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上訴
」 死刑 非常上訴 憲法法庭 法務部 死囚
關25年未槍決!黃春棋、陳憶隆獲非常上訴「暫時免死」
犯下民國84年(1995年)黃春樹擄人勒贖撕票案,而被判死的黃春棋與陳憶隆,是目前關押時間最久的死囚。2人因憲法法庭去年作成「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而獲得轉機。該判決認定他們當年所涉的擄人勒贖殺人罪「唯一死刑」規定違憲,因此可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邢泰釗日前已依據判決意旨,正式向最高法院提出非常上訴。依規定,案件進入非常上訴程序後,法務部不得執行死刑,使得2人等同取得「暫時免死」的保護。據《中時新聞網》報導,法律界人士指出,檢察總長基於憲法法庭判決而提起非常上訴,並不意味著黃、陳2人將免於再次被判處死刑。憲法法庭已明確說明,死刑仍可適用於「情節最嚴重的犯罪」。因此若案件重新審理後,法院認定2人所犯屬於最嚴重罪行,依然可能再度判處死刑。然而,依照法務部最近修正的《執行死刑規則》,「槍下留人」的條件變得更嚴格。規定顯示,若死囚案件已由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或法院裁定開始再審、或憲法法庭作成暫時處分裁定,法務部即不得執行死刑。也因此,黃春棋與陳憶隆目前得以暫時躲過執行。本案源於民國84年。檢方指控,黃春棋、陳憶隆、黃銘泉(後於泰國死亡)與徐自強,共同擄走台北縣房屋仲介商黃春樹,並押往汐止山區殺害後棄屍,還向受害者家屬勒索7000萬元。黃春棋被捕後指稱徐自強與陳憶隆是共犯,3人因此遭起訴並求處死刑。最高法院於89年4月27日將徐自強、黃春棋與陳憶隆3人判處死刑定讞。其後,徐自強歷經檢察總長5度提起非常上訴,並於2015年9月1日的更九審中判決無罪,最終最高法院在3年前維持更九審判決,認定黃春棋與陳憶隆指控徐的供詞前後矛盾、違反常理,依無罪推定原則改判徐自強無罪確定。至於陳憶隆與黃春棋,則在確定死刑後長達25年間始終未被執行,成為關押最久的死囚。去年9月20日,憲法法庭針對死刑制度作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指出死刑本身在特定條件下合憲,但88年修正公布的《刑法》第348條第1項,將「意圖勒贖而擄人並故意殺害被害人」限定為唯一死刑,不符憲法的罪責相當原則與生命權保障,因此屬違憲。依此,死刑須限制於「最嚴重的罪行」,且須具備嚴格的憲法程序保障。基於此一判決,黃春棋與陳憶隆得以向最高檢請求非常上訴。最高檢在多次研議法律意見後,檢察總長邢泰釗已正式替2人提出非常上訴。事實上,自徐自強獲改判無罪後,黃、陳2人多年來透過廢死團體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再審,希望能翻案逃過死刑,但高院認為2人的主張不符再審所需的「新事實」或「新證據」,並指出他們應改採非常上訴途徑,因此多次駁回聲請。2人之後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也均遭駁回確定。
男子刀刺輔大醫!自比廖添丁稱「替天行道」 臉書揭犯案原因
今(11)天下午2時許,位於新北泰山區的天主教輔仁大學附設醫院(下稱輔大醫院)驚傳喋血事件。30歲曾姓男子在看診時,突然掏出美工刀揮砍名醫江漢聲,造成後者右手腕、左腹部受傷。曾姓男子事後被醫院保全制止,並由趕來的員警當場逮捕。起初,外界以為這起事件是情緒性的暴力行為,然而事後傳出曾男曾是輔大哲學系學生,在校時就對時任校長的江漢聲多有攻擊,更早在臉書上預告將前往醫院襲擊江漢聲的行為,並宣稱是「對司法不公、判決不義的抗議」。今天下午,有在事發現場的網友PO出曾男遭警方帶走的影片,片中他被3名員警反剪雙手、上銬後帶離現場,過程中不斷情緒激動地大喊:「沒有正義!沒有和平!」據了解,曾男是輔大哲學系肄業生,在校期間曾多次為各種社會議題發聲,並認為時任校長的江漢聲涉入貪瀆事件,校方以「查無不法」為由續聘江漢聲續任校長,曾男因認為續聘行為「不具正當性」,當時就曾號召發起「無限期罷課行動」,可惜應者寥寥。今年8月,江漢聲與輔大前醫籌處醫療事務組長林依恬、醫學院前行政副院長洪啟峯被高等法院判決無罪,曾男竟在臉書上公開宣稱將效仿廖添丁「替天行道」,還表示:「中國有荊軻,台灣有廖添丁與白米炸彈客。希望大家看到的話可以轉發與關注此事,畢竟『沒正義就沒有和平』!」在曾男的臉書犯罪預告中,列出3點理由主張對江漢聲無殺人之主觀犯意,又呼籲檢察總長對江漢聲一案提起非常上訴。還要求教育部即刻公開有關輔大弊案的決策檔案與資訊,並依法懲戒所有涉嫌包庇的失職官員。對於曾男的暴力行為,輔大醫院事後也發布聲明稿表示,譴責任何形式的醫療暴力行為,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絕不寬貸,並持續強化院內安全防護措施,確保醫療人員與病患安全。
後山傳奇縣長陳清水82歲辭世 徐榛蔚不捨:願恩澤長留人間
花蓮縣長徐榛蔚今(2)日表示,前花蓮縣長陳清水82歲高齡辭世,自己與縣府全體同仁都表哀悼,也希望陳清水恩澤長留人間。曾在1985年至1989年擔任花蓮縣長的陳清水今天傳出過世消息,震撼花蓮政壇。縣府官員回顧,出生於1943年的陳清水來自閩南籍政治世家,母親陳烏毛曾任5屆花蓮縣議員達20年,陳清水則年少有為,29歲便當選縣轄花蓮市長,後步步高升選上縣長職位,並在縣長任內完成多項建設,深受鄉親愛戴。官員舉例,像花蓮「舊火車站」區域原本的舊鐵道與台鐵廠站用地,就是陳清水任內主導,透過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為商業區、住宅、公園與道路等用地,才活絡了火車站附近商圈經濟。花蓮縣長徐榛蔚(圖)感念老縣長陳清水恩澤。(圖/報系資料照)值得一提的是,陳清水卸任花蓮縣長後被控「賣官」而惹上官司,還一度因不到案被通緝,1991年底被捕當晚,旋即宣布競選國大代表,而後在官司纏身之餘仍以當地最高票當選,「陳清水旋風」名噪一時。而後「賣官」案遭判刑7年確定,後卻由時任檢察總長吳英昭提起非常上訴後,最高法院認定陳清水等被控之犯行不能達到確信證明,因而改諭知被告陳清水無罪定讞,相當傳奇。徐榛蔚對陳清水高齡過世也表達不捨,強調將銘記並延續陳清水的德政,持續推動造福鄉親的政策,讓花蓮更加繁榮美好,會謹致最誠摯的感謝,願陳清水安息,恩澤長留人間。
呂男被控性侵殺害女大生服刑19年 再審無在場證明改判無罪
麵包師傅呂金鎧被訴32年前性侵殺害女大生遭判刑20年定讞,他服刑19年後於2012年出獄,經過非常上訴、高院第二次裁准再審後,合議庭25日審結認定,呂的自白不是出於真意,同案共犯、死囚陳錫卿有瑕疵的證述,及不精確的DNA鑑定結果,無法證明陳性侵殺人時呂在場且共同犯案,因此改判無罪。台灣高檢署表示,等收到判決後,再研議是否提起上訴。65歲的呂金鎧聆判後,情緒激動地在高院外擁抱姊姊,他說謝謝姊姊這麼多年一直支持他,他也想對在天上的父母說「兒子真的沒有錯」。他的律師則希望檢方別再上訴,讓案子落幕。檢察官起訴指控,呂金鎧因竊盜案入監,結識陳錫卿,呂1993年11月出獄後受雇中和一家麵包店擔任師傅,同年12月17日陳獲假釋後,借住在呂租屋處。陳錫卿於同月22日下午,致電1家家教中心,佯稱要聘請英文家教,范姓女大學生前往應徵,呂與陳錫卿合力制伏范女並將她抬到客廳後由陳性侵,呂因見她已昏迷未性侵,但為免她醒後喊叫,將脫下的范女衛生褲纏在其頸部打結後返回工作的麵包店,陳則將衛生褲再打一死結,並將她拖至臥室後逃逸,范女窒息死亡。一審判2人死刑,官司纏訟十多年,高院更六審認定是陳打死結後才導致范女死亡,判呂20年徒刑,陳死刑,呂在更六審判決後放棄上訴而確定。更七審委託刑事局鑑定DNA,發現死者下體沒有呂的精液,改認定呂並非共犯,仍判陳死刑;直至更十一審又認定陳、呂為共犯,判陳死刑,最高法院2009年駁回陳上訴定讞。呂的律師2023年聲請再審獲裁定開始再審,檢察官抗告,最高法院2024年發回,2025年4月高院第二度裁定開始再審,檢察官未抗告,案件重啟審判。高院再審合議庭認為,呂、陳當年的警詢與偵訊筆錄、自白書等,因為是不正方法取得不具證據能力,DNA鑑定報告結果、陳錫卿的證述等證據也不能證明,呂在陳性侵殺人時有在場,昨改判無罪。本案可上訴,若呂未來無罪確定,可聲請刑事補償金,以1天3000至5000元計算,若獲准最少補償2000多萬元,最多3460多萬元。◎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性騷擾、性侵害,請打110報案再打113找社工
法務部提高死囚「槍下留人」門檻 廢死團體批倉促修法:死刑執行更恣意
法務部考量死囚過去只要聲請非常上訴、再審、釋憲,就暫不執行死刑,執行程序不明確引發爭議,決定修正《執行死刑規則》對「槍下留人」提高門檻,不過此舉引起廢死團體不滿,痛批法務部倉促修法,除串聯109位專家學者發聲,今日更舉辦記者會痛批該修法實質上讓死刑執行更加恣意,使各界近30年努力一夕倒退。《執行死刑規則》、《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規定只要遇有聲請再審、提起非常上訴、聲請釋憲,就暫不執行死刑,廢死團體因聲請非常上訴次數沒有限制,為求槍下留人,一再替死刑犯聲請非常上訴,技術性拖延,讓非常上訴幾乎成為死囚保命符,過去還有廢死團體擅自為死囚在聲請狀上代簽名吃官司。這次修正重點是將過去審核死刑案件「有無非常上訴、再審、釋憲程序在進行中」的3項要件,從嚴明定為「有無經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有無法院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為停止刑罰執行之裁定、有無憲法法庭依《憲法訴訟法》規定為暫時處分之裁定」,只要有其中一項,法務部就不得於相關程序終結前令准執行死刑。有3種情形可「槍下留人」暫不執行,包括執行檢察官在槍決前,發現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3日內電請法務部再加審核;其次是憲法法庭為死囚作出暫時處分裁定;第3種是法院裁定開始再審、並裁定停止刑罰執行。今日記者會上,廢死聯盟執行長林欣怡表示,法務部2025年3月24日預告、4月16日公告、4月18日施行的《執行死刑規則》,修法期間不足1個月,不僅未能回應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下稱113憲判8)對正當法律程序與生命權保障之要求,甚至實質上讓死刑執行更加恣意,使各界近30年努力一夕倒退。她指出,嚴正呼籲法務部,「立即依憲判8之意旨通盤檢討修正《執行死刑規則》」、「應召開公開透明之諮詢會議納入專家學者與民間團體意見」、「修正前,切勿依違反憲法意旨法規執行死刑」。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徐偉群指出,法務部在2010年曾宣示要「逐步廢除死刑」,稱「廢除死刑為人權之核心領域」,並就逐步廢除死刑「應採取積極作為」,「以符合國際廢除死刑的潮流」,但是在今年4月,法務部修正《執行死刑規則》,卻是反其道而行,降低原有的死刑執行障礙,剝削受死刑宣告者要求履行最嚴格程序的權利,非但不是「積極逐步廢死」,反而是「積極追求死刑執行」。他痛批,法務部這次做的修法決定,不是本於專業認知的決定,而是本於政治需求所做的決定,「這36位113憲判8的聲請人(即死囚)中,原本即有冤錯判決的存在」,這次修法顯然增加了再發生「江國慶案」的可能,相信這是任何公職人員承擔不起的責任。
刑訴法為個案修正? 不要用自認正義的語言扼殺早該進行的法制改革
民進黨立委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總長於特定條件成就時「應」提起非常上訴,民眾黨立委黃國昌批這是為個案開脫。前最高法院法官、現職律師錢建榮在臉書反駁,不要用所謂「個案式修法」自認正義的語言,扼殺早該進行的法制改革。連署支持修法的立委也認為,制度改革不能因個案被貼上政治標籤而停擺。法界人士指出,任何修法提案都必須通過立法院實質審查,修法討論的是程序公義,而非個案導向,法令施行要有公正的制衡機制。錢建榮認為,非常上訴制度是救濟確定冤案的重要制度,現行法令卻只是檢察總長「一個人的武林」,擁有全然不受控的、美其名叫作裁量權的絕對權力,顯然有推動修法的必要,回歸再審機制。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日前審查民進黨立委許智傑等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441條條文修正草案」,新增第441條第2項,規定檢察總長於特定條件成就時,「應」提起非常上訴;也新增第441條第3項,明定案件依前項規定提起非常上訴者,執行檢察官應即暫時停止刑罰之執行。立委黃國昌卻揭露,去年有綠委提案變更證券交易法、企業併購法的犯罪構成要件,試圖幫涉入炒作大同股價的台商鄭文逸開脫;現在又有人幫判刑確定的鄭文逸修法「非常上訴」,他怒轟這種個案修法,乾脆直接說鄭文逸無罪。支持修法的立委認為,刑事訴訟法第441條修正案主要聚焦於再審制度之檢討,以及非常上訴之聲請,再審制度長年以來存在門檻過高、實務上幾無可能成功等問題;修法討論的是程序公義,而非個案導向,制度改革不能因個案被貼上政治標籤而停擺。更何況,過去許多法制改革,都是從爭議個案引發社會共鳴與制度修正,這是民主法治的常態;即使某個案件引發制度檢討,並不意味整個制度改革就是為該人量身訂做。民主社會應該鼓勵對政策與制度進行理性辯論,而不是將所有制度性提案,簡化成人身攻擊與政治抹黑。
法務部對「槍下留人」提高門檻 斬斷廢死團體保命符
法務部今年1月16日執行死囚黃麟凱槍決後,廢死團體已為在監的36名死囚全提非常上訴;法務部考量死囚過去只要聲請非常上訴、再審、釋憲,就暫不執行死刑,執行程序不明確引發爭議,決定修正《執行死刑規則》對「槍下留人」提高門檻,從嚴限制死囚須經由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法院裁定開始再審、憲法法庭作出暫時處分裁定,法務部即不得執行死刑。至於在修法完成前,已提非常上訴、再審、釋憲的死囚,仍適用舊法,暫不執行。但若在舊法時期提出的非常上訴、再審、釋憲遭駁回後,再度聲請,就須以新法規範。修法後,死囚及廢死團體就沒有再以提非常上訴、再審、釋憲,來阻止死刑執行的理由,也不會再發生如槍決黃麟凱當晚,廢死團體漏夜聲請非常上訴、再審、釋憲「槍下留人」情況。《執行死刑規則》、《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規定只要遇有聲請再審、提起非常上訴、聲請釋憲,就暫不執行死刑。廢死團體因聲請非常上訴次數沒有限制,為求槍下留人,一再替死刑犯聲請非常上訴,技術性拖延,讓非常上訴幾乎成為死囚保命符,過去還有廢死團體擅自為死囚在聲請狀上代簽名吃官司。官員強調,雖再審、非常上訴同屬對判決確定案件的特別救濟程序,但依《刑事訴訟法》430條規定,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的效力,另依司法院「院解字第1221號解釋」,聲請非常上訴,也無停止執行刑罰效力。因此法務部為了明確不得執行及停止執行死刑條件,並兼顧受刑人權利保障、特別救濟權利及裁判確定執行時效性、法律秩序,提出《執行死刑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是將過去審核死刑案件「有無非常上訴、再審、釋憲程序在進行中」的3項要件,從嚴明定為「有無經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有無法院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為停止刑罰執行之裁定、有無憲法法庭依《憲法訴訟法》規定為暫時處分之裁定」,只要有其中一項,法務部就不得於相關程序終結前令准執行死刑。有3種情形可「槍下留人」暫不執行,包括執行檢察官在槍決前,發現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3日內電請法務部再加審核;其次是憲法法庭為死囚作出暫時處分裁定;第3種是法院裁定開始再審、並裁定停止刑罰執行。
模範公務人員推薦名單 柯文哲案檢察官林俊言等3人全軍覆沒
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21日開會討論參選今年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人選,台北地檢署推薦偵辦柯文哲涉京華城案的檢察官林俊言、柯政治獻金案的檢察官唐仲慶、「台版地面師」詐欺案的檢察官鄭少玨3人,結果全數落榜。檢審會最終投票決定雲檢段可芳、彰檢陳鼎文、新北檢陳柏文、橋檢楊翊紜、雄檢黃昭翰5人競爭今年的模範公務員。代表法務部參選民國114年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因全國各地檢署推薦很多優秀人選,競爭激烈,不少優秀檢察官因偵辦綠能、賄選、國安案件受到推薦,經檢審會全體委員投票後,選出5名檢察官,有「天下第一檢」之稱的北檢推薦3人,但「全軍覆沒」。林俊言近日因柯文哲、沈慶京連續在法庭上爆料而聲名大噪。林俊言是政大法律研究所碩士,司法官學院46期結業,曾任雲林、台中地檢署檢察官,並被借調最高檢察署訴訟組。林俊言在2012年獲法務部派至日本早稻田大學進修1年,研究收容人權利與救濟;2014年因參與偵辦黑心食品油品案,在台中地檢署服務期間獲時任法務部長羅瑩雪頒發法務部三等功績獎章。2020年4月,林俊言調最高檢調辦事檢察官,2023年8月29日歸建北檢,在最高檢調辦事3年5月期間,承辦的最高法院大、小法庭言詞辯論案件,撰寫言詞辯論意旨書初稿,上最高法院大法庭實質參與言詞辯論,還擔任憲法訴訟的訴訟代理人,捍衛刑事法相關規定的合憲性,還有承辦非常上訴案件,嘗試找出萬中難有一錯的確定判決違背法令,及總長交辦研究或各機關透過法務部轉來的法律問題研究等。
死囚黃麟凱伏法 挑中槍決原因曝光!
法務部在本月16日執行死囚黃麟凱死刑,據法務部官員透露,「挑中」黃麟凱槍決的理由,是因37名死囚中有30案的「法官評議簿」已銷毀,僅有黃麟凱等7案的評議簿尚存,最高檢察署檢察官調閱黃案卷宗時發現評議簿上,最高法院合議庭5名法官「一致決」判死,符合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加上黃在那段時間未聲請非常上訴,另函詢高院黃未提再審,決定將黃列為執行對象。去年9月,憲法法庭宣告死刑制度合憲,但嚴格限制判死須「一致決」條件,並稱檢察總長得為37名死囚提起非常上訴,為此,最高檢察署多次開會討論因應,並調閱37名死囚的定讞卷宗,逐一分案交給最高檢檢察官審查。去年11月,立委赴司法院考察,司法院查閱37名死刑犯卷宗的評議簿,其中30件均因超過年限已銷毀而不復存在,無法證明死刑犯審理過程中,法官是否判處「一致決」,立委擔憂30名死刑犯將可因最高檢提起非常上訴後獲釋。最高檢檢察官調閱37名死囚判死定讞卷宗後,發現第36件判死確定的黃麟凱殺人案,定讞僅7年多,評議簿仍在,最高法院2017年7月判黃死刑確定,時任朂高法院刑事第二庭庭長邵燕玲、法官呂丹玉、梁宏哲、王國棟、王復生5人在評議簿上「一致決」判死。最高檢立即開會討論,並確認黃未提非常上訴、再審,認為黃符合執行死刑的條件,不違背憲法法庭判決意旨,上周簽請法務部執行,法務部先由參事審核,再交由檢察司呈請法務部長鄭銘謙批准執行令,鄭銘謙16日批准後,當天執行公文由最高檢轉送台灣高檢署執行。但由於執行死刑消息曝光,廢死團體在晚間8時30分向法務部、最高檢具狀聲請非常上訴「槍下留人」,同時將回條傳真到台北看守所,律師也致電北所稱已遞狀,請求協助轉告檢察官。據了解,當天晚間,承辦的最高檢檢察官與檢察總長邢泰釗均在辦公室待命,最高檢檢察官收狀審視理由後,依法駁回。最高檢檢察官將駁回公文,呈請總長邢泰釗核閱,當時已經大約是晚間9時30分。據透露,最高檢立即將駁回公文緊急傳真至台北看守所,轉交人在刑場的黃麟凱簽收,完成送達程序,並由台灣高檢署執行檢察官說明駁回意旨,指非常上訴無理由,須依法執行,黃表示無意見,16日晚間10時2分伏法。
死囚黃麟凱伏法!遺體今火化家屬未現身 僅法師誦經
32歲死刑犯黃麟凱12年前殺害女友及其母親,16日晚間10時2分槍決伏法。黃麟凱的遺體今(20日)在三峽火葬場火化,據了解,家屬並未到場,現場也無牌位,僅法師誦經、簡單水果。回顧案情,黃麟凱因不滿女友兵變,加上雙方有金錢糾紛,因此心生殺意,事先準備童軍繩等工具,侵入女友住處,偶遇女友母親,為避免殺害計畫受阻,以童軍繩絞殺女友母親;之後等到女友返家,對其強制性交,以逞其性慾後,再以同一童軍繩絞殺女友。黃麟凱一審、二審、更一審皆被判處死刑,法官認為,其手段殘忍、冷酷,犯行顯已泯滅人性,惡性重大至極,罪責至重,而達罪無可逭之程度。法務部指出,經最高檢察署嚴謹審核後,認黃麟凱所犯係直接故意殺人罪,手段殘酷,造成複數被害人死亡嚴重結果,係犯罪情節最嚴重之犯行,且確定之第三審判決有行言詞辯論程序,並經辯護人到庭辯護,復經法官一致決判處死刑,符合113憲判8最嚴密法律程序之要求;經審慎查核全部卷證資料,認無提起非常上訴之事由,且黃麟凱並無聲請再審、非常上訴、憲法訴訟等特別救濟程序中,亦無刑事訴訟法第465條之事由,因而將黃麟凱之死刑案卷陳報本部。法務部表示,收受最高檢察署陳報黃麟凱死刑案卷後,由本部參事先行審核有無法定執行障礙事由,再由本部「死刑執行審議小組」開會詳細討論,審查犯罪情節及有無任何法定不應或不宜執行之狀況,並再次依「執行死刑規則」、「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及113憲判8等覆核,查明無聲請特別救濟程序進行中,亦無赦免案尚在處理中,所犯屬犯罪情節最嚴重之犯行,並經最嚴密法律程序判決死刑定讞,已窮盡所有救濟程序,陳送部長批准執行,對死刑犯人權保障程序已極盡審慎周延。法務部提到,113憲判8已宣告死刑制度合憲,本部基於依法行政,自須依法執行,本部對於死刑犯之執行,至為審慎,對於死刑審核程序,亦以最嚴謹之標準為之,以兼顧死刑犯之人權保障與被害人及其家屬權益維護,並維持刑罰最後手段之嚴厲性及發揮刑罰抗衡犯罪之功能,俾維護社會安定,保障全體民眾之安全與福祉。
黃麟凱死刑「並非閃電襲擊」 資深司法記者曝:1個月前就在籌備!
12年前,時為現役軍人的青年黃麟凱,潛入前女友家中殺害前女友母女2人後落網,但直到本月16日晚間10點才槍決伏法。雖然從16日下午傳出法務部長簽署死刑執行命令消息,到晚間10點執行槍決間,相距不過半天時間,不過資深司法記者劉峻谷在政論節目中爆料,這個決定「並非臨時起意」,而是早在1、2個月前,最高檢察署就已經在過濾名單,並挑中黃麟凱執行死刑。資深司法記者劉峻谷17日在政論節目《57爆新聞》中透露,法務部在16日晚間執行死刑的行為並非臨時決定,其實早在1、2個月前就開始籌備。2個月前,最高檢察署就已經開始過濾37名死刑犯的名單,並在上週就已經密集開會討論,直到本週一、二,法務部長、檢察總長和高檢署檢察長「三巨頭」召開審查會議,當時就決定執行黃麟凱的死刑,「因為他完全符合這個情況」。此前,法務部曾對「選上黃麟凱」進行過解釋,指出黃麟凱的犯行屬於聯合國人權兩公約中的「最嚴重犯罪」,且不符合非常上訴要件,亦無聲請再審等救濟。憲法法庭已判決死刑合憲,完全符合憲法法庭的判決意旨,因此依法執行死刑。劉峻谷進一步透露,上週司法記者們看到三巨頭在開會的時候,曾經好奇問過在討論什麼事,當時法務部並未聲張正決定執行死刑名單一事,反而宣稱「因為審查總預算卡關,所以正在密集檢討預算」,顯見態度相當謹慎。
黃麟凱槍決「拖延1小時」原因曝光 辯護律師團「接連出招」與法務部展開角力
死刑犯黃麟凱2013年以童軍繩勒斃王姓女友及其母親,被逮捕後遭依強制性交殺人罪等罪嫌起訴,案經諸審,最高法院在2017年7月3日死刑定讞。本月16日晚間10點02分,黃麟凱終於伏法。不過法務部原訂晚間9點執行槍決,卻因故延誤1個多小時才執行槍決。媒體揭露背後原因,原來是黃麟凱的辯護律師團突然在當晚8點半,緊急向多個單位遞狀聲請再審、非常上訴,因此打亂檢方的安排。不過因為執行令簽署時已經符合法定要件,因此檢方最終還是執行完畢。據《ETtoday新聞雲》報導,回顧此前幾位遭到槍決的死刑犯,犯下捷運無差別殺人案的鄭捷,執行時間為晚間8點47分;龍潭除夕夜縱火燒死6名至親的翁仁賢,執行時間為晚間8點38分;殺害前妻、大女兒的李宏基,更是早在下午3時37分就已經執行完畢。相較之下,黃麟凱的實際槍決執行時間為晚間10點,比起他人確實偏晚。報導指出,其實本件執行案件,在16日中午就已經由台高檢檢察長張斗輝指揮承辦檢察官聯繫法醫、法警以及看守所。但消息在下午傳開後,人權團體辯護律師團立刻出招,緊急赴最高檢察署遞交聲請非常上訴狀,另外也到台灣高等法院聲請再審,並向司法院憲法法庭遞出暫時處分聲請書,請大法官速裁定停止執行槍決令。據了解,依據法務部《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需確認死刑犯沒有非常上訴、聲請釋憲、再審,或者是向總統請求特赦等等理由,始能執行。律師團的作法正是以此入手,要憑藉救濟情況強行喊停槍決執行,為此律師團在遞狀後立刻將回條傳真給台北看守所,並致電給北所,要求所方轉告執行檢察官暫緩執行。不過最終因律師所遞出的狀紙並未分案受理,故不影響簽署時符合執行要件,檢察官仍執行槍決。報導還指出,過去人權團體與法務部在死刑執行上鬥法的狀況屢見不鮮。由於法務部根據死刑實施要點,死刑犯必須沒有上述幾種救濟狀況方能執行,人權團體就會安排每一位死囚身上有救濟情況,讓法務部「無法執行」。而法務部決定要執行死刑時,也必須抓緊救濟駁回、新的救濟聲請狀還沒受理的空檔,簽署執行令。此前伏法的鄭捷,就屬於這樣的例子。最高法院在2016年4月22日駁回上訴將鄭捷判處死刑定讞,法務部前部長羅瑩雪就在2016年5月10日簽署執行令,2步驟相隔僅18日;當時人權團體才剛收到定讞的判決書,來不及研究判決提出救濟,鄭捷就已經槍決伏法。
黃麟凱槍決伏法 廢死盟、司改會發文批「讓社會不安」遭灌爆:不要亂代表謝謝
死刑犯黃麟凱16日晚間伏法,引發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等廢死團體強烈不滿。16日晚間,廢死聯盟在臉書上連POn0三篇文,痛批法務部與部長鄭銘謙。晚間將近0時,廢死聯盟再度發文砲轟鄭銘謙「違法執行死刑讓社會更不安」,卻反被網友灌爆,痛罵「別亂代表我」。另一方面,司改會在槍決執行消息傳出後,在臉書發布直播影片,鏡頭對準點燃的白蠟燭寫下「Pray for life.(為生命祈禱)」,結果同樣遭到網友怒轟,「不知道有沒有人為了被兇手殺死的女友與她母親祈禱過?」、「不去哀悼受害者,哀悼加害者幹嘛?」2013年10月1日,黃麟凱潛入王姓前女友家中,勒殺前女友與女友母親。落網後歷經諸審,最終在2017年7月3日遭判決死刑定讞。但此後11年多,黃麟凱始終未執行槍決,也讓家屬陷入漫長的等待。直到2025年1月16日,法務部長鄭銘謙簽准執行死刑命令後,黃麟凱終於在16日深夜10時02分伏法。不過,在鄭銘謙簽准執行死刑命令消息傳出後,廢死聯盟16日晚間在臉書粉絲專業三度發聲,先稱法務部政府「違法執行,無異恣意殺人 」,1小時後再發文表示,已向法務部遞交非常上訴狀,請法務部「槍下留人」。在黃麟凱已經槍決伏法的消息傳出後,又再度於當晚11點54分發文表示,「法務部長違法執行死刑,讓社會更不安」。在這篇由廢死聯盟、司改會等4個反廢死民間團體聯名發布的聲明稿中指出,法務部違反程序正義、違反憲法判決的死刑執行,不會讓社會更安全,不會讓人民對政府更信賴,亦不能解決政黨對立,只會讓社會更嗜血、讓人民更厭惡政府及政治現狀,「我們強烈譴責賴清德政府用死刑執行試圖轉移政治困境。」廢死聯盟指出,按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包含黃麟凱等死刑犯可例外地取得「間接的」非常上訴聲請權。如果原因案件聲請人之主張,在形式上已符合或滿足特別非常救濟事由時,檢察總長即應為其利益提起非常上訴,且並無自創「情節最嚴重罪行」基準進行實質審查之裁量權限。廢死聯盟還稱,檢察體系應允許辯護人有足夠時間為剩下的36位死刑犯請求聲請非常上訴,尤其其中至少有邱和順、王信福2位民間正在救援的冤案。民間團體當晚8點30分已遞交黃麟凱之請求非常上訴狀至法務部及最高檢察署,同時將回條傳真至台北看守所,以及致電台北看守所稍早已將書狀遞交一事,律師團還再遞交再審聲請狀至台灣高等法院;同時也向憲法法院遞交暫時處分聲請書,請大法官速裁定停止執行法務部長之槍決令,「然而法務部仍一意孤行、違法執行死刑」。廢死聯盟、司改會等民間團體表示,對法務部的行為「嚴厲表達憤怒與遺憾」,並表示「明年是兩公約第4次的國際審查,過去3次審查,即使國際專家在結論性意見次次提醒,台灣政府不但執意忽視,還一而再、再而三以執行死刑挑釁國際人權標準,也讓台灣民主人權形象蒙上陰影。」,還強調:「歷史不會忘記民進黨賴清德政府今日所做的決定。」 文章貼出後,24小時內湧入超過3000則留言,其中多為表示:「廢死聯盟的存在,才是讓社會不安」、「我沒有感覺不安,不要亂代表,謝謝」、「到底哪裡讓社會不安了?你們的依據在哪?」、「什麼時候你們可以代表社會、代表人民?」另一方面,在槍決執行消息傳出後,司改會深夜在臉書發布直播影片,鏡頭對準點燃的白蠟燭「Pray for life.(為生命祈禱)」,同樣遭到網友怒轟,「笑死了…不去哀悼受害者,哀悼加害者幹嘛?」、「不知道有沒有人為了被兇手殺死的女友與她母親祈禱過?」、「來看幫死刑犯祈禱的組織,好可怕。」
法務部曝「先槍決黃麟凱」原因 剩餘36死囚…30人評議簿已逾期銷毀
32歲死刑犯黃麟凱在2017年被判死刑定讞後,昨(16日)晚10時2分槍決伏法,引發社會議論,好奇原本還有37名死囚,為何他先被執行?對此法務部解釋,只有黃麟凱被最高檢陳報已無非常上訴理由,至於剩餘的36名死囚,其中6人符合一致決標準,但是否執行還需要確認,唯一女死囚林于如,就被認為很有可能逃過死刑。鄭銘謙接任法務部長後,首度簽准死刑執行令,為何選擇黃麟凱執行死刑?他表示尊重最高檢個案非常上訴的審核結果來執行,沒有其他任何的特殊考量,合乎憲法法庭所指示的最嚴密的審判程序。鄭銘謙指出,只有黃麟凱被最高檢審查完畢,認定符合憲判8意旨,犯罪情節最嚴重、有辯護人到庭辯護與法官一致決,也窮盡所有救濟程序,已無非常上訴理由。目前還有36名死囚等待執行,必須等到最高檢總長審核完畢,如果有不符合非常上訴事由,報請法務部後,才會依法接續處理。法務部說明,仍須由最高檢調查,最高檢僅回應「其他死囚都持續逐案逐項審核中」。值得提到的是,剩餘的36名死囚,有30名的評議簿已經逾期銷毀,無法還原當時判決,恐怕得啟動重審。不過,評議簿仍存在的6人中,都屬「一致決」,其中包括「驚世媳婦」林于如,但她被認為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有機會透過非常上訴扭轉判決。
遭質疑執行死刑為大法官人事做鋪排 吳思瑤:依法行政無關政治
死刑犯黃麟凱昨(16)日在台北看守所刑場伏法,引發質疑是為救民調,甚至是為了接下來大法官人事案鋪排。對此,民進黨團幹事長吳思瑤今(17)日受訪時表示,死刑的執行必須符合犯行是最嚴重之犯罪,且要符合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在法律要件完備後,該執行,都尊重相關單位判斷,「台灣是法治國家,在程序下依法行政,不需要無限上綱或臆測政治動機跟目的。」對於槍決黃麟凱,法務部常次黃謀信表示,這名死刑犯的犯行屬於聯合國人權兩公約中的「最嚴重犯罪」,且不符合非常上訴要件,亦無聲請再審等救濟。憲法法庭已判決死刑合憲,因此依法執行死刑,完全符合憲法法庭的判決意旨。吳思瑤表示,台灣是法治國家,依法行政、採取必要作為,憲判第八號,死刑的執行必須符合犯行是最嚴重之犯罪,且要符合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在法律要件完備後,該執行,都尊重相關單位判斷跟決定,這是法治國家基於法律的授權、也有憲法要求下執行的,不需要無限上綱或臆測政治動機跟目的。吳思瑤指出,事實上這件事情是法律層面,這是法治國家原則,跟政治何干?所以不要硬扯到政治方面課題,在野黨立委過去也非常關心死刑議題,大家對法治國家依法行政作為,應該都能接受且肯認,國家該做的事情。反廢死認為死刑執行太慢?吳思瑤表示,大法官解釋去年剛出爐,依據最新解釋,死刑執行被限制更多的要件,也需要有更多嚴謹的法律程序,法治國家,沒有人可以站在憲法對立面,必須在維護社會治安、防制犯罪、懲治罪犯等,但也要符合人權國家必要程序跟作為。吳思瑤強調,這對於執政黨或政府來說,不論藍綠、不論誰執政,面對生命、人權的課題,也面對犯罪懲治問題,法治要強化的作為與選擇,政府責無旁貸,不會用任何政治意圖去面對,也不會有任何政黨意識形態可以凌駕,在程序下依法行政。
法務部執行死刑前「曾5度槍下留人」 僅1人改判無期徒刑「假釋出獄」
全台最年輕死刑犯黃麟凱,在2013年間以童軍繩勒斃女友及女友母親,被依性侵殺人、殺人罪判處死刑,2017年定讞,最終於昨(16)日晚間10時02分執行槍決,是法務部長鄭銘謙上任後首度簽署死刑執行令。對此,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發出聲明呼籲「敬告賴清德總統、鄭銘謙部長槍下留人」。實際上,回顧過去執行的死刑案例,只有5起「槍下留人」的情況發生,其中僅死囚張志文被改判無期徒刑,並獲假釋出獄,其他4人均已遭槍決。依照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規定,死刑案件若是定讞,在法務部長簽准死刑執行令後,必須3天內在監獄中執行,並由檢察官蒞視、書記官製作筆錄,但執行檢察官如果發現有再審或非常上訴的理由,可以在3日內以電話聯絡法務部審核。根據《中時新聞網》報導,在歷年執行死刑的案例中,在槍決前還能「槍下留人」的例子十分罕見。不過,仍有5名一度「槍下留人」的死刑犯,分別是黃松鑑、陳訓志、劉奇訓、張志文、鍾德樹,除了張志文成功「死裡逃生」外,其餘4人最短只延遲了2天,最長則拖延了4年3個月又4天。關於黃松鑑殺人案,法務部前身的司法行政部部長在1969年9月17日批准執行死刑,但在執行槍決前,黃松鑑指控公設辯護人在最後事實審理時未為其辯護,檢方經閱卷後,認為程序違法,立即暫緩執行死刑並提起非常上訴,最後經最高法院駁回後,在同年10月26日槍決伏法。殺人犯陳訓志於1995年3月21日被簽准死刑令,但臨刑前卻突然喊冤,表示有不在場證據,且沒有接到判決書,因此執行檢察官當下決定暫緩執行,連夜調卷,確認程序無瑕疵後,在2天後就執行死刑。前雲林縣議員劉奇訓,因殺人而被判處死刑定讞,法務部於1996年6月15日簽署死刑執行令後,執行檢察官在臨刑前發現劉奇訓曾聲請再審,因此報請暫緩執行,之後劉奇訓雖多次抗告,並聲請30次非常上訴,但都被駁回,最終於1997年2月27日被槍決。張志文因盜匪案被判死刑,法務部長在2001年4月2日簽署死刑執行令,但當時的檢察總長盧仁發卻在閱卷時發現程序違法,張志文所犯下的是唯一死刑之罪,應「強制辯護」,但卷宗中未見任何辯護書狀,因此決定「槍下留人」。經兩度提出非常上訴後,更審改判無期徒刑確定,最後在2012年5月假釋出獄,成功逃過死劫。鍾德樹曾經犯下幼稚園縱火案,法務部於2006年11月30日批准死刑令,原定當天就要執行槍決,但因律師早在2周前就以聲請閱卷為由,把卷宗調走,檢方被迫暫緩執行死刑,經不斷提請釋憲和非常上訴,直到2011年3月4日才槍決伏法。
最年輕死刑犯黃麟凱終於伏法 法務部對外說明:一切符合憲法判決
現年32歲、全台最年輕的死囚黃麟凱16日被法務部長鄭銘謙16日簽下批准執行死刑命令,稍早晚間10時02分,台北看守所傳出槍響後,無疑也宣布黃麟凱的死亡,結束其罪惡的一生,晚間10時28分接體車也已抵達北所,準備將遺體運至板橋殯儀館。對此,法務部16日晚間10時45分也針對此事對外召開記者會,說明相關細節。法務部由常務次長黃謀信出面說明,法務部長鄭銘謙今日核准死刑命令執行,10時02分晚由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率同法警及法醫師,在本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刑場執行完畢,已由檢察官會同法醫師覆驗確認死亡。法務部強調黃麟凱侵入住宅、殺人、強制性交殺人等多罪,剝奪生命法益、手段殘酷之直接故意犯罪、造成複數被害人死亡等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之犯行,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指「情節最重大之罪」,憲法法庭宣告死刑合憲,法務部也照規定依法行政。經最高檢察署嚴謹審核後,認其所犯係直接故意殺人罪、手段殘酷、造成複數被害人死亡嚴重結果,是犯罪情節最嚴重之犯行,且第三審判決有行言詞辯論程序,並經辯護人到庭辯護,經合議庭法官一致決判處死刑,符合113憲判8最嚴密法律程序之要求。另外,經法務部再次覆核,黃麟凱並無聲請再審、非常上訴、憲法訴訟等特別救濟程序中,並且由「死刑執行審議小組」詳細討論後,開審認無法定不得執行死刑事由,依法簽請部長令准執行,依「執行死刑規則」、「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判決死刑定讞。法務部強調「已窮盡所有救濟程序, 陳送部長批准執行,對死刑犯人權保障程序已極盡審慎周延」,對於死刑審核程序,亦以最嚴謹之標準為之,以兼顧死刑犯之人權保障與被害人及其家屬權益維護,並維持刑罰最後手段之嚴厲性及發揮刑罰抗衡犯罪之功能,俾維護社會安定,保障全體民眾之安全與福祉。
黃麟凱死刑槍決…廢死聯盟要求檢察官「暫停執行」 網怒灌爆:雙標
32歲死刑犯黃麟凱2013年勒斃女友和女友母親,被依性侵殺人、殺人罪起訴,2017年判處死刑定讞,並在今天(16日)晚間10點02分執行槍決。對此,一向反對死刑的廢死聯盟發聲明,痛批政府「為政治利益殺人,其心可鄙」,並遞交非常上訴狀至法務部和最高檢察署,遭到大批網友洗版。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今晚7點半在臉書專頁發文,砲轟政府違法執行,與恣意殺人無異,為政治利益殺人,其心可鄙,「今晚法務部長、總統簽署的執行令,在聲請人仍在進行救濟的情況下,必然是違法、違憲!也是國際社會所不能接受的殺人行為!」喊話要賴清德總統、鄭銘謙部長槍下留人。經過大約1小時,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再度發文,提到死刑之執行,依照相關規定應嚴謹審核,未待司法救濟程序終結,在程序未臻完備之情形下,於現死囚之律師甫閱卷後審閱案件之階段,倘若相關機關即逕陳送部長執行,無視法制、貿然執行者,此即為違法執行,已將黃麟凱非常上訴狀稍早已遞交至法務部、最高檢察署,依執行死刑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要執行檢察官暫停執行死刑。不過,貼文底下網友一致不認同,紛紛留言砲轟:「站著說話腰不疼,專門指你們這種團體」、「最痛恨的就是廢死聯盟,比死刑犯更可恨」、「你們家人被殺還會說這種話嗎?真是雙標」、「只想廢除死刑卻提不出任何配套的團體還是閉嘴吧」、「廢死聯盟可以帶回去養嗎?」、「犯行如此明確,還能睜眼說瞎話,心到底有多黑」。
死囚黃麟凱今晚槍決! 5名死囚2年內暫不會被執行「可提非常上訴」
犯下情殺案殺死女友及女友母親的死刑犯黃麟凱,今(16日)晚間將執行槍決,32歲的黃麟凱為目前37名死刑犯中「最年輕者」,不過據去年9月舉辦「死刑存廢釋憲案」的判決,目前仍有5名死囚兩年內暫不會被執行。林于如(中)為詐領保險金犯下殺害丈夫、母親、婆婆重案,圖為2011年她聆聽死刑判決後走出法庭,表情漠然。(圖/報系資料照)根據「死刑存廢釋憲案」的判決,是針對刑法「殺人罪」、「性侵故意殺人罪」、「強盜故意殺人罪」和「擄人勒贖故意殺人罪」中的死刑是否合憲作出解釋,而憲法法庭做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認為死刑規定合憲,不過憲法法庭也做出限縮,必須要是「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者」,才可以科處死刑。另外,1999年修法前的「擄人勒贖故意殺人罪」採用唯一死刑,該規定被宣告違憲。除此之外,憲法法庭也提出限縮規定,若被告涉犯前開罪名,偵查機關首度訊問時必須有律師陪同,同時必須在第三審採用強制辯護,而第三審必須言詞辯論審理才得判處死刑或維持前審死刑;各級法院判處死刑時必須法官評議一致決;有刑法第19條第2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顯著降低」之情形,不得科處死刑。憲法法庭還提到,因精神、心智缺陷,導致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者,不得科處死刑;導致受刑能力有所欠缺者,不得執行死刑。根據去年9月20日憲法法庭均宣告,相關法律若有牴觸,兩年內須修法,否則失效。另據《ETtoday新聞雲》指出,憲法法庭同時針對5位死囚做出宣示,包括1995年間犯下黃姓富商綁架撕票案件的黃春棋、陳憶隆,同夥包括獲得平反的徐自強,而黃、陳兩人被依照1999年修法前的「擄人勒贖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定讞,憲法法庭宣告兩人的案件可以透過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平反。還有唯一的女死囚林于如,她因為積欠賭債、想詐領保險金,2009年間連續殺害母親、毒死婆婆和丈夫,2004年間犯下基隆女人心卡拉OK店縱火5死命案的林旺仁,2007年間因賭債糾紛,槍殺友人致兩死的沈岐武,這3位死囚在法院審理期間,均被認定有心智缺陷導致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卻還被判處死刑定讞,憲法法庭也認為3位死囚可透過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平反。
司改會現身北所舉牌抗議 大喊:槍下留人停止死刑
賴清德上任以來首度槍決!法務部長鄭銘謙16日簽下首見執行死刑命令,批准現年32歲、全台最年輕的死囚黃麟凱死刑。而晚間8時許,民間司改會團體也號召前往台北看守所後門,高舉看板抗議,怒吼「執行檢察官,可以停止死刑」,要法務部「槍下留人」。民間司改會法案助理研究員林承慶表示,執行檢察官可以停止死刑,而黃麟凱有權可以提出非常上訴。根據執行死刑第三條規定,法務部令准死刑案件之執行後,應即函送最高檢察署轉送相關之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指派執行檢察官於3日內依法執行死刑。不過執行檢察官發現案情確有合於再審、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3日內電請法務部再加審核。林承慶也呼籲,請大家打給執行檢察官,呼籲停止死刑,更大喊,「拒絕政治判斷執行死刑」。民間司改會法案助理研究員林承慶。(圖/林冠吟攝)回顧整起事件,2013年薪北市三重區發生一起母女雙屍案事件,19歲的被害女子王品智和其47歲的母親周美雀被丈夫和女兒發現雙雙陳屍在屋內,且脖子上有明顯勒痕。警方獲報調查後,先是在事發公寓頂樓發現王女的前男友─當年僅24歲的黃麟凱,當場將人逮捕。據了解,黃麟凱由母親一人獨自撫養長大,2009年就讀三重商工進修部期間,因而認識女友王品智,雙方進一步交往後,黃麟凱畢業後卻無所事事等當兵,而女友則就讀文化大學夜間部,積極籌措自己的學費與生活費,雙方因價值落差,王女於2013年7月提出分手。但黃麟凱心有不甘,雙方仍持續往來,並企圖挽回關係。2人在交往期間,王女曾將提款卡將由黃麟凱保管,分手後將提款卡取回時,王女因此發現自己辛苦存下的20多萬元存款竟被黃麟凱揮霍一空,讓她氣得拒絕與黃復合,更要黃在新訓入伍期間找到黃母試圖追回欠款,黃母也答應先還9萬元款項。孰料,黃麟凱事後得知王女追債追到母親那邊,眼看復合無望,竟在2013年9月29日前往五金百貨店購買日用品時,同步購買3條童軍繩,並在2013年10月1日拿著和女友交往時取得的鑰匙偷偷進入王家,先是發現在家中休息的亡母周美雀,氣昏頭的黃麟凱認為王母看不起自己單親家庭的出身,怒持事先預備好的童軍繩直接將王母勒斃。同日下午5時許,王品智返家後,躲在王家家中的黃麟凱隨即戴上頭套,試圖從後方偷襲準備進房的前女友,並持童軍繩牢牢捆住女友的雙手,但仍被女友認出其身分,黃麟凱竟將女友鬆綁,強行與其發生關係後將女友勒斃。事後,黃麟凱準備逃亡,卻碰上正好下班回家的王父,只好藏匿在公寓大樓的頂樓中,而進門看見妻女慘狀的王父悲痛報警,警方隨後也在公寓頂樓中逮獲黃麟凱,並被新北地檢以侵入住宅、殺人、強制性交殺人等多罪起訴。案件進入法院後,黃麟凱一、二審均被判處死刑,最高法院2017年駁回上訴,判黃麟凱死刑定讞。而黃麟凱在關押12年後,2025年1月16日由法務部部長鄭銘謙簽准黃麟凱的死刑執行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