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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和違章公寓改套房 失火害9命女房東遭判刑2年

新北市中和區興南路2段2017年遭房客縱火,導致9名房客葬生火場;連姓女房東今日被依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全案可上訴。(圖/中國時報蔡雯如攝)

新北市中和區興南路2段2017年遭房客縱火,導致9名房客葬生火場;連姓女房東今日被依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全案可上訴。(圖/中國時報蔡雯如攝)

新北市中和區興南路2段公寓2017年遭房客縱火,導致4、5層樓房客逃生不及,9名房客葬生火場;由於該公寓為頂樓加蓋的違章建築,擅自打通內部套房,導致房客逃生不易,連姓女房東事後被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新北地院今日依過失致死罪,判處連女有期徒刑2年,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連女2015年間以親人名義購入興南路2段2棟公寓,並將2棟公寓擅自打通各隔14間套房,內部共出租41間套房,緬甸華僑李國輝2017年11月間持打火機在3樓至4樓的樓梯間放火,導致火勢迅速往上面樓層竄燒,住在4樓、5樓的7位印尼籍和台籍租客不幸葬身火窟。

法院依據新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案件初勘紀錄、倖存者證詞等證據,認為連女購買公寓時,內部設計雖已有密集隔間、頂樓違章建築存在,但她未做任何安全改善,就將套房出租給他人使用,客觀上已違反建築法、民法第429條第1項「提供合於安全之住居設備、環境之注意義務」。

雖然7人死亡與李國輝縱火行為有直接因果關係,但住居設備、環境是否安全對逃生仍有高度影響,連女未提供安全住居設備,與租客死亡有相當因果關係。甄姓倖存租客指出,除了7位葬生火場租客外,另有安姓、歐姓房客來不及逃生死亡,而2人始終未曾脫離火災現場,雖與連女過失行為無關,但仍具相當因果關係。

法官認為,連女除了有投資房屋計畫合建外,也有經營金紙店,為具有社會經驗的成年人,可隨時改善房屋不安全的狀況或暫停出租,因此也可預見火災發生後的結果。審視連女生活狀況、未與告訴人和解或賠償等情勢後,依過失致死罪判處連女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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