庭說明,認定林澤峰是持槍抵住被害人胸口射擊最後一槍,因此殺人罪部分重判徒刑19年。國民法庭還認為,徐男所受「入口處有灼燒痕跡」、「入口處無火藥刺青(子彈進入皮膚,與皮膚接觸時,所產生的火藥反應,屬於非接觸性且近距離槍傷的特徵)」,加上子彈造成體內「入口小、中間大、出口小」的傷勢,符合接觸性槍傷特徵。同時,林澤峰開槍後離開再返回案發現場,隨即搶下徐男載往安南醫院的行為,目的是將其盡速送醫,並非為了延遲或阻斷對方接受救治。國民法庭強調,林澤峰直接故意抵住胸膛槍擊徐男剝奪其生命,造成難以回復的結果,並使被害人家屬承受無盡的傷痛;量刑前社會調查鑑定報告也認為,林澤峰具有反社會性人格,有高度再犯可能性;林澤峰接受量刑前社會調查時,曾提及「再次發生仍會開槍」而呈現的犯罪後態度,在在都是該法庭從重量刑的因素。另外,量刑前社會調查鑑定報告指出,林澤峰於成長過程中,因家庭及校園的負面成長經驗,形塑他以暴力解決問題的行為模式;他於行為後旋即將徐男送醫,曾經嘗試彌補惡行;案發之後攜槍投案,且大致上配合調查並承認犯罪;量刑前社會調查鑑定報告表示,如果經過長期的心理治療及輔導,仍有改善行為的可能性;接受量刑前社會調查鑑定時,林澤峰曾陳述「知道沒有資格剝奪他人生命」的態度,均為國民法庭從輕量刑的因素。至於林昱凱部分,國民法庭也說,不能充分證明林昱凱與林澤峰有共同持有手槍子彈並殺人的意思,呈現在法庭的證據,也無法證明林昱凱有幫助林澤峰犯罪的意思,因此決定判處無罪。
死刑僅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 憲法法庭解釋了
憲法法庭昨(20日)就王信福聲請案及相關併案等,即《死刑案》,作成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首先,憲法法庭認為,於我國憲法下,生命權固屬最重要之憲法權利,然其保障仍有例外,而非絕對不可侵犯之權利。此外,死刑的憲法判決指出,死刑僅得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刑事程序應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對此,憲法法庭也分析,有哪些「最嚴重個案犯罪情節」可以判死刑。憲法法庭指出,所處罰之故意殺人罪係侵害生命權之最嚴重犯罪類型,其中以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僅得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於此範圍內,系爭規定「死刑之制裁手段」,始為達成公正應報及嚇阻侵害生命法益之重大犯罪之目的所必要之手段。憲法法庭也分析,有哪些「最嚴重個案犯罪情節」可以判死刑。其共同包括之故意殺人罪部分,應僅限於行為人係基於直接故意、概括故意或擇一故意而殺人既遂之情形,始符合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基本要求,而得適用系爭規定一至四有關死刑部分之規範。反之,如行為人僅係基於未必故意而殺人,縱使既遂,仍不該當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不過,縱使是基於直接故意、概括故意或擇一故意而殺人既遂之情形,亦不當然有系爭規定一至四所定死刑規定之適用,而仍須由法院綜合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與目的、所受刺激、犯罪手段、所生危險或損害、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被害人之關係等犯罪情狀,進一步確認被告之犯罪動機與目的在倫理及法律上確具特別可非難性,或其犯罪手段為特別殘酷,或其犯罪結果具嚴重破壞及危害性者,始足以該當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判決理由並且進一步就犯罪動機與目的、手段及參與程度、犯罪結果這三個方面加以說明:首先,就犯罪動機與目的而言,行為人是否係出於預謀之蓄意連續殺人或恣意無差別殺人等惡性重大之動機。其次,就犯罪手段及參與程度而言,行為人是否使用足以造成多人死亡之武器或爆裂物、生物化學製品、毒藥等;是否對被害人施加明顯不人道、有辱人格、極端凌虐之殘忍手段;共同正犯之成員對於犯罪之掌控程度或實際參與程度、其各自行為對被害人死亡結果之原因力強弱等。最後,就犯罪結果而言,行為人是否殺害多人;是否殘忍殺害自我保護能力明顯不足之兒童、老年人、懷孕者、身心障礙者等;其故意殺人行為是否與其他重大犯罪行為結合等。大法官也強調,上面提到的只是舉例的例示,並不是窮盡的列舉,如果個案中有相當上面講到情狀的其他情形,可以認為有犯罪情節最嚴重的情形,仍然可以判處死刑。至於就個案犯罪情節確屬最嚴重之情形,憲法法庭解釋,法院於個案量刑時,固仍須進一步衡酌與行為人相關之一般情狀(刑法第57條第4款至第6款、第10款規定參照),以判斷被告是否有再犯類似最嚴重犯罪之高度危險,且無更生教化、再社會化之可能,致須採取宣告死刑此等永久隔離之最後手段。就此而言,已屬刑事法院於個案審判之量刑職權,縱有違憲爭議,亦屬裁判憲法審查之範疇,而非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範圍。
死刑有條件合憲 廢死聯盟怒批「政府心存僥倖」:持續怠惰不作為
針對37名死囚聲請死刑釋憲案,憲法法庭今(20日)宣佈釋憲結果,大法官認定死刑「有條件合憲」,但應限縮適用範圍,且犯罪情節非最嚴重、第三審無辯護人、未行言詞辯論或科處死刑未一致決,可透過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對此,廢死聯盟表示,若死刑依然存在,政府相關部門總是心存僥倖,持續怠惰不作為。廢死聯盟聲明全文:如果,憲法法庭堅守人權捍衛者的角色,宣示死刑違憲,將能引領台灣社會超越復仇、嚇阻的直覺反應,打破仇恨的循環,並開啟療癒創傷的可能。很遺憾,憲法法庭沒有這樣做。從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可以看出,死刑制度並不如大家想像的那麼嚴謹。廢死聯盟長期以來指出,現行制度有諸多缺失:沒有全程的強制辯護、(2012年之前)第三審沒有言詞辯論、判決沒有一致決,以及精神障礙被告並未排除死刑的適用(行為時、受審時、受刑時)等問題;憲判字第8號判決肯認,以上均違反被告之訴訟防禦權及正當法律程序。37位定讞個案中,大部分並非直接故意或預謀,或並非「情節最嚴重之罪行」。憲判字第8號判決指出:如果沒有直接故意,即不得判處死刑;即便是直接故意,仍然要進一步確認是否符合公政公約第36號一般性意見書關於「情節最嚴重之罪行」的規定。這是憲判字第8號判決對於死刑判決在實體條件上的限縮,但是現存37位死刑定讞個案均涉以上問題,法務部不應該執行死刑,檢察總長應就不符合憲法判決意旨之部分,協助37位死刑定讞個案提出救濟。台灣到底何時會廢除死刑?未來將是一條更艱難的道路。但我們要強調,死刑依然違反台灣已經簽署的國際人權公約,因此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不應該成為政府落實公約的絆腳石。只要死刑存在,政府相關部門總是心存僥倖,以「台灣還沒有條件廢死」的假命題為理由,持續怠惰不作為,試圖用死刑來回應被害人的傷痛、用死刑來回應社會對治安的要求,卻不願花費心力去研議落實真正能保護社會、讓人民安心的政策,以至於很多的改革步伐無法前進。我們呼籲政府與民間還是應該持續的進行社會對話。10月5-6日,廢死聯盟將舉行「讓黑暗的盡頭有光—廢除死刑的下一步」國際研討會,就是我們的第一步。在籌備的過程中我們並不知道釋憲的結果會是如何,但我們知道台灣不能停下腳步,有許多現存的困難和未來的新議題需要探討、有新的挑戰需要克服,死刑制度在民主國家不會是一成不變的面貌,尤其是歷經威權統治與民主化歷程的台灣,這不該是我們理所當然的選擇。對於獄政制度、更生復歸、社會安全、人權保障的想像與落實,不應被「死刑」綁架。回顧台灣的廢除死刑運動,死刑冤案中有蘇建和案三人、徐自強、鄭性澤及謝志宏成功平反而步出死牢,但也有江國慶、盧正、杜氏兄弟來不及搶救。目前37個定讞的死囚中,至少有王信福及邱和順的冤案尚待平反,律師及民間團體會持續努力,我們期待司法體系能夠勇敢回應,不要再製造更多死刑的被害者。最後,我們還是要感謝一路以來,協助這個釋憲案的律師、國內外的NGO以及學者專家們。接下來我們仍會持續協助37位死刑定讞個案。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成立20年以來,我們深刻了解,無論反對死刑或支持死刑,同樣都期望台灣是一個安全美好的社會,不同的只是:有人認為死刑可以促成這個期望,有人則知道不是這樣。未來我們還是會繼續的努力,希望有一天死刑不再存在於台灣這片土地上。
狠夫3年前殺妻「關刀插嘴、口塞錢幣」 今改口稱她中邪:我在救她
曾任酒店經紀的男子徐旻誼2019年因案入獄服刑,出獄後返家卻發現曾姓妻子遭人包養,憤而痛毆妻子,並以金屬製飾品關刀插入曾女口中,並用錢幣塞入曾女嘴裡,造成妻子傷重致死。徐男一審時遭判無期徒刑,高等法院更一審5日開庭,徐男在法庭上改口否認殺人,稱兩人都有施用毒品,當時認為妻子「中邪」,自己只是想要救她。不過曾女母親痛批徐男說謊,根本是蓄意殺人,要求法官應判死刑。據《自由時報》報導,28歲男子徐旻誼2019年11月因案入獄服刑,2021年7月10日下午4時許在八德住處探視21歲妻子與2歲兒子時,徐透過查看妻子手機,發現她在自己入監服刑期間被人包養,2人發生爭執。徐男暴怒下,不顧2歲兒子在場,將曾女壓制在客廳地板上痛毆,並持電視櫃旁長約23公分的金屬製關刀及除塵紙滾筒戳擊曾女胸部,再將關刀插入曾女嘴巴,還以祭拜用銅幣塞入她的口中,導致曾女窒息慘死。次日,曾女母親返家後發現女兒遇害,立即打119報警,警方趕抵現場時,發現曾女已倒臥血泊中已死亡,徐男則呆坐一旁,後檢方依家暴殺人罪嫌起訴徐男。桃院審理時,徐男辯稱因曾女施用毒品咖啡後抽搐,以為她中邪,才以關刀、銅錢幣塞入被害人口腔,防止她咬舌,是為了救她。但法官不採信,調查認定徐男因不滿曾女在其入監服刑期間與異性交往,不僅暴力毆打,致曾女傷勢遍布頭、臉、胸腹部多處、傷痕累累、肋骨骨折,還以關刀等物硬塞口中,殺害曾女,將他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檢察官和徐旻誼皆上訴,案件經幾番纏訟,全案由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高院更一審5日下午收度開庭,提訊徐男出庭。徐男矢口否認殺人意圖,稱曾女探監時說她被包養,兩人溝通後,因有孩子要養,他沒有反對。徐男又稱他出獄後,夫妻討論過,為了小孩,決定繼續在一起,曾女也保證不會再和包養者聯絡,並承諾將包養者的聯絡資訊、對話紀錄全部刪除,想不到卻還留著和該男子的親熱合照。徐男聲稱,案發前幾天,他和曾女有食用由曾女提供的毒品咖啡包,案發當天他覺得迷迷糊糊,並發現曾女全身抽搐,眼睛往上吊,以為曾女「中邪」,他慌張下拿起客廳電視旁的裝飾品關刀給她咬著防指咬到舌頭,並將銅幣塞到她的口中,拍打曾女背部,「想讓她退駕」,以為這樣可以救她,但是最終無效,替她做CPR也沒有用。他心想「完蛋了」,就拿關刀敲自己的頭自殘,之後就睡著了。徐男強調,自己沒有打算殺害曾女,僅承認傷害致死罪。高院當庭勘驗確認關刀的材質是金屬材質,且堅硬具危險性。法官問徐男有無賠償家屬?徐男稱一審已判決應賠償650萬元,但他未上訴,很有誠意和家屬和解,但無法說出具體的和解條件。律師則主張,徐適用刑法第19條之2的減刑條件。被害人曾女母親當庭駁斥徐男說謊,指雙方已調解太多次了,徐男並無和解意願。曾母說,案發當天,她返家時看見徐男只坐在女兒身旁,她趕緊打119報警,並依照119消防人員的指示替女兒做CPR,因為做CPR到手沒力,才由徐接手做CPR。另針對徐稱事發時意識不清的說法,曾母認為並非實情,她回憶當時中家中窗簾全部被拉上,女兒遇害現場血跡很少,認為已被徐男清洗過,「哪有意識不清?」;曾母律師則認為,徐有殺人的直接故意,至今均未向家屬道歉,或賠償,請求高院判徐死刑。法官諭知候核辦。
南投康建生技4死案兇嫌自述精神病不慎槍擊 要求重審遭駁回
2022年犯下南投縣康建生技公司4死、1重傷槍擊案的槍手李鴻淵,經南投地院與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一、二審,判處3個死刑、1個無期徒刑與13年有期徒刑,案件現由最高法院三審審理。李鴻淵向二審提起重審,理由包括罹患精神疾病,「無法控制或難以控制」,高院依草屯療養院鑑定指出,李未受幻覺或妄想影響,也知行為違法,受情緒蒙蔽未能深入思考後果或代價而犯案,後駁回重審。李鴻淵犯後羈押期間抄寫佛經,並坦承犯行,一審和二審認為其心理鑑定顯示沒有顯著教化可能性,且連續槍擊5人均採「行刑式手法」,視人命如草芥,分別判處3個死刑,合併執行死刑。該案在三審時,最高法院先依1個殺人等罪嫌,對李判處無期徒刑定讞;而一、二審對於另外3個殺人罪,因憲法法庭仍在討論死刑違憲與否,至今尚未審結。李鴻淵自寫狀紙,向高院台中分院二審提起重審之訴,其理由有二,第一是依「美國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五版診斷準則」,究其案發前後的身體精神狀態,雖知道殺人為法所不許,但因精神疾病導致「無法控制或難以控制而殺害被害人之可能」,應有再審機會。李自述,第二是法院忽略他當時與被害人爆發肢體衝突,雙方拉扯、奔跑時「不慎」槍擊對方,並非蓄意殺人。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認為,一審法院囑託衛福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李鴻淵無明顯精神症狀,將自己人生挫折歸因於康健公司而興起報仇的想法,事前擬訂計畫,犯後開車逃逸,還變裝擾亂追查,殺人時未受幻覺或妄想等影響,也知道自己行為違法,當時是受情緒蒙蔽,未能深入思考後果或代價而犯案。至於第二部分,法官強調,李鴻淵是心智正常的成年人,知悉用槍近距離槍擊被害人右鼻側,極可能取被害人的性命,主觀上具有殺人的直接故意甚明,卻說不具直接故意,意即不慎殺人,此說不足採信,駁回再審之訴,可抗告。
19歲女「未婚先孕」不敢告訴家人 竟聯手閨蜜「踩死嬰兒」…法院判決出爐
中國大陸一名19歲女子因為未婚先孕,擔心家人責罵,竟選擇和閨蜜踩死嬰兒。直到女子因產後未就醫而大出血,撥打119求助,救護人員趕到現場驚見嬰兒屍體,這起事件才被曝光。對此,法院也判處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女子有期徒刑四年,其閨蜜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根據當地媒體《搜狐網》的報導,女子在打工時結識了男友,兩人在交往過程中進行親密行為,疑似沒有做好防備導致意外懷孕。而後女子於2023年5月時,在出租房馬桶上生下孩子嬰兒,隨後便叫來閨蜜幫忙。因女子害怕父母知道後責罵自己,竟決定和閨蜜一起踩死嬰兒。然而女子也因產後未能及時就醫,大出血撥打119求助。救護人員趕到現場後,驚見嬰兒屍體,連忙報案處理。酒泉市肅州區人民法院也對此案進行審理,認為女子和閨蜜二人的行為均構成故意殺人罪,且二人構成共犯關系。在共同犯罪中,女子主觀上有致嬰兒死亡的直接故意,因此是主犯;而女子閨蜜受到指使,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屬於從犯,且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依法應從輕或減輕處罰。根據其他從重或從輕的情節,法院最終對女子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對閨蜜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法官也表示,為了避免此類悲劇再度發生,應該要從觀念上改變民眾的傳統認知;另一方面也需各方聯動加強法治宣傳力度,同時父母也要加強與孩子的溝通交流和青春期教育,學校與社會也要加強對孩子的人格培養及性知識普及,預防和減少未婚先孕現象。
弒母分屍逃過死刑!思覺失調症逆子還肖想遺產 法官2理由判喪失繼承權
新竹一位朱姓男子因患有精神疾病而在2021年9月持菜刀將母親砍死,再分屍當垃圾丟棄,遭判處無期徒刑定讞。而朱男的外公外婆對女兒慘死後,其遺產還要讓孽孫繼承感到憤憤不平,因此提出確認遺產繼承權不存在訴訟,然而朱男仍然強調自己殺人是「正當防衛」。對此,新竹地院審理後認為朱男在主觀上故意殺人,依法判決喪失繼承權。回顧本案,現年29歲的朱男過去就有傷害楊姓母親的紀錄,沒想到2020年被送進安養之家後的隔年9月5日,朱男就在被母親接回家後隔天,持菜刀狂砍母親頸部致死後,再用砂輪機分屍,並分裝在4個大垃圾袋並丟進垃圾車,讓屍體被運往焚化爐燒毀,而朱男在受傷到院治療後又逃出,並以「殺大豬」為由找來3名清潔人員清理血跡,還好老闆察覺有異,及時報警。後續一、二、三審朱男也遭判處無期徒刑定讞。對此,朱男的外公外婆另提出確認繼承權不存在訴訟,主張朱男因工作、金錢等各種長期約束下而心生不滿,故意殺害楊母,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喪失其繼承權」,認為朱男不應該擁有遺產繼承權。不過朱男出庭卻辯稱,罹患妄想型之思覺失調症的他,在主觀上並無故意殺害母親,且係因遭長期安置於醫院及康復之家,財產亦遭受控制,造成不法侵害,因此弒母屬於正當防衛,且楊母生前也曾立遺囑表明會留財產給他,因此依舊希望能留有繼承權,還聲稱會把錢拿去跟銀行貸款,蓋房子來賣,賺到的數億或數兆資產中,該賠給外公外婆的錢不會少。然而,法官也根據朱男警詢、偵訊和法院調查程序時的供述認定,朱男因母親控制他的財產,他又急著想趕快賺錢,才會殺害母親,更強調「砍脖子才會死」,足見其明知持菜刀持續猛烈劈砍頸部會導致人死亡,卻還是以極為兇殘的手段殺人,主觀上已有殺人之直接故意。此外,朱男還曾自承「是趁母親從廁所出來時上前持刀砍殺」,意味著楊母當下不構成正當防衛中的不法侵害之現在性,故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故意致被繼承人(楊母)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喪失繼承權」,判准外公、外婆請求,朱男喪失楊母繼承權,全案可上訴。
逆女長期不滿母親管教方式 狠心縱火燒全家
雲林縣一名陳姓女子,長期對母親管教方式不滿,今年2月某日凌晨3時,趁母親、妹妹及弟弟在2樓主臥室入睡時,在一樓廚房將瓦斯爐2個開關開啟,再到二樓通往三樓的樓梯間,將酒精、食用油潑灑放有金紙、蠟燭的紙箱,隨即點燃縱火。 隨後,陳女回到2樓主臥房門口,將酒精潑灑在地板上,再用衛生紙遮掩,就倒上食用油縱火,並在住宅大門口潑灑食用油,還在上方堆放衣物後離家去與男友會合。 陳女的母親在睡夢中察覺到異常,發現房門縫隙冒出火光,趕緊叫醒陳女的妹妹和弟弟。當打開房門後,他們發現門口著火,無法出去。儘管試圖撲滅火勢,但火勢太大無法撲滅。他們急忙報案求援,幸好消防局及時趕到,成功撲滅火勢。 警方調查後發現,原來這場火警是由陳女縱火引起。陳女在接受警方詢問時坦承縱火,但否認有故意殺人。她聲稱是為了嚇唬母親,並表示在放火後有立即用礦泉水滅火,沒有意圖殺害母親及妹妹、弟弟。 陳女供述:「我一直遭受母親的言語和肢體暴力,她一直要管教我,但我已經成年,卻仍受到生活的限制。案發前一天晚上,我因工作問題與她爭吵,再加上男友找我出去,我擔心母親不同意,才想到放火。」 法院審理時,陳女表示因不滿母親過度管教,尤其是在生活和交友方面的嚴格限制。她指出,從小到大,母親不允許她與朋友出門。案發前一晚,由於工作問題與母親發生爭執,加上男友約她出去,因擔心母親反對,才決定放火。 然而,陳女的母親向法官表示:「她是我的親生女兒,曾因在學校表現不佳讓我感到丟臉。我曾經對她說過『我不是你媽』,但我沒想到她會記在心上。她在家或學校犯錯,我會懲罰和責罵她。她曾經交過一些不好的朋友,導致身體受傷,我感到非常憤怒。」 陳母透露,陳女甚至曾找男生來家裡,她感到不滿因此動過手。她知道陳女渴望擁有朋友,但她覺得自己給予的關心已經夠了,加上,陳女一直覺得自己比較疼弟弟、妹妹,才會產生錯誤的想法,最後演變成放火燒家。 法官檢視了陳女與男友的對話紀錄,發現陳女曾傳訊息表達對母親的仇恨和殺意。法官認為,陳女對母親有殺害動機,而放火的方式和地點足以認定其具有殺人故意。陳女在案發時確實有殺害母親的直接故意,對於妹妹和弟弟的意圖則不確定。最終,法院依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罪,判處陳女有期徒刑5年6月,可以上訴。 ◎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性騷擾、性侵害,請打110報案再打113找社工
幻想遭護理員霸凌…她狠掐無辜住民1小時:想說死一死 判決出爐
一名林姓女子患有重度憂鬱、精神分裂、酒精戒斷症候群等疾病,平時住在宜蘭某復康之家,因辨識能力低下開始產生幻覺,自認遭護理人員壓迫霸凌,竟將無冤無仇的張姓住民叫進保護室,隨後用床鋪擋住門,徒手將張女活活掐死。宜蘭地院審理後,認定林女犯罪情節重大,依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判決書指出,林女自民國96年起即因重鬱症、精神分裂症、酒精戒斷症候群等精神疾病,在醫院就診及精神科急性病房住院,自99年11月間起被安置在復康之家,因病識感不佳且社會職業功能、認知功能退化,而有「酒精引發的認知障礙症」(即「酒精性失智症」),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111年11月4日11時50分許,林女原躺在靜思室床上,見張女向房內探頭,竟基於殺人之犯意,先招手示意對方進入房內,後將房門關上並將床鋪移置門前阻擋,接著以雙手掐壓張女頸部直至死亡;1個多小時後,照護員發現張女平躺在靜思室,呼喊、拍打未獲回應,遂通知護理人員將其送醫,最終仍宣告不治。檢警偵詢時,林女供稱,「我長期遭復康之家人員霸凌、欺負及刁難,並將我從10月22日關在保護室內迄今,所以我認為已經死路一條,才用雙手勒斃被害人,想說死一死,我新大樓及舊大樓都住不下了,想說死一死不然就去關。」宜蘭地院審酌,被告長期酗酒,認知功能退化,且經診斷長期罹患情緒疾患,安置於復康之家,竟基於殺人之直接故意,無端招引被害人進入房內,徒手掐壓其頸部,時間長達約1小時,雖然因精神疾病導致行為能力減低,然考量被告之犯罪情狀,對社會安全之影響非輕,仍依殺人罪判刑12年,刑畢後監護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