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戶
」 遺產 陸配 繼承 補助 冰箱
獨家/張國煒又失望了!長榮雖願給付160億股利 遺囑執行人卻這樣說
星宇航空(2646)創辦人張國煒在今年(2025)7月16日取得台北地院裁定,要求四位遺囑執行人向長榮集團旗下包括空海儲運國際等四家子公司請求給付累積九年來的股票股利高達160億元,於一個月內給付,原定應於八月底、九月初完成,包括張國煒等七位繼承人應該可以「看得到部分遺產」。根據CTWANT最新取得的消息,恐怕又讓張國煒失望了!「看樣子,接下來是否能取得法院勝訴,順利更換四位遺囑執行人,是非常重要關鍵。」法界人士分析說。CTWANT記者於8月11日去電詢問長榮集團旗下四家子公司長榮海運、長榮航空、長榮國際儲運、長榮國際,四家公司回覆記者說,「已在近日收到創辦人張榮發遺囑執行人來函,並就股利領取事宜回覆遺囑執行人暨副知法院知悉」。據此,記者採訪到張國煒委任律師團隊,上週已接到法院通知前往閱卷,張國煒等七位繼承人是否能順利先取得超過160億股利股息部分,答案即可揭曉,即如CTWANT先前獨家調查內容,證實是「四家公司都回覆承認股利數額(160億元)」「也同意給付」。也就是說,長榮集團四家公司的回覆,可讓李玉美、張國煒等七位繼承人得知,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生前持有長榮海運3.2%、長榮航空2.44%、長榮國際儲運0.95%、長榮國際5%共四家公司從2016年1月20日起迄今累計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逾160多億元部分,四家公司強調都會給付,意即不會受到五年時效的拘束。不過,依照北院裁定書內容,法官考量四位遺囑執行人須辦理銀行帳戶等時間,因此裁定一個月的時間處理該款項,但張國煒委任律師團隊卻得到的四位遺囑執行人的目前反應,「只是拿四家公司回函說,沒有暫時處分的必要」,等於現在根本沒有要去把錢拿回來的意思。張國煒委任律師林文鵬對此還強調地說,「這幾年如果現金股利有領存在帳戶內保管與管理,九年來孳生利息累積起來,也就好幾億了!」張榮發於2016年1月20日死亡,其生前立有遺囑將其股票全由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並將柯麗卿、戴錦銓、劉孟芬與吳界源指定為遺囑執行人;四位遺囑執行人先前即向法官稱說「之前已向發行股票公司請求給付股利,也不會受到請求權時效」「縱使股票發行公司願意立即給付股利與遺囑執行人,但現行金融實務遺囑執行人無法開立金融或證券專戶,亦無法受領股利之給付,客觀上即不能強制行等語」。法官則認為,被繼承人張榮發於2016年1月20日死亡,其生前立有遺囑將其股票全由聲請人張國煒單獨繼承,而柯麗卿、戴錦銓、劉孟芬與吳界源既為遺囑執行人,有除戶謄本、公證書及密封遺囑在卷可憑。而未採納上述遺囑執行人所稱沒有辦法開帳戶、無法領取股利的說法。張國煒委任律師係於2025年4月向台北法院聲請四位遺囑執行人暫時處分,法官因此於7月16日核准暫時處分案,要求四位遺囑執行人須向長榮航空、海運等四家公司請求給付累計九年來股利160多億元。張榮發遺孀、張國煒母親李玉美則是在2024年底對其他繼承人提起「分割遺產」主張依特留分執行,依張榮發過世後的遺產稅計算的240多億元估算,李玉美與張國煒在「特留分部分」共可取得遺產的8/12,但經過法院二次調解庭未達共識,正進入司法審理中。此外,張國煒已在2024年9月18日向台北法院對四位遺囑執行人提出「另行指定遺囑執行人」告訴,也正在法院審理中。
獨家/張國煒等7繼承人可先拿到160億 法官限期「最快八、九月」給付
CTWANT獨家調查到長榮集團包括海空儲運等四家公司,已在近日收到創辦人張榮發遺囑執行人來函,並就股利領取事宜回覆遺囑執行人暨副知法院知悉;據此,記者將此消息轉知張國煒委任律師團隊,至今天(12日)還未接到法院通知,張國煒等七位繼承人是否能順利先取得超過160億股利股息部分,答案很快即可揭曉。CTWANT依據北院核准函給予一個月請求領取股利股息期限,加上長榮集團四家公司已回覆四位遺囑執行人的時間推算,預估八月底、九月初,張國煒等繼承人即可透過遺囑執行人「看到其所管理的部分股利股息遺產」。張國煒委託律師於2025年4月29日向台北地院對張榮發遺囑所立的四位遺囑執行人柯麗卿、戴錦銓、劉孟芬與吳界源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要求執行人應向張榮發名下持有長榮海運3.2%、長榮航空2.44%、長榮國際儲運0.95%、長榮國際5%共四家公司從2016年1月20日起迄今累計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逾160多億元部分,給付給遺囑執行人作為保全與管理。該案在法院於同年7月16日裁定核准之後,經CTWANT記者於昨日詢問上述長榮集團的四家公司,於傍晚正式回覆給記者說,「已收到創辦人張榮發遺囑執行人來函,並就股利領取事宜回覆遺囑執行人暨副知法院知悉」。依據北院7月核准定暫之案的裁定書內容,可就長榮集團四家公司回覆的內容,整理出張榮發配偶李玉美、張榮發四子與張榮發已過世女兒的一對子女共七名繼承人,是否能先透過遺囑執行人的行使權利,而先「看到」張榮發名下持有國內四家公司的股票累計九年來的配息配股。首先,先來看「請求給付權的時效問題」,是拘於民法第126條的股利債權之請求權時效5年?還是適用於長榮集團四家公司是否已依民法第129條的「承認」應發放之股利數額而無時效消滅之疑慮。張國煒委託律師林文鵬表示,若依民法規定,請求上述四家公司配發股利股息的請求權有五年時效,從2016年1月20日長榮集團總裁張榮發過世以後迄今,2019年以前者已罹於時效;2020年的則有3604萬多元亦將在今年(2025年)8月17日後罹於時效。其實,四位遺囑執行人之前已發函詢問股票發行公司如何辦理股票繼承及股利領取時限事宜,各公司回函稱,文件齊備即會配合辦理股票繼承過戶及自繼承發生之日起歷年股利發放作業。因此這四位遺囑執行人即稱,「可知各股票發行公司承認應發放之股利數額,並未爭執,本件並無時效消滅之疑慮」。不過,法官則認為,四位遺囑執行人所稱的是「詢問繼承人」辦理股票繼承及股利領取,但繼承人並無管理、處分遺產之權利,自然無從以繼承人之名義為股票繼承及領取股利。遺囑執行人以此方式詢問,並非以「遺囑執行人身分請求交付股利」,是否屬於民法第129條的「請求」,可非中斷時效,並非無疑。這意思是指,法官質疑,四位遺囑執行人主張先前就跟張榮發持有股票的公司了解配發股利這部分,是否可視為「已主張請求權」,而可以因此從那時起就「暫時停止」領取時間,等待文件備齊之後即可給付,也就不受到「5年請求權時效」的限制。法官還說,進一步了解所繼承的股票公司的回函中僅表示,「本公司將配合辦理本案股票繼承過戶及自繼承發生之日起歷年股利發放作業」、「依過往經驗,股東(含因繼承過戶者)向本公司請領未領取之歷年股利(現金或股票),本公司均予給付」。法官指出,公司回函的內容並未明確對被繼承人已罹於消滅時效之股利承認給付,再以公司「過往經驗」為依據,過往經驗是否得一體適用本案之股利,四位繼承執行人實際向公司請求給付股利前均未可知,因此遺囑執行人主張股利已經公司承認並無罹於消滅時效之疑慮,並不足採。也就是說,法官認為四位遺囑執行人稱說「之前已向發行股票公司請求給付股利,也不會受到請求權時效」的部分,法官並未採納這一主張,而因此在今年7月核准張國煒的聲請,要求這四位遺囑執行人須向長榮海運、長榮航空、長榮國際儲運、長榮國際等四家公司發函請求給付股利股息。再者,四位遺囑執行人稱「公司會發放歷年股利,沒有時效疑慮」等語外,還稱說「縱使股票發行公司願意立即給付股利與遺囑執行人,但現行金融實務遺囑執行人無法開立金融或證券專戶,亦無法受領股利之給付,客觀上即不能強制行等語」。法官認為,被繼承人張榮發於2016年1月20日死亡,其生前立有遺囑將其股票全由聲請人張國煒單獨繼承,而柯麗卿、戴錦銓、劉孟芬與吳界源既為遺囑執行人,有除戶謄本、公證書及密封遺囑在卷可憑。而未採納上述遺囑執行人所稱沒有辦法開帳戶、無法領取股利的說法。法官認為,綜合以上兩點,認為請領股利有失效之慮,導致日後無法回復之損害,損及繼承人之權益,確有急迫性而核准定暫;而原本張國煒聲請四位遺囑行人向這四家公司請求「10日內」給付股利股息,而若未依時限給付而將提訟的主張,法官以遺囑執行人需配合受領給付、有開立帳戶或相關帳戶之時間需求,加上考量公司發放現金股利、股票股利之程序亦須一定時間進行,因此主張10日期限有過過於短促之疑慮,衡量上述狀況,而認應以一個月期限為宜。
台男生前娶陸妻「家人全不知情」 提告婚姻無效獲認證!法官這麼說
高雄市一名男子安安(化名)與大陸籍女子小婷(化名)2002年於大陸登記結婚,並於隔年在台灣辦理結婚登記,但阿明在2024年過世後,他的家人阿春(化名)表示未聽聞安安已婚,且女方從沒有來台同居,懷疑兩人根本沒有真實婚姻關係,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兩人婚姻不存在。法官審理後認定該段婚姻缺乏真意,依法自始無效,判決支持阿春請求。判決書指出,阿春主張,安安於2024年6月28日死亡後,自己為他辦理除戶與繼承程序時,才發現安安早在2002年12月27日與小婷於大陸結婚,並於2003年3月26日在台灣完成結婚登記。阿春表示,家人從未聽聞安安已婚,也無人見過小婷,且小婷從未入境台灣與安安共同生活。阿春質疑兩人並無締結婚姻的真意,應屬假結婚行為,且因安安與小婷的婚姻關係將影響財產繼承分配,自己身為安安的繼承人,於是依法提起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訴訟。由於小婷經法院傳喚後未出庭,也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因此法院認定小婷對阿春的主張並未表示異議。法院並查明,安安與小婷雖於大陸辦理結婚,但婚後沒有共同生活,且移民署資料顯示小婷從未入境台灣,並未與安安實質履行婚姻義務;依據中國大陸婚姻法相關規定,婚姻必須基於雙方自願並具有結婚真意,若僅為其他目的而登記,則婚姻應屬無效。法官審理後認為,確認婚姻關係是否存在屬重要的法律地位問題,若關係不明將影響繼承權益,阿春依法有即受確認判決的法律利益,且安安與小婷的婚姻應僅為協助被告日後來台灣所設,無共同生活之實,依法屬無效婚姻。法官綜上判決認定安安與小婷婚姻自始無效,並准許阿春訴請確認兩人婚姻關係不存在,全案仍可上訴。
婚後40年才知亡夫偷情20年有私生子 人妻崩潰告小三!判決結果曝
台中市一名人妻小玲(化名)在丈夫大樹(化名)過世後,幫他辦理除戶登記時,才發現大樹生前與小三阿美(化名)育有一子。小玲認為阿美明知大樹已婚仍介入他人家庭,導致自己精神受創,因此提告求償100萬元。法官審理後認定阿美確實侵害小玲配偶權,判決阿美應賠償2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判決書指出,小玲主張,她與丈夫大樹於1981年10月24日結婚,並維持婚姻關係長達40多年,但大樹2023年10月25日過世後,她在辦理大樹的除戶手續時,發現大樹早在2004年10月26日認養與他人所生的孩子樂樂(化名)。小玲表示,她直到此時才知道丈夫與阿美有婚外情,且雙方還育有一子樂樂。小玲強調,阿美明知大樹有婚姻關係,卻仍與他長期交往,並以家庭模式共同生活,已構成配偶權的重大侵害,導致她精神痛苦,求償100萬元。阿美則表示,自己於2003年懷孕後至孩子出生前,才從大樹口中得知對方已婚,事後雖仍與大樹保持聯繫,但自己並未意圖破壞他的婚姻。阿美強調,小玲早在2004年5月、6月間即已知悉此事,卻拖延至20年後才提起訴訟,已超過法律規定的時效期間,行為已構成權利濫用及違背誠信原則。台中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大樹自2004年認養樂樂起至2023年去世前,幾乎每天去阿美住處探望母子倆,並資助生活開銷,彼此長期互動超出一般朋友範圍。此外,法院也根據戶籍資料、證人口供與大樹所添購給阿美的車輛等資料佐證,認定雙方已形成如同家庭般的相處模式,足以破壞小玲與大樹間的婚姻信任與家庭圓滿,構成對配偶權的持續性侵害。雖然部分損害已逾10年時效而不受保護,但近10年內的侵害行為仍可成立求償依據法官考量阿美在黃昏市場工作,每月收入約1萬8000元至2萬元,認為小玲請求精神慰撫金應以20萬元為適當,最終判決阿美須賠償原告20萬元慰撫金,並自2025年4月8日起按年息5%計算至清償日止,至於全案訴訟費用由雙方按比例負擔,仍可上訴。
毛孩過世別被坑!農業部為保護飼主權益 推動「新契約範本」
農業部為輔導寵物產業健全發展,今(24)日訂定寵物生命紀念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其重點除定義寵物生命紀念的服務內容,對雙方中途解約之退費規定明確規範,並針對飼主取回骨灰及存放屆期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案。農業部說明,隨著國人飼養寵物比例持續增加,寵物產業蓬勃發展,將寵物視為同伴甚至家人之風氣興起,牠們身後事的處置也日漸受到重視,因此興起寵物生命紀念業,惟近期發生多起寵物生命紀念服務消費爭議,遂訂定「寵物生命紀念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農業部指出,這次的寵物生命紀念定型化契約範本,在簽約注意事項中,加入了業者應協助生前有寵物登記之寵物辦理除戶登記,並就寵物生命紀念服務之普遍項目包含屍體之接運、屍體清理、美容、屍體冰存、屍體處理及骨灰處理等五項進行規範。農業部補充,對中途解約之退費情形作出約定,除了實際服務產生的費用外,違約方支付的解約手續費最高上限不得超過總契約價金的5%,以避免消費糾紛。另寵物生命紀念服務包含骨灰的寄存,屬於寄託物品,因此也在定型化契約範本當中訂定飼主如要取回骨灰之相關規定,最後並就寄存時間屆期或飼主停止繳費時骨灰後續處置方式進行約定。農業部指出,目前寵物生命紀念業由縣市政府依地方自治管理,後續將請中華民國寵物商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及各縣市政府協助向業者及寵物飼主積極宣導此定型化契約範本。農業部呼籲,寵物飼主,雖然心愛的毛孩離開了無比傷心,但要記得辦理寵物除戶登記,也需保障自己的消費權益並依範本簽訂定型化契約。
陸配繳除籍證明進度曝光!月底截止 海基會最新說法來了
內政部移民署於4月初陸續寄發公文通知書,要求陸配與陸配二代繳附「喪失原籍證明」,證明已經註銷中國戶籍、沒有領有中國護照,若3個月內不補件將遭除戶,期限到6月底截止。海基會副祕書長黎寶文今天(6日)呼籲尚未辦理的陸配朋友一定要把握時間,因為辦理的時間跟期程可能會要花一點時間;此外,目前海基會收到的案件量是有增加的,和去年同一時間相比,大概增長5倍左右。黎寶文表示,海基會主要是處理公證書的驗證部分,過程都還算順利,也積極增加人力和時間來協助大家,「真正的疑難雜症老實說並不是發生在海基會這裡,但是海基會的確也碰到某些狀況,在不確定是否能夠立即處理的時候,海基會其實都會第一時間馬上告知當事人,最好還是趕快向陸委會跟移民署來反應,特別是移民署。」黎寶文表示,按照陸委會呈現出來的數字,的確還有部分的陸配朋友還沒有完成證明手續,因此海基會6月也會繼續在全國各地辦理說明會,除了提供諮詢之外,還提供「一站式」服務,如果現場就準備好完備的資料可以處理的話,海基會和移民署都可以一次幫陸配完成手續。黎寶文表示,如果真的是疑難雜症的話,說明會現場會讓陸配當事人向移民署登記,不管是協助處理或是延後赴陸辦理,或者是其他的替代方案,希望用「一站式」的說明會,來提供陸配更多服務。
飼主注意!每年須帶毛孩「做1事」貓狗都要 忘記恐挨罰3萬
苗栗縣一名風姓男子因飼養犬隻,超過1年未補強注射動物狂犬病疫苗,經輔導後仍未於期限內完成,由苗栗縣政府依規定裁罰3萬元,風某不服提起訴願,被駁回後仍未繳納,苗栗縣政府遂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執行,新竹分署立案審查後進行傳繳,風某到案請求採月繳3千元分期付款繳納。新竹分署特別提醒犬貓寵物飼主注意,狂犬病疫苗須每年注射,未定期施打者,可裁罰3萬至15萬元 家中有出生滿3個月的犬貓,必須每年接受1次動物狂犬病疫苗預防注射,若未定期施打疫苗,經查獲可處新台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新竹分署表示,苗栗縣一名風姓男子因飼養犬隻,超過1年仍未補強注射動物狂犬病疫苗,經輔導後仍未於期限內完成,經苗栗縣政府依規定裁罰3萬元,風某不服提起訴願,被駁回後仍未繳納,苗栗縣政府因而移送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執行。新竹分署經通知風某到案傳繳,風某自行到案辦理分期,申請每月繳納3000元,以免遭後續的強制執行。據悉,風某雖然提起訴願主張系爭犬隻已因意外死亡,他因不黯法令,不知犬隻死亡也需除戶等,但處分機關認定無從佐證死亡時間為何時?以及與處分時間關聯性及其真偽?並且,苗栗縣政府動保所人員多次以電話通知風某處理,風某仍未補強注射,也未替死亡犬隻辦理除戶作業,因而遭駁回訴願。新竹分署提醒,家中毛小孩離世後,要記得依規定完成除戶作業,便不會收到通知,也避免可能的罰則,家中有飼養犬隻與貓咪的民眾,每年都必須施打狂犬病疫苗,同時也建議適時補強其他傳染病疫苗,才能為毛孩打造堅固的健康堡壘。
遺產稅1600萬繳不出! 律師曝「2招」解決方法
在不知情之下繼承遺產,會是什麼體驗?一名網友家人過世後,留下幾百萬現金、房屋與土地,扣除免稅額後遺產稅高達1600萬元,嚇得他直呼「根本繳不出來」,對此蘇家宏律師試算發現,該網友繼承的遺產市價可能超過3億元,還分享2招解決方法。根據網友在Dcard的發文,他家人過世遺產稅高達1600多萬,但月薪也才6~7萬元,年薪頂多100多萬出頭,直言根本繳不起,還自嘲表示「除了賣肝賣器官以外都可以」,還透露得知繳不起遺產稅可能被罰錢,好奇一直罰錢是否會害遺產被充公?針對原PO的疑慮,恩典法律事務所蘇家宏律師也分享觀點,他認為應該要先「感恩」有遺產可以繼承,因為根據遺產稅1600萬元反推,依照當時遺產稅課稅稅率,1億元要繳稅1250萬元,由此能得知原PO課稅遺產淨額超過1億元,由於超過1億元的遺產稅率是以20%計算,細算得知課稅遺產淨額應該是1億1750萬元,也意味著繼承的遺產價值可能超過3億元。蘇家宏分析,原PO繼承的「遺產總額」至少超過1億3277萬元,扣除其家人只留下幾百萬元的現金,其他遺產總額1億2000多萬以上都是由不動產的價值計算出來的,由於在遺產稅中不動產是以公告土地現值與房屋評定價格來計算,而原PO家人留下來的遺產大部分是在中部,考量中部房地的市價與公告價可能落差3倍左右,推估繼承的遺產市價可能高達3億6000萬元。他指出,依照原PO的情況其實有2種解決方法,一種是遺產稅可從「現金遺產」來做繳納,可以跟國稅局申請,即可持國稅局核發的稅單去銀行辦理,將所繼承的銀行存款來繳納遺產稅,其餘的遺產稅額應繳金額如果超過30萬元,倘若現金繳納有困難,可以用不動產向國稅局申請抵繳,由於不動產計算遺產稅是以公告價計算,抵繳時也是以公告價來抵繳。蘇家宏提醒,土地的公告價與市價的差異,會讓繼承人不想用土地來抵繳遺產稅,因為只要繼承土地後,未來賣掉所能獲得的價格將比抵繳的稅額還高,例如持有一筆土地公告價1500萬元、市價4500萬元,與其用土地抵繳1500萬元的遺產稅,不如湊錢繳清1500萬元遺產稅後,繼承這筆土地後出售,所得4500萬元扣掉1500萬元的稅款還能多3000萬元,相對會是更好的做法。蘇家宏指出,遺產稅單核發後如果有困難,無法在法定繳納期限內繳稅時,可以在繳款期間內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假設應納稅額超過30萬元,可以在納稅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不超過2個月,此外分期繳納要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根據他的說法,繳納遺產稅的金額主要來自4個途徑,第一個是從遺產中的現金來繳納,或是實物抵繳;第二個是拿繼承人自己的錢來繳納;如果不願意用不動產抵繳,可以先找尋不動產的買家,簽妥買賣契約書,約明買賣價款先用來繳清遺產稅,之後辦理過戶。網友或可向銀行借錢,湊足繳清遺產稅的款項;如果家人有事先以投保人壽保險的方式,指定作為保險受益人,預先保留繳交遺產稅的金額,屆時可以持除戶謄本、死亡證明書等文件向保險公司請領保險金,以保險金繳交遺產稅。 房市交易恐創7年新低! 大老曝海嘯第一排動向:改做Uber eats 買下13.5%高投報屋 住戶秒退租!AV帝王傻眼:我被坑了 祖厝被強拆、竹東如九龍城?科技首都城市治理失靈
我是台灣人1/陸配父母亡、對岸無財產 兒準飛官、女台大畢還要她補證明
移民署4月2日針對目前已取得台灣戶籍陸配發出通知,要求陸配與子女須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3個月內補繳「經海基會驗證之喪失原籍公證書」,否則撤銷台灣戶籍,瞬間引起陸配震驚與譁然!本刊實際採訪1996年就嫁來台灣的陸配花花(化名),花花氣憤又無奈的指出,她來台30年,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如今雙親雙亡、對岸沒有任何財產,到大陸還得以「台胞證」入境,現在要她何去何從?花花說,當初等了8年才領到身分證,早已在台落地生根,工作、生子、依法納稅,就連兒子都報考空軍官校以報效國家,原身分證明文件早在領到身分證的那刻被銷毀,來台30年後卻收到一張通知書要求補繳,否則將撤銷台灣身分,但包含中國身分證在內資料早已全部銷毀,中國公安系統也早已將她註銷,「要我去哪裡生證明文件?」陸配無奈指出,她來台近30年,卻被通知補繳交原籍喪失證明,否則就會撤銷台灣身分。(圖/民眾提供)花花表示,她在1996年時嫁來台灣,在台灣落地打拼,從一開始的人生地不熟到後來逐漸有了穩定工作,隨後生下一雙兒女,排隊排了8年才領到台灣身分證,同時依規定放棄對岸國籍,只為教育栽培一雙兒女成人,如今女兒台大畢業、兒子更是考上空軍官校,決定報效國家,卻在4月7日突然收到一封來自移民署的雙掛號「通知書」。花花指出,當下打開來發現並非是正式公文,內容要求她在通知書送達的3個月內,補繳經海基會驗證之喪失原籍(大陸籍)公證書等證明文件,若逾期未繳將被依規定撤銷定居證,同時撤銷戶籍登記。整張通知書上未有負責承辦人,也未有大小章,僅有移民署署名,原本還以為是詐騙,孰料撥電話詢問才赫然發現該通知書是「真的」。當下緊急詢問移民署,移民署承辦人先是表示,2004年3月1日前已要求繳交原籍喪失證明,最近正好在全面清查,因此針對電腦內未有相關資料的對象全面寄發通知,「剛好也給你們一個機會選擇」、「若不繳交就是撤銷」、「定居我給的,我也可以收回!」最讓花花氣憤與不解的是,事隔30年,她的雙親早已身故,在中國早已沒有任何直系親人、也未有任何房產,就連進出中國大陸還得以「台胞證」進出,嫁來台灣近30年的時間裡,只回去過3次,一次父親過世、一次母親過世、一次在疫情前回去,但「台胞證」卻無法作為原籍喪失的證明,僅能以向公安申請原籍喪失證明,再經海基會認證才能繼續保留台灣人的身分,而21年已過,當時申請放棄原籍的文件,包含中國身分證在內早已全部銷毀,中國公安系統早已將她註銷,「你要我去哪裡生證明文件?」,但移民署僅表示,「你去申請一定有,不可能沒有」。她無力表示,嫁來台灣30年的時間,她認真工作、依法繳納所得稅、努力栽培一雙兒女,卻在30年後突然被一只通知書要求繳交早已被銷毀的原籍喪失文件,否則就要撤銷她在台戶籍,「我父母都過世了,已經沒有直系親屬了,在那邊也沒有房子財產,我的家在台灣,你要我回哪裡去?」。陸配指出,她去大陸還得以「台胞證」入境,但移民署表示,「你去申請一定有」。(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對此,移民署8日強調,已陸續接獲受通知對象完成繳附喪失原籍證明文件,針對部分個案,如有實際上無法克服之困難,致無法取得喪失原籍證明文件,可向移民署反映困難處,署將會同陸委會及海基會等相關機關或單位,尋求合理妥適之解決方案。移民署表示,目前已獲准在臺定居的陸配約14萬餘人,經清查發現,多數均已繳附喪失原籍證明,惟有部分在台定居對象尚未繳附喪失原籍證明,經瞭解可能是過去因疫情或是其他因素未能返回中國大陸辦理。為避免民眾同時具有兩岸戶籍情事,移民署陸續通知具陸籍身分且未曾繳附喪失原籍證明者,於合理期限內繳附相關證明文件,一切均是在法律規範下,合理依序之依法行政作為。對於在台灣長住久安、安居樂業、奉公守法、認同中華民國之陸籍身分者,若有文件申請之實質上困難,政府絕對依法保障權益,不需過度擔心。不過,專研《兩岸關係條例》的律師陳麗玲痛批內政部「違憲又違法」!她表示,依據憲法第7條平等權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內政部卻在未有法令依據下,竟公然要求已經取得我國身分證的陸配與陸配子女繳交「原籍喪失證明」。律師陳麗玲痛批內政部「違憲又違法」。(圖/陳麗玲臉書)除了違憲以外,內政部主張依據《兩岸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要求台灣民眾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但在2004年前的法律明定不需檢附「原籍喪失證明」,當初政府經審核後發出身分證,卻在事隔21年後才要求民眾檢附,且不檢附就將除籍,明顯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不顧中國大陸近年快速變遷之下,不少派出所早已拆遷,「你要民眾去哪裡生證明?」。何況民法追訴期限為15年、行政法追溯期限為7年,更有不溯及既往之規定,內政部竟在事隔21年後才要「溯及既往」,明顯違法。陳麗玲律師強調,內政部此次發出的並非正式公文,僅是一紙「通知書」。她歡迎陸配們找她登記,並說明當時已提供除籍說明,而不是在21年後才要求補件,若陸配因無法補件而遭到恐嚇、騷擾,甚至因此被除戶、驅逐出境,都可以聯絡她,她將協助對內政部公務員提告瀆職與民事賠償。此外,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的何謹言律師也願意協助受害陸配打官司。
我是台灣人2/陸配子女也要補證明 他從小在台念書哀嘆:去哪找?
移民署4月2日針對目前已取得台灣戶籍陸配發出通知,要求陸配與陸配子女須依據「兩岸條例」的規定,3個月內補繳「經海基會驗證之喪失原籍公證書」,否則將撤銷台灣戶籍,瞬間引起在台陸配震驚與譁然,然而本刊也掌握相關消息發現,不僅僅是陸配收到通知,就連陸配的子女也同樣被要求繳交原籍喪失證明,否則就將註銷在台戶籍。今年30歲的小傑(化名)受訪時表示,他的母親是陸配,和台灣籍的父親認識後生下他,孰料原本預計回到台灣才要進行生產,卻因他等不及出世,緊急改在廣西生產,因此所有的出生證明文件均是中方所有,事後更為了順利取得台灣身份,他在5歲以前每半年就得出境一次,順利取得台灣的國籍後,隨後也在台灣念幼稚園,並在台一路求學、工作至今。只是清明連假快過完,就突然收到通知,詢問移民署後得到只要拿出「原籍喪失證明」就可繼續保有台灣戶籍身分,但小傑無奈表示,他當時就僅僅只是在中國「出生」,中國那邊「並無任何相關資料」留存。第一時間也已請親戚向公安查詢相關資料,對面系統顯示「查無此人」。儘管已將自己的狀況明確告知移民署,但卻仍被告知就是必須要拿出「原籍喪失證明」,移民署也強調若真的有困難可以「打報告」給政府,他們會來審核,讓他也質疑移民署,這份「報告」會由誰來審核?誰會來看?要以什麼格式進行?因為他現在就可以將自身狀況打出報告,但卻無法明確得到回應。小傑指出,4月8日他親自跑移民署一趟,抽號碼牌詢問相關事宜,當下就已有約60個人拿著通知書在場等待,男女老少都有,每一個人的狀況都不盡相同,卻在短時間內被告知僅有3個月時間可以處理,但光是跑流程就至少得花上2個月期間,還被告知「所以我們多給你們一個月了」,手段讓人感到相當逼迫。移民署大廳近日擠滿同樣收到通知書的人,想要抽號碼牌詢問解決方式。(示意圖/資料照)小傑表示,移民署要求補繳「喪失原籍證明」,但大部分人來台至少都20年以上,在那個電腦並不普及的年代,以中國的戶政來說,很多人甚至僅有紙本資料,根本不會上傳,20年過後,紙本還在不在根本就是一個大問題,「但移民署要你親自跑一趟辦也好,請親友代辦也好,不管你能不能申請,甚至給不給辦,因為對岸就是『查無此人』,他就是要你生出來,而這期間一切衍生費用,全數由自己負擔,不然就是廢戶籍。」。他將親身經歷打成貼文PO出,卻被攻擊「中配和中配子女不能永遠只談自己的委屈,卻長年對中共打壓台灣、家裡甚至就是被作為統戰入口之一來裝聾作啞」,甚至質疑「你媽怎麼來的?是清白的嗎?為什麼不願意主動說清楚?為什麼不切割、譴責?你們的沉默就是我們的恐懼來源」。而這樣的留言竟還非少數,甚至有人將經歷貼出後成為網路霸凌的對象。儘管被攻擊,但仍有人暖心留言指出,「很多人以為只是補一張紙而已,不是不願意申請,是根本不知道要去哪裡申請?怎麼申請?申請不到怎麼辦?每一條行政流程的模糊地帶,都是他們真實的壓力來源」、「政府要你補的,不是證明,而是『我不該被懷疑』的自證程序」、「你們本來就在這裡生活、本來就屬於這裡,現在卻要用錢、用時間去申請一張不確定能不能辦到的公證書,來換取一個早就用人生證明過的身份」,讓小傑也直言根本就是把他們的心境說出來。對此,移民署表示,目前已獲准在臺定居的陸配約14萬餘人,經清查發現,多數均已繳附喪失原籍證明,惟有部分在台定居對象尚未繳附喪失原籍證明,經瞭解可能是過去因疫情或是其他因素未能返回中國大陸辦理。為避免民眾同時具有兩岸戶籍情事,移民署陸續通知具陸籍身分且未曾繳附喪失原籍證明者,於合理期限內繳附相關證明文件,一切均是在法律規範下,合理依序之依法行政作為。對於在台灣長住久安、安居樂業、奉公守法、認同中華民國之陸籍身分者,若有文件申請之實質上困難,政府絕對依法保障權益,不需過度擔心。陸配與子女如未補繳「喪失原籍公證書」,內政部移民署就會撤銷其台灣戶籍。(示意圖/內政部長劉世芳/劉耿豪攝)不過,專研《兩岸關係條例》的律師陳麗玲痛批內政部「違憲又違法」!她表示,依據憲法第7條平等權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內政部卻在未有法令依據下,竟公然要求已經取得我國身分證的陸配與陸配子女繳交「原籍喪失證明」。除了違憲以外,內政部主張依據《兩岸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要求台灣民眾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但在2004年前的法律明定不需檢附「原籍(大陸籍)喪失證明」,當初政府經審核後發出身分證,卻在事隔21年後才要求民眾檢附,且不檢附就將除籍,明顯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不顧中國大陸近年快速變遷之下,不少派出所早已拆遷,「你要民眾去哪裡生證明?」。何況民法追訴期限為15年、行政法追溯期限為7年,更有不溯及既往之規定,內政部竟在事隔21年後才要「溯及既往」,明顯違法。陳麗玲律師強調,內政部此次發出的並非正式公文,僅是一紙「通知書」。她歡迎陸配們找她登記,並說明當時已提供除籍說明,而不是在21年後才要求補件,若陸配因無法補件而遭到恐嚇、騷擾,甚至因此被除戶、驅逐出境,都可以聯絡她,她將協助對內政部公務員提告瀆職與民事賠償。此外,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的何謹言律師也願意協助受害陸配打官司。
家人過世「直接領存款」恐違法! 律師警告:最高判5年刑期
親人過世後,很多人會以為只要自己是家屬,或是取得往生者生前授權,就能動用往生者的財產。不過,律師劉明昌提醒,這種做法恐怕已經踩到法律紅線,最常見的法律風險就是偽造文書罪與侵占罪,嚴重最高恐面臨5年刑期。根據《ETtoday新聞雲》報導,劉明昌表示,往生者名下的帳戶存款屬於遺產,依法應由所有繼承人共同繼承,因此無論是配偶還是子女,都無權單獨提領。他舉例,常見情況是其中一位繼承人直接拿著往生者的存摺、印章去銀行領錢,結果遭到其他繼承人提告,「只要還沒辦妥相關程序,就算拿著往生者生前的授權書,或獲得家人同意,原則上都可能構成偽造文書,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劉明昌解釋,往生者已經過世,無法親自領錢,如果繼承人再拿著往生者的印章向銀行提領存款,等同於「冒用他人身分」,在法律上已經構成偽造文書行為,「死人不會去領錢,所以銀行看到的是『A拿著B(往生者)的印章來說自己是B』,這本身就已經是偽造」。另外,劉明昌指出,就算在往生者生前已取得授權,也不一定會被法院認可,「法院認為往生者生前的授權,是授權往生者還在世的時候可以提領,可是往生者死後,法院就會認為授權已經失效了」。劉明昌強調,最正確的方式,是繼承人要先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除戶登記,再到國稅局繳納完遺產稅後才可以提領。劉明昌也補充,如果急需支付喪葬費或遺產稅,可以準備死亡證明書、繼承系統表、繼承人印鑑章、繼承存款申請書等文件,並取得所有繼承人簽署的委託書,才能合法動用往生者遺產。
小心!尪過世「太太直接領存款」是犯罪 律師提2罪名示警:再親都不能領
在一般老百姓的觀念裡,當一對夫妻中丈夫先過世了,那麼丈夫的財產,理當可由太太自行支配取用。不過恩典法律事務所的蘇家宏律師提醒,不管與死者的關係再親近,在對方往生後直接提領對方帳戶內的存款,都會涉及觸犯刑法中的「偽造文書」與「侵占罪」。那怕往生者生前就寫下遺囑,表明「過世後同意家人將存款領出」都不行。行政院法規會則指出,家屬在親人過世後,需先備妥死亡證明等相關資料,到戶政機關辦理除戶登記,再向國稅局申報及繳納遺產稅後,繼承人始能辦理分割、處分遺產。蘇家宏律師24日在臉書粉絲專頁發布影片,普及法律知識。他在影片中被提問:「先生過世後,太太可以領他的存款嗎?」對此,蘇家宏律師解釋,在一個人過世之後,他的名字就不能使用了,因此不管是他的妻子、小孩、母親,都不能直接去提領他名下的存款。甚至就算先生生前特地立下遺囑,表明「同意家屬領出存款」都不行。若家屬直接提領走他的存款,就會觸犯偽造文書罪,若是依花用的目的研判,還可能觸犯侵占罪。蘇家宏律師補充說明,就算家屬提領死者的存款,是拿去支付喪葬費、繳遺產稅都不行,「法律是很嚴謹的,縱使你有什麼動機、原因或怎麼使用的方式,再正當也沒辦法。只能說……萬一被抓到,刑度會比較減輕,畢竟是情有可原。」根據《東森財經》報導,恩典律師事務所的林正椈對此補充說明,從法律上來看,只有本人或經過本人授權的人,才能夠動用其帳戶裡的金錢。因此在死者過世之後,顯然已經無法再授權給其他人,其生前的授權也會因為死亡而消滅。因此任何人若不是主張繼承,就不能再對死者的帳戶做提領的動作,否則就可能涉犯《刑法》的偽造文書、印文罪與侵占罪。另據《ETtoday新聞雲》報導,行政院法規會指出,家屬在親人過世後,應先備妥死者的死亡證明書等資料,到戶政機關辦理除戶登記,再向國稅局申報及繳納遺產稅。完成以上手續後,繼承人始能辦理分割、處分遺產。倘若繼承人在辦妥前述除戶登記等事項前,需要提領被繼承人生前帳戶內的存款,以支付喪葬費等開支,亦應提出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書、繼承系統表、繼承人印鑑與繼承存款申請書等文件;假如死者的繼承人不只一人,提領者還需要出示獲得其他繼承人授權的委託書,才能符合提領程序。
月薪僅39K…人夫繼承3億遺產「繳不出1600萬稅額」崩潰 律師曝解方
若有家人過世,遺產分配絕對是煩惱的問題之一。有民眾就遇到這樣的情況,家人留下3億元遺產,但計算遺產稅後,發現竟然要繳1600萬,因為月薪只有39000元,根本繳不出來。對此,律師也給出解決辦法了。這起案例中,家人過世留下幾百萬現金和中部房子一棟、土地數筆,計算遺產稅必須繳1600萬。然而,繼承遺產的民眾月薪僅39K,結婚育有一個2歲小孩,在台北租屋、名下無房,也沒有兄弟姊妹,因為突然的龐大遺產繼承問題,讓生活陷入麻煩。蘇家宏律師在臉書分析,經過計算該民眾所繼承的遺產市價,可能高達3億6000萬元。遺產稅可申請實物抵繳,從「現金遺產」來做繳納,可以向國稅局申請,即可持國稅局核發的稅單去銀行辦理,將所繼承的銀行存款來繳納遺產稅。至於其他的遺產稅額,如果應納稅額30萬元以上,以現金繳納有困難,可以用不動產向國稅局申請抵繳,由於不動產計算遺產稅是以公告價計算,抵繳時也是以公告價來抵繳。不過土地的公告價和市價的差異,會讓繼承人不想用土地來抵繳遺產稅,因為只要繼承土地後,未來賣掉所能獲得的價格,會比抵繳的稅額還高。遺產稅單核發後,如果無法在法定繳納期限內繳稅,可以在繳款期間內,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可以在納稅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不超過2個月。另外,分期繳納要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另外,繳納遺產稅的錢,可能有4個來源。一種是從遺產中的現金來繳納,或是實物抵繳;一種是拿繼承人自己的錢來繳納;還有一種是找尋不動產的買家,簽妥買賣契約書,約明買賣價款先用來繳清遺產稅,之後辦理過戶,或可向銀行借錢,湊足繳清遺產稅的款項。最後一種是,家人如果有事先以投保人壽保險的方式,指定受益人,預先保留繳交遺產稅的金額,屆時可以持除戶謄本、死亡證明書等文件向保險公司請領保險金,以保險金繳交遺產稅。
國籍大小眼1/「鞭屍」卸職議員奏新兩國論序曲?內政部玩弄陸配參政挨批瀆職
近日內政部針對個案指名道姓已卸任的前南投縣議員史雪燕,聲稱她因就職日一年內無法完成放棄對岸國籍,已於2日正式解職。學者批評這項行政處分形同「火車過站才吹哨」,更是對於卸任議員「鞭屍」,霸凌、歧視與剝奪特定國民的參政權。根據內政部統計,截至今10月底陸配在台人數已近40萬人口,為近20萬其他外國籍配偶的2倍。其中,依法取得我方身分證的陸配將近20萬人。然而,首位陸配的台灣民意代表史雪燕2021年遞補上任南投縣議員,2022年底卸任議員後,竟隔了兩年無預警遭內政部發文「解職」。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直指,這就是政治操作,畢竟史雪燕卸職近2年,若真該處理,內政部拖這麼久「不是自證瀆職嗎?」他說,中華民國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提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本質上根本就不承認對岸政權,「不存在的東西如何放棄」,而陸配在台灣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之時,就是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至於中共內部要算「除戶籍」還是「除國籍」,「中華民國總統都管不著了,小老百姓奈他何」。賴清德總統近日與新住民對談,推崇出身馬來西亞的立委羅美玲(站立者)是民進黨推動多元族群權益的第一品牌,內政部卻對出身對岸的新住民設下重重參政關卡。(圖/翻攝自立委羅美玲臉書)廖元豪還舉例說,早些年有陸客在台因意外電死了,當時家屬依據《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法官便因著本國人民適用法判決,甚至載明「大陸地區人民就是國民」並裁定國家賠償,「所以這些現在都要提釋憲推翻嗎?」他說,內政部看準行政訴訟,就算解職者打官司贏了,民代任期早就結束,也無法以假處分處理,李貞秀根本來不及就職。文化大學行政管理系兼任副教授楊穎超則憂心,總統賴清德自國慶文告「新兩國論」喊得震天響,如今真的動了起來,拿陸配參政權開刀只是序曲,恐怕接下來會逐步棄置《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兩岸身分問題一律比照外國人,以《國籍法》處理之,即使真的窮盡一切行政救濟手段,甚至最後來到釋憲,大法官也是執政者「自己人」,「你根本玩不過他」。本刊調查,台灣近年以陸配、外配等名義角逐立委者眾,推薦的政黨也紛紛以身分為介紹,希望族群融合與政黨多元搏得民眾認同。執政的民進黨便於第10屆2020年首度提名馬來西亞新住民出身的羅美玲擔任不分區立委並連任至今,羅美玲更數度擔任主管國籍法規的內政委員會召委;國民黨也曾於2016年派出出身內蒙古的桃園新住民文化交流協會理事長牛春茹為候任不分區,然當屆並未遞補當選。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認為,中華民國根本不承認對岸政權,若要求放棄對岸國籍才能合法就任公職,形同明文入法支持兩國論。(圖/黃耀徵攝)至於新興的民眾黨,本屆則有出身越南的立委麥玉珍正任職中,而民眾黨原有意在不分區名單放入來自上海的徐春鶯,後因備受批評與對岸當局往來密切,臨陣改派來自湖南的李貞秀候任立委,原可望受惠民眾黨「兩年條款」,於2026年遞補就任立委,近日內政部卻發文「解職」陸配出身的史雪燕,外界憂心此例一開,相似背景的李貞秀就任立委「恐怕將落空」。李貞秀則於9日向本刊強調,來台第30年,年年合法納稅,還生了5個台灣之子,也老早就繳回對岸身分證與護照,事業與家庭都在台灣,跟對岸政治當局也無任何往來,民進黨拿她來祭旗,不甩《中華民國憲法》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領中華民國薪水的執政黨官員,反過來帶頭霸凌陸配新住民,剝奪人民的正當合法權益。 李貞秀強調,兩岸積累的歷史因素,中華民國的法律根本沒將「大陸地區人民」視為外國人,退萬步言自己一生都是本國人只是「晚點拿身分證」,她會窮盡一切救濟途徑,捍衛就任立委的合法權益,絕不會被摸頭忽悠。內政部強調,依《國籍法》規定,史雪燕本應於2022年8月前向南投縣議會提出完成喪失他國國籍證明文件,南投縣議會未依法確認史雪燕的辦理情形,內政部只好兩度去函縣議會,確認沒有資料,才在2024年12月2日依《國籍法》規定解除史雪燕議員公職,公文往返與經辦也需要時間,並無瀆職問題;至於李貞秀就職則尚未發生,內政部無從回應。
繼承養父母787萬遺產 彰化男想「回歸本家」遭法院1理由拒絕
彰化一名男子於民國60年被養父母共同收養,在養父母相繼去世後,他繼承了養父遺產,並提出申請終止收養關係,欲回歸生母家庭。然而法院認為這樣的請求對已故的養父母顯失公平,最終駁回了男子的聲請。根據聲請人的說法,他在養父及養母去世後,依據《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的規定,向法院請求終止與養父母的收養關係。聲請人表示,生母期盼他回歸本家,並出具了養父母的除戶謄本、聲請人的戶籍謄本,以及本家和養家兄弟姊妹同意終止收養的文件。然而法院調查後發現,聲請人是養父的唯一繼承人,並已繼承了新台幣787萬9504元的遺產。法院認為,聲請人既已以繼承人身份繼承養父遺產,卻又以回歸本家為由要求終止收養關係,這與養父母生前的收養意願不符,對養父母來說顯得不公平。此外,聲請人的生母提出的理由是「見子半生獨身工作在外,心痛不捨。常年期盼兒歸返,再續母子緣。我已年邁體衰更盼望么子歸,經家庭協商同意返回,么兒有兄姊伴隨我將不再遺憾」,但法院指出,聲請人的生母還有其他四名子女,並不會因為未終止收養關係而陷入生活困境。法院也認為,即使聲請人希望陪伴生母,並不需要終止與養父母的收養關係才能達成。綜合各方情況,法院最終裁定,聲請人申請終止收養關係對養父母顯失公平,依法駁回其聲請。
花蓮發放「每人3000元」振興券 領取方式一次看
為活絡花蓮整體消費市場的經濟活動,花蓮縣政府規劃發放經濟振興券,將於10月12日9時起發放每人總值3000元「經濟振興券」,視同現金,來鼓勵鄉親消費、刺激花蓮經濟發展,恢復花蓮縣往昔經濟活力。花蓮縣長徐榛蔚表示,0403地震後以及不斷的餘震與颱風,對於花蓮縣整體產業遭受極大的衝擊,對外道路只要有豪大雨就會中斷,影響遊客來花蓮旅遊意願,因此縣府提出振興券方案,透過振興券方式能夠促進更多消費,振興券為有價證券,不僅消費者實際運用可增加買氣,商家收取振興券後亦可再靈活運用,使其再次、多次的流入市場,增加滾動性與循環性。花蓮縣政府說明,為了讓繁複的振興券發放作業順利安全又有效率,10月12日、13日將於各鄉鎮市之村里發放所發放;10月14日至18日民眾可於鄉鎮市公所或公告指定地點領取。領取資格為基準日113年4月3日設籍於花蓮縣之縣民;基準日已取得居留證、定居證且居留、定居地址在本縣的外(大陸、香港、澳門)籍配偶;基準日以前出生未及列冊設籍之新生兒且已於60天內設籍花蓮縣者,符合資格之一者可領取。花蓮縣政府指出,民眾應備文件,滿18歲之成年人攜帶最新身分證、居留證或定居證正本及印章親自領取或依規定委託他人代領;未成年人應由父或母或其監護人攜帶身分證(或居留證或定居證)正本、印章及未成年人之身分證或含記事之戶口名簿代為領取;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由其監護人攜帶身分證正本、印章及受監護宣告人含監護記事之戶口名簿或法院監護宣告文件代為領取;符合領取資格但於領取期間截止前死亡者,得由法定繼承人檢附死亡人之死亡證明文件(如:死亡證明書、除戶之戶籍謄本、法院宣告死亡之判決)、足資證明其為繼承人之戶籍文件(如:含詳細記事之戶籍謄本、新式戶口名簿)或其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及切結書領取。花蓮縣政府表示,在財政並不寬裕的情況下,為促進經濟發展及提升消費動能,編列10億元將發放使用花蓮縣內的振興券之外,並已推動多項振興方案,包括市集加倍券、推動永續遊花蓮獎勵措施三大利多、爭取改善陸海空交通運輸、自由行旅客每人每月申請1次每房新台幣1000元補助等,用意就是要在最短時間內守住花蓮經濟,維持花蓮的經濟活絡。花蓮縣長徐榛蔚也感謝各界以實際行動支持花蓮依然美好,更希望能持續吸引全台民眾前來花蓮觀光,協助花蓮產業復甦。
庹宗華、孫明宇扮同志父子 導演曝拍攝契機:難忘18歲成人禮
劇情短片《滿七》由資深男星庹宗華與新演員孫明宇飾演一對溫暖的同志父子,其他演員陣容也相當堅強,包括金馬獎得主張詩盈、「紅包場一姊」今子嫣,以及表現亮眼的新演員賴宥成等,短片拍攝影靈感來自導演林明智與其離家父親的短暫相處。張詩盈在《滿七》與孫明宇飾演母子。(圖/海鵬提供)導演林明智過去曾參與投資出品廖士涵執導的《粽邪3:鬼門開》,以及入選金馬創投的《一路狂奔》。他表示之所以拍攝《滿七》,是有次他憶起18歲那年,父親倒了杯酒祝賀他長大成人,當晚父親跟他聊了許多,幾乎超越他一輩子跟他說話的總和。後來父親離家、與他的成長漸行漸遠,但這個晚上的經歷卻教他終生難忘。全片主要在新竹光復高中拍攝,並獲得新竹市獎助影視製作拍攝計畫一百萬元補助。短片《滿七》劇情描述父親(庹宗華 飾)逝世滿七時,兒子志彥(孫明宇 飾)依依不捨去辦理除戶,卻在回程時意外拾獲一盒火柴。當一根根火柴被點燃,香煙裊繞之間,往事竟一一浮現,父親的外遇、自己的初戀,以及他長大的第一次離家。導演林明智出身理工卻熱愛電影,曾參與投資出品廖士涵執導的《粽邪3:鬼門開》,以及入選金馬創投的《一路狂奔》。這次他初試啼聲編導這部劇情短片《滿七》,除向朱自清名作〈背影〉致敬,藏有說不出口滿滿父愛,更具備魔幻寫實風格,一舉入選第11屆桃園電影節觀摩短片。孫明宇(右)在電影《滿七》因父親過世憶起了自己的初戀。(圖/海鵬提供)
側室無法入籍!94歲母過世被列無名屍 兒提不出親屬證明崩潰
側室的悲哀!7月台中太平區70歲瞿姓男子的生母以高齡94歲過世,但因為生母是側室,瞿男戶籍登記在大房名下,瞿男無法提出戶籍親屬證明,殯儀館拒辦登記,暫時將瞿母以無名屍處置,直至他到戶政所完成除戶,才圓滿解決母親後事。台灣早期存在著一夫多妻,但只有大房能被寫在戶籍上,其他側室的子女多半登記在大房名下。瞿男委託生命禮儀社處理母親後事,禮儀社負責人陳子梵表示,瞿母於7月17日過逝,第一時間大體進殯儀館,但因瞿男無法提出戶籍親屬證明,殯儀館拒絕辦理登記,且以無名氏處理,依規納入聯合公祭,瞿男無法單獨為母親舉辦告別式。陳子梵協助家屬出面力爭,卻遭牽連民政顧問職務被解聘,她認為殯儀館無理刁難。瞿男崩潰找上里長幫忙,協助出示同住證明,但殯儀館承辦人員仍拒登記,最後是瞿男到戶政事務所持除戶證明,館方才未以無名氏處理,最後其母後事也圓滿解決。事後陳子梵帶伴手禮拜訪館長,當場道歉。對此,民政局表示,大體登記依規定須附上關係證明文件,是維護大體安全和尊嚴。台中生管處為提升各項殯葬服務品質,完善民眾治喪需求,絕不會無端刁難治喪民眾處理亡者身後事。
百億台商被離世?轉資回台受阻「意外死亡」只給火化證明 海基會回應了
中國四川成都烏木藝術博物館創辦人、台商盧泓傑6月21日在大陸意外死亡,家屬爆料中國官方至今僅給火化證明,沒有死亡證明,且盧泓傑亡故前曾提及將資產轉回台灣遭遇困難,不料事隔2個月就意外身亡,質疑內情不單純。據《自由時報》報導,盧泓傑傾畢生精力,在2000年創辦首家研究推廣烏木文化的大型專題博物館,並收藏上千件作品。但盧泓傑親姊透露,弟弟的烏木博物館館長一職曾因台灣人身分要被拔除,身心俱疲想回台灣;盧泓傑表姊也說,表弟幾年前曾想找人接手博物館,卻因開價與關乎中國重要資產而失敗。盧姊表示,弟弟意外當天上午發文希望帶「烏木白菜」回台灣,未料下午就發生意外,且官方隔天突認定他的館長身分、意外後隨即火化、至今沒給死亡證明,都讓人十分不解。另據《三立新聞網》,盧泓傑曾想把產業、業務留給兒子,卻因兒子2年前離世交接失敗,他今年3月、4月回台時,透露準備轉移部分資產回台灣遇到重重困難。一名盧泓傑友人也提到,盧的中國未婚妻最近急著想要身分,加上當時官方不承認他的館長身分,都讓人懷疑官方在「養套殺」。對此,海基會今(5日)表示,盧泓傑是在操作動力機械時發生意外死亡,其在台家屬獲報後已趕往當地處理後事,將骨灰帶回台灣。海基會表示,將協助家屬儘速完成死亡證明公證程序、辦理除戶等事宜,也會提供涉及中國大陸地區遺產繼承問題的法律諮詢。
父母3個月相繼離世…「拿死亡證明」請喪假遭疑造假 妹子慘被資遣
俗話說「死者為大」,一般公司碰到員工請喪假,只要提供相關證明都會准假。不過,1名女網友抱怨,父母最近相繼離世,自己只能向公司請假處理後事,不料竟被懷疑造假,且她已提供了死亡證明,公司卻還要求除戶證明,最後她也因此遭到資遣,「我知道給個除戶證明不是難事,但被質疑真的是很不爽欸!」原PO在網路論壇Dcard發文,父親3個月前剛過世,最近母親也跟著離世,她只能請假回家處理相關事宜,結果卻被公司懷疑造假,甚至因此遭資遣,「已經提供死亡證明,還一直要求給除戶證明,這種事情沒必要開玩笑吧…跟勞工局詢問過了,沒必要再提供第二份證明」。女網友表示,連勞工局人員都覺得公司有刻意刁難之嫌,建議若資方有任何不當行為,可以趕快投訴,而自己雖然還沒進公司補交死亡證明正本,但先前已有拍照提供,並非惡意不繳,「我知道給個除戶證明不是難事,但被質疑真的是很不爽欸!也提供死亡證明了,是在不信任什麼?」貼文引發討論,網友紛紛留言「一般來說給訃聞就可以請了耶,我們公司還會給慰問津貼」、「請喪假還要被質疑+資遣,好扯,這公司爛死了,離開也好,記得資遣費+拿非自願離職書去申請失業給付,當作給自己一個休假調適心情的時間吧」、「如果你說的都是事實!就應該趕快公布是哪一間鳥公司!讓還在求職者避雷」、「不是有訃聞就可以請了嗎?公司是不想給白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