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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上市有解! 5日與工會簽協議書「勞資和諧邁第一步」
南山人壽將在6月11日召開股東會,上市問題將再成焦點之際,今天(5日)傳出重大突破消息,南山人壽與臺北市南山人壽企業工會5日完成協議書簽署,南山人壽說今年是公司「大步向前的一年」;臺北市南山企業工會理事長蔡坤穎則說本次協議書「象徵勞資和諧攜手邁出第一步」。南山人壽與臺北市南山人壽企業工會基於長期合作、相互理解,秉持信任之基礎,經過雙方審慎溝通與討論,對相關業務運作議題達成共識,於5日完成協議書簽署。根據協議書內容,將更進一步保障南山人壽業務夥伴的權益,強化彼此尊重互信的良好合作關係,更有助於業務夥伴持續為南山人壽客戶提供優質服務,共同促進南山人壽之業務發展。此協議書由南山人壽總經理范文偉與臺北市南山人壽企業工會理事長蔡坤穎代表簽署,行政院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臺北市勞動局局長王秋冬均到場見證。此協議書經雙方正式簽署用印完成後即日生效,象徵南山人壽與業務夥伴共同合作的新里程碑。一直以來,南山人壽用心傾聽及了解業務夥伴需求,與業務夥伴間持續保持順暢之溝通管道,加強其權益之維護。南山人壽在審慎評估市場變化、法規與營運目標後,與臺北市南山人壽企業工會歷經多年協商達成多項共識,期望透過此次協議,強化保障南山人壽業務夥伴的權益,穩定業務團隊士氣,促進南山人壽長期穩健的業務發展。今年是南山人壽「大步向前的一年」,除了持續加大及加深保戶服務的範圍,將更聚焦在健康議題上,期許設計更多元的商品與客戶服務,讓保險的價值不只是事後的理賠,更向前走到事前的預防與健康促進,進而協助及照顧更多保戶,發揮保險業的影響力,彰顯保險服務的價值,讓「未來有備而來」。工會理事長蔡坤穎則代表工會誠摯感謝南山公司願意釋出善意,與工會達成初步協商,完成共同合作的重要第一步,這不僅有助於企業提升整體競爭力,也有助於凝聚員工向心力。然而,目前仍有多項涉及重大勞資爭議的核心議題尚待處理,這些關鍵問題的妥善解決,將是實現真正勞資和諧的重要基礎。本次協議書有三項,包括「合約修正」部分,相關可排除事項,由公司直接修正電腦程式,以及調整業務員考核條件,續傭納入考核條件等。南山人壽勞資爭議多年,5日雙方簽署協議書,留下合照畫面。(圖/臺北市南山企業工會提供)
開除試用期員工「未通報資遣」違法! 北市勞動局:最高罰15萬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近日接獲檢舉,指控某公司資遣員工時,未依規定提前10日將員工姓名、工作職務、資遣事由及離職日期等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經調查,該公司人資誤認「試用期」員工若不適任可逕行解僱,因此未進行資遣通報。對此,北市勞動局表示,此舉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依法可處3萬至15萬元罰鍰。臺北市勞動局長高寶華表示,勞工自受僱日起,即享有相關勞動法令的保障,與勞資雙方是否約定試用期無關。若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仍務必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於員工離職10日前完成資遣通報,否則恐面臨最高15萬元罰鍰。北市勞動局強調,「資遣通報」是雇主向主管機關通報的法定義務,若員工工作地點位於臺北市,雇主應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向勞動局通報,若員工在職未滿10日,則應在員工離職日起3日內完成通報。此外,勞動局也指出,部分企業誤將《勞動基準法》的離職預告期與《就業服務法》的資遣通報混淆。據了解,《勞動基準法》第16條的「預告期」是雇主終止契約前,應提前向「勞工」進行預告;而《就業服務法》第33條的「資遣通報」則是向「主管機關」通報,2者法源與適用對象不同,提醒事業單位應多加注意,以免違法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