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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麗華集團爆家族鬥爭 么弟提訴爭影城經營權遭判敗訴

(圖/報系資料照)

(圖/報系資料照)

6年前美麗華集團創辦人黃杏中過世後引爆家族爭產糾紛,么子黃世杰的美麗新公司因無法使用「美麗華影城」經營,請求法院確認商標授權關係及服務契約存在,一審判他勝訴,二審認定3年前美麗新重大違約,逆轉改判敗訴。可上訴。

美麗新公司提告指稱,美麗華公司委託他們經營大直影城,並同意商標授權予他們所經營或管理之其他影城使用,美麗華公司在2018年終止契約,都是非合法終止,且關閉大直影城,違反商場交易誠信,應賠償他們16個月服務費用損失874萬多元。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雙方的契約及商標授權關係繼續存在,美麗華公司及黃秋香提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指出,大直影城在2018年6月1日起至6月20日間員工集體離職,並有電影場次重疊、放映器材損壞等重大違約事由。

高院認為,經美麗華公司在2018年寄發存證信函表示立即終止契約屬合法終止,且同意書約定美麗華公司、黃世杰持有的美麗新公司股權未達51%時,美麗新公司不得使用商標,因此美麗新公司自不得繼續使用「美麗華影城」商標。

高院指出,契約經美麗華公司合法終止,美麗新公司依約亦不得繼續使用系爭商標,其請求確認服務契約繼續存在、商標授權關係繼續存在,均無理由,逆轉改判美麗新公司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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