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比例原則
」 比例原則 法院 社工 罰單 上訴
願包「32元鍋具」清潔員二審費用 林國春:濫用公務車案辦到哪了?
新北市議員林國春今(4)日表示,近期「32元鍋具涉貪案」清潔隊苦主一審有罪宣判,如果當事人有意願進一步上訴請與自己聯繫,他願負擔所有法律費用,希望替老百姓發聲。2024年9月一名住在北市北投區的環保局黃姓清潔隊員在執行回收勤務時,發現民眾丟棄一個修理後堪用殘值約新台幣32元的二手大同電鍋,他說自己本著好意將電鍋帶回家維修後轉贈給一位拾荒婦人,卻陷入官司劫難。據了解,因回收物品確實被法律上定義成公家財物,清潔隊員必須依規定處理,逕行轉贈便屬於「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即使殘值極小也可能觸犯《貪污治罪條例》。新北市議員林國春(圖)認為清潔隊員涉貪案是「大砲打小鳥」。(圖/周志龍攝)黃男遭舉發歷經一年多從起訴到審理後,近日士林地方法院考量黃男是初犯,判處其有期徒刑3個月也可易科罰金,可上訴並宣告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儘管黃男免除牢獄之災、2年內無再涉犯刑事案件也幾乎不留刑事痕跡,但此案仍凸顯了「小額貪污情輕法重」等討論,促使法務部長鄭銘謙公開表示不排除修法,針對「微罪」貪污案件能讓法院有更具彈性、符合比例原則的量刑甚或有免刑空間。林國春聞訊後指出,只要當事人有意願針對有罪判決提出上訴,或是公訴人收到一審判決書後仍提起上訴,自己願意全力支持黃男,並將全數負擔法律費用,希望以實際行動表達支持清潔隊員。近日清潔隊員涉貪案是否上訴至二審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近日應會明朗。(圖/報系資料照)林國春回顧,自己在2024年此案事發消息傳開後就感不捨,認為殘值微薄的電鍋案當作貪污大案來辦已違反比例原則,「大砲打小鳥」是非常荒謬,反觀自己多次控告官員涉嫌濫用公務車、其他高階商務人士棄保潛逃案大多沒個下文,司法的邏輯實在令人摸不著。林國春感嘆,《莊子》書中「竊鈎者誅,竊國者侯」竟活脫脫在台灣社會上演,庶民的行為無限放大、大官要員溜之大吉,只能就老百姓棉薄之力,歡迎當事人與自己服務處連繫。※CTWANT提醒您: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皆應推定為無罪。
硬要列古蹟2/銀行增建翻新也逃不掉! 北高行轟「理由空泛」命撤原處分
華南銀行不服台北市政府文化於2度將位在台北市中正區的城內分行登錄為歷史建築,今(2025)年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案經審理以後,北高行認為文化局審議程序缺乏財務規劃等全面資訊,恐難以符合最小侵害原則和比例原則,因此10月29日宣判撤銷城內分行被列為歷史建築的原處分以及北市府2024年12月24日的訴願決定。 華南銀行主張,城內分行首次於2023年7月7日被登錄為歷史建築時,就因定著土地範圍過廣被訴願決定撤銷,但文化局卻再度於2024年2月2日再度將城內分行登錄為歷史建築,且定著範圍與首次如出一轍,忽略後方原有木造房屋已拆除不復存在的事實,空言本案土地與建物保存有「必要且不可分割」的情事。 華南銀行指出,本案建物後方之新建兩層樓辦公空間於1960年代所建,性質上應為新建之「土地定著物」,與原處分登錄理由提及所載之西元1920年代京町改築建造物及歷史完全無關,卻依舊被文化局列為附屬設施,顯然違反行政行為禁止恣意原則。城內分行內部裝潢非常現代化,絲毫沒有殘留過多的歷史氣息,民眾很難把這樣的建築與歷史建築聯想在一起。(圖/翁靖祐攝)此外,華南銀行也認為,評估報告未依《文資法施行細則》規定具體評估「未來保存管理維護」及「指定登錄範圍之影響」,僅記載「應由所有權人…管理維護」,未討論系爭建物未來如何保存管理維護,以及指定登錄範圍對於原告之影響,顯見本件審議結論係出於不完整的資訊。 台北市文化局則主張,原處分已經補正前次訴願撤銷原因無違反比例原則,並表示登錄範圍是經過專案小組再次會勘以及168次審議會討論後,認為建築群及土地全部範圍在空間使用上具有關聯性,並在文化資產價值保存上具有必要且不可分割之情事。 此外,台北市文化局說明,將本案建物後方之增建兩層樓辦公空間登錄為附屬設施,是考量基地歷史脈絡,乃建議將系爭建物之增建物登錄為歷史建築附屬設施,且2次處分根據資訊不同,並無違反行政行為禁止恣意原則。 台北市文化局表示,評估報告已包含未來保存管理維護、指定登錄範圍之影響,並指出登錄歷史建築目的為確立所有人為管理維護、修復及再利用該歷史建築之義務人,台北市文化局僅立於協助、輔助之地位。 北高行指出,審議會評估報告中僅空泛記載由所有權人管理維護等語,但是為符合最小侵害原則和比例原則,評估報告中應包含「文化資產之價值估算」、「維護管理之財務預算規劃」、「關係未來活化資產及其可能性」、「土地價值減損之預估」以補足審查時必要資訊。華南銀行目前由陳芬蘭董事長掌舵,在判決書上,華南銀行的訴訟代理人皆由她掛名。(圖/報系資料照)北高行指出,在缺乏財務規劃等全面資訊的情況下所做的評估,無法擔保其正確性,亦無法選擇最小侵害的方式。最終北高行認定原處分有判斷違誤之情事,於今年10月29日宣判撤銷城內分行被列為歷史建築的原處分以及北市府2024年12月24日的訴願決定。 本刊致電台北市文化局文化資產科,該科官員表示,本案涉及法院見解,預定12月1日針對審議流程進行討論。針對北高行認為指定指理由不明確,文資科認為這是委員的專業判斷,並強調該處為台北市最早發展的一個區域,是一個歷史進程,但法院還是認為此理由不夠明確。至於是否上訴,目前內部還在商討,若沒有要上訴的話,將會再啟動一次文資鑑定,並再重新完整登錄理由。本刊致電華南銀行詢問有關本案相關回應,華南銀行表示,本案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本行勝訴,本行對於相關司法判決予以尊重,並將依後續程序妥適辦理。
硬要列古蹟1/外牆貼滿白色磁磚竟2度列古蹟 華南銀行無奈提告
坐落於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的華南銀行城內分行2023年7月7日被台北市政府文化局登錄為歷史建築。華南銀行不服提起訴願後於同年11月28日被撤銷。孰料,台北市文化局2024年2月2日再度決議將城內分行登錄為歷史建築,並於4月15日公告。華南銀行再提訴願遭駁回後改打行政訴訟官司,今年(2025)10月29日獲得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支持戰勝文化局。 CTWANT記者實際至華南銀行城內分行查看系爭建築的實際情況,從對街望去,可見城內分行為4層樓的建築,外觀貼滿陳舊的白色磁磚。騎樓柱子頂端以半圓形的「牛腿」和天花板銜接,而這些「牛腿」也是當年文化局將城內分行登錄為歷史建築的原因之一。 待記者走入城內分行後,可見其內部其實已經被裝潢得非常現代,絲毫沒有殘留過多的歷史氣息,加上華南銀行的行員們皆井然有序的為顧客進行說明,看起來和其他的銀行內部並無太大差別,民眾或許很難把這樣的建築與歷史建築聯想在一起。 據了解,城內分行在日據時期為酒類進口商「近藤商會」在台據點,近藤商會為日本殖民政府重要商會,曾透過「三十四銀行」取得改建工程費低利貸款,推動博愛路街區改建及市容整頓。本案建物於1927年所建立,作為商會的店舖、辦公室、住宅所用,其本體為「前店後住」的和洋混合建物。台灣光復後該棟建築1947年起由華南銀行使用,如今便是坐落於總統府附近的華南銀行城內分行。華南銀行城內分行在日據時期為酒類進口商「近藤商會」在台據點,該棟建築1947年起由華南銀行使用,如今是坐落於總統府附近的城內分行。(圖/翻攝自LF Kelvin臉書) 2023年4月24日台北市政府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及文化景觀第159次審議會上,委員們考量到華南銀行城內分行建築現況有不少細節如窗框、騎樓牛腿、塔樓裝飾、水管座等,且所在地點是過去擁有「台北新銀座」美名的京町通等理由決議將其登陸為歷史建築,並於同年7月7日公告。北市文化局第159次審議會上,委員們考量到華南銀行城內分行建物保留不少細節如騎樓牛腿(照片右上方華南銀看板左右兩側)等,決議登錄為歷史建築。(圖/方萬民攝影) 華南銀行不服,向北市府提起訴願,認為本案提報人以及審議會的2位委員皆為台灣歷史資源經理學會成員,並沒有做到應迴避而未迴避導致程序有瑕疵。此外,專案小組在審查過程中,並未評估建築「未來保存管理維護」及「指定登錄範圍之影響」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正當性。最後,原處分將建築登錄為歷史建築時,將2筆地號土地全納入公告範圍,違反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 北市府認為,審議會紀錄中未記載文資審議會就本案歷史建物定著土地範圍擴大至空地區域的實質討論和專業判斷內容,因此無法確定原處分就定著土地範圍的公告是否符合合理性及必要性,涉及違反比例原則,於2023年11月28日撤銷原處分。 孰料,同年12月26日台北市文化局邀集華南銀行相關人員至城內分行進行會勘後,於2024年2月2日召開168次審議會再度決議將城內分行登錄為歷史建築,並特地針對登錄範圍增加補充理由,認為登錄範圍必須包含全部土地,並於同年4月15日公告。 事後華南銀行再度向北市府提出訴願,但於2024年12月24日遭到駁回,無可奈何下,華南銀行於今(2025)年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北高行於10月29日宣告撤銷城內分行被列為歷史建築的處分以及北市府2024年12月24日的訴願決定。 本刊致電台北市文化局文化資產科,該科官員表示,本案涉及法院見解,預定12月1日針對審議流程進行討論。針對北高行認為指定指理由不明確,文資科認為這是委員的專業判斷,並強調該處為台北市最早發展的一個區域,是一個歷史進程,但法院還是認為此理由不夠明確。至於是否上訴,目前內部還在商討,若沒有要上訴的話,將會再啟動一次文資鑑定,並再重新完整登錄理由。本刊致電華南銀行詢問有關本案相關回應,華南銀行表示,本案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本行勝訴,本行對於相關司法判決予以尊重,並將依後續程序妥適辦理。
前綠委陳歐珀涉貪500萬交保! 北院裁定理由曝光
民進黨前立委陳歐珀在擔任立委期間,利用職權推動商港法並且幫忙減免基隆港碼頭的租金以及管理費,為租賃車業者開協調會等方式,收受聯興國際物流公司、租賃車業者賄賂、詐領助理費自6月4日起遭到羈押禁見至今。台北地院今日(11月24日)裁定陳歐珀以50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並科技監控。台北地院認為,與案情相關的重要證人均已詰問完畢,已大幅降低串供可能,因此無羈押之必要。合議庭認為,陳歐珀仍否認起訴書犯行,但考量到與案情相關的重要證人目前均已詰問完畢,顯已大幅降低陳歐珀就本案重罪部分串供證人之可能性,堪認陳歐珀被訴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犯行之相關事證已獲相當程度之保全。考量到本案重要證人已到庭證述如上,且相關事證已獲相當程度之保全。要不得徒憑共同被告或其他證人尚未全部詰問完畢,遽謂有羈押被告之必要,否則恐有過度限制被告之人身自由,而違反比例原則之虞。合議庭審酌審酌被告之犯罪情節、地位、訴訟進行程度、身體狀況、資力等節,認如命被告提出新臺幣500萬元保證金,並限制住居,應足以對其形成足夠之心理壓力及拘束力,而可作為羈押之替代手段,以確保本案後續審理及執行程序之進行,無續予羈押之必要。另一併裁定被告自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且須定期向台北地院報到及遵守接受電子腳環之科技設備監控8月。另,又為避免被告與同案被告及本案後續尚待傳喚到庭接受交互詰問之證人就案情有所討論或指示,而妨害真實之發現,爰命其不得與同案被告即其配偶徐慧諭有任何探詢案情之行為,亦不得與其餘同案被告及本案後續尚待傳喚到庭進行交互詰問之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倘被告於停止羈押期間無故不遵期到庭、違反前揭限制住居及予以限制出境、出海等事項,或違反本院所命前揭其應遵守之不得與同案被告及本案後續尚待傳喚到庭接受交互詰問之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接受科技監控等事項,得為再執行羈押之事由。
內政部堅持「變性需摘除性器官」官司連敗 監院要求檢討:忽視需求者之困境與無援
監察院今(20)日指出,據訴,內政部遲遲未依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下稱CEDAW)、《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下合稱兩公約)等公約之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廢除或檢討內政部97年11月3日內授中戶字第0970066240號令(註)仍繼續延用此行政命令強制摘除原性器官作為性別變更登記之申請要件,忽視有性別變更登記需求者之困境與無援,監察院通過監委紀惠容調查報告,要求內政部儘速檢討改進。紀惠容指出,「強醫療模式」多已被國際判決認定違反國際人權公約,例如:瑞典102年甚至立專法賠償因被迫強制手術之跨性別者,荷蘭110年公開道歉並提出財務賠償計畫,日本最高法院112年裁定「性別認同障礙特例法」要求申請人進行絕育並變更後的性器官手術是「違憲」。全世界有近200國,其中約50國(約4分之1)已不強制要求手術(即免術換證),至少20國採自由換證,亦即不需醫療或非醫療證明即可換證。紀惠容說,各國性別變更登記的制度現分為三種:(1)「強醫療模式」:要求醫療手術作為變更法定性別的要件,如羅馬尼亞、新加坡、黎巴嫩、韓國等。(2)「弱醫療模式」:保留部分醫療或司法程序,但多已取消強制手術或不孕證明的要求,如:英國、奧地利、義大利等。(3)「性別自我認同模式」。允許個人透過自我聲明即可變更法定性別,無需醫療診斷、手術或法院許可,強調去病理化與尊重個人性別認同,如:阿根廷、丹麥、比利時、挪威、瑞士、德國、西班牙…等。紀惠容說明,我國目前仍採行「強醫療模式」制度,為此行政院委託研究建議短期採「弱醫療模式」,建議長期採「性別自我認同模式」。陳情人向紀惠容表示,性別登記、反覆申請遭拒、持覆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等救濟程序,讓他們飽受長時間、金錢與身心折磨,徒增訟累虛耗司法資源與基層戶政人員困擾。截至114年4月30日,訴訟進行中計5件,訴訟已裁判計7件,其中戶政事務所敗訴計6件,均已完成性別變更登記。紀惠容提到,經調閱我國判決文書發現,多起判決認可以弱醫療模式申請性別變更登記。例如:110年9月23日北高行判決內容提到:「移除身體原有性器官,以剝奪其生育機能,傷害當事人身體健康之完整性……經參酌2家由精神科醫師鑑定等證據,原告已有獨立自主性別人格並持續相當期間而趨於穩定」;112年9年21日最高行判決「如無法律依據,卻強制要求申請人必須進行接受移除原本外部性徵之手術,乃直接傷害其身體之完整性,嚴重侵害其健康權。」其實,我國行政法院已有穩定見解。內政部97年11月3日行政命令規定變更法定性別需有「2位精神科醫師診斷書」與「已摘除性器官手術診斷書」。然而,現行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僅規範人民申請身分變更登記時需附證明,並無要求人民必須摘除原性器官。且我國迄今從未有規範性別變更的相關法律。在無法律依據下,僅由內政部發布上開行政規則,規範拘束各戶政事務所辦理性別變更登記之依據,紀惠容指出,這已明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紀惠容說,行政院、內政部推動性別變更要件法制化仍然牛步,行政院與立法院均有提出專案研究報告,均指出:實務仍以行政規則作為限制依據,顯屬不當…應儘快整合各方意見,提出適切的性別變更登記法律草案。紀惠容強調,身為戶政中央主管機關的內政部迄今怠不作為,違反憲法及國際人權公約。紀惠容提到,有學者專家指出,內政部僅用行政命令要求手術摘除性器官,明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也會違反比例原則。廢除內政部97年11月3日令之後,應回歸母法即戶籍法第21條規定,並依國際人權公約辦理。法律保留原則是拘束行政機關,而非成為少數族群的阻礙,反過來拘束人民。紀惠容提及,鑑於強醫療模式現多已被認定違背國際人權公約及憲法,CEDAW及兩公約之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早已指出,性別認同為基本人權,應廢除手術作為性別變更之要件,然內政部迄今對於性別變更登記要件之修正及法制化仍然牛步,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宜依國際人權公約規範意旨,並參酌各級法院穩定見解及國外做法,於不侵害人民身體權、健康權、人性尊嚴及人格權之前提下,准予人民性別變更登記之申請,積極作為促進人權實現之職責。紀惠容呼籲,跨性別者態樣類型多元,所面臨心理或生理治療需求亦不相同,行政院允宜會同所屬機關瞭解跨性別者所面臨之生活處境及需求,以提供適當之社政醫療、法律扶助等資源挹注及支持,並強化社會溝通及教育,以消除社會對於跨性別者之偏見及歧視。
5閃兵藝人「遭求刑2年8月」 律師:明顯不給緩刑空間
藝人閃兵醜聞延燒,新北檢14日針對第2波閃兵案共12人提出起訴,並對修杰楷、陳柏霖、張書偉、謝坤達與廖允杰5名藝人求刑2年8月。對此,律師陳君瑋今(18日)指出,從求刑幅度來看,檢方很明顯就是不讓他們緩刑,「要進去關。」承辦檢察官日前在起訴書中強調,這5名被告身為公眾人物,長期享有高度媒體曝光與社會紅利,對年輕世代具有指標影響力,卻仍選擇蓄意規避兵役,行為嚴重偏離社會期待與公民應盡義務。由於他們的法定役期原為1年10個月,因此檢方從重量刑至2年8月。同案遭具體求刑的另外10名被告中,4人役期1年遭求刑2年2月,另有1人役期4個月,被求刑1年。據悉,是否能獲「緩刑」的關鍵,在於宣告刑期須在2年以下,且被告無特定前科,若法官認為其無再犯之虞,便能避免入監。對此,律師陳君瑋今也在臉書粉專發文分析,檢方此案對藝人部分的求刑明顯高於緩刑門檻,顯示態度強硬。至於是否違反比例原則仍有討論空間。不過他也強調,「這些人可以認罪+以公益行為回饋社會,有機會2年以下,就可以緩刑不用關。」
政大對戰文化局1/行政法院審4年怒指有瑕疵 化南新村改建宿舍逆轉勝!
坐落於台北市文山區的化南新村從1960年代起陸續落成,提供隨國民政府來台的政治大學教職員居住,在這樣的脈絡下,文山區也多了份戰後眷村建築韻味。政大2015年擬拆部份建築興建學生宿舍與法學院大樓,引起居民反對並向台北市政府文化局提報化南新村為近代眷村聚落,最終決議全區保留登錄為聚落建築群,政大提出訴願後遭駁回,另提行政訴訟,並獲得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及最高行政法院支持,政大在全案逆轉勝訴確定。國共內戰的歷史背景下,一群學成歸國的教授隨國民政府的腳步來到寶島台灣,隨後便共同參與了政治大學的在台復校。以當時的地理條件來看,木柵地處偏遠,為了讓校內的教職員可以有落腳處,於是開始規劃、興建化南新村的教職員宿舍。考慮到木柵地區時常遇上水患,化南新村建築的樓層因此被墊高,外觀則鋪上清水紅磚,圍牆部份推砌成Z字形以抗震,窗戶部份則採用傾斜式窗台,讓雨水可以被輕鬆地引至牆外,屋內採光、通風條件良好,屬於1960年代的高級住宅。化南新村外觀被鋪上清水紅磚,並以Z字形來推砌圍牆,為的是達到抗震效果。(圖/方萬民攝)2015年政治大學校方選定改進化南新村,擬定拆除部份建築,但遭到當地的居民以及文資團體抗議,同年10月6日,民眾提報將化南新村報為歷史建築,但僅被台北市文化局於10月21日列冊追蹤。2017年2月18日,民眾因擔心化南新村被拆,再度向文化局提報化南新村為近代眷村聚落,在經歷台北市政府文化局由文化資產審議委員組成專案小組,並邀請提報民眾與政治大學校方代表會勘後,正式將化南新村「全區」登錄為「聚落建築群」。事後,政治大學提出訴願,台北市政府文化局再度組成專案小組,進行會勘、公聽會、審議會等程序後於2021年1月6日維持原本決議,政治大學最終選擇提出行政訴訟,尋求法律救濟。1960年代的文山區時常有水患問題,為了防止水患影響生活起居,化南新村的建築樓層也被墊高。(圖/芳萬民攝)台北高等行政法院2024年1月5日宣判,撤銷台北市政府文化局登錄化南新村為聚落建築群原處分以及訴願決定。合議庭認為,文化局登錄聚落建築群時,範圍劃定存在瑕疵,如把停車場也納入,卻無從得知原因,違反比例原則以及判斷恣意濫用。此外,政治大學無力負擔保存維護費用,合議庭認為文化局並未就全區登錄後的財務規劃進行評估,導致政治大學過度的財務負擔。事後,台北市政府文化局不服提出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則在今年8月27日判決駁回,合議庭認為文化資產審議確實享有判斷餘地,但須要求其判斷附有理由,若僅有結論而無理由,則構成出於恣意濫用而違法,且雖法規並未提及財務規劃,但評估「未來保存管理維護」時,解釋上本就應涵蓋財務規劃,這是不可或缺的評估資料,認為文化局有重大判斷瑕疵,原判決無違誤。本刊致電台北市文化局,該局文化資產科表示,尊重司法判決,至於化南新村後續的相關處理,目前內部仍在商討中,還未有定案。本刊也致電政治大學,政大秘書處表示,尊重北市府文化局為文資主管機關,將持續了解主管機關的做法,倘文化局經評估將重新辦理公告流程,政大亦將依據此前文資會通過之保存及再發展計畫與修復再利用計畫,就保存範圍與文化局進行研商。
加熱菸可賣卻不能看加熱器? 學者批荒謬政策侵害消費者權益
國健署日前通過14項加熱菸的健康風險評估,最快10月就可上市,但署長沈靜芬卻宣布加熱菸的加熱器不得陳列、展示。對此,學者孫立群今(18)日指出,加熱菸菸品可以陳列,但必須搭配才能使用的加熱器卻被禁止陳列展示,這項政策從邏輯與法治檢驗,「既荒謬又侵害消費者權益」。孫立群表示,任何購買行為都是「先了解,再決定」,但加熱菸的規範卻矛盾,加熱菸草柱可見,卻看不到加熱器;消費者必須花近4000元購買加熱器,卻無法事先確認外觀與規格。更重要的是,沒有加熱器,加熱菸品根本無法使用,消費者被迫「先付錢,再知道自己買了什麼」,知情權被剝奪。孫立群指出,禁止陳列器具看似管制,卻違反比例原則,這種失衡造成3大問題:首先,適當性不足:消費者看不到器具,無助市場透明,還恐助長假貨流通;其次,必要性欠缺:全球上百國販售加熱菸,沒有任何國家禁止加熱器陳列;最後,均衡性失衡:讓消費者在資訊不足下做出高額消費決策,過度壓抑正當權益。孫立群從法律角度分析,《菸害防制法》禁止的是廣告與促銷,並未禁止純粹的銷售陳列,若菸草柱能陳列,卻把器具藏起來,顯然違背立法意旨。另外,《消費者保護法》要求業者提供完整資訊,保障消費者安全與合理選擇,禁止陳列器具,明顯違反此精神。孫立群強調,合法商品不該淪為「隱形商品」,若消費者只買到加熱菸草柱,卻不知道必須搭配器具,將無法使用。這些產品經合法審查上市,業者依法繳稅,屬合法商品,政府一方面允許上市、收取稅收,另一方面卻設下不合理限制,剝奪消費者的知情與選擇權,實質上是對合法消費行為的打擊。消費者花4000元買一台加熱器,卻不能事先看到外觀與規格,這樣的規範有違常理。全球沒有任何國家禁止加熱器陳列,只有台灣成為孤例。孫立群說,當健康風險評估已依法通過,產品合法上市,政府卻在後續規範中剝奪消費者權益,無異於動搖制度正當性;呼籲主管機關應該立即檢討修正「器具不得陳列」的規定,唯有讓合法商品合理陳列,才能在透明的市場環境下,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建立健全的制度信賴。◎提醒您:吸菸有害健康、吸菸害人害己。
京華城案柯文哲維持原交保裁定金額 民眾黨斥「零接觸」近300證人要求不當
台灣民眾黨今(15)晚表示,京華城案在無罪推定原則下,本就不該限制民眾黨創黨主席柯文哲受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及通訊自由,而當日台北地方法院針對柯文哲維持原交保的裁定,顯見之前檢方所主張近300名列在此案起訴書證據清單上的證人,無論是否已作證具結,通通禁止接觸與柯文哲,這種要求明顯不當。柯文哲被控涉入京華城重建容積獎勵案有貪汙與圖利等罪嫌,目前「三進三出」看守所,前後羈押遭實質支配了363天,8日由台北地方法院裁定以新台幣7,000萬元交保後,他立即在台北地檢署外發表談話,怒批北檢「什麼都沒查到」。北檢對此不服,並於9日對柯文哲與同案被裁定3,000萬元交保的台北市議員應曉薇交保案雙雙提起抗告,北院11日將抗告書狀送至台灣高等法院後,12日高院組成合議庭撤銷交保裁定,並發回北院更裁,今天上午傳柯文哲與應曉薇來到北院,由獨任法官許芳瑜庭訊。柯文哲太太陳佩琪(中)上午至法院領取旁聽證親臨旁聽先生羈押庭,忐忑一天後,柯文哲維持原裁定後請回。(圖/周志龍攝)今天開庭時,法官首先針對柯文哲禁止接觸的證人範圍,還有目前排審10月30日為交互詰問最終日,詢問檢方與辯方意見分別為何。蒞庭檢察官認為,起訴書證據清單所列的證人及同案被告,均須在10月30日交互詰問結束前禁止柯、應與之接觸,且距今大約1.5個月就交互詰問完畢,檢方認為如此要求並不嚴苛。辯方柯文哲的委任律師鄭深元則指出,起訴書證據清單上洋洋灑灑列了約300名證人,恐需列清冊讓柯文哲逐一閱覽過濾,畢竟全部都禁止接觸的話,似有違反比例原則之嫌。鄭深元具體請求,禁止接觸的範圍應為北院後續尚未交互詰問的證人,包含前民眾黨財務長梁秀菊等14人。法官於晚間6時38分宣布裁定結果,被告柯文哲、應曉薇皆維持原交保裁定,法官並直指證據清單所列證人數量甚多,如果一概予以限制接觸,恐怕過度限制被告2人一般行為自由,有「限制過當」的疑慮。但法官仍強調,被告交保期間仍禁止接觸同案被告及「尚未詰問」的同案證人,外界解讀為2名被告框定了接觸「紅線」範圍。京華城案與柯文哲同列被告的台北市議員應曉薇(中)維持原新台幣3,000萬交保裁定,限制住居、出境、出海、科技電子監控,在女兒應佳妤(左)陪同下離開法院。(圖/黃耀徵攝)此外,法官也重申,就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之證人,被告2人不得有任何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的行為。值得一提的是,歷經2個小時庭訊結束後,柯、應雖還押候審室等候法官宣布裁定結果,亦即今晚7時許前實質仍屬羈押禁見期間,但法官特別「禮遇」指示,柯、應不用受拘束,外界解讀對柯、應二人相對友善。民眾黨則對此回應,在無罪推定原則下,本就不該限制柯文哲受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及通訊自由,如今北院裁定,顯見先前北檢主張約300位名列證據清單的證人,即使根本不用再出庭,還都需禁止接觸,這種要求明顯不當。民眾黨強調,柯文哲歷經近一年的不見天日的羈押禁見,身心靈飽受煎熬,民眾黨會持續陪伴柯文哲與其家人,「共同捍衛清白」。※CTWant提醒您: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皆應推定為無罪。
謝宜容因涉職場霸凌遭記過免職 不服處分提復審遭保訓會駁回
2024年11月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39歲吳姓公務員輕生,引爆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涉及管理不當與職場霸凌,謝在同月下旬遭記2大過免職。謝宜容對此提出復審,主張開考績會前未給陳述機會,且她沒有以敵視、討厭、歧視為目的的職場霸凌行為,主張懲處違反比例原則,不過遭到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在6月駁回。2024年11月4日,勞發署北分署發生吳姓公務員輕生案,衍生職場霸凌疑雲,勞動部11月19日公布調查報告,將謝宜容調離原機關並降調,卻遭輿論強烈質疑懲處過輕。為此,勞動部又在11月20日召開考績會,記謝宜容2大過免職。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如不服保訓會決定,當事人得於決定書送達次日起2個月內,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為此,謝宜容在去年12月提起復審,主張勞動部開考績會前未以書面通知,也沒有給她適當準備期間、陳述及申辯機會,直接做出記2大過免職處分,違反考績法規定。同時,謝宜容也主張自己沒有以敵視、討厭、歧視為目的的職場霸凌行為,縱使部分管理方式不當,也未達情節重大、致嚴重損害政府及公務員聲譽程度,懲處有違比例原則。保訓會指出,依勞動部行政調查結果,謝宜容會大聲咆哮、怒罵或貶低下屬,有多人曾因此求助身心科接受治療;且公務員輕生案後,謝宜容只為避免被媒體報導,就強勢要求職員不得對外聲張等,以此認定她涉及職場霸凌且情節重大,確實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勞動部依考績法做成免職處分,並未違反比例原則。保訓會又指出,勞動部展開行政調查時,由人事室主任以LINE聯繫請假的謝宜容接受訪談,並針對謝宜容是否大聲斥責下屬、於夜間傳送LINE訊息要求即時回應、進行與業務無關的跑步活動、及人員異動頻繁等逐一詢問謝宜容,以釐清事實,符合行政程序法規定。此外,勞動部在去年11月19日於網頁公告行政調查結果,謝宜容已知道勞動部審認情形,並於11月20日發表聲明回應。而勞發署及勞動部於考績會召開前,除了書面公文外,也由勞發署及北分署人事室主任以LINE、手機、市話等聯繫謝宜容考績會開會事宜,已另給陳述意見機會,唯未獲謝回應。因此勞動部在作成獎懲令前給予謝宜容陳述及申辯機會的程序,難謂不合法。監察院今年6月通過彈劾謝宜容,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刑事部分,謝宜容曾被控涉犯過失致死罪,檢察官認定,公務員輕生與謝宜容領導管理方式沒有法律上因果關係,因此不起訴,不過謝宜容另因涉犯貪污等罪嫌遭起訴,全案尚在新北地院審理。
柯文哲7千萬交保 郝龍斌批:交保條件嚴重違反比例原則
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涉京華城案遭羈押近一年,台北地方法院今(5)日裁定柯文哲7000萬交保,限制出境、出海8月,不得與同案被告、證人有任何接觸,並接受科技監控。對此,前台北市長郝龍斌表示,如此嚴苛的交保條件,不僅嚴重違反比例原則,更形同對一位前市長的羞辱。郝龍斌指出,司法必須獨立公正,絕不能因政黨顏色有所差別,更不能淪為政治鬥爭的工具。關於還有國民黨黨工因疑涉偽造文書案遭到長期羈押。郝龍斌要再次強調,羈押應是最後手段,而不是辦案的捷徑。台灣是民主法治國家,司法公信力是社會安定的基石。唯有做到不分藍綠白、一律平等,司法才能真正贏得人民的信任。
「宏泰58」貨輪勾斷台澎電纜 陸籍船長判3年定讞
多哥共和國籍「宏泰58」貨輪大陸籍船長王玉亮,2025年2月25日凌晨,讓該船在台南北門區外海5浬處,以Z字形移動,使貨輪錨爪勾斷台澎3號海底電纜,破壞台灣與澎湖間通信往來,讓中華電信損失逾1700萬元,因毀壞海底電纜相關設施,被判刑3年,檢方指王玉亮不認罪且犯後態度不佳,原審量刑過輕提起上訴,台南高分院審理後認定理由不足予以駁回,仍判刑3年,可上訴。此案發生在2月25日2時30分許,檢方起訴指控,「宏泰58」貨船當時在台南北門外海5浬處警戒區徘徊,海巡署派船艇前往驅離,結果同日凌晨3時24分,接獲中華電信通知,指台澎第3海底纜線斷訊無信號,隨即攔停「宏泰58」貨船,將該船押回台南安平商港配合接受調查。「宏泰58」船長王玉亮被控指示秦姓船員等7人(獲不起訴處分)在海岸警戒區將貨船6節錨鍊(約160公尺長)及錨爪釋放下水,然錨爪未確實固定於海床上,船身也被未固定,王玉亮讓貨船於海面上以Z字型徘徊,台澎第三海纜纜線因不堪該貨船船錨的外力拉扯而完全斷裂,無法正常傳輸通訊信號。台南高分院判決指出,王玉亮放任「宏泰58」貨船以未定錨狀態在該區域徘徊,扯壞第三海纜,造成台灣本島與澎湖間通信受阻,產生公共危險,嚴重干擾政府與社會民生經濟、公共資訊流通各領域之運作,影響層面巨大,所為實應嚴予非難;參酌中華電信因本案受到超過新台幣1,700萬元之維修費用及逾180萬元之船務代理費用之損失。判決指出,檢方上訴指王玉亮犯後態度不佳及犯罪造成之重大損害等相衡量,並未違反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檢方未提出其他足以改變原審量刑的具體事由,其指摘原判決量刑有失出之裁量權濫用瑕疵,因認無理由,駁回檢察官上訴。
大同又要變天?三立張榮華出任董事 傳砸約70億買進王光祥家族持股
在大同(2371)遭工程會停權三年暫時無法參與公共工程標案之際,最新消息為三立集團董事長張榮華出任競殿投資法人董事,並傳出從董事長王光祥、公開市場等砸約65億元至70億元間,購入大同股票約15萬張,今天(30)股價收盤36元,下跌0.10元,跌幅0.28%,成交量達9,500張,較昨天6,468張增加。此外,宏仁集團總裁王文洋也證實以個人財務投資性質,買進大同股票。本月29日大同發布重訊,王光祥家族的競殿投資法人董事顏大和,改派為三立集團董事長張榮華,於當日起生效。市場傳出「大同又要變天了嗎?」而在大同今年5月27日股東會通過,睽違23年來首度配息,同時也將實施現金減資,會中通過發放每股現金股利3.1元,合計今年一張大同股票可拿回現金3100元。在股東會之前的5月15日,大同重訊說明收到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訴審議判斷書,認為對於本公司於民國98年 承接之內政部移民署「外網安全節能終端設備購置案」、民國99年承接之「陸客來台線上申請平台及入出國通關查驗系統委外建置案」兩標案構成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之事由,予以停權三年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該二標案本公司早已驗收結案,未存在其他履約爭議。5月16日股價重挫,盤中一度摔入跌停板,至40.15元,隨後在連續買單推動下打開跌停,終場收在41元,下跌3.6元,跌幅8.07%。大同則主張移民署處分違反比例原則,將循過往成功案例尋求行政救濟,以維護公司及股東權益,強調營運能力正常穩定,此停權處分僅影響電力事業群投標公共領域之權利,且依公司過往資料顯示,台灣公共標案之金額約占電力事業群總營收百分之五十。將加強民營業務拓展及大力發展海外市場與轉投資業務,營運及財務一切正常,未來將運用集團多產業發展優勢,持續增加美、日、中東、泰、越等既有生產與銷售據點持續開拓外銷市場,並調整接單策略以代工、機電工程承攬方式拓展內銷民間接單,並尋求異業或同業間之策略聯盟及購併機會,擴大營運及利基。
不滿鄰居有2停車位!她提2千元月租遭拒喊告 網傻眼:不要當法盲惡鄰
「是不是故意要搞壞社區和諧?」一名徐姓女子抱怨,鄰居只有1台車,卻買了2個車位,她想花每月2000元租用,對方卻開價6000元,讓她氣炸直呼「涉嫌哄抬物價違反消費者保護法」、「這樣對我們社區其他居民很不公平」。怎料,文章曝光後,許多網友卻吐槽她「不想租你不行嗎」、「不要來這邊當法盲惡鄰啦」。徐女19日於臉書社團「匿名2公社」發文分享了自己與鄰居的聊天紀錄截圖,可以看見她斥責鄰居,明明只有1輛車,卻買了2個車位,而她便提出想花錢租用,「我已經說過要花錢跟妳租,並不是想停免費……妳是不是故意要搞壞社區和諧?沒關係,我這邊都有之前妳拒絕把車位租給我的對話事證,到時候我車子停路邊要是有什麼車損,我一定會對妳提出損害賠償告訴!」徐女直言,她曾提過要以1個月2000元費用來租車位,對方卻喊價1個月6000元,害她只能把車停路邊,剛好上次遇上大雨,車子被淹泡水,修車就花了19萬,「這次颱風大雨,我很怕又淹但樓下鄰居卻完全不肯商量,我覺得也沒關係,要是我車子有任何車損我一定會用法律討個公道,這位惡鄰居本身就是個律師,希望她自己能有所自覺!」而在隔日(20日),徐女再次PO文抱怨,她連續打了2、3通電話給鄰居,對方都不接,而她也警告對方,「林小姐,我希望妳可以親自出面解決問題,而不是選擇逃避。我知道法律是妳的專業,但我本身也是專職的國小老師,彰師大畢業的,我若要認真去研讀法律,相信要考上司法官不是太大問題。」對方則回覆,「徐小姐,我時間很貴,沒空也沒必要出面解決妳所謂的『問題』。」對此,徐女氣憤表示,「惡鄰」林女身為律師事務所負責人,本身只有1台自小客車,卻在只有12車位的社區購買2個停車位,其中1個車位林女故意長期閒置,嚴重影響到有停車位需求的社區居民權益,這部份已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加上對方開價1個月6000元明顯不符比例原則,這部份也涉嫌哄抬物價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希望大家可以搞清楚整件事情來龍去脈再來評論是非對錯,而不是認為對方是律師就一定是對的,這樣對我們社區其他居民很不公平」。貼文曝光後,不少網友紛紛在底下留言,「人家買的車位要怎樣是她的事情吧,租多少還要你開價」、「去讀點法律好嗎?不要來這邊當法盲惡鄰啦」、「莫名其妙,人家買車位買房子空在那不想租人,不想租你不行嗎?」、「不接受就自己去買一個啊」、「沒錢就不要開車」。後來,一名自稱是「有2個停車位的林小姐」的網友發文回應,她確實有2個車位,產權都是她的,對於徐女要租車位一事,「如果覺得貴可以不要租,這件事沒有很複雜,關於徐女士所說的疑似違反比例原則、疑似違反消費者保護法、涉嫌違法公平交易法,她可以去了解一下內文的定義。至於說我是惡鄰我可以主張妨害名譽,這在民事上是指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依據民法第195條,我身為被害人得請求相當之金額作為精神慰撫金,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私繪紅線塗銷未同步 違停罰單誤開高達475張
車輛停放路邊紅線屬違規,台北市議員侯漢廷發現,市府在接獲「私繪紅線」通報後塗銷紅線,卻未將資訊與罰單同步,造成2年來共開出475張私繪紅線罰單,民眾甚至只能被動提出申訴,他建議市府應建立塗銷清冊及核查機制。北市交工處回應,未來塗銷私繪紅線時,會同步發文通知警方,避免誤開罰單。侯漢廷日前接獲民眾陳情,車輛停放於私繪紅線挨罰,但市府不應以他人私繪標線的違規行為懲罰車主,違反比例原則與程序正義。他調閱資料發現,台北市2023年6月至2025年6月塗銷37處私繪紅線,在所涉私繪地點共開出475張罰單,僅有9人申訴,其中4件罰單涉及私繪紅線疑義遭撤銷,另5件不屬私繪地點或私繪紅黃線問題未撤單,顯示民眾可能在不知情下無辜吞下罰單。侯漢廷表示,員警看見紅線違停車輛即開單,缺乏即時查證標線合法性的工具,交工處也只有在接獲通報後派員塗銷,但塗銷紀錄未與執法單位連動,導致資訊未即時更正,構成執法缺失。他建議,交工處應建立塗銷清冊與主動通報機制,只要塗銷私繪紅線就主動發公文給北市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作為執法依據,同時對外公告清冊方便民眾自行查詢與申訴。此外,交通大隊收到清冊後,必須主動比對地點於「塗銷前特定期間內」違規停車舉發案件,若經查是因私繪紅線開單,應主動撤銷罰單並發文通知民眾,而非被動等待民眾申訴。交工處工程隊長王耀鐸回應,無法主動發現何處有私繪紅線,通報者通常是住戶,交工處經查會回覆結果,未來塗銷私繪紅線時將一併發文給警方,避免誤開罰單。交通大隊執法組長黃建盛說,收到私繪紅線清冊後,會依規定撤銷罰單,私繪標線者若被蒐證舉發,屬實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交工處長張建華表示,對於可能誤開的違停私繪紅線罰單,將邀交通大隊研議因應作為,例如公告37處已塗銷地點,供民眾查詢、主動申訴,或將37處名單提供交通大隊,由警方清查撤單。
北市「紅線烏龍」!3大熱點曝光 475張罰單恐誤開
駕駛人把車輛停放紅線屬違規,北市2年內卻在37處開出475張「私繪紅線」罰單。台北市議員侯漢廷指出,員警見線即開單,市府僅止於接獲通報後塗銷紅線,彼此未連動,導致資訊無法即時匡正,只能被動等待民眾申訴要求撤單,建議市府建立塗銷清冊,建立核查機制。北市交工處表示,未來塗銷私繪紅線時,會發文通知警方,避免誤開單。侯漢廷日前接獲民眾陳情,車因停放於「私繪紅線」旁而遭罰,他認為在停車當下,難以分辨標線的真偽,停於紅線雖屬違法,但市府執法不應以他人的違規私繪標線,懲罰違停者,此種處分已違反比例原則與程序正義。侯漢廷指出,據統計2023年6月至2025年6月,北市共塗銷了37處私繪紅線,累計475張違停私繪紅線罰單,其中僅9人申訴,4件涉及私繪紅線疑義成功撤銷罰單,另5件不屬私繪地點或私繪紅黃線問題未撤單,顯示多達98%民眾可能在毫無知情或無力舉證下吞下罰單。其中,北投區三合街一段82巷內、士林區士東路91巷40弄與信義區吳興街220巷37弄巷內為開罰最多的三大熱點。侯漢廷指出,目前北市在私繪紅線執法方面,執勤員警執法時「見線即開單」,缺乏即時查證標線合法性的工具,交工處僅止於接獲通報後派員塗銷,但塗銷紀錄並未與執法單位連動,導致資訊無法發揮即時匡正效果,跨局處的「資訊斷鏈」導致錯誤資訊影響開單行為,進而構成事實上違規,在法律上卻應該撤銷的處罰。侯漢廷要求,交工處建立「塗銷清冊」與「主動通報」機制,交工處凡執行私繪紅線塗銷作業,應建立包含日期、詳細地點、塗銷長度,以及塗銷後正確標線樣態的詳細紀錄,並主動以公文及電子檔形式提供給市警局交通大隊,作為執法與撤銷依據,同時對外公告清冊方便民眾自行查詢與申訴。侯漢廷指出,交通警察大隊收到清冊後,應主動比對該地點於「塗銷前特定期間內」違規停車舉發案件,若經查證是因私繪紅線而開單,應主動撤銷罰單並發文通知民眾,而非被動等待民眾申訴。交工處工程隊隊長王耀鐸表示,並無法主動發現何處有私繪紅線,通報者通常是住戶,他們只要察覺有異就會通報,交工處經查回覆結果,在塗銷私繪紅線前,民眾若停車被開單就會申訴,警方經確認若屬私繪會銷單。王耀鐸說,未來塗銷私繪紅線時,會一併發文給警方,讓員警得知並整合資訊,以便執行撤銷罰單作業。交大執法組長黃建盛回應,會配合交工處所管制紅黃線地點執法,收到私繪紅線清冊後,將通知相關單位查證,依規定執法、撤銷罰單,私繪標線者若被蒐證舉發,警方確認屬實後,將依道交條例82條1項7款處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
違法拘提、搜索「把民眾上銬16小時」 監院糾正調查局、北檢等3機關
台北市調查為偵辦營業秘密法及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於2023年6月9日在松山機場拘提三顧公司美女董座楊姓女子,監察院今天表示,楊女遭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違法拘提、搜索及扣押物品,並遭上銬長達16小時,原承辦案件的劉姓調查人員還暗示追求楊女等,有重大違失,因此糾正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及台北地檢署。監委指出,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人員當日持拘票赴松山機場拘提楊女,事後雖稱已依法告知拘提事由與權利義務,卻未能提供錄音錄影證據,且經法院提審認定拘提程序未符「刑事訴訟法」第89條及第95條第1項規定,裁定將楊女釋放,調查局人員執行拘提未符法定程序。監委表示,執行拘提的台北市調查處人員也稱,當時為避免發生突發狀況,曾要求楊女不要聯絡外界,背離法律課予執法機關告知義務,台北市調查處人員對楊女執行拘提程序顯有瑕疵,違反憲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揭示的程序正義價值,有重大違失。監委調查,因楊女拒絕台北市調查處人員陪同進入住處,經調查處人員致電請示承辦檢察官後,在楊女住所門外梯廳完成拘提程序,並附帶搜索楊女隨身行李,扣押紙本文件、手機及筆記型電腦各1件。台北地檢署承辦檢察官及台北市調查處在無單獨令狀搜索票情形下,直接將手機及筆記型電腦送交調查局鑑識單位鑑識數位檔案,已違反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違失情節重大。監委強調,楊女被拘提後遭施以手銬長達16小時,過程中只一度短暫解銬,但楊女並無意圖脫逃、自殘及肢體抵抗等行為,更曾手腕高舉過頭、懸空被銬於牆上橫桿達30分鐘,顯見台北市調查處人員對戒具使用欠缺必要性,也違反比例原則,更有懲罰被上銬人的疑慮,調查局有檢討必要。監察院指出,調查人員藉職權介入民營公司派系紛爭,涉及辦案偏頗、違反保密規定,並逾越工作分際,其案件受理、分案及立案機制都不當,予以糾正。監委也說,原承辦此案的劉姓調查人員藉職權介入民營公司派系紛爭,辦案偏頗,且違反保密規定,並長期邀約楊女、暗示傾慕與追求等,嚴重損害公務員與政府信譽,所涉違失已經法務部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性騷擾女下屬9個月 駐南非外交官休職3年上訴遭駁、判決確定
懲戒法院日前審理外交部駐南非代表處前副參事呂志堅性騷擾案件,駁回其上訴,維持一審休職3年之懲戒處分。判決書顯示,呂志堅於2022年1月至2023年7月擔任駐南非代表處簡任副參事,期間自2022年7月至2023年5月,對同處一名女雇員多次有涉及性意味的言語與行為,持續時間長達9個月。法院認定,呂志堅曾於2022年7、8月,常藉機碰觸女雇員手部及肩膀、擁抱對方。同年,11月在健身房抱住女雇員,對工作人員聲稱對方是「my wife」,亦在駕駛面前稱其為「my girlfriend」。同月在按摩店與女雇員共處一室,將衣物全部脫掉僅著內褲接受按摩,並建議女雇員亦脫衣接受按摩。2023年5月再度在駐處辦公室內擁抱女雇員,並評論其胸部很大。上述行為使女雇員感覺不舒服及緊張畏懼,甚至害怕及躲避呂志堅,惟畏於其官階及權勢而隱忍。2023年6月,女雇員向駐處正式提出申訴,經外交部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決議性騷擾成立。呂志堅不服一審休職3年判決提起上訴,辯稱已坦承錯誤並道歉,亦參與性平講座、接受法律與心理諮詢,並稱已進行宗教受洗懺悔前非,且須照顧失智父母及扶養在學子女,請求從輕量處。懲戒法院認為,呂志堅身為駐外館處代表國家之簡任高階外交人員,應有較一般公務員更嚴謹之形象及品格要求,竟言行失檢,利用職權長期對下屬為逾越分際之違法行為,對職位尊嚴及政府國際形象之損害程度非輕。原審已審酌一切情狀,懲戒處分屬適法裁量範圍,未違反比例原則。法院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休職三年之處分。全案確定。
警時速98公里追車查無照 違法攔檢遭法院撤銷1.4萬罰單
2023年9月21日下午3時許,黃姓男子騎機車行經彰化員林市中山路時,遭警方以「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為由攔停。警方隨後查出黃男駕照已遭註銷,並開出無照駕駛罰單,合計罰鍰1萬4200元。黃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近日判決,認定警方攔檢程序違法,撤銷監理所處分。黃男主張自己並未跨越雙黃線或違規行駛,並質疑警方以時速98公里追車攔檢,已違反比例原則。監理所則主張舉發程序並無不當。法院審理時當庭勘驗密錄器畫面,發現黃男僅是從黃色網狀格線穿越至對向車道,未跨越雙黃線或違規迴轉,不構成「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的違規。法院進一步指出,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規定,警方實施攔停須以「已發生危害之交通工具」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為前提。本案中黃男僅係正常穿越網狀線,並無危害交通安全之行為。判決書強調,警方攔檢缺乏合法事由,員警警在未鳴警笛情況下,以高速追車攔檢,風險甚至高於被攔對象,此種執法方式已違反比例原則。法院認定,警方係因錯誤攔檢才意外發現黃男無照駕駛,但攔檢程序既然違法,後續舉發自然無效。法院最終撤銷兩張罰單,並判令監理所支付黃男訴訟費300元。
被按喇叭「停車道下車檢查」挨罰2.4萬 台中男喊冤上訴遭法院駁回
台中一名男子阿傑(化名)去年11間開車行經台中市龍井區一處路口時,因被後方車輛按喇叭,他竟突然在路中央停車,並下車走向後方車輛,因此遭到檢舉挨罰2.4萬元,吊扣車牌6個月。對此,阿傑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辯稱「當時只是下車確認是否有發生事故」,但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阿傑的舉動已影響到道路交通的行車秩序及安全,判決阿傑敗訴。根據判決書指出,阿傑去年11月間開車行經龍井區大同街與大順街口,被民眾檢舉有「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汽車駕駛人有第43條第1項行為者」等違規行為,因此阿傑挨罰2.4萬元,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還需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對此,阿傑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辯稱自己並非無故停車,是因為後車連按喇叭,他擔心可能發生碰撞,才下車查看狀況,而且他只是短暫停車,並未影響後方車輛正常行駛,表示原處分違反比例原則。不過,法院勘驗採證光碟影像顯示,阿傑當時行駛在大同街,突然打了右轉燈,接著在行駛途中亮起煞車燈並停下,導致後方車輛也被迫停下,之後阿傑就打開車門下車,直接走向後方車輛,再走回車內開車離開。法院審理後,認為阿傑的行為已屬一般駕駛人難以預期的行車動態,且當時並沒有發生需要停車查看的狀況,阿傑不顧正在行駛的後方車輛,直接在車道中煞停,徒增追撞風險,確已影響道路交通的行車秩序及安全,最終裁定駁回訴訟,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