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惠容
」 監察院 紀惠容 監察委員 監委 性侵
內政部堅持「變性需摘除性器官」官司連敗 監院要求檢討:忽視需求者之困境與無援
監察院今(20)日指出,據訴,內政部遲遲未依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下稱CEDAW)、《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下合稱兩公約)等公約之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廢除或檢討內政部97年11月3日內授中戶字第0970066240號令(註)仍繼續延用此行政命令強制摘除原性器官作為性別變更登記之申請要件,忽視有性別變更登記需求者之困境與無援,監察院通過監委紀惠容調查報告,要求內政部儘速檢討改進。紀惠容指出,「強醫療模式」多已被國際判決認定違反國際人權公約,例如:瑞典102年甚至立專法賠償因被迫強制手術之跨性別者,荷蘭110年公開道歉並提出財務賠償計畫,日本最高法院112年裁定「性別認同障礙特例法」要求申請人進行絕育並變更後的性器官手術是「違憲」。全世界有近200國,其中約50國(約4分之1)已不強制要求手術(即免術換證),至少20國採自由換證,亦即不需醫療或非醫療證明即可換證。紀惠容說,各國性別變更登記的制度現分為三種:(1)「強醫療模式」:要求醫療手術作為變更法定性別的要件,如羅馬尼亞、新加坡、黎巴嫩、韓國等。(2)「弱醫療模式」:保留部分醫療或司法程序,但多已取消強制手術或不孕證明的要求,如:英國、奧地利、義大利等。(3)「性別自我認同模式」。允許個人透過自我聲明即可變更法定性別,無需醫療診斷、手術或法院許可,強調去病理化與尊重個人性別認同,如:阿根廷、丹麥、比利時、挪威、瑞士、德國、西班牙…等。紀惠容說明,我國目前仍採行「強醫療模式」制度,為此行政院委託研究建議短期採「弱醫療模式」,建議長期採「性別自我認同模式」。陳情人向紀惠容表示,性別登記、反覆申請遭拒、持覆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等救濟程序,讓他們飽受長時間、金錢與身心折磨,徒增訟累虛耗司法資源與基層戶政人員困擾。截至114年4月30日,訴訟進行中計5件,訴訟已裁判計7件,其中戶政事務所敗訴計6件,均已完成性別變更登記。紀惠容提到,經調閱我國判決文書發現,多起判決認可以弱醫療模式申請性別變更登記。例如:110年9月23日北高行判決內容提到:「移除身體原有性器官,以剝奪其生育機能,傷害當事人身體健康之完整性……經參酌2家由精神科醫師鑑定等證據,原告已有獨立自主性別人格並持續相當期間而趨於穩定」;112年9年21日最高行判決「如無法律依據,卻強制要求申請人必須進行接受移除原本外部性徵之手術,乃直接傷害其身體之完整性,嚴重侵害其健康權。」其實,我國行政法院已有穩定見解。內政部97年11月3日行政命令規定變更法定性別需有「2位精神科醫師診斷書」與「已摘除性器官手術診斷書」。然而,現行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僅規範人民申請身分變更登記時需附證明,並無要求人民必須摘除原性器官。且我國迄今從未有規範性別變更的相關法律。在無法律依據下,僅由內政部發布上開行政規則,規範拘束各戶政事務所辦理性別變更登記之依據,紀惠容指出,這已明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紀惠容說,行政院、內政部推動性別變更要件法制化仍然牛步,行政院與立法院均有提出專案研究報告,均指出:實務仍以行政規則作為限制依據,顯屬不當…應儘快整合各方意見,提出適切的性別變更登記法律草案。紀惠容強調,身為戶政中央主管機關的內政部迄今怠不作為,違反憲法及國際人權公約。紀惠容提到,有學者專家指出,內政部僅用行政命令要求手術摘除性器官,明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也會違反比例原則。廢除內政部97年11月3日令之後,應回歸母法即戶籍法第21條規定,並依國際人權公約辦理。法律保留原則是拘束行政機關,而非成為少數族群的阻礙,反過來拘束人民。紀惠容提及,鑑於強醫療模式現多已被認定違背國際人權公約及憲法,CEDAW及兩公約之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早已指出,性別認同為基本人權,應廢除手術作為性別變更之要件,然內政部迄今對於性別變更登記要件之修正及法制化仍然牛步,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宜依國際人權公約規範意旨,並參酌各級法院穩定見解及國外做法,於不侵害人民身體權、健康權、人性尊嚴及人格權之前提下,准予人民性別變更登記之申請,積極作為促進人權實現之職責。紀惠容呼籲,跨性別者態樣類型多元,所面臨心理或生理治療需求亦不相同,行政院允宜會同所屬機關瞭解跨性別者所面臨之生活處境及需求,以提供適當之社政醫療、法律扶助等資源挹注及支持,並強化社會溝通及教育,以消除社會對於跨性別者之偏見及歧視。
監察院點名TaiwanPlus三大問題 文化部允持續督促改革
監察院調查公廣集團英語媒體「TaiwanPlus」,發現效益不彰、新聞編採決策權限高度集中、台灣腔調英語被差別對待等3大問題,且聘用的紐西蘭顧問不諳中文、從未來過台灣,6日要求文化部督促檢討改進。對此,文化部表示,將在尊重公共媒體獨立自主營運原則下,持續督促公視評估各界意見提出精進作為。監察院昨通過監委林郁容、紀惠容、王美玉所提調查報告。報告指出,TaiwanPlus觀眾觀看次數區域集中於亞洲地區占67.6%,美洲次之占20.6%,兩者合計已逾88%,顯示使用者分布高度集中;而歐洲、大洋洲等地區占比偏低。由於過去TaiwanPlus一再遭質疑觀看次數過低,根本無法達到宣傳效果,監委表示,雖然觀看次數與時數已呈現成長趨勢,但整體推廣成效與擴展國際能見度之政策目標仍存有落差。監察院3月曾約詢TaiwanPlus的員工說明,證人表示「TaiwanPlus離職率很高,民國114年初到3月底,已知大概有10個人離職」、「每天早上選稿主持會議的是住在紐西蘭的顧問,他沒有來過台灣,也不會講中文、看不懂中文,會有其他3位關鍵人物提供選稿方向,總編輯會從這些內容中挑選;但其中2位沒有跑新聞經驗,第3位則是政治立場有點偏頗,沒有做到平衡報導」。監委直言,調查結果顯示TaiwanPlus跨國團隊間,對於新聞選題標準認知差異甚大,常因文化理解、新聞敏感度及政策脈絡掌握不一,導致編採方向出現分歧。證人更進一步指出,我國籍員工所提出的新聞選題建議,常遭主管否決或未予採納。突顯每日新聞選題決策權限集中於少數主管,形成決策主導權限失衡現象。監委另指出,TaiwanPlus是以英語播報為主的國際傳播平台,原本應該要展現台灣多元文化與語言特色,但證人表示,曾因具台灣腔調的英語而遭主管拒絕出現在鏡頭前播音,但目前播報人員已涵蓋英國、美國、印度、紐西蘭等多種口音,卻排除台灣口音,不僅違背平台「傳遞台灣觀點」初衷,也有歧視本國籍人才之虞。文化部表示,目前每年以約8億元支持公視營運TaiwanPlus,公視已依董事會決議展開改革,相關精進作為將納入TaiwanPlus年度營運計畫中。
花蓮調查伍校長涉性別案件逾6個月 監院:應檢討改進
監察委員紀惠容、王美玉今(31)日指出,針對花蓮縣政府前校長伍玉成涉及損害A女權益等情案,案經監察院調查,並於114年10月7日全票提案彈劾通過,依法移送懲戒法院。經查,花蓮縣政府受理A女遭受性騷擾事件申訴後,雖業已辦理詢問及會議,至今迄未完成該案調查報告審議,已延宕調查期程逾6個月,更未依法函知當事人辦理延期等,侵害相關當事人權益,核有疏失。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14年10月22日通過該份調查報告,並函請花蓮縣政府檢討改進。監委表示,花蓮縣立永豐國民小學前校長伍玉成(下稱伍校長)知悉A女已婚,且2人均為花蓮縣政府任務性編組組織職員,分別報名及奉派於113年11月21日至某大學參加會議,並住宿於主辦單位提供之教育訓練中心。監委指出,伍校長於當日會議結束後主動邀約A女與花蓮縣某國民中學校長(下稱甲校長)共同前往某小吃店與友人餐敘,餐敘結束後,甲校長以Uber APP為伍校長與A女叫車,擬返回教育訓練中心,然因甲校長將下車地點設定為與教育中心名稱同音之建案工地,又因該名Uber司機另有行程,無法再載伍校長與A女返回教育訓練中心,故Uber司機依伍校長指示載其2人前往鄰近的汽車旅館,當日由伍校長登記住宿,並與A女一同進入房內後發生性行為,伍校長再於翌日傳予A女具性或性意味之性騷言詞等。經本院調查,伍校長與已婚A女性行為及傳送性騷言詞予A女等行為屬實,不僅傷害A女人格尊嚴,其身為校長,言行舉止動見觀瞻,亦已嚴重影響政府信譽及形象,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規定,核有重大違失。調查報告中指出,114年3月31日A女向花蓮縣政府提出性騷擾事件申訴,指其於113年11月21日、22日因公務參加會議後,受伍校長邀約共同用餐,宴飲後遭伍校長性侵害。花蓮縣政府接獲A女性騷擾申訴後,組成專案調查小組並進行訪談及會議,經查花蓮縣府雖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介入調查迄今,卻已延宕調查期程逾6個月餘,更未依法函知當事人辦理延期等,侵害相關當事人權益,核有疏失。監委強調,伍校長身為校長,社會對於其形象與品格之要求,較一般公務員更為嚴謹,自屬當然。且其兼任學校性別平等委員會主任委員,自負有防治學校性騷擾之責,卻未謹言慎行、以身作則,確屬不當。而花蓮縣政府辦理性別案件調查,本應依循法定期限及相關規定辦理,惟迄今已延宕辦理本案調查逾半年,後續將函請花蓮縣政府借鏡本案經驗、檢討改進,儘速審議本案調查,並詳實研議爾後類案處理流程。
針對光電提出7問題 監院:行政院應強化協調與防範不法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司法及獄政委員會聯席會議今(20)日審議通過紀惠容委員、田秋堇委員、范巽綠委員有關「太陽光電申設相關疑義」案之調查報告,建議行政院應強化協調與防範不法。調查委員指出,能源轉型為我國重要政策,對綠能發展亦訂有目標,但調查發現,太陽光電推動面臨申設制度變動、行政程序透明度不足等,不僅影響投資信心,更衍生不法勢力介入風險。行政院允應督導有關機關確實檢討,以符合行政程序法意旨;法務部應研議有效查緝對策,遏止妨害綠能產業發展之不法情事,以健全投資環境與維護社會公信力。一、綠電發展攸關產業出口競爭力,但推動不符預期。因應全球暖化及國際倡議RE100,企業須承諾達成100%使用再生能源(不包含核能),已成為跨國大廠的重要採購標準,綠電發展攸關我國產業出口競爭力,能源轉型為我國重要政策,然行政院規劃於114年達成再生能源占比20%及光電發電量20GW(百萬瓩)目標,惟截至113年底,太陽光電實際設置量僅達14.28GW,推動進程延宕。調查委員紀惠容、田秋堇、范巽綠發現,光電推動面臨機關間協調不足、審查程序繁瑣不夠透明、審查標準不一,以及土地取得困難等多重因素,導致大型案場開發期程冗長,部分外資母公司已評估調降我國投資評級。就此,行政院應強化綠能相關機關間之協調與整合,落實行政一體性。二、光電發展面臨不法勢力干擾,法務部應強化查緝對策。有關報導指出,有外資業者因開發案遭黑道恐嚇而退出臺灣市場,經調查委員詢問法務部及所屬調查局,法務部已就110年至113年間各地地檢署偵辦妨害綠能案件共71案、起訴114人,分析涉及貪瀆、地方勢力介入及勒索等不法行為。但因光電設施投資金額龐大,加上程序不夠透明,易引起地方勢力覬覦。就此,法務部應研議有效查緝對策以防範不法。三、光電申設審查標準不一,行政院應督導明確化審查規範。另調查報告指出,光電案場開發從中央至地方涉及:電業籌設許可、土地使用容許或變更、施工許可、道路使用許可、電業執照核發……等多階段行政程序,期程冗長,法規繁複。業者往往於前期已投入大量資金進行土地承租與整合,卻可能因審查標準不一、法規變動等因素而遭駁回,導致投資不確定風險上升。就此,行政院應督同經濟部及農業部,明確化審查標準,並於法規修正時設合理過渡期,以符行政程序法所揭示「信賴保護」及「維護法安定性與政策可預測性」等意旨。四、應有完整能源發展與國土利用規劃。調查發現,地面型光電所需用地每年新增面積約全國農地千分之二,屢受「與農爭地」批評,然糧食安全與農業人口老化、勞動力不足、農地閒置或違規使用等多重因素亦有相關。三位委員指出,行政院應督同內政部、農業部及經濟部,整體檢視能源發展與國土利用規劃,兼顧糧食安全與能源轉型目標。五、漁電共生未達預期,應檢討根本原因。漁電共生規劃至114年裝置容量4.4GW,截至113年底僅達997.2MW,進度約23%,又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函報監院,查核臺南市112年漁電共生案場,通過率不到一成。座談時業者亦反映,目前多以電費收益補貼養殖經營,若無光電收益,漁民普遍缺乏經營意願;若強制光電業者從事養殖,則學習曲線長。調查委員認為漁電共生政策立意良善,亦有相當成功案例,經濟部應檢討漁電共生推動落後原因,農業部則應檢討養殖產量不如預期之原因,研擬具體改善措施,營造有利發展環境。六、光電產業發展風險。調查委員發現,我國光電案場開發,多由土地開發業者主導,同時承攬案場施工、電業執照申設等,然部分業者缺乏足夠技術能力與資金,貿然採「以小博大」策略,後續難以支撐,於取得電業執照後旋即出售股權以賺取多數利益,引發各種亂象及訾議。惟據經濟部表示,現行「電業法」對於轉投資、股權轉讓及投資結構尚無相關限制與規範,致該部對此類完工後股權轉移之案場數量均難以掌握。爰此,三位委員認為經濟部允宜檢視並研擬改善合理申設資格與審核措施,確保產業健全發展並降低潛在風險。七、光電回饋金制度應明確與透明化,確保公益性運用。最後,調查報告指出,光電回饋金包括農地變更回饋金(農變回饋金)與電力開發協助金(電協金),但實際回饋至案場所在地的比例偏低。另,業者為爭取地方支持而提供額外捐款,易形成灰色地帶,遭不法分子藉機勒索。調查委員認為,行政院應督同經濟部與農業部,研訂明確之回饋金分配原則與運用範疇,優先用於在地弱勢照顧、公共設施改善,以及農業與綠能協同發展等公益性用途。
戲曲學院涉包庇狼師遭教育部斷2.5億補助 校方急開教評會解聘涉案4人
國立台灣戲曲學院2名教師因對未成年學生性騷擾及性侵被停解職後,傳出仍繼續出現在校園中,甚至從事與學生有關工作,也讓監察院對校方及教育部提出糾正,教育部則拍板凍結校方補助經費2.5億元。戲曲學院今(22)日發布聲明,涉案的李姓、王姓教師均已於2024年完成解聘程序,另2名專任教師、2名兼任教師予以解聘或終止聘約,校方也會依教育部指示,提供受害學生定期心理輔導諮商服務,避免悲劇發生。此起狼師案從發生至今已逾20年,今年2月由監察院對教育部和戲曲學院提出糾正,監察委員紀惠容、范巽綠提到,調查過程中接獲檢舉,戲曲學院王師疑仍持續「帶團出國接觸學生」及李師疑「借名或冒名演出」,經查閱相關檢舉資料及個人網頁,王師2024年7月間仍帶團出國,且成員包含女學生。有鑑於此,監察委員也說,文化部、教育部允應持續關注李師及王師,是否以本人名義、借名或冒名演出及接觸學生的妥適性。《鏡週刊》報導,戲曲學院現任校長李揚於2023年8月上任後,因延宕處理涉嫌包庇狼師的其他4人,直到被教育部拍板凍結補助經費2.5億元,校方才緊急於9月19日下午召開教評會,通過懲處4名性平案違失者,包括前校長鄭榮興、前代理校長游素凰、前主任祕書王學彥,及前諮商輔導組長王光中,並將處置結果呈報教育部,同時發表聲明。戲曲學院表示,李師和王師二人涉及校園性別事件,嚴重危害學生身心及本校校譽,現任校長李揚2023年8月1日到任前,2人即已停職接受調查,未再入校園。後經校方調查並依程序提報,已分別於2024年6月18日及2024年7月31日完成解聘處分,終身不得為教師。戲曲學院指出,因之前校內調查程序及行政作為多有違失,時任主管與承辦人員未曾受到懲處,監察院完成調查並提出糾正,要求教育部督促本校進行相關人員議處,本校教評會未能依法規與性平會調查報告審議,導致教育部暫緩補助經費核撥,經李揚校長在二校區進行背景及法規說明後,全體教職員工有充分理解,今年9月19日校教評會完成行政違失審議,2位專任教師予以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2位兼任教師予以終止聘約,且終身不得聘任為兼任教師。校方9月22日將結果陳報教育部審核。戲曲學院提到,校方對於受害學生之保護與後續輔導,本校均依教育部指示辦理,由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專案提供被害學生定期心理輔導諮商服務,以協助其情緒支持及心理調適。本校亦持續強化宣導,以提高專兼任教職員工及學生的性別平等意識與法治概念。戲曲學院也說,李揚2023年8月1日上任迄今,恪守依法行政,帶領新團隊,依法依規完成李師和王師2人涉及的重大性別事件調查,希望受到傷害的學生能得到安慰,希望對家長有所交待,也期望全體教職員工一起努力,杜絶校園性別事件再發生。國立臺灣戲曲學院聲明一、國立臺灣戲曲學院再次重申,李師和王師二人涉及校園性別事件,嚴重危害學生身心及本校校譽,現任校長李揚112年8月1日到任前,二人即已停職接受調查,未再入校園。後經校方調查並依程序提報,已分別於113年6月18日及113年7月31日完成解聘處分,終身不得為教師。二、因之前校內調查程序及行政作為多有違失,時任主管與承辦人員未曾受到懲處,監察院完成調查並提出糾正,要求教育部督促本校進行相關人員議處,然本校教評會未能依法規與性平會調查報告審議,導致教育部暫緩補助經費之核撥,經李揚校長在二校區進行背景及法規說明後,全體教職員工有充分理解,114年9月19日校教評會完成行政違失審議,二位專任教師予以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二位兼任教師予以終止聘約,且終身不得聘任為兼任教師。今(9月22日)將結果陳報教育部審核。三、對於受害學生之保護與後續輔導,本校均依教育部指示辦理,由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專案提供被害學生定期心理輔導諮商服務,以協助其情緒支持及心理調適。本校亦持續強化宣導,以提高專兼任教職員工及學生的性別平等意識與法治概念。四、李揚校長112年8月1日上任迄今,恪守依法行政,帶領新團隊,依法依規完成李師和王師二人涉及的重大性別事件調查,希望受到傷害的學生能得到安慰,希望對家長有所交待,也期望全體教職員工一起努力,杜絶校園性別事件再發生。
涉飯店內性騷女下屬 外交官陳家彥遭監院彈劾
監察院今(19)日指出,外交官陳家彥於105年間利用公務上之權勢及機會,在駐點飯店之長官休息房,趁乙女向其報告專案規劃之際,違反乙女意願,對乙女為具有性意味之行為,令被害人乙女有不舒服、恐懼、痛苦等感受,核其性騷擾行為不僅侵犯被害人人格尊嚴,並嚴重影響國家及外交人員之聲譽及形象,情節重大。監察院於114年8月12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紀惠容、范巽綠、葉宜津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彈劾案文指出,被彈劾人利用公務上之權勢及機會,在其駐點飯店之外交客房,趁乙女向其報告專案規劃之際,違反乙女的意願,對乙女為摟腰、抱至床上壓住上身、擋在房門欲阻擾乙女離去之行為,為具有性意味之行為,導致乙女感覺被冒犯,實已造成敵意性、脅迫性、冒犯性之工作環境,嚴重影響乙女之人格尊嚴。彈劾案文提到,監察院調查後,認被彈劾人確有利用公務上之權勢及機會,對乙女為性騷擾行為,亦業經外交部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決議性騷擾成立,惟外交部並未給予任何行政懲處。經衡酌被彈劾人身為外交人員,更位居簡任主管,卻違反乙女意願,對乙女為有性意味之行為,導致乙女感覺被冒犯,形成敵意環境性騷擾,且於監察院詢問時仍否認其有前開行為,應認前揭行政處置不足以維持公務紀律,自有移送懲戒之必要。彈劾案文強調,被彈劾人上開性騷擾行為不僅侵犯乙女人格尊嚴,並嚴重影響國家及外交人員之聲譽及形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第7條之規定,情節重大,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規定,有予以懲戒之必要,爰依法提案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跟騷法施行逾3年核發保護令平均近35天 監察院:影響及時遏阻效果
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迄今逾3年,仍發生「警察機關拒絕受理報案」、「員警對跟騷專業知能良莠不齊」、「欠缺對被害人之安全保密空間」、「命相對人治療性處遇保護令執行成效不佳」等,監察院指出,再加上警察機關核發書面告誡平均需11.9日、司法機關核發跟騷保護令平均需34.98日,影響及時遏阻效果,監察院通過紀惠容委員調查報告,促請內政部、警政署、司法院及衛福部等相關機關,落實檢討改進。監委紀惠容表示,跟騷法所規範的跟騷行為是基於危險犯概念,視為犯罪行為,國家公權力即提早介入調查及處罰,因而警察機關須受理民眾報案,不得拒絕、推諉,並應啟動刑案調查,必要時,依據跟騷法或是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聲請拘提、羈押等強制處分。但實務上仍發生多起警察機關自行判讀跟騷行為與「性或性別無關」,不適用跟騷法而拒絕受理報案之情形;再者,警政署任由地方警察機關自行辦理跟蹤騷擾教育訓練,未把關訓練成效、員警專業知能良莠不齊,致部分被害人於報案時遭歧視,形同二度傷害,損及被害人權益,警政署允應督導所屬積極改進。警政署允應檢討跟騷被害人保護措施,紀惠容指出,跟騷法為防制性別暴力犯罪諸多法律之一,自111年6月施行迄114年6月底止,各警察機關計受理9056件跟蹤騷擾案件,其中被害人以女性為大宗(占88.0%),調查發現,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案件,欠缺對被害人之安全保密空間,以致無法確保當事人的隱私。紀惠容表示,警察機關受理跟騷案件,經調查確認有犯罪嫌疑者,無論被害人提告與否,均應即予行為人書面告誡並採取保護被害人之適當措施,然各警察機關核發書面告誡平均需11.9日,影響及時遏阻效果,警政署雖稱空窗期間「視案情採取必要之強制手段」、「家防官會與被害人聯繫,視個案需求加強犯罪發生地之巡邏、通知雇主加強工作場所之安全措施或是校園協助輔導」等措施,以加強保護被害人,但因無執行之依據,致仍有約一成行為人做出踰矩不當的行為。綜上,紀惠容指出,警察機關對跟蹤騷擾被害人保護明顯不足,警政署允應督導所屬檢討改善。司法院允宜研議縮短審理跟騷保護令時間,紀惠容再指,跟騷行為具有發生率、恐懼性、危險性及傷害性4高特徵,反覆持續實施亦為其特性,被害人一旦遭跟騷常陷入害怕恐慌,現行卻無核發跟蹤騷擾保護令期限之規範。紀惠容指出,司法機關處理聲請跟蹤騷擾保護令平均需時34.98日,相較於家庭暴力緊急保護令之核發僅2.08小時,對跟騷被害人之保護,明顯不足,司法院允宜研議精進。紀惠容說明,依跟騷法第2條規定,衛生主管機關需負責跟騷被害人身心治療、諮商及提供經法院命完成相對人治療性處遇計畫等相關事宜。據內政部統計,截至113年12月底止,跟騷法聲請保護令中勾選處遇款項者計有127件,最終法院核發治療性處遇保護令僅4件。而衛福部資料指出,三年來應執行治療性處遇計畫之4件保護令中,已完成治療性處遇計畫1件,另2件則因相對人入獄未執行,1件為認知教育輔導,無相關機關執行。紀惠容表示,由上可徵,相對人有處遇需求者眾多,卻因「法令未明確規定何謂其他治療」、「鑑定及治療經費來源不明」,以及「相對人未達精神治療須認知教育輔導之執行機關為何」等因素,致法院難以核發,且3年來僅完成1件,此情不但與跟騷法立法意旨有所落差,行為人恐因而持續反覆騷擾,影響被害人權益甚鉅。紀惠容認為,並非相對人都有接受治療性處遇計畫需求,可經由分級分類予以不同處遇方式,更有效防制跟騷行為,內政部允應協調警政署、衛福部等相關主管機關儘速研謀解決。衛福部指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機關提供跟蹤騷擾被害人保護扶助人力計186人,其中多為同時兼辦性騷擾防治業務,且針對警政機關轉介跟蹤騷擾被害人,是自行或委託民間單位提供相關保護扶助服務,相關經費來源包含公務預算、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及中央補助款等。可徵社政機關負責法定之跟蹤騷擾被害人之保護扶助業務,散見於不同單位,且多為兼辦人員並由不同經費來源支應,事權多頭馬車致被害人求助無門。紀惠容表示,衛福部允應重新審視並整合服務資源,以落實對跟蹤騷擾被害人保護扶助。紀惠容強調,內政部仍應積極檢討推動跟騷法檢討及修法,跟騷法立法時,附帶決議之一為3年後應啟動檢討與改善,然至今尚未見內政部積極檢討;跟騷法行為人透過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類似其他設備等方式實施跟蹤騷擾之犯罪型態已納入跟騷法適用範圍,然該法卻未將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納入共同防制機制,實施迄今累計達3,815件次跟騷行為係透過網路實施,顯有疏漏;另針對該法後續是否研修與性或性別有關之構成要件、建構本土化跟蹤騷擾風險評估工具等,均應請內政部積極檢討推動,以落實被害人保護。
麥寮燃煤1號機延役作業不合程序 監院:經濟部台電應檢討
台電公司去年辦理雲林麥寮1號燃煤機組延役案,引起居民不滿與抗爭,認爲這是政府黑箱作業。監察委員紀惠容、林郁容今(10)日指出,延役案整體作業不合程序、倉促混亂,延役理由未符事實,又經濟部沒有評估政府承諾跳票之爭議,更未與地區居民充分溝通,要求二機關確實檢討改善雲林麥寮1號燃煤機組去年延役引起外界關注,台電曾說明,麥寮1號機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生煤用量於2015年向雲林縣政府申請展延時遭減量,導致合約期間部分電量未發足,業者因而主張不可抗力,主動提出將短發電量繼續發完,因此台電基於合約穩定及履約完整性,在麥寮1號機可合法履約的前提下,同意於2025年底前補發,補發電量不會超出原受許可證變更短發的電量,若補發提早完成,合約將相應提前結束。監察委員紀惠容、林郁容今天表示,台電基於淨零要求,在去年4月30日前都堅持採購電力以燃氣機組為原則,並未同意燃煤發電的「麥寮1號機」延役,而後卻在「麥寮燃煤1號機」去年5月30日合約到期前1個月內,匆促10天即完成延役修約,除立場前後不一,也引發當地居民極大不滿與抗爭,認為這是政府黑箱作業。監委指出,過程中,台電未在麥寮電廠請求前補足短發「麥寮1號機」電量前,即主動先行辦理「麥寮IPP 請求購足許可證減量短發度數適法性」研議會議,並於研議中建議由麥寮電廠提出補足麥寮1號機因不可抗力短發度數之修約請求,且於事後該電廠提出請求,未與居民溝通,匆匆十天即完成修約程序,整體作業不合程序且倉促混亂,顯有未當。監委並指出,雲林縣政府為改善麥寮電廠污染排放狀況,於2015年間限縮麥寮1號機生煤用量,導致麥寮電廠因降載發電無法達成購售電合約之要求,遭台電以未能履行合約義務罰款5億8,313萬602元。後經濟部認定為不可抗力,退還罰款,為避免麥寮電廠無法履行購售電合約,台電與麥寮電廠換文修約,調整購售電合約之發電量,以符合麥寮電廠降載後之狀況,於2019年底完成修約,約中並未載明麥寮電廠有請求延長契約以補足因不可抗力而短發電量之權利,台電亦無收購義務。台電竟在合約到期前一個月,以履約不完全之理由,主動同意購足麥寮1號機短發電量,並以此達成麥寮1號機延役之目的,理由顯有未當。監委再指,全國整體電源開發規劃皆須依經濟部公布之「全國電力資源供需報告」為準據,依據2022年之資源供需報告規劃麥寮1號機應於2024年5月31日除役,然經濟部竟稱「麥寮1號機」應於是日停機,若繼續燃煤發電,需由台電本權責辦理。台電於2024年5月29日合約終止日前,私下與麥寮電廠以換約方式延役至2025年12月31日。二位委員認為,任何修正電力供應規劃應屬經濟部權責,然此次延役,經濟部卻推託,僅認係屬雙方私契約關係,經濟部除未評估政府未依政策承諾將應除役燃煤機組繼續發電所產生之爭議外,亦未評估延役之妥適性,確有不當。最後,監委表示,燃煤機組延役影響地區環境甚鉅,且經濟部於2017年已見證麥寮電廠與雲林縣政府簽署2025年完成3組燃煤機組轉換為燃天然氣發電機組設置及運轉之備忘錄,故於「麥寮1號機」合約到期前,若欲繼續燃煤發電前,經濟部即應與地區居民溝通延役之必要性,以取得民眾諒解,竟卸責麥寮1號機延役係屬補發電量,應由麥寮電廠善盡與地方溝通義務,亦有未妥。
宜蘭南澳公所「鄉長、課長性騷職員」 監院糾正要求檢討改進
宜蘭縣南澳鄉公所發生鄉長、前課長對公所人員性騷擾事件,監察院通過監委紀惠容、高涌誠調查報告,籲請行政院針對民選地方行政首長涉職場性騷擾,確實研議明確處理機制指引,以維受害者權益;並糾正宜蘭縣南澳鄉公所疏於營造性別平等之職場文化致損害職場安全,請宜蘭縣政府確實檢討改進。宜蘭縣南澳鄉公所於110年發生鄉長李勝雄及時任宜蘭縣南澳鄉公所林姓課長性騷擾公所職員甲女事件,甚至有酒後強抱性騷擾行為且涉犯強制罪。甲女於113年3月11日向宜蘭縣政府提出申訴,縣府評議委員會決議性騷擾行為成立。縣府對林姓前課長核予申誡2次,對鄉長則依地方制度法、公務員懲戒法函送監察院審查。案經監委紀惠容、高涌誠調查,監察院於113年5月6日已彈劾李勝雄鄉長,指出李勝雄身為機關首長,卻未以身作則,性騷擾行為不僅侵害甲女尊嚴,亦嚴重影響機關聲譽及形象,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第7條之規定,確有違失,全案已移送懲戒法院審理。監委指出,宜蘭縣府處理該案過程中,因鄉長為民選首長身分而存有諸多疑義,陸續函請勞動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內政部釋疑,最終由勞動部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指出應由縣府處理,但實務上恐仍有扞格及窒礙難行,並缺乏實際執行指引。該案處理過程凸顯民選地方行政首長性騷擾處理機制牽涉甚廣,行政院應以該案為鑑,會同相關機關確實研處釐清,提供實務執行人員明確指引,維受害者權益。監委提調查報告,並糾正南澳鄉公所,經查李勝雄及林姓前課長2人於108年至112年皆無參與性騷擾防治、性別平權等相關課程,南澳鄉公所長期疏於落實對屬員實施防治性騷擾的教育訓練,對營造尊重與平等之職場文化也不力;宜蘭縣政府除對鄉公所監督不周外,調查期間對於行為人停止職務的評估也不妥。監委提到,性工法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暫時性措施,宜蘭縣政府當時評估認為,南澳鄉公所已避免鄉長與甲女面對面接觸、林姓前課長與甲女已分屬不同機關,認定皆無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但此舉僅考量物理空間環境,未審慎評估甲女及證人執行公務仍受鄉長管理監督,證人於調查訪談時即表示其出席作證被鄉長知悉,宜蘭縣政府對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決定,欠缺對於權勢影響之整體評估,應確實檢討改進。◎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性騷擾、性侵害,請打110報案再打113找社工。
圍棋班兒童陳述遭猥褻過程15次 監察委員申請自動調查
監察院今(14)日表示,新北市土城區圍棋才藝班12名兒童遭圍棋老師猥褻,受害者家屬從報案開始歷經14小時始完成初步報案程序,且受害兒童竟須重複陳述高達15次相關案情,現行報案、驗傷、學校通報、詢問等相關處理機制疑涉有諸多缺失,嚴重損害其權益,監察委員紀惠容、葉大華對此甚為關切,已申請立案調查。新北市一名李姓圍棋老師去年遭指控,涉嫌對孩童強制猥褻,被害者達12人,新北地方法院認定,李男涉對未滿14歲男女犯強制猥褻罪等,共64次犯行,今年三月判決執行有期徒刑22年。不過,立委陳培瑜、范雲及新北市議員戴瑋姍與人本教育基金會昨與民間司改會、勵馨基金會、共同6日舉行記者會指出,本案從報案到醫院驗傷程序混亂,未落實「減少陳述」原則,民團質疑,該案包含警政、衛政、社政、教育、司法的「性侵害案件協助網絡」中,各環節都不友善,被害人做了十五次案情陳述,形同二次創傷。范雲表示,被才藝班狼師長期性猥褻的國小孩童,在台灣已推行25年「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制度下,竟然仍然要重述15次受害經過;當家長依照2023年MeToo後新修的《性別平等教育法》向新北市學校求助輔導資源竟然遭拒絕;當新北市家防中心社工陪同孩子警詢前,竟完全沒見過孩子。再觀察近期毛畯珅連續性侵幼兒案、剴剴案的保母虐童、臺中少棒隊案的教練長期性侵,到經國三民幼兒園的教保員虐兒猥褻案,其實都突顯了臺灣目前兒少保護體制幾乎已潰堤的事實。監察委員表示,究本案實情始末為何?其中警政、社政、醫療、學校、檢察等機關處理過程中有無違失?相關人員有無怠惰失職情事?有關友善兒少被害人的機制,例如「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司法詢問員」等落實情形如何?相關權責機關有無善盡主管機關監督管理之責?事涉兒少保護權益,有深入調查之必要。
法官石育恩、檢察官吳亞芝遭監院彈劾 建請免職處分
監察委員紀惠容、王麗珍、郭文東11日表示,近年來詐騙猖獗,竟有司法人員涉入詐騙集團。監察院已通過彈劾橋頭地方法院候補法官石育恩與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吳亞芝,並移送懲戒法院,建請依《法官法》相關規定予以免職處分。此外,對於多起年輕律師介入詐團案件,監委亦促請法務部積極追蹤《律師法》修法進度。三位監委指出,根據內政部警政署「打詐儀表板」統計,113年全年詐騙財損金額達1332億元,社會對司法人員涉案難以容忍,司法體系有必要自清自律。調查發現,石育恩涉非公務使用資料查詢系統,與詐騙集團「軍師」鄭姓律師有330萬元資金往來,來源不明,並曾代為轉交10萬元律師費,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6條,及司法院相關資料管理規定,也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第22條與社交理財自律事項,情節重大且毫無悔意,顯已不適任法官職務。另檢察官吳亞芝已知悉朱姓律師等人涉犯洩密、洗錢等罪,卻仍積極鼓勵對方承接詐騙集團案件,未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規定啟動偵查程序,亦不適任檢察官職務。監察院依《法官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建請懲戒法院對石育恩免除法官職務,並依第89條第1項準用規定,對吳亞芝為相同處分,兩人均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監委調查並指出,除本案中的鄭姓律師外,多名涉案律師迄今尚未停止執業。法務部已於114年1月10日提出《律師法》修正草案,增訂第7條及第74條第4至6項,分別授權暫停律師證書審查與執業限制,目前已送行政院審議,監委呼籲法務部持續追蹤後續修法。另監察院調查法務部所屬各地檢署近三年來違規查詢「書類系統」情形,高雄地檢署抽查5786件中,有2495件因身分證號或案號輸入錯誤,占比達43%,情況確有不當,監委要求法務部檢討並改善內部控管機制。
抓酒駕法官未依法開罰同車書記官 監院請警政署加強訓練
監察院今(21日)指出,宜蘭地院法官張軒豪酒駕,遭到警方攔檢送辦,但同車的書記官明卻未被員警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監察院通過調查報告,函請內政部警政署督飭所屬確實檢討改進,並通盤督導改善監察委員王幼玲、紀惠容調查報告指出,宜蘭地院法官張軒豪於去年8月19日在辦公室飲酒後開車,晚上8點48分左右遭警方攔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05毫克,肇事率是一般人的50倍,嚴重損及司法形象,監察院已於今年3月4日通過彈劾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但同車的法院書記官卻未被依法裁罰,凸顯第一線執行酒駕攔檢、取締之員警有加強訓練之必要,函請內政部警政署督飭所屬確實檢討改進,並通盤督導改善。王幼玲、紀惠容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項規定,課予同車乘客勸導阻止酒駕之社會成員義務,不以「明知」駕駛人酒駕為裁罰要件。汽車駕駛人有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員警依法即應裁罰年滿18歲之同車乘客6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之罰鍰。監察委員王幼玲、紀惠容調查發現,本案攔檢張軒豪的員警誤認道交條例第35條第8項須以「明知」作為同車乘客之處罰要件,而未舉發同車乘客法院書記官,凸顯第一線執行酒駕攔檢、取締之員警尚有加強相關規範教育訓練之必要,俾有效遏阻酒駕行為,維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監察委員王幼玲、紀惠容表示,內政部警政署掌理全國性警察業務,並辦理警察勤務督導。員警執行酒駕取締過程未能注意依法裁罰同車乘客等相關規範,核屬不當,內政部警政署允應督飭所屬確實檢討改進,並通盤督導改善。另有關同車書記官違反《道交條例》勸導阻止酒駕之社會成員義務,司法院允應研議依相關規定處理。
剴剴之死/虐童案女社工遭上銬 監院糾正警政署、北市政府警察局
台北市警局文山二分局員警於媒體鏡頭前將社工上銬,引起社工界、司法改革等單位反彈事件,經立案調查後,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司法及獄政委員會聯席會議於近日審議通過監委王幼玲、紀惠容提出之調查報告及糾正案。監委王幼玲、紀惠容指出,文山二分局員警違反刑事訴訟法、「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警察人員使用警銬規範」,及「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等規定,於2024年3月12日因劉姓保母姊妹涉嫌凌虐幼童致死一案,拘提被告陳姓社工,在解送台北地檢署複訊過程時,竟基於媒體拍攝之考量,刻意區分上車動線,並將陳姓社工雙手上銬,未遮蔽上銬部位,不當讓陳姓社工被媒體拍攝、且遭近身採訪,足見警政署、台北市警局及文山二分局對於所屬員警之戒具使用及偵查不公開落實情形,未盡監督之責。再且,本案發生後,縱然警政署已於2024年4月9日通函各警察機關因應媒體圍訪及防止媒體拍攝相關應處作為,惟仍持續發生數案犯罪嫌疑人雙手上銬部分未予遮蔽情事;另本案移送時戒護警力規劃失當,均核有怠失。王幼玲、紀惠容調查亦發現,台北地檢署檢察官為偵辦陳姓社工案件,拘提是日曾指揮文山二分局員警前往兒福聯盟台北總會執行搜索,且為防止陳姓社工拒不到場、湮滅證據等情,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76條規定核發逕行拘提之拘票,而是開立傳票,並依第75條核發一般拘提之拘票,囑員警可視情形使用傳票或拘票,檢察官形同自我放棄在偵查階段負核發拘票把關之責;兒福聯盟人員表示,當時僅接到拘票,文山二分局執行員警是否有將傳票合法送達,並非無疑,且自行認定陳姓社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對其逕行拘提,均與刑事訴訟法相違。此外,本案承辦檢察官2024年3月12日晚間於偵查庭訊問被告陳姓社工,全程未解銬,這已違反「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法警使用戒具要點」,核有違失。最後,王幼玲、紀惠容強調,檢警機關與媒體之間存在著互相依賴的默契,檢警機關藉由媒體曝光塑造辦案形象,而媒體則藉由獨家畫面提升新聞價值,形成一種共生關係,新聞媒體採訪及報導犯罪事件,誠然屬於其新聞自由及滿足國民知的權利之保障範圍,然新聞媒體對於偵查中犯罪事件的報導,應兼顧保護犯罪嫌疑人之名譽及其受公平審判的權益,是以,行政院允應督促各偵查機關嚴格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並儘速責成所屬協調各類媒體公會團體促請業者建立自律機制,以落實無罪推定原則。◎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
溝通不良漁工病故 監委籲改善海上通訊
監察院監委紀惠容今(10日)指出,南方澳籍遠洋漁船上印尼船員,未及時送醫不幸身亡,凸顯漁業署「漁船船員海上傷病申請救援通訊諮詢機制」及傷病評量表設計缺漏、無WiFi視訊設備等缺失,此救援機制逾10年未滾動修正,促請漁業署改善,以維船員勞動及醫療權。 監院表示,南方澳籍遠洋漁船上一名印尼船員,去年5月中出現身體不適狀況,嗣透過漁業署「漁船船員海上傷病申請救援通訊諮詢機制」評估是否送醫,惟過程中,發生漁業通訊電臺誤勾病症、評量表填寫者疑隱匿實況及諮詢機制不利正確資訊傳遞等疑義,最終醫師在無視訊診斷下,僅以回傳的評量表及考量遠距航程,勾選了繼續觀察無須送醫,船員卻於隔日不幸身亡。監委指出,漁業署海上傷病諮詢機制係於漁船船員傷病時,漁船聯繫漁業通訊電臺並勾填「漁船船員海上傷病狀態評量表」後,再傳至合作醫院判斷送醫與否。紀惠容調查發現,此機制經多手傳遞,又設計之傷病評量表不利正確評估,加諸遠距限制,在無視訊設備下,難以確保資訊真實傳遞,也讓醫師難以正確診斷病情。本案評估醫師及諮詢專家,均稱此醫療評量形同丟銅板及瞎子摸象;又該機制2014年制定迄今,未予滾動檢討修正,實未能積極維護漁船船員勞動及醫療權益,均核有欠妥。紀惠容也指出,傷病評量表在實務填寫時,因傷病船員語言不通,多由船長或經營者為之,這些利害關係者,恐有隱匿船員病況,致延誤返港送醫,產生道德風險之疑慮,漁業署亦自承應建立相關監督及防弊機制;再者,現代資訊通訊發達,台灣遠洋漁船卻僅有一成有WiFi或視訊設備,實不利發現虛偽填寫評量表情事,均待漁業署積極策進。紀惠容強調,現行漁業法規尚無強制遠洋漁船提供船員通訊設備,而我國遠洋漁船計有1,005艘,其中已配置Wi-Fi並分享船員使用者僅105艘,占約10%,比率極低。又漁船船員須透過船長始能使用通訊設備,若一旦船長拒絕,卻無相關處理機制;另「漁業署船員通訊設備使用補助措施」將於2025年底告終,除目前僅補助30餘艘漁船外,船東也多所考量致不願主動安裝設備或申請相關補助,均凸顯漁船船員難以與外界即時聯繫,尤其在傷病時,無法立即告知親屬自身病況之處境,損害漁工權益,亟待漁業署積極正視船員海上通訊問題,確實檢討改善。
學生遭師性侵還要道歉 監察院糾正教育部及臺灣戲曲學院
監察院今(24日)指出,國立臺灣戲曲學院處理教師對未成年學生多起性侵害事件,涉及「吃案」及「被害學生向加害者道歉」等嚴重違失,教育部未持續追蹤,致加害人持續性侵及接觸學生,並縱容教師及高年級學生暴力對待弱勢學生,監察委員紀惠容、范巽綠提案糾正教育部及國立臺灣戲曲學院。監委調查,戲曲學院早在2004年、2009年間即收到學生反映及檢舉多位學生遭教師李菄峻性侵害,但是院方卻未妥適處理、教育部亦未持續追蹤,以致李師利用權勢持續性侵學生,甚至發生受害學生向李師道歉、李師要求受害者下跪道歉等離譜行徑。紀惠容及范巽綠表示,在20231年臺灣「me too」運動爆發後,這些過去受害的學生勇於出面揭發檢舉,促使相關案件重新調查。經戲曲學院性平會2024年2月27日認定李師性侵害5位學生之行為屬實,決議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但已遲了,超過20年!」監委指出,據相關證述指出,受害學生遠遠不僅這些,然因過去遭學校「吃案」及畏懼權勢等壓力,以致部分學生至今仍不相信體制而不願出面。紀惠容委員及范巽綠委員要求教育部及學校負起責任,確實追究相關失職人員的違失責任,並妥善協助受害學生追訴。面對校內發生令人痛心的多起性別事件,學校應記取教訓、痛定思痛,確實提供學生安全受教的環境並免於權勢暴力的清淨空間。糾正案文指出,戲曲學院98年間處理李師涉校園性別事件,有「輔導組長私下約談相關老師及學生」、「被害人於調查會議結束後接獲行為人電話責罵」等情,均於法不合並違反調查程序;調查小組成員王學彥自己涉2023年性騷擾女學生遭解聘,顯示該校處理性別事件過程有多項違失,無法阻斷行為人,致使多位學生持續受害,均違反性平法等規定,相關主管暨承辦人員未有懲處及咎責,均核有重大違失。監察院調查,國立臺灣戲曲學院增發生多起多件高年級生對低年級生、師對生的暴力事件。(圖/翻攝自監委簡報內容)調查報告指出,戲曲學院劉師曾接受被害學生求助,並於2004年對受害學生訪談,據教育部查復訪談紀錄及受害狀況手繪圖,指出李師2003年7月至12月間,於「苗栗○○學苑」對14歲之住宿學生性侵,惟查,行為人李師竟質問被害學生為何跟其他老師申訴,被害學生被迫只能向加害人李師說「很對不起」。事經約20年,該受害學生尚勸此次站出來的學生勿揭發,可見傷害之深及對體制之極端不信任。紀惠容、范巽綠亦表示,戲曲學院放縱某些教師及高年級學生,以暴力方式對待學生,因戲曲學院「師徒制、學長學弟制」、「學院部、高職以下一貫制」之「權力結構」特殊性,受害者因擔心失去住宿及就學資源,畏懼教師掌握演出機會之權勢,僅能隱忍並礙難揭露,2011年至2024年亦發生多件高年級生對低年級生「脫掉內褲毆打臀部」、師對生「踹打身體」、「鐵棍毆打」、「命其相互掌摑」等性暴力及暴力事件;且戲曲學院傳統教育方式著重「訓練」而忽視學生之照顧及基本人權,行為人欠缺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之意識,又在彼此複製學習中,形成霸凌權力結構,嚴重損及學生健康權,核有違失。監察委員於調查過程中接獲檢舉,表示戲曲學院王學彥疑仍持續「帶團出國接觸學生」及李師疑「借名或冒名演出」,經查閱相關檢舉資料及個人網頁,王師2024年7月間仍帶團出國,且成員包含女學生。文化部、教育部允應持續關注李師及王師,是否以本人名義、借名或冒名演出及接觸學生之妥適性。◎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性騷擾、性侵害,請打110報案再打113找社工。
登革熱防治藥劑超標噴灑 監院籲請高市府檢討
台灣本土過去爆發嚴重的登革熱群集事件,引發各界關注。地方政府為了遏止相關病毒相繼傳染,相繼祭出防止措施,如使用「熱煙霧機」執行登革熱成蟲化學防治。但經監察院調查指出,高雄市政府執行登革熱防治作業,未依據特殊環境用藥標示說明書規範使用藥品,藥劑用量有超標之虞,籲請進行檢討。登革熱是由登革熱病毒引起的急性傳染病,透過蚊子傳播。為有效防治,衛福部疾管署訂定《登革熱/屈公病防治工作指引》,規範輔助性成蟲化學防治措施,列出「超低容量噴灑法」、「熱霧式噴灑法」及「煙霧罐殺蟲劑」三種空間噴灑方式,供地方政府參考執行。 監委指出,多數地方政府使用「熱煙霧機」防治登革熱,但環境部核準的環境用藥標示主要規範「動力式噴霧機」,其中僅7.19%藥品明確標示可用「熱煙霧機」,與現行防治作法不符。環境部應明確規範環境用藥與施用機具,確保縣市政府依標示使用。 監委表示,高雄市政府為應對疫情,調整環境用藥稀釋倍數,並以「單位面積有效藥劑量」作為安全標準,未充分考量操作環境與機具差異,部分藥劑用量仍可能超標。監委強調,高市府應依環境用藥標示的稀釋倍數使用藥劑,並遵循行政院登革熱防治會議結論。 監委強調,113年11月聯繫會議決議,請環境部鼓勵藥廠配合地方需求辦理藥品查驗登記或變更。監委紀惠容要求,環境部與高市府應確實遵循行政院防治會議決策,以避免防治用藥爭議。
前寧夏派出所長爆勾結洩密詐團 北市警局、警政署遭監院糾正
監察院今(12)日表示,葉育忻任職寧夏路派出所所長期間屢次涉犯重大違紀,且葉員既有多次違法違紀紀錄,台北市警察局仍遴選任用為派出所所長之重要警職,對於重要警職幹部風紀考核流於形式、防弊功能無法有效發揮,致生重大警紀案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核有重大違失。並指出,內政部警政署未督導所屬各警察機關落實法紀教育、業務督導及風紀查察,致近年來不肖員警勾結詐欺、毒品犯罪集團違法查詢民眾個資、故意洩漏偵查機密訊息、出賣民眾個資及受收賄賂之重大違法事件,層出不窮,核有怠失。監察院指出,葉育忻自109年11月擔任寧夏路派出所所長起,共17次違法查詢詐欺集團人員之個資、通緝情形、內政部警政署打擊詐欺專案行動期間及內容等訊息,洩漏予詐欺集團首腦藍道知悉,以利其有所防範,並製作不實的法院交保單,供藍道使用,期間陸續收受賄款約200萬元現金、賓士自小客車1輛。案經臺北市政府於112年11月1日核予免職、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13年6月19日以葉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2年5月,褫奪公權5年;又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1年;又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在案。監察委員葉大華、紀惠容調查指出,葉員在95年、99年及102年屢次涉犯重大違紀,擔任寧夏路派出所所長期間又與詐騙集團交往密切、違法查詢個人資料、且多次在派出所辦公室及停車場收受現金,並利用女性友人收受賄賂,顯然膽大妄為,視法紀為無物。監委指出,葉員任所長期間即長期勾結詐欺集團,臺北市政府警局雖表示案發前未接獲有關葉員之檢舉或風紀情資,然葉員既有多次違法違紀紀錄,該局仍遴選任用為派出所所長之重要警職,另查葉員109年至112年年終考績均列甲等,品德操守欄皆勾選A(優異),主管綜合考評均極為肯定,相關評語為「領導統御佳」、「潔身自愛,風評良好」、「廉潔自持,能恪遵各項風紀要求」等,與事實差距極大。監察院審酌認為各項風紀內控機制如有發揮基本作用詳為考察,理應發現諸多異常,但臺北市警局對於重要警職幹部風紀考核流於形式、防弊功能無法有效發揮,致生重大警紀案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核有重大違失。監委表示,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分析各警察機關110年迄113年7月員警不當查詢個資案件總計52件,其中涉貪污、洩密或其他不法已起訴案有24件(46%)、涉非因公查詢行政違失有20件(38%),另已免(辭)職或退休6人、提列為機關廉政風險人員21人。分析案例,涉案員警與不法組織長期不當接觸,利用職務或透過不知情之同仁大量非法查詢民眾個資,皆非因一時貪念或失察所致。諸多重大違法案例多因檢警偵辦他案時始知。監委並指出,內政部警政署未督導所屬各警察機關落實法紀教育、業務督導及風紀查察,致近年來不肖員警勾結詐欺、毒品犯罪集團違法查詢民眾個資、故意洩漏偵查機密訊息、出賣民眾個資及受收賄賂之重大違法事件,層出不窮,核有怠失。監委說,內政部警政署保有個人資料項目高達73項,得查詢之個資種類範圍極為廣泛。而據統計110年迄113年7月各警察機關違規查詢個資案件52件中,有10件涉及與不法業者勾結之重大違法案件,比例高達2成,部分案件違法行為長達數年,外洩個資數量龐大。由於警察機關未建立專責查詢機制,資訊系統又未能即時勾稽比對,致稽核人員僅能大海撈針或針對若干明顯徵候之單純違規事件搜尋日誌紀錄,再調閱工作紀錄簿、受理報案紀錄等資料進行人工核對,難以有效發掘員警涉嫌勾結犯罪集團或販賣個資。監委指出,本案調查期間,警政署雖已針對165反詐騙系統研商精進措施,及禁止跨機關代為查詢,然相關警政知識聯網等資訊系統平台之查詢事由過於簡化,又未建立嚴謹的代查機制,且事後稽核成效不彰,致不斷衍生弊端。監委強調,內政部警政署允應就現行概括授權員警查詢個人資訊,且欠缺事前審核及事中勾稽之作法,依各項警政系統之資訊種類及內容,衡酌其必要性及目的性,審慎檢討管控流程,並在事後稽核部分,透過系統輔助,有效過濾發現異常情形,提升稽查績效,杜絕不肖員警涉嫌勾結不法集團、販賣個資及洩漏偵查訊息之重大違法風紀案件一再發生,重拾人民信任。
幼兒園性侵幼童案造成七大斷點 監院糾正台北市政府
台北市培諾米達幼兒園教保員性侵該園幼童案,監察院今(5日)公布調查結果指出,台北市政府未落實程序,造成七大斷點,導致案件漏接,核有重大違失,通過糾正台北市政府,並請北市府議處教育局及社會局主管人員,並請台北市政府、法務部督促所屬重啟行政調查及司法偵查。諾米達幼兒園於2022年7月至112年7月間發生園長之子、教保員毛畯珅涉嫌對園內6名幼童強制性交、強制猥褻、拍攝及持有性影像,犯行時間長達1年,業經台二審重判28年8月。檢警更溯源查出,毛男早於2021即在其母經營之托嬰中心、幼兒園及公共場所對多位幼童性侵、猥褻,並使用手機從旁拍攝,或偷拍性影像,目前已查知受害幼童計有39名,目前尚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中。監委葉大華、田秋堇、紀惠容調查指出,台北市政府自2022年7月接獲第一起通報案件起,即未依法落實行政調查及追蹤列管,又未能督促所屬教育與社政主管機關發揮跨局處間之協調聯繫及整合功能,造成七大斷點,導致案件漏接,後續更擴大衍生嚴重之幼童性侵案件,核有重大違失,除糾正台北市政府並請議處教育局及社會局主管人員。監委指出,依據「教育部強化幼兒園發生性別事件通報調查處理機制」、「台北市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處理疑似不當對待幼兒案件作業要點」、「衛福部直轄市、縣(市)政府集中篩派案機制處理原則」,幼兒園接獲性騷性侵通報案件,應由具備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調查專長之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啟動行政調查,司法調查期間得要求幼兒園對疑似行為人予以暫時性停職處分或調整其職務、集中派案窗口受理通報後,倘發現嫌疑人與被害人具師生關係,應於「第一時間」將嫌疑人相關資訊通知教育主管機關,以維校園師生權益。惟北市教育局、家防中心接獲首起疑似性騷擾、性侵害事件通報案,未遵循上述調查處理流程。監委指出,台北市府造成七大斷點,包括:1.未入園稽查訪視,並於第一時間擴大清查。2.未建立單一窗口,由不具幼教專業且未受過性平調查訓練的約聘人員自行觀看及摸索處理。3.未依法落實行政調查提出調查報告。4.未對行為人予以暫時停職處分或調整其職務等維護幼童權益之相關措施,以致再度發生機構內性侵害事件。5.主管人員未掌握相關處理機制,監督不周。6.家防中心未於篩派階段『第一時間』將嫌疑人相關資訊知會教育局。7.家防中心評估成立妨害性自主,社會局未主動聯繫教育局與家防中心積極追蹤後續處理情形,致使2022年7月通報案件並無列管追蹤。三位監委另就「現行教保人員通報責任規定有欠周延」、「地方教育主管機關未妥善配置調查人力及稽查人力」、「重大兒少案件加害人資訊揭露示警」等三大制度面問題,要求台北市政府、教育部、法務部及衛福部等地方與中央相關主管機關確實檢討改善。監委指出,毛畯珅涉嫌性侵害園內多名幼童,犯行時間長達1年。教育局於2023年7月二度接獲行為人性侵害幼童的重大事件後,遲未揭露案件資訊,媒體亦因《兒少權法》第69條規定戒慎報導,引發輿論質疑兒少權法變相包庇加害人。經查台北市政府未落實《兒少權法》審議處理原則,並於公告裁罰資訊後於新聞稿妥適呈現,引發網路肉蒐及公審效應,核有未當,允應檢討改進。
綠能投資人來台遭勒索、公權力無作為?監委申請調查
根據《今周刊》揭露,一名綠能外商公司負責人於2018年來到台灣常駐,期間卻因公務機關卡案未遵守法規,且受地方黑道份子威脅勒索,最終一心決然離開。對此,監察委員紀惠容、田秋堇、范巽綠針對公權力不作為,申請自動調查。該名投資人表示,來台6年間,除了遭受地方黑道勢力以協助開發之名,行勒索之意。多次受敲詐勒索的遭遇,警察等公權力卻毫無作為,甚至需要業者自行處理,直言「台灣有發展潛力,一首好牌,卻被政府、黑道、民粹的社會達成一灘爛泥」。監委對此表示,能源轉型為我國重要政策。惟近來媒體報導,太陽能光電外商負責人控訴,因綠能政策頻繁變動,民間雜音多,且又遭黑道勒索,公權力不作為,已決定退出臺灣市場。究本案實情為何?監察委員紀惠容、田秋堇、范巽綠認有進一步瞭解之必要,已申請自動調查。監委表示,究竟報載內容是否屬實?光電籌設申請流程是否明確?是否有黑道介入問題?中央及地方政府相關法規有無檢討之必要?事涉我國能源發展政策推動成效,實有深入瞭解之必要。
為迴避勞基法要求外籍漁工簽解聘書 勞動部及新北市府遭監院糾正
去年臺灣小卷捕撈季節九月結束後,雇主、仲介迴避勞基法,運用「合意解約」彈性調解人力,致64位外籍漁工待工期間,被迫放無薪假,擁擠住在惡劣、無廁所與熱水的房舍,甚至吃住自付,游走失聯移工邊緣,完全未獲得簽約3年的工作保障,更甭談資遣費。監察院對勞動部、新北市府未警覺漁業捕撈特性、無法落實勞基法對勞工權益保障,嚴重影響臺灣形象,怠忽職守予以糾正。監察委員紀惠容、王幼玲調查發現,解僱漁工之漁船仍持續出海作業。依據勞動部函復監察院資料,112年因為休漁受影響漁工總計64位,分屬45個雇主,委託3家仲介業者;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陳述,雇主解約的狀況,過去3年共有196案,涉及205名移工提早解約,解約再申請聘用有144案,涉及513人。實際上外籍漁工因休漁期被頻繁轉換工作、數個月無法得到薪水的情形,並非單一年度發生的案件,受影響人數遠遠超過64人。臺灣境內僱用沿近海漁業之外籍漁工,因捕魚淡季或依照雇主指示而未出海捕魚,雇主應正常給付外籍勞工每月全薪,若漁工被迫停工,解聘應該要有資遣費,且漁工等待轉換雇主期間,原雇主仍有生活照顧管理責任。監委訪談49位漁工,調查後發現,這些外籍漁工「於捕撈季節結束後(休漁期),被要求下船」、「簽約3年卻長期沒有工作,形同無薪假」、「簽下自願提早解約同意書並非其真意」、「住宿環境惡劣」、「漁工須自行負擔食宿費用」,及「護照或居留證由仲介保管」等違反權益情事。漁工表示,「來臺之前,未被告知休漁問題,感受到被欺騙,認知工作是3年合約,如果事先知道只能工作幾個月就不會簽這種契約,也不要來臺灣工作。」「不清楚簽自動解聘是什麼,以為雇主會保證他們再回去工作。」過去臺灣就有休漁,以前外籍漁工下船後,沒有薪資、自付食宿,過一段時間後可以回到原船工作,之前都沒說出來、隱忍下來。但112年休漁,雇主與仲介要求漁工簽自願解約,卻長期等待轉換工作,又112年白帶魚輸銷中國大陸受到阻礙,影響船東出海捕撈意願,工作機會變少,漁工只能自尋其他雇主,甚至游走失聯移工邊緣。監委調查又發現,外籍漁工待工期間,仲介業者分別安置漁工於三重公寓式房舍、野柳頂樓加蓋鐵皮屋等處所。其中有50位外籍漁工居住在40幾坪空間,最高紀錄超過80人,有些漁工被迫睡在外面的屋簷下,已違反每位外籍勞工應有居住空間3.6平方米之規定,且寒流來臨季節宿舍沒有熱水,也沒有足夠的床位及棉被,廁所損壞,照明不足,衛生條件不佳,其住宿環境完全不符合生活標準,另漁工須自行煮食,並負擔食宿費用,每人每日新臺幣100元住宿費及100元團體搭伙費。監委指出,雇主、仲介迴避勞基法,大量解僱外籍漁工之異常狀況,給予惡劣住宿環境住宿,勞動部及新北市政府始未發覺違失,而是在監察院啟動調查後,才進行專案處理,要求雇主、仲介改善。再則,勞動部及新北市政府長期未能警覺捕撈魚季休漁期等情形,進而提供適時協助。被監察院指出問題卻無法有效調查真正原因,因為勞政單位查核時,還事先通知仲介並讓仲介在場,漁工與仲介權力不對等,致使漁工無法說真話。最後僅歸因於「捕撈意願、個案狀況、雙方合意解約、漁工個人因素」等,嚴重影響勞工權益,影響臺灣人權聲譽,有重大疏失,予以糾正。另外,監委認為,勞動部、農業部漁業署及新北市政府對於「休漁期間停工配套措施」、「勞資雙方合意解僱後之移工轉換制度」、「預警及通報機制」,應檢討改進,以保障外籍漁工權益,避免外籍漁工迫於經濟壓力成為失聯移工。最後監委提到,國際勞工組織第188號漁業工作公約(ILO C188),確保漁民在漁船上工作的勞動條件。另保障外籍勞工人權之國際基準提到,任何勞工不應因原國籍受到不利益之差別待遇,移民勞工應享有「國民待遇」而非「最低基準」,又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CERD)國際審查提到,國外、國內勞工應受同等待遇。我國境內僱用的外籍漁工屬於近海漁撈工作者,適用勞動基準法,原則上與本國勞工待遇相同、享有相同的法律保障。目前我國就業保險排除失業風險更高的外籍漁工,又勞動部表示本案漁工不屬於單一雇主,無法適用大量解僱保護法及就業保險法。惟人權保障不分國籍及身分,透過法律強化保障外籍漁工權益,應有討論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