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鼎銘
」 監察院 監察委員 糾正 國防部 監委
4資深軍官詐取國家經費 監院彈劾並提案糾正國防部所屬機關
監察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於18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賴鼎銘、林文程所提調查報告,並糾正國防部所屬甲機關。監委今(19)日表示,國防部所屬甲機關A員、B員、C員與該部所屬乙機關D員均為資深軍官,卻於任職期間,共謀詐取國家相關費用,除經起訴並判決有罪之刑事責任外,在行政責任上亦嚴重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核有重大違失,前經監察院彈劾移送懲戒法院處理。監委指出,由前開人員所涉情案顯示國防部所屬甲機關就所屬人員之教育訓練、管考機制及對於相關工作成果、費用之核實機制,確有疏失,爰提案糾正移送國防部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善。監委再指,本案涉及國家機密,涉案人員姓名若遭媒體揭露及於司法院裁判書系統上載明,渠等個人權益及國家安全是否因此而受有影響,有待相關機關與偵審機關共同研議未來可行因應作法。監委提到,監察院依據憲法對公務人員之彈劾權及調查權,目的係為發動司法懲戒程序,以追究公務人員違法、失職情事,本即有調閱任何機密卷宗之權,然本案監察院為調閱已起訴後之相關偵查卷證,卻直至案件繫屬刑事法院三審審理始取得原始偵查卷證,為落實刑懲併行制度,監察院請司法院、法務部與相關掌管機敏工作之部門共同研議因應作法供所屬參處。
女足抽血案「未善盡查核、監督及管理之責」 監察院糾正台師大、教育部
針對台師大女足抽血案,監察院今(12)日表示,臺師大與教育部直至受害學生控訴後進行查核始發現研究團隊違反人體研究法,未善盡查核、監督及管理之責;且臺師大對於本件爭議事項處置不當,造成訾議不斷,嚴重斲傷學校形象,又該校審查會對於利益衝突迴避、抽血採集實驗等重大事項之審查流於形式,對研究對象權益保障嚴重不足;以及臺師大對於研究計畫經費支用控管寬鬆,內控機制存在嚴重漏洞等,均有嚴重怠失,監察院通過糾正。監察委員蔡崇義、賴鼎銘調查「臺師大女足隊員遭迫抽血涉違反研究倫理」等情一案,經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民國(下同)114年9月11日審議通過調查報告,對於臺師大體育及運動科學系執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下稱國科會)補助之「建構新世代精準女性足球運動生心理、傷害及表現的智慧感測與衡鑑平台」計畫(下稱本計畫),研究團隊嚴重違反人體研究法規定,臺師大及教育部未善盡查核及監督管理之責,及就臺師大內部控制監督管理機制存在漏洞,經費控管寬鬆等嚴重怠失通過糾正。監委復就本計畫涉及制度面缺失,提出亟應檢討改善優化之處包括:涉及權利侵害案件學生權益之積極維護;利益衝突迴避嚴格把關,防止權力不對等情事發生;體育教育系統下之權力不對等,學生運動員權益保障之整體體育教育制度問題;研究計畫涉及抽血採樣相關規範與監管機制、學校生物醫療廢棄物查核管制機制;整合型計畫研究倫理審查強化橫向聯繫;研究計畫涉將受試者費用(下稱受試費)繳回球隊究明癥結原因、受試費建立標準以資遵循;大學自治教評會運作機制及教育部監督功能界線建立;研究倫理審查把關機制嚴重失靈,審查會運作實務之檢視強化等等,促請教育部、衛福部、國科會共同通盤檢視研議改善。監委調查指出,臺師大執行國科會補助之本計畫,研究團隊未恪遵人體研究法規定,臺師大與所屬審查會負責查核、監督及管理該校研究計畫,直至爆發學生控訴後,臺師大審查會進行實地查核始發現前開違失,顯未善盡監督管理責任,對研究對象權益之保障實有不足。另臺師大清查本計畫主持人陳忠慶教授(下稱陳師)、共同主持人周台英(下稱周師)二人過往研究計畫,更發現高達9件計畫違反研究倫理情事,益證臺師大審查會審查把關功能不彰;而教育部負責管轄所屬大學研究機構之人體研究監督、查核、管理、處分及研究對象權益保障等事項,然竟於國立大學發生違反研究倫理之嚴重違失,該部明顯監督不周等,均核有重大違失,予以糾正。監委表示,本案受害學生控訴後,臺師大在未經完整調查前,即率予發出「經初步了解,部分內容與事實不符」等5點不實聲明,僅圖息事寧人而未盡查證義務,誤導社會大眾對事件真相之理解,未優先保障學生權益與校園安全,顯有怠失。而教育部作為教育主管機關,未正視本案之嚴重性,嗣本院介入調查後,對於違失事實之釐清,仍均僅轉請學校查處,未盡積極,該部允應檢討僅將公文層轉,未本權責積極處理之舊習,積極依法啟動對學校之行政監督,俾周全維護學生權益。監委也指出,利益衝突迴避規範是人體研究中一項重要的倫理規範,臺師大審查會審查及監督本計畫執行時,實應就利益衝突迴避進行嚴格之把關,防止權力不對等情事發生,尤以研究對象身分屬弱勢、或不對等權力關係易受傷害者,其保障強度更應強化,詎該會事前未能嚴謹把關,復對於審查通過之計畫之監督查核又流於形式,肇致本計畫存在權力不對等關係,共同主持人為臺師大女足隊教練,受試學生無法以自由意願選擇加入或退出,因而爆發此次衝突,核有嚴重怠失。監委表示,雖臺師大稱本計畫並無連續14天、每日3次抽血之情事,然經統計受試女足隊員有接受連續長達10天抽血之情事;又,據審計部調查發現,本計畫疑有實際非由護理師採血或未執行採血情事;計畫執行前或初期即有血液樣本送檢,顯有異常,且與計畫執行期程不合;進度報告所列血液樣本數及檢驗項目與醫事檢驗報告、檢驗費單據之相關項目均不同,且取具之檢驗報告未經醫事檢驗師簽章等違失情事,均待教育部會同衛福部澈底查明依法妥處。另衛福部為人體研究法之主管機關,對於研究計畫涉及抽血採樣相關規範與監管機制,允應通盤檢討完備規定,以強化人體研究之審查與管理,確保參與者之權益不受侵害。調查報告也指出,本計畫為整合型計畫,各子計畫均涉及人體研究,且均以臺師大女足隊員為研究對象,然計畫主持人竟僅以子計畫三送研究倫理審查,未納入整合型計畫之其他子計畫及所有研究團隊成員,而臺師大審查會未橫向聯繫各子計畫確認是否均已完備研究倫理審查,即逕予通過審查,審查作業嚴重疏漏,核有違失。再者,本計畫中各子計畫收案測試期間部分重疊,子計畫二與三均有對臺師大女足隊員進行抽血採集實驗,詎各子計畫之倫理審查未同步,實難有效保護受試者,造成受試的女足隊員接受頻繁測試及侵入性檢查,恐超逾其等身體負荷,損及其等健康權,該會顯未善盡對研究對象保護之責,自有怠失,而教育部對於類此整合型計畫之審查,允應積極督導改善。此外,國科會為本計畫補助機關,對於本計畫各子計畫有無送研究倫理審查,竟僅核對計畫名稱是否相符,未察覺計畫主持人僅以子計畫三之倫理審查核定書取代,相關審查作業容有草率及未盡周延之處,該會每年高額補助研究計畫,允應強化監督管考作為,避免類案再生。監委調查發現,本計畫子計畫三未確實發放受試費,直至受害學生控訴受試費遭扣回,並經臺師大查處後,計畫主持人方以漏發為由,補發第1年之受試費;且113年參與計畫實驗之受試者人數與發放受試費總額不一致,再者,竟有流用他計畫經費核銷醫事人員費用之失;加上計畫主持人於國外短期研究期間,並未實際參與實驗,研究支出相關憑證竟均由他人代蓋本人章,綜合上情,均凸顯計畫主持人對於研究計畫經費核銷未盡核實、臺師大內部控制監督管理機制存在漏洞,經費控管寬鬆,核有嚴重違失,教育部與國科會均應積極督導強化監管機制,避免類似案件再生;又,本計畫受試費雖無回繳球隊情事,惟查陳、周二師過往研究計畫涉將受試費繳回球隊之金額合計竟高達新臺幣138萬餘元之情事,該校校隊及運動學門研究計畫諸多,究有無類此違失等,均待確實清查並通盤檢視積極改善,以保障受試者權益。此外,監委指出,本案爭議凸顯大學教評會存有審議公正性及程序透明度不足之問題,進而引發社會對「師師相護」的質疑,教育部允應依憲法第11條、第23條,及大學法第1條第2項等規定之意旨,於不損及大學自治保障之範圍內,就教評會成員組成、審議程序及「三級三審」機制之公正與有效性通盤檢討,建立明確的監督及審查機制,俾以制度化方式確保校園霸凌事件及後續教評會審議之客觀與專業,並與該部之監督功能間建立明確之權責分配。最後,監委強調,本案所生爭議雖肇因於本計畫研究團隊未確實遵法之行為,嗣臺師大針對本案延伸所揭露之研究倫理問題,對陳、周二師歷年執行之政府補助與自行研究計畫全面清查後發現之違失,亦已通過三級教評會給予懲處在案。然整體事件實反映出研究倫理審查把關機制嚴重失靈,衛福部為人體研究法之主管機關,允應以本案為殷鑑,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積極妥處,除徹查目前轄管研究機關相關研究計畫有無涉及違反倫理規範外,就審查會目前的運作實務,亦亟應通盤檢視改善以優化整體制度,強化研究計畫人體研究倫理審查與管理把關機制,確保參與者之權益不受侵害。監院表示,相關調查意見將公布於監察院網站,至人員違失部分,針對兼任行政職而屬監察院得依職權究責之教師,及陳師違反研究倫理之情事,將俟另案調查及通盤檢討後處理。有關計畫受試費未實際發放等部分,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參處。
去年403強震導致「東華大學實驗室大火」!監察院糾正 校方回應了
國立東華大學理工學院建築因0403地震引起火災燒毀。監察院說,東華大學化學系實驗室化學品貯存不當,導致消防人員難以進入搶救,校方難辭管理失當責任,因此糾正東華大學;東華大學回應「虛心謹慎檢討」,將精進職安管理,完備管理組織,因應未來防治採用。監委賴鼎銘、蕭自佑、葉宜津三位監委指出,經實地履勘發現,東華大學理工一館B棟物理系第一時間掌控火勢而滅火,D棟化學系卻因實驗室內化學品貯存不當、化學品櫃未妥適固定、未設置化學品清單以及未適當執行應變等,導致消防人員難以入室搜尋火點搶救。此外,又因存放書籍、化學品及化學氣體管線連通,造成火勢蔓延及爆炸,東華大學難辭管理失當責任,且這與教育部2019年編訂「學校實驗室一般注意事項及安全指引」、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規定有別,確實有怠失。校方下午回應,虛心謹慎檢討,災後爭取化學署北區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校內設置花蓮地區駐點,可於115年度進行設置,同時持續針對教育部「學校實驗室一般注意事項及安全指引」進行實驗室管理工作,將於每年進行內控稽查工作。校方也表示,已針對教育部的安全指引進行實驗室管理,每年內控稽查,也會盤點人力增加校級安全衛生管理、精進職安管理系統、評估是否設置禁水性物質儲存專區,並規畫初期滅火措施或設備,並規畫辦理建物、電線評估管理機制、檢討改善各實驗室排放化學氣體的管線。東華大學理工學院一館D棟內的實驗室因去年0403地震引發火災,化學物質延燒超過20小時,導致D棟整棟全毀,校方決定異地重建,預計今年9月完工啟用。
地震失火一天燒毀建築 監察院糾正東華大學
監察院今(13)日公布調查報告指出,國立東華大學去年在地震後起火燃燒,然該校化學系實驗室化學品貯存不當、化學品櫃未妥適固定等管理疏失,致消防人員難以入室搶救,大火延燒近一天,整棟建築付之一炬。監察委員賴鼎銘、蕭自佑、葉宜津提案糾正東華大學,並要求教育部督促大專校院加強實驗室管理作為。監察院指出,國立東華大學理工一館於2024年4月3日上午因地震致複合因素起火燃燒,該館D棟化學系因火勢迅速蔓延而付之一炬,經賴鼎銘、蕭自佑、葉宜津實地履勘調查後發現,該校理工一館B棟物理系於第一時間掌控火勢而得以滅火,D棟化學系卻因實驗室內化學品貯存不當、化學品櫃未妥適固定、未設置化學品清單、未適當執行應變等原因,導致消防人員難以入室搜尋火點並進行災害搶救,火勢蔓延及化學反應爆炸而致該棟建築損毀,東華大學實難辭管理失當之責,且與教育部「學校實驗室一般注意事項及安全指引」、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規定有間,依法提案糾正,並於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內政及族群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負責調查的監察委員表示,大專校院實驗室火災事故主因以電路或電氣設備過載、短路、接觸不良等產生高熱之電器火災為主,又因學校使用化學品有量少樣多而未達法規管制限量之可能,由本次東華大學火災事件可知除實驗室內部管理不當外,其管理系統亦有缺漏,該校已提出軟硬體之各項改進作為,例如加強耐震及消防設施、建置化學品等管制物品管理系統等。調查報告指出,花蓮縣消防局搶救東華大學火災,當時因地震因素致救災人力調度不足,且災害現場難以入室滅火、化學品危害風險及發生爆炸等情,採行消防人員退避權以避免人員傷亡,但此案搶救歷時20餘小時,從消防局與校方實驗室管理人員之聯繫過程,可知其對於轄內類此實驗室場所危險程度及資訊掌握,仍有未盡完備之處。花蓮縣政府於事件後已檢討消防人力增補、裝備器材添購,並分階段調查及建置轄內各級學校實驗室安全資料表、研訂搶救路線等作為。
國土署官員被列管仍貪污 監察院要求廉政署檢討改進
監察院今(14日)表示,原內政部營建署(現改制國土署)組長張之明負責督導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業務,卻藉機收受廠商賄賂7千5百多萬元及性招待,屬下前課長詹加欣也接受性招待,除了通過對張之明二人彈劾外,日前再通過調查報告,指出張之明早被提列為廉政風險人員,而且行為舉止異常態可疑,但機關政風卻未察覺,致生弊端,要求國土署及法務部廉政署確實檢討改進。監委調查,張之明長期擔任主管,負責督導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編列、修正及審查作業等業務,卻接受廠商飲宴招待56次,其中部分飲宴有女陪侍與性招待,廠商還交付賄款予張之明與白手套,藉機收受廠商賄賂及不正利益高達新台幣7567萬餘元,內政部已予以停職;詹加欣亦有接受廠商飲宴招待36次,其中部分飲宴有女陪侍、帶女出場。監察院去年12月10日全票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王美玉、賴鼎銘對張之明、詹加欣提出的對張之明、詹加欣的彈劾案,今年1月9日內政及族群委員會審議通過3位監委提出的調查報告,要求內政部國土署及法務部廉政署確實檢討改進。調查報告指出,張之明自2017年開始,多次基於職務上行為收受廠商賄賂與不正利益,並有洩密及發生婚外情之違失,而詹加欣自2021年開始,多次基於職務上行為收受廠商不正利益,2人除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外,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等規定,已通過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調查報告指出,張之明及詹加欣身居國土署要職,且均涉及前瞻計畫相關審議案件,張之明利用組長身分透漏職務所掌資訊予特定對象,並利用職務審核各項補助案之機會,謀取私利;詹加欣就職務上所知悉之相關重要資訊,指點廠商撰寫標案服務建議書,收受廠商不正利益,前瞻計畫為其等濫用資源,未思人民福祉,國土署應加強內控管理措施、政風查察及公務員倫理規範之訓練,避免類案再次發生。監察委員提到,國土署雖於103年度(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曾將張之明提列為廉政風險人員加強注意,惟僅提列管控1年即予解除列管,且原營建署前已發生前署長葉世文貪污案,而張之明已列為高風險人員,政風亦已發覺其5點下班、下班後不接手機,行為舉止異於常態,已有可疑,機關本應有所警惕,惟政風未予察覺,致生弊端。調查報告指出,張之明、詹加欣涉犯貪污罪遭檢察官起訴案,相關政風單位依據「政風機構執行行政調查作業要點」第17點規定「知悉同一案件已由檢察機關偵查中者,不得再進行行政調查」,未進行行政調查,但監委認為,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法令依據不同,若以此規定限縮行政調查,難以迅速查明行政違失責任,已違反「刑懲併行」原則。監委指出,為避免公務員懲戒時效過長,以符合社會大眾對於行政調查即時性之期待,法務部廉政署應檢討改進。
涉收賄7567萬和性招待 監院彈劾營建署組長與課長
監察院指出,內政部原營建署組長張之明涉犯不違背職務收受廠商賄賂及不正利益(接受飲宴、有女陪侍之飲宴及性服務等招待)、一般洗錢、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等罪,收受之賄賂及不當利益高達新臺幣7,567萬235元,遭檢察官起訴,又有婚外情之違失;被彈劾人詹加欣涉犯不違背職務收受廠商不正利益罪(接受飲宴、有女陪侍之飲宴及性服務等招待),遭檢察官起訴,2人核有重大違失。監察院審查委員全數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王美玉、賴鼎銘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彈劾案文指出,被彈劾人張之明為原營建署簡任第11職等組長,為國家高階文官,竟不思廉潔自持,見為各地方政府撰寫補助申請計畫之廠商利益龐大,認為有利可圖,遂利用其職務上獲悉之計畫評選、審核重點及最新趨勢等重要資訊優勢及核決權限,收受陳○來、江○昇、莊○傑等廠商之賄賂及不正利益(接受飲宴、有女陪侍之飲宴及性服務等招待),總計高達7,567萬235元。彈劾案文表示,且張之明又有洩密、發生婚外情等違失,貪聲逐色,嚴重損害政府補助及採購事務之公平性,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核其所為除涉犯刑罰法律外,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1項、第6條、第7條、第22條第1款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點、第7點規定。彈劾案文續指,被彈劾人詹加欣身為原營建署道路工程組課長,熟稔工程預算及補助流程,竟接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廠商江○昇飲宴招待36次(換算不正利益計8萬4,182元),其中部分飲宴有女陪侍及性服務等招待,又接受廠商莊○傑之飲宴、有女陪侍之飲宴及性服務等招待,對特定廠商為個別指導,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核其所為除涉犯刑罰法律外,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第7條、第22條第1款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點、第7點規定。監察院表示,前瞻計畫為國家重大政策,攸關民生基礎建設,本立意良善,被彈劾人等身居公務員要職,且均涉及前瞻計畫相關審議案件,即應與廠商往來之分際更加謹慎,卻對特定廠商為個別指導,與廠商飲宴期間討論公務,從中獲取賄賂或不正利益,前瞻計畫為其等濫用資源,未思人民福祉,違失行為非偶一為之、已長達多年,犯行明確,情節重大,有懲戒之必要,爰提案彈劾,並移請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
我國技職人才流失 監察院促行政院檢討改進
監察院今(18)日指出,我國技職教育人才流失、難以即時回應產業缺工,高中職比傾斜,家長之認同感待扭轉、畢業生就業意願及就業率待增進,證能合一尚難落實,且師資結構等問題,均待政府解決。監察委員賴鼎銘、王美玉、葉宜津調查「我國技職教育發展成效及相關現況問題」,經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13年11月14日審議通過,將函請行政院督導教育部、勞動部、經濟部、原住民族委員會等檢討改進。監察委員賴鼎銘、王美玉、葉宜津指出,我國自90年推動技藝教育改革方案,透過各職群體驗學習,適性選擇技職教育發展;本案履勘訪查發現,國中小向下延伸技職試探有其重要性,但實務意見反應,專案編班效益雖高,卻因人力、薪資、設備及交通等成本致開班比率偏低、參與生數逐年下滑,部分縣市自辦專班比率甚至掛零、或有部分縣市選習率低於3成,顯示區域辦理規模落差頗大、畢業生9成以升學為主等情,後續有待持續改善。監委表示,我國技職教育長期肩負各級各類優質專業技術人才培育之使命,為各經濟發展階段奠定重要基礎;然近5年高中選讀技職專業群別學生遞減約11.5萬人(-38.09%)、畢業後就業率偏低,升學率卻高達82.64%;112學年高中職學生註冊占比,工業領域占29.29%,服務業領域卻占68.59%,另不同於109-110學年以製造業為第2大宗之就業趨勢,111學年專業群科畢業生就業行業別改以住宿及餐飲業為最大宗(占29.2%)、其他服務業(美髮及美容美體服務)居次(占11.4%),技職人才培育傾斜問題亟待跨部會協同因應。監委發現,技職專業的關鍵議題在於證照「含金量」;但目前技職證照對於謀職或實際薪酬之正面影響並未彰顯,產業誘因及配套措施均顯未足;又,近年勞動部職能導向課程品質認證(iCAP)僅有3部會提出申請,比率偏低,成效未彰且定位待商榷;而經濟部iPAS計畫,由產業訂定職能基準,學校端透過鑑定科目導引教學,能力鑑定合格者業界聘用加薪,理想值得期待,惟實施規模待提升。三名監委指出,教育部雖推動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工業教育學系每學期培育15名工業類科師資,然而量能顯然不足;中等技職教育儲備師資部分,109年(含)後以領取「群」證或「群+專長」證書教師計入儲備比,中等共同科目仍有4領域(7專長科別),技術群科有5群(5專長科別)等儲備比略低,凸顯師資匱乏警訊;此外,與105學年相較,111學年業界教師授課時數,技高端降幅約-14%,技專端更高達-56.86%,亟待教育部及早綢繆因應。三位監委發現,公協會並未發揮技職人才培育的關鍵角色,與技職學校端之實際鏈結、實質政策誘因仍待積極改善;諮詢意見指出,現今政府政策多在解決技職生源短缺的問題,面對職場存在就業環境不佳,或薪資條件落差等負面因素,相關產業端投入不足,公協會角色均待檢視精進。監委特別關注弱勢生及原民生技職訓練現況,報告指出,111年原住民學生選讀專業群科比率較一般生高出4.9個百分點,原住民重點學校實應扮演就學及職業訓練上之重要輔導角色。惟本案履勘及座談過程發現,部分學校針對未就學及未就業(雙未青年)原住民學生缺乏積極協助,有待改善;且部分原住民族學校因位處偏鄉山區,可供學生實習之業界廠商較少,面臨技職學生缺乏實習機會問題;基此,實有待各機關積極關注改善。
金門取締三無船翻覆事件 監察院糾正海巡署
海巡署今年2月在金門海域取締三無船越界過程,發生漁船翻覆事故,因疑未全程蒐證錄影而引發責任釐清爭議,監察院11日公布監察委員賴鼎銘、郭文東及浦忠調查報告,指出海巡署在取締過程中明確違反「海岸巡防機關海域執法作業規範」等諸多規範,核有重大違失,依法糾正海巡署。。監察委員賴鼎銘、郭文東及浦忠成指出,「海岸巡防機關海域執法作業規範」、「岸、海聯合勤務巡防區指揮部勤指中心實施計畫」及「海岸巡防機關狀況通報作業程序」對於全程蒐證及通報都有明文規定,但海巡署於本案卻沒有確實進行錄影蒐證及通報,已明顯違反多項規定。另外,監察委員也發現本案CP艇是單獨執勤,未遵循子母艇共勤原則;調查委員指出海巡署在管理層面難辭其咎,導致本案責任無法釐清、事實難以還原、正當執法反遭挑戰,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於11月7日審議通過糾正案及調查報告。監委調查發現,海巡署當初採購CP艇時,每艇配有4具密錄器,惟111年行政院檢討汰換大陸廠牌產品時予以封存而未及時籌補,形成蒐證裝備空窗,而該署配賦之手持錄影機不適用於海上緊追,導致值勤人員根本無從落實執法作業規範,陷第一線執法同仁於危安風險之中,亦有違失。此外,本案值勤同仁未以無線電進行通報雖有其疏失,但經查海巡署相關通報規定散見於諸多規範之中,實務上不易落實執行,該署對通報作業相關規定之可行性宜予通盤檢討。調查監委指出,金門地檢署雖對本案已於今年8月15日為不起訴處分,惟海巡署處於兩岸灰色衝突的第一線,實應積極檢討規定、基層裝備及紀律等等行政層面問題,俾降低執法爭議以維護國家安全及主權。
im.B案糾正金管會 監委指政府消極不作為
Im.B詐騙案日前一審宣判出爐。監察院今日表示,針對「im.B平臺爆出負責人捲款逃跑,涉詐金額恐高達數十億元,P2P平臺迄今猶未釐清權責主管機關」一案,經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於今7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賴鼎銘提出調查報告並糾正金管會,同時促請行政院確實評估改善相關缺失。監委蔡崇義、賴鼎銘表示,im.B平臺詐欺案發前,金管會鼓勵銀行與P2P平臺業者進行合作,以促成P2P平臺健全發展,政府並無强力監管作為。金管會雖已同意備查「銀行與網路借貸平台業者建立業務關係審查實務參考做法」,但im.B平臺案爆發後,其宣稱之5家合作銀行中,銀行自行查核回報並未違反前揭參考做法;然而在金管會實地查核後,發現竟有4家銀行並未落實參考做法要求,足見金管會輕忽銀行對相關規定之遵行程度,核有明顯怠失,故提案糾正金管會。另外,監察院指出,國際間P2P借貸產業早已發生倒閉事件,主要國家已陸續檢討或訂定對P2P平臺之監理規範。金管會雖評估不予金融監理,發生爭議時,輿論可能苛責政府怠惰、失職,且中央銀行研析報告亦建議採適度監理。又,行政院在im.B平臺詐欺案發後,雖召集金管會等5部會商討因應對策,並有「目前各國做法大都由金融監理單位監管」看法,但仍僅作成:「由金管會統籌擔任窗口,研提管理計畫」結論,相關管理作業仍分由不同機關辦理,並未根本解決P2P借貸平臺之監管問題。再來,監察院表示,行政院原於105年9月備查同意採行「鼓勵銀行與P2P借貸平臺業者合作」模式辦理。惟於107年我國境外P2P已開始發生大規模倒帳,國內業者為建立自律機制,於108年為成立公會,向經濟部遞件申請增列「平台借貸商業」團體業別,惟因外界反對下,而以緩議擱置。im.B平臺詐欺案發後,行政院指示金管會於112年12月研提管理計畫,首要目標係協助業者成立公會,以達不訂定專法或高度監理前提下强化平臺業者自律,惟迄113年4月,政府仍未協助業者完成公會之成立工作。二位委員也指出,金管會雖於106年12月同意備查「銀行與P2P業者合作自律規範」,惟查自107年第1季至112年第4季止,合計僅有6家銀行與7家P2P借貸業者,曾有前揭自律規範所定之6項業務合作關係,且迄112年第4季仍維持合作關係者,僅有2家銀行與2家P2P業者,足見不指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而冀望藉由鼓勵銀行與P2P借貸平臺業者合作,降低各種風險之目標,顯然不符預期。二位委員語重心長指出,im.B平台詐欺案發生前,雖國際上已有眾多P2P詐欺案例,但政府消極不作為,造成民眾重大財物損失,政府應該記起教訓,謀求改善作法。對於部分媒體指稱涉與im.B平台詐欺案主嫌往來之官員,監委亦要求法務部於偵辦完成後,將涉有違法之事證函報監院,做進一步究責。監委並解釋,民意代表是否涉案部分,非屬監委調查權行使範圍。
海軍陸戰隊遺失手槍竟用「玩具槍」以假亂真 指揮官、營長被判休職6月
海軍陸戰隊新訓中心遺失手槍,指揮官上校潘東昇為了隱瞞實情,默許營長中校林家葳和4位連長共同集資購買「仿真模型槍」以假亂真,企圖掩飾丟槍疏失,被監察院彈劾。懲戒法院認為,林、潘身為主管,卻怠於執行職務,案發後未立即依規定逐級回報,反而文過飾非、魚目混珠,嚴重傷害國軍形象及政府信譽,30日各判兩人休職6個月,可上訴。監察委員王美玉、賴鼎銘和郭文東調查得知,潘東昇發現第2營遺失1把45手槍,得知並確認槍枝短少後,並未按照規定於獲悉起30分鐘內逐級回報國防部列管,而是隱匿丟槍責任,默許營長、連長集資購買仿真模型槍,由林家葳挑選其中一把,偽充真槍混儲於械庫中,再由所屬連長偽刻槍枝序號,偽充真槍放入械庫中,企圖掩飾丟槍。監委並表示,在新任營長交接點交時就發現槍枝有異,向潘東昇反映,反被斥責,因此僅在交接清冊註記槍枝有異,潘東昇所為涉犯陸海空軍刑法為軍事上虛偽之命令、通報或報告、刑法公務員登載不實、國軍械彈爆材管理指導要綱及海軍械彈爆材管理相關規定,違失情節重大。監委強調,潘東昇及林家葳嚴重傷害國軍形象及政府信譽,為整飭官箴,並杜絕僥倖,確有予以懲戒之必要,因此提案彈劾。懲戒法院懲戒法庭認定,依相關事證認定,林家葳、潘東昇兩人有向上級報告的義務卻違反規定,未於獲悉案況立即逐級回報國防部列管;林、潘兩人怠於執行職務,致所屬人員未依據械彈管理要綱相關規定領用、保管及登記、歸還槍枝,致使45手槍遺失,有監督查核之違失。經衡酌兩人犯後皆坦承犯行,兼衡其等家庭狀況及因本案受有職務上處分暨《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定事項等一切情狀等,經整體評價結果,認應各處以「休職,期間六月」之懲戒處分為適當。回顧這起丟槍事件始末,2022年3月間,當時海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陸戰隊新兵訓練中心第二營負責辦理111年第一梯次新式教召任務,並自2月7日起到3月4日止。海軍教準部規劃於2月24日到營區視察預檢新式教召整備情形,因此值星連長指派鄭姓、盧姓兩名士官前往聯合械庫提領該次預檢陳列各式武器,包含兩把45手槍。其中鄭姓士官提領一把手槍後,將槍枝送到另一教召場地給綜管科長及彈藥官測試手槍與槍套是否吻合,測試完後後,鄭姓士官竟疏未注意,遺失這把手槍,直到教召結束的3月4日,吳姓士官長清點槍枝時,才發現遺失了45手槍一把,於是層層通報到上級林姓中校營長處,但林姓營長並未依照《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30分鐘內逐級回報國防部列管,只要求屬下4名連長在營區內仔細搜尋。3月20日,新訓中心的潘姓上校指揮官,因聽聞營區發生槍枝短少一事,才在指揮部質問林姓營長,林姓營長才向指揮官報告;但指揮官也沒有依規定通報。最後林姓營長與4名連長共同集資,在生存遊戲商店購買4把仿真槍,以及購買電動刻磨機與砂輪頭,接著眾人選定一把仿真槍,在新訓中心某處,先將假的空氣槍滑套上標語磨除,再鑽刻裝備序號「No399880」之字樣於假槍上,假冒真槍,繳回聯合械庫。
監院糾正中科院閃採購法買無人機 不合需求專家譏淪擺拍用
監察院21日表示,中科院辦理無人機組件對外採購案問題多,如個別評選委員評分爆高、優勝者拿落選者產品交貨等離譜情節,通過糾正國防部與陸軍司令部。監察委員蔡崇義攤開2023年國防預算書說明,為了滿足聯合兵種營早期預警以爭取反應時間,繼而充實偵蒐能力,陸軍在2021年至2023年間,編列新台幣7億7998萬元持續預算,向中科院採購50套戰術型近程無人飛行載具(近程無人機)。蔡崇義說明,這類近程無人機採軍民合作研發,原希望快速建立我國無人機新戰力,但中科院為行政法人,辦理上述組件採購案規避《政府採購法》,已違反採購公平精神。監察委員賴鼎銘則表示,中科院辦理近程無人機後續組件對外採購中,「垂直起降無人機製作等3項」案的採購過程有疑,例如個別評選委員評分達99.55分,顯然未依評選項目客觀評分。此外,原評選優勝者用失標協力廠商的光學產品交貨,導致外界質疑招標評選的公平性,而中科院也難提合理說法。監察委員張菊芳則點出,10位評選委員名單,其中6位為中科院人員、3位為陸軍士官,僅1位為外聘學者專家,國防部卻未能督導修訂及完善採購規定,導致採購過程違反《行政法人法》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中的採購公平規定,必須澈底檢討。對此,新北市議員林秉宥向CTWANT表示,此案呈現的是中科院長久以來用特定規格綁廠商陋習,中科院不是需求單位,卻能主導採購,甚至在決標後主導廠商的得標項目分包,與公共採購作業邏輯相悖。林秉宥感嘆,中科院為行政法人,並不適用《採購法》,設置原意是希望能給予採購彈性爭取時間,但多年來彈性卻淪為違法亂紀的保護傘,國防部也因為「太好用了」無意修正。林秉宥直言,評審委員比例失衡是問題核心,此案中科院角色為整合單位,卻能決定標案的結果,而需求單位陸軍竟然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評審委員,也難怪這些削足適履的採購根本就不符合實際需求,全然的虛擲浪費,唯一功能只剩下「擺拍騙外行人」。林秉宥補充,以近期國防部遭監察院糾正的另一案「小型多軸無人機」為例,此類的戰術應用與反制在多國軍隊都已有完整的作業模式與教育訓練,我國卻直到對岸無人機襲擾後才開始制定,顯見國軍高層對於未來威脅的感知與回應能力嚴重低落,「這更是最嚴重的問題」。監察院重申,國防部身為中科院的監督機關,而陸軍司令部為委製機關,對此案採購明顯督導不周,因而提案糾正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通過。
無人機採購案遭監院糾正 專家批國防部貍貓換太子
監察委員賴鼎銘、蕭自佑、蔡崇義21日表示,國防部以委託研究之名,向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申請預算,沒有循正常預算編列及武器獲取程序取得裝備,監察院提出糾正並要求改進。賴鼎銘說明,2022年8月時,大陸頻繁運用無人機對我外島地區實施灰色地帶襲擾,當時考量對岸無人機可能拍攝我方陣地及防區,因此國防部期望能獲得視距外偵測及干擾能力之反制系統以因應。然而,但當時國防部並無相關法定預算,於是以委託研究案名義,向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申請預算支應。便宜行事的結果,卻又衍生諸多缺失。蕭自佑則指出,國防部面對對岸以無人機頻頻襲擾金門駐軍,確實亟需獲取無人機干擾設備予以反制,卻未循正常預算及武器獲取程序,想藉此快速獲取2套無人機干擾設備,有重大違失。對此,長期研究軍事的新北市議員林秉宥向CTWANT直言,此案顯示出國防部對於小型戰術無人機的戰術與運用極為有限,幾乎是報派人云亦云地採取應對措施。林秉宥表示,面對社會龐大輿論壓力,可理解國防部必須盡速做出應對,因此用研究計畫先期取得樣品,雖說是有彈性的作法,但是如監察院調查所言,並未依循正常研究計畫作法與合作廠商簽訂合作證明文件,反而以貍貓換太子的方式,把合格廠商的產品交給不合格廠商簽訂合約,這種貍貓換太子的做法「顯然有違法的故意」,絕非事態緊急可做為藉口。蔡崇義則強調,對於該委託研究案及與日後陸軍無人機反制系統建案關係,國防部迄今都未能對外充分說明,導致外界誤解,陸軍司令部也有違失,因此也另提案彈劾,正進行有關程序中。
海陸新訓中心丟槍竟用「玩具槍」以假亂真 監察院糾正海軍司令部
海軍陸戰隊新訓中心遺失手槍,指揮官上校潘東昇為了隱瞞實情,默許營長中校林家葳和4位連長共同集資購買「仿真模型槍」以假亂真,企圖掩飾丟槍疏失,最後監察院在本月6日決定彈劾潘東昇上校及林家葳中校,並依送懲戒法院審理,22日通過監察委員王美玉、賴鼎銘及郭文東提案,糾正海軍司令部。國軍軍官以「玩具槍」代替真槍企圖掩蓋疏失,最終2軍官遭到監察院彈劾。(示意圖/報系資料照)監察委員指出,海軍教準部陸戰隊新訓中心遺失1把點45手槍,相關人員卻隱匿均未向上呈報,指揮官潘東昇竟還默許所屬第2營營長林家葳及4位連長上下勾結討論後,以集資購買仿真模型槍偽充真槍魚目混珠混儲於械庫。監委表示,第2營營長歷經主管交接、清點,新任營長雖發現槍枝有異向上回報,卻被潘東昇斥責,僅在清冊註記槍枝有異,未送鑑定也未向更上一級呈報違失情節重大,海軍司令部未能落實督導,肇致本案發生,確有疏失。王美玉、賴鼎銘和郭文東更強調,海軍教準部陸戰新訓中心及陸戰隊99旅因械彈庫房鑰匙管理及領用、人員進出登記管制、軍械安全鑰匙違反規定長期由一人保管、械彈領用與歸還清點、人員交接械彈清點及發生槍械零件遺失處理回報均有嚴重缺失。監委指出,海軍教準部陸戰新訓中心及陸戰隊99旅因械彈庫房不僅未建置警監系統,也未依規定保存監視器檔案,包括教育召集時設置臨時槍械庫房等,均與國軍現行械彈爆材管理相關規定有悖,械彈管理便宜行事、等同紀律渙散,另外,海軍司令部未能善盡監督職責,精進官兵訓練,肇致槍械遺失事件發生,均核有違失,糾正海軍司令部。3位監察委員並指出,海軍教準部陸戰新訓中心發現遺失1把點45手槍後,上下層級沆瀣一氣,共謀隱匿案情,未能落實一級監督一級,且各通報系統亦均未向上陳報,本案監督及通報系統運作全部噤聲、失靈,未能發揮作用,肇生本案弊端發生,海軍司令部實應深切檢討改進。監院的報告並補充,陸戰隊99旅吳姓士官遺失T91步槍槍機,卻能趁在場清點幹部不注意時以替換、借用槍機矇騙方式,通過歷次槍械特別清點及主官交接清點,顯見基層連隊訓練鬆散,主官械彈實務交接及裝備檢查常流於形式,海軍司令部應予檢討改進。
共機通過東引無警戒!監察院糾正國防部
馬祖東引島2年前被目睹有不明飛機低空飛過,發出巨響,但國軍第一時間未發出警報,最後證實竟是中共運-12型機,引起外界對國軍聯合情監偵能力的質疑。監察院日前通過調查報告,打臉國防部稱有透過雷達掌握的說法,認為國軍聯合情監偵能力在外離島及大陸沿岸的威脅感知方面有疏漏,22日公布提案、糾正國防部及空軍司令部。中共運-12在2022年2月5日通過東引島,第一時間國軍未有對外警報,反而是民眾在地方社群發問,指出是首次有不明飛機低空飛過東引,消息才曝光,且位於北澳的居民事後檢查監視器,確定是有飛機從西引方向低空飛越東引南澳上空,再迅速駛離。國防部長邱國正曾回應,我部隊都有追瞄,也有向上呈報,國軍透過雷達掌握所有航跡,就算關掉辨識碼也掌握得到。不過,監委卻打臉國防部說法,指出國軍是衛哨目視回報戰情。監察委員賴鼎銘、蕭自佑、葉宜津、林郁容調查發現,疑似中共運-12是從大陸福州長樂機場起飛後,空軍所屬雷達雖曾掌握目標航跡,但該機後續因關閉電碼、低空慢飛及受雜波影響,指管單位未能啟動後續目標建立或辨識程序,導致該機飛抵東引某營區上空,才被衛哨目視而循戰情回報。監委指出,去年7月也傳出聯合作戰指揮中心因包商疏失導致部分電路中斷、喪失部分指管功能,經查是包商不慎啟動預先加載軟體,造成部分線路故障,雖然影響範圍未如外傳嚴重,仍凸顯指管中心內控問題,因此也提出糾正。監委表示,中共藉各種手段積極測試國軍聯合情監偵及應處能力,該案運-12刻意關閉電碼,即為典型案例,台灣防空識別區廣達15萬平方海里左右,加以海峽及大陸沿岸交通繁忙,欲完全掌握各式威脅,確是國軍「寰網系統」(C4ISR)體系的一大挑戰。監委強調,C4ISR系統雖不如新式戰具或裝備容易為人矚目,但防衛作戰的成敗實繫於此,國防部應在雷達、跳展頻通信、戰術資料鏈及電戰等領域加速籌獲先進裝備,建構堅實韌性的防衛戰力。
軍機艦引擎料件採購「大陸貨」竟通過驗收 空軍、海軍遭監院糾正
審計部派員調查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及海軍司令部辦理「噴嘴等118項」等18件軍機或軍艦引擎料件採購案,發現驗收單位疑未善盡職責,致得標廠商所提供不明來源之料件,得以通過驗收,不利我軍機飛航及軍艦航行安全,並涉有財務上不忠於職務上之重大違失行為。監察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通過監察委員賴鼎銘、郭文東、蕭自佑所提出之調查報告,並提案糾正空軍司令部及海軍司令部。監察委員指出,經監察院調查,空軍司令部辦理「PIT輪盤等25項採購」及「一級輪盤等8項」等採購案,得標廠商繳交生產日期及產地與契約規定未符之貨品,辦理採購之人員卻疏未發現,仍驗收通過並給付款項,傷害政府採購公平性,亦影響飛航安全,空軍司令部核有違失。另監察委員調查發現,海軍司令部辦理「主機修理包3000HR等3項」、「引擎提升閥門擬桿等55項」等2件採購案,得標廠商繳交契約禁止中國地區產品,機關卻仍驗收通過並給付款項,核其驗收作業顯有輕忽草率,海軍司令部自有違失。監察委員賴鼎銘、郭文東、蕭自佑強調,空軍司令部及海軍司令部辦理「噴嘴等118項」及「導風罩等124項」等軍機、軍艦引擎料件採購案中,得標廠商疑似出具偽造、變造之原廠證明或進口報單,惟驗收單位雖已備具辨別該等證明文件真偽之量能,卻仍通過驗收,空軍司令部及海軍司令部均應檢討改進。另空軍司令部及海軍司令部辦理相關採購案,經查有採購契約未規範廠商出具進口報單及壽期證明、未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保存採購文件及未依規定參考廠商投標報價訂定底價等缺失,該二司令部允應查明相關人員之疏失責任,並綜整各項採購缺失儘速改進妥處。此外,監察委員亦指出,空軍司令部及海軍司令部辦理採購驗收程序中或完成驗收後,發現驗收結果與規定未合,卻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驗收減價收受情事,允應審慎檢討其必要性,避免減價收受程序成為驗收不合格之替代作法,空軍及海軍司令部宜再予檢討妥處。
「震海計畫」決策搖擺...神盾艦難產 監院糾正國防部、海軍
海軍從2008年將現代海軍的象徵神盾戰系納入5年兵力整建計畫,分別於2012、2014年核定「迅聯專案」及「震海計畫」,過程中卻因國防部決策搖擺不定,致使我籌獲神盾艦的時程落後東亞至少20年,2021年才轉往研製2艘輕型巡防艦。監察院認定國防部及海軍司令部有重大違失,21日予以糾正。截稿前,海軍司令部未做回應。迅聯案包含戰系、雷達及垂直發射架等5項內容;而震海案除納入迅聯案研發成果之外,另含艦體、動力及反潛等系統。監委賴鼎銘、林文程、蕭自佑調查發現,決策歷經4度轉折,震海案2018年奉國防部核定整體獲得規畫書,海軍隨即認定本案尚未成熟,不與中科院簽訂委製協議書。2020年4月海軍以換裝主動相列雷達茲事體大,決定震海案依原計畫期程推動,同年10月迅聯通過作戰測評,海軍又以迅聯戰系功性能不完整為由,將迅聯以現況結案,2021年以共艦常態擾台為由,決定改而建造2艘輕巡防艦。監委指出,海軍管理層表示戰系或被動相位雷達不符需求,但調查發現至少有6份文件敘明「迅聯案」內被動相位雷達符合震海案需求。國防部及海軍對於震海案不採迅聯案成果原因,至少曾提出4種不同版本說法,顯然決策搖擺不定、對中科院研製信心有重大分歧。監委強調,決策搖擺10年,使我國籌獲神盾艦之時程遙遙無期,落後東亞各國至少20年以上,國防部及海軍難辭其咎,監察院必須提出糾正,並期盼國防部及海軍謹記錨鍊精神,深刻檢討。
國防部留不住「海歸派」 監察院:優秀專業人才無法為國所用
國軍選送優秀軍校學生派赴國外著名軍校培訓,但這批「海歸派」軍校生返國服務後,卻大多在規定服役期滿之際申請退伍,不願意繼續在國軍服役;對此,監察委員浦忠成、林文程和賴鼎銘今(28)日表示,優秀專業人才無法為國所用,經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決議通過全案調查報告,認定國防部有可再精進之處,促請檢討改善。3位查案監委表示,國防部選拔優秀人才送訓國外軍校,是為引進國外軍事新知,及深化與友邦軍事交流合作的重要政策,惟依國防部統計數據,現制下確實較難吸引選送「美國」軍校歸國者長期留任部隊發展;且近年來選送歸國人員於其同年班中的退伍序位,有越來越往前之趨勢。監委們也指出,相較於海、空軍,陸軍離退情形尤為嚴重,相關經管機制,有進一步精進空間,國防部允應確實檢討,並研議改善方案,才能提高送訓歸國人員留任部隊意願,更能符合國家當初投入鉅資,選才送外儲備軍事交流量能目的。監委們表示,國軍所選送的國外軍校,目前仍以美國及中南美洲友邦為主,但隨著近來中美對峙升高,國際局勢丕變,國防部應善用時機爭取與五眼聯盟,及日、韓、東南亞諸國等鄰近國家軍事交流機會,另送訓態樣也應更多樣化。監委建議,國防部可評估是否推動一般大學常見的1年期交換方案,除可增加合作機會外,也可提高短期交流案之深度與廣度。浦忠成、林文程和賴鼎銘指出,國防部於漢光演習等涉外演訓中,為確保友邦觀摩團與我軍意見充分交流、增進觀摩效益,多會納編選送歸國人員擔任傳譯連絡官,但避免相關誤解,國防部允應研議使有意報名甄選的軍校學生減少認知誤差之改善方案。此外,監委們建議,選送歸國人員每人奉派支援次數宜否設立一定上限、如何納入升遷積分,以及如何避免因奉派支援,導致欠缺實兵操演歷練而對升遷造成不利影響等,均事涉選送歸國人員權益甚鉅,國防部應通盤併予檢討。
杜絕「吳寶春條款」被濫用!教育部113學年起3招加強管控
2013年教育部制定「吳寶春條款」,讓有「卓越專業表現」、但沒有學士學位者可用同等學力報考碩士班;近年該條款衍生不少問題,教育部決定113學年起,以3招加強管控,包括:學校應明確列出資格認定標準、名額上限;應列出學生入學後的輔導機制;以及經教育部同意後,才能用該條款招生。今年6月監察委員賴鼎銘、范巽綠、浦忠成糾正教育部,指去年南投縣議會議長何勝豐爆發論文爭議,外界質疑何僅國小畢業卻能在4年內拿到亞洲大學碩士,恐有「吳寶春條款」遭濫用情形。監委調查發現教育部對「吳寶春條款」現狀採被動等待檢舉、事後查處方式,消極掌握;且招生對象是實務專業取向者,卻多以學術論文畢業,有違碩士學位特殊屬性的立法宗旨。教育部統計,過去5年(107至111學年)共有4301名碩士階段的「吳寶春條款」學生,其中3395人的入學前最高學歷是高中職、占78.9%;另有50人入學前最高學歷是國小、占1.16%。現在43所一般大學、37所技專校院適用「吳寶春條款」,又以EMBA班(高階管理碩士班)最普遍;利用此管道,歌仔戲小生陳亞蘭、女星六月進入台師大國際時尚高階管理碩士班,網紅「焦糖哥哥」陳嘉行則進入中山大學社會所。為杜絕「吳寶春條款」被濫用,教育部表示,113學年起校方必須提出認定「具備卓越之專業表現」的明確條件,如職位、年資、獎項等、名額上限規定,及學生入學後的輔導機制,並經教育部同意後,始能招生。對此,實踐大學前校長陳振貴指出,沒讀過大學,以國小、國中或高中學歷就直接讀碩士班,會很吃力。他建議大學以「吳寶春條款」招進學生後,應該給他們至少1年先修課程,補足應有能力後,再讀碩士班課程。暨南大學校長武東星表示,大學碩士班以「吳寶春條款」招生,最常見的是50多歲公司負責人,有社會歷練,公司營收也很大,在業界有一定風評,只是因為早年家庭環境失學,這時若能獲得業界具分量人士推薦,就有很大機會獲准入學讀碩士班。
im.B借貸平台涉詐25億 監委申請自動調查
監察院今(10)日發布新聞稿表示,近期發生「不動產借貸媒合平台im.B」平台負責人涉詐高額資金,捲款逃逸事件,引起輿論聲浪。因此監察委員蔡崇義、賴鼎銘深表關切,申請自動調查。監察院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不動產借貸媒合平台im.B」為國內首宗大型P2P公司爆發捲款潛逃事件。而長期以來,臺灣P2P借貸平台的主管機關定位不明,淪為三不管地帶。在沒有明確之法律規範、適度之監管制度下,導致目前違反銀行法的吸金網站及事件仍然充斥。若發生平台倒閉、非法集資或詐欺等糾紛,投資人將面臨求助無門問題。監委在新聞稿中指出,回顧1982年,鴻源機構以誘人的高利率,非法吸集民間游資近新臺幣1000億元,雖已事隔40年,然對於社會的傷害仍未弭平。如今網路發達,新態樣的吸金案仍不脫「鴻源」案模式,政府未汲取教訓,時至今日,未能釐清主管機關權責歸屬,以致未能早期預警及積極作為。監委表示,究與im.B平台往來之銀行對於金錢進出頻繁為何未能及早發覺?有無善盡確認客戶身份程序,並落實防範洗錢機制?如何確保平台安全穩定及投資人權益,避免類此吸金案再度發生?相關部門之因應及策進作為為何?監察委員將深入調查釐清。
幻象2000執行任務墜海…監察院糾正空軍司令部 空軍回應了
空軍編號「2017」幻象2000單座戰機,於去年3月執行任務時墜海,所幸中校飛官黃重凱跳傘獲救。監委調查此意外事件後指出,此案因軍方氣象及各級管制單位未能密切合作,導致飛機因超過留空時限,飛行員須彈跳棄機,監察院通過糾正國防部空軍司令部。空軍回應敬表尊重,未來會加強人員訓練,並強化飛安管制作為。前空軍副司令張延廷受訪時表示,認同監院的調查,戰管確有疏失,飛行員執行任務時發現發動機故障是非常嚴重的事,戰管不該再問東問西,應該看哪個基地最近,馬上淨空附近空域,讓戰機優先緊急降落。張延廷指戰管未即時處理 有疏失去年3月14日,黃重凱駕駛的幻象機於恆春外海執行任務,11時5分發生發動機故障,黃請求引導小航線優先返場,評估戰機需於20分鐘內落地。監察委員賴鼎銘、葉宜津、林文程等3人調查後發現,志航基地地面管制進場人員未考量該機為故障機,以其未達交接點遲不接管,縱使接管,也要求黃按一般程序進場,導致該機因已逾20分鐘時限,於11時25分許棄機彈跳落海,顯有違失。監委調查指出,飛行員多次強調因戰機故障,需在20分鐘內降落,引導其返降的單位交接時,沒有注意到時間在流逝,轉知各級接管人員注意還剩多少留空時間,而地面管制進場人員也不主動詢問其時限,事後甚至辯稱不知故障機有落地時限,監察院認為均應深刻檢討,並糾正國防部空軍司令部。飛行員未告知情況緊急 也應檢討3名查案監委也發現,幻象機返降過程中,管制單位頻繁更換波道,增加飛行員負擔,違背飛航管理程序規定,而空軍氣象單位於幻象機進場過程中,短時內連續發布特別天氣報告,調降能見度,卻未即時傳報相關管制單位,讓管制單位洽詢塔台接手目視進場時遭拒,浪費留空時間。監委也說,幻象機機件故障屬緊急情況,然而飛行員未宣告緊急情況,讓管制單位依緊急程序處理,也應檢討。張延廷認為,發動機故障,就像人的心臟出問題,隨時都可能掛掉,飛行員心理壓力很大,戰管的責任就是減輕飛行員的負擔,不該再問東問西,還要飛行員去調波段,形同干擾飛行員。張延廷還說,飛行員發現發動機故障,雖評估還有20分鐘的時間,但發動機故障的原因可能很多,若是滑油系統出問題,油門很可能一下就咬死,說不定只剩幾分鐘,所以戰管的處置應是以最近的基地,例如屏東、岡山或台南,讓戰機緊急降落,而不是讓戰機返回較遠的志航基地;就算飛到志航,到太麻里上空,便該直線降落,不要再管什麼五邊降落等正常程序,而且救難直升機就應做好救援待命,幸好當天天氣好,有救到飛行員。軍方官員有異見 稱監院事後諸葛至於飛行員問題,張延廷認為,飛行員應該要求優先緊急降落,並主動告知要緊急降落的機場,戰管人員就知道情況嚴重,以當天任務而言,最近的機場是屏東。不過,也有軍方官員表示,監院調查戰管有缺失,是事後諸葛,當時戰機機械故障,萬一只飛5分鐘就跳傘棄機,飛機可能墜毀在都市或有民房位置,反而造成百姓與飛行員的危險,由海上返回志航基地,飛行員跳傘讓戰機落海,是最好的處置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