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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移工酒駕遭令遣返 雇主幫他打贏留台官司

印尼移工替朋友慶生酒駕被逮,勞動部命他解僱離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可留台。(圖/報系資料照)

印尼移工替朋友慶生酒駕被逮,勞動部命他解僱離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可留台。(圖/報系資料照)

印尼籍移工TRIYANTO酒後駕駛電動自行車,被警方逮捕遭判刑確定。他籌錢繳清罰金後,勞動部廢止其聘僱許可,要他回印尼,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連雇主都替他求情、幫忙支付訴訟費。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勞動部處分有瑕疵,且不符合比例原則,判決撤銷廢聘處分,還可上訴。

TRIYANTO自2019年9月7日起,獲准在台聘僱3年,2020年3月22日因酒後騎乘電動自行車,經酒測濃度0.29毫克,遭依《公共危險罪》判刑2月,併科罰金1萬元,得易科、易服勞役。勞動部認為他酒駕,危害社會安全,同年7月27日廢止聘僱,要求雇主替他辦理離台手續。

雇主及TRIYANTO主張,勞動部不能只因他酒駕就認為情節重大,雇主還替TRIYANTO求情,稱他在公司服務多年,工作表現良好,未曾在工作時飲酒,案發當天因朋友生日才喝點啤酒,一般移工來台犯法被罰錢,不是偷跑就是回國,他卻想辦法繳錢,公司才出訴訟費用,支持他打行政訴訟。

勞動部抗辯,指酒駕屬抽象危險犯,TRIYANTO輕忽其行為的危險性,已嚴重危及他人生命、身體法益,立法者多次提高酒駕刑責,就是要遏止此類高風險且具社會危害性的行為,且已透過教育、宣導及媒體廣為宣傳,TRIYANTO仍心存僥倖,情節已屬重大。

北高行則認為,勞動部2016年曾提出判斷「情節重大」的5項參考因素,作為內部審查原則,但對移工的工作權保障,還需檢討改進。TRIYANTO沒有前科,酒駕被逮後認罪,判刑後也繳交罰金7萬1000元,其誤觸刑法所破壞法益的程度並非重大,沒有不能繼續留在台灣工作的原因,因此判決勞動部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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