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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名譽案逐年攀升!除罪化牽涉廣 法務部暫緩討論修法

警政署分析近年網路犯罪概況,發現在網路罵人挨告的妨害名譽(信用)發生數連5年攀升。圖為警方偵辦網路犯罪。(胡欣男攝)

警政署分析近年網路犯罪概況,發現在網路罵人挨告的妨害名譽(信用)發生數連5年攀升。圖為警方偵辦網路犯罪。(胡欣男攝)

網路妨害名譽案件逐年攀升,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將妨害名譽除罪化;法務部雖曾召開刑法研修會議討論修法事宜,但與會人員認為除罪化牽涉層面甚廣,暫緩討論修法。不過,已有法官針對《刑法》309條公然侮辱罪侵害言論自由、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

司法院長許宗力曾於2012年演講時,針對所謂「侮辱性言論」,指出我國實務時有涉及粗口即有罪的判決,使法院淪為道德糾察隊,有檢討必要。且侮辱罪比誹謗罪有更大的違反明確性原則的憲法疑慮。

他認為,法院應採合憲限縮態度,只有基於種族、宗教信仰、性別、性傾向的理由對人公然為仇恨性辱罵,才足以認定造成人性尊嚴傷害而構成侮辱。粗口固然傷害他人感情,但屬個人修養,有待教育、文明教化提升,不可能、也不應是刑法及法院的任務。

2017年蔡英文總統召開的司改國是會議,認為妨害名譽罪不但影響言論自由、浪費司法資源,應除罪化,改以民事訴訟求償。法務部曾召開刑法研究修正小組會議討論除罪化修法,但與會人員意見分歧,認為牽涉層面甚廣,應深入研究後再討論。

去年大法官釋憲將通姦除罪化後,檢改團體「劍青檢改」建請立法院應一併檢討妨害名譽除罪化,或從程序法上落實刑法謙抑精神,研議修法改採自訴限定制,由當事人委任律師備妥證據,逕向法院自訴,避免有限的偵查量能,徒勞消耗在無關公益的吵架紛爭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