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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名人沒必要境管」!鈕承澤性侵案被判4年不服上訴 仍裁定限制出境8個月

(圖/報系資料照片)

(圖/報系資料照片)

導演鈕承澤涉性侵劇組女助理案,去年12月台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認定,依強制性交罪判刑4年,經上訴後,目前最高法院審理中;鈕承澤說他是「名人」沒必要境管,但高院認為他有逃亡之虞,裁定明天(15日)起境管8個月。

鈕承澤執導電影《跑馬》期間認識女助理,2018年11月23日他臨時取消工作會議,改邀劇組到家中聚會,被害人由主管帶去他的住處參與聚會。當晚9點多,賓客及被害人主管都離去,只剩女被害人在場,鈕靠近她,不顧她反抗並強壓沙發上用手指性侵。

台北地方法院將鈕承澤判刑4年,上訴後,高院認為,他雖與女助理和解,卻引用和解書的記載、辯稱她未傳達拒絕之意,暗指對方主動獻身,他犯後沒有悔意,仍判刑4年,鈕承澤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

由於鈕承澤限制出境出海的期間在今天(14日)屆滿,高院日前傳訊他進行審理,鈕承澤說他是名人,舉動皆受矚目,又其始終遵期出庭,且已具保在案,事業、財產、家人均在國內,實無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等語。

但檢察官認為,因限制鈕承澤出境、出海,他才能於偵、審中遵期到庭,故有延長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高院審酌本案後續審理及調查結果如仍對他不利之處時,將可預期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增加他妨礙追訴、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

高院認定,如果不繼續限制出境、出海,恐出境後滯外不歸以逃避審判及刑之執行,致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之事由仍存在,裁定2月15日起對鈕承澤限制出境、出海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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