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特...
」 證券交易法 陳啟昱 台北地檢署 董事長
無牙老虎? 擺脫董事資訊請求權法制不完善的困境
2023年12月21日,遊戲通路大廠智冠科技(5478)召開重大訊息記者會,宣布與台鋼集團榮剛材料(5009)進行股份交換合作,換股比例為1股智冠科技換2.2股榮剛材料,股份交換後智冠科技將持有榮剛材料10.44%股份,而榮剛材料則持有智冠科技18.32%股份。同日,智冠科技發布重大訊息依法揭露獨立董事莊璧華在審計委員會對於股份交換所持之反對意見。值得注意的是,莊璧華獨董特別指出,因其與吳艾耘董事皆認為股份交換合作案之會議資料不充分,故於112年12月18日函請智冠科技於112年12月20日下午14時30分補足會議資料,並於112年12月20日下午14時30分親至智冠科技查閱資料。然智冠科技以莊璧華獨董、吳艾耘董事須先簽立保密承諾書為由,否則拒絕提供,並控訴智冠科技係故意以簽署保密承諾書為手段,阻饒獨立董事與董事執行業務,並拒不提供董事會議案補充資料,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3項。獨立董事與董事之資訊請求權在《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4項之規範下,獨立董事執行業務可準用公司法第218條第1項、第2項規定,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抄錄或複製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故獨立董事為監督公司而具有資訊請求權,應無疑義。然而,就董事之資訊請求權,在2018年修正公司法時,原於草案第193條之1訂有關於一般董事之資訊請求權,但反對者提出理由:「賦予董事資訊權恐將影響公司經營權之穩定或使營業秘密外洩並造成董事及監察人權責不分等語,故該草案最後遭到刪除,並未通過。但是,經濟部早於1987年即作出函釋肯認董事對公司有內部監察權,為使內部監察權奏效,於執行業務上需要,得依其權責查閱、抄錄《公司法》第210條第1項章程、簿冊;司法實務上,最高法院亦肯認「董事為履行執行職務之合理目的而具有資訊請求權」,由此可知,董事之資訊請求權雖未明定於公司法,但經濟部及最高法院均肯認董事之資訊請求權存在。公司拒絕提供董事或獨立董事資訊,效果大不同獨立董事為監督公司而行使資訊請求權,應屬於獨立董事執行業務之範疇。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3項之規定,公司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獨立董事執行業務。因此,公司若有妨礙或拒絕獨立董事之資訊請求者,將可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對公司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經濟部相關函釋及最高法院判決固然藉由法理推演而肯認「董事資訊請求權」存在,然董事之資訊請求權終究未明定於公司法,而公司法第210條第4項係針對公司拒絕「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之資訊請求所為處罰,是否能適用在「董事」上,容有疑義。明定董事之資訊請求權與罰則,方與董事之權責相符或許有人會持經營權之穩定、營業秘密外洩或董事及監察人權責不分等理由來主張不應賦予一般董事資訊請求權,然而,過往獨立董事得單獨召集股東會,在2023年修法後,亦得由審計委員會召集股東會,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召集股東會而企圖影響經營權之案例,又豈在少數?一般董事有營業秘密外洩疑慮,難道獨立董事,僅因其「具備獨立性」,就可完全豁免於外洩機密的疑慮嗎?再者,依《公司法》第202條規定,公司業務之執行,除公司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若董事缺乏完整資訊,將無法作成適當之判斷及決策,甚至動輒得咎,董事輕則須負起違反委任契約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重則面臨刑法背信罪或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等重罪。因此,為免董事資訊請求權淪為無牙的老虎,立法者應儘速明定董事之資訊請求權與罰則,使董事在充足資訊下做出正確商業判斷,董事方能勇於任事,否則,董事只會淪為橡皮圖章,對公司治理毫無正向幫助。
陳啟昱落跑25天投案!檢察官聲押禁見 台南地院火速裁准
台鹽實業前董事長陳啟昱涉嫌利益輸送掏空子公司台鹽綠能,台南地方法院11月1日重開羈押庭時,陳卻落跑不知去向,台南地檢署4日發布通緝後,陳啟昱25日上午10點在律師陪同下主動到台南地檢署報到,經檢察官訊問後,傍晚向台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法官晚間9點多火速裁准。南檢襄閱主任檢察官蔡宗聖表示,11月4日對台鹽綠能前董事長陳啟昱發布通緝後,25日上午他在律師的陪同下自行到該署報到,隨即由檢察官進行訊問;經訊問後,認為陳啟昱涉犯《證劵交易法》特別背信等罪嫌,犯嫌重大,且有逃亡、湮證及串供之虞,依法當庭逮捕後,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蔡宗聖還說,南院10月24日的羈押庭諭知陳啓昱等5人無保請回後,南檢檢察官同日隨即發函相關單位對5名被告限制出境、出海;11月1日南院重開羈押庭,陳啟昱失聯,檢方也隨即派員持拘票全力緝捕他到案,但因一直無所獲,11月4日對陳啓昱發布通緝後,同日檢察官隨即發函外交部註銷陳啓昱的護照,專案小組初步查證發現,陳啓昱並無出國紀錄,仍應藏匿在國內。至於陳啟昱逃亡期間的行蹤,檢方也說,由於他的供詞避重就輕,拒絕吐露真相,可能擔心連累掩護的友人,但檢方仍將深入追究涉及藏匿人犯的共犯。檢調發現,陳啟昱在擔任台鹽綠能董事長任內,涉嫌與鴻暉國際、晁陽開發等2家土地開發商,在簽下上百公頃的光電租賃契約過程中,涉嫌不法;還另涉與光電業者共謀浮報工程款項,從中獲利上千萬元,並安插人馬在下包的光電工程公司,再透過「違約」、「賠償金」等名目,從台綠「左手換右手」搬錢賠給自家廠商,導致台綠及母公司台鹽實業虧損嚴重。南檢10月23日以陳啟昱等5名被告涉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與刑法背信罪、犯嫌重大,且有串、滅證與逃亡之虞,向法院聲押禁見;台南地院24日凌晨以罪嫌不足駁回,當庭無保釋放陳啟昱等5人後,當天南檢即對陳啟昱等5人境管、限制出境,隔天再向台南高分院提起抗告。台南高分院10月28日撤銷發回重新裁定,台南地院原訂10月31日11點開庭重裁,但因為颱風來襲法官延到11月1日11點開庭,但陳啟昱直到晚間都沒有出現,當晚台南地院與南檢即分頭展開拘提行動。至於此案台鹽綠能前總經理蘇坤煌、台鹽綠能前副總經理郭政瑋、鴻暉公司負責人蘇俊仁、晁陽公司負責人戴妤倩等4名被告,均已分別被台南地院裁定羈押禁見。
台綠光電弊案重開羈押庭「2人羈押」 前董座陳啟昱疑落跑「行蹤不明」
台南地院日前於1日對台鹽綠能公司光電弊案涉案的5名被告重開羈押庭,後續於晚間10點30分結果確定,其中台鹽實業公司前總經理蘇坤煌、鴻暉國際公司負責人蘇俊仁因涉及多項重大罪嫌,法院裁定羈押禁見。而台綠前董座陳啟昱因未現身羈押庭,後續遭強制拘提仍找不到人,目前負責拘提的橋頭地檢署已向台南地院回報搜查結果,預計由台南地院發布通緝令。根據媒體報導指出,台南地院表示,蘇坤煌、蘇俊仁因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且在鴻暉公司設立登記驗資一事上存有不實情況,再加上兩人對於公司資金來源的說詞前後不一,同時因為陳啟昱下落不明等因素,為避免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因此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而同案的台鹽前副總經理郭政瑋、晁暘開發公司負責人戴妤倩則獲准請回。法院認為,檢方在羈押聲請書中未能詳細說明兩人具體違法行為,也未明確指出台鹽公司或台鹽綠能公司的實際損害,因此無法認定其犯罪嫌疑重大。據了解,整起事件是在5月爆發,民眾黨團召開記者會揭發,指控台鹽綠能淪為酬庸綠營權貴的工具。台南地檢署隨即展開調查,並於10月22日大規模搜索台綠等32處所,約談34人到案。檢方原本對5名被告聲請羈押禁見,但遭台南地院駁回。後經台南地檢署提出抗告,台南高分院於28日撤銷原裁定,發回台南地方法院重新審理。報導中也提到,在陳啟昱1日上午未現身台南地院參與羈押庭後,台南警方曾獨自前往陳啟昱的旗山住處執行拘捕,但當時就無功而返。後續在1日晚間約9點左右,橋頭地檢署接獲台南地院委託後,指揮旗山分局警方持拘票前往陳啟昱位於旗山六張犁的戶籍地及旗甲路住所進行搜查,但直到晚間11點30分左右,均為未發現陳啟昱行蹤。而有知情人士推測,陳啟昱可能已經潛逃,人不再台灣。
張綱維涉掏空遠東航空35億元9/30宣判 北院裁定繼續限境8個月
遠東航空董事長張綱維被控掏空遠航資產35億多元,台北地檢署2020年7月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等數10罪起訴。台北地方法院定於9月30日宣判,針對張綱維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法官認為主觀上恐有強烈逃亡動機,裁定自本月17日起繼續限境8個月,且每日仍應前往派出所報到。台北地院裁定指出,張綱維稱他與家庭成員在台灣居住長達16年,並非無一定住居所之人,且他每日按時到指定派出所報到,其母罹患肺腺癌第4期,需頻繁出入醫院治療,他不可能棄母親於不顧,逃亡或滯留海外。張綱維供稱,他一對兒女都在北部學區就學,狀況穩定,已於北部生根,無法隨意遷徙,所以沒有逃亡的動機與必要;自己未在國外置產或獨自在外生活,主要資產與熟識的親友都在國內,他的多數資產已被法院執行或法拍,用以清償債務,也就代表他沒有逃亡的財力及能力。張綱維強調,遠航仍有多數員工迄今待業,除了為了照顧員工的生計,他也不願坐任遠航多年來經營累積航空特許業的智慧財產、營業秘密與高價設備等付諸東流,因此目前仍積極籌備、重新申請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持續與原本接洽的國外投資者商談,因此有出境必要,故請求解除限境,變更為定期報到。北院認為,據檢方起訴書所載張綱維涉嫌罪數不少,若全部成罪,刑責可能很重,且檢方認為張的犯罪所得高達35億餘元,代表未來可能面臨的刑事沒收或民事求償,足以認定在主觀上恐有強烈逃亡動機,故仍裁定張男自本月17日起延長限制出境8個月,同時每日仍應前往派出所報到。
嗆經濟部恐釀天下大亂!核准大同股臨會 黃銘傑教授:李鎂前後矛盾,扭曲法律解釋
經濟部今天召開記者會說明核准大同市場派股東召開股東臨時會,《公司法》研究學者、台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黃銘傑很憂心地說,「如此一來,可能就是只要擁有特定公司3%以上股份,而可以依據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請求召集臨時股東會,經濟部就必須要全部同意其召集的請求,造成天下大亂!」黃銘傑並建議大同公司派應對於經濟部之行政處分,聲請行政法院停止執行。《公司法》權威學者黃銘傑教授回應本刊記者採訪時提到,「有點感慨這個國家的法治精神」。他說,「以惡制惡,非法治國家應有作為」,「經濟部記者會中一再強調金管會的意見,就是我所擔心的,利用金管會來混淆視聽」。黃銘傑教授還直指主持記者會的經濟部商業司長李鎂的談話內容中的矛盾,恐帶來的天下大亂。大同市場派股東王光祥。(攝影/王永泰)黃銘傑教授表示,關於商業司長李鎂將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的「不能」召集,解釋為「客觀上難以期待」其會召開股東會,與法條中所強調的「客觀不能」二者不同,經濟部為個案扭曲法律解釋,與大同公司法自行解釋企併法等條文,二者作為實際上是一樣的。「商業司長李鎂還說,大同公司派本來就可以自行召集股東會,結果卻又以公司『不能』召集股東會作為同意臨時股東會召集的請求,根本是自我矛盾。結論就是她自己都承認,大同公司派也可以召集股東會。」黃銘傑教授憂心地說,未來會發生的問題是,因為每家公司的董事會都會自認為合法,所以當然不會自行全面改選董事。因此,只要有任何人依據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申請召集臨時股東會,而其目的就是為全面改選董事會,結果就是都會產生「客觀上難以期待」現任董事會會召集股東會。如此一來,可能就是只要擁有特定公司3%以上股份而可以依據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請求召集臨時股東會,經濟部就必須要全部同意其召集的請求,造成天下大亂。以下為經濟部8/12記者會公布核准大同市場派股東申請召開股東臨時會全文:大同公司股東欣同公司及新大同公司於109年7月8日依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提議全面改選董事及獨立董事,向本部申請召集大同公司股東臨時會,經本部綜合審酌申請人、大同公司及金管會意見後,認符合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所定董事因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能召集股東會之要件,爰於今日核准。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規定之立法意旨在股東會以董事會召集為原則,但如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允宜予股東有請求或自行召集之權。倘實質上已無法期待公司董事會未來可依法召集股東會者,應認符合該條規定之要件。又公司法第179條第1項及第198條第1項規定之表決權及選舉權,屬股東固有權,公司應實質上使其公平行使表決權,否則即有違股東平等原則。有關剔除股東表決權之相關法規,諸如企業併購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其解釋及適用權限係在主管機關,並非公司得自行解釋及適用。公司董事長林郭文艷擔任109年6月30日股東常會主席時,未經法院或主管機關認定,即恣意認定並指示逕行扣除53.32%股份之表決權與選舉權,除未依法善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及維護股東之權益外。其違法情事,在刑事方面,金管會以涉犯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提出告發。民事方面,投資人保護中心亦對其提起裁判解任訴訟。此外,行政方面,有違反股務處理之重大缺失,經金管會予以糾正,公司將不得自辦股務。足認其擔任董事會召集權人及股東會主席有濫權違法之行為。大同公司回復意見及對外聲明,迄今仍堅稱∶於股東常會剔除部分股東表決權,並無違誤,表決權之限制或無表決權,係屬股東會主席之指揮權限。又該公司董事會雖負責股東會開會事宜,惟事實上悉依董事長林郭文艷擅自認定,董事會實質上已無應有之功能,如由其擔任董事會召集權人及股東會主席,自難以期待董事會能遵法召集股東會。
遠航掏空案 張綱維大量提錢、搬名畫遭法院延押
台北地檢署懷疑遠東航空董事長張綱維涉嫌掏空遠航資產,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2個月期限將於6月2日屆滿,檢察官25日提他訊問後聲請延押2個月,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仍有必要,裁准延押。裁定指出,依檢察官提出的卷證資料,張綱維違反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刑法、商業會計法,犯罪嫌疑仍重大,且先前違背限制住居命令,突然提領大量現金、搬移名畫等財產,認有隱匿資產、逃亡之高度可能。此外,本案案情複雜,涉及多家公司組織及財會專業,勘認有多位共犯,有待持續調查釐清,張綱維偵訊時供詞卻避重就輕,足認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故認有繼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必要。遠航去年無預警停飛,檢調介入調查後,懷疑遠航財報不實,張綱維並利用遠航重整機會向合作金庫借貸22億元,再藉口防範債權人追債,2016年7月私自挪用22億元至個人名下的樺壹租賃公司,3年多來遲未回補。民航局認定影響營運,多次裁罰,但張為了躲避查核,不僅將樺壹等公司旗下長期滯銷爛尾樓轉售遠航,充作合作金庫貸款擔保品,還涉嫌偽造債權關係,把私挪款項拗成替遠航重整的代墊款,涉嫌掏空。張綱維今年3月27日返回公司搬走現金800萬元,與員工發生衝突,檢調遂於30日約談他,訊後依違反證交法、民航法聲請羈押禁見,北院一度裁定800萬交保,經檢方抗告,法院4月2日重裁羈押禁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