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憲判...
」 死刑 憲法法庭 黃麟凱 合憲 法務部
一審認「殺3人才達死刑門檻」!土城殺妻男判無期徒刑 新北檢提上訴
47歲男子謝文雄,去年(2025年)7月在新北市土城區當街砍殺妻子及小姨子,新北地方法院一審依2個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判決書中提及「數分鐘內奪命,未使被害人死前蒙受煎熬」、且犯罪結果殺人數「須達3人以上」才構成死刑門檻,引發熱烈討論。對此,新北地檢署今天(8日)認為,原判決對於謝男預謀、不屬於殘忍手段等解釋過度限縮,且殺害2人是否屬最嚴重情節,應綜合行為人整體情狀進行判斷,不宜僅以固定人數劃分,因此提起上訴。新北地檢署指出,原判決對「113年憲判字第8號」所稱「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解釋與適用過度限縮,未能充分評價本案整體犯罪情節,原判決將各項犯罪情狀分別設定嚴格門檻且逐項切割檢驗,導致本案的預謀、犯罪手段及犯罪結果,均未能獲得應有的法律評價。檢方表示,在預謀部分,謝男自2025年5月起即多次預告殺人,並於案發前1日購買廚刀與鋁棒,案發當日埋伏於被害人返家途中,但原判決竟要求檢察官必須證明謝男於預謀階段即具有「連續殺人之計畫」,過度限縮「出於預謀之蓄意連續殺人」意涵。檢方提到,犯罪手段部分,謝男駕車衝撞後,刻意先殺害小姨子,使妻子目睹至親遭殺害後,再將其殺害,而原判決認定「殘忍手段」僅限於殺人構成要件的實行行為,將上開極其殘忍的犯罪歷程排除於評價之外,對於「明顯不人道、有辱人格、極端凌虐之殘忍手段」的法律解釋亦屬於過度限縮。檢方認為,犯罪結果部分,原判決認定殺害人數須達3人以上,才能認定屬於犯罪情節最嚴重情形,但「多人」之文義並非當然排除2人,《刑法》第51條第1款所定「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即為適例。且生命法益具有不可替代、無法回復的本質,殺害2人是否屬最嚴重情節,本應綜合行為人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預謀程度、侵害法益及犯罪結果等個案情狀具體判斷,不宜逕以固定人數劃定門檻。檢方直言,原判決此一解釋,實質上形成殺害2人即不足以構成最嚴重犯罪情節之結論,與生命法益應受高度保障的憲法意旨未盡相符。另外,關於「被告再犯危險性及沒收」部分,檢方表示,謝男於審理中自承其所稱「我會用我1條命跟妳們換4條命」,所指對象除被害人2人外,還包括岳父母2人,但原判決僅以被告羈押期間之量刑鑑定結果,推認其欠缺高度再犯危險性,此部分尚有再予審究的必要。檢方說,謝男於案發時用以衝撞被害人的自用小客車,原判決漏未宣告沒收,此部分處置亦有未洽,雖尊重法院依法獨立審判,惟基於維護被害人權益、生命法益及社會公義之職責,將依法提起上訴,請求第二審法院就上述關鍵爭點詳予審酌。
土城雙屍命案一審未判死 莊瑞雄:判決理由社會難接受、支持檢方上訴
47歲男子謝文雄去年7月在新北市土城區當街殺害妻子及小姨子,新北地方法院一審未判處死刑,判決理由提及被告未殺害3人以上,不符合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所稱「犯罪情節最嚴重」的情形,引發討論。民進黨立院黨團幹事長莊瑞雄今(7)日表示,他尊重法院判決,但認為相關理由難以獲得社會大眾接受,因此支持檢察官依法提起上訴。民進黨立院黨團今日召開記者會回應近期輿情,由莊瑞雄、書記長范雲及副幹事長陳冠廷共同出席。對於土城雙屍命案一審判決及死刑適用問題,莊瑞雄表示,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並沒有規定必須殺害3人才可以判處死刑。莊瑞雄指出,對於新北地院承審法官如何認定案件事實,以及最終採取何種法律見解,他予以尊重,但此次判決所提出的理由,在社會觀感上恐怕難以令人接受。針對案件後續救濟程序,莊瑞雄表示,由於案件涉及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可以依法提起上訴,被害人家屬也可透過法定程序尋求二審救濟。他認為,案件進入二審後,法院對相關法律問題可能會有不同於一審的見解。莊瑞雄再次強調,爭議焦點並不是否定司法審判,而是一審判決所提出的理由能否讓社會理解及接受。他因此支持檢察官依法上訴,讓案件透過二審程序進一步審理。謝文雄被控去年7月在新北市土城區當街殺害妻子及小姨子,一審判決出爐後,有關法院如何解讀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以及「犯罪情節最嚴重」的死刑適用標準,也再次成為外界討論焦點。
當街砍殺2人不算凌虐!土城殺妻男逃死 判決書:「3人以上」才達死刑要件
新北市土城區2025年7月發生當街殺人案,家暴男謝文雄持刀狠砍張姓妻子和小姨子,導致2人喪命,新北地院日前依2個殺人罪判處謝無期徒刑,判決書近日曝光,法官在判決書「附論」中引用憲法法庭死刑合憲性解釋(113年憲判字第8號)意旨,直指犯罪手段「數分鐘內奪命未使受害者蒙受煎熬」、且犯罪結果殺人數「須達3人以上」才構成死刑門檻,相關見解再度掀起司法界與社會輿論譁然,也讓家屬難以接受。謝男2025年5月家暴妻子,法院同年7月針對通常報護令開庭審理而妻子在小姨子的陪同下出庭,但開庭結束後,謝男於土城明德路二段,駕車尾隨並追撞妻子騎乘的機車,導致妻子與33歲小姨子摔倒。謝男隨即持廚刀猛刺小姨子頸部與手臂,再轉向妻子連刺頸部、手臂及胸口,並以鋁棒擊打妻子頭部,造成二人命喪街頭,其手段極其殘忍,新北地院一審依2個殺人罪判處謝無期徒刑,家屬聽聞此消息悲慟不已,張父更一度在法院外揚言要絕食抗議。判決書則於近日曝光,合議庭法官認為,謝男主要手段為持廚刀砍刺,以刀具的強大殺傷力,在「數分鐘內便造成無法挽回之死亡結果,未使2名被害人死前蒙受煎熬或額外之痛苦歷程」,與憲判8判決理由第79段所例示之「使用足以造成多人死亡之武器或爆裂物、生物化學製品、毒藥等」,或「對被害人施加明顯不人道、有辱人格、極端凌虐之殘忍手段」顯然有別,因此認定謝男犯罪手段「並非特別殘酷」。判決書中提到,憲判8理由書第80段提及殺害「多人」,並非法條常見之「數人」,在文義解釋上應較接近「多數人」概念,因此若單就殺害人數來看,「須達3人以上」才成立;若僅因基於直接故意殺死2人,就逕自認定屬於犯殺人罪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顯然不符合憲判8之整體意旨。此外,法官亦認為,本案情節與憲判8所列舉的「殘忍殺害自我保護能力明顯不足之兒童、老年人、懷孕者、身心障礙者」,或是「故意殺人行為與其他重大犯罪行為結合」等情形有明顯差距,足以認定本案犯罪結果非具最極端的嚴重破壞及危害性。綜合上述理由,合議庭認定無法證明謝男犯行已達憲判8判決理由所謂的「情節最嚴重之罪」,最終未判處死刑,依法判處謝男2個無期徒刑,合併應執行無期徒刑。判決理由一出,對於「奪2命不算特別殘酷」、「殺人需達3人以上才符死刑」的司法認定標準,相關見解再度引發社會譁然。
綠營廢死抬頭?監察院糾正法務部 黃麟凱連殺母女遭槍決被指有瑕疵
法務部長鄭銘謙上任後,去(114)年1月對殘忍殺害母女兩人的軍人黃麟凱執行死刑,贏得台灣絕大多數民意的好評,不料監察院昨天(7月20日)公告糾正法務部,認為法務部執行程序上具有明顯重大瑕疵,引發社會矚目。本件糾正案由主張廢死、曾任民間司改會執行長的監委高涌誠提出,是否顯示綠營的執行死刑政策大轉彎,有無可能對年底選舉造成影響,各界都很關注。監察院公告指出,法務部114年4月16日發布修正「執行死刑規則」,但草案預告期間僅有10日(如含例假日在內共14日),不符合行政院秘書長112年10月23日函釋得例外可縮短預告期間之情事,程序上具有明顯重大瑕疵,對死刑犯提起特別救濟權利更為嚴格,明顯牴觸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以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且對執行死刑前應確認受刑人是否有「受刑能力」,立法尚未修正就對黃麟凱執行死刑,嚴重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確有重大違失案。去年遭執行死刑的黃麟凱犯案時23歲,服役時不滿王姓前女友堅決分手,王女並向黃男索討20萬元借款,2013年10月1日下午,黃男戴頭套潛入王家,先用童軍繩絞殺王母,埋伏屋內伴屍1小時,再逼下班返家的王女打「分手砲」後,用童軍繩將她勒死。黃男行凶後逃到頂樓水塔旁藏匿4個多小時,仍被警方逮獲,黃男落網時提到王女,還冷冷回答:「勒到她的鼻血都噴出來了!」令人不寒而慄,一、二審和更一審都判黃男死刑 , 最後判處死刑定讞 。王父痛失兩名至親,歷次受訪皆呼籲法官速審速結,趕快槍斃殺人兇手。王父說,黃麟凱無教化可能,判100個死刑也不為過,案發後,家人立刻搬家,但王女的3個姊姊一直活在陰影中,現在還在接受心理輔導,若黃男未判死刑再回來找他們,「怎麼辦?」法務部長鄭銘謙去年初執行死刑,王父感嘆正義終於來臨,雖晚未遲。
中選會談反廢死公投 游盈隆:違憲非審查標準、但違反憲法判決恐難成案
立法院朝野陸續提出多項公投案,其中國民黨團再度提出「死刑不須一致決」公投,引發是否違憲的討論。中選會主委游盈隆今(16)日表示,是否違憲並非《公民投票法》明定的審查標準,但依據中選會先前審查反廢死公投案的委員會討論方向,已「強烈暗示」,凡是違反憲法法庭判決的內容,將不會成為公投項目。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邀請中選會主委游盈隆,就明年地方選舉選務整備、公投辦理情形及《公民投票法》修法草案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詢。民進黨立委李坤城質詢指出,在野陣營提出的6項公投案預料都將送交中選會審查,其中「各級法院判處死刑不須一致決」公投,與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要求死刑須採一致決的判決內容有所牴觸,質疑是否涉及違憲。游盈隆表示,中選會尚未正式審查相關公投案,因此不便對個案表示意見。他指出,中選會依法是依《公民投票法》第2條及第15條審查案件是否符合重大政策創制或複決等法定要件,而違憲與否則屬於憲法法庭職權,並非公投法所列的審查標準。不過,游盈隆也坦言,中選會先前審查反廢死公投案時,委員會討論已有明確方向,「的確已經強烈暗示,任何違反憲法法庭判決的,都不予成為公投項目」,這也是當時反廢死公投未能成案的重要考量之一。針對李坤城進一步提出鞭刑公投是否涉及侵害人權,以及公投是否能限制人民基本權利等問題,游盈隆表示,理論上公投不應剝奪或限制人權,但現行《公民投票法》並未將此列為審查標準,認為未來立法院若修法,可考慮將是否違反人權納入公投案審查要件。對於不在籍投票、非核家園等公投議題,游盈隆則表示,中選會將依法行政,不會就尚未審查或涉及政策立場的個案表達意見,一切仍須依現行法令規定辦理。
關25年未槍決!黃春棋、陳憶隆獲非常上訴「暫時免死」
犯下民國84年(1995年)黃春樹擄人勒贖撕票案,而被判死的黃春棋與陳憶隆,是目前關押時間最久的死囚。2人因憲法法庭去年作成「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而獲得轉機。該判決認定他們當年所涉的擄人勒贖殺人罪「唯一死刑」規定違憲,因此可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邢泰釗日前已依據判決意旨,正式向最高法院提出非常上訴。依規定,案件進入非常上訴程序後,法務部不得執行死刑,使得2人等同取得「暫時免死」的保護。據《中時新聞網》報導,法律界人士指出,檢察總長基於憲法法庭判決而提起非常上訴,並不意味著黃、陳2人將免於再次被判處死刑。憲法法庭已明確說明,死刑仍可適用於「情節最嚴重的犯罪」。因此若案件重新審理後,法院認定2人所犯屬於最嚴重罪行,依然可能再度判處死刑。然而,依照法務部最近修正的《執行死刑規則》,「槍下留人」的條件變得更嚴格。規定顯示,若死囚案件已由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或法院裁定開始再審、或憲法法庭作成暫時處分裁定,法務部即不得執行死刑。也因此,黃春棋與陳憶隆目前得以暫時躲過執行。本案源於民國84年。檢方指控,黃春棋、陳憶隆、黃銘泉(後於泰國死亡)與徐自強,共同擄走台北縣房屋仲介商黃春樹,並押往汐止山區殺害後棄屍,還向受害者家屬勒索7000萬元。黃春棋被捕後指稱徐自強與陳憶隆是共犯,3人因此遭起訴並求處死刑。最高法院於89年4月27日將徐自強、黃春棋與陳憶隆3人判處死刑定讞。其後,徐自強歷經檢察總長5度提起非常上訴,並於2015年9月1日的更九審中判決無罪,最終最高法院在3年前維持更九審判決,認定黃春棋與陳憶隆指控徐的供詞前後矛盾、違反常理,依無罪推定原則改判徐自強無罪確定。至於陳憶隆與黃春棋,則在確定死刑後長達25年間始終未被執行,成為關押最久的死囚。去年9月20日,憲法法庭針對死刑制度作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指出死刑本身在特定條件下合憲,但88年修正公布的《刑法》第348條第1項,將「意圖勒贖而擄人並故意殺害被害人」限定為唯一死刑,不符憲法的罪責相當原則與生命權保障,因此屬違憲。依此,死刑須限制於「最嚴重的罪行」,且須具備嚴格的憲法程序保障。基於此一判決,黃春棋與陳憶隆得以向最高檢請求非常上訴。最高檢在多次研議法律意見後,檢察總長邢泰釗已正式替2人提出非常上訴。事實上,自徐自強獲改判無罪後,黃、陳2人多年來透過廢死團體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再審,希望能翻案逃過死刑,但高院認為2人的主張不符再審所需的「新事實」或「新證據」,並指出他們應改採非常上訴途徑,因此多次駁回聲請。2人之後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也均遭駁回確定。
因應死刑釋憲結果 司法院今通過修法草案!最高法院應為死刑案件召開言詞辯論
去年憲法法庭作成「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對於法官判死設下8關卡,司法院11日通過修法草案,增訂偵查中就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之殺人或與其相結合之罪,而發生死亡結果者,通知法扶律師到場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辯護之事由,另經原審宣告死刑或為被告之不利益而上訴求處死刑之案件,於第三審之審判應適用強制辯護制度及第三審審判時應行言詞辯論之要件,並授權最高法院訂定相關言詞辯論規則,以及受刑能力不足,而不應對之執行死刑之依據。司法院表示,這次修正除落實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外,並加強參與訴訟被害人之程序地位,另考量新興犯罪類型及相關案件增加趨勢、配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規定,修正預防性羈押之適用範圍,期透過合理分配司法資源,提升整體審判效能。修正草案將循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日送行政院會銜後,送請立法院審議。修法草案增訂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於科刑資料調查時,得提出被害影響陳述,並就科刑範圍事項,請求詢問被告,因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規定之修正,修正預防性羈押適用範圍之規定。為保障當事人訴訟權益,並促進訴訟經濟及實踐有效率之刑事審判,修正證據調查程序之規定。擴大第一審獨任法官審理案件之範圍,以合理分配司法資源,提升整體審判效能。
法務部提高死囚「槍下留人」門檻 廢死團體批倉促修法:死刑執行更恣意
法務部考量死囚過去只要聲請非常上訴、再審、釋憲,就暫不執行死刑,執行程序不明確引發爭議,決定修正《執行死刑規則》對「槍下留人」提高門檻,不過此舉引起廢死團體不滿,痛批法務部倉促修法,除串聯109位專家學者發聲,今日更舉辦記者會痛批該修法實質上讓死刑執行更加恣意,使各界近30年努力一夕倒退。《執行死刑規則》、《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規定只要遇有聲請再審、提起非常上訴、聲請釋憲,就暫不執行死刑,廢死團體因聲請非常上訴次數沒有限制,為求槍下留人,一再替死刑犯聲請非常上訴,技術性拖延,讓非常上訴幾乎成為死囚保命符,過去還有廢死團體擅自為死囚在聲請狀上代簽名吃官司。這次修正重點是將過去審核死刑案件「有無非常上訴、再審、釋憲程序在進行中」的3項要件,從嚴明定為「有無經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有無法院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為停止刑罰執行之裁定、有無憲法法庭依《憲法訴訟法》規定為暫時處分之裁定」,只要有其中一項,法務部就不得於相關程序終結前令准執行死刑。有3種情形可「槍下留人」暫不執行,包括執行檢察官在槍決前,發現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3日內電請法務部再加審核;其次是憲法法庭為死囚作出暫時處分裁定;第3種是法院裁定開始再審、並裁定停止刑罰執行。今日記者會上,廢死聯盟執行長林欣怡表示,法務部2025年3月24日預告、4月16日公告、4月18日施行的《執行死刑規則》,修法期間不足1個月,不僅未能回應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下稱113憲判8)對正當法律程序與生命權保障之要求,甚至實質上讓死刑執行更加恣意,使各界近30年努力一夕倒退。她指出,嚴正呼籲法務部,「立即依憲判8之意旨通盤檢討修正《執行死刑規則》」、「應召開公開透明之諮詢會議納入專家學者與民間團體意見」、「修正前,切勿依違反憲法意旨法規執行死刑」。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徐偉群指出,法務部在2010年曾宣示要「逐步廢除死刑」,稱「廢除死刑為人權之核心領域」,並就逐步廢除死刑「應採取積極作為」,「以符合國際廢除死刑的潮流」,但是在今年4月,法務部修正《執行死刑規則》,卻是反其道而行,降低原有的死刑執行障礙,剝削受死刑宣告者要求履行最嚴格程序的權利,非但不是「積極逐步廢死」,反而是「積極追求死刑執行」。他痛批,法務部這次做的修法決定,不是本於專業認知的決定,而是本於政治需求所做的決定,「這36位113憲判8的聲請人(即死囚)中,原本即有冤錯判決的存在」,這次修法顯然增加了再發生「江國慶案」的可能,相信這是任何公職人員承擔不起的責任。
掐死馬來西亞女大生 兇嫌陳柏諺逃死「1原因減刑」判18年10月
男子陳柏諺2022年掐死馬來西亞籍蔡姓女大生,死者家屬請求判處死刑,歷審都判處無期徒刑,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定陳符合自首減刑要件,改判決18年10月,檢提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檢察官上訴意旨,泛稱陳不應依自首規定減輕其刑,並主張應對被告科處極刑,是對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尚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駁回確定。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對於陳所犯故意殺人罪,依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揭示之準則,審酌其因金錢糾紛而為本件殺人犯行,並非預謀事前計畫犯案,亦未見有使用凌虐手段增添被害人所承受之痛苦,尚難評價為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且被告所犯殺人罪,依自首規定減輕其刑後之處斷刑範圍內,已無從科處極刑,經逐一審酌被告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相關事項,及其對被害人家屬已造成重大且無可回復之損害,兼衡其家庭支持狀況、對感情挫折調適能力不佳、易歸責他人等有利、不利之更生因素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18年10月(無期徒刑減輕者,為20年以下15年以上有期徒刑)。核其量刑,客觀上並無明顯違反罪刑相當與公平正義之情形,難認有裁量權濫用之違法情形。陳柏諺在2022年10月13日上午10點,在蔡女的租屋處,因故向蔡女要求返還之前轉入她帳戶9萬9999元中之部分款項,遭蔡拒絕,他因而情緒激動,心生怨懟,先以右手用力掐扼蔡頸部,左手並拿起床邊之粉色玩偶遮掩蔡臉部、眼睛處,右手持續施力直至蔡窒息死亡。陳男後回到自己之鶯歌租屋處,並先後撥打電話及傳簡訊予其父,陳的父母與派出所巡邏員警於當天下午4時許前往陳柏諺租屋處,詢問發生何事,陳脫口說出「我殺人了」等語,並告知員警有掐死蔡女而自首願受法院裁判。
「反廢死」公投提案遭否決 黃國昌批中選會踐踏公民參與權
立法院日前通過「反廢死」公投提案,主文為「您是否同意,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判處死刑不需一致決之政策?」但該案遭中選會認定內容不符規定,未能進入全民投票程序。對此,民眾黨主席黃國昌今(24日)嚴詞批評,指中選會的作法形同「公投審議委員會的復辟」,不僅違背民主精神,更是赤裸裸地踐踏人民當家作主的基本權利。根據中選會審議結果指出,依據《公投法》第2條規定,公投主文必須屬於「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範疇,但此次「反廢死」公投未符此要件,且依據《公投法》第15條第2項及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判處死刑須由合議庭法官一致決之,該案內容顯然與現行法律及憲法相抵觸,因此依法不得進入公投程序。對此,黃國昌反問:「中選會說死刑存廢不是重大政策,那什麼才是?這樣的議題人民不能決定,是要賴清德決定?還是民進黨,甚至幾位綠色大法官決定?」他直言,中選會的否決行為,實質上否定了公民表達意見的正當性。黃國昌指出,台灣的民主是從街頭運動走來,但是民進黨早就忘記當年從街頭起家的精神。他強調,民眾黨作為屬於全民的政黨,應秉持草根性格,延續公民運動的精神與歷史,並且將過去的經驗與實戰傳承下去。
反廢死公投不合規遭封殺 重啟核三823交付全民投票
在國、眾兩黨團合作推動下,立法院日前通過「反廢死」與「重啟核三」兩項公投提案,並將提案移送中央選舉委員會審議。中選會昨(23)日公布審查結果,「反廢死」案因不符《公投法》規定,裁定不得進入公投程序;而「重啟核三」案則審定通過,預計將於8月23日舉行投票。「反廢死」公投案先前成功在立法院通過,其主文為:「您是否同意,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判處死刑不需一致決之政策?」卻引發朝野激烈爭論。民進黨立委批評,此案內容違背憲政體制,且不具實質法律效力,形同浪費民主資源。中選會表示,依《公投法》第2條規定,「反廢死」案不屬「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範疇,且依據《公投法》第15條第2項及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死刑須由合議庭法官一致決,該案明顯與現行憲法及法律相抵觸,故不符公投要件,無法進入投票程序。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有關「重啟核三」公投案經中選會審查,確認其屬於《公投法》第2條第2項第3款所指「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並依第23條規定,訂於今年8月23日舉行投票,投票時間為上午8時至下午4時。
黃麟凱槍決伏法 廢死盟、司改會發文批「讓社會不安」遭灌爆:不要亂代表謝謝
死刑犯黃麟凱16日晚間伏法,引發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等廢死團體強烈不滿。16日晚間,廢死聯盟在臉書上連POn0三篇文,痛批法務部與部長鄭銘謙。晚間將近0時,廢死聯盟再度發文砲轟鄭銘謙「違法執行死刑讓社會更不安」,卻反被網友灌爆,痛罵「別亂代表我」。另一方面,司改會在槍決執行消息傳出後,在臉書發布直播影片,鏡頭對準點燃的白蠟燭寫下「Pray for life.(為生命祈禱)」,結果同樣遭到網友怒轟,「不知道有沒有人為了被兇手殺死的女友與她母親祈禱過?」、「不去哀悼受害者,哀悼加害者幹嘛?」2013年10月1日,黃麟凱潛入王姓前女友家中,勒殺前女友與女友母親。落網後歷經諸審,最終在2017年7月3日遭判決死刑定讞。但此後11年多,黃麟凱始終未執行槍決,也讓家屬陷入漫長的等待。直到2025年1月16日,法務部長鄭銘謙簽准執行死刑命令後,黃麟凱終於在16日深夜10時02分伏法。不過,在鄭銘謙簽准執行死刑命令消息傳出後,廢死聯盟16日晚間在臉書粉絲專業三度發聲,先稱法務部政府「違法執行,無異恣意殺人 」,1小時後再發文表示,已向法務部遞交非常上訴狀,請法務部「槍下留人」。在黃麟凱已經槍決伏法的消息傳出後,又再度於當晚11點54分發文表示,「法務部長違法執行死刑,讓社會更不安」。在這篇由廢死聯盟、司改會等4個反廢死民間團體聯名發布的聲明稿中指出,法務部違反程序正義、違反憲法判決的死刑執行,不會讓社會更安全,不會讓人民對政府更信賴,亦不能解決政黨對立,只會讓社會更嗜血、讓人民更厭惡政府及政治現狀,「我們強烈譴責賴清德政府用死刑執行試圖轉移政治困境。」廢死聯盟指出,按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包含黃麟凱等死刑犯可例外地取得「間接的」非常上訴聲請權。如果原因案件聲請人之主張,在形式上已符合或滿足特別非常救濟事由時,檢察總長即應為其利益提起非常上訴,且並無自創「情節最嚴重罪行」基準進行實質審查之裁量權限。廢死聯盟還稱,檢察體系應允許辯護人有足夠時間為剩下的36位死刑犯請求聲請非常上訴,尤其其中至少有邱和順、王信福2位民間正在救援的冤案。民間團體當晚8點30分已遞交黃麟凱之請求非常上訴狀至法務部及最高檢察署,同時將回條傳真至台北看守所,以及致電台北看守所稍早已將書狀遞交一事,律師團還再遞交再審聲請狀至台灣高等法院;同時也向憲法法院遞交暫時處分聲請書,請大法官速裁定停止執行法務部長之槍決令,「然而法務部仍一意孤行、違法執行死刑」。廢死聯盟、司改會等民間團體表示,對法務部的行為「嚴厲表達憤怒與遺憾」,並表示「明年是兩公約第4次的國際審查,過去3次審查,即使國際專家在結論性意見次次提醒,台灣政府不但執意忽視,還一而再、再而三以執行死刑挑釁國際人權標準,也讓台灣民主人權形象蒙上陰影。」,還強調:「歷史不會忘記民進黨賴清德政府今日所做的決定。」 文章貼出後,24小時內湧入超過3000則留言,其中多為表示:「廢死聯盟的存在,才是讓社會不安」、「我沒有感覺不安,不要亂代表,謝謝」、「到底哪裡讓社會不安了?你們的依據在哪?」、「什麼時候你們可以代表社會、代表人民?」另一方面,在槍決執行消息傳出後,司改會深夜在臉書發布直播影片,鏡頭對準點燃的白蠟燭「Pray for life.(為生命祈禱)」,同樣遭到網友怒轟,「笑死了…不去哀悼受害者,哀悼加害者幹嘛?」、「不知道有沒有人為了被兇手殺死的女友與她母親祈禱過?」、「來看幫死刑犯祈禱的組織,好可怕。」
死囚黃麟凱今晚槍決! 5名死囚2年內暫不會被執行「可提非常上訴」
犯下情殺案殺死女友及女友母親的死刑犯黃麟凱,今(16日)晚間將執行槍決,32歲的黃麟凱為目前37名死刑犯中「最年輕者」,不過據去年9月舉辦「死刑存廢釋憲案」的判決,目前仍有5名死囚兩年內暫不會被執行。林于如(中)為詐領保險金犯下殺害丈夫、母親、婆婆重案,圖為2011年她聆聽死刑判決後走出法庭,表情漠然。(圖/報系資料照)根據「死刑存廢釋憲案」的判決,是針對刑法「殺人罪」、「性侵故意殺人罪」、「強盜故意殺人罪」和「擄人勒贖故意殺人罪」中的死刑是否合憲作出解釋,而憲法法庭做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認為死刑規定合憲,不過憲法法庭也做出限縮,必須要是「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者」,才可以科處死刑。另外,1999年修法前的「擄人勒贖故意殺人罪」採用唯一死刑,該規定被宣告違憲。除此之外,憲法法庭也提出限縮規定,若被告涉犯前開罪名,偵查機關首度訊問時必須有律師陪同,同時必須在第三審採用強制辯護,而第三審必須言詞辯論審理才得判處死刑或維持前審死刑;各級法院判處死刑時必須法官評議一致決;有刑法第19條第2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顯著降低」之情形,不得科處死刑。憲法法庭還提到,因精神、心智缺陷,導致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者,不得科處死刑;導致受刑能力有所欠缺者,不得執行死刑。根據去年9月20日憲法法庭均宣告,相關法律若有牴觸,兩年內須修法,否則失效。另據《ETtoday新聞雲》指出,憲法法庭同時針對5位死囚做出宣示,包括1995年間犯下黃姓富商綁架撕票案件的黃春棋、陳憶隆,同夥包括獲得平反的徐自強,而黃、陳兩人被依照1999年修法前的「擄人勒贖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定讞,憲法法庭宣告兩人的案件可以透過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平反。還有唯一的女死囚林于如,她因為積欠賭債、想詐領保險金,2009年間連續殺害母親、毒死婆婆和丈夫,2004年間犯下基隆女人心卡拉OK店縱火5死命案的林旺仁,2007年間因賭債糾紛,槍殺友人致兩死的沈岐武,這3位死囚在法院審理期間,均被認定有心智缺陷導致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卻還被判處死刑定讞,憲法法庭也認為3位死囚可透過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平反。
鄭銘謙簽准死刑打臉羅智強 黃麟凱絞殺前任母女今晚槍決…死者父悲痛發聲
由總統賴清德任命的法務部長鄭銘謙今(16)日簽准他上任後第一道死刑執行令,今晚9時將槍決絞殺前任王姓母女的死刑犯黃麟凱;而國民黨立委羅智強第一時間感激鄭銘謙打臉他。據悉,黃麟凱前任王女父親終於等到他伏法,也悲痛發聲感謝司法給他們一個公道。羅智強曾對鄭銘謙說過,「我認為賴清德在擔任總統期間,不會執行任何死刑」,當時他有說希望鄭銘謙用行動打臉自己,證明他的判斷錯誤;今日鄭銘謙簽准他上任後第一道死刑執行令,羅智強也很快在臉書發文肯定鄭銘謙打臉他,衷心肯定鄭銘謙,也還給司法正義和受害者公道。法務部將在今晚9時槍決死刑犯黃麟凱,黃麟凱當年絞殺王姓前女友與其母親,震驚社會,根據《ETtoday新聞雲》報導,王女父親從新聞報導得知黃麟凱將伏法,他感激司法還他們一個公道,等了快12年,感嘆惡人有惡報。原是軍人的黃麟凱在2013年10月1日潛入王女家中,先用童軍繩絞殺王女母親,等王女返家後再用童軍繩綁住其雙手強制性交,之後再將王女勒斃;黃麟凱遭逮捕後坦承犯行,辯稱是王母看不起他才下手,隨後遭檢方依侵入住宅、殺人、強制性交等罪名起訴。新北地院調查,發現黃麟凱因個人男女朋友關係破裂,加上交往期間與王女有金錢糾紛,才預謀殺害王女,被王母發現後憶起絞殺。而黃麟凱經歷各種審判均依性侵殺人、殺人罪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2017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判黃麟凱死刑定讞。憲法法庭去(2024)年9月20日做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大法官雖然判死刑合憲,但同時設下相當嚴格的判死關卡,包括判決未經一致決、未明定第三審判決死刑前應經強制辯護及言詞辯論、未明定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不得科處死刑及執行死刑等,引發爭議。意外的是,法務部確定在今晚9時執行槍決,對象為最年輕死刑犯黃麟凱,執行死刑後國內死囚剩下36人。
賴政府上任第一槍!最年輕死刑犯黃麟凱絞殺前女友、母親 今晚槍決
總統賴清德上任後,由他任命的法務部長鄭銘謙,首度簽准執行死刑執行命令,於晚間9點槍決現年32歲(1993年生)的黃麟凱。黃麟凱也是最年輕死刑犯,他在2013年、20歲時冷血用童軍繩絞殺王姓前女友與其母親,在2017年被判處死刑定讞,等了多年終於在今晚由法務部執行槍決;黃麟凱執行死刑後,目前台灣在監死囚剩36人。憲法法庭去(2024)年9月20日做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大法官雖然判死刑合憲,但同時設下相當嚴格的判死關卡,包括判決未經一致決、未明定第三審判決死刑前應經強制辯護及言詞辯論、未明定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不得科處死刑及執行死刑等,掀起輿論。意外的是,法務部確定在今日晚間執行槍決,對象為最年輕死刑犯黃麟凱,執行死刑後國內死囚剩下36人。原是軍人的黃麟凱在2013年10月1日潛入王女家中,先用童軍繩絞殺王女母親,等王女返家後再用童軍繩綁住其雙手強制性交,之後再將王女勒斃;黃麟凱遭逮捕後坦承犯行,辯稱是王母看不起他才下手,隨後遭檢方依侵入住宅、殺人、強制性交等罪名起訴。新北地院調查,發現黃麟凱因個人男女朋友關係破裂,加上交往期間與王女有金錢糾紛,才預謀殺害王女,被王母發現後憶起絞殺。而黃麟凱經歷各種審判均依性侵殺人、殺人罪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2017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判黃麟凱死刑定讞。但黃麟凱多年未伏法,讓王女父親很痛心,他只是想等一個公道,以祭妻女在天之靈。
釋憲後首例!「生不如死想來點刺激」 擄殺馬國女大生惡狼三度判死原因曝
高雄市30歲梁育誌2020年間強擄馬來西亞籍鍾姓女大學生,不顧被害人求饒仍將她性侵後殺害棄屍,高等法院高雄法院法官認為其犯行屬於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所指「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稱「情節最重大之罪」,且再犯機會高,15日宣判第三次判處梁育誌死刑,這也是釋憲後首次判死案例。2020年10月28日,就讀長榮大學的鍾姓女大學生下課後要走回租屋處,卻在學校旁的台鐵便道被梁育誌擄走,被害人試圖求饒,仍遭梁性侵勒殺,遺體則被棄置高雄阿蓮山溝內。梁育誌落網後坦承犯行,一審及二審都判處他死刑,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事實調查仍有不足,殺人部分撤銷死刑判決並發回更審,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審15日宣判並維持死刑。合議庭認為,梁育誌非自首,無智能不足或缺陷,也沒有減刑事由,且他非首次犯案,而是前幾次性侵失敗後,精進犯罪計畫再犯此案,事先備妥換裝衣物和可勒斃被害人的「上吊結」,且將下手地點改成更偏僻昏暗之處,長期潛伏物色落單的女大學生,隨機對素不相識的無辜年輕女子下手。判決指出,梁育誌和家人同住,他擁有職業大客車駕駛執照,有一技之長且有工作機會,但因想要更高薪,還未找到新工作就主動離職,還在衝動下買小客車代步,導致自己的經濟陷入困境,他自認車貸還不出來而生不如死,竟因「死前不想留下遺憾,不如試一下刺激的」,決定隨機性侵。而梁育誌手段極其殘忍,被害人頸靜脈、頸動脈、氣管和深藏在甲狀軟骨後方的聲帶肌肉都被壓碎,還以不明柱狀物激烈性侵死者,導致被害人下體嚴重出血,大量空氣灌入造成心臟氣體栓塞,鍾女心臟充滿至少150cc空氣,膨脹猶如氣球,導致被害人魂斷異鄉。法官認為,如此凶暴犯行只為滿足梁育誌慾望,惡性極為重大,在倫理及法律上具有特別可非難性,屬於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所指的「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稱「情節最重大之罪」。法官認為他是直接殺人故意,且手段殘忍符合最嚴重犯罪情節,加上他再犯風險高,依此認為有不得已必須剝奪生命,使其永久與世隔絕之必要,而經合議庭3位法官一致決,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可上訴。
陳彥翔縱火釀8死改判無期!公民老師:不算最嚴重? 高檢署「被告應判死刑」
新竹輪胎行2022年發生大火釀8死,縱火的么子陳彥翔一審被判死刑,二審卻改判無期徒刑,引發外界討論。而公民老師黃益中表示,「殺了八個至親,這還不算最嚴重?」高檢署也指出,陳姓被告應予判處死刑,研議提起上訴。黃益中在Threads發文,「第一,刑法第 62 條規定自首『得』減輕其刑。並不是『應』減刑,法官不用幫罪犯找理由。」黃益中表示,《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解釋,「犯罪情節屬最嚴重」可死刑,「殺了8個至親,這還不算最嚴重?那法官可以告訴我,什麼才是最嚴重之罪嗎?」黃益中說,「第三,刑法第 77 條規定,無期徒刑執行逾25年可以申請假釋。就算要廢死,也應該是終身監禁,而不是用這種假的無期徒刑來混淆視聽。」陳彥翔妻子的3名姐姐11日也指出,對於陳彥翔改判無期無法接受,對台灣司法也很失望,誰能保證加害人出獄不會再傷害其他人。高檢署表示, 本署檢察官認本案陳姓被告基於殺人之直接故意,放火致有8位被害人死亡之罪行,已符合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所示之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之罪行,被告罪無可逭,非永久與世隔絕無以實現正義,應予判處死刑,本署檢察官將於收受判決後,研議提起上訴。
惡火燒死7人!他冷笑「比鄭捷厲害」自豪:破台灣紀錄 逃死理由曝
台南玉井真理家族前輩堂遭縱火一案造成7死2傷,嫌犯曾文彥落網後還狂言「一次燒死7人破了台灣的紀錄」、「比鄭捷還厲害」,行徑令人髮指。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判曾文彥無期徒刑定讞,原因曝光。曾文彥家境富裕,父親是醫生、母親擔任教職,不過他卻沒有遺傳到爸媽的好基因,屢屢犯下案件,甚至還曾企圖襲警。而「真理前輩堂」好心讓曾文彥在佛堂待著,想藉由宗教感化他;但在住宿期間,曾文彥時常情緒不穩、與住戶發生爭執,還嗆聲要燒佛堂等等,因此被請出去。之後曾文彥竟恩將仇報,於2019年12月13日帶著10公升汽油,趁著佛堂內多人聚眾時潑油縱火,事後還在附近觀看自己的傑作。曾文彥被捕後冷笑,「寧可我負天下人,不可天下人負我,順我者昌,逆我者亡。燒死一個也是罪,多燒死幾個沒關係。」一席話,讓大家相當傻眼。此外,曾文彥還表示,鄭捷殺了5個人,自己殺了7個人,比鄭捷還厲害,一次燒死7人破了台灣的紀錄。被問到為何要放火殺人,曾文彥回,那裡的人很和善,殺了那裡的人,他們也不會找他報復。一審,法官判處曾文彥死刑。案經上訴,曾文彥被改判無期徒刑。全案再上訴,近日最新判決結果出爐,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於量刑時已詳加說明犯罪情節雖已達最嚴重情形,原應依殺人罪之本刑最高上限判處死刑,然確符合刑法第62條所定自首要件,且參酌該條之修法理由,依自首規定減輕其刑;酌以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精神,附帶敘明曾文彥罹患「反社會性人格障礙症」,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生命權之規定,及其於西元2018年人權事務委員會通過之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49段前段所宣示得迴避死刑之「特殊障礙」、「嚴重社會心理和心智障礙」事由之用語,解釋上應可涵攝於公政公約所稱「特殊障礙」類型,雙重具有不得判處死刑事由。最高法院指出,更二審就本件量刑,敘明被告所犯之殺人罪於適用自首之法定減刑事由後之處斷刑,已無再選科死刑之餘地,第一審判決量處被告死刑,於法自有未合。最高法院認為,檢察官上訴意旨爭執原判決依自首減刑不當;上訴意旨猶主張其符合刑法第19條之「精神障礙」云云,核係對事實審法院已明白論斷指駁之量刑事項再事爭辯,以及量刑裁量權之合法行使,任意為指摘,俱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等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均予以駁回。
限縮死刑適用範圍 法務部擬修法訂「特殊無期徒刑」
憲法法庭針對死刑釋憲作出合憲判決,但限縮死刑適用範圍,外界解讀是變向「實質廢死」,立法院國民黨籍司法委員會召委吳宗憲火速排定,要求法務部、司法院於7日專案報告。法務部在書面報告提出3個重點,將修法保障精障者人權,只要行為人在犯罪時、審判中甚至定讞後,有精神疾病或心智缺陷,皆不得判處、執行死刑。但為平衡死刑條件限縮,法務部將修法提高無期徒刑假釋門檻,訂定「特殊無期徒刑」或「更長期有期徒刑」。《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也就是死刑釋憲文中指出,死刑僅適用「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符合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的情形。所謂正當法律程序,包含最終審適用強制辯護、須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一致決」才能判死;且為保障人民生命權、訴訟防禦權,精神障礙和心智缺陷者不得判處死刑,即使已判決定讞,也不得執行。法務部書面報告指出,將遵循憲判要求,完備法律程序。研議在《刑法》第19條或57條或63條規定中,增訂「對於此類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之人,不得科處死刑規定」。另外也將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65條停止執行死刑事由規定,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情形,致其受刑能力有欠缺者,不得執行死刑之相關規定」。因應死刑有條件限縮,法務部表示,對於故意殺人就個案犯罪情節綜合判斷犯罪動機、手段及結果,無法科處死刑的情形,將檢討另定提高假釋門檻的「特殊無期徒刑」或更長期有期徒刑。檢視刑法第77條就目前無期徒刑假釋制度,研議「層級化區分假釋門檻」。外界同樣關心,37位舊案死囚如何處理,法務部指出,法院撤銷確定判決前,仍依法收容。即便最高檢察署提起非常上訴,也會建議法院於撤銷死刑確定判決時應裁定羈押。若法院裁定不予羈押,將依法提起救濟。吳宗憲表示,法務部的書面報告都是老生常談,他要求法務部講的是37個死刑犯如果非常上訴審理期間裁定不羈押,到底該怎麼處理。畢竟確定判決前人都是無罪的,死刑犯非常上訴,到底有沒有法源依據可以限制?37名死刑犯,有人如果改判無期徒刑,可能馬上聲請假釋,這部分7日也會要求法務部說明清楚,所謂的提高無期徒刑假釋門檻,實際作為及規畫為何?
死刑釋憲後首例…女師遭鐵鎚爆頭性侵慘死 兇手5度判死「逆轉逃死」定讞
男子劉志明在2014年尾隨陳姓退休女教師進入其車內後,持鐵鎚重擊她頭部13下,再加以性侵並咬掉她的乳頭,離開時更反鎖車門,造成陳女失血過多死亡,一審到更三審5度判死,但更四審認為不符合情節最重大犯罪且劉有更生改善可能,檢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這是憲法法庭判決嚴格限縮死刑後,首例逆轉逃死刑確定的案件。最高法院認為,更四審判決嚴格秉諸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之自白補強證據規定,及同法第161條第1項之檢察官舉證責任規定,亦即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死刑)判決所揭示刑事訴訟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意旨。更四審判決對於如何認定被告本案所為,乃偶發性犯罪,並非與被害人有隙,事先謀劃、針對被害人下手之理由,量刑時已審酌刑法第57條科刑有關的一切情狀,及參酌醫院之量刑前評估調查報告,及2位鑑定人之意見,以就醫療角度而言,尚不能完全排除被告具有更生改善可能性等旨。最高法院指出,更四審改判無期徒刑,檢察官上訴意旨仍以更四審認定劉男符合情節最重大之罪等,經核係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仍持已為原判決指駁之陳詞再事爭辯,及對於原審取捨證據與判斷證據證明力及刑罰裁量之職權行使,徒憑己見,泛指為違法,皆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劉男因與女友分手又被對方封鎖電話,2014年12月3日上午,他到高雄左營市場閒逛,當時59歲陳姓女老師買完菜正要上車回家,他竟想搶車代步去找女友,強行打開車門,持鐵鎚重擊陳女頭部。陳遭重擊後癱倒在副駕駛座,劉因無法發動車輛,竟再攻擊,並脫下被害人衣物性侵,甚至咬下右乳頭吐棄在車內,搜刮身上2000元後逃逸,陳女因失血過多死亡。劉涉強盜性侵部分,一審判刑10年,因未上訴確定。強盜殺人部分,歷審將他判死遭撤銷。高雄高分院更四審認定,劉強盜殺人犯行係隨機、偶發性為之,而非計畫性為之,不符合公政公約第6條第2項所定「情節最重大之罪」,且經送凱旋醫院進行精神鑑定,不能完全排除他有更生改善可能性,不能科處死刑,改判無期徒刑,併褫奪公權終身,檢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