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能力
」 法院 大陸 賠償 家屬 責任
高齡者買高額保單該注意什麼?從七旬夫妻貸款投保爭議 看三個法律關鍵
近日媒體報導,台中一對七旬夫妻指控銀行理專以節稅、投資收益及資金週轉為由,建議其以房屋貸款方式購買高額美元壽險;該案涉及房屋貸款約新臺幣6,000萬元、首年保費約新臺幣800萬元。消費者主張原以為購買的是投資型保單,或認為六年後可領回本金;銀行則回應,查無高獲利誘導投保或勸誘貸款購買保險情事,相關爭議程序亦未認定有消費者所述招攬瑕疵。本文無意評論個案真偽,而是從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保險法制角度,討論高齡者購買高額保單時真正應注意的法律問題:有資產是否代表商品適合?有簽名是否代表真正理解?有錄音錄影是否就沒有爭議?事後想解約,是否一定能全額退費?115年4月金管會修正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7條,針對高齡投保、借款買保險及解舊約買新約案件,調整關懷措施與作業流程。其重點並非放鬆高齡保護,而是從單純以「65歲」作為判斷標準,轉向更精細的「脆弱性評估」、「商品適合度」及「投保權益保障措施」。一、有資產,不代表保單一定適合高額保單爭議中,金融機構常會強調客戶與銀行往來多年、具備相當資產,甚至能以不動產取得大額貸款。然而,法律上「有資產」不等於「商品適合」。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約,應本於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並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同法第9條則要求金融服務業於締約前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資料,以確保商品或服務之適合度。另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第2條、第3條,也要求金融服務業依商品特性建立差異化事前審查機制,並由適當單位審核簽約程序及客戶資訊完整性。因此,能取得高額貸款,只能說明客戶可能具有擔保品或信用條件,不能直接推論其適合以貸款購買長年期、高額、外幣或具解約損失風險的保單。資產規模、貸款能力、保費負擔能力、現金流及保險需求,必須分開判斷。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亦要求保險業建立核保制度,包括財務核保、生調體檢標準及保險需求與適合度評估。大額保單至少應確認:保費是否壓縮退休生活費、醫療費及長照預備金;資金來源是否為閒置資金、貸款或保單借款;保單目的究竟是保障、退休現金流、資產配置或財富傳承;保費支出與保險需求是否相當;高齡者是否理解提前解約、減額繳清、匯率及利率變動風險。換言之,以閒置資金基於明確保障或傳承需求投保,與業務員積極建議高齡者貸款繳保費,在法律評價上並不相同。前者可能是合理保險規劃,後者則可能涉及適合度不足或不當招攬。二、有簽名,不代表真正理解高齡保單爭議常見情形是:金融機構認為要保書、風險揭露書及商品說明文件均已簽署,投保程序應無問題;消費者卻主張自己雖簽名,實際上並未理解保單內容。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規定,金融服務業於訂約前,應充分說明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重要內容,並充分揭露風險。重點不是文件是否交付、客戶是否簽名,而是金融機構是否以客戶可理解的方式說明商品本質、權利義務及主要風險。高齡消費者最常見三種誤解:第一,把「保額」誤認為「可領回金額」。壽險保額通常是保險事故發生時的給付金額,不等於要保人隨時可領回的金額,也不等於解約金。第二,把「宣告利率」誤認為「保證報酬」。利率變動型保單的宣告利率不是定存利率,也不等於保證投資報酬。消費者應看保單利益演算表中保證與非保證部分,以及各年度解約金與保單價值準備金。第三,把「保單借款」誤認為「免費拿回自己的錢」。保單借款本質上仍是借款,會產生利息,並可能影響保單價值、身故給付,甚至造成停效。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明定,保險招攬不得以誇大不實、引人錯誤或其他不當方式為之,亦不得勸誘客戶解除或終止契約,或以貸款、保險單借款繳交保險費。115年修正亦明確要求,保險公司業務員不得支領因不當勸誘客戶向保險公司申辦貸款所生報酬。因此,若保險規劃結合貸款、保單借款或保費融資,消費者不能只看保單收益或保障金額,更應評估借款成本、還款壓力、利率變動及流動性風險。若業務員以「像定存」、「保證獲利」、「六年後一定領回本金」或「貸款利息可由保單收益cover」等話術簡化商品內容,即使文件形式齊備,仍可能構成說明義務違反或不當招攬。三、有錄音錄影,不代表必然沒有爭議現行法制並非禁止高齡者購買高額保單,而是要求保險公司在招攬、核保、覆審及紀錄留存上採取更嚴格程序。依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保險業銷售有解約金之保險商品予65歲以上客戶時,原則上應經客戶同意,將銷售過程錄音或錄影,或以電子設備留存作業軌跡,並由適當單位或主管人員覆審確認交易適當性。修正後,保險公司如能依客戶認知或心智功能、健康狀況、教育程度等客觀事實,建立脆弱性或欠缺辨識不利投保權益能力之評估標準及保護措施,並報金管會備查,即可能不再一律適用高齡錄音錄影或承保前電訪。這代表未來爭議重點,不只是「有沒有錄音錄影」,而是保險公司如何判斷客戶是否具脆弱性、評估標準是否合理、替代保護措施是否足以保障投保權益。流程簡化不代表責任減輕。即使未來部分高資產客戶或保費融資案件可適用較簡化流程,保險公司仍須證明客戶具備相應金融商品知識、交易經驗、風險承擔能力,並已完成適合度與資金來源檢核。因此,有錄音錄影,不代表必然沒有爭議;沒有錄音錄影,也不當然代表招攬違法。真正關鍵在於:紀錄是否足以還原消費者當時是否理解商品性質、保費來源、解約金、外幣風險、貸款或保單借款成本,並基於自由意思投保。四、為什麼不一定能撤單全額退費金融消費者若事後想取回資金,法律上須區分四種情況:一,契約撤銷權。個人二年期以上人身保險契約,通常提供要保人自收到保單翌日起算一定期間內(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10日內)行使契約撤銷權;若已逾期間,不能單純以後悔為由要求撤單全額退費。二,單純解約。契約有效成立時,消費者可依保單條款解約,但通常只能領回當年度解約金,不一定等於已繳保費。保單不應被說成解約即歸零,但也不能被包裝成「定存」或「保本投資」。三,契約撤銷或無效。若投保時有詐欺、重大錯誤、欠缺行為能力或意思能力等情形,可能主張民法上撤銷或無效,但須提出具體證據,例如醫療紀錄、認知評估、招攬錄音、LINE對話、商品文件及資金流向。四,金融消費損害賠償。若金融機構違反適合度義務、說明義務、風險揭露或招攬規範,導致消費者受損,得依法請求賠償。但仍須證明違規行為、損害及因果關係。換言之,現在需要資金或現在不想繳了,不必然等於金融機構違法;但若業務員曾承諾保證獲利、保證領回本金、明知現金流不足仍勸誘貸款投保,或未說明解約金、匯率風險與保單借款成本,法律評價就會不同。五、投保前,金融消費者與家屬應問什麼?高齡金融消費者購買高額、外幣、長年期或具解約金風險的保單前,至少應確認:一、商品性質:這是壽險、年金險、投資型保單,還是利率變動型保單?二、保費與期間:每年繳多少?總共繳幾年?未來現金流是否足以支應?三、資金來源:保費來自閒置資金、貸款、保單借款、解舊約,還是保費融資?四、解約金:第一年至第六年各年度解約可領回多少?是保證金額還是預估數字?五、保證與非保證:哪些是保證給付?哪些只是宣告利率、試算或非保證利益?六、外幣與借款風險:匯率、利率、保單借款、保費融資成本及最壞情境是否已充分理解?七、程序與紀錄:是否有錄音錄影、電訪、替代保障措施或高資產客戶簡化流程?若簡化,理由為何?八、證據保存:商品說明書、保單利益演算表、要保文件、LINE對話、匯款紀錄、貸款文件及電訪通知均應留存。最後,提醒金融消費者高齡保單爭議不能只用老人被騙或有錢人反悔二分法判斷。高齡者仍享有財產自主權,也可能有合理的保障、退休、稅務與傳承需求;但金融機構也不能只以文件齊全、簽名完成或錄音錄影作為免責理由。金管會最新法令反映未來高齡保險監理的核心變化:不再只看年齡,也不只看制式流程,而是要求保險公司真正落實瞭解客戶、商品適合度、脆弱性評估、資金來源檢核及投保權益保障措施。高齡者可以投保,但必須真正理解;金融機構可以銷售,但必須證明適合;業務員可以提供規劃,但不能用投資、節稅、貸款週轉或保費融資話術模糊保險本質。保險的本質是風險管理,不應成為高齡者晚年最大的風險來源。
老父領亡兒600萬辦後事、養孫遭判刑 律師揭5法律地雷:不能怕麻煩
許多民眾在親友驟逝後,為籌措喪葬費用或處理身後事,常習慣拿著死者的存摺與印章至金融機構取款,但這種看似「出於善意」的行為,實則已觸犯法律。蘇家宏律師分享最近一起司法判例,並點出5大地雷,提醒家屬小心一時疏忽誤觸偽造文書罪。蘇家宏律師透過臉書粉專發文表示,舉出2個案例,分別是一名老父親在兒子車禍驟逝後,拿兒子的印章和存摺,將已故兒子帳戶裡的600萬元轉到自己名下,用來處理後事和照顧2名未成年孫子,事後把剩餘的錢都給孫子,卻遭依行使偽造文書罪判刑5個月。另一起則是一名孝順的媳婦,在公公過世後怕辦後事要用錢,拿公公存摺和印章領了2萬3千元,全數用在喪葬支出,卻被大姑告上法院,被依偽造文書罪判刑2個月。對此,蘇律師指出,當人在死亡的瞬間,其法律上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以及生前對他人的委託授權關係便會立即終止歸零。因此,不論死者生前是否有口頭交代,或是長期將金融存摺交由特定家屬保管,親屬在死者離世後均無權繼續以其名義製作文書或辦理金融業務。凡未經合法授權而以先人名義簽名或蓋章提領存款,可能構成偽造私文書罪,即便主觀上沒有侵占遺產的惡意,也無法直接排除刑事責任的成立,僅能作為法官量刑時爭取減刑的參考依據。為避免觸法,蘇律師建議,家屬應先辦理死亡登記並取得除戶謄本,接著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順利取得免稅或繳清證明書後,再由全體合法繼承人共同至金融機構簽名辦理繼承提領手續。如此方能確保所有財產處分過程公開透明,不僅符合法規的要求,也能有效防範親屬間因對財產處置方式產生疑慮而爆發訴訟紛爭。考量到家屬辦理喪事確實有急用現金的實際需求,蘇律師提到,目前部分金融機構已提供彈性的便民應變機制。對於一定金額以下的存款(如部分銀行規定20萬元以下),在符合相關條件下可免附國稅局完稅證明,只需經過全體繼承人一致同意即可辦理提領;甚至有部分金融機構開放3萬元以下的微額存款,允許單一繼承人提出申請,但申請人仍須檢具全體繼承人簽署同意的切結書,藉此在法規遵循與民眾實務需求之間取得適度平衡。此外,若想讓身後財產管理更加順暢並預防家族紛爭,蘇律師建議,民眾可在生前立下合法有效的遺囑,並於遺囑中明確指定信賴的「遺囑執行人」。這如同為家人留下處理財產的合法憑證,當立遺囑人離世後,遺囑執行人即可依據法律授權順利接管財產,依法辦理帳戶管理、遺產稅申報及遺產分配等事項,繼承人便無需因一時心急而冒險違法取款,也能避免其他親友產生猜忌而提告。最後,蘇律師特別提醒,處理家族財產與親情事務時不能怕麻煩,切莫貪圖便利或抱持僥倖心態而嘗試走捷徑。唯有嚴格遵循法定流程辦理,並善用遺囑與法律機制,才能真正保護自己與家人,避免讓處理善後美意演變成刑事罪名,實現圓滿妥善的身後事安排。
白推安樂死公投案 陳冠廷:生命議題難簡化成是非題
民眾黨提案推動安樂死公投,立法院今(14)日逕付二讀,交付黨團協商。對此,民進黨立委陳冠廷批評,安樂死涉及生命自主、醫療倫理及法律制度等複雜議題,不應簡化成一張選票,更不是一句支持或反對就能決定。樂死議題近年隨著末期疾病照護需求增加,逐漸受到各界討論。對於末期病患、長期承受巨大痛苦者及其家屬而言,被視為攸關生命自主與尊嚴善終的重要議題。不過,由於涉及生命權保障、醫療倫理、刑法規範及弱勢保護等多重層面,台灣至今仍未開放安樂死。在此背景下,民眾黨主張將安樂死是否法制化交由全民公投決定。主文為:「您是否同意政府應將『安樂死』法制化,以保障生命自主權為前提,提供『罹患難以治癒之疾病』與『承受難以忍受痛苦』者,在制度配套規範下,可依其自主意志進行安樂死,以達到尊嚴善終?」陳冠廷表示,安樂死立法真正困難之處,在於建立完整且周延的配套制度,包括如何界定適用對象是否限於末期病人、如何認定難以忍受且無法緩解的痛苦、由哪些專科醫師進行獨立評估,以及如何確認申請人具備完整行為能力,並確保其意願未受疾病、家庭壓力或經濟因素影響。他認為,這些問題都無法透過一句公投主文獲得答案,而是需要由國會審慎討論、建立制度。「這個議題怎麼可以簡化成一張選票,或者一句支持或不支持?這不是是非題!」他表示,若民眾黨已有完整法案版本,就應送進立法院審議,由朝野在國會充分討論,而不是動輒訴諸公投。他強調,國會存在的意義,就是審議這些複雜且涉及公共利益的重要議題,並負起代議政治應有的責任。
股價創新高!送小孩「一張台積電股票」要繳稅 律師分享5觀念3招避稅
「護國神山」台積電近日股價創新高,今(23)日一度站上2535大關,律師蘇家宏提醒,如要將名下的一張台積電股票贈與子女,依照目前股價來看,要注意已超過贈與稅的免稅門檻。蘇家宏在臉書上發文表示,目前台積電股票一張已超過244萬的贈與稅免稅門檻,過去一直有很多人問他關於股票贈與和繼承的問題,到底該如何贈與股票?蘇家宏分享以下5個觀念。〈股票贈與過戶的三步驟〉蘇家宏提到要把股票轉移到別人的戶頭當作贈與,需要經過一定的法律與行政手續,就跟把房子過戶給孩子一樣,需要一定的流程。第一步:首先要向「券商」申請列印「持股證明」,向國稅局證明你確實持有這張股票。第二步:帶著持股證明到國稅局申報贈與,每人每年的贈與免稅額是244萬,如果像今天贈與一張台積電,價值超過了244萬,超過的部分就需要課徵10%的贈與稅,如果今年度還有其他贈與,會加起來累計,累計的金額會有相對應的稅率。繳完稅或確認免稅後,國稅局會核發「完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這一個流程也可能需要一些時間。第三步:拿到國稅局核發的「完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後,再帶著相關的證件資料,回到券商辦理,券商才會幫你把股票過戶給受贈與人 。〈送一整張台積電會超過免稅額,那如果我不想繳稅,或想少繳點稅,該怎麼做?〉蘇家宏表示沒有一定要「送一張」,零股也是可以贈與的,所以也沒有一定要一次贈與一張台積電,只要贈與股數的當日價值沒有超過244萬,也不用繳贈與稅。接著不論是現金還是股票,善用244萬免稅額度「分年度贈與」、「父母分別贈與」,永遠是最好的方法,孩子結婚的那一年,還可再多贈與100萬。再來,高賣、贈與現金、等到未來股市回檔時,再用孩子的帳戶在低點買回這檔股票,可能可以同時省到稅又賺到價差,不過要注意也有可能一買掉,股價就不回頭了。〈股票贈與給孩子,就代表這張股票就是他的了!〉蘇家宏說明只要小孩擁有行為能力,是可以自己處分掉股票的,這時候善用「附負擔的贈與契約」,白紙黑字寫清楚,股票不能賣,或是必須履行支付父母生活費、照顧父母或家務的約定,這樣如果小孩沒有履行贈與契約,父母就有權利撤銷贈與,把「股票」拿回來。〈贈與股票這麼麻煩,把股票留下來當作「遺產」讓孩子繼承好嗎?〉蘇家宏說明如果是菜市場派的投資人、買了一籃子上百隻的股票,未來孩子辦理遺產稅申報和過戶時,必須一間一間去跑流程、查明細、辦過戶,所以,股票還被稱作最麻煩的遺產。但賺錢就不麻煩!好好培養財商、學習投資集中優質標的,汰弱留強,也可以讓未來孩子在繼承時可以省點麻煩。〈「信託股票」是未來的趨勢〉蘇家宏表示只要在生前把優質股票放入信託交由銀行管理,就能用機制防護人性,既能設定條件防止孩子揮霍,又能省去未來繁雜的遺產過戶手續,不論是他益信託或是自益信託,只要妥善運用,就能把安穩的財富與真正的平安,留給最愛的人!最後蘇家宏也強調股市在漲,我們的「財商」也要跟著漲!
馬英九家人盼退休掀風波 郭正亮:馬不滿被「做輔助宣告」
前總統馬英九家人日前發聲明表示,希望馬英九能真正退休,基金會事務未來將由董事會接手處理。不過,馬英九22日隨即發布聲明,強調相關內容事前未經本人同意,對此感到錯愕與遺憾。前立委郭正亮則分析,馬英九之所以公開表態,恐與外界試圖對其進行「輔助宣告」式安排有關,認為馬英九無法接受被他人代為決定。郭正亮22日在政論節目中表示,馬英九近期錄製多支影片並發表聲明,顯示其仍有明確表達能力與自主判斷,不認同外界以類似「輔助宣告」的方式,暗示其應淡出公共事務。他指出,「輔助宣告」代表部分行為能力受限,雖不同於完全喪失能力的「監護宣告」,但在某種程度上仍帶有「退居幕後」的意味。郭正亮認為,馬英九個性鮮明,若家人或相關人士未與其充分溝通,便對外釋出希望其退休的訊息,難免引起反彈,也可能成為此次公開發聲的原因之一。他進一步指出,目前馬英九基金會內部對相關議題存在不同意見,包括部分人士認為馬英九近來資訊來源較為單一,導致判斷可能不夠全面,但這並不代表其健康或認知出現問題,而是任何人都可能因立場與資訊落差,做出較為強勢的決策。郭正亮也提到,基金會董事會先前曾決議成立調查小組,並要求在三個月內提出報告,但至今尚未有結果。他認為,若後續進一步進入司法程序,恐將引發更大政治效應,尤其若涉及刑事調查,可能衝擊相關人士及國民黨內部運作。他表示,一旦案件正式進入司法階段,檢調可能因相關公開言論或資料展開調查,對於正值政治敏感時期的國民黨而言,後續影響不容小覷,因此黨內多數人傾向避免事態持續升高。郭正亮最後分析,馬英九近期錄製多支影片與對外發聲,某種程度上也像是在向外界證明自身判斷與表達能力依舊正常。他預估,「輔助宣告」相關主張恐怕難以推進,後續爭議仍將回到馬英九基金會董事會內部持續討論。
砸4百萬當「榜一大哥」!熱戀女主播3年只聽過聲音 癡情男崩潰提告
大陸湖北省武漢市一名單身男子沉迷交友平台的女主播,3年間豪砸近400萬元人民幣打賞、轉帳示愛,甚至以結婚為前提交往,未料對方不僅始終拒絕見面,最後還突然失聯。男子事後發現,女主播根本不是「單身美女」,憤而提告。法院審理後認定,女主播利用單身人設與曖昧互動誘導高額打賞,違反公序良俗,判決須返還109萬餘元,二審維持原判。《陜西都市快報》報導,劉先生是一名單身男子,2020年下載一款交友APP後,偶然進入女主播「寶兒」的語音直播間。平台宣傳寶兒為「單身美女」,雖然劉先生從未見過對方長相,但很快被她的聲音吸引,雙方之後互加微信,長期透過語音與文字聊天。隨著互動越來越頻繁,劉先生逐漸對寶兒產生感情,開始以「老婆」、「寶寶」等親密稱呼相待;女方也回應稱他為「老公」。劉先生曾多次表明,希望以結婚為前提交往,但寶兒始終態度曖昧。她一方面表示「現在不想結婚」,另一方面又稱「可以做情侶間所有事情」,甚至在男方提出分手時挽留,表示「捨不得分開,可以見面」,卻始終沒有真正赴約。在雙方曖昧拉扯期間,寶兒多次暗示劉先生替直播間衝人氣、刷禮物,甚至向他借錢。2020年至2023年間,劉先生累計在平台充值超過390萬元人民幣,長期穩坐直播間「榜一大哥」。此外,他還私下多次轉帳「520」、「1314」等具有愛情寓意的金額,累積超過7萬元人民幣。直到2023年,劉先生開始懷疑寶兒的真實身分,未料才剛提出質疑,就遭對方全面封鎖。他之後輾轉得知,寶兒其實並非單身,疑似早已有家庭。劉先生回想,寶兒曾將某名男子介紹為「親哥哥」,如今懷疑對方其實是其伴侶,才導致她始終拒絕見面。認為自己遭到欺騙的劉先生,隨後將女主播與平台公司一併告上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要求返還全部充值與轉帳款項。然而直到庭審結束,劉先生始終未見過寶兒本人,對方也未出庭。庭審中,寶兒的代理人辯稱,雙方只是普通朋友,「老公、老婆」只是親密稱呼,並未承諾以結婚為目的交往,因此不構成欺詐,劉先生的打賞屬正常網路消費。平台公司則表示,已履行監管義務,主播私下情感糾紛與平台無關。法院審理後認為,平台已依規提供直播服務並建立監管機制,無須承擔退款責任;但寶兒刻意隱瞞非單身事實,利用曖昧互動與「單身人設」誘導高額打賞,行為有違公序良俗,因此相關打賞行為部分無效。不過,法院也指出,劉先生作為具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直播平台屬虛擬消費,仍過度投入情感,自身亦有疏失,因此須自行承擔部分損失。至於雙方私下轉帳,由於多為「520」、「1314」等具有特殊意義的金額,且雙方曾互有回贈,法院認定屬戀愛期間互贈行為,不予撤銷。最終,法院綜合平台分潤比例、實際收益及雙方過錯程度後,判決寶兒返還劉先生109萬餘元,其餘求償則遭駁回。
長榮張榮發遺產戰再掀死因贈攻防 一句「死後全捐公益」真的有效?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的遺囑爭議,原本在最高法院判定張國煒勝訴後看似塵埃落定。然近期張榮發基金會突然宣布提起死因贈與訴訟,主張張榮發生前曾表達將財產用於公益之意,盼將遺產持續投入公益用途,以下跟大家說明什麼是死因贈與?跟遺囑有何不同?跟遺贈有何不同?。一、 什麼是「死因贈與」?它不是遺囑,而是「契約」很多人第一次聽到「死因贈與」,都以為只是另一種遺囑。但其實兩者完全不同。依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31號判決意旨,所謂死因贈與,是指:以贈與人之死亡而發生效力,並以受贈人於贈與人死亡時仍生存為停止條件之贈與,係基於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所成立之契約行為。簡言之,就是被繼承人生前先答應把財產送人,但約定在死亡後才正式發生效力。例如:「我過世後,這棟房子給你」、「我死後,公司股份由你取得」、「剩餘財產全部捐基金會」都可能涉及死因贈與。而它與遺囑最大的差別在於:死因贈與,為契約行為、不要式行為(民法第406條),故贈與人須有完全行為能力;而遺贈是指遺贈人用遺囑的方式,無償給予受遺贈人財產上利益之一種單獨行為。遺贈既然為遺囑內容的一部分,遺贈人必須具有民法第1186條所訂之遺囑能力(即滿16歲),且要符合遺囑法定方式,始得為之。 換言之,法律上認定死因贈與最關鍵的不是他有沒有說過,而是:有沒有證明雙方已經成立一個具體、明確、可履行的贈與契約。此一爭點恐為張榮發基金會若主張死因贈與,未來訴訟上最核心的攻防點。二、公開說「要捐公益」,不一定等於死因贈與成立基金會可能主張,張榮發生前曾於公開場合、書籍內容中,多次表達希望將財產捐作公益,因此認為已成立死因贈與。然司法實務上,法院通常不會只因一句公開發言,就輕易認定死因贈與成立。如果一句話就能讓全體繼承人失去大額遺產,未來所有家族爭產案都可能出現錄音、書籍、訪談、親友證詞,主張被繼承人生前曾經說過要把財產給某人。這會嚴重破壞繼承秩序的安定性。故法院通常會嚴格檢視:1.贈與標的是否明確?例如是全部財產、剩餘財產、特定不動產、股票、帳戶?2.受贈人是否有接受意思?基金會是否曾有承諾受贈意思表示?是否有董事會決議、往來文件或具體承接安排?3.雙方是否已達契約合意?公開宣示比較像理念、願望或遺願;但死因贈與本質為契約行為,需要雙方意思是有合致。4.是否與後來遺囑內容衝突?如果後來另有遺囑,且內容與死因贈與不同,即會發生撤回或抵觸問題。三、死因贈與成立後,受贈人不是立刻取得遺產所有權很多人誤以為:只要死因贈與成立,財產就直接歸受贈人。死因贈與在贈與人生前成立契約,但真正發生財產所有權移轉效果,是在贈與人死亡後。亦即,受贈人取得的不是遺產所有權,而是一個可以向繼承人請求履行的債權請求權。換句話說:縱使基金會主張死因贈與成立,後續仍可能涉及:請求履行、財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或交付等一連串法律程序。四、死因贈與侵害特留分時,繼承人得行使扣減權,仍可能受到特留分限制很多人誤以為:以死因贈與,就能完全排除繼承人。但實務上未必如此。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16號判決已明確指出:「又遺囑人依遺囑所為之遺贈,因依一方之意思表示即而成立,須受民法第1187條特留分規定之限制,為屬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與死因贈與乃以贈與人之死亡而發生效力,並以受贈人於贈與人死亡時仍生存為停止條件之贈與,性質上仍屬契約,須有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之合致者,固有不同,然二者同為贈與人、遺贈人死後處分遺產,胥以彼等死亡,而發生效力,繼承人已取得遺產之繼承權者,並無差別。被繼承人所為死因贈與契約,倘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基於同一法理,自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規定,准許繼承人行使特留分扣減權,如否定其為扣減之標的,被繼承人反而得以死因贈與而達成規避扣減之目的,違背特留分係為保障繼承人權益及日後的生活之立法目的。至被繼承人所為生前贈與行為,因財產移轉關係已確定,且為尊重被繼承人自由處分其財產,乃不許對於生前贈與行為扣減者,不外係為尊重受贈人之既得權與避免法律關係複雜,此與死因贈與契約,迄被繼承人死亡時始發生效力自有不同。」雖然死因贈與是契約,不同於遺贈,但兩者本質上都屬於:「死亡後處分財產」因此若侵害繼承人特留分,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也就是說:繼承人仍可能主張特留分扣減權。在本案情形,即使基金會真的證明死因贈與成立,也不代表其他繼承人完全拿不到遺產。五、如果後來遺囑與死因贈與衝突,可能以最後意思為準若後來遺囑可能推翻前面死因贈與,這也是張榮發案未來非常值得觀察的地方。如果生前曾成立死因贈與、但後來又立了內容不同的遺囑,法院可能類推適用遺囑撤回規定,認為相抵觸部分視為撤回,以最後遺囑內容為準。這在張榮發案中將成為重要爭點:到底是先前死因贈與有效?還是後來遺囑已經取代先前安排?這也是死因贈與案件最複雜的地方死因贈與案件常常不是單純看:有沒有說過,而是要綜合判斷時間順序、文件內容、當事人真意等證據內容。六、死因贈與在實務上怎麼運用?雖然爭議多,但死因贈與在高資產傳承中仍相當常見。尤其常見於:1.公益捐贈。企業家希望死後將部分財產捐給基金會、學校、宗教團體或慈善機構。2.照顧特定人。例如長期照顧被繼承人的未婚伴侶、同居人、看護,或無法透過法定繼承取得保障的人。3.家族企業傳承。例如希望特定子女取得公司股權,以維持經營權穩定。但實務上最忌諱的是只留下模糊字句,例如「剩下的都給某基金會」、「以後公司給某某」、「房子留給照顧我的人」。這些話聽起來有溫度,但到法院訴訟時,往往變成最大的爭議來源。七、真正有效的傳承,不能只靠一句話最後,律師要提醒所有家庭,張榮發遺產事件真正值得關注的,不只是豪門爭產,而是台灣高資產家庭普遍存在的傳承風險:很多人以為「我講過了、家人都知道、大家會尊重我的意思」,但於法律上真正重要的是「你能不能證明」。尤其當遺產涉及不動產、公司股權、基金會、特留分與經營權時,一句死後全捐公益,可能不是財富傳承,而是訴訟的起點。真正有效的財富傳承,是靠專業且完整設計,否則可能只會變成下一代的訴訟戰場。
罕見跨黨派同台談「安樂死」 聚焦審查機制、適用範圍
民進黨立委陳冠廷昨(28日)在立法院群賢樓主辦「安樂死法草案討論座談會」,邀集醫界、法律學界、民間團體及衛生福利部代表,就送交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審查的草案進行討論。會議呈現跨黨派參與,包括民進黨王世堅、蔡易餘、莊瑞雄,民眾黨王安祥及國民黨陳菁徽均出席,就安樂死立法展開對話。會中針對事前審查委員會、適用對象及申請程序等核心議題進行討論,衛福部代表也指出,事前審查機制在行政執行上存在困難,成為後續修法的重要參考。陳冠廷表示,自本屆任期以來已主辦約7場安樂死相關討論,本次為立法院內第二場正式座談會。隨著法案進入實質審查,討論重點聚焦條文可操作性,包括雙醫師評估機制、痛苦認定標準、良心拒絕權及審查委員會組成等,後續將依各界意見調整法案內容。蔡易餘指出,安樂死涉及生命自主與尊嚴,核心爭議在法律與情感層面,期待透過座談凝聚多元意見。王世堅則認為,應正視不可逆疾病患者的身心痛苦,並主張將心理層面納入痛苦評估。王安祥提及,民眾黨已提出法案版本,盼朝野早期建立共識;莊瑞雄從法律角度說明,草案設計包含雙醫師審查、精神科評估、冷靜期與監督機制,強調兼顧病患自主與醫師保障。陳菁徽則以臨床經驗指出,除癌症外,精神疾病與罕病患者亦面臨長期痛苦,隨高齡化與獨居人口增加,相關需求將提升,呼籲透過社會對話與跨部會討論,推動制度完善。陳冠廷國會辦公室於會中報告,現行送審版本相較去年草案已進行大幅度修正,所有調整均以去年首場座談會與會人員的建議為基礎。六大修正重點包含:第一,重新定位醫助死亡與主動安樂死的關係。新版本原則上採醫助死亡,由病人自行服藥,僅在病人因身體障礙無法自行服藥時,始得申請由醫師協助執行主動安樂死,此一階梯式設計參考葡萄牙及奧地利近年立法經驗。第二,建立雙醫師獨立評估機制。至少一位主責醫師及一位獨立諮詢醫師,分屬精神科與安寧緩和或疼痛專科,且不得任職同一機構同一科別,亦不得有直屬隸屬關係,以確保第二意見的獨立客觀,此機制參考荷蘭對諮詢醫師獨立性的要求。第三,末期病人定義改為直接援引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三條第二款定義,與台灣既有的安寧緩和醫療判定實務接軌。第四,新增多項關鍵條款。包括服務契約與收費上限、保險視為自然死亡、紀錄保存及審議期限等,其中保險條款參考比利時做法,將依法執行的安樂死在人壽保險契約上視為自然死亡,避免病人因擔心保險公司援引自殺條款拒賠而被迫放棄權利。第五,全面與現行法制接軌。將「患者」統一改為「病人」,「成年人」改為「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醫院認證」改為「醫院評鑑」等,與病人自主權利法、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及醫療法體例一致。第六,刪除未成年例外條款。基於台灣社會現階段接受度,新版本一律要求具完全行為能力者始得適用。
女友翻窗墜樓 他「苦拽5分鐘」力竭鬆手!法院判要負10%責任
大陸黑龍江省牡丹江市去年發生一起因情感糾紛引發的墜樓死亡事件。渠姓男子與孟姓女友酒後發生爭吵,女方情緒失控翻窗欲跳樓,渠男雖極力施救,最終仍未能阻止悲劇發生。事後,死者家屬將渠男訴至法院,索賠人民幣40餘萬元(約新台幣185萬元)。一審判決近日出爐,法院認定渠男須承擔10%的民事責任,判賠8萬1374元(約新台幣37.5萬元)。《紅星新聞》報導,事發當晚,渠男與孟女在當地酒吧飲酒至深夜,次日凌晨1時許一同返回住處。回家後,孟女因飲酒過量在廁所嘔吐,期間男方曾嘲諷「喝不了別喝」,引發女友不滿。孟女隨後質問渠男為何未加照顧,兩人因此發生爭執,情緒逐漸升溫。爭吵過程中,孟女一度離家出走,後在渠男勸說下返回,但矛盾並未因此緩解。據警方調查,孟女在情緒激動時,曾拿起客廳中的白醋瓶試圖自殘;渠男及時將其奪下並放置一旁。沒想到,就在他轉身處理物品時,女方突然打開窗戶翻至窗外,做出跳樓舉動。危急關頭,渠男立即上前抓住女友左臂。當時孟女身體已懸空於窗外,缺乏任何支撐,渠男一手緊握其手臂,另一手拉住衣物試圖將其拉回室內。由於力量與角度受限,雙方僵持約5分鐘後,渠男體力不支鬆手,女方最終墜樓身亡。事件發生後,渠男第一時間報警並撥打急救電話。對於該起悲劇,死者家屬認為渠男在整個過程中存在過錯,尤其是在對方醉酒且情緒異常的情況下,未盡到應有的照顧與安撫義務,其言語亦對孟女產生刺激作用,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庭審中,渠男對女友去世表示悲痛與惋惜,但否認自身存在法律過錯。他主張,公安機關已將事件定性為自殺,其行為與結果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自己亦未實施任何侵害行為,不應承擔責任。法院經審理認為,生命權是自然人最基本的人格權利,依法應予以充分保護。孟女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對其自殺行為承擔主要責任。但同時指出,渠男作為共同飲酒人且與死者存在戀愛關係,在對方醉酒並情緒激動的情況下,理應履行一定的注意義務,包括進行情緒安撫及必要照看。法院最終認定,渠男對孟女存在疏於照看的過錯,且該過錯與死者墜樓身亡結果之間具有一定因果關係。不過,他在事發當下已盡力施救,曾緊抓孟女並及時報警、聯繫急救,履行了基本救助義務。綜合全案情節,一審法院酌定被告承擔10%責任,判賠孟某家屬8萬1374元。◎勇敢求救並非弱者,您的痛苦有人願意傾聽,請撥打1995◎如果您覺得痛苦、似乎沒有出路,您並不孤單,請撥打1925
醉男找代駕回家疑遭丟半路 隔日被發現死在車內!家屬崩潰
喝酒不開車,有越來越多人會找代駕,但大陸不久前發生一起因代駕糾紛的憾事,河南一名龐姓男子在聚會大量飲酒後預約代駕,對方卻只把他送到半路,將龐男留在車內;豈料,隔日凌晨龐男被發現死在車內,家屬難以接受,怒告2名代駕人員索賠。經當地法院審理後,認定死者雖應負主要責任,但代駕人員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最終判處2人共計須賠償約人民幣5.7萬元(約新台幣25.7萬元)。根據陸媒《紅星新聞》報導,河南方城縣人民法院近日審結一起案件,2025年10月12日晚間龐男在聚會上飲用大量白酒,透過平台預約代駕回家。接單的崔姓代駕員帶著「徒弟」王男一同前往,並指派王男負責駕駛;當晚8時40分許,車輛抵達龐男居住地的村口,王男將不省人事的龐男留在車內,並於9時20分搭乘前來接應的崔男車輛離去繼續接單,留龐男獨自在村口。直到次日凌晨0時許,崔男與王男返回現場查看,才驚覺龐男在車內明顯失去生命跡象。龐男家屬對於代駕的行為害死他感到難以接受,認為代駕員明知客戶處於極度醉酒狀態,卻未將其平安送入家中,丟包半路,發現他失去生命跡象也未採取任何救助措施,明顯存在過失,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他們須共同賠償人民幣30萬元(約新台幣135萬元)。經法官審理指出,王男與龐男之間已形成事實上的代駕服務合約關係,依據行業習慣,代駕應安全將客戶與車輛送達約定地點。然而,王男在執行服務時未盡到「附隨保障義務」,未妥善安置處於危險狀態的醉酒客戶,導致死亡結果發生,應負一定責任;而崔男身為接單人與指派者,視為共同代駕人,亦難辭其咎。法院最終認定,龐男作為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飲酒過量導致自身陷入風險,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經核算家屬損失總額約人民幣95.8萬元(約新台幣431萬元)後,裁定由王男承擔4%責任、崔男承擔2%責任,分別判賠人民幣3.8萬元(約新台幣17.1萬元)及1.9萬元(約新台幣8.6萬元),全案仍可上訴。◎喝酒勿開車!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未滿18歲請勿飲酒。
爸幫保管紅包!再婚花光「兒子壓歲錢」10歲弟怒告 法院這樣判
大陸河南省鄭州市1名10歲男童小輝(化名),因壓歲錢被父親擅自取走用於再婚開銷,無奈之下將爸爸告上法院。法院審理後認定,壓歲錢屬於未成年人的個人財產,監護人不得隨意占用,最終判決父親需返還本金及利息共人民幣8萬2750元(約新台幣38萬元)。綜合陸媒報導,小輝的父母2年前離婚後,他便隨父親生活。多年來,親友在春節期間給予小輝的壓歲錢累積達8萬餘元。為保管這筆錢款,父親曾專門以小輝名義在銀行開設帳戶,將壓歲錢存入其中。後來父親再婚,小輝轉由母親照顧。母親在整理相關資料時意外發現,該銀行帳戶內的8萬2750元本金及利息已被全部取走。經查詢得知,父親在未徵得小輝同意的情況下,將存款取出並用於自身再婚的婚禮開銷。得知情況後,小輝向父親追討這筆錢款,但父親拒絕返還。他辯稱,壓歲錢主要來自自己親友圈的贈與,曾與孩子口頭約定由父親暫為保管,待其成年後再返還,並認為孩子提起訴訟是受到母親教唆。雙方協商未果,小輝最終在母親協助下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父親返還全部存款及利息。法院審理認為,壓歲錢在法律性質上屬於贈與行為,當贈與人將錢款交付並由孩子或其監護人表示接受時,該筆財產的所有權即歸未成年人所有;接受贈與屬於民法上的純獲利益行為,即使未成年人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也不影響其取得財產權。法院同時指出,父母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雖可代為管理子女財產,但應以保護未成年人利益為前提,不得擅自處分或占用。父親在未經小輝同意的情況下取走存款並用於個人結婚開銷,已侵犯孩子的合法財產權。最終,法院判決父親返還小輝壓歲錢本金及利息共計人民幣8萬2750元。法官提醒,在司法實踐中,壓歲錢通常被認定為贈與給孩子的個人財產,即使父母離異,也無權對其進行分割或隨意支配。監護人對未成年子女財產僅享有管理權,應依法妥善保管並維護其合法權益。
失智或高齡者規劃遺產繼承二大關鍵 法院經典判決解析「遺囑能力」認定
當高齡長者在病榻上留下最後遺願時,其「意識是否清醒」往往成為繼承爭議的導火線。透過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先生與莊女士的兩大判決,我們可以看到法院在認定遺囑能力時,並非單純依賴醫院的失智量表或病歷,而是採取「綜合判斷」的務實立場。一、 遺囑能力的法律定義:非全然喪失即具備民法第 1186 條與第 75 條規定,遺囑人必須具備遺囑能力,且意思表示非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為之。判定標準:法院認為,所謂「無意識」是指全然欠缺意思能力。 容錯空間:即使遺囑人的辨識能力因病受損,只要尚未達到「全然喪失」的程度,其所立遺囑在法律上仍可能被認定有效。 二、 案例對比:當醫學量表遇上法律行為這兩起案件的共同點在於,被繼承人在立遺囑前後均有明顯的就醫紀錄或認知功能障礙,但法院的最終認定如下:1. 莊女士代筆遺囑案(112 重家上 65)本案莊女在立遺囑前兩個月,經醫院鑑定臨床失智量表(CDR)為 2 分(中度失智),且智能測驗(MMSE)僅 14 分。 法院見解:法院指出,雖然量表顯示其辨識能力有相當損傷,但「無法證明」其在立遺囑當時已全然喪失遺囑能力。 關鍵證據:代筆人證稱,當天詢問莊女日常話題(如天氣、吃飯)時,莊女均能正常回應。 結果:法院認定莊女在立遺囑時「具備遺囑能力」。 2. 張榮發密封遺囑案(112 台上 1764)張榮發先生立遺囑時已高齡且反覆住院,上訴人主張其立遺囑前已有認知障礙,立遺囑後更有譫妄症候群。 法院見解:法院認為張榮發在立遺囑期間,神經系統檢查之認知功能項目多記載為「正常」。 關鍵證據:張榮發在立遺囑前後仍能贈與配偶 1 億元存款、移轉價值逾 1.4 億元的股權給被上訴人。 法院認定若其有能力處分如此鉅額財產,自具備自主處理事務之能力。 結果:法院認定張榮發「具備遺囑能力」。 三、 法院認定「遺囑能力」的三大指標從上述兩案可歸納出法院在面對「失智或病弱」的遺囑人時,會參考以下指標:四、 總結與省思這兩份判決展現了法律對個人處分權(遺產分配)的尊重。法律實務上傾向認定:「失智診斷不等於法律無行為能力」。在莊女士案中,遺囑雖然被判定無效,但原因並非莊女「沒能力立遺囑」,而是程序上未能落實「親自口述」等法定方式。 反觀張榮發案,即便身體狀況不佳,但因其在立遺囑當下的表現及鉅額財產處分能力被法院認可,最終守住了遺囑的效力。 這提醒我們,面對高齡或失智長者的遺囑規劃,除了醫學診斷,更應確保立遺囑過程中的「程序完整性」與「意識紀錄」,方能讓最後的遺願獲得法律的保障。台灣遺囑協會定期舉辦預立遺囑公益講座,教大家如何預立一份幸福遺囑,有意報名者,請上協會網站(https://sites.google.com/view/twwillassoc)。
川普「和平委員會」首場會議時程曝光! 羅馬尼亞和阿根廷總統受邀參加
阿根廷總統與羅馬尼亞總統於8日表示,他們已受邀出席美國總統川普(Donald Trump)備受爭議的「和平委員會」(Board of Peace)在2月19日於華盛頓舉行的首場會議。據《南華早報》報導,該委員會最初是川普為了監督加薩(Gaza)停火與戰後重建而設計的機制,但其職權範圍此後已經擴大,引發批評者憂慮,認為該機構可能演變為聯合國(United Nations)的競爭對手。據悉,數10位世界領袖已收到加入「和平委員會」的邀請;而永久成員須支付10億美元方可加入。對此,羅馬尼亞總統達恩(Nicusor Dan)在臉書粉專發文表示,羅馬尼亞尚未決定是否參與。他指出,這將取決於「我們與美國夥伴就會議形式所進行的討論,特別是針對像羅馬尼亞這樣目前並非委員會成員、但希望在章程修訂條件下參與的國家。」而阿根廷總統米雷伊(Javier Milei)則表示他將出席該活動。其幕僚長阿多尼(Manuel Adorni)8日指出,米雷伊將因此缺席9日於佛州川普私人官邸海湖莊園(Mar-a-Lago)舉行的晚宴。此前,匈牙利總理奧班(Viktor Orban)7日曾透露,他同樣已收到會議邀請,並打算出席。川普於1月在瑞士達沃斯(Davos)舉行的「世界經濟論壇」(World Economic Forum)上正式啟動了「和平委員會」,目前已有約19個國家簽署其創始章程。然而,該機構隨後逐漸被視為川普更宏大政治目標的工具。批評者指出,這是該名共和黨(Republican)總統試圖繞過聯合國、重塑全球秩序的又一舉措。包括中國、俄羅斯,以及紐西蘭、克羅埃西亞、法國、義大利、挪威等大多數西方國家均未加入該委員會,另有部分國家表示,只有在章程修改的情況下才會考慮參與。根據現行章程,「和平委員會」由川普同時擔任主席及美國代表。且章程規定,川普作為主席,擁有「創建、修改或解散必要機構的專屬權力」,且僅能在「自願辭職或喪失行為能力」的情況下被取代。
16歲男高中生偷溜出宿舍「翻牆摔成九級傷殘」 怒告同伴與校方!判決出爐
大陸重慶發生一起校園事件引發當地社會關注,一名16歲男高中生阿明(化名),與3名同學凌晨相約離開學校宿舍外出打撞球,翻牆過程中不慎滑倒受傷,事後被鑑定為九級傷殘,相關損失合計約人民幣21萬元(約新台幣97萬元)。男高中生決定一狀告上法院,要求學校與3名同學須負擔賠償責任。近日法院審理後認定,學生本人須負主要責任,學校無須賠償,其餘3名同伴則各須賠償人民幣7千元(約新台幣3.2萬元)。根據陸媒《紅星新聞》報導,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法院判決指出,事件發生於2024年4月某個凌晨,阿明與小龍(化名)等3名同學為外出打撞球,相約從宿舍翻牆偷偷離校;翻牆過程中,阿明腳滑跌倒,短暫休息後未感明顯不適,4人繼續從操場防護網破洞鑽出校外。直到清晨6時返回宿舍後,阿明腰部出現明顯疼痛,並向導師反映。校方第一時間安排2名教師及1名學生陪同就醫,經醫院鑑定,阿明已構成九級傷殘。沒想到事後阿明對學校及3名翻牆離開學校的同學提告,日前法院審理認為,阿明事發時已滿16歲,屬限制行為能力人,應具備辨識翻牆行為危險性的基本能力,卻仍違反校規冒險外出,是導致受傷的主要原因,須負主要責任。至於同行3名學生,雖與阿明相約以危險方式離校,且未盡提醒與照顧義務,在其跌倒後也未立即送醫或通報學校,但因阿明當時仍堅持外出,顯示未呈現需要緊急就醫狀態,且延誤送醫並未明顯加重傷勢,因此認定過失程度較輕。至於校方責任部分,法院查明,學校平時已定期進行安全教育,也明訂禁止攀爬護欄等規範,事故發生後亦即時安排阿明送醫,已盡教育與管理義務。法院指出,教育機構責任並非無限上綱,在已盡合理管理責任情況下,無須對學生違規冒險行為承擔額外賠償。最終法院判決,阿明的3名同伴各須賠償人民幣7千元(約新台幣3.2萬元),因3人同屬限制行為能力人,賠償責任由其法定監護人負擔;至於阿明要求學校賠償及超出部分的請求,則不予支持。
102歲人瑞娶看護惹議!遭疑神智不清 鄰居曝真實情況
日前台北市中山區在馬偕紀念醫院門口,發生一起引發關注的「搶人」衝突事件。一名102歲王姓人瑞回診結束後,突遭家屬推走,與68歲賴姓看護當場爆發拉扯。事後才揭露,王姓人瑞早已與照顧其近20年的看護登記結婚,卻未事先告知家屬,引發子女強烈質疑,看護是否在精神狀態存疑的情況下促成婚姻,並涉及鉅額財產移轉。家屬指出,父親年事已高,近年精神狀況時有起伏,卻在他們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完成結婚登記,形同「被結婚」。更令家屬無法接受的是,父親名下約新台幣2億元資產,疑已有部分轉移至賴姓看護名下,讓原本的看護一夕成為繼母,家屬質疑其中動機不單純。子女同時質疑戶政審查程序過於草率。家屬表示,雙方年齡相差34歲,證婚人疑似皆為看護親友,但戶政人員在辦理登記時,未對此提出進一步確認,僅完成形式審核即受理登記,未能有效把關高齡婚姻的風險。針對人瑞的精神狀況,鄰里間也出現不同說法。有鄰居表示,平時常見看護推著人瑞外出,人瑞與人互動時有時能正常對答,但也偶爾出現反應遲鈍、恍神或無法理解對話內容的情形。另有鄰居指出,賴姓看護看起來承受相當壓力,表現得有點煩躁,時常試圖找人聊天舒緩情緒。王姓人瑞子女進一步指控,今年起看護便逐漸阻止家屬探視父親,甚至拒絕讓人瑞返家團聚。直到家屬得知父親已完成結婚登記後,雙方衝突全面升高,最終在醫院外爆發拉扯畫面,目前王姓人瑞已由子女強行接回照顧,家屬堅決主張父親無行為能力,將透過法律途徑訴請婚姻無效並追討資產。對此,中山戶政事務所回應指出,依現行規定,戶政人員僅能進行書面文件審核,並透過簡單對話確認當事人能正常應答,若文件齊備,即須依法受理登記,並無權否決婚姻效力。戶政單位也說明,賴姓看護自2009年起照顧王姓人瑞,過去曾有婚姻並育有兩名子女,雙方於今年1月5日完成結婚登記。
68歲女看護再婚102歲老翁遭疑「騙婚奪產」 爆搶人大戰!律師逆風發聲
台北市中山區某醫院近日發生一起引發社會關注的爭議事件,一位身價約8億元、年逾102歲的王姓老翁,在68歲台灣籍女看護陪同下前往醫院回診,未料離開醫院大門時,竟遭數名自稱是家屬的人士當場將老翁推走;這起混亂事件竟是因王翁的9名子女質疑女看護「騙婚奪產」,才會上演搶人大戰。有律師指出,外界幾乎一面倒批評女看護,但他有不同看法,因為關鍵在於王姓老翁的意識狀態。知名律師顏紘頤昨(5)日透過臉書粉絲專頁「顏紘頤律師的綠紫黃三色書房」發文指出,目前網路上多數聲音傾向先入為主,認定看護有不當企圖,但他認為事實上外界並非當事人,無法確認人瑞當時的實際狀態。顏律師說明,老翁與女看護結婚登記程序與一般民眾並無不同,須親赴戶政事務所並經審核;百歲人瑞到場辦理結婚登記,勢必引起戶政人員特別注意,若意識狀況不佳,依法不可能完成登記。顏律師也指出,依自身處理家事案件的經驗,若一名身價高達8億元的百歲長者確實意識不清,其子孫理應早已協助聲請監護宣告,而非在事後才提出質疑。因此,單憑年齡推斷長者無行為能力,恐怕並不周全。此外,顏律師也提出另一種可能性,認為不排除人瑞出於感謝長期照顧之情,選擇透過婚姻方式,讓看護成為法定繼承人,這在實務上並非沒有前例。綜觀種種狀況,顏律師直言,即使王姓老翁子孫暫時將人帶走,也未必能左右長者的真實意願,甚至可能因此衍生法律糾紛,「是否值得,就看這些子孫們自己的價值判斷了。」回顧102歲王姓老翁被子女與女看護搶人事件,當日在醫院外,女看護被推倒在地,情急之下高喊「警察救人」,但王翁的子女們行動迅速,隨即離開現場。院方保全人員雖曾試圖攔阻,卻因對方表明身分為家屬,並聲稱後方有人追趕,現場一時難以判斷真偽,最終未能成功留人。事件曝光後,也引發外界對長者人身安全與家屬關係的高度討論。爭議的另一焦點,則是該名102歲人瑞今年1月已與長年照顧他的賴姓女看護完成結婚登記。由於長者高齡且擁有可觀財產,部分輿論質疑看護是否涉及不當動機,甚至懷疑是否趁長者意識不清時結婚,以取得財產利益。
山上徹也刺殺安倍晉三遭判無期徒刑 律師團不服提上訴
日本前首相安倍晉三2022年7月在奈良市街頭為參議院選舉助選時,遭45歲槍手山上徹也槍擊身亡,引發國際震驚。奈良地方法院今年1月宣判,認定山上犯行卑劣且極度令人髮指,依檢方求刑判處無期徒刑。最新消息指出,山上徹也的辯護團隊對判決結果表示不服,已提出上訴。此案未來將交由大阪高等法院進行二審審理。日本ABC新聞報導,山上徹也先前在國民法官參與審判中,被控以槍枝殺害安倍晉三等罪名。審理過程中,辯方主張應充分考量山上作為「宗教二代」的成長背景,認為其長期承受家庭與宗教因素影響,對人格與行為判斷造成重大衝擊,請求判處20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法院於上月21日宣判時指出,雖不否認被告成長歷程坎坷,但其犯案時已是40多歲、具完全行為能力的社會人士,且明確理解殺人行為的嚴重性,難以認定其生長背景對犯行具有決定性影響,最終依檢方求刑判處無期徒刑。針對法院判決,辯護團隊表示,經與山上徹也本人討論後,已於本月4日正式提出上訴,預計將以「量刑不當」等理由爭取改判。
逆子廖聰賢狠砍父母69刀殺害雙親 蔥油餅夫妻今解剖死因曝光
新北市蘆洲區36歲廖聰賢17日晚間亂刀砍死67歲父親和75歲許姓母親,在逃亡45小時後於19日晚間落網,並於20日下午被移送新北地檢署,遭檢方聲押獲准,2名死者於22日下午解剖,確認廖姓死者身中26刀,許姓死者則是43刀,2人死因初判為出血性休克致死,家屬則對此沒有疑義。據了解,廖嫌父母個性古意、生活單純,平時賣蔥油餅維生,省吃儉用將他養大,廖嫌卻自小不務正業,高中沒有畢業便開始遊手好閒,退伍後便沒有固定工作,偶爾打點零工,主要是靠父母接濟。廖嫌是個不折不扣的宅男,日常總是把自己關在家內,每天頂多外出購買食物後又返家,他平時沉迷遊戲,其手機和電腦內有多筆遊戲搜尋紀錄,父母的血汗錢也幾乎被他花在遊戲上,親友認為他「活在自己的世界」,對父母的生意也不願幫忙,讓父親對他頗有怨言。17日晚間,廖嫌再次向母親索討零用錢,許姓死者起初不願給,廖嫌拿出刀後才掏錢,而廖姓死者晚間9時返家,見狀便開始對兒子唸唸有詞,廖嫌竟揮刀砍向父母,將父親砍到失去行為能力後,再亂刀砍死母親,並於逃亡45小時後在19日晚間落網,遭檢方聲請羈押獲准。而2名死者在相驗時,檢警初判廖姓死者身中24刀,許姓死者則是13刀,全案於22日解剖,發現廖姓死者身中26刀,許姓死者則是身中43刀,廖嫌共砍出69刀弒親,手段極其殘忍,法醫初判2人死因為出血性休克,家屬則對此沒有異議。
爸媽的錢全花在電玩上 啃老兒「只打遊戲不工作」嫌父母零用錢太少起殺機
新北市蘆洲區17日晚間發生弒親血案,36歲廖聰賢沉迷遊戲、長期啃老,不滿父母每月5000元零用錢太少,又認為雙親沒按時給零用錢,竟持刀殺害67歲父親和75歲許姓母親,在逃亡45小時後於19日晚間落網,現已被依殺害直系尊親屬罪移送新北地檢署偵辦。據了解,廖嫌父母個性古意、生活單純,平時賣蔥油餅維生,省吃儉用將他養大他,廖嫌卻自小不務正業,高中沒有畢業便開始遊手好閒,退伍後便沒有固定工作,偶爾打點零工,主要是靠父母接濟。而廖嫌是個不折不扣的宅男,日常總是把自己關在家內,每天頂多外出購買食物後又返家,他平時沉迷遊戲,其手機和電腦內有多筆遊戲搜尋紀錄,父母的血汗錢也幾乎被他花在遊戲上,親友認為他「活在自己的世界」,對父母的生意也不願幫忙,讓父親對他頗有怨言。17日晚間,廖嫌再次向母親索討零用錢,許姓死者起初不願給,廖嫌拿出刀後才掏錢,而廖姓死者晚間9時返家,見狀便開始對兒子唸唸有詞,廖嫌竟揮刀砍向父母,將父親砍到失去行為能力後,再亂刀砍死母親,並於逃亡45小時後在19日晚間落網,現已被依法送辦,確切案情仍須釐清。
拿媽媽給的錢買刀!不滿父阻攔母給零用錢 蘆洲啃老兒冷血闡述弒親過程
新北市蘆洲區36歲廖聰賢長期啃老,卻又不滿父母沒按時給零用錢,17日晚間與雙親發生爭吵後,持刀怒砍67歲父親和75歲許姓母親,在逃亡45小時後於19日晚間落網,廖嫌啃老多時且早有預謀,他上周便在網路上購買開山刀,2、3天錢拿到刀械後便計畫殺人,現已被依殺害直系尊親屬罪移送新北地檢署偵辦。據了解,廖嫌父母賣蔥油餅維生,擺攤養大他,廖嫌正值壯年卻不務正業,每月還向父母領5000元零用錢,疑似不滿零用錢太少,竟上網買開山刀,17日晚間朝父母共砍37刀將2人殺害,並於犯案後展開逃亡,在逃逸45小時後落網。廖嫌供稱,他自幼被父母動輒打罵,家庭關係不睦許久,加上每月零用錢「愛給不給」,他早預謀犯案,上週在網路拿母親給的生活費購買1100多元的開山刀,刀械於案發前2、3天前到貨後便開始計畫。17日晚間,廖嫌再次向母親索討零用錢,許姓死者起初不願給,廖嫌拿出刀後才掏錢,而廖姓死者晚間9時返家,見狀便開始對兒子唸唸有詞,廖嫌竟揮刀砍向父母,將父親砍到失去行為能力後,再亂刀砍死母親。據了解,廖嫌在闡述犯案過程時情緒冷靜、冷血異常,更一度表明自己就是要殺害雙親,落網後更是吃睡正常,部見其他情緒反應,現已被依殺害直系尊親屬罪移送新北地檢署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