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崇義
」 監察院 彈劾 監察委員 糾正 監委
核電廠耐震能力堪憂 監院請台電、核安會檢討改進
監察院今(7)日發新聞稿指出,台電公司於104年依循SSHAC Level 3程序,耗資近5億,費時逾4年,對三座核電廠進行「機率式地震危害分析」,發現所有核電廠最大地動加速度,均遠高於建廠時的安全停機地震值,凸顯耐震能力堪憂,恐有安全疑慮,監察院提出調查報告,請台電公司、核安會檢討改進。田秋堇、趙永清、蔡崇義監委於去(113)年啟動調查發現,日本福島核災事故後,NRC(美國核能管制委員會)要求全美核電廠須依循SSHAC Level 3(「美國地震危害分析資深專家委員會」所訂定第3層級)程序,重新評估廠址的地震危害。104年4月,台電公司因應我國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要求,依偱SSHAC Level 3程序,委託國震中心辦理「核能設施地震危害重新評估案」,針對當時除役之核一廠,以及仍運轉之核二廠、核三廠,耗資近新臺幣5億元,歷時超過4年,評估結果︰各核電廠反應器廠房基礎輸入地震反應譜(FIRS)分別為核一廠0.698g、核二廠1.272g、核三廠1.384g,遠高於3座核電廠安全停機地震值(SSE)0.3g、0.4g、0.4g。此外,迄今年10月,三位委員於監院提出調查報告時,核一廠、核二廠用過核子燃料仍在反應爐內未能退出,而各核電廠「用過燃料池」內用過核子燃料需待乾式貯存設施啟用、預計10年後才可完全移出,擔任諮詢委員之學者專家表示,此期間對於安全系統的要求實不亞於運轉狀態。在地震風險無法預測的情況下,三個核電廠經SSHAC Level 3評估結果,於安全停機地震值大幅提高(約2~3倍)、各廠運轉超過40年之際,台電公司除針對攸關緊急停機設備組件之先期耐震補強作業外,尚乏對於各核電廠結構體耐震及系統老化影響等之評估,顯有安全疑慮,核有未當。監委表示,臺灣位處板塊交界,又在環太平洋地震帶上,斷層密布、地震頻繁,據SSHAC Level 3程序產出之地震源特徵(SSC)模型,山腳斷層由陸域延伸至海域,全長約134公里(超過車籠埔斷層),距離核一廠約7公里、距離核二廠約4.3公里;恆春斷層包括外海斷層,全長約140公里,距離核三廠僅700公尺。此外,據歷史記載,山腳斷層、恆春斷層臨近之基隆、恆春皆曾有海嘯紀錄。監委指出,海溝型地震極易引起海嘯,據查,琉球海溝距離核一廠約65公里、距離核二廠約55公里;馬尼拉海溝距離核三廠約13公里。諮詢委員表示,馬尼拉海溝被美國地質調查局警告是全世界發生錯動機率很高的一條斷層,另據日本「地震研究推進本部」預估,與琉球海溝連接的南海海槽,未來30年內,約有80%機率會發生規模8至9的大地震。因此,大海嘯對核電廠的威脅實不可輕忽,允宜妥為因應。此外,監委提到,台電公司雖持續執行核二廠、核三廠機率式地震安全度評估(SPRA)併同行審查送核安會審查,惟伴隨地震而來的地質災害(例如山崩及土石流危害、砂土液化或黏性土軟化、海嘯溯上高度等)亦有可能造成核災,緣是,除SSHAC Level 3程序已評估之各核電廠半徑320公里內可能的地震源外,亦宜妥為評估各核電廠地震相關地質災害,俾周延檢視其整體耐震安全性。調查報告指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雖於114年5月23日修正公布第6條,將核電廠運轉期限延長至60年。惟目前各核電廠運轉執照均已屆期,皆進入除役期間,已無延役可能性,倘若有重啟之需要,自應根據SSHAC Level 3程序所完成之評估報告,進行核電廠整廠結構體耐震、系統及設備組件老化評估,並對外進行風險溝通,以免引發爭議,並依法向主管機關核能安全委員會申請,經該會確認核子反應器設施無安全顧慮並審核同意換發執照後,始得繼續運轉。
4資深軍官詐取國家經費 監院彈劾並提案糾正國防部所屬機關
監察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於18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賴鼎銘、林文程所提調查報告,並糾正國防部所屬甲機關。監委今(19)日表示,國防部所屬甲機關A員、B員、C員與該部所屬乙機關D員均為資深軍官,卻於任職期間,共謀詐取國家相關費用,除經起訴並判決有罪之刑事責任外,在行政責任上亦嚴重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核有重大違失,前經監察院彈劾移送懲戒法院處理。監委指出,由前開人員所涉情案顯示國防部所屬甲機關就所屬人員之教育訓練、管考機制及對於相關工作成果、費用之核實機制,確有疏失,爰提案糾正移送國防部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善。監委再指,本案涉及國家機密,涉案人員姓名若遭媒體揭露及於司法院裁判書系統上載明,渠等個人權益及國家安全是否因此而受有影響,有待相關機關與偵審機關共同研議未來可行因應作法。監委提到,監察院依據憲法對公務人員之彈劾權及調查權,目的係為發動司法懲戒程序,以追究公務人員違法、失職情事,本即有調閱任何機密卷宗之權,然本案監察院為調閱已起訴後之相關偵查卷證,卻直至案件繫屬刑事法院三審審理始取得原始偵查卷證,為落實刑懲併行制度,監察院請司法院、法務部與相關掌管機敏工作之部門共同研議因應作法供所屬參處。
運動水壺藏食安危機!遭監院點名「雙酚A標準過時」 食藥署回應
運動水壺、罐頭常見的雙酚A,是目前商業上使用最多的化學物質之一,與心臟血管疾病、肥胖、癌症等有關。歐盟已於去年底正式公告,食品接觸的產品,不允許使用雙酚A,但我國至今仍維持歐盟2009年小於0.6ppm的規定。食藥署回應,去年已再次辦理委託研究計畫,並重啟國人暴露風險評估,作為調整雙酚A管理規範的依據。雙酚A常用於感熱紙、收據、PC塑膠飲料瓶。監察院田秋堇、蔡崇義委員發現,衛福福部確實迄今尚未訂定雙酚A的每日人體耐受量(TDI)。衛福部於約詢時表示,2016年曾委託成大李俊璋教授團隊辦理「化學性污染物質危害風險之鑑別及評估」,抽樣調查250件市售食品中雙酚A的含量,國人雙酚A暴露劑量低於EFSA(歐洲食品安全局)所訂4微克的每日耐受量(TDI)。然而,歐盟TDI標準已在2023加嚴2萬倍,衛福部委託的研究結果早已過時。另外,歐盟已於去年12月31日正式公告,食品接觸的產品,不允許使用雙酚A,但我國至今仍維持歐盟2009年小於0.6ppm的規定。監察院指出,衛福部長期未滾動檢討有關雙酚A溶出限量標準,對於我國消費者面臨之健康風險保護恐有不足。林口長庚醫院臨床毒物中心主任顏宗海表示,雙酚A主要用於生產聚碳酸酯、環氧樹脂、酚醛樹脂、四溴雙酚A、芳香族聚酯樹脂等,常用於食 物容器如運動水壺、罐頭內襯、補牙材料等。這些產品在正常使用下,雙酚A不會溶出,但在極端酸性、鹼性或高溫下,才可能會微量釋放。顏宗海說,雙酚A屬於低毒性物質,具有微弱的女性賀爾蒙作用。流行病學指出,雙酚A的暴露與心臟血管疾病、肥胖、胰島素抗性、生殖障礙、慢性 腎臟病、出生缺陷與發展障礙、呼吸道疾病、肝臟疾病、孩童行為和執行障礙、癌症等有關。雙酚A於人體內半衰期只有6小時,因不容易於體內累積。為減少暴露,顏宗海建議少吃有環氧樹脂內襯的罐頭食品、飲料及高湯,避免使用聚碳酸脂的水壺裝熱水。若接觸了發票、提款機的收據,務必先洗手再用餐。外出露營,也不要打開罐頭直接加熱。食藥署回應,現行「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業已優先針對嬰幼兒用奶瓶,從嚴規範不得使用含雙酚A的材質,並針對嬰幼兒奶瓶以外,使用雙酚A為原料之聚碳酸酯(PC)材質,訂有溶出限量0.6ppm的規定。有鑑於國際間已有更新的毒理研究資訊,食藥署已在去年再次辦理委託研究計畫,將重新依據最新毒理參數進行國人暴露風險評估,作為調整雙酚A管理規範的依據。
女足抽血案「未善盡查核、監督及管理之責」 監察院糾正台師大、教育部
針對台師大女足抽血案,監察院今(12)日表示,臺師大與教育部直至受害學生控訴後進行查核始發現研究團隊違反人體研究法,未善盡查核、監督及管理之責;且臺師大對於本件爭議事項處置不當,造成訾議不斷,嚴重斲傷學校形象,又該校審查會對於利益衝突迴避、抽血採集實驗等重大事項之審查流於形式,對研究對象權益保障嚴重不足;以及臺師大對於研究計畫經費支用控管寬鬆,內控機制存在嚴重漏洞等,均有嚴重怠失,監察院通過糾正。監察委員蔡崇義、賴鼎銘調查「臺師大女足隊員遭迫抽血涉違反研究倫理」等情一案,經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民國(下同)114年9月11日審議通過調查報告,對於臺師大體育及運動科學系執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下稱國科會)補助之「建構新世代精準女性足球運動生心理、傷害及表現的智慧感測與衡鑑平台」計畫(下稱本計畫),研究團隊嚴重違反人體研究法規定,臺師大及教育部未善盡查核及監督管理之責,及就臺師大內部控制監督管理機制存在漏洞,經費控管寬鬆等嚴重怠失通過糾正。監委復就本計畫涉及制度面缺失,提出亟應檢討改善優化之處包括:涉及權利侵害案件學生權益之積極維護;利益衝突迴避嚴格把關,防止權力不對等情事發生;體育教育系統下之權力不對等,學生運動員權益保障之整體體育教育制度問題;研究計畫涉及抽血採樣相關規範與監管機制、學校生物醫療廢棄物查核管制機制;整合型計畫研究倫理審查強化橫向聯繫;研究計畫涉將受試者費用(下稱受試費)繳回球隊究明癥結原因、受試費建立標準以資遵循;大學自治教評會運作機制及教育部監督功能界線建立;研究倫理審查把關機制嚴重失靈,審查會運作實務之檢視強化等等,促請教育部、衛福部、國科會共同通盤檢視研議改善。監委調查指出,臺師大執行國科會補助之本計畫,研究團隊未恪遵人體研究法規定,臺師大與所屬審查會負責查核、監督及管理該校研究計畫,直至爆發學生控訴後,臺師大審查會進行實地查核始發現前開違失,顯未善盡監督管理責任,對研究對象權益之保障實有不足。另臺師大清查本計畫主持人陳忠慶教授(下稱陳師)、共同主持人周台英(下稱周師)二人過往研究計畫,更發現高達9件計畫違反研究倫理情事,益證臺師大審查會審查把關功能不彰;而教育部負責管轄所屬大學研究機構之人體研究監督、查核、管理、處分及研究對象權益保障等事項,然竟於國立大學發生違反研究倫理之嚴重違失,該部明顯監督不周等,均核有重大違失,予以糾正。監委表示,本案受害學生控訴後,臺師大在未經完整調查前,即率予發出「經初步了解,部分內容與事實不符」等5點不實聲明,僅圖息事寧人而未盡查證義務,誤導社會大眾對事件真相之理解,未優先保障學生權益與校園安全,顯有怠失。而教育部作為教育主管機關,未正視本案之嚴重性,嗣本院介入調查後,對於違失事實之釐清,仍均僅轉請學校查處,未盡積極,該部允應檢討僅將公文層轉,未本權責積極處理之舊習,積極依法啟動對學校之行政監督,俾周全維護學生權益。監委也指出,利益衝突迴避規範是人體研究中一項重要的倫理規範,臺師大審查會審查及監督本計畫執行時,實應就利益衝突迴避進行嚴格之把關,防止權力不對等情事發生,尤以研究對象身分屬弱勢、或不對等權力關係易受傷害者,其保障強度更應強化,詎該會事前未能嚴謹把關,復對於審查通過之計畫之監督查核又流於形式,肇致本計畫存在權力不對等關係,共同主持人為臺師大女足隊教練,受試學生無法以自由意願選擇加入或退出,因而爆發此次衝突,核有嚴重怠失。監委表示,雖臺師大稱本計畫並無連續14天、每日3次抽血之情事,然經統計受試女足隊員有接受連續長達10天抽血之情事;又,據審計部調查發現,本計畫疑有實際非由護理師採血或未執行採血情事;計畫執行前或初期即有血液樣本送檢,顯有異常,且與計畫執行期程不合;進度報告所列血液樣本數及檢驗項目與醫事檢驗報告、檢驗費單據之相關項目均不同,且取具之檢驗報告未經醫事檢驗師簽章等違失情事,均待教育部會同衛福部澈底查明依法妥處。另衛福部為人體研究法之主管機關,對於研究計畫涉及抽血採樣相關規範與監管機制,允應通盤檢討完備規定,以強化人體研究之審查與管理,確保參與者之權益不受侵害。調查報告也指出,本計畫為整合型計畫,各子計畫均涉及人體研究,且均以臺師大女足隊員為研究對象,然計畫主持人竟僅以子計畫三送研究倫理審查,未納入整合型計畫之其他子計畫及所有研究團隊成員,而臺師大審查會未橫向聯繫各子計畫確認是否均已完備研究倫理審查,即逕予通過審查,審查作業嚴重疏漏,核有違失。再者,本計畫中各子計畫收案測試期間部分重疊,子計畫二與三均有對臺師大女足隊員進行抽血採集實驗,詎各子計畫之倫理審查未同步,實難有效保護受試者,造成受試的女足隊員接受頻繁測試及侵入性檢查,恐超逾其等身體負荷,損及其等健康權,該會顯未善盡對研究對象保護之責,自有怠失,而教育部對於類此整合型計畫之審查,允應積極督導改善。此外,國科會為本計畫補助機關,對於本計畫各子計畫有無送研究倫理審查,竟僅核對計畫名稱是否相符,未察覺計畫主持人僅以子計畫三之倫理審查核定書取代,相關審查作業容有草率及未盡周延之處,該會每年高額補助研究計畫,允應強化監督管考作為,避免類案再生。監委調查發現,本計畫子計畫三未確實發放受試費,直至受害學生控訴受試費遭扣回,並經臺師大查處後,計畫主持人方以漏發為由,補發第1年之受試費;且113年參與計畫實驗之受試者人數與發放受試費總額不一致,再者,竟有流用他計畫經費核銷醫事人員費用之失;加上計畫主持人於國外短期研究期間,並未實際參與實驗,研究支出相關憑證竟均由他人代蓋本人章,綜合上情,均凸顯計畫主持人對於研究計畫經費核銷未盡核實、臺師大內部控制監督管理機制存在漏洞,經費控管寬鬆,核有嚴重違失,教育部與國科會均應積極督導強化監管機制,避免類似案件再生;又,本計畫受試費雖無回繳球隊情事,惟查陳、周二師過往研究計畫涉將受試費繳回球隊之金額合計竟高達新臺幣138萬餘元之情事,該校校隊及運動學門研究計畫諸多,究有無類此違失等,均待確實清查並通盤檢視積極改善,以保障受試者權益。此外,監委指出,本案爭議凸顯大學教評會存有審議公正性及程序透明度不足之問題,進而引發社會對「師師相護」的質疑,教育部允應依憲法第11條、第23條,及大學法第1條第2項等規定之意旨,於不損及大學自治保障之範圍內,就教評會成員組成、審議程序及「三級三審」機制之公正與有效性通盤檢討,建立明確的監督及審查機制,俾以制度化方式確保校園霸凌事件及後續教評會審議之客觀與專業,並與該部之監督功能間建立明確之權責分配。最後,監委強調,本案所生爭議雖肇因於本計畫研究團隊未確實遵法之行為,嗣臺師大針對本案延伸所揭露之研究倫理問題,對陳、周二師歷年執行之政府補助與自行研究計畫全面清查後發現之違失,亦已通過三級教評會給予懲處在案。然整體事件實反映出研究倫理審查把關機制嚴重失靈,衛福部為人體研究法之主管機關,允應以本案為殷鑑,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積極妥處,除徹查目前轄管研究機關相關研究計畫有無涉及違反倫理規範外,就審查會目前的運作實務,亦亟應通盤檢視改善以優化整體制度,強化研究計畫人體研究倫理審查與管理把關機制,確保參與者之權益不受侵害。監院表示,相關調查意見將公布於監察院網站,至人員違失部分,針對兼任行政職而屬監察院得依職權究責之教師,及陳師違反研究倫理之情事,將俟另案調查及通盤檢討後處理。有關計畫受試費未實際發放等部分,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參處。
洩密案糾正飛指部 監委籲查扣間諜工具供研究
監察院今(25)日表示,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內政及族群委員會、司法及獄政委員會聯席會議審議通過監察委員浦忠成、蔡崇義針對黃姓台商父子遭中共情工吸收後,利誘空軍防空暨飛彈指揮部葉姓上士、蘇姓中尉洩漏漢光演習等機密文件,以及陸軍戴姓退役上等兵利誘2名現役士官收集軍事機密案的調查報告,糾正空軍防空暨飛彈指揮部,並建議未來檢方應將共諜案中查扣的先進諜報工具留作公用,以利我方進行科研。監察院表示,本調查報告因涉機密文件,故不對外公開,僅摘要說明。浦忠成、蔡崇義調查發現,空軍防空暨飛彈指揮部對於官兵公務機密資料保密紀律督管未臻落實,且少數官兵的保密素養不符要求,機密文件也未依規定妥善存管與執行銷燬,導致受黃姓台商父子利誘成為共諜的指揮部葉姓上士刺密蒐情得逞,趁隙登入電腦竊取國防機密資訊;該指揮部對於官兵智慧型手機登記使用及管制作為鬆散且查察不嚴,使共諜得以翻拍機密資訊並轉傳中共情工,多筆機密資料被另一同遭吸收的蘇姓中尉排長分次攜出營外,而未能及時查獲,均核有重大違失。監委指出,本案檢調機關查扣中共情工交付黃姓台商安裝特殊隱蔽功能的智慧型手機、「極光測繪儀」及內載中共研發特殊通訊系統的筆記型電腦等裝備。其中手機是以手機該內建的隱藏相機功能細拍軍中機密資料,拍攝後自動加密儲存影像檔至記憶卡內,可藉此規避我國軍相關監控程式。「極光測繪儀」則要求黃姓台商返台後駕車搭載至指定重要國道、省道等20餘條路線,掃描沿路建築設施結構與測繪建築物空間、距離,同步透過中共情工提供的筆記型電腦,繪製成3D圖及壓縮影像檔案,再以內建的通訊系統回傳對岸。監委指出,根據法務部調查局研判,中共利用「極光測繪儀」測量我國土基礎資料及部分重要公路資訊,係為建立基本圖資,供兵棋推演或預作未來武力攻台規劃之用,殊值我國防、國安主管機關重視。監委惋惜指出,檢方未能將本案查扣物辦理「留作公用」,以查明所涉諜報與隱蔽科技功能。歷來檢察機關至今未將國安案件扣押物「留作公用」進行科研的事例,顯為當前我肅諜工作上重大缺憾。兩位監委以為,現行國安案件有關扣押物送請鑑定的法令依據雖非強制規定,惟考量中共近來國防及情報科技快速發展,其情工單位業已積極研發科技裝備與隱蔽功能對台灣進行滲透,以資刺探、收集我國防軍事機密並得規避保防單位的查察,對我國家安全與機密維護形成重大威脅。是以,行政院允宜督責所屬相關單位共同落實國安案件扣案證物依法辦理研析、鑑識及採證等作為,以期擴大國安案件的偵辦綜效。
食安講習鬆綁十年未補 監委促勞動部、食藥署補破網
監察委員田秋堇、蔡崇義今(15日)指出,國內接連爆發食品中毒事件,凸顯餐飲從業人員的食安教育重要性。自103年起,勞動部取消報考中、西餐烹調技術士檢定須附衛生講習證明的規定,儘管當時業界表達反對,但勞動部與食藥署互踢皮球,制度至今未補正,形成長達十年的監管漏洞。監察院衛環委員會通過調查報告,要求兩部會立即檢討改善。據調查報告指出,勞動部雖曾於103年研議恢復講習時數門檻,卻以缺乏法源為由拒絕調整,並推給食藥署負責。食藥署則回應該規定應由勞動部處理,最終雙方僅以「不宜恢復」草率收場。監委批評,兩部會多年來迴避職責、錯失改革契機,近期雖聲稱已重啟檢討,但落實與否仍需持續追蹤。監察院發現,烹調職類技能檢定監評人員長期未受新訓,中餐職類已18年未辦培訓、西餐也逾8年未訓,導致人力老化、素質參差。部分場次甚至因人力短缺反覆使用同一批評審。監委指出,現行法規亦未規範啟動培訓的時機與標準,呼籲勞動部應盡速檢討並建立制度化更新機制。監委強調,技術士學科測驗中,食安相關題目僅占三成;術科部分亦因刪減扣分項目與分數,對「未洗砧板」、「交叉污染」等關鍵行為扣分輕微,削弱實際防弊效果。由於目前仍未強制參與衛生講習,監察院認為有必要全面檢討測驗設計,提升整體食安門檻。
前駐關島處長詐領逾300萬補助 監察院通過彈劾
監察院今(9)日公告,駐關島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前處長陳盈連於派駐洛杉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期間已有自購住宅,卻仍以虛構租約訛詐基本數以外之房租補助費;在擔任駐關島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處長任內,業務分配名實不符,又未確實督導所屬,造成該處諸多公有財產、物品下落不明,除造成國家財務損害外,更違反職務義務,核有嚴重違失,情節重大。監察院 12位審查委員全數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張菊芳所提彈劾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彈劾案文指出,被彈劾人陳盈連派駐洛杉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期間,自100年1月11日起於駐在地購置房產,依駐外人員房租補助費支給規定,僅得請領基本數。未料陳自購屋起至105年8月31日止,多次持不實租約,向外交部申領超出基本數之房租補助費,合計溢領10萬4427.61美元(約新台幣312萬元),若非遭人舉發,無意歸還溢領金額,訛詐國家財產,自屬違誤。監院表示,被彈劾人擔任駐關處處長,本應恪遵法令、善盡監督責任,詎其對該處財產、非消耗物品之驗收、產籍登記、標籤黏貼與盤點業務分配不當在先,復未善盡監督管理責任,而報廢財產、非消耗物品亦未依照規定,造成駐關處計有11件財產及79件非消耗物品迄今下落不明,嚴重損及公有財產管理之正確,更造成公有財產物品之重大損失,合計金額約2萬5485美元。監院說,被彈劾人所為,核有嚴重違誤、情節重大,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事證明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執行職務之違法失職行為,而有懲戒之必要,爰依法提案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基隆大武崙沙灘頻傳溺斃 監委促請觀光署與市府檢討改進
監察院今(14)日表示,基隆危險海域近10年死亡人數計36人,其中大武崙沙灘海域占12人,尤以112年8月12日發生一日3人接續溺斃意外事件備受矚目,主因是民眾輕忽「離岸流」之危險性,不清楚當意外落海遭遇「離岸流」時,應如何正確應對。然而,基隆市政府、觀光署認為該沙灘及水域等區域非其管理,疑涉權責不清,且對於逾越紅色警戒線者無相關法令規定與裁罰。監察院促請觀光署與基隆市政府確實檢討改進,並強化安全教育宣導及遊客危害認知與識別能力,共同提升水域遊憩安全。監察委員葉大華、林郁容、蔡崇義指出,112年8月12日發生一日3人接續溺斃意外事件,依基隆市政府查復資料分析原因多屬溺水,發生主因是民眾輕忽「離岸流」之危險性,不清楚當意外落海遭遇「離岸流」時,應如何正確應對。由於該場域旺季時單月高達3萬5千人,經查現行海域管理權責分工尚屬明確,分屬場域主管機關為基隆市政府、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為觀光署,基隆市政府與北觀處已建立溝通平台與聯合稽查機制,113年度該水域已無遊客溺斃之情形。鑑於安全教育是防溺之重要防線,基隆市政府與交通部觀光署,允應強化安全教育宣導及遊客危害認知與識別能力,共同提升水域遊憩安全。監委表示,大武崙沙灘海域為考量水域特性,設置浮球警示線,採警示方式提醒民眾注意水域遊憩安全。惟自112年8月意外事故發生後,基隆市政府即針對大武崙沙灘海域範圍採分區管理,係將戒護區縮小至55公尺(原為90公尺),據稱:可達「區域管理」與「遊客安全」之雙重目的;但考量海域警戒線非永久設置法制線,實屬緩衝與暫行措施,且期間基隆市政府曾二度行文請觀光署修正公告無果。監委指出,洵法無據下逕限縮遊憩範圍與時間,恐有決策過程未盡縝密、顯欠周詳之虞,甚遲至意外發生後10個月,始經專業人員予以評估,均致民眾疑義。鑑於浮球警戒線乃考量民眾遊憩安全性所為之警示緩衝措施,但尚未調整公告內容或以其他方式周知下,直接限縮遊憩範圍與時間,恐有不妥,亟待觀光署與基隆市政府持續溝通,並研商明訂海域浮球警戒線管制措施公告相關事宜,以利民眾遵循。此外調查報告指出,大武崙沙灘海域警示告示牌計26處,其標示密度及資訊重複性高,甚至有部份反對規管主張之標語旗幟混雜其中,相關主管機關疏於檢視所載各項資訊之一致性,造成民眾困擾,致告示牌形同虛設,實有未當。經查海委會為提升民眾海域遊憩活動安全,函訂「設置海域遊憩活動告示牌之規範指引」及開發Go Ocean海洋遊憩風險資訊APP系統,讓民眾一目瞭然當地海域概況,亦能掃描QR code查詢海氣象即時訊息等各項海域遊憩所需相關風險資料,促使地方以「揭露風險」取代「禁止管制」,促進海域遊憩活動安全,並藉此輔導大武崙沙灘海域告示牌之設置,該海域已於113年11月5日完成新舊告示牌拆除與安裝。因此,觀光署允宜藉此個案全盤檢視轄管海域遊憩活動,輔以海委會告示牌指引作為參考,妥適揭露場域風險以落實知情權,供民眾參閱。監委說,大武崙沙灘海域未來公共工程規劃,含周邊景觀及人行改善工程(第1期)、公廁建築新建工程(第2期),及建設完成擬引進民間進駐。然而,目前該沙灘土地屬未登錄國有地,基隆市政府刻正與國有財產署進行撥用作業中,惟過渡期間,發生不合法業者違規使用亂象,包含沙灘設攤、露營及烤肉等情,對於恪守規定之合法業者造成不公。基此,在土地撥用程序及相關管理規範發布前,基隆市政府允宜審慎研酌具體有效配套措施,督促切實執行,以保障市民權益與公共秩序。
員警知法犯法刑求17歲少年 監察院糾正桃園市警局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於2024年2月間偵辦17歲黃姓少年疑似涉及擄人一案,該所員警於少年配合調查自行入所後,卻未遵循詢問少年之法定程序,利用職務機會持電擊器、警棍及徒手等方式攻擊少年致傷。經監察院調查報告出爐,各級主官未負起保管及督導考核責任,顯見員警法治觀念淡薄,法治及人權教育未落實,對此糾正桃園市警察局。監察委員葉大華、蔡崇義調查報告指出, 武陵所員警偵辦17歲黃姓少年謊報自己涉犯妨害自由案件,該所王姓巡佐及鄭姓警員認黃姓少年供述不實誤導辦案,因破案心切而心生不滿,明知少年係未滿18歲之人,卻未遵循詢問少年之正當法律程序,並利用職務機會恣意對少年刑求取供。監委表示,該所員警分別於武陵所之民眾等候區、吸菸區、偵訊室等處所,以電擊器、警棍、鐵製印台及徒手等方式攻擊黃姓少年,並有勒住少年脖子、強命少年下跪及脫去外褲等不法行為,造成黃姓少年身體多處擦、挫、鈍傷,戕害少年之身心健全發展及基本人權至鉅。當時武陵所在場童姓及張姓副所長及其他員警等,竟無人出面加以制止,坐視少年受非人道刑求,違失情節明顯重大。監委強調,本案凸顯桃園市警局第一線執法員警對兒少權益維護之遵法意識嚴重不足,未能敏感到未成年人容易懾屈於成年人威勢,法律上之程序保障尤有賴第一線執法員警的遵法意識予以落實維護,以免因過度追求破案績效,而損害兒少人權。警政署允應督導桃園市警局研提制度性之改進方案,桃園市警局允應綜合本案桃園地檢署偵處結果及本院調查意見,通盤檢討原行政懲處案有無應增減修正之情形,並允宜由少事法主政機關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協助警政署督導桃園市警局確實檢討改善。
國土署官員被列管仍貪污 監察院要求廉政署檢討改進
監察院今(14日)表示,原內政部營建署(現改制國土署)組長張之明負責督導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業務,卻藉機收受廠商賄賂7千5百多萬元及性招待,屬下前課長詹加欣也接受性招待,除了通過對張之明二人彈劾外,日前再通過調查報告,指出張之明早被提列為廉政風險人員,而且行為舉止異常態可疑,但機關政風卻未察覺,致生弊端,要求國土署及法務部廉政署確實檢討改進。監委調查,張之明長期擔任主管,負責督導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編列、修正及審查作業等業務,卻接受廠商飲宴招待56次,其中部分飲宴有女陪侍與性招待,廠商還交付賄款予張之明與白手套,藉機收受廠商賄賂及不正利益高達新台幣7567萬餘元,內政部已予以停職;詹加欣亦有接受廠商飲宴招待36次,其中部分飲宴有女陪侍、帶女出場。監察院去年12月10日全票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王美玉、賴鼎銘對張之明、詹加欣提出的對張之明、詹加欣的彈劾案,今年1月9日內政及族群委員會審議通過3位監委提出的調查報告,要求內政部國土署及法務部廉政署確實檢討改進。調查報告指出,張之明自2017年開始,多次基於職務上行為收受廠商賄賂與不正利益,並有洩密及發生婚外情之違失,而詹加欣自2021年開始,多次基於職務上行為收受廠商不正利益,2人除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外,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等規定,已通過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調查報告指出,張之明及詹加欣身居國土署要職,且均涉及前瞻計畫相關審議案件,張之明利用組長身分透漏職務所掌資訊予特定對象,並利用職務審核各項補助案之機會,謀取私利;詹加欣就職務上所知悉之相關重要資訊,指點廠商撰寫標案服務建議書,收受廠商不正利益,前瞻計畫為其等濫用資源,未思人民福祉,國土署應加強內控管理措施、政風查察及公務員倫理規範之訓練,避免類案再次發生。監察委員提到,國土署雖於103年度(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曾將張之明提列為廉政風險人員加強注意,惟僅提列管控1年即予解除列管,且原營建署前已發生前署長葉世文貪污案,而張之明已列為高風險人員,政風亦已發覺其5點下班、下班後不接手機,行為舉止異於常態,已有可疑,機關本應有所警惕,惟政風未予察覺,致生弊端。調查報告指出,張之明、詹加欣涉犯貪污罪遭檢察官起訴案,相關政風單位依據「政風機構執行行政調查作業要點」第17點規定「知悉同一案件已由檢察機關偵查中者,不得再進行行政調查」,未進行行政調查,但監委認為,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法令依據不同,若以此規定限縮行政調查,難以迅速查明行政違失責任,已違反「刑懲併行」原則。監委指出,為避免公務員懲戒時效過長,以符合社會大眾對於行政調查即時性之期待,法務部廉政署應檢討改進。
涉收賄7567萬和性招待 監院彈劾營建署組長與課長
監察院指出,內政部原營建署組長張之明涉犯不違背職務收受廠商賄賂及不正利益(接受飲宴、有女陪侍之飲宴及性服務等招待)、一般洗錢、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等罪,收受之賄賂及不當利益高達新臺幣7,567萬235元,遭檢察官起訴,又有婚外情之違失;被彈劾人詹加欣涉犯不違背職務收受廠商不正利益罪(接受飲宴、有女陪侍之飲宴及性服務等招待),遭檢察官起訴,2人核有重大違失。監察院審查委員全數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王美玉、賴鼎銘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彈劾案文指出,被彈劾人張之明為原營建署簡任第11職等組長,為國家高階文官,竟不思廉潔自持,見為各地方政府撰寫補助申請計畫之廠商利益龐大,認為有利可圖,遂利用其職務上獲悉之計畫評選、審核重點及最新趨勢等重要資訊優勢及核決權限,收受陳○來、江○昇、莊○傑等廠商之賄賂及不正利益(接受飲宴、有女陪侍之飲宴及性服務等招待),總計高達7,567萬235元。彈劾案文表示,且張之明又有洩密、發生婚外情等違失,貪聲逐色,嚴重損害政府補助及採購事務之公平性,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核其所為除涉犯刑罰法律外,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1項、第6條、第7條、第22條第1款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點、第7點規定。彈劾案文續指,被彈劾人詹加欣身為原營建署道路工程組課長,熟稔工程預算及補助流程,竟接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廠商江○昇飲宴招待36次(換算不正利益計8萬4,182元),其中部分飲宴有女陪侍及性服務等招待,又接受廠商莊○傑之飲宴、有女陪侍之飲宴及性服務等招待,對特定廠商為個別指導,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核其所為除涉犯刑罰法律外,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第7條、第22條第1款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點、第7點規定。監察院表示,前瞻計畫為國家重大政策,攸關民生基礎建設,本立意良善,被彈劾人等身居公務員要職,且均涉及前瞻計畫相關審議案件,即應與廠商往來之分際更加謹慎,卻對特定廠商為個別指導,與廠商飲宴期間討論公務,從中獲取賄賂或不正利益,前瞻計畫為其等濫用資源,未思人民福祉,違失行為非偶一為之、已長達多年,犯行明確,情節重大,有懲戒之必要,爰提案彈劾,並移請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
空軍校官「夫妻檔」淪共諜! 監察院糾正國防部、空軍、國防大學
監察院外交及國防、司法及獄政委員會聯席會議第6屆第9次會議,在17日審議通過監察委員浦忠成、林文程、蔡崇義,針對空軍孫緯中校、劉芸雅少校夫妻檔軍官,被退役空軍上校劉聖恕吸收,長期為中共情工單位刺蒐國防機密乙案之調查報告及糾正案文。根據監察院官方新聞稿,浦忠成、林文程、蔡崇義3位委員指出,本案是近年破獲國軍潛伏共諜的指標性案件,因主嫌孫緯、劉芸雅均為共諜夫妻檔,為歷來國安機關偵辦國軍共諜案件共犯身分之所僅見;且全案涉案人數多達8人,現役「校級」軍官即有6人,為近年最多者。此外,本案3名主嫌一審分別獲判劉聖恕有期徒刑20年、孫緯有期徒刑19年6月、劉芸雅有期徒刑20年6月,亦係除羅賢哲共諜案之外,主嫌獲判刑度最高者。本案從國防部107年1月接獲檢舉直至檢調啟案偵破,前後歷經5年之久,本院對於政戰局保防人員的不懈努力,給予高度肯認。3位監察委員調查發現,早於民國90餘年間主嫌劉聖恕前於任職空軍官校少校教練機教官期間,即曾透過其岳父引介認識中共國安部人員陳若宸(化名),並被陳若宸吸收成為中共情工單位效命。直至102年2月劉聖恕自空軍官校基本飛行組上校副組長退役後,劉聖恕即計畫性運用軍中人脈關係,篩選具教官師生情誼等類人員列為優先拉攏對象,伺機在台物色吸收經濟狀況不佳之失意現役軍人,進而發展刺密蒐情管道。本案孫緯中校即因沉迷職棒簽賭導致財務窘迫,後更因涉營外欠債行為不檢,遂遭劉聖恕鎖定而於105年間予以吸收。而孫緯再婚配偶劉芸雅不僅未能大義滅親,舉發孫緯加入共諜組織之事實,竟然還見利忘義,而在111年11月某日,錄製為中共情工單位工作蒐情之錄音檔,與其夫一同陷入背叛國家泥淖,不僅自誤害國,更牽扯其他2名與劉芸雅舊識的空軍軍官涉案,並因而遭判刑撤職,其中包含1名培養不易的飛官,無異是空軍飛行人員的一大損失。3位監察委員調查本案關於空軍司令部的缺失方面,在於有關國軍「正義專案」的推動成效不彰,未能發揮適時檢舉及反映違常情事的效益,致使國軍與國防安全長期陷於危疑不安的險境之中;再加上孫緯曾任空軍保防幹部,竟涉及職棒簽賭,且其任職前與任職中並未接受完整、適當的保防職能相關訓練,足見該司令部的保防選員與教育訓練有欠嚴謹完善。又所屬空軍松山指揮部保防強度不足、屬員欠缺安全警覺,致孫緯於110年1月間假借致贈年節禮品予舊識長官的名義,進入該指揮部重要軍事管制區域,趁隙違規夾帶手機拍攝軍事機密得逞;另劉芸雅調離該指揮部後,仍屢次藉詞向2名舊識軍官訛索該機密資訊,2人基於私誼竟洩漏、交付其業管多件機密文案,益證對於屬員公務保密紀律要求未臻落實,嚴重危害國軍與國家安全。另本案有關國防大學缺失方面,3位監察委員指出國防部各機關橫向聯繫不足,且該校各級督管幹部未詳實知官識兵,竟指派與顯有風紀顧慮人員孫緯結婚的劉芸雅,擔任111年度「漢光演習」保密安全管制中心的安全督導官,致使劉女得以利用職務之便,刺蒐演訓機密資訊並輾轉交付予中共情工;又國防大學前開管制中心之安管措施不周、校區門禁管制鬆散,使劉女得以夾帶手機拍攝前述「漢光演習」機密資訊並攜出校外;又因國防大學未能貫徹所謂資安「零信任」要求,致屬員將個人資訊設備的帳號密碼交予劉芸雅知悉,衍生資安防護漏洞;另該校教學素材來源規範之要求未予貫徹宣導及執行,竟發生教官以教學需要為由,向原任職空軍松山指揮部之2名舊識軍官索取機密資訊的違密情事。另本案調查國防部每月定期召開「部務會報」,會議目的主以部長及各級長官政令宣導,屬一般性會議,議事內容不涉機密事項,然因空軍司令部承辦參謀誤將涉密資訊提列會議資料之一部,又因國防部政務辦公室承辦人未嚴格審稿及落實個別分送,因而發生機密外流情事。亦即,劉芸雅擔任國防大學總務處少校採購官期間,理論上不可能也不應接觸屬於空軍松山指揮部有關「漢光演習」之機密文件,卻因上開機密文件為國防部「部務會報」之一部分,而國防大學承辦人員於往下交辦各單位時,又未依規定區分各單位實際可接觸機密文件等級,因而係將全部文件以一般件之書面及電子檔形式往下分送。劉芸雅即是在收到整份「部務會報」時,發現其中有其他單位的機密文件,遂將其影印後攜回家中,肇衍機密外流情事。然而,3位監委認為本案不該以單一違洩密事件視之,已經責成國防部全面清查究責。最後,3位監委建議法務部,應該協調國防部整合偵辦國安案件的檢察署、司法警察、政戰局保防安全處、軍安總隊及國安局建立聯繫平台,將國安案件辦案團隊及各方相關資源有效連結,務期得以發揮最高的偵辦綜效。又有鑑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刑事訴訟法增訂「特殊強制處分」相關條文,賦予檢調機關執行科技偵查的法源依據,因此3位監委呼籲院、檢、調、廉、憲與相關國安機關應妥善運用各式科技偵查工具遂行案件偵辦,全力肅清共諜及在臺協力者組織與活動,積極擴大國安案件的偵辦成果。除此之外,法務部及司法院亦宜研謀提升承辦國安案件的檢察官、法官對於中國大陸基本國情的認識,尤應注重對岸情工系統組織及運作實況的教育訓練,以有助精進國安案件之起訴及裁判書類的正確性與品質。
「雙酚A」風評7年未更新恐危害生殖 監委啟動調查
監察院22日指出,審計部過去曾表示我國自2016年以來未更新雙酚A風險評估,歐盟已於112年下修雙酚A每日耐受量;而我國疑似未研究國人雙酚A可耐受程度,且逾7年未進行風險評估。因此,監察委員田秋堇、蔡崇義,針對食品藥物管理署是否掌握雙酚A風險及相關規範是否需修正展開調查。監察院指出,審計部今年6月提出審核意見表示,我國2009年於「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訂定雙酚A試驗標準,並於2016年間評估國人雙酚A暴露劑量低於歐盟所訂標準,並無健康危害。監察院表示,惟歐盟於2023年重新評估並下修雙酚A之每日人體耐受量,我國疑已逾7年未辦理相關風險暴露評估作業,亦似未曾研究國人雙酚A可耐受程度。究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有無切實掌握國人雙酚A暴露風險?食品器具、容器、包裝等相關規範有無檢討修正之必要?事涉國民健康與安全維護,將展開調查。 監察院說明,2023年9月歐洲環保署指出,歐洲人體內普遍驗出雙酚A(BPA),恐干擾人體內荷爾蒙,對生殖及生長發育造成危害;而雙酚A可用來製造聚碳酸酯(Polycarbonates, PC)塑膠,因此被應用於奶瓶或其他包材,而含雙酚A的環氧樹脂(epoxy resins)則常見於金屬罐頭的內部塗層,雙酚A有可能會溶出,民眾因此常不知不覺即暴露於攝入雙酚A的風險中,究我國相關產品針對雙酚A所訂定規範是否周妥?監委表示,衛生福利部雖於102年明定嬰幼兒奶瓶不得含雙酚A,並規範除嬰幼兒奶瓶以外,塑膠類有聚碳酸酯材質之食品器具、容器、包裝等溶出限值在0.6ppm以下。然2023年4月歐洲食品安全局已將雙酚A每日耐受量(TDI)下修2萬倍,從原本的每日每公斤體重4微克,調整為0.2奈克,這項最新的科學建議將成為歐盟各國政府採取適當監管措施的參考。歐盟不僅禁止雙酚A用於製造嬰兒用聚碳酸酯奶瓶、嬰幼兒用飲用杯或瓶子,也限制食品接觸材料的雙酚A溶出量須低於0.05ppm,衛生福利部是否關注國際上的科學研究及風險評估,並即時調整國人從食物攝入雙酚A之安全參考劑量?均有待查明釐清。
補習班充當幼兒園難管理 監院糾正台北、新竹市府
新竹市日前發生C補習班違法經營幼兒園,甚至發生補習班負責人兒子兼工讀生疑似對3歲幼童性暴力事件,而被害幼兒家長自始至終都認為讓孩子就讀的是對員工資格要求較嚴格的幼兒園,結果竟是補習班。監察院4日表示,家長往往難以區分孩子到底是就讀補習班、安親班還是幼兒園,此案凸顯補習班相關立法明顯與實務情形存有落差,日前通過監委王幼玲、蔡崇義、張菊芳調查報告,請教育部通盤檢討短期補習班、安親班及幼兒園相關法令規定,並通過糾正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新竹市政府教育處對轄內補習班多次違規卻怠於裁處,明顯行政怠惰。監委王幼玲、蔡崇義、張菊芳表示,我國國高中兒少下課後,有近6成學生要參加課後補習,都市學生更是超過7成,近四分之一學生幾乎天天補習,超過6成在補習班待到9點,超過2成要待到10點後;而學齡前兒童有3成學習才藝,其中3至未滿6歲幼童有學習才藝者近5成(49.5%),可見兒少於課後接受安親照顧、補習或學習才藝者眾多,對於未具自我保護之12歲以下的幼童及6歲以下學齡前的幼兒之人身安全及場所安全更應加以關注。監委指出,現行補習班、課後照顧中心(安親班)、幼兒園分別「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等不同管理法令,各自有各自的立案標準及規範,但事實上難以區分及管理。致業者為滿足學生及家長多重需求時,遊走在違法邊緣,學生及家長也陷入潛在人身安全及場所管理的風險之中,教育部對相關立法及兒少學習機構之監督管理機制,均核有通盤檢討改進之處。監院通過糾正案指出,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於105年即知轄內A補習班疑似違規經營幼兒園,該補習班近年來亦遭民眾投訴違法經營情事,惟該補習班不但沒有停辦,截至2024年,已擴大經營達9家兒少學習機構;台北市轄內另一間B補習班涉違規經營幼兒園及課後照顧安親班業務,惟2016年迄今,該局共辦理6次稽查,有5次不符規定遭限期改善、處以罰鍰等處分,且4次有違規經營幼兒園業務,該局於2024年再查,卻僅認為B補習班屬第2次違規,予以罰鍰30萬元並命停辦幼兒教保、對補習班業務裁處停辦3個月。據上,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對於上開2家補習班之管理,怠於執行法律所賦予之公權力,以促其積極改善,明顯是行政怠惰,核有違失。監委指出,新竹市C補習班以補習班名義違法經營幼兒園,甚至發生補習班負責人兒子兼工讀生疑似對3歲幼童性暴力事件,後因事證不足,經新竹市政府性別平等事件調查報告認定性侵害不成立、地檢署不起訴處分。然被害幼兒家長自始至終都認為讓孩子就讀的是幼兒園,且事後才發現,乙員根本不具有教保員或幼兒園教師資格,新竹市政府教育處於去年7月11日才對該補習班學前部分停止招生,並依補教法相關規定裁罰10萬元等處分。監察院調查發現,新竹市政府教育處歷年來對該補習班計稽查5次,業者均未落實改善,卻未予以裁罰,遲至本案發生後,該處始聯合跨局處及相關單位進行查處,對業者規避稽查等情進行裁處,顯見新竹市政府教育處稽查不力,核有違失,監院亦通過糾正。
農業部進口雞蛋問題多遭糾正 監委批「先斬後奏」陋習多
監察委員蔡崇義30日表示,農業部近兩年的雞蛋緊急進口專案,有明顯監管失責,監察院已提出糾正,千萬不能再先斬後奏,一定要改進。農業部在2022年與2023年分別啟動進口雞蛋緊急調度計畫,宣稱為因應當時國內雞蛋產量不足而做,但包含計畫採購對象超思公司的合約、進口蛋保存期限、報廢蛋流向、銷毀程序等都存在諸多問題,執行過程質疑聲浪不斷。對此,蔡崇義與另兩名監委田秋堇、葉大華30日下午在監察院聯合召開記者會說明監察院針對進口雞蛋案調查報告,具體提出調查報告,針對農業部監管失責提出5項糾正、6項檢討改善意見,其中2項更進一步分別移送檢調單位及財政部查處。蔡崇義直言,行政上的違失,在蒐集各單位資料並詳加調查後,已經查明行政責任,而民間私人部分,並非監委所能調查,必須進一步移送司法機關,把資料移交給檢察官後,有望把最後這塊拼圖完整,更可讓此案水落石出。葉大華則說,專業介入非常重要,畢竟進口雞蛋涉及採購、運輸、通路還有最重要的食品安全專業,這些都是民眾在過去這段期間監督與有疑慮之處,而當時政府啟動大宗雞蛋緊急採購時,沒有看到專門人員把關,因此疏漏橫生甚至衍生弊端,這就是不尊重專業的結果,呼籲行政院重視此案,補足採購專業人力,避免問題再發生。田秋堇表示,農業部與畜產會的決策慣性「先執行後補正驗收」,便宜行事的作法衍生很多問題,甚至一不小心就可能觸法,而且承辦人力不足,經驗也不夠,這部分亟需改進。蔡崇義重申,政府辦理進口雞蛋緊急調度專案時,即使情況緊急,還是得要依法行政,因為所有機關都要依法行政,這也是承辦人自我保護。這次農業部採購案問題橫生,必須糾正,絕對不能再先斬後奏。
超思進口蛋爭議周五開記者會 監察院糾正農業部
去年蛋荒期間,農業部專案進口1億5426萬顆雞蛋,無論是巴西蛋與日本蛋,採購疑雲重重。審計部先前在報告已揭露相關缺失,監察院今(29)日發通知指出,針對超思公司進口合約疑義及進口蛋保存期限、流向、銷毀均受質疑等,將提出調查報告,並糾正農業部,預計明日下午1時半開記者會說明。2023年為因應蛋荒,農業部於3月曾啟動僅今專案進口雞蛋,從國外進口1.5億顆雞蛋,但又衍生臭蛋、過期蛋、數量、合約等問題。對此監察院表示,針對農業部啟動雞蛋緊急調度與產銷調節等計畫,爆發超思公司進口合約疑義及進口蛋保存期限、流向、銷毀均受質疑等情事提出調查報告,糾正農業部。監察委員田秋堇、葉大華及蔡崇義將於明日開記者會。依據先前審計部報告揭露,中央畜產會僅憑農業部通知(LINE訊息或函文),就辦理雞蛋進口作業,並以自有資金先行墊付款項,易生採購作業程序問題,因計畫尚未核定,導致應否適用政府採購法,欠缺準據,要求農業部檢討改進。此外,審計部也點出進口雞蛋過程的其他缺失,包括畜產會接受農業部補助,執行雞蛋緊急調度計畫採購進口雞蛋,採購及付款作業有欠周妥;大量過期進口雞蛋待銷毀,進口及委託生產加工蛋品待銷售,每日倉儲成本逾20萬元等。
板橋幼兒園疑似餵藥案 新北市府遭監察院糾正6大問題
新北市去年發生餵藥案,監察院今日召開記者會公布調查結果,指出新北市政府為查扣重要影像證據、行政調查爭議、醫事檢驗規劃及安置就學缺乏完整配套、對醫事檢驗結果說明草率、司法介入與協作、兒童證詞採信等六大問題及意見,促請教育部衛福部、法務部確實檢討改敬。新北市於112年5月發生某幼兒園疑似餵食幼兒不明藥物及不當對待之重大爭議事件,引發家長及大眾對教保服務安全性的質疑與恐慌,更有多名家長向本院反映數名幼兒在幼兒園遭捏臉、責打、罰站舉雙手、被帶到3樓非屬幼兒園空間作為處罰等情事。監察委員葉大華、蔡崇義、林郁容就新北市政府對整起事件處理過程有無疏失進行調查,調查結果認定新北市府行政調查未盡確實、醫事檢驗結果說明及就學安置處理失序,均有違失與不當,經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8月15日通過糾正。監院並要求教育部、衛生福利部、法務部以本案為鑑,就行政調查、司法早期介入協作機制、兒童證詞鞏固與衡平審酌等欠缺完備之處,確實檢討改進。調查報告指出以下問題及意見:一、幼兒疑遭不當對待,新北市政府卻未查扣重要影像證據監委表示,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等皆明定地方主管機關知悉違法事件時,應即命幼兒園保存與事件有關之證據、資料,以利調查進行。但教育局迄今仍無法取得重要影像證據。此外教育局稽查作為也不確實,未確切掌握該幼兒園監視器實際數量。監委表示,新北市政府本案徒有稽查作為,錯認司法介入即不得確認重要證據,致本案行政調查在欠缺重要證據下作成結論,未依兒童權利公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幼照法對兒童受不當對待善盡查明之責,致迄今幼兒實際受照顧情形真相未明,新北市政府確有違失。二、行政調查及司法偵查證據影像檢視爭議新北市政府表示本案家防中心5月15日上午啟動司法早期介入機制通知新北地檢署,接獲檢警通知,偵查中不得對外透露,故教育局要求稽查同仁不要查扣監視器。但新北地檢署卻表示,主責檢察官是教育局入園稽查後才獲悉此事,也無要求不得查扣。監委表示,在新北市政府畫地自限及新北地檢署偵查本位下,家長遲未能觀看影像了解兒童受照顧情形。三、新北市政府對醫事檢驗規劃及安置就學缺乏完整配套監委表示,幼生疑遭餵食不明藥物,亟需公權力介入釐清,但新北市政府第一時間卻推諉幼兒園處理。而教育局對幼生離園就學安置也處理不周,導致部分幼生未被妥善安置,新北市政府各項處理流程資訊紊亂及延宕,嚴重折損家長信心。監委提醒,本案凸顯幼照法修正後,教育機關處理此類案件經驗不足,欠缺兒童權益保護思維,教育部允應審慎檢視現有規範與指引尚不足處,儘速精進處理機制及承辦人員兒保意識。四、新北市政府對醫事檢驗結果及裁罰公布說明草率反致事實無法澄清監委指出,新北市政府專案採檢幼生血液,針對檢驗結果,專家明確作出「檢出無法判定是否餵藥,僅能作為醫療照護參考」、「4位微量檢出不能完全排除其他干擾」等結論,但檢驗報告還未向家長說明,新北市政府就對外召開記者會,將未經專家會議討論、非專案採檢之12位學童檢驗結果一同公布,且記者會說明顯與實際裁罰事實不符。監委表示,新北市政府提供家長檢驗報告方式欠缺嚴謹,未確保家長收到檢驗報告同時獲得專業解釋,未發揮即時澄清之效,致家長更加恐慌、事態擴大,實有違失。五、司法早期介入啟動時機與協作問題監委強調,司法介入應保護涉案兒童最佳利益、及時向兒童及父母提供充分資訊。新北市政府雖有諮詢兒少保護醫療中心,但後續教育局與既有司法早期介入體系協作缺乏兒保意識,導致未能發揮兒少保護醫療中心功能。六、兒童證詞採信與衡平審酌問題監委指出,多位家長表示幼兒入園後,有情緒不穩、撞牆、易怒等難以釐清之身心變化,離園後卻又改善,並表示幼兒陳述被餵食藥水外,亦有其他不當對待情事。雖教育局行政調查過程中曾訪談家長、疑似行為人、幼兒園人員,卻未訪談幼生,亦未協助家長釐清幼兒異常反應,逕以「無積極證據證明」、「行為人否認」認定無不當對待事證。而新北地檢署以偵查證詞「與警詢陳述不一致」、「行為與細節出入」作為受害兒童證詞難以採認原因,也未在一開始使用司法詢問機制,致不起訴處分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偵查似有不完備發回續查,皆反映我國幼童於行政調查及司法偵查之不利處境。
im.B案糾正金管會 監委指政府消極不作為
Im.B詐騙案日前一審宣判出爐。監察院今日表示,針對「im.B平臺爆出負責人捲款逃跑,涉詐金額恐高達數十億元,P2P平臺迄今猶未釐清權責主管機關」一案,經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於今7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賴鼎銘提出調查報告並糾正金管會,同時促請行政院確實評估改善相關缺失。監委蔡崇義、賴鼎銘表示,im.B平臺詐欺案發前,金管會鼓勵銀行與P2P平臺業者進行合作,以促成P2P平臺健全發展,政府並無强力監管作為。金管會雖已同意備查「銀行與網路借貸平台業者建立業務關係審查實務參考做法」,但im.B平臺案爆發後,其宣稱之5家合作銀行中,銀行自行查核回報並未違反前揭參考做法;然而在金管會實地查核後,發現竟有4家銀行並未落實參考做法要求,足見金管會輕忽銀行對相關規定之遵行程度,核有明顯怠失,故提案糾正金管會。另外,監察院指出,國際間P2P借貸產業早已發生倒閉事件,主要國家已陸續檢討或訂定對P2P平臺之監理規範。金管會雖評估不予金融監理,發生爭議時,輿論可能苛責政府怠惰、失職,且中央銀行研析報告亦建議採適度監理。又,行政院在im.B平臺詐欺案發後,雖召集金管會等5部會商討因應對策,並有「目前各國做法大都由金融監理單位監管」看法,但仍僅作成:「由金管會統籌擔任窗口,研提管理計畫」結論,相關管理作業仍分由不同機關辦理,並未根本解決P2P借貸平臺之監管問題。再來,監察院表示,行政院原於105年9月備查同意採行「鼓勵銀行與P2P借貸平臺業者合作」模式辦理。惟於107年我國境外P2P已開始發生大規模倒帳,國內業者為建立自律機制,於108年為成立公會,向經濟部遞件申請增列「平台借貸商業」團體業別,惟因外界反對下,而以緩議擱置。im.B平臺詐欺案發後,行政院指示金管會於112年12月研提管理計畫,首要目標係協助業者成立公會,以達不訂定專法或高度監理前提下强化平臺業者自律,惟迄113年4月,政府仍未協助業者完成公會之成立工作。二位委員也指出,金管會雖於106年12月同意備查「銀行與P2P業者合作自律規範」,惟查自107年第1季至112年第4季止,合計僅有6家銀行與7家P2P借貸業者,曾有前揭自律規範所定之6項業務合作關係,且迄112年第4季仍維持合作關係者,僅有2家銀行與2家P2P業者,足見不指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而冀望藉由鼓勵銀行與P2P借貸平臺業者合作,降低各種風險之目標,顯然不符預期。二位委員語重心長指出,im.B平台詐欺案發生前,雖國際上已有眾多P2P詐欺案例,但政府消極不作為,造成民眾重大財物損失,政府應該記起教訓,謀求改善作法。對於部分媒體指稱涉與im.B平台詐欺案主嫌往來之官員,監委亦要求法務部於偵辦完成後,將涉有違法之事證函報監院,做進一步究責。監委並解釋,民意代表是否涉案部分,非屬監委調查權行使範圍。
新北市殯葬處員工集體貪污舞弊 監察院提案糾正
新北市殯葬處21名員工疑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經檢察官偵結起訴,監察院19日指出,新北市府殯葬處於檢、調機關偵辦後始發覺上情,主管監督及政風查察機制失靈,該處明知相關殯葬陋習存在,本可及早建置相關公開透明火化排程系統,減少人為操作空間,以杜絕不肖人員藉機上下其手之措施,但均未落實監督執行,監察院通過糾正新北市殯葬處。監察委員表示,新北市殯葬處21名員工,自民國109年2月1日起,以細心挑出骨灰中之雜質、加快火化速度、挑選特定時辰火化、使火化後頭骨更具完整性、協助密封骨灰罐及其他妥適處理遺體等名義,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殯葬業者交付共計3,053萬1,500元,屬集體且有規模計畫性犯行,而渠等所涉案件及收賄行為幾乎都在新北市殯葬處殯儀館火化場內發生,毫不避嫌要求並收受業者賄賂,公然將公家機關辦公處所當犯罪場所,而新北市殯葬處係於檢、調機關偵辦後始發覺上情,主管監督機制失靈。監委調查,新北市殯葬處自105年至109年陸續接獲殯儀館等人員被檢舉情資,經統計新北市殯葬處接獲第一線現場工作人員疑索賄檢舉情事計有11案,卻以檢舉內容缺乏具體事實,難以查證等情,而無積極查察作為,亦未能循政風、廉政體系,反映至廉政、檢察機關進行更深入查察,未能及早發現而即時處理,相關政風查察機制失靈,使民眾在面對親人死亡後事悲傷中,仍還受到公家殯葬工作人員索取所謂去穢、壓煞紅包,猶如二度傷害,嚴重損及人民權利並斲喪政府公權力。監委指出,新北市殯葬處本可及早啟用火化爐排程系統,讓民眾直接透過螢幕得知各區火化爐之火化進度,以達公開透明,且建置排程系統應非屬重大難事,卻遲至112年5月1日始啟用火化爐排程系統。再者,火化現場各角落業已裝設監視器,從遺體進場開始,逐一檢視棺木、骨灰罐是否放置紅包,防止火化爐操作人員與殯葬業者之不當接觸,以杜絕人為插爐及收受紅包之機會,亦未見落實監督查核。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7月16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王麗珍、張菊芳所提調查報告,報告指出,新北市殯葬處鼓勵民眾勇於檢舉不肖之公務員,對約聘僱人員進用應嚴予審核,進用後落實職務輪調,避免久任同一職務滋生弊端,並將較不具、不需公權力作為之相關殯葬行為,由委外廠商處理等等措施,減少人為操作空間,更屬權責內輕而易舉之事項,但21名員工仍肆無忌憚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顯見殯葬處明知相關殯葬陋習存在,可及早建置相關公開透明排程系統,減少人為操作空間,以杜絕不肖人員藉機上下其手之措施,但均未落實監督執行,亦有怠忽。
強震不斷引發核電廠安全隱患 監察委員啟動調查
自0403花蓮發生芮氏規模7.2強震以來,台灣各地餘震仍不斷發生,累計至今已超千次。考量核一、二、三廠320公里內恐可能出現震源,有關防震能力及安全工作是否需要補強,引發外界關注。對此,監察委員田委堇、趙永清、蔡崇義深表關切,並表示已啟動調查。 監委表示,台灣和日本同處環太平洋火環帶上,斷層密佈地震頻繁,2011年3月11日,日本發生規模9.0的太平洋近海地震,引發大海嘯。東京電力公司所屬福島第一核能電廠,因強烈地震動及海嘯規模均超過其電廠之設計基準,而導致嚴重核子事故,衝擊全球。許多發展核能應用的國家皆審慎全面體檢核能電廠之安全性,並嚴格檢視、修改相關評估、設計及審查管制規範,提出新的管制要求。另外,311福島核災後,2015年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要求台電公司針對核電廠進行「地震危害再評估」,執行程序依循美國「地震危害分析資深委員會」所訂定第3層級之程序,考量距核一、二、三廠320公里範圍內所有可能震源,進行機率式地震危害評估,歷時超過4年、共花費新臺幣4.98億元,提出核一、二、三廠之地動加速度值分別為0.698g、1.272g、1.384g,遠遠超過核一、二、三廠建廠當時設計的防震係數:0.3g、0.4g、0.4g,三個核電廠防震能力堪憂。對此,監察委員田委堇、趙永清、蔡崇義針對核一、二、三廠之防震能力,甚表關切及重視,已啟動調查。監委質疑,究各核電廠之安全程度是否足夠?核電廠無論除役或延役,其後續安全工作為何?是否需要補強?若是,所需經費及工期如何等,實有深究之必要,將深入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