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撤銷
」 撤銷 交保 柯文哲 裁定 鄭文燦
紅燈看手機遭罰3千!法官舉1點「撤銷裁罰」糾正警
台北市一名駕駛人於停紅燈時低頭看手機,遭警方當場開罰3000元罰緩,還記點1點。他覺得冤枉、不滿因而決定打官司,經法院審理此案後,認為原處分在法律適用或事實認定上存在瑕疵,故該裁罰不具備法律正當性。 陳男在開車停紅燈時低頭查看手機,遭警方當場開罰並記點。(示意圖/民視新聞)台北市一名陳姓男子開車行經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與順安街口停等紅燈時,因低頭看手機,被員警當場裁處罰鍰 3,000 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對此,陳男主張當時車輛處於完全靜止狀態,僅是低頭查看,並未手持手機,且無影響行車安全、導致交通事故或未注意交通號誌之情形,因此請求撤銷處分。然而,判決書詳細回顧立法歷程,明確指出:「只要駕駛時手持操作電子裝置(不論是打字、看地圖或滑臉書),依法皆應裁罰 3000 元」。法官強調,取締「手持手機」不應僅以有無使用手機架為唯一標準,執法機關應細緻區分駕駛人是在「動態行駛」或「靜態停等」,並審酌其使用目的與操作時間,若一律採取機械式的裁罰,將導致手段與目的失衡,不僅有違比例原則,也恐侵害憲法保障之人民權利。法官審理後指出,員警證據不足證明陳男於駕駛時手持手機,因此撤銷罰單。(示意圖/民視新聞)此案的核心爭議在於證據不足,經法院勘驗現場錄影畫面,皆未看見陳男手持手機的畫面,此外,員警對於案發時被告雙手位置等關鍵細節記憶模糊,且執勤當下未即時要求被告出示手機畫面以資存證。經過法院審理後認定原處分舉證力不足,裁定撤銷罰單。本案判決不僅指出警方採證的具體缺失,更罕見地在判決書中促請執法機關應精進取締程序,避免「積非成是」的執法偏誤,對未來交通違規取締具備指標性意義。
擦撞路邊機車後酒測遭罰2.5萬並吊照! 他稱「事故後才喝」提訴訟勝訴
南投一名鄧姓男子日前遭控酒駕擦撞路邊機車,酒測值達每公升0.38毫克,被警方開罰2萬5000元並吊銷駕照,事後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聲稱是事故後回家才喝酒。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定,無法確認鄧男喝酒時間究竟是不是車禍前,裁定撤銷原處分。判決書指出,鄧男在2024年3月某日上午9時許,騎機車行經南投縣埔里鎮時,擦撞到路旁停放的機車,未在現場停留就逕自離去,員警獲報後於同日到埔里基督教醫院找到鄧男,並於中午12時許檢測他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8毫克,當場製單舉發,裁處罰鍰新台幣2萬5000元,吊銷駕照3年且自2027年8月22日起1年內不得考領機車駕駛執照,還要求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鄧男提行政訴訟,主張自己擦撞路旁機車後,就由妻子開車載回家照顧小孩,因2人返家後發生爭吵,鄧男有飲用4、5罐啤酒,後續不慎從樓梯上摔下來撞到頭,鄧男才在摔倒2、3個小時後被妻子載去醫院就診,所以並沒有在飲酒後騎車。鄧男的妻子也在偵查中證稱,鄧男是在車禍後飲酒,「我確定他當時沒有喝酒,因為我沒有聞到酒味。」案經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法官認為,員警於醫院尋獲鄧男時,測出酒測值為每公升0.38毫克,尚無法確切證明是在騎乘機車前飲酒,或是發生交通事故後飲酒所致,因此判決原處分撤銷。
岳父家吃飯遭魚刺卡喉!公務員上班後送醫亡 家屬「申請工傷」結果出爐
大陸廣西省全州縣鎮公所楊姓職員於2022年4月某天,在岳父母家吃中餐時被魚刺卡喉,下午上班後不適就醫,最終搶救無效身亡。事後,家屬申請工傷認定,一、二審均獲得法院支持。不過,廣西高院再審後,裁定撤銷原判,認定楊男死亡與工作無直接關聯,不屬工傷。綜合陸媒報導,事件發生於2022年4月24日。楊男當天中午隨妻子回岳父母家用餐,進食草魚時被魚刺卡喉,隨後自行處理。下午上班後,他感覺喉嚨不適,前往鎮上診所就醫,醫師建議轉院治療。當日下午4時許,楊男在妻子陪同下抵達醫院,不料病情急速惡化,經搶救於晚上7時15分不治。司法鑑定指出,楊男死因為魚刺刺傷咽喉引發急性喉頭水腫、出血及炎症,最終導致窒息死亡。鑑定報告進一步指出,死者因自行處理不當,加上喉部特殊位置、糖尿病病史及精神緊張等因素,造成病情惡化,終致喉頭腫脹阻塞氣道。事後,楊男妻子向全州縣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認為其死亡發生於工作日應屬「視同工傷」。然而,人社局調查後認為,死亡原因與工作無直接關聯,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經家屬提起行政訴訟,一審與二審法院均判人社部門敗訴,要求重新認定;人社部門遂聲請再審。廣西高院審理後指出,楊男受傷及死亡發生在私人用餐期間,並非因履行職務或工作行為導致,與工作無因果關係,故不屬工傷。最終,高院撤銷前兩級判決,維持人社部門原決定。
假公益真吸金!前名模蕭瑋葶涉協會詐捐逾1.1億 高院撤羈押發回士院
中華民國身障關懷協會爆出震驚社會的假公益吸金案,前名模蕭瑋葶與協會前理事長蕭靖、現任理事長陳品君涉嫌透過協會詐捐逾1.1億元,並利用虛構薪資向銀行詐貸5216萬元,龐大資金被揮霍在購屋、名車、股票投資與高檔餐飲等奢華消費,士林地檢署8月11日依公益侵占等罪提起公訴,並裁定羈押3人。該協會自2011年成立以來,名義上為身心障礙者提供關懷,實際上早已淪為私人吸金工具。檢方調查發現,從2019年至今募款約2.6億元,但真正投入協會營運與公益的僅約1032萬元,其餘資金則流入私人帳戶,包括豪宅、名車、名錶及高檔餐飲消費,甚至還有701萬元用途不明,蕭姓夫妻與協會關係人還偽造印章、簽到表及財務文件,虛構理監事名單,企圖掩蓋非法行為。蕭瑋葶在羈押期間提出抗告,主張已逾6個月,證據調查完畢,且自己無勾串共犯可能。但在辦理具保時,因士林地檢署法警人力不足及科技監控廠商請假,辦理程序被拒,高院認為,原審裁定准予停止羈押後,卻未完成具保程序,程序有疑慮,裁定撤銷,發回士林地方法院重新處理。
輪胎壓線10公分挨罰!男不服提告 法官Google街景找真相撤罰
一名男子去年因為將愛車停靠在路邊,沒想到卻因為警方認為「在顯有妨礙他車通行處所停車」被開罰900元的罰單,男子不服所以提告,而法官在審理此案以後,認為他確實只是「輪胎微微壓線」,未造成阻礙,因此判決撤銷罰單。根據判決書,男子將他的小客車停放在桃園市一處路邊,警方認其「停在顯有妨礙他車通行處所」,並移送交通局裁罰。交通局依規裁處900元罰鍰,但收到罰單以後男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並要求撤銷原處分。阿國否認自己妨礙交通,表示當時停車地點路面寬約10公尺,為雙向通行道路,路面中線為黃虛線,兩側並無紅黃線標示。且他車子「順向緊靠道路右側白實線外側停放」,只有左側前後輪「些微超出白線不到10公分」,認為員警太過吹毛求疵。交通局則回應,現場照片顯示男子的車確實壓線,占用部分車道。該路段是觀音工業區上下班的重要道路,若大家都這樣停車,會迫使汽、機車偏移車道、增加擦撞風險,確實妨礙通行,依法應該開罰。法官勘驗照片與Google實景後認為,該路段沒有劃設紅黃線,雙向車道各約3.5公尺寬,屬安全通行範圍。男子雖略為壓線,但僅侵入車道約10公分,剩下的路寬仍足夠車輛通行,且當時並無塞車或阻礙情形。法官指出,依《道交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必須是「明顯妨礙通行」才能開罰。男子只是輕微壓線,未造成阻礙,裁定撤銷罰單。
高教酷斯拉1/苦熬七年官司慘遭駁回 清大併竹教大爆黑箱芭樂票
少子化浪潮逐步席捲高教,大專院校整併已是近年趨勢,其中2016年國立清華大學與新竹教育大學合作案被視為公校「公公併」典範,如今卻有來自竹教的苦主教授爆料,當初清大美稱讓竹教老師依「隸屬志願書」安排工作,自己卻被分發去了沒意願的系所,擔心影響研究與升等只好一再行政救濟,卻被最高行政法院終局駁回。此案律師更驚爆,併校安置過程竟無會議記錄,校方高層對決策過程也含糊其辭「簡直就是黑箱」。 近期一樁最高行政法院的裁定引起高教圈熱議,原來是一名來自竹教大應用科學系的H教授(化名),她在清大併竹教時填寫了意向志願書,唯一志願便是「清華大學生命科學院分子醫學研究所」,併校後卻被排在「清華大學師資培育中心」,不只專業領域有志難伸,也因為系所發展與專業不符,搞得H教授升等牛步,苦不堪言。律師白禮維(圖)認為《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徒有抽象具文,針對合併程序卻沒有具體規範,教育部該當檢討。(圖/翻攝自永信法律事務所官網)H教授無奈向教育部訴願,直指清華大學在合校時甜言蜜語,號稱要依「隸屬志願書」妥善安排竹教老師去處,大家歡天喜地準備與「頂大」成親,卻發現說好的「聘禮」跳票,分醫所去不成,卻被「塞」到師培中心「冷凍」,研究方向與自己的專業不同,也好一陣子沒得帶研究生,因此耽誤了升等。 她據此向教育部訴願卻被「不受理」,進一步到行政法院打官司,儘管中間曾被法院裁定撤銷原處分,但回頭又是同夥人重新作成類似處分簡直「鬼打牆」,不死心的她再上法院,來來回回一晃眼七年,近日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了上訴,幾乎無力回天。 本案律師白禮維就直言,行政法院作風往往是司法體系中最保守的,因此只要請求權基礎薄弱的案子,被駁回是家常便飯。以H教授案來講,當初「合校計畫書」寫得非常誘人,喊出「尊重」竹教教師意願與專長,也沒寫「校方得依職權調整」的但書,讓人相信只要專業符合又有意願,校方一定會排除萬難搓合,如今頂大山盟海誓變成「芭樂票」,實在難堪。清華大學究竟有無落實對新竹教育大學「合校計畫書」的承諾,教育部表示有確實督導執行情況。(圖/CTWANT攝影組)白禮維更爆料,在冗長訴訟中曾請求行政法院傳喚合校當時的清大高層作證,但當法官問到「誰規定哪位老師去哪裡任職」時高層卻一問三不知,不僅拿不出遴選會議紀錄,也講不出是誰拍板,整個併校人力配置過程活脫脫就是「黑箱」,不只毫無公平性可言,教師如有異議也不知該上哪兒救濟,實在「冤啊」! 白禮維直言原因就出在教育部「打模糊仗」,因為教育部依據《大學法》授權訂定的《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中,根本沒談到合校教員安置細節,當然也沒提到教員救濟管道,只有抽象地稱要「尊重」教師意願與專長,但「尊重」二字虛無縹緲,「整部辦法根本寫了個空虛」他直指若要再救濟,只能指望已經停擺多時的憲法法庭了。 出身東吳大學的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召委劉書彬則認為,或許因為分醫所主要面對碩、博士班學生,學校擔心出身應用科學系的H教授捉襟見肘,不敢貿然將之排入分醫所,這點可從H教授過去的學術成果看出,H教授主要以自然科學教學見長,因此清大有顧慮可以理解。 但劉書彬話鋒一轉強調,這種「拿不出遴聘流程」的併校案就是黑箱,將要求教育部對此說明,若有辦法不周全之處,必須即刻著手修訂行政流程,並協助H教授救濟。 教育部則對此回應,合校計畫書需要報核教育部生效,因此教育部對計畫書內容都有掌握,也都有在督導存續的清大切實執行計畫內容,若確有損及教職員生權益的事情被舉報屬實,會酌情扣減學校獎補助款。截至記者發稿為止,清大尚無回應。
台鹽綠能光電弊案延燒 陳啓昱、蘇坤煌不服延押「抗告遭駁回」
涉及台鹽綠能弊案,被控掏空公司資產近4億元的前台鹽董事長陳啓昱、前台鹽綠能總經理蘇坤煌、鴻暉公司負責人蘇俊仁等3人交保後被台南高分院撤銷發回,台南地院9月26日重開羈押庭後,認定3人仍有串證、逃亡之虞,裁定延押2個月,陳啓昱、蘇坤煌提起抗告,4日被台南高分院駁回,自9月28日起續押2個月確定,不得抗告。台南高分院裁定理由指出,陳、蘇2人的羈押理由均存在,且2人交保後,5位證人即向法院請假不到庭作證,2人均有影響證人的可能,原羈押原因與必要繼續存在,並無違誤。另外,原審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認陳、蘇2人羈押原因及其必要性仍未消滅,裁定駁回2人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乃就具體案情依法裁量的職權行使,經核並無違誤。陳啓昱於9月24日以600萬元交保,步出台南地方法院,隔天被台南高分院發回更裁,9月26日再次被裁定羈押。(圖/報系資料照)陳啓昱、蘇坤煌、蘇俊仁等3人9月22日獲台南地院裁定分別以600萬、400萬、40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實施電子監控,檢方不服提出抗告,25日台南高分院裁定撤銷發回台南地院重裁。9月26日台南地院重開羈押庭時,陳啓昱等3人均向法官表示健康不佳,且未收到台南高分院的裁定書為由,並指台南高分院撤銷交保的速度太快,太過草率,請求維持交保的原裁定。經過審理後,台南地院合議庭裁定延押理由指出,3人涉犯重罪,仍有串證及逃亡之虞,且全案審理需傳喚86名證人,經交互詰問後,證人證述範圍實已大幅超出偵查中具結作證之內容。再者,3人獲交保後,原本9月26日傳喚要進行交互詰問的5名證人,收受通知後,均臨時請假,通知法院無法到庭,顯視3人交保對證人仍有影響力。高分院裁定理由指出,以陳啓昱、蘇坤煌的經歷所可能產生之影響力,台南地院認2人有勾串證人、共犯及滅證之高度風險,尚難僅以具保、限制出境、出海、科技設備監控等強制處分防止之,並無違誤,對2人應予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及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的裁定,乃就具體案情依法裁量的職權行使,經核並無違誤。陳啓昱、蘇坤煌的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不得再抗告。
柯文哲週一開羈押庭 吳宗憲樂觀看待:高院理由書無不利之處
前台北市長柯文哲因涉入京華城容積率弊案遭羈押近一年,日前以7000萬元交保,但台北地檢署不服提起抗告,高等法院裁定撤銷交保並發回更裁,北院預計於週一(15日)上午重新召開羈押庭。對此,國民黨立委吳宗憲表示,從高院理由書內容來看,並未出現對柯文哲不利的情節,因此認為柯文哲再度被收押的機率不高,甚至不需追加保金,對後續發展抱持樂觀態度。吳宗憲認為,柯文哲應該是不會再還押,甚至連加保金都不需要。他指出,高院這次發回更裁的理由書,其中第二點提到證人接觸的疑義問題。他舉例,與柯文哲同車、被外界批評的民眾黨立法院黨團主任陳智菡,其實是檢方在偵查階段所列證人,而非起訴範圍中的審理證人。國民黨立委吳宗憲對於柯文哲週一的羈押庭,持樂觀看法。(圖/黃耀徵攝)他強調,柯文哲的律師做法專業,請求法官釋明不能接觸的證人範圍;再由高院發回更裁的理由來看,這一點其實「沒有對柯不利」。吳宗憲指出,如果柯文哲有涉及公益侵佔跟背信的部分沒查清楚,也是因為檢察官怠惰,因此不利益應由檢察官承擔,他還是比較樂觀看待,北院更裁還是會比較有利於柯文哲論述方向。
柯文哲交保裁定遭撤銷 民眾黨搬陳怡君百萬交保批雙標
民眾黨發言人吳怡萱今(12)日傍晚表示,民眾黨創黨主席柯文哲被台灣高等法院撤銷裁定交保,根本是無視台北地方法院揭示京華城案重要證人已交互詰問完畢,同時不甩比例原則,空泛地以「無法排除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為由,撤銷地院所為的交保裁定,這就是嚴重侵害人權,也違反「羈押最後手段性」,也和稍早民進黨台北市議員陳怡君被交保時,高院強調法院沒有對刑案「接力補強有罪證據」的義務態度一百八十度不同,根本令人無所適從,民眾黨不接受。柯文哲因被控涉入京華城重建容積獎勵案有貪汙與圖利等罪嫌目前「三進三出」看守所,前後羈押遭實質支配了363天,8日由台北地方法院裁定以新台幣7,000萬元交保後,柯文哲立即在台北地檢署外發表談話,怒批台北地檢署「什麼都沒查到」。北檢對此不服,並於9日對柯文哲與同案被裁定3,000萬元交保的台北市議員應曉薇交保案雙雙提起抗告,北院11日將抗告書狀送至台灣高等法院後,今天高院由審判長遲中慧、受命法官黎惠萍、陪席法官陳昭筠組成合議庭撤銷交保裁定,並發回北院更裁,但台北地院何時再傳喚柯文哲與應曉薇開羈押庭?目前尚無進一步消息。台灣高等法院撤銷柯文哲(中)交保裁定,發回台北地院更裁。(圖/劉耿豪攝)回顧抗告書中,對柯文哲交保案,北檢不服理由主要有四,首先是柯文哲被控涉犯公益侵占罪尚有重要證人還沒調查完畢,第二是柯文哲具保後馬上與同案證人、民眾黨立院黨團主任陳智菡、民眾黨台北市議員陳宥丞接觸,第三是對同案被告、前台北捷運公司董事長李文宗隔空喊話,最後是再提當初羈押禁見時,柯文哲持續授權特定人士使用其「本人名義」在各大社群帳號片面解讀法庭活動。而根據稍早出爐的高院撤銷裁定書記載,高院直指依照北院審理計畫書,其實還有證人甚或兼具共同被告身分者尚未交互詰問,且有關柯文哲被控滅證、串證可能性是否真有降低,還有究竟有無繼續羈押的必要性判斷,怎麼北院僅考慮涉犯違反《貪汙治罪條例》的部分,似乎沒周詳地考慮到柯文哲還被控涉及公益侵占、背信等罪嫌。此外,高院也回顧北院7月裁定中,推稱部分證人尚待傳喚到庭,也無法排除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為由,當時裁定柯文哲、應曉薇延長羈押,1個月後其實諸多證人仍未交互詰問,怎麼矛盾地認為兩人滅證、串證的可行性與可能性已經大幅降低,理由實在欠備。高院認為,儘管北院裁定停止羈押並命柯、應「不得與同案被告、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但京華城案治絲益棼事證繁雜,就算檢察官起訴的被告目前僅列有11人,然而偵查中所曾列入同案之被告,甚至曾經傳喚、臚列於起訴書中的證人太多,北院原裁定內容泛指的「同案被告」、「證人」其實範圍寫得未明確,還有疑慮,因此認為檢察官抗告指摘不是沒道理、北院裁定確實有未盡之處,因此撤銷原裁定,發回北院更裁。京華城案卷證與抗告狀11日送抵台灣高等法院分案審理。(圖/黃耀徵攝)民眾黨稍早則由吳怡萱提出三點聲明:首先,民眾黨挖出高院今天對陳怡君被控涉貪污案中,合議庭自行裁定撤銷地院羈押的決定,准以100萬交保,合議庭並明確強調,刑事案件審理中必須有「勾串證言之具體事實」方符合法定羈押原因,且檢察官起訴即代表證據已蒐集完成,各級法院根本沒有「接力補強有罪證據」的義務,否則活脫脫地違反了訴訟當事人的「武器平等」原則,更壓縮了法院無罪推定的審判空間。言猶在耳,柯文哲案卻出現一百八十度落差,民眾黨實難接受。第二,北院的裁定交保理由已講清楚,京華城案重要證人已交互詰問完畢,民眾黨認為根本不可以只為了防止勾串證人等理由,就認為只要有任何證人還沒到庭進行交互詰問,就是有串證之虞,這樣是漠視被告的對質詰問權,也不符合比例原則。民眾黨感嘆儘管「喊破喉嚨」,高院仍空泛地以「無法排除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為由,撤銷地院所為的交保裁定,不僅涉及嚴重侵害人權,恐也違反「羈押最後手段性」。民眾黨最後呼籲,既然高院發回更裁,地院合議庭的法官仍應本於獨立審判之精神,捍衛法律專業與公平法院價值,在發回後之新裁定中明確補上並釐清交保所定的條件內容,把高院要求補強說明的範圍講清楚,以維護柯文哲刑事基本人權。※CTWant提醒您: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皆應推定為無罪。
員工酒駕害車牌遭吊扣2年!公司不服裁罰提行政訴訟 判決結果出爐
員工酒駕開公司車執勤,車牌卻被吊扣2年,導致公司營運受阻,這樣的處分合理嗎?台中一家環保公司因司機酒駕上國道,被交通裁決處吊扣車牌2年,公司不服提告。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近日判決撤銷處分,認定車主若非違規駕駛者,僅因擁有車輛而受罰,違反處罰法定原則。判決指出主管機關應針對實際違規人為對象,全案仍可上訴。事件發生在2024年2月5日,振德環保公司一輛掛牌曳引車,在國道3號南下176.6公里處行駛時,因駕駛人蔡姓男子酒駕遭國道警方攔查舉發。該車為公司所有,主要用於廢棄物載運,警方事後將違規資料移送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裁決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對該車作出吊扣牌照24個月的裁罰處分。振德公司不滿裁罰,強調公司制度嚴格,員工每日必須3次酒測,只要有酒精反應就不得開車,公司早已善盡督導與防範義務。且該車屬公司營業用車,合法報稅、繳納燃料與營業稅,卻被以「自用車」認定,不符實情也不符比例原則。法院判決指出,《道交條例》第35條第9項係針對實際酒駕、拒測或其他違規之「駕駛人」而設,目的在於強化駕駛人責任,遏止酒駕再犯;若駕駛人與車主非同一人,卻仍以該條文懲罰車主,有違「處罰法定原則」。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也特別引用最高行政法院2024年統一法律見解,明確界定此類處分應限於駕駛人與車主為同一人時始可成立。因此本案中,振德公司既非實際酒駕人,亦無證據顯示其知情未阻,應不列為吊扣處分之對象。此外,裁決處亦主張車主可安裝酒精鎖以防員工酒駕,但行政法院法官認為,不能以「尚可再做更多監控」為由,推論公司未善盡管理義務,反而顯失比例原則,判決結果裁定撤銷吊扣牌照處分,全案仍可上訴。◎喝酒勿開車!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未滿18歲請勿飲酒。
訂閱陷阱逃過一劫!法院判定FTC立法程序有瑕疵 美國「點擊取消」新制遭撤銷
美國第八巡迴上訴法院(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Eighth Circuit)日前裁定撤銷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FTC)原訂推出的「點擊取消」(click-to-cancel)新規,這項原定於2025年7月14日正式上路的規範,本意在於替消費者提供更便捷方式,終止市面上普遍存在的訂閱陷阱。但法院認為,FTC在制定該規範過程中,未遵循自己所規定的法律程序,該項程序瑕疵成為致命缺陷,導致這項原本備受期待的新規被正式撤回。根據《Cybernews》報導,該裁定內容指出,雖法院不支持市場上任何利用不公平或欺騙性手段進行的負面選擇行銷手法,但FTC此次推動新規時,程序不符合法規要求,無法成立。這項新規範,原本是要求企業在提供訂閱服務時,須同步提供簡單明確的取消機制,禁止企業透過冗長複雜的客服流程或設置障礙,迫使消費者難以結束不再需要的訂閱。FTC提出此項修正的主因,來自消費者長年累積的反彈聲浪。根據FTC統計,自2024年以來,光是該年度便已接獲超過16,000件相關申訴,平均每日接獲近70件投訴,內容大多涉及企業濫用負面選擇行銷,將消費者未明確取消視為自動續訂,進而持續扣款,導致消費者無預警負擔額外費用。此案也受到多個業界團體及企業反對,包含電子安全協會(Electronic Security Association)、互動廣告局(Interactive Advertising Bureau)、網路與電視協會(Internet and Television Association)與美國商會(Chamber of Commerce for the United States)等組織,紛紛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FTC此舉對消費者契約構成不當干預,恐對企業經營產生不必要限制。「點擊取消」若能如期上路,原本將涵蓋所有類型的負面選擇行銷,不僅規範消費者遭自動續訂問題,也能試圖杜絕企業透過人為設置障礙,阻礙消費者終止合約。但隨著法院裁定撤銷,這項計畫等同胎死腹中,市場現況不會出現任何法律層面的改變,企業仍得以現行手法持續操作。
揭婚檢潛規則!醫師爆料HIV女不告知男方 釀感染怒告醫師遭停職
婚前健康檢查(婚檢)原是為保障夫妻雙方健康,但近期中國湖北一名婦產科醫師卻在網路上爆料,因婚檢結果保密問題被推上風口浪尖。該醫師指出,一名女患者婚檢時被查出HIV陽性,雖已依法通報疾控中心,女方卻拒絕告知未婚夫。結果對方感染後怒告醫師,醫師被停職,引發「醫師進退兩難」的討論潮。婚檢引發醫界熱議,隱私權與健康權如何平衡成為討論焦點。(示意圖/翻攝自微博)該名醫師在社群平台發文透露:「婚檢結果保密,坑慘了醫生!」她舉例說,之前有女生婚檢時被驗出HIV陽性,疾控中心已通知本人,女方堅持不讓對方知情。結果事後男方染病暴怒,揚言殺人並向衛健委投訴,導致醫師遭停職。同樣情形一年前也發生過,另一名醫師選擇主動告知未婚夫,結果被投訴侵犯隱私權,最終也遭停職。該醫師無奈表示:「怎麼做都有麻煩!」該話題在網路上引發廣大迴響,不少中國各地醫師紛紛留言分享類似經驗。廣東一名婚檢醫師曾發現一名24歲男性HIV陽性,對方早知病情,還堅稱「誰敢透露我隱私就讓誰好看」,令醫師進退維谷。福建一名醫師則透露,曾遇女方隱瞞家族性精神疾病,女方家屬苦求不要告知男方,醫師心中掙扎萬分。事實上,婚檢內容不僅查詢性病,還涵蓋遺傳疾病、精神疾病、重要器官狀況等範圍。不少醫師坦言,最怕查出重大問題,因患者若不願主動坦白,醫師既不能擅自透露,又難保對方健康權益不受侵害。法律雖規定醫師須保護患者隱私,但醫師也質疑:「隱私權真的大過於生命健康權嗎?」過往已有案例證明,隱瞞病情恐釀家庭悲劇,上海曾有HIV患者婚前未坦白病情,婚後妻子險些被感染,最終法院裁定撤銷婚姻。許多網友也呼籲應檢討婚檢制度,建議將雙方檢查結果合併呈現,保障彼此知情權,避免醫師與患者兩難,保護更多人的生命安全與婚姻幸福。
借車竟變酒駕共犯! 法官判「無辜車主」可免罰撤銷吊牌處分
新北市一起引發廣泛關注的酒駕事件,近日迎來法院裁決,結果出人意料,事件起源於2024年7月,當時1名機車騎士(甲),在新北市板橋區因為手持香菸被警方攔查,警員察覺其身上有酒味,隨即進行酒測,結果顯示甲的酒測值達到0.18mg/L,超過法定標準0.15mg/L。當場,甲被處以1.5萬元罰款,並吊扣駕照1年,還被要求將車輛移置。然而,對甲來說,最令人痛苦的還不是罰款或吊照,而是生計問題,甲獨自扶養母親、妻子及2名幼子,若駕照被吊扣,將嚴重影響工作提出上訴,認為酒測程序存在瑕疵,且當時仍能保持一定的酒精代謝能力,要求撤銷處分。但事件的另位當事人車主(乙)同樣引發爭議,乙只是單純出借自己的機車給甲代步,卻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規定,因甲酒駕而被認定為需負責監督責任,並遭判吊扣牌照1年,乙對此提出異議,主張自己無從得知甲是否酒駕,並且自己並未參與該行為,因此要求撤銷該處分。新北地方法院在經過審理後作出判決,認為警方對甲的酒測並未違法,且其酒測結果也符合規定,因此甲的處罰仍然有效,然而,對於車主乙的處分,法院卻做出了不同的解釋,法官指出,《道交條例》第35條第9項規定的吊扣牌照處分,只適用於酒駕者本人,車主若並未實際酒駕,則不應受罰,警方對於車主乙的處罰,屬於對法律條文的過度解釋,已違反「處罰法定原則」。最終,法院裁定撤銷對車主乙的處罰,並要求警方返還已經扣押的機車牌照;目前,該案件仍有上訴的可能,將繼續受到關注。
因小失大!日巴士司機侵占千元車費 結果痛失1200萬元退休金
因侵占乘客1000日圓車資而遭免職的京都市營巴士男性前司機,先前針對京都市政府拒絕發放1200萬日圓退休金一事提起訴訟,近期日本最高法院判決出爐,17日判處司機敗訴定讞。綜合日本媒體報導指出,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堺徹裁判長認定京都市府決定屬於合法處分,不僅駁回先前二審大阪高等法院的部分見解,甚至還判處司機的敗訴。根據判決內容,這名現年58歲的男性,自1993年起擔任市營巴士司機,2022年2月在執勤期間,未將乘客支付的1000日圓紙鈔投入車內的精算機中,反而放入口袋私自據為己有。後續市交通局透過行車紀錄器畫面調閱資料後,發現司機侵占行為,進而展開調查並作出懲戒免職處分,並且決定不發給該名司機退休金。針對該處分,該名司機提起撤銷訴訟,主張金額微小且已賠償,應屬輕微過失,不該因此喪失全部退職金。一審的京都地方法院於2023年7月駁回司機主張,認定退職金不發給屬於正當行為。但在2024年2月的二審中,大阪高等法院則對此判斷產生分歧,雖認為懲戒免職本身合法,但對全額不發退職金的部分則認為處分過於嚴厲,因此裁定撤銷該項決定。對於二審的結果,日本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最終於17日做出判決,推翻大阪高等法院的看法,明確指出侵占公款行為不僅屬重大違法,對於一名需獨立處理乘客金錢往來的公務員而言,更嚴重損害外界對整個市營巴士事業的信賴與正當性。因此,針對該行為所作出的退職金全額不發給處分,並未逾越市府的裁量權限。此次判決獲得五名法官全數一致同意,強調雖然侵占金額為1000日圓,但其行為性質關乎公共財務誠信與公務員操守,因此無論金額多寡,皆不容輕縱。原告全額不發給退職金的訴求,最終遭到駁回並定讞。
女駕駛違規被開單!法院查「Google地圖」揪舉證瑕疵 罰單撤銷了
1名王姓女駕駛開車時經過閃紅燈路口處,未依規定停讓遭警方攔查,並開罰1500元,她事後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官透過Google地圖街景進行比對,發現員警記載的違規地點和現場照片不符,加上警方也未提出採證影像或其他證據作為補強,自難僅以有瑕疵之舉證,逕認王女有前揭違規行為,裁定撤銷原處分。判決書指出,王女於民國112年10月15日13時47分許,駕車行經屏東縣內埔鄉中林路464巷與聯通街口(下稱系爭路口),為警以有「行經設有閃光紅燈號誌之交岔路口,不依規定停讓」之違規當場舉發,並於同年月17日移送臺南市政府交通局處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1,5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王女主張,她當天駕車由屏東縣內埔鄉老埤村科大北路,往西北進入中林路右側之不知名路延伸道路,途經中林路464巷、觀山街、聯通街等交岔路口,再往北約50公尺處,突遭後方警車攔停。現場路況與員警製作之職務報告及違規示意圖不符,且員警行車紀錄器影像模糊不清,僅憑員警片面說詞,即為裁罰,侵害人民權利。南市交通局辯稱,經檢視員警職務報告及違規示意圖,系爭路口有閃光紅燈,且地面上有「停」字標誌,車輛應完全靜止並查看有無來車,而非僅做到減速慢行;員警當場目視王女車輛行經閃光紅燈號誌,未依規定停車再開,足認原告確有行經設有閃光紅燈號誌之交岔路口,不依規定停讓之違規行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依職權查調系爭路口附近道路之GOOGLE地圖,發現中林路464巷與聯通街口為兩條平行之道路,兩條道路中間至少相隔有觀山街。再以員警所提出之「現場照片」,比對GOOGLE地圖上「中林路、中林路464巷」、「中林路、聯通街口」、「聯通街、科大北路往北延伸之道路(下稱不知名路)」、「中林路464巷、不知名路」、「觀山街464巷、不知名路」等5處交岔路口之街景圖,員警拍攝之「現場照片」似為聯通街與不知名路之交岔路口處。經通知被告表示意見,依被告113年12月17日函覆檢送之員警職務報告,即改稱違規地點誤植,應為「中林路422巷與聯通街口」。法院認為,不論依員警職務報告記載,或依本院查調之資料,均可確認縱原告有違規行為,其違規地點絕非在原處分所記載之系爭路口,被告也未提出採證影像或其他證據作為補強,裁定撤銷原處分。
男子31年前涉性侵殺害女大生!遭判20年定讞 聲請再審有機會翻案
1993年男子呂金鎧被控性侵殺害女大學生,他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強制性交罪)、10年(殺人未遂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定讞,他聲請再審,台灣高等法院裁定開始再審,檢方不服提抗告,最高法院將再審裁定撤銷,但再審更一審仍裁定開始再審。可抗告。合議庭審判長廖建瑜、陪席法官林孟皇、受命法官林呈樵認為,呂偵訊供述及共同被告陳錫卿各次供述之任意性,均有疑問;且卷內DNA鑑定書及犯罪現場重建鑑定報告,亦顯示呂可能非對被害人勒頸及性侵之人,確有足以推翻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事實之高度可能,他聲請再審有理由。本案發生於1993年間,范姓女大學生應徵家教,前往當時台北縣中和市公寓面談後喪命;檢警追查,認為住戶呂金鎧與借住的友人陳錫卿涉有重嫌,檢警指控,有妨害風化前科的陳男假釋,投靠呂男;陳佯稱找家教,與呂制伏范女並性侵得逞,另以衛生褲在范女頸部打死結,導致范女窒息死亡。一審判處陳、呂2人死刑,官司纏訟10多年,高院更六審認定是陳打死結後才導致范女死亡,判呂20年徒刑,陳死刑。呂在更六審判決後放棄上訴而定讞。更七審委託刑事局鑑定DNA,發現死者下體沒有呂精液,改認定呂並非共犯,仍判陳死刑;直至更十一審又認定陳、呂為共犯,判陳死刑,最高法院2009年間駁回陳上訴而定讞。
花蓮查水表 幕後黑手明良臻撤保遭羈押禁見2個月
花蓮罷免案爆違法查對個資,遭外界質疑「查水表」,被疑幕後黑手的縣府民政處長明良臻原50萬元交保,檢方提抗告,花蓮高分院裁定撤銷具保,花蓮地院28日重開羈押庭,裁定明良臻羈押禁見2個月。縣府表示,司法調查動輒得咎,呼籲還給基層同仁清白跟尊嚴。花蓮市戶政事務所上月派員登門查對罷免連署人身分,引發「查水表」爭議,多位議員直指明良臻是幕後黑手,檢調帶回7人偵辦,僅明良臻遭檢方聲押,花蓮地院裁定所有被告均交保,花蓮地檢署當天即提出抗告,經花蓮高分院裁定撤銷原處分,發回地院重新裁定。花蓮地院昨開庭重裁,合議庭認為,明良臻涉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中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且供述情節與相關證人證詞、證據不符,有湮滅證據、串證之虞。此外,明良臻縱然暫離或辭退該職務,亦仍對於相關共犯、證人具有影響力,依科技設備、通訊軟體發達,恐影響證人、共犯供述或湮滅潛在證據,認有羈押被告並禁止接見、通信必要。明良臻涉罷免案查水表,昨在議會引發藍綠攻防,國民黨議員林玉芬為明良臻發聲,表示國家這麼多弊案,超思、光電等,統統都沒事,這只是涉嫌違反個資,就大動作要羈押,「小案大辦、大案不辦」,非常不公平。民進黨議員張美慧則批評縣府先前發新聞稿說選務作業時程急迫,希望中選會多一些教育訓練,但花蓮縣府並非首次辦理,說法根本「甩鍋」推給基層戶政人員。無黨籍議員楊華美要求縣府明確調查、停職查辦等動作。縣府祕書長饒忠回應「靜待司法調查」。
行人緊靠穿越道邊緣遭機車擦撞又慘吞罰單 法院撤銷不公平罰款判決
台北市信義區發生一起行人與機車擦撞事件,該事件最終經過行政訴訟後,法院撤銷了對行人黑黑(化名)所開的500元罰款,此案件涉及行人是否違規穿越道路,以及機車騎士是否未禮讓行人,事件發生在2024年6月,當時黑黑在基隆路1段35巷與市民大道6段的路口過馬路,並未在行人穿越道上行走,而是緊臨行人穿越道的邊緣,這一行為後來被警方視為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對其開罰500元。黑黑對於這筆罰款感到不滿,並提出行政訴訟,強調依過去的判決結果,行人即使稍微偏離行人穿越道,並不代表未遵循規定行走,而且事發的路口並未設置號誌燈,其當時緊貼著行人穿越道邊緣行走,主觀上並無故意違規的意圖。因此,認為自己並沒有違規。警方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認為事故的主要原因是黑黑未依規定走在行人穿越道上,而騎士則因未禮讓行人先行才發生擦撞,警方認為,雖然當時有空隙供行人通行,但黑黑並未按照規定穿越,依據交通規則開罰並無不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法官在審理此案後,認為根據現有證據,黑黑當時確實是緊臨行人穿越道邊緣行走,且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是機車騎士未禮讓行人,法官指出,無論從客觀或主觀上來看,黑黑的行為並不構成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的違規,並且行走方向與行人穿越道一致。因此,法院最終裁定撤銷原先的罰款,並判決全案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