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總額
」 遺產 遺產稅 繼承 遺囑 國稅局
嫩妻無罪確定機率高!紀州唐璜離奇死亡8年 她恐直接拿走上億遺產
日本資產家野﨑幸助離奇身亡案件,歷經多年審理出現最新進展。這位生前與眾多女性交往,被稱為「紀州唐璜」的富豪,2018年在和歌山縣住家因急性毒品中毒身亡,其小55歲的妻子須藤早貴(30)遭控涉案。根據MBS新聞與關西電視報導,案件一審於2024年12月判決無罪後,二審於3月23日由大阪高等法院駁回檢方上訴,維持無罪結論。野﨑幸助生前以富豪身分及與眾多女性交往聞名,2018年5月在和歌山縣住家因急性毒品中毒身亡,享壽77歲。案件發生3年後,警方依據多項間接證據逮捕須藤早貴,認為她涉嫌讓野﨑攝取致死量毒品。檢方指出,須藤早貴曾與毒販接觸並購買疑似毒品,手機中亦出現「完全犯罪」、「毒品過量」、「死亡」等關鍵字搜尋紀錄,且在野﨑可能服毒的時間內,多次往返不同樓層,認為相關跡證相互補強,足以證明犯行。然而須藤早貴全程否認涉案,強調未曾讓野﨑服用毒品,並稱取得物品並非毒品。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雖可認定被告曾接觸毒販,但無法確認取得物即為毒品,亦不排除為其他物質的可能。法院同時指出,相關搜尋紀錄並非只有在計畫犯罪時才會出現,難以據此推定存在殺人意圖;而須藤當日多次上下樓,也可能與個人物品放置位置有關,未必與死亡直接相關。此外,法院認為野﨑本身具備資金與人脈條件,存在自行取得毒品的可能,甚至不排除誤食過量導致死亡的情形。綜合各項證據後,認定仍存合理懷疑,依「疑罪從無」原則判決無罪。檢方上訴後主張,一審過度分開評價間接證據,未整體判斷其推論力。不過大阪高院認為,本案雖由多項情況證據交錯構成,但一審已逐一審慎檢視,未達「可確信為被告犯案」的程度。高院並指出,在不被察覺情況下讓他人攝取致死量毒品並非容易達成,且搜尋紀錄也不足以證明已制定具體殺人計畫,因此駁回上訴,維持無罪判決。隨著刑事責任趨於明朗,外界關注轉向遺產問題。野﨑幸助遺產總額超過13億日圓,其生前遺囑寫明將財產捐贈給田邊市,目前該遺囑效力仍由家屬與地方政府在法院爭訟。若最終確認遺囑有效,且須藤早貴無罪確定,依法律規定,配偶仍可主張「遺留分」,有權取得約一半遺產,金額可能超過6億5000萬日圓,折合新台幣約1.3億元。本案刑事部分雖已接近定案,但遺產分配與遺囑效力仍待最終裁定,後續發展持續受到關注。 CTWANT提醒您:珍惜生命拒絕毒品,健康無價不容毒噬毒品防制諮詢專線:0800-770-885
遺產保衛戰/爸爸生前送給兒子的房子,需要吐出來平分嗎?
在遺產訴訟的戰場上,最常見的爭議並非在遺產而是在「你之前拿到的房子/現金,侵害了我的特留分,把錢吐出來!」這對許多長期照顧父母、因而獲得長輩贈與感謝的子女來說,既不公平又令人心寒。難道父母生前自由處分財產的權利,在過世後都要被兄弟姊妹推翻嗎?在法院實務上,有一則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916 號 民事判決,可以給大家參考。【實戰案例】孝順的大哥 vs. 爭產的小弟老林晚年身體不好,長子阿明辭去工作全職照顧父親五年。老林感念阿明的孝心,在過世前 3 年,將名下一棟價值 2,000 萬元的公寓,以「贈與」的名義過戶給阿明,留下的現金存款僅剩 200 萬元。長年旅居國外、鮮少回家的次子阿華回來奔喪。他發現遺產只剩現金200 萬,大怒之下,主張那棟房子是遺產的一部分,爸爸生前把房子給阿明,害他遺產只剩下一點點,因此要求阿明要把房子拿出來平分,或是至少要有特留分!阿華認為遺產總額應該是 2,200 萬(房子+存款)。兩人應繼分至少各 1,100 萬,就算僅有特留分,至少也有 550 萬,但是現在存款卻只有 200 萬。阿明主張:這棟房子是父親「生前」的贈與,所有權早就移轉了,根本不是遺產!既然不是遺產,就不必拿出來算特留分。【法律解析】阿明能贏?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916 號 民事判決指出:「被繼承人所為生前贈與行為,因財產移轉關係已確定,且為尊重被繼承人自由處分其財產,乃不許對於生前贈與行為扣減」。簡單的說,特留分的扣減權(民法 1225 條),原本是設計用來「遺囑」寫得太偏心的情況(例如遺囑寫「全部財產給大兒子」)。 但如果財產是在「活著的時候」就送出去的(生前贈與),這屬於一般的契約行為,財產所有權已經在生前合法轉移。法院認為,這跟死後的遺產分配完全不同,因此兄弟姊妹不能用不公平或是特留分為理由,要求把「生前送出去的禮物」討回來。阿華還有機會嗎?--民法 1173 條(特種贈與)但其他繼承人也並非毫無勝算,如果阿華想要多分到財產,只有一條路:證明阿明拿到房子是因為「結婚、分居、營業」這三大理由(又稱特種贈與)。如果阿明拿房子的原因是「結婚嫁妝」、「創業基金」、「獨立生活」,那這筆錢就會視為「遺產的預付」,必須加回去遺產內後由大家一起分配。但本案中,阿明拿到房子是因為「父親感謝照顧」或單純的「一般贈與」。只要阿明能證明這一點,那麼這棟 2,000 萬的房子就會被完全排除在應繼分及特留分計算之內。【結語】「生前贈與」是財產規劃中,最有效規避特留分爭議的方法之一,如果有這類需求的父母,可以考慮用這種方法,不過稅務上規劃負擔也是要注意的。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916 號判決明確指出,父母在世時對自己的財產有絕對的支配權。只要能證明這筆財產是「生前的一般贈與」,就能平安地守護這份來自父母的愛與心意。台灣遺囑協會定期舉辦預立遺囑公益講座,教大家如何預立一份幸福遺囑,有意報名者,請上協會網站(https://sites.google.com/view/twwillassoc)。
高資產家族最容易忽略的風險:如何預留稅源,守住一生積累的財富
在協助企業家與高資產家庭進行財富傳承規劃的過程中,曾有客戶說過一句話,至今仍印象深刻:「律師,我們家不是沒錢,而是沒有可以立刻拿出來的錢。」這句話,看似簡單,卻精準點出了多數高資產家族在傳承時最真實、也最危險的盲點。許多人認為,只要資產規模夠大,財富自然能順利傳承;然而事實往往相反——資產越多,結構越複雜,流動性反而越低。當主要資產所有人過世後,繼承人面對的第一道關卡從來不是遺產如何分配,而是:「遺產稅,要從哪裡來?」這個問題,往往直接決定一個家族數十年累積的財富,是否能完整延續。一個殘酷的制度現實:沒有繳稅,就沒有辦法辦理繼承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下稱遺贈稅法)第8條、第41條及第50條規定:遺產稅還沒有繳清前,不可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違反者處1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再依遺贈稅法第23條規定,必須於死亡後6個月內完成申報,並於核定後須限期繳納。換言之,若未繳納遺產稅,房地即無法過戶,無法真正繼承。例如知名藝人大S離世已餘一年,其名下高價不動產仍未完成過戶。原因可能涉及稅務程序繁複、遺產內容待釐清,或繼承人尚未完成相關手續。無論實際原因為何,都凸顯了一件事:即使資產龐大,若缺乏現金,傳承仍可能停滯。多數高資產家庭的財富通常集中於:精華地段不動產、未上市櫃公司股權(家族企業)、長期投資資產,這些資產很值錢,卻無法迅速變現。於是,許多高資產家庭被迫做出最不願意的決定,如在市場低點出售資產、引入外部投資人導致股權被稀釋,進而引發公司經營權爭奪;家庭成員為是否出售資產產生激烈衝突,甚至告上法庭對簿公堂、抑或背負高額借款壓力。對此,需要提醒企業主:傳承最大的敵人,不是稅金,而是沒有準備好繳稅的現金。而這也是成熟完善資產規劃中不可或缺的一項核心制度:預留稅源。預留稅源是什麼?為何高資產家庭都在做?所謂預留稅源,即指在風險發生的那一刻,立即準備好一筆可動用的資金。在眾多傳承工具中,人壽保險長期被多數高資產客戶採用,關鍵在於它同時具備三大特性:,是因為它同時具備三個特性:即時性、確定性、指向性。更重要的是,從法律結構而言,若保單已指定受益人,依遺贈稅法規定原則上不列入遺產總額,可直接由受益人取得。這代表,這筆錢不會卡在繼承冗長程序中,而是能立刻用於支付遺產稅。依保險法第34條,文件齊備後保險金應於約定期限內給付;未約定者,通常須於15日內支付。相較於動輒數月甚至數年的資產處分流程,保險可說是少數能在短時間內創造現金的工具。以下分享兩個案例說明某製造業董事長名下資產約5億元,其中:不動產占80%、銀行現金僅約500萬元,死亡後估算遺產稅高達約 4,000萬元。【若未事先規劃:】繼承人可能面臨:不動產短期難以出售,尤其市場正處修正期,若強行出售,恐被迫低價拋售;甚至家庭成員對出售標的(出售哪一棟)產生衝突,造成核心資產流失。然而,董事長生前配置了5,000萬元終身壽險,董事長過世後,其指定受益人可於兩週內取得理賠金並完成繳稅,不動產得以完整過戶。保險守住的,不只是資產,而是家族的長期布局。另一個案例為家族企業利用保險制度避免公司經營權被稀釋某傳產企業創辦人持有未上市櫃公司70%股權,公司年營收數十億,但公司資金多用於公司營運,個人流動資產有限。預估遺產稅約 6,000萬元。【若未規劃】繼承人可能被迫出售部分股權,引入外部投資人,甚或質押股票融資,最終結果導致家族失去公司控制權。若透過事前規劃7,000萬元壽險,稅款得以一次繳清,股權完整移轉,經營權穩定交棒給第二代,預留稅源本質上是在保護企業治理。從上面兩個案例,可以看出預留稅源的重要性,可以化解三大傳承風險:1. 流動性風險:避免富有卻拿不出立即可動現金的風險。2. 決策被迫風險:避免在市場最差時出售資產。3. 家族衝突風險:避免討論誰該出錢繳稅。此外,保險還具備一個極具戰略價值的特性:槓桿。透過長期規劃,以相對可控的成本,即可鎖定未來可能高達數千萬甚至上億元的稅源。這並非投資報酬概念,而係利用小成本,避免大災難。但律師要提醒:保險不是買了就好。近年稅捐機關高度關注形式保險、實質避稅案件,並依實質課稅原則審查投保動機。常見高風險特徵,以八大特徵判斷包括:躉繳巨額保費、高齡投保、重症投保、短期密集投保、鉅額投保、舉債投保等。若稅捐相關機關對於八大特徵進行綜合判斷後,被認定規避稅負,仍可能被併入遺產課稅。因此律師會一再強調,預留稅源利用保險是一種法律架構設計,而不是金融商品選擇。必須整體考量:投保人結構、受益人安排、保費來源及持有期間等。亦即高資產規劃從來不是單一專業可以完成,而是法律、稅務與金融的整合工程。此外,高資產家族如何做資產傳承配置,不會只使用一種工具。真正成熟的傳承設計,通常採取組合策略:例如透過保險 × 家族信託:避免受益人(大多為未成年人)一次取得巨額資金而不會妥善運用資產;透過保險 × 生前贈與:降低遺產規模,同時建立稅源;保險 × 遺囑:利用遺囑指定保險金受益人方式確保遺囑內容不因欠稅而無法執行;保險 × 股權架構:讓家族公司接班人不必出售股份即可完成繼承。組合有很多種,核心精神只有一個:讓家族保有選擇權,而不是在壓力下被迫選擇。最後,想提醒所有企業主,多數人花一輩子努力追求如何賺更多、如何投資、如何擴張事業版圖,但極少人認真問自己:「如果明天不在了,家人有沒有足夠現金繳稅?」真正成熟的傳承,不只是留下財富,而是替家人先解決最困難的問題。保險在資產傳承中最深層的價值,從來不是報酬率,而是:在最關鍵的時刻,為家族創造時間、創造空間、創造選擇。因為保險守住的,從來不只是資產,而是整個家族的未來。
媽求「與妳共渡餘生」…女兒不顧癌末母「領走百萬」 法院依遺囑:給慈濟
台中葉姓婦人在女兒小茹(化名)5歲時離婚,也沒爭取扶養權,小茹跟著爸爸生活卻顛沛流離,輾轉送至育幼院成長至高中畢業。葉婦晚年罹患胃癌末期,小茹不願照顧親子關係疏離的母親,葉婦生前立下遺囑欲將百萬遺產全數捐給慈濟「做功德」,但卻遭小茹領走。法官審理後,認定葉婦遺囑有效,判決小茹除「特留分」外,須吐出132萬餘元歸還,完成母親遺願。癌末母寫信求「培養感情」女兒拒絕判決書指出,葉婦於2020年確診胃癌末期,希望女兒小茹來照顧自己,每個月會給小茹5萬元,也趁這機會修補母女間的空白,還親自寫信給女兒「我想念妳,希望與妳共渡餘生,陪(培)養母女感情...」但小茹與母親見面後始終無意願同住,且強烈表示不欲負擔母親的醫療及後事處理等重大事項決策及責任,葉婦最後由友人照顧至臨終。百萬財產全捐慈濟 友人見證不過早在2012年,葉婦因篤信宗教並感念好友照顧,好友見證下親筆寫下遺囑,明確表示死後要將所有現金、退休金、保險金與車輛全數捐給慈濟功德會,「不留給女兒小茹」,葉婦離世後,小茹也一度表明不會繼承遺產,但卻私下領取葉婦名下的勞工退休金與多筆銀行存款。葉婦友人身為遺囑執行人,因此告上法院。法官審理後認為,葉婦在遺囑中雖說不留財產給女兒,但也提及是因女兒「獨立、生存能力強」,並非認定其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因此小茹並未喪失繼承權。遺囑有效!女兒僅拿「特留分」法院計算後,葉婦遺產總額約282萬元,扣除喪葬費與管理費後,小茹依法可領取二分之一的「特留分」。法院判決,小茹已領取的款項中,扣除其應得的特留分104萬多元後,餘款132萬5130元應返還給遺囑執行人。更多三立新聞網報導. 服儀檢查變摸胸!教官室成「喬奶房」她控:不下20幾次「1關鍵」無罪. 娶中配返台「睡1晚」落跑!來不及辦離婚就遣返 新竹男「守空閨」20年. 人妻鋼琴師2度偷吃!懷3寶激戰尪表弟…再趴友人:音樂人沒控管好情愫
遺贈稅法大翻修!告別「拿上億房的不繳稅」 沒拿的扛龐大遺產稅荒謬
2026年1月22日,財政部依據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正式預告「遺產及贈與稅法」(下稱本法)修正草案。在眾多修正條文中,影響層面最廣、最直接衝擊家族財產分配公平性的,莫過於本法第6條關於「納稅義務人」的修正 。過去,坊間常流傳「生前兩年趕快過戶再辦拋棄繼承」的操作手法,導致許多家族在長輩過世後,發生拿走上億房產的大哥不用繳稅,只分到剩餘遺產的小弟卻要背負比繼承還多的遺產稅的荒謬現象。此次修法正是為了矯正此一長期的法制漏洞。壹、 修正緣起:憲法法庭對「擬制遺產」稅負不公的糾正依照本法現行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配偶、子女等特定親屬的財產,須視為「擬制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當時設計這條法律的初衷,是為了防止臨終前的避稅行為,基本上並無問題。然而,這筆財產雖然被「拉回來」計算遺產稅,但它在民法事實上已經是受贈人(例如大兒子)的財產,並非全體繼承人(其他兄弟姊妹)公同共有的遺產。在現行法架構下,大兒子受贈之後再去辦拋棄繼承,國稅局可能就會對其他沒拿到生前贈與的繼承人追稅,形成沒拿到生前贈與的繼承人被迫去繳納「別人拿走的財產」所產生的稅。所以憲法法庭認為這侵害了其他繼承人的財產權,判定違憲 。貳、 草案第6條修正解析:三大核心變革為回應憲法判決,財政部本次修正第6條,建立了權責分明的納稅架構:一、 確立「誰拿錢、誰繳稅」的個別責任制這是本次修法的核心。新法明確增訂:針對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特定親屬受贈財產),依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者,是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這意味著,未來國稅局在核定遺產稅時,會將稅單「拆解」。屬於生前贈與部分的稅額,不論受贈人是否拋棄繼承、喪失繼承權或非屬法定繼承人,稽徵機關均會對受贈人發單課稅,受贈人以後就不能再躲在全體繼承人背後享受免稅空間。二、 稅額計算與責任上限的明確化新法規定,受贈人應負擔的遺產稅額,是「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 。【試算範例】 父親過世,遺留現金1,000萬元(由弟弟繼承)。父親死亡前1年贈與哥哥價值4,000萬元的股票(擬制遺產)。遺產總額: 5,000萬元。假設應納遺產稅額: 500萬元。哥哥責任: 佔總額 4/5,故哥哥需單獨負責 400萬元稅金。弟弟責任: 佔總額 1/5,故弟弟(及其他繼承人)負責 100萬元稅金。此外,修法也定明受贈人「以受贈財產為限」負繳納義務。這雖然是保障受贈人不用拿自己原本的財產出來貼補,但實務上,生前贈與通常價值不菲,受贈財產的價值通常遠高於稅額,此限制對國稅局徵稅影響不大,主要是法理上的宣示界定。三、 遺囑執行人角色轉型與除名現行法將遺囑執行人列為第一順位納稅義務人,這導致許多專業人士(如律師、會計師)不敢輕易擔任此職,深怕惹稅上身。修正草案刪除了遺囑執行人為納稅義務人的規定,將其定位調整為「代為辦理申報、繳納及申請復查」的代理人角色。這將有助於未來遺囑信託與專業遺產管理的推動。參、 對長輩資產規劃的衝擊與建議面對第6條的修正,長輩在進行資產傳承時,思維必須從「如何少繳稅」轉向「如何公平繳稅」以及「預留繳稅現金」。以下是給予高資產人士的三項規劃建議:建議一:重新審視「死亡前兩年」的贈與策略過去許多長輩在身體出現狀況時,就會開始規劃將不動產過戶給特定子女(例如長孫或長子)。在新法架構下,這種做法將對受贈人產生資金壓力。例如父親在過世前一年,就將豪宅贈與給某個兒子,但這個兒子身上可能沒有足夠現金,未來他在面對那張鉅額的「個人專屬遺產稅單」時,可能會陷入「有房但沒錢繳稅」的窘境。策略: 若要進行生前贈與,必須同步考量受贈人的現金流能力。若受贈人資金不足,長輩可能需要搭配贈與現金,或是透過保險規劃預留稅源。建議二:善用「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新紅利本次修法雖然第6條加重了受贈人的責任,但第17條之1卻給了配偶大紅利——死亡前2年贈與配偶的財產,可以列入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計算(視為現存財產)。策略: 對於夫妻財產懸殊的家庭,長輩(財產多的一方)在生前將財產贈與給配偶,現在變得更有利。因為這筆財產本身雖不課贈與稅(夫妻贈與免稅),且死後仍會被視為遺產課稅,但因為可以被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因此實質遺產稅負可能會大幅降低。這是未來新法下極具價值的節稅方法,值得重新計算規劃。建議三:遺囑執行人的指定將更為順暢過去長輩想找律師或會計師等專業人士當遺囑執行人,但律師或會計師常因稅務責任而婉拒。新法修正後,遺囑執行人責任單純化。策略: 建議長輩積極善用遺囑執行人制度。特別是在子女眾多、資產複雜的家族,指定一位公正的專業人士(律師或會計師)擔任執行人,由其代為統籌申報、協調各繼承人與受贈人的稅額分擔,能有效避免子女在靈堂前為了「誰該繳多少稅」而反目成仇。肆、 結語「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的修正,標誌著台灣遺產稅制從「家族連坐」走向「權責分明」的新里程碑,這不只是一條法律的變更,更是提醒我們在做資產傳承規劃時,不應只在乎節稅,更要在乎「公平」與「可行性」。「愛他,就不要給他負擔。」在將資產交給子女的同時,請務必確認這份禮物附帶的稅務責任,是他們承接得起的重量。趁著草案預告期間,儘早諮詢專業稅務顧問,重新檢視您的資產配置與遺囑內容,是守護家族和諧的當務之急。台灣遺囑協會舉辦公益講座主題「預立遺囑 圓滿人生」,今(2026)年3月28日星期六上午10點至12點;地點在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00號B1(信義房屋大樓信義學堂,請從松智路口進入),預出席者,可請至協會官網報名。點我報名。
阿公偏心遺囑失效?2千萬房產「長孫一毛都沒有」 法官判決逆轉關鍵曝
遺囑雖是長輩交代後事的心願,但若分配「太偏心」而挑戰法律底線,恐怕也難逃被推翻的命運。高雄一名陳姓老翁生前立下代筆遺囑,將名下價值超過 2,400 萬元的精華區房產悉數留給兩名子女,導致身為繼承人之一的長孫慘遭「淨身出戶」。長孫憤而提告追討,雖然姑姑與叔伯試圖以「金錢補償」換取保住房產,但法官最終判定遺囑嚴重侵害「特留分」,裁定已過戶的房產所有權必須全部塗銷,回復為共同持有。代位繼承被當空氣?老翁過世後爆發爭產風暴這起家族爭產案起源於 2024 年底陳姓老翁離世。老翁生前規劃財產時,考量次子已早一步離世,便在代筆遺囑中指定高雄、台南的多筆土地與建物由剩下的兩名子女(長女與三子)繼承。2025 年 2 月,兩名子女迅速持遺囑辦理繼承登記,將高雄市精華區三筆總價值約 2,403 萬元的房產納入名下。然而,根據我國《民法》第 1140 條規定,次子的小孩(長孫)具有「代位繼承」權,地位等同於其亡父,應與姑姑、叔伯平分遺產。原本法定的繼承份額為 3 分之 1,即便有遺囑限制,長孫仍享有法定應繼分一半、即 6 分之 1 的「特留分」。面對長輩「完全排除」的分配方式,長孫決定行使法律權利,提告行使「特留分扣減權」。律師指出,許多長輩有「重男輕女」或「傳子不傳孫」的觀念,但在現行法律框架下,遺囑自由不能凌駕於法律對特定家屬的保障。(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姑姑想用「錢」打發遭拒 法官:扣減權屬「物權」而非「債權」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間,姑姑與叔伯承認分配確實侵害了姪子的特留分,但他們強烈表達想保住已經過戶的精華區房產,因此提議:「我們可以算出現金差額補償給姪子,房產所有權不要動。」然而,這項提議遭到法官打臉。法官在判決書中明確指出,「特留分扣減權」在法律性質上屬於「物權形成權」。這意味著一旦繼承人主張扣減權,那份侵害特留分的遺囑分配在法律上即刻失其效力。受侵害的標的物(房產)必須回復到全體繼承人「共同共有」的狀態,法律並沒有賦予侵害方「強迫給錢、強留房產」的權利。判決關鍵:遺產 2400 萬、遺囑竟分給別人 2398 萬法官進一步盤點遺產細節,發現老翁留下的遺產總額約為 2,403 萬元,但依據遺囑執行後的結果,兩名被告竟然分配到了 2,398 萬元,嚴重侵害長孫的特留分權利。法院最終裁定,長孫勝訴。兩名被告原本已辦妥的「遺囑繼承」所有權移轉登記必須撤銷(塗銷),該房產應回歸為老翁兩名子女與長孫三人「共同共有」。這代表姑姑、叔伯未來若要處分或賣掉這些房產,都必須經過長孫的同意或依法程序辦理。律師叮嚀:立遺囑不可不知的「特留分」防護線法界人士過去也指出,許多長輩有「重男輕女」或「傳子不傳孫」的觀念,但在現行法律框架下,遺囑自由不能凌駕於法律對特定家屬的保障。若想避免身後子女對簿公堂,立遺囑時應事先徵詢專業法律意見,針對特留分預留分配空間,或透過生前贈與等方式規劃,否則精心立下的遺囑,極可能在法庭上被一紙判決化為烏有。更多三立新聞網報導. 包商「偷埋廢土」!高虹安揭露監視器畫面:12億棒球場遭灌垃圾. 「那是虐待,不是醜聞!」芭莉絲希爾頓國會親揭19歲外流性愛片陰影. 川普左手驚見「大片紫斑」!79歲健康再成焦點 白宮:撞到桌角啦
遺囑寫「全部給某人」也沒用? 一文掌握遺產分配3撇步
藝人曹西平猝逝衍生的「遺產繼承」問題引人熱議。很多人第一次意識到:原來「我想把財產留給誰」和「法律最後會把財產給誰」可能是兩回事。突發狀況一來,規劃不全的結果反而是讓你最想照顧的對象吃了虧。踏取國際開發協理藍德義帶你把繼承規則拆開看:先搞懂應繼分與特留分的差別,再掌握3個繼承妙方與1個常見地雷,讓「想留給的人」不會在你不在時,變成只能在一旁乾瞪眼的存在。首先,「立遺囑並非毫無用途」,若想傳承的對象不是你的法定繼承人(例如乾兒女、男女朋友、朋友等),如未預立遺囑,該對象可是一毛都分不到。只是並非你想怎麼分配就能怎麼分配,遺囑在「不違反特留分」的範圍內,才能自由處分。什麼是應繼分和特留分呢?可以將應繼分當作是「預設分配值」,而特留分則是「最低」保障。因此可以理解為應繼分理當大於特留分。應繼分是當你沒有做任何遺囑、生前處分安排時,法律依繼承順位與配偶規則算出「每個繼承人本來應該分到的比例」。特留分是法律為了保護特定繼承人的最低保障,避免遺產有所「偏愛」,在你有特別修改遺產分配而導致特留分不足時,其他繼承人可主張自己的特留分。(但依法不會自動按照特留分分配,特留分需要主動主張)。因此藍德義給予大家3個繼承妙方、1個地雷:如果真的像新聞描述那樣「走得突然」,想照顧的人又可能不在法定繼承圈,怎麼做才不會讓對方權益直接蒸發?一、「拋開守舊觀念,口說無憑,預立遺囑有憑有據」:遺囑必須符合民法規定的方式(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其中又以口授遺囑最易引起爭議。因此藍德義建議,如有立遺囑需求,請務必按照法規訂定遺囑,並且前往公證。而選擇「自書遺囑」需要全文「親筆」完成,電腦、手機、通訊軟體、影印文件通通無效。二、「提早做遺產規劃還能合法節稅」:掌握關鍵三要素「提早、分批、留證據」,常見的作法是「分年贈與」:把握每人每年的贈與稅免稅額為244萬元,透過多年、分批移轉,讓未來留在遺產裡的資產變少。三、「活用壽險保單,聰明節稅」:請先留意,並非所有的保單都不計入遺產課稅範圍。而壽險保單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額,是不計入遺產總額的。但仍須留意個案稅務與契約設計,可請專家協助審核個別細項內容。一個常見地雷請注意:如果在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配偶或法定繼承人,可能被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因此在有遺產規劃念頭時,宜及早進行。其中有個案例常被忽略,那就是「變更壽險保單的受益人」。壽險保單具有保單價值,因此修改要保人或受益人是屬於贈與行為,需要辦理贈與稅申報,是而亦符合2年內贈與需併入遺產課稅的範疇。專家建議提前透過3種方式,讓繼承一事不再措手不及。(圖/踏取國際開發提供)藍德義補充一個概念:將財產放在不同的口袋,並且將其設置互不相干的護城河,在於資產分配上最常見的就屬不動產與保險的配置,這管道較容易被一般大眾觸及,也比較容易被常人理解,所以簡單粗暴,但就變動調整的彈性上相當僵硬,且礙於法規較易忽略各項稅務及隱藏成本,其實國際間早有較彈性且妥善的方式,更有信託及境內外公司的配置方式,都可以提前諮詢專業協助完善配置。如果你也在想「我最想照顧的人,法律會不會不承認?」建議你先盤點資產與家族成員、再完成一份有效遺囑並且前赴公證、搭配分年贈與等合法安排、並把保單與受益人設計交給專業檢核。別對身後事避而不談,延遲處理,把規劃做在前面,才是把愛留得住、也留得穩。*轉載不得修改內文及必須標明出處來源於《踏取國際開發》
買境外保單避稅恐「省小錢、花大錢」 僅適合這類極少數族群
近年來,許多民眾在理財顧問、社群平台或非正式通路的引導下,購買了未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核准、亦未在台合法銷售的「境外保單」。這類商品常被包裝以「高預定利率」、「美元資產配置」或「隱形資產」為賣點,甚至出現「資金存放海外,政府查不到」等誤導性話術。對此,金管會近年已多次公開提醒:境外保單因非我國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商品,不受我國保險監理制度保障。作為法律從業人員職業律師,必須嚴正指出:購買未經核准的境外保單,存在高度資訊不對稱,難以完整確認商品真實內容、費用結構、解約條件與實際風險,一旦發生爭議,往往也難以透過我國既有的申訴與救濟機制有效處理,投保人將面臨「法律保護真空」的困境。以下將從銷售境外保單合法性、契約風險、稅務風險及跨境繼承程序四個層面,進一步做法律分析。一、 法律定性:銷售端違法,購買端則自負風險1. 銷售端:在台銷售境外保單之行為,依照保險法第167條之1規定,為非本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除屬配合政府政策需要且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保險,透過保險經紀人向國外之保險業投保者外,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得由主管機關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停止一部或全部業務,或廢止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因此,透過地下管道(如保險經紀人私下招攬、舉辦說明會、透過網路平台仲介)銷售境外保單,均屬違法行為。該銷售人員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之刑事責任。2. 購買端:行為不違法,但可能淪為法律救濟無門我國法律目前並未處罰購買境外保單之消費者。若是屬於客戶自行飛往國外或透過網路簽署保單,該行為本身不構成犯罪。然而,不違法不代表有保障。這類保單自始不受台灣主管機關(金管會)監管,亦不適用台灣保險法或相關法令有關理賠與爭議處理規範。二、 投保後之契約及稅務法律風險若客戶已持有或打算購買在台被招攬的境外保單者,需審視以下法律風險:1. 法律管轄與救濟風險境外保單的發行主體為未依我國保險法設立經營之外國保險公司,因此無法適用台灣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機制。一旦發生拒賠或理賠爭議,金管會無權介入,消費者(投保人)無法在台進行申訴程序。 更嚴重的是,境外保單契約之準據法(Governing Law)與管轄法院(Jurisdiction)通常約定在公司設立地(如香港、新加坡、美國、加拿大、百慕達等)。這意味著,若客戶發生理賠爭議時,必須依據外國法律,至外國法院,委請當地律師進行仲裁或訴訟。跨國仲裁、訴訟的高昂律師費與差旅費,往往可能超過保險金額本身。2. 缺乏保險安定基金保障只要是購買依我國法律設立許可之本(外)國財產及人身保險業在我境內銷售之有效保險契約,皆受到保險安定基金的保障。若上開合法設立之保險公司倒閉,安定基金會依法予以墊付予投保人。 然而,境外保單完全不適用此機制。若該外國保險公司發生財務危機(如2008年金融海嘯時的AIG危機),我國主管機關無法提供任何援助,投保人恐面臨血本無歸之風險。3. 稅務補稅風險許多人購買境外保單是為了節稅,但在我國法規底下,這往往是錯誤的期待:遺產稅: 依據財政部95年發布台財稅字第09504540210號函釋,未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保險公司所給付之壽險理賠金,不適用《保險法》第112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關於「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規定。換言之,境外保單的死亡給付,必須全數計入遺產總額課稅。所得稅(最低稅負制): 依照我國所得稅法與財政部解釋函令,即使是壽險性質保單,若非屬於金管會核准者,其理賠金可能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的免稅規定。因此,該境外保單的理賠金,可能被稅捐機關認定為其他所得,依法應課稅。而境外保單之收益(如解約金、理賠金、分紅給付)屬於「海外所得」。若一申報戶全年度海外所得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且基本所得額超過新臺幣750萬元(2024年最新標準),即須申報並繳納20%的所得基本稅額(AMT)。CRS 全球資產透明化:錢放海外政府查不到已是過時觀念。在CRS(共同申報準則)架構下,我國依照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已與日本、澳洲、英國等多國進行金融帳戶資訊交換,且與美國簽有FATCA協定。跨境金融帳戶資訊已趨漸透明化。國稅局可透過資訊交換掌握海外保單價值,若刻意不申報,除補稅外還可能面臨罰鍰。4. 保險服務中斷與匯率風險保險服務可能中斷: 境外保單業務員因在台從事非法銷售,流動率可能極高,保險服務鏈可能隨時中斷。一旦無人服務,投保人(或受益人)需具備自行處理保費催繳、契約變更及繁瑣的理賠文件認證程序(如死亡證明需經外館驗證)。甚者,該等境外保單大多為英文條款,投保人(或受益人)亦須具備處理跨境文件的能力。商品本質風險: 境外保單標榜的高利率,本質上是投資型保單或結構型商品,並非保證獲利。且匯率風險由保保人自負,若台幣升值,匯損可能侵蝕所有獲利。三、 投保人死亡後的繼承難題:Probate(遺囑認證)程序當被保險人身故,繼承人在處理境外保單理賠時,恐會面臨跨國法律程序障礙,特別是英美法系國家的Probate(遺囑認證)制度。1. 若保險契約有指定受益人:原則上可繞過 Probate,但程序仍繁瑣若境外保單有明確指定受益人,理賠金原則上可 Avoid Probate(繞過遺囑認證) 直接給付予受益人。但實際執行上,境外保險公司通常會要求受益人提供經駐外代表處/辦事處驗證的死亡證明、除戶謄本及受益人身分證明。受益人需在台灣將該等文件翻譯、公證,再送交外交部及該國駐台辦事處驗證,往返極為耗時。2. 若保險契約無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者,則可能須進行 Probate程序若境外保單未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理賠金將視為遺產(Estate)。此時,繼承人必須在保單管轄地(如香港、新加坡、美國、加拿大、百慕達等)啟動遺囑認證程序。如透過Probate程序,須負擔高昂費用: 需聘請當地律師,律師費、法庭費用、執行人報酬、評估費通常佔遺產總額的 3%~8%。尚須負擔時間成本:Probate 程序大約需時 9個月至2年 才能完成資產分配。再者,Probate 是公開程序,遺產內容與分配細節將在國外法院變為公開資訊,任何人都可查閱,這對重視隱私的高資產客戶是一大打擊。總言之,境外保單並非全然不可觸碰,但它僅適合極少數族群:擁有雙重國籍、長期跨境生活,且背後有完整國際法律與稅務團隊支援的高資產人士。對於大多數生活在台灣的民眾而言,若意圖透過境外保單進行傳承或避稅,往往是「省小錢、花大錢」。建議在做出重大財務決策前,應諮詢律師與會計師,切勿僅憑非正式管道的銷售話術,將資產置於不可控的境外法律風險之中。
丈夫重病失去意識!妻急提領2千萬還債 少「1證明」遭課遺產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提領之存款,納稅義務人如不能證明該資金用途,所提領之存款應列入遺產申報課稅。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生前因病住院期間,其銀行帳戶提領2,000萬元,該局查核發現已全數結購外幣匯至甲君之境外銀行帳戶,經向醫院查證甲君住院期間已無意識,無法處理事務,雖甲君配偶乙君表示,甲君國內銀行帳戶存款係由其提領用以償還甲君境外債務,並提示甲君境外帳戶至繼承日已無餘額佐證,但乙君無法提供清償債務及資金證明,因此,該局依法將該提領款項2,000萬元併入甲君遺產總額課稅。該局提醒民眾,多數人以為只要在被繼承人生前提領現金,就不會被計入遺產,但如果是重病期間提領者,繼承人應保留相關憑證或單據供稽徵機關查核,若無法提出證明,應依規定併計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以免因漏報遭到補稅。若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以為免遺產稅!尪過世2年國稅局通知「補繳674萬」 專家曝原因:這條隱藏規則
許多人會透過買保險規避遺產稅,不過背後隱藏的「最低稅負制」才是真正的炸彈。一名人妻在丈夫過世2年後,突然收到國稅局通知,必須補繳674萬的稅,讓人一頭霧水,詢問後才知道關鍵原因。退休理財顧問「R姐」廖嘉紅在臉書分享案例,李先生是一名成功的企業家,很早就買了多份壽險,幾年前因心臟病過世,留下財產與保險金,妻子審核時國稅局確認:「這些人壽保險給付,不算入遺產總額」,讓她鬆了一口氣,心想不用再多繳遺產稅,豈料2年後收到國稅局又來通知,告知「漏報個人基本所得額」,得補繳674萬稅,全家完全不清楚發生什麼事。原來問題出在最低稅負制,廖嘉紅說明,台灣自2006年就有這條隱藏規則,目的是防止高資產人士靠保險、基金、免稅投資,把「綜所稅」報得超低甚至不用繳稅,於是政府設了一道「第二關卡」,就算享有租稅優惠,也要重新算一次「基本所得額」,超過門檻的部分就要繳「基本稅」。因為最低稅負制的規定,人妻還得補繳674萬的稅。(示意圖/翻攝自photoAC)廖嘉紅指出,壽險死亡給付若當年度理賠金超過3740萬(2024年新制數字),超過的部分要算進基本所得。非死亡給付(滿期金、退保金)則要全數列入,醫療或傷害險給付完全不用算。換句話說,保險金雖然不用列遺產稅,但可能會被抓去算最低稅負制。廖嘉紅進一步解釋,這一家3口各領3930萬,李先生留下的壽險理賠金,分給妻子和2個孩子,成年的大兒子獨立報稅,3930萬扣掉3740萬基本扣除額+750萬免稅額,因此不用補稅。至於妻子和未成年女兒同一申報戶,合計領到7860萬,超過3740萬要算進基本所得,再扣掉750萬免稅額,還剩3370萬,乘上20%基本稅率,最後算出要補徵674萬。妻子得知真相後,心痛表示:「原本以為繳完遺產稅就沒事,怎麼還要再繳一大筆?」如果當初女兒已成年並分戶報稅,結果可能就完全不同。
遺產繼承最常遇到5問題!遺囑公益講師團啟動 深入社區團體宣導
台灣遺囑協會最近統計出「民眾辦理繼承時最常遇到5問題」,藉此提醒民眾注意之外,隨著我國邁入超高齡社會,人口老化與遺產繼承問題日益受到重視,該協會積極推廣預立遺囑觀念,並成立「遺囑公益講師團」,理事長劉韋德律師表示,這群講師將深入各社區、機關及團體,免費為有需要的民眾宣講遺囑的重要性、相關法律常識及正確的生命規劃觀念。台灣遺囑協會理事長劉韋德律師提到,我們希望透過這群講師的努力,讓每一位民眾都能夠正向面對生命的自然進程,積極為自己做好準備,確保在生命終結的那一天,能夠了無遺憾,安心離開。劉韋德表示,協會是由一群專業律師及民間公證人所組成,每月定期舉辦免費的預立遺囑公益講座,教導民眾如何合法有效地預立遺囑,以保障自身權益並避免家庭紛爭,如今更進一步擴大其公益服務的範圍與深度,已於五月培訓出「遺囑公益講師團」,將開始服務社會。談及成立講師團的初衷,目前亦在一家上市公司擔任法務主管的劉韋德律師坦言,近年來向協會提出的講座邀約日益增多,但他本人工作繁忙,假日也需投入公益律師團為民眾服務,實在分身乏術。因此,他興起了成立講師團的想法,希望結合更多有志之士的力量,共同推動這項有意義的公益事業。這一群「遺囑公益講師」是經過六周共18小時的課程訓練,內容主要有民法總則(有關繼承部分)、遺產繼承人資格種類、法定應繼分、代位繼承、繼承效力、指定應繼分、指定分割、遺贈、遺產分割、拋棄繼承、各類遺囑的法定方式、遺囑見證、遺囑執行、特留分、講師授課訓練。各界菁英都有,包括知名的房仲業店長、資深保險業菁英、生命事業高階主管,以及來自科技業的資深工程師等,雖然不是法律系畢業,但是都經過嚴格考核,過程中也淘汰部分學員,最後才能成為正式講師。對於「遺囑公益講師」有需求的企業、機關單位,或是10人以上的團體,都可以向台灣遺囑協會提出免費講座申請,僅需負擔講師的車馬費即可。有意預約的單位或民眾,可至台灣遺囑協會官方網站填寫預約表單。台灣遺囑協會也整理出「民眾辦理繼承時最常遇到5問題」:1. 遺囑內容應如何撰寫,才能在法律上完整表達本人意願:許多民眾有意願預立遺囑,但對於遺囑應包含哪些內容、如何清晰且無歧義地表達對財產分配、繼承人指定、遺贈、遺囑執行人指定,甚至是對身後事的安排(如喪葬方式)等事項,感到茫然。擔心因用語不精確、欠缺法律要件或內容有矛盾,導致遺囑無法完全按照自己的意願執行,甚至被認定無效。2. 應繼分與特留分的計算與分配:許多民眾不清楚法定繼承人的順序、各繼承人的「應繼分」(法律規定各繼承人應得的遺產比例)為何。也不清楚特留分。但當遺產的實際分配與這些法定比例不符,或遺囑內容侵害到特留分時,就容易產生爭議。3. 遺產種類的認定與清查困難:被繼承人可能擁有不動產、存款、股票、保險、汽機車、珠寶、古董,甚至數位遺產(如加密貨幣、網路帳號)等。繼承人常不知道如何全面清查所有遺產,或對某些財產是否屬於遺產範圍感到困惑(例如:特定保險金是否計入遺產總額)。4. 遺囑的有效性與執行爭議(針對已存在的遺囑):若被繼承人已留有遺囑,其製作方式是否符合法定要件(如簽名、日期、見證人資格等)、立遺囑人當時的精神狀態是否健全、是否受到不當脅迫或詐欺而立下,都可能成為繼承人間爭議的焦點。另外一部分是關於遺囑執行人指定與執行過程產生的問題糾紛。5. 繼承人間的溝通不良與情感糾紛:即使法律規定與遺囑內容相對明確,繼承人間若缺乏良好溝通、互不信任,或因長年累積的家庭恩怨、對遺產的期待不同,也容易在遺產分配、遺物處理、債務分擔等問題上產生嚴重分歧,甚至對簿公堂。劉韋德進一步說明,台灣人口老化速度加快,遺產繼承糾紛也隨之頻傳,一份有效的遺囑對於個人意願的實現及家庭和諧至關重要。他強調,「生命如花,終將凋落,我們每個人都應該正向面對,並積極為此做好準備。」
遺產稅1600萬繳不出! 律師曝「2招」解決方法
在不知情之下繼承遺產,會是什麼體驗?一名網友家人過世後,留下幾百萬現金、房屋與土地,扣除免稅額後遺產稅高達1600萬元,嚇得他直呼「根本繳不出來」,對此蘇家宏律師試算發現,該網友繼承的遺產市價可能超過3億元,還分享2招解決方法。根據網友在Dcard的發文,他家人過世遺產稅高達1600多萬,但月薪也才6~7萬元,年薪頂多100多萬出頭,直言根本繳不起,還自嘲表示「除了賣肝賣器官以外都可以」,還透露得知繳不起遺產稅可能被罰錢,好奇一直罰錢是否會害遺產被充公?針對原PO的疑慮,恩典法律事務所蘇家宏律師也分享觀點,他認為應該要先「感恩」有遺產可以繼承,因為根據遺產稅1600萬元反推,依照當時遺產稅課稅稅率,1億元要繳稅1250萬元,由此能得知原PO課稅遺產淨額超過1億元,由於超過1億元的遺產稅率是以20%計算,細算得知課稅遺產淨額應該是1億1750萬元,也意味著繼承的遺產價值可能超過3億元。蘇家宏分析,原PO繼承的「遺產總額」至少超過1億3277萬元,扣除其家人只留下幾百萬元的現金,其他遺產總額1億2000多萬以上都是由不動產的價值計算出來的,由於在遺產稅中不動產是以公告土地現值與房屋評定價格來計算,而原PO家人留下來的遺產大部分是在中部,考量中部房地的市價與公告價可能落差3倍左右,推估繼承的遺產市價可能高達3億6000萬元。他指出,依照原PO的情況其實有2種解決方法,一種是遺產稅可從「現金遺產」來做繳納,可以跟國稅局申請,即可持國稅局核發的稅單去銀行辦理,將所繼承的銀行存款來繳納遺產稅,其餘的遺產稅額應繳金額如果超過30萬元,倘若現金繳納有困難,可以用不動產向國稅局申請抵繳,由於不動產計算遺產稅是以公告價計算,抵繳時也是以公告價來抵繳。蘇家宏提醒,土地的公告價與市價的差異,會讓繼承人不想用土地來抵繳遺產稅,因為只要繼承土地後,未來賣掉所能獲得的價格將比抵繳的稅額還高,例如持有一筆土地公告價1500萬元、市價4500萬元,與其用土地抵繳1500萬元的遺產稅,不如湊錢繳清1500萬元遺產稅後,繼承這筆土地後出售,所得4500萬元扣掉1500萬元的稅款還能多3000萬元,相對會是更好的做法。蘇家宏指出,遺產稅單核發後如果有困難,無法在法定繳納期限內繳稅時,可以在繳款期間內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假設應納稅額超過30萬元,可以在納稅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不超過2個月,此外分期繳納要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根據他的說法,繳納遺產稅的金額主要來自4個途徑,第一個是從遺產中的現金來繳納,或是實物抵繳;第二個是拿繼承人自己的錢來繳納;如果不願意用不動產抵繳,可以先找尋不動產的買家,簽妥買賣契約書,約明買賣價款先用來繳清遺產稅,之後辦理過戶。網友或可向銀行借錢,湊足繳清遺產稅的款項;如果家人有事先以投保人壽保險的方式,指定作為保險受益人,預先保留繳交遺產稅的金額,屆時可以持除戶謄本、死亡證明書等文件向保險公司請領保險金,以保險金繳交遺產稅。 房市交易恐創7年新低! 大老曝海嘯第一排動向:改做Uber eats 買下13.5%高投報屋 住戶秒退租!AV帝王傻眼:我被坑了 祖厝被強拆、竹東如九龍城?科技首都城市治理失靈
繼承爸媽留下「免遺產稅農地」 5年內出售小心被追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經核定免徵遺產稅者,該土地自被繼承人死亡日起5年內,承受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需繼續作農業使用,如想要出售,應注意該管制期間。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本文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遺產總額得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至於免徵遺產稅農地5年內繼續作農業使用期間之計算,依財政部75年12月24日台財稅第7576781號函規定,應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算。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9年4月10日死亡,繼承人乙君於109年6月5日申報遺產稅,經核定其中1筆土地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免徵遺產稅,乙君於109年10月6日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並於110年1月7日辦妥繼承登記。該例經核算農地農用管制期限屆滿日為114年4月9日(自甲君109年4月10日死亡日起算5年),所以乙君如想要出售該農地,但不會遭補徵遺產稅,必須於該管制期限屆滿後始出售及辦理移轉登記者,才可以依法免除應補徵遺產稅。台北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繼承免徵遺產稅之農業用地,倘於5年農業使用之管制期間內出售或未繼續作農業使用,將遭補稅。
他繼承妻子房產「房地合一稅」爆增2.6倍 專家籲可善用免稅額
明年台灣將步入超高齡社會,隨著社會高齡化,遺產稅規劃議題越來越受重視。曾有案例一名妻子往生後,先生繼承房產,因為不懂遺產稅規劃,竟需負擔比預期高出「2.6倍」的房地合一稅,原因是因為借款人登記非妻子本人所致。信義房屋代書廖女滿表示,民眾可透過「善用免稅額」與「不計入遺產總額項目」等方式,合法減輕遺產稅負擔,其中基本免稅額達1,333萬元,若為因公殉職的軍公教人員,更可享有2,666萬元的加倍優惠。一對夫妻在109年購屋,房屋登記在太太名下,但房貸卻是由先生名義負擔。110年2月太太不幸過世,因無子女故由先生繼承房產,日後賣房辦理產權過戶時,預估為「30萬」的房地合一稅金,實際上竟高達「80萬」元!這是因為太太為房屋所有權人,但借款人一開始就是先生本人,這筆房貸無法作為繼承房產的「額外負擔」扣除。廖女滿說,若房屋所有權人與借款人不同,遺產稅計算方式也不同,建議民眾在購屋時就要考量此細節,避免日後造成不必要的稅務負擔。廖女滿進一步解釋,若繼承的房產尚有被繼承人借款未償還之貸款,除可自遺產中扣除,降低遺產稅外,日後繼承人出售該繼承之房地,計算不動產交易所得時,該額外負擔亦可自交易所得中予以減除。舉例來說,若繼承房地現值200萬元,未償還房貸500萬元,超出的300萬元可自不動產交易所得中扣除,同步降低不動產交易稅。「許多民眾不知道,除了基本免稅額外,還有多項可扣抵的項目。」廖女滿指出,配偶享有額外扣除額,若有直系親屬、兄弟姐妹需撫養,也能適用扶養扣除額,這些都是法定的減稅優惠,但需要事先規劃才能發揮最大效益。 在不計入遺產總額的項目方面,日常生活用品、工作用具都可排除在遺產計算之外。廖女滿舉例,廚師的專業刀具、攝影師的攝影器材等工作必需品,都不會計入遺產總額,「以計程車為例,免稅上限可達56萬元。」「遺產稅的規劃不能等到繼承發生才開始,」廖女滿提醒,「及早規劃、善用各項免稅優惠,才能真正達到合法節稅的效果。」她建議民眾可以諮詢專業人士,針對個人資產狀況量身打造適合的遺產規劃方案。 他欠稅又不繳罰單!法務部出招「挖出沉海遺產」拍出368萬還債 她有2000萬「一毛都不想給兒子」 律師曝解方:僅1情況可達成 遺產不想落入前夫手? 地政士「一招」:不怕小孩繼承被代管
大S猝逝/外傳留下10億遺產 地政士推算大S遺產稅:真的很高
知名女星徐熙媛(大S)近日於日本旅遊期間因流感併發肺炎驟逝,享年48歲。消息震驚娛樂圈與廣大粉絲,同時也引發社會關注她的遺產分配與相關的遺產稅問題。外傳大S生前擁有約10億元的資產,其中台北市的房產價值約6億元,而這筆遺產究竟需繳納多少遺產稅,也有地政士出面計算。禾宜地政士事務所負責人李宜玲表示,遺產稅的計算方式並非單純以市價評估,而是依照「公告現值」來核算,該數值通常低於市場價格,約為市價的一半,因此若以台北市房產為例,大S的房產遺產價值可能約為3億元,而非外傳的6億元。李宜玲說明,根據現行遺產稅法規定,遺產總額需扣除多項免稅額與扣除額後,才會進行課稅。以大S的情況來看,其個人免稅額為1333萬元,配偶扣除額553萬元,此外,她的兩名未成年子女也可依年齡分別扣除448萬元與560萬元。此外,母親黃春梅符合受撫養條件,可再扣除138萬元,而喪葬費亦享有138萬元扣除額,經計算合計可扣除約3170萬元。因此若大S的房產遺產金額為3億元,扣除上述3170萬元後,剩餘2億6830萬元須繳納遺產稅。根據稅率規定,超過1億1242萬元的遺產部分適用20%稅率,計算下來,總遺產稅金額約為4523萬元。若大S的遺產總額再加上其他現金、股票等資產達4億元,則應稅額將進一步上升至3億6830萬元,最終遺產稅可能高達6523萬元。面對如此高額的遺產稅,李宜玲也建議,若繼承人手頭現金不足,可能需透過變賣資產或申請實物抵繳來支付稅款。然而實物抵繳僅能按照「公告現值」計算,對以不動產為主的遺產來說,並非最划算的選擇,因此如何「預留稅源」成為遺產規劃的重要課題,其中透過壽險規劃來支付遺產稅,是較為理想的做法。李宜玲指出,實務上,已有許多高資產人士提前規劃,例如一名企業家擁有8億遺產,生前便購買足額壽險,確保繼承人能順利繳納1億多元的遺產稅,避免財務壓力。大S的遺產處理方式及最終稅額尚待相關單位進一步確認。
他見繼承遺產「要繳稅1600萬」崩潰 地政士給解方
日前一名男網友發文分享,家人去年過世後,留下數百萬元現金與房屋、土地等遺產,然而當他計算遺產稅時,卻驚覺需繳納高達1600多萬元,讓他不禁崩潰直呼:「根本繳不出來!」該貼文一出,引發熱議。該名男網友近日在論壇Dcard以「被千萬遺產嚇死」為題發文表示,自己家人去年過世,留下來的現金頂多幾百萬而已,剩下的全部都是房子、土地,「遺產稅算下來扣除免稅額零零總總之後要繳一千六百多萬,重點是根本繳不出來啊」。原PO提到,自己月收入僅6至7萬元,年薪約百萬元,「完全不知道怎麼生出這些錢來,想問問各位有什麼好辦法嗎?除了賣肝賣器官以外都可以,有上網爬過文好像太久會罰錢 如果一直都繳不出遺產稅 拼命給他罰錢最後遺產會充公嗎?!」貼文曝光後,許多網友提供建議,包括申請分期繳納、延長繳納期限,或變賣部分不動產籌措資金,「遺產稅可以申請展延與分期,有15年時間可以還款」、「土地若申請為農地,可減少稅額負擔」,此外,也有專業人士提醒,若與國稅局進行實物抵繳,可能會面臨較大的損失,建議審慎評估後再行處理。一名地政士分析,若家人於113年(2024年)過世,反推遺產總額可能約1.5億元,遺產稅雖然高昂,但可透過多種方式減輕負擔,「配偶可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動產的土地類別也會影響稅額計算。若仍有銀行貸款未清償,也需納入考量」,地政士建議,繼承人可先申請分期繳納,取得財產移轉同意書後,再出售部分遺產支付稅款。根據財政部規定,若繳納遺產稅有困難,可申請最長18期的分期付款,每期繳納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並需加徵分期利息。然而若未能按時繳納,將面臨滯納金,甚至可能導致遺產充公的風險。
老父生前賣房未過戶 兒繼承「1失誤」遭罰近千萬
繼承長輩的房子若未辦妥移轉登記,也可能賠大錢!一名台中男子的父親出售市價5千萬元的豪宅,尚未移轉登記給買家就不幸過世,房子依父親名下不動產遺產申報,申報錯誤被國稅局要求補稅,加總罰金逼近千萬元,可謂得不償失。根據中區國稅局說法,甲君生前簽約出售A房地,總價大約5800萬元,已收取訂金580萬元,但死亡時尚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繼承人乙君申報遺產稅應該將房地按現值申報2300萬元,但國稅局查核發現,甲君有580萬元自履約保證帳戶轉帳存入(即訂金),發現甲君生前已經簽約出售該房地。中區國稅局透露,審查人員依照該筆未收取的債權(房款)大約5200萬元計入遺產總額,以及增列未償債務2300萬元(房屋現值),據此計算乙君漏報遺產淨額2900萬元,因其所獲遺產總額適用20%稅率,必須補稅580萬元,再加上0.64倍(371萬餘元)罰款,連補帶罰需上繳951萬元。該局指出,被繼承人生前出售房地,迄死亡時仍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依民法第758條規定,該房地仍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應列入遺產課稅,但因房地已簽約出售,有移轉登記與買受人之義務,可將同額的房地現值列入被繼承人生前未償之債務,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中區國稅局提醒,被繼承人若於生前已出售房地,但死亡時仍未辦妥房地移轉登記,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應檢附買賣房地之相關證明文件,並依規定辦理申報,以免漏報遺產遭處罰。 鄰損戶為何多與「凶手建商合建」 專家曝3大理由:江湖現實 他賣繼承老公寓 慘課66萬房地稅 代書一招「稅變0」:免扒兩層皮 三重建案鄰損倒塌!今召開協調會 專家揭1原因:只能合建
爸爸留3千萬遺產!媽媽想拋棄繼承全給兒子 律師:要多繳61萬的稅
恩典法律事務所周依潔律師日前在臉書上分享,有關遺產拋棄繼承的案例。老陳日前過世,留有約3000萬元的遺產,但老陳生前都是大兒子在照顧,媽媽和女兒想要拋棄繼承。周依潔急勸不要,因為從節稅角度來看,2人若拋棄繼承,要多付61萬左右的遺產稅,最好的辦法是「簽署遺產分割協議。」周依潔分享案例,老陳留下3000萬遺產,媽媽和女兒想讓大兒子一人繼承,詢問律師是否能辦理拋棄繼承,周依潔提醒除非有債務要處理怕麻煩,不然單從「節稅」的角度,千萬不要輕易辦理拋棄繼承。周依潔分析,在申報遺產稅時,被繼承人若有親屬,會有一定金額的扣除額,老陳有配偶加2名子女,共3位繼承人的情況,遺產總額3000萬元,免稅額1333萬元,配偶扣除額553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6萬元x2為112萬元,喪葬費扣除額138萬元,應納遺產稅為3000萬減上述免稅額、扣除額的一成,為86.4萬。倘若媽媽和女兒選擇拋棄繼承,免稅額同樣是1333萬元,扣除額僅剩直系血親卑親屬1人的56萬元,以及喪葬費138萬元,應納遺產稅為147.3萬元。周依潔公開遺產稅算法,可以發現媽媽和女兒有沒有拋棄繼承,整整差了60.9萬元的遺產稅。最後,周依潔也給出建議,若想讓大兒子一人繼承老陳的全部遺產,其他人拋棄繼承不一定是好辦法,另一種選擇是三名繼承人一起簽署遺產分割協議,透過協議分割的方式,由三人全體同意所有遺產都分配給大兒子一人,即可達到大兒子單獨繼承,同時又達到節稅的目的。
獲偷腥亡夫3億股票!正宮「耍1毒招」害慘小三女兒…逼私生女吞5千萬遺產稅
小小年紀卻因「私生子」身分慘背上千萬債務!一名陳姓男子與周姓妻子育有3名子女,在外還偷偷跟小三生下一名女兒,陳男亡故前將價值3億的股票全給正宮,但因股票贈與時間不到2年,因此依法需納入遺產稅,怎料正宮全家人竟神來一筆「拋棄繼承」,害得陳男的6歲私生女需繳5735萬元的遺產稅。案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相關法規有違憲之虞並聲請釋憲,日前憲法法庭判決出爐了。該案發生於2016年6月間,外遇的陳姓男子將名下約3億多元的鋼鐵股,全數送給周姓髮妻,並申報核定「免徵贈與稅」,沒想到2017年12月陳男卻不幸逝世,而依照《遺產與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1.被繼承人之配偶。2.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3.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換句話說,該筆股票贈與需列入陳男的遺產稅。令人驚嘆的是,周姓正宮得知後,隨即與3名子女辦理拋棄繼承,而身為「私生女」的6歲女童便成為唯一法定繼承人,她雖繼承1567萬元的遺產,卻因「生父元配」的轉嫁稅務神操作,害慘才6歲的她,莫名吞下5735萬元的遺產稅。女童家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案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相關法規有違憲之虞,裁定停止審理並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憲法法庭28日判決,認定條文擬制遺產的受贈人為被繼承人配偶時,與其他繼承人應如何負擔遺產稅,欠缺明確規範,若導致配偶以外其他繼承人須就被繼承人配偶因受贈產生的財產增益負擔遺產稅,不符憲法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侵害到人民受憲法保障的財產權,因此「部分違憲」,故要求財政部需在2年內檢討修法。
利用保單逃稅 小心罰鍰上看千萬元
保單是民眾保障生命安全、財產與理財工具,但卻成為民眾的避稅、逃稅工具,國稅局是抓得到。近期高雄國稅局、中區國稅局就發現透過外幣保單、境外保單避稅,補稅都超過千萬元,甚至罰鍰都上看千萬元。高雄國稅局指出,如果欠繳應納稅捐,除了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34條等,規定對欠稅人施以禁止財產處分、限制出境、公告欠稅人資料等,以作為稅捐保全措施外,並得將繳納期間屆滿30天後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若欠稅人刻意隱匿財產,也會追查所得、財產動向,並將蒐集相關資料提供法務部執行分署運用,確保國家租稅債權。刻意漏報、藏匿財產 通通查得到近期高雄國稅局查到一起利用外幣保單,刻意逃避繳納稅捐的案例,高雄國稅局表示,轄區內某位納稅義務人,專營人力供應服務公司,因漏報收入而核課營業稅,且要補徵個人綜合所得稅和裁處罰鍰。該納稅義務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程序終結確定要繳交,但是該納稅義務人期限到仍然不繳,就要送強制執行,卻發現他已沒有任何可供執行的財產。於是國稅局鍥而不捨,發現此納稅義務人竟然有多筆鉅額外幣保單隱匿不繳納欠稅,透過蒐集資料並送強制執行,順利課得1408萬元。高雄國稅局提醒,移送強制執行案件,須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及執行必要費用,如造成保單解約,亦徒增應賠付給保險公司之相關費用,得不償失。靠繼承遺產避稅 國稅局抓得到不只欠稅透過保單隱匿財產被抓到,想要透過境外保單避稅也無所遁形,國稅局抓到透過遺產稅避稅,補稅金額上看2000萬、罰鍰也有1600萬元。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甲在生前透過保險規畫財產,繼承人主張甲死亡後取得的人壽保險金,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壽險金額,依法是可不計入遺產總額。但中區國稅局認為,甲生前投保部分境外保單,並非我國核准的保單,應計入遺產總額中補徵加罰鍰。保價金變更保人 須課徵稅最後一種即是,要保人變更的話,則要申報贈與稅。中區國稅局提到,許多民眾想透過變更要保人,保價金轉移給他人作為傳承之用,但在國稅局的眼中,保險契約存續期間變更要保人,是要課徵贈與稅。國稅局舉例,某位父親2011年向保險公司買1張保單,卻在今年的8月將保單要保人變更成自己的兒子,變更時的保價金已經累積到600萬元,超過當時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因此,國稅局依此向其課徵贈與稅。中區國稅局提醒,不論是投保境外保單、或者保險存續期間,如果發生繼承或者變更要保人都要記得誠實申報,避免遭到稅捐機關調查,進而補稅、加計利息,甚至是高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