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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寮燃煤1號機延役作業不合程序 監院:經濟部台電應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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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紀惠容、林郁容指出,台電公司去年辦理雲林麥寮1號燃煤機組延役案,整體作業不合程序、倉促混亂。(圖/報系資料庫)

監察委員紀惠容、林郁容指出,台電公司去年辦理雲林麥寮1號燃煤機組延役案,整體作業不合程序、倉促混亂。(圖/報系資料庫)

台電公司去年辦理雲林麥寮1號燃煤機組延役案,引起居民不滿與抗爭,認爲這是政府黑箱作業。監察委員紀惠容、林郁容今(10)日指出,延役案整體作業不合程序、倉促混亂,延役理由未符事實,又經濟部沒有評估政府承諾跳票之爭議,更未與地區居民充分溝通,要求二機關確實檢討改善

雲林麥寮1號燃煤機組去年延役引起外界關注,台電曾說明,麥寮1號機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生煤用量於2015年向雲林縣政府申請展延時遭減量,導致合約期間部分電量未發足,業者因而主張不可抗力,主動提出將短發電量繼續發完,因此台電基於合約穩定及履約完整性,在麥寮1號機可合法履約的前提下,同意於2025年底前補發,補發電量不會超出原受許可證變更短發的電量,若補發提早完成,合約將相應提前結束。

監察委員紀惠容、林郁容今天表示,台電基於淨零要求,在去年4月30日前都堅持採購電力以燃氣機組為原則,並未同意燃煤發電的「麥寮1號機」延役,而後卻在「麥寮燃煤1號機」去年5月30日合約到期前1個月內,匆促10天即完成延役修約,除立場前後不一,也引發當地居民極大不滿與抗爭,認為這是政府黑箱作業。

監委指出,過程中,台電未在麥寮電廠請求前補足短發「麥寮1號機」電量前,即主動先行辦理「麥寮IPP 請求購足許可證減量短發度數適法性」研議會議,並於研議中建議由麥寮電廠提出補足麥寮1號機因不可抗力短發度數之修約請求,且於事後該電廠提出請求,未與居民溝通,匆匆十天即完成修約程序,整體作業不合程序且倉促混亂,顯有未當。

監委並指出,雲林縣政府為改善麥寮電廠污染排放狀況,於2015年間限縮麥寮1號機生煤用量,導致麥寮電廠因降載發電無法達成購售電合約之要求,遭台電以未能履行合約義務罰款5億8,313萬602元。後經濟部認定為不可抗力,退還罰款,為避免麥寮電廠無法履行購售電合約,台電與麥寮電廠換文修約,調整購售電合約之發電量,以符合麥寮電廠降載後之狀況,於2019年底完成修約,約中並未載明麥寮電廠有請求延長契約以補足因不可抗力而短發電量之權利,台電亦無收購義務。台電竟在合約到期前一個月,以履約不完全之理由,主動同意購足麥寮1號機短發電量,並以此達成麥寮1號機延役之目的,理由顯有未當。

監委再指,全國整體電源開發規劃皆須依經濟部公布之「全國電力資源供需報告」為準據,依據2022年之資源供需報告規劃麥寮1號機應於2024年5月31日除役,然經濟部竟稱「麥寮1號機」應於是日停機,若繼續燃煤發電,需由台電本權責辦理。台電於2024年5月29日合約終止日前,私下與麥寮電廠以換約方式延役至2025年12月31日。二位委員認為,任何修正電力供應規劃應屬經濟部權責,然此次延役,經濟部卻推託,僅認係屬雙方私契約關係,經濟部除未評估政府未依政策承諾將應除役燃煤機組繼續發電所產生之爭議外,亦未評估延役之妥適性,確有不當。

最後,監委表示,燃煤機組延役影響地區環境甚鉅,且經濟部於2017年已見證麥寮電廠與雲林縣政府簽署2025年完成3組燃煤機組轉換為燃天然氣發電機組設置及運轉之備忘錄,故於「麥寮1號機」合約到期前,若欲繼續燃煤發電前,經濟部即應與地區居民溝通延役之必要性,以取得民眾諒解,竟卸責麥寮1號機延役係屬補發電量,應由麥寮電廠善盡與地方溝通義務,亦有未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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